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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化和无产阶级意识

Die Verdinglichung und das Bewußtsein des Proletariats

 



  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但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马克思描述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并揭示其基本性质的两部伟大成熟著作,都从分析商品开始,这决非偶然。因为在人类的这一发展阶段上,没有一个问题不最终追溯到商品这个问题,没有一个问题的解答不能在商品结构之谜的解答中找到。当然,只有当这个问题的提法达到马克思的分析所具有的那种广度和深度时,只有当商品问题不是仅仅表现为个别的问题,也不是仅仅表现为按专门科学理解的经济学的核心问题,而是表现为资本主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核心的、结构的问题时,它才可能达到这种普遍性。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在商品关系的结构中发现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对象性形式和与此相适应的一切主体性形式的原形。

Ⅰ.物化现象
I. Das Phänomen der Verdinglichung


1


  商品结构的本质已被多次强调指出过。它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获得物的性质,并从而获得一种“幽灵般的对象性”,这种对象性以其严格的、仿佛十全十美和合理的自律性(Eigengesetzlichkeit)掩盖着它的基本本质、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所有痕迹。这个问题的提法对经济学本身多么重要,抛弃这个方法上的出发点对庸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观点来说导致了何种后果,不属本文讨论的范围。这里只打算以马克思经济学的分析为前提,探讨一下从一方面作为对象性形式、另一方面又作为与之相适应的主观态度的商品拜物教性质中产生出来的那些基本问题。只有理解了这些,我们才能看清资本主义及其灭亡的意识形态问题。
  但是,在论述这个问题本身之前,我们必须明白,商品拜物教问题是我们这个时代、即现代资本主义的一个特有的问题。众所周知,商品交换和与此相适应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商品关系在社会很原始的发展阶段上就已经有了。然而,这里重要的是这样一个问题:商品交换及其结构性后果在多大程度上能影响整个外部的和内部的社会生活?因此,商品交换在多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进行物质代谢的支配形式的问题,不能——按照在占支配地位的商品形式影响下已经被物化的现代思维习惯——简单地作为量的问题来对待。更确切地说,一个商品形式占支配地位、对所有生活形式都有决定性影响的社会和一个商品形式只是短暂出现的社会之间的区别是一种质的区别。因为有关社会的所有主观现象和客观现象都按照这种区别获得质上不同的对象性形式。马克思很明确地强调了原始社会商品形式的这种短暂性质:“直接的物物交换这个交换过程的原始形式,与其说表示商品开始转化为货币,不如说表示使用价值开始转化为商品。交换价值还没有取得独立的形式,它还直接和使用价值结合在一起。这表现在两方面。生产本身,就它的整个结构来说,是为了使用价值,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因此,在这里,只有当使用价值超过消费需要量时,它才不再是使用价值而变成交换手段,变成商品。另一方面,使用价值尽管两极分化了,但只是在直接使用价值的界限之内变成商品,因此,商品所有者交换的商品必须对双方是使用价值,而每一商品必须对它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实际上,商品交换过程最初不是在原始公社内部出现的,而是在它的尽头,在它的边界上,在它和其他公社接触的少数地点出现的。这里开始了物物交换,由此浸入公社内部,对它起着瓦解作用。”[1]关于浸入内部的商品交换具有瓦解作用的上述论断,十分清楚地指出了由于商品的支配地位而产生的质变。但是,即使商品交换对社会内部结构有这种影响,也不足以使商品形式成为社会的基本形式。为要做到这一点,正如上面所强调的,商品形式必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并按照自己的形象来改造这些方面,而且不只是同不依赖于它、旨在生产使用价值的过程建立表面上的联系。然而,作为人们的社会物质代谢的许多形式之一的商品和作为社会构造的普遍形式的商品之间的质的区别不仅表现在,作为个别现象的商品关系至多对社会的结构和划分产生否定性的影响,而且这种区别反过来也影响范畴本身的性质和有效性。即使就本身来看,商品形式作为普遍形式所显示出来的形象也不同于它作为局部的、个别的、不占支配地位的现象所显示出来的形象。这里转变的界限即使不易分清,但也不允许掩盖决定性区别的质的性质。作为不占支配地位的商品交换的特征,马克思这样强调过:“产品进行交换的数量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之所以取得商品的形式,是因为它们是可以交换的东西,也就是说,是同一个第三者的表现。继续不断的交换和比较经常的为交换而进行的再生产,日益消除这种偶然性。但是,这首先不是为了生产者和消费者,而是为了二者之间的中介人,即把货币价格加以比较并把差额装入腰包的商人。商人是通过他的运动本身来确立等价的。商业资本起初只是不受它支配的两极之间、并非由它创造的两个前提之间的中介运动。”[2]而商品形式向整个社会的真正统治形式的这种发展只有在现代资本主义中才出现了。因此,毫不奇怪,在资本主义发展开始之时,经济关系的人的性质有时看得还相当清楚,但是,这一发展越继续进行,产生的形式越错综复杂和越间接,人们就越少而且越难于看清这层物化的面纱。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事情是这样的:“在以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下,这种经济上的神秘化主要只同货币和生息资本有关。按照事物的性质来说,这种神秘化在下述场合是被排除的:第一,生产主要是为了使用价值,为了本人的直接需要;第二,例如在古代和中世纪,奴隶制或农奴制形成社会生产的广阔基础,在那里,生产条件对生产者的统治,已经为统治和从属的关系所掩盖,这种关系表现为并且显然是生产过程的直接动力。”[3]
  商品只有在成为整个社会存在的普遍范畴时,才能按其没有被歪曲的本质被理解。只有在这一联系中,由于商品关系而产生的物化才对社会的客观发展和人对社会的态度有决定性的意义,对人的意识屈从于这种物化所表现的形式,对试图理解这一过程或反抗这一过程的灾难性后果,对试图从这样产生的“第二自然”的这种奴役里解放出来,也有决定性的意义。马克思对物化的基本现象作了如下描述:“可见,商品形式的奥秘不过在于: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这种转换,劳动产品成了商品,成了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物或社会的物。……这只是人们自己的一定的社会关系,但它在人们面前采取了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幻形式。”[4]
  从这一结构性的基本事实里可以首先把握住,由于这一事实,人自己的活动,人自己的劳动,作为某种客观的东西,某种不依赖于人的东西,某种通过异于人的自律性来控制人的东西,同人相对立。更确切地说,这种情况既发生在客观方面,也发生在主观方面。在客观方面是产生出一个由现成的物以及物与物之间关系构成的世界(即商品及其在市场上的运动的世界),它的规律虽然逐渐被人们所认识,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作为无法制服的、由自身发生作用的力量同人们相对立。因此,虽然个人能为自己的利益而利用对这种规律的认识,但他也不可能通过自己的活动改变现实过程本身。在主观方面——在商品经济充分发展的地方——,人的活动同人本身相对立地被客体化,变成一种商品,这种商品服从社会的自然规律的异于人的客观性,它正如变为商品的任何消费品一样,必然不依赖于人而进行自己的运动。马克思说:“因此,资本主义时代的特点是,对工人本身来说,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另一方面,正是从这时起,劳动产品的商品形式才普遍起来。”[5]
  因此,商品形式的普遍性在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制约着在商品中对象化的人类劳动的抽象。(另一方面,它的历史可能性又受这一抽象过程的实际进行所制约。)在客观方面,只是由于质上不同的对象——就它们自然首先获得自己作为商品的对象性这一方面而言——被理解为形式相同的,商品形式作为相同性的形式、即质上不同的对象的可交换性形式才是可能的。在这方面,质上不同的对象的形式相同性原则只能依据它们作为抽象的(即形式相同的)人类劳动的产物的本质来创立。在主观方面,抽象人类劳动的这种形式相同性不仅是商品关系中各种不同对象所归结为的共同因素,而且成为支配商品实际生产过程的现实原则。当然,在这里粗略地描述这一过程,即现代劳动过程、个别“自由”工人、分工等等的形成,不可能是我们的意图。在这里只要确定,抽象的、相同的、可比较的劳动,即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越来越精确测量的劳动,同时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产物和前提的资本主义分工的劳动,只是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才产生的;因此,它只是在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才成为一个这样的社会范畴,这个社会范畴对这样形成的社会的客体和主体的对象性形式,对主体同自然界关系的对象性形式,对人相互之间在这种社会中可能有的关系的对象性形式,有决定性的影响。[6]如果我们纵观劳动过程从手工业经过协作、手工工场到机器工业的发展所走过的道路,那么就可以看出合理化不断增加,工人的质的特性、即人的—个体的特性越来越被消除。一方面,劳动过程越来越被分解为一些抽象合理的局部操作,以至于工人同作为整体的产品的联系被切断,他的工作也被简化为一种机械性重复的专门职能。另一方面,在这种合理化中,而且也由于这种合理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合理计算的基础,最初是作为仅仅从经验上可把握的、平均的劳动时间,后来是由于劳动过程的机械化和合理化越来越加强而作为可以按客观计算的劳动定额(它以现成的和独立的客观性同工人相对立),都被提出来了。随着对劳动过程的现代“心理”分析(泰勒制),这种合理的机械化一直推行到工人的“灵魂”里:甚至他的心理特性也同他的整个人格相分离,同这种人格相对立地被客体化,以便能够被结合到合理的专门系统里去,并在这里归入计算的概念。[7]
  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是在这里起作用的原则:根据计算、即可计算性来加以调节的合理化的原则。在经济过程的主体和客体方面发生的决定性的变化如下:第一,劳动过程的可计算性要求破坏产品本身的有机的、不合理的、始终由质所决定的统一。在对所有应达到的结果作越来越精确的预先计算这种意义上,只有通过把任何一个整体最准确地分解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通过研究它们生产的特殊局部规律,合理化才是可以达到的。因此,它必须同根据传统劳动经验对整个产品进行有机生产的方式决裂:没有专门化,合理化是不可思议的。[8]统一的产品不再是劳动过程的对象。这一过程变成合理化的局部系统的客观组合,这些局部系统的统一性纯粹是由计算决定的,因而,它们相互之间的联系必定显得是偶然的。对劳动过程的合理—计算的分析,消除了相互联系起来的和在产品中结合成统一体的各种局部操作的有机必然性。作为商品的产品的统一体不再同作为使用价值的产品统一体相一致:在社会彻底资本主义化的情况下,前一种统一体产生的各种局部操作在技术上的独立化,也在经济上表现为各种局部操作的独立化,表现为某一产品在其生产的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商品性质越来越具有相对性。[9]在这方面,由于有可能在空间和时间等方面把使用价值的生产分割开来,同时也就经常发生重新与完全不同质的使用价值相联系的局部操作在空间和时间等方面衔接起来的情况。
  第二,生产的客体被分成许多部分这种情况,必然意味着它的主体也被分成许多部分。由于劳动过程的合理化,工人的人的性质和特点与这些抽象的局部规律按照预先合理的估计起作用相对立,越来越表现为只是错误的源泉。人无论在客观上还是在他对劳动过程的态度上都不表现为是这个过程的真正的主人,而是作为机械化的一部分被结合到某一机械系统里去。他发现这一机械系统是现成的、完全不依赖于他而运行的,他不管愿意与否必须服从于它的规律。[10]
  随着劳动过程越来越合理化和机械化,工人的活动越来越多地失去自己的主动性,变成一种直观的态度,从而越来越失去意志。[11]面对不依赖于意识的、不可能受人的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即作为现代的系统而表现出来的一个机械—有规律的过程,直观态度也改变人对世界的直接态度的各种基本范畴:这种态度把空间和时间看成是共同的东西,把时间降到空间的水平上。马克思说:“由于人隶属于机器”,形成这样一种状况,即“劳动把人置于次要地位;钟摆成了两个工人相对活动的精确的尺度,就像它是两个机车的速度的尺度一样。所以不应该说,某人的一个工时和另一个人的工时是等值的,更确切地说法是,某人在这一小时中和那个人在同一小时中是等值的。时间就是一切,人不算什么;人至多不过是时间的体现。现在已经不用再谈质量了。只有数量决定一切:时对时,天对天……”[12]这样,时间就失去了它的质的、可变的、流动的性质:它凝固成一个精确划定界限的、在量上可测定的、由在量上可测定的一些“物”(工人的物化的、机械地客体化的、同人的整个人格完全分离开的“成果”)充满的连续统一体,即凝固成一个空间。[13]在这种抽象的、可以准确测定的、变成物理空间的时间里(它作为环境,同时既是科学—机械地被分割开的和专门化的劳动客体生产的前提,又是它的结果),劳动主体也必然相应地被合理地分割开来。一方面,他们的机械化的局部劳动,即他们的劳动力同其整个人格相对立的客体化(它已通过这种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的出卖而得以实现)变成持续的和难以克服的日常现实,以致于人格在这里也只能作为旁观者,无所作为地看着他自己的现存在成为孤立的分子,被加到异己的系统中去。另一方面,生产过程被机械地分成各个部分,也切断了那些在生产是“有机”时把劳动的各种个别主体结合成一个共同体的联系。在这一方面,生产的机械化也把他们变成了一些孤立的原子,他们不再直接—有机地通过他们的劳动成果属于一个整体,相反,他们的联系越来越仅仅由他们所结合进去的机械过程的抽象规律来中介。
  但是,如果工厂的内部组织形式没有集中地表现出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那么这种组织形式要起到上述作用——即使在工厂内部——是不可能的。即使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里,也有极端严重的压迫,蔑视任何人类尊严的剥削;即使使用机械的、形式相同的劳动进行大生产,如埃及和小亚细亚的运河挖掘,罗马的矿山开发等等,也有这种情况。[14]但是,那时的大工程一方面决不可能变成合理机械化的劳动,另一方面在一个从事不同的(自然地)生产和与此相适应地进行生活的社会内,这种大工程仍然是一些孤立的现象。所以,按此方式受剥削的奴隶处在当时所认为的“人类”社会之外。他们的同时代人,甚至最伟大和最崇高的思想家们似乎也不能把他们的命运看成是人类的命运,即人的命运。随着商品范畴的普遍化,这种情况彻底地发生了质变。工人的命运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命运;这种命运的普遍性的确是工厂劳动过程在这个方向上发展的前提。因为只有当“自由的”工人产生了,他能够把他的劳动力作为“属于”他的商品,作为他“拥有”的物自由地放到市场上出卖时,劳动过程的合理机械化才是可能的。只要这一过程才处于形成中,虽然对剩余劳动榨取的手段比后来更发达的阶段更明显、残酷一些,但是,劳动本身的物化过程,从而工人意识的物化过程的进展程度则差得多。在这一方面绝对必要的是,社会整个需要的满足要义商品交换的形式来进行。生产者同其生产资料的分离,所有自然生产单位的解体和破坏等等,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所有经济—社会前提,都在促使以合理物化的关系取代更明显展示出人的关系的自然关系。关于前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说过:“人们在劳动中的社会关系始终表现为他们本身之间的个人的关系,而没有披上物之间即劳动产品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外衣。”[15]然而这一点就意味着,合理机械化的和可计算性的原则必须遍及生活的全部表现形式。满足需要的各种物品不再表现为某一共同体(例如在一个乡村公社里)的有机生活过程的产品,而是一方面表现为抽象的类样品(它原则上不同于它的类的其他样品),另一方面表现为孤立的客体(拥有或不拥有它取决于合理的计算)。只有在整个社会生活按此方式细分为孤立的商品交换行动时,“自由的”工人才能产生出来;同时,他的命运也必须成为整个社会的典型的命运。
  当然,这样产生的孤立化和原子化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在市场上的商品运动,它的价值的形成,一句话,每一个合理计算的现实回旋余地不仅服从于严格的规律,而且要假定所有发生的事情都有一种严格的规律性作为计算的基础。因此,个人的原子化只是以下事实在意识上的反映: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表现;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使整个社会(至少按照趋势)隶属于一个统一的经济过程;社会所有成员的命运都由一些统一的规律来决定。(然而,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有机统一体却相互完全独立地进行它们的物质代谢。)但是,这种表面现象是一种必然的表面现象;也就是说,个人在实践中和思想上同社会的直接接触,生活的直接的生产和再生产——在这方面,对于个人来说,所有“物”的商品结构和它们的“自然规律性”,却是某种现成碰到的东西,某种不可取消自己的已有之物——只能以孤立的商品所有者之间合理的和孤立的交换行动这种形式来进行。如已强调过的那样,工人必须作为他的劳动力的“所有者”把自己想象为商品。他的特殊地位在于,这种劳动力是他唯一的所有物。就他的命运而言,对于整个社会结构有典型意义的是,这种自我客体化,即人的功能变为商品这一事实,最确切地揭示了商品关系已经非人化和正在非人化的性质。


2


  这种合理的客体化首先掩盖了一切物的——质的和物质的——直接物性。当各种使用价值都毫无例外地表现为商品时,它们就获得一种新的客观性,即一种新的物性——它仅仅在它们偶然进行交换的时代才不具有,它消灭了它们原来的、真正的物性。马克思说:“私有财产不仅使人的个性异化,而且也使物的个性异化。土地与地租没有任何共同之处,机器与利润没有共同之处。对于土地占有者来说,土地只有地租的意义,他把他的土地出租,并收取租金;土地可以失去这一特性,但并不失去它的任何内部固有的特性,不失去例如任何一点肥力;这一特性的程度以至它的存在,都取决于社会关系,而这些社会关系都是不依赖于个别土地占有者的作用而产生和消灭的,机器也是如此。”[16]因此,如果连人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面对的个别对象也由于其商品性质而在自己的对象性中变了形,那么人在自己的社会活动中同各种对象(作为生活过程的客体)促成的各种关系越得到调解,上述过程必定越明显得多地得到加强。显然,在这里不可能分析资本主义的整个经济结构。确认下面一点必定就够了:现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不仅根据自己的需要改变生产关系,而且也改变那些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孤立地、同生产相分离地存在着的原始资本主义形式,使它们适应现代资本主义的整个系统,把它们变成使整个社会从现在起彻底资本主义化的统一过程的一些环节。(商业资本,货币作为财富或货币资本起作用等等。)资本的这些形式虽然都客观地从属于资本真正的生命过程,从属于生产中相对剩余价值的榨取,因此只能根据工业资本主义的本质来理解,但是,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的意识中则表现为资本纯粹的、真正的、非伪造的形式。正因为在这些形式中,在直接商品关系中隐藏的人们相互之间以及人们同满足自己现实需要的真正客体之间的关系逐渐消失得无法觉察和无法辨认了,所以这些关系必然成为物化意识的社会存在的真正代表。这时,商品的商品性质,即抽象的、量的可计算性形式表现在这种性质最纯粹的形态中:因此,在物化的意识看来,这种可计算性的形式必然成为这种商品性质真正直接性的表现形式,这种商品性质——作为物化的意识——也根本不力求超出这种形式之外;相反,它力求通过“科学地加强”这里可理解的规律性来坚持这种表现形式,并使之永久化。正像资本主义制度不断地在更高的阶段上从经济方面生产和再生产自身一样,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物化结构越来越深入地、注定地、决定性地沉浸入人的意识里。马克思经常十分透彻地描述物化的这种加剧过程。在这里只举一个例子:“因此,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拜物教,即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就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这里显示的,不是货币实际转化为资本,而只是这种转化的没有内容的形式。……创造价值,提供利息,成了货币的属性,就像梨树的属性是结梨一样。贷款人也是把他的货币作为这种可以生息的东西来出售的。但这远不是事情的全部。我们说过,甚至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也会这样表现,好像它并不是作为执行职能的资本,而是作为资本自身,作为货币资本而提供利息。下面这一点也是颠倒的:尽管利息只是利润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现在它却反过来表现为资本的真正果实,表现为某种本原的东西,而现在转化为企业主收入形式的利润,却表现为只是在再生产过程中附加进来、增添进来的东西。在这里,资本的拜物教形态和资本拜物教的观念已经完成。在G—G′上,我们看到了资本的没有概念的形式,看到了生产关系的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生息的形态,资本的简单形态,在这种形态中资本是它本身再生产过程的前提;货币或商品独立于再生产之外而具有增殖本身价值的能力,——资本的神秘化取得了最明显的形式。对于要把资本说成是价值和价值创造的独立源泉的庸俗经济学来说,这个形式自然是它求之不得的。在这个形式上,利润的源泉再也看不出来了,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结果也离开过程本身而取得了独立的存在。”[17]
  正像资本主义的经济学始终停留在这种它自己创造的直接性之中一样,资产阶级想要意识到物化意识形态的现象,结果也是如此。有些思想家决不想否认或捣乱这种现象,他们或多或少明白这种现象的毁坏人性的作用,但是连他们也始终停留在分析物化的直接性上面,从不试图从各种客观上最后派生出来、最远离资本主义真正生命过程的形式,即从最表面化的和最空洞的形式深入到物化的根本现象。他们甚至使这些空洞的表现形式脱离它们的资本主义的自然基础,使它们作为一般人类关系诸种可能性中一种不受时间限制的类型独立出来,并使之永久化。(这种倾向最明显地表现在西美尔所写的细节十分有趣和感觉敏锐的著作《货币哲学》里。)他们提供的仅仅是描写这个“着了魔的、颠倒的、倒立着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资本先生和土地太太,作为社会的人物,同时又直接作为单纯的物,在兴妖作怪。”[18]但是,他们并没有因此而超出单纯的描写,他们对这个问题的“深化”,就是围绕着物化的外部表现形式兜圈子。
  物化现象同它们存在的经济基础、同它们的真正可理解性的基础的这种分离,由于下面这种情况而变得较为容易:要使资本主义生产完全产生效果的前提成为现实,这种变化过程就必须遍及社会生活的所有表现形式。这样,资本主义的发展就创造了一种同它的需要相适应的、在结构上适合于它的结构的法律、一种相应的国家等等。这种结构上的相似性确实如此之大,以致于现代资本主义的所有真正心明眼亮的历史学家都一定会察觉它。例如,马克斯·韦伯就对这种发展的基本原则作了如下描述:“宁可说,二者在基本本质上是完全一样的。从社会科学上看,一个‘企业’就是现代的国家,像一个工厂一样:这正是它在历史上特有的东西。而企业内部的统治关系,也处处是一样限定的。手工业者或家庭手工业者、有良田沃土的农民、封地所有者、骑士和诸侯的相对独立性建立在以下事实的基础上:他们自己拥有工具、储备、资金和武器。借助这些东西,他们行使自己的经济、政治和军事的职能。当这种职能完成时,他们就靠上述那些东西为生。像他们一样,工人、职员、技术员、科教人员以及国家官员和士兵的不同程度的依赖性也有一个完全稳定的基础:那些为企业和经济生活所必需的工具、储备和资金,在一种情况下掌握在企业家手里,在另一种情况下则掌握在政治家手里。”[19]对于这种描述,他还十分正确地补充了关于这种现象的原因和社会意义的分析:“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在内部首先建立在计算的基础上。为了它的生存,它需要一种法律机构和管理系统,它们的职能至少在原则上能够根据固定的一般规则被合理地计算出来,像人们计算某一架机器大概可能的功率一样。它不能……根据个别案件中法官的公正感觉或根据其他一些不合理的法律手段和原则来容忍判决,也不能根据自由的任性和仁慈以及其他神圣不可侵犯的、然而是不合理的传统,来容忍执行家长制的管理。……同资本主义营利的那些古老形式相反,现代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是:在合理技术基础上的严格合理的劳动组织没有一个地方是在这种结构不合理的国家制度内产生的,而且也决不可能在那里产生。因为这些现代企业形式由于有固定资本和精确的计算而对法律和管理的不合理性是极为敏感的。它们只有在这样的地方才能产生出来,在这里,法官像在具有合理法律的官僚国家中那样或多或少是一架法律条款自动机,人们在这架机器上面投进去案卷,再放入必要的费用,它从下面就吐出或多或少具有令人信服理由的判决:因此,法官行使职责至少大体上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在这里进行的过程,在它的动机和效果方面都同上面提到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即使在这里也正在破除经验的、不合理的、依据传统的判决、管理等方法——它们主观上是为行动的人、客观上是为具体的材料制定的。对生活的各种法律调节逐渐合理系统化。这种系统化至少按照趋势提出一种同任何一种可能的和可想象的情况可相联系的封闭系统。这种系统是否按照纯逻辑的方法、即按照法律条款(法律解释)的方法在内部结合在一起,法官的实践是否一定堵塞住法律的“漏洞”,这对于我们力求认识现代法律对象性的这种结构来说,没有任何不同。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法律系统的本质就形式的普遍性而言可能涉及到生活的任何一种可能的事件,而就可能涉及到的东西来说,它是可预见的、可计算的。即使与这种发展大致相同的、然而在现代意义上却是前资本主义的法律发展,即罗马法,在这方面也始终受到经验、具体事物、传统的限制。纯系统的范畴只有在现代的发展中才能产生出来,而只有通过纯系统的范畴,法律调节的普遍性才能立即扩大到一切领域。[20]显而易见,要求系统化,要求抛弃经验、传统、材料限制,就是要求精确的计算。[21]另一方面,正是同一要求引起法律系统作为永远完成的东西、准确确定的东西,也就是作为固定的系统同社会生活的个别事情相对立。但是,这仅仅引起重新制定法典:然而新系统必须在它的结构上保持旧系统的技巧和固定性。因此,就产生了表面上自相矛盾的实际情况:几百年之久,有时甚至几千年之久没有变化的原始社会形式的“法律”,具有一种灵活的和不合理的、随着每一次新的法律判决而更新自己的性质,而客观上不断和急剧改变的现代法律则显示出一种固定的、静止的和完善的本质。但是,如果考虑到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仅仅是从以下事实中产生的,即同一实际情况有时是从历史学家的立场(他的立场在方法上是在发展本身之“外”)来考察的,有时是从一同经历的主体的立场,即从有关社会制度对它的意识产生影响的立场来考察的,那么这种自相矛盾的情况就证明是假的。由于有了这种认识,同时也就会明白,传统-经验手工业同科学-合理工厂的对立也在其它方面一再表现出来:不断变革的现代生产技术——在它起作用的任何一个个别阶段上——作为固定的和完善的系统同个别生产者相对立,而客观上相对稳定的传统手工业生产则在个别生产者的意识中保持着一种灵活的、不断更新的、由生产者来生产的性质。因此,在这里也清楚地表现出资本主义主体行为的直观性质。因为合理计算的本质最终是——不依赖于个人的“任性”——以认识到和计算出一定事情的必然的-有规律的过程为基础的。因此,人的行为仅限于对这种过程成功的可能性作出正确的计算(他发现这种过程的“规律”是现成的),仅限于通过使用保护装置、采取预防措施等等(它们也以对相似“规律”的认识和运用为依据)来灵活地避免发生干扰性的“偶然事件”;人们经常甚至停留在这样一些“规律”可能发生作用的概率计算上面,而不企图通过运用其他“规律”来干预过程本身(如保险事业等等)。越深入和越独立地从资产阶级关于资本主义时代代表人物“创造性”的传说出发来考察这种情况,工人对待机器的行为(他操作和观察机器,他注视地监视机器的正常运转)在结构上的类似,越清楚地在任何一个这样的行为中显露出来。这种“创造性”只是从“规律”的运用在何种程度上是相对立的还是纯粹听喝的这一点上才能看得出来。这就是说,取决于纯直观态度在何种程度上被否定。但是,工人必须这样面对个别的机器,企业家必须这样面对一定类型的机器发展,技术员必须这样面对科学的状况和它在技术上运用的有利可图,使他们之间的区别只意味着量的差别,而直接就是意识结构上的质的区别
  只有在这种联系中,现代官僚统治的问题才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官僚统治意味着使生活方式和劳动方式以及与此有关的还有意识,类似地适应于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社会-经济前提,像我们在谈到个别企业中的工人时所确认的那样。法律、国家、管理等等形式上的合理化,在客观上和实际上意味着把所有的社会职能类似地分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意味着类似地寻找这些准确相互分离开的局部系统合理的和正式的规律,与此相适应,在主观上也意味着劳动同劳动者的个人能力和需要相分离产生意识上的类似结果,意味着产生合理的和非人性的类似分工,如我们在企业的技术-机器方面所看到的那样。[22]这不仅是指下层官僚统治完全机械化、“无聊的”劳动方式——它非常接近单纯的机器操作,甚至常常在无聊和单调划一方面超过这种机器操作。而且这一方面是指,在客观方面越来越强烈地按照正式和合理化的方式处理所有问题,从而越来越厉害地同官僚处理方式具有的“物”的质和物质本质相分离。另一方面这也是指,分工中片面的专门化越来越畸形发展,从而破坏了人的人类本性。马克思关于工厂劳动的论断是:“个人被分隔开,成了某一部分劳动的自动机器”,因而“被糟蹋得畸形怪状”。这种分工要求的效率越高、越先进和越“理智”,这种情况就越明显。工人的劳动力同他的个性相分离,它变成一种物,一种他在市场上出卖的对象,这种情况也在这里反复发生。区别仅仅在于,不是所有的精神能力都受到机械化的压抑,而是只有一种能力(或一系列能力)被与整个人格分离开来,被与它相对立地客体化,变成一种物,一种商品。尽管社会培养这样一些能力的手段不同于社会培养劳动力的手段,尽管这些手段在物质上和“道德上的”交换价值也不同于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当然不要忘记有许多联接环节和自动转化),但基本现象仍然是一样的。特殊类型的官僚主义的“真心诚意”和务实态度,个别官僚之必然完全服从于他所属的物的关系系统,以为正是他的荣誉,他的责任感需要这样一种完全的服从,[23]——所有这一切都表明,分工像在实行泰勒制时侵入“心灵领域”一样,这里侵入了“伦理领域”。但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这并没有削弱作为基本范畴的物化意识结构,而是加强了它。因为只要工人的命运还表现为孤立的命运(像古代奴隶那样),统治阶级的生活就能表现为完全不同的形式。只有资本主义才随同实现整个社会的统一经济结构,产生出一种——正式的——包括整个社会的统一的意识结构。而这种意识结构正好表现在,雇佣劳动中产生的各种意识问题以精致的、超凡脱俗的、然而正因此而更强烈的方式反复出现在统治阶级那里。但是,专门化的“大师”,即他的客体化了的和对象化了的才能的出卖者,不仅成为社会事件的旁观者(现代的管理和审判等等具有上面提到的工厂的本质特性,而不是手工业的本质特性,对此在这里不能作更多的概述),而且对他自己的、客体化了的和对象化了的能力所起的作用也采取直观态度。这种结构在新闻界表现得最为怪诞,在那里,正是主体性本身,即知识、气质、表达能力,变成了一架按自身规律运转的抽象的机器,它既不依赖于“所有者”的人格,也不依赖于被处理的各种对象的客观-具体的本质。新闻工作者们“没有气节”,出卖他们的信念和经验,这些只有当作资本主义物化的极端表现才能被理解。[24]
  因此,商品关系变为一种具有“幽灵般的对象性”的物,这不会停止在满足需要的各种对象向商品的转化上。它在人的整个意识上留下它的印记:他的特性和能力不再同人的有机统一相联系,而是表现为人“占有”和“出卖”的一些“物”,像外部世界的各种不同对象一样。根据自然规律,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人使他的肉体和心灵的特性发挥作用的任何能力,越来越屈从于这种物化形式。就此而言,我们仅仅想一下婚姻吧!在这方面没有必要指明19世纪的发展,因为康德以伟大思想家的朴实的愤世嫉俗的坦率态度清楚地说出了这种事实情况。他说:“性的共同体就是一个人和另一个人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器官和能力……婚姻……就是异性的两个人的结合,为了相互占有对方的性特性,达到传种接代之目的”。[25]
  但是,世界的这种表面上彻底的合理化,渗进了人的肉体和心灵的最深处,在它自己的合理性具有形式特性时达到了自己的极限。这就是说,生活的各个孤立方面的合理化,由此而产生的各种——形式上的——规律,虽然直接地和表面看来归入一个有普遍“规律”的统一系统,但是,看不到这些规律的内容所依据的具体方面,就会使这种规律系统实际上显得缺乏联系,使局部系统的相互联系显得是偶然的,使这些局部系统相互之间表现出——比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缺乏联系的情况十分明显地表现在危机时期。从这种考察的立场来看,危机时期的本质恰恰在于,从一局部系统向另一局部系统转变时,直接的连续性破裂了,而它们相互之间的独立性,它们相互之间的偶然相关性,突然进入所有人的意识里。所以,恩格斯能够把资本主义经济的“自然规律”规定为偶然性的规律。[26]
  但是,在仔细观察时,危机的结构就仅仅表现为资产阶级社会日常生活在量上的增加和越来越紧张。就在心不在焉的平日里,这种生活的自然规律性似乎牢固统一的一致会突然四分五裂。这种情况所以可能发生,仅仅是因为这种生活的各个组成部分(各个局部系统)的相互联系即使在最正常起作用时也是偶然的,因此那种假象,即似乎整个社会生活都服从于一种“永恒的、铁的”规律,而这种规律又区分为各个别领域的不同的特殊规律,必然显出其假象的原形。更确切地说,社会的真正结构表现为各种独立的、合理化的、形式上的局部规律,它们之间的联系仅仅在形式上是必然的(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的联系能在形式上被系统化),但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和具体地说,它们相互之间只有偶然的联系。当我们作一些更确切的分析时,纯经济现象就显示出这种联系。因此,马克思强调指出——但是,这里提到的情况只应有助于在方法上说明实际情况,而决不需要对问题的实质性研究提供一种肤浅的打算——:“直接剥削的条件和实现这种剥削的条件,不是一回事。二者不仅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分开的,而且在概念上也是分开的。”[27]因此,“一方面,耗费在一种社会物品上的社会劳动的总量”和“另一方面,社会要求用这种物品来满足的需要的规模之间,没有任何必然的联系,而只有偶然的联系”。[28]当然,这只是举出的几个例子。显然,资本主义生产的整个结构是以以下两个方面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一方面,一切个别现象中存在着严格合乎规律的必然性;另一方面,总过程却具有相对的不合理性。“工场手工业分工以资本家对人的绝对权威为前提,人只是资本家所占有的总机构的部分;社会分工则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相互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29]建立在私有经济计算基础上的资本主义合理化,在生活的每一个方面都要求合乎规律的局部细节和偶然的整体有相互联系;它以这样一种社会结构为前提;它在对社会实行支配的情况下生产和再生产这种结构。在商品交换成了一种普遍现象的阶段上,这一点已经在推测性计算的本质中、即在商品所有者的经济活动方式中打下了基础。当整个社会的确切的、合理的、合乎规律起作用的形态也同个别现象的合理性相符合时,不同商品所有者的竞争就不可能了。如果合理的计算有了可能,商品生产所有个别部分的规律就必然受商品所有者的完全控制。虽然利用的机会,“市场”的规律,在可计算即概率计算的意义上也必然是合理的,但是它们不会像各个个别现象那样在同一种意义上由某种“规律”来支配,它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被合理地完全组织起来。当然,光这一点绝对排除不了有支配整体的某种“规律”。只是这种“规律”一方面必然是相互独立的个别商品所有者独立活动的“无意识的”产物,因此是相互作用的各种“偶然性”的规律,而不是真正合理组织的规律。然而另一方面,这种规律不仅能超脱个人的意志而起作用,而且它也决不是完全地和相应地可被认识的。因为对整体的完全认识,将使这种认识的主体获得这样一种垄断地位,而这种垄断地位就意味着扬弃资本主义的经济。
  但是,正是在这一难点上,这种不合理性,整体的这种——极难以解决的——“规律性”,即原则上质上不同于局部规律的一种规律,不仅是资本主义经济起作用的一种要求,一种前提,而且也是资本主义分工的产物。我们已经强调指出,这种分工破坏了任何一个有机统一的劳动过程和生活过程,把它分解成它的各种组成部分,以便让在精神上和肉体上特别适合于这些组成部分的“专家”,以最合理的方式来完成这些合理的和人为分离开的局部职能。但是,各种局部职能的这种合理化和孤立化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它们中的任何一种职能都是独立的,并倾向于自行负责、根据自己特长的逻辑、不依赖于社会其他局部职能(或它所归属的社会那一部分的职能)地使自己进一步改进。可以理解的是,这种倾向正在随着不断增加的和越来越合理化的分工而增长着。因为这种分工越发展,成为这种倾向体现者的“专家们”,对职业、地位等等的兴趣也就越强烈。这种分离运动并不局限于一定领域的一些部分。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社会分工所产生的那些大的领域,这种分离运动甚至能更加清楚地觉察出来。恩格斯对法和经济的相互关系的变化过程作了如下描述:“法也是如此:产生了职业法律家的新分工一旦成为必要,立刻就又开辟了一个新的独立部门,这个部门虽然一般地是完全依赖于生产和贸易的,但是它仍然具有反过来影响这两个部门的特殊能力。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而为了达到这一点,经济关系的忠实反映便日益受到破坏。”[30]关于行政管理部门(我们只要想一想军事机构从民政管理部门中独立出来就行了)、学术研究机构等等各个“职权范围”之间的就近联系和斗争的其他例子,大概几乎没有必要在这里再列举了。


3


  由于工作的专门化,任何整体景象都消失了。但是,由于对——至少在认识上——把握整体的需要还不会消失,所以就产生了这样的印象和责备,好像是同样按此方式工作的科学,也就是说,是同样陷入这种直接性之中的科学,把现实的总体分割成了一些部分,由于工作的专门化而看不到整体了。对于这种说“没有把各个因素放在其统一体中”来理解的责备,马克思正确地强调指出,提出这种责备,“好像这种割裂不是从现实进到教科书中去的,而相反地是从教科书进到现实中去的”。[31]尽管这种责备由于其幼稚而应当加以拒绝,但是,如果我们从外部,也就是不从物化意识的观点出发来考察一下无论从社会学上看还是从内在方法论上看都是必要的、因而也是“可以理解的”现代科学活动的话,那么这种责备就是可以理解的了。这样一种观察(不是“责备”)将揭示出:现代科学越发展,它在方法论上对自己本身的认识越清楚,它就越坚决地抛开自己领域的各种存在问题,它就越坚决地不得不把这些问题从由它可以理解的领域里排除出去。它越发展,越科学,就越多地变成一种具有局部特殊规律的形式上的封闭系统,对于这种系统来说,处于这个领域本身以外的世界以及甚至首先同这个世界连在一起的、由这个领域加以认识的物质,即这个领域自身的具体的现实基础,在方法论上和原则上被看作是无法把握的。当马克思说明,“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32]的时候,他对经济问题作了清晰的表述。而有人认为也许像“边际效用论”那样对问题的提法能够清除这种障碍,那是错误的:企图从市场上的“主观”行为出发,而不从决定市场本身和市场上“主观”行为方式的客观的商品生产规律和运动规律出发,这只是把问题的提法降到越来越推导出来的、越来越物化了的水平上,而这并没有扬弃这种方法的表面性质,即没有扬弃它在原则上排除具体物质的作法。在其形式上有普遍性的交换行动,正好是“边际效用论”的基本事实,同样也扬弃作为使用价值的使用价值,同样也创立具体不同的、甚至无法比较的一些物质之间的那种抽象相同性关系,并由此产生出这种限制。这样,交换的主体也像它的客体一样是抽象的、形式的和物化了的。而这种抽象-形式上的方法限制恰恰也在作为认识目的的抽象“规律”上表现出来,这种认识目的成了边际效用论注意的中心,古典经济学也是如此。但是,通过这种规律的形式抽象,经济学总变成一个封闭的局部系统。这种系统一方面既不能看穿它自己的物质基础,也不能从它出发找到认识社会总体的途径,所以,另一方面,它也不能把这种物质理解为一种可变的、永恒的“给定之物”。这就使得科学无法理解特有物质的产生和消失,无法理解它的社会性质以及对它可能采取的态度的社会性质和特有形式系统的社会性质。
  在这里又一次十分清楚地表现出科学方法(它产生于某一阶级的社会存在,产生于它从概念上把握这种存在的必然性和需要)和这个阶级本身存在之间密切的相互作用。即使在这几页中,我们也已经多次指出,这种危机是这样一种问题,它给资产阶级的经济学思想设定一种无法超越的局限性。如果我们现在——充分意识到我们的片面性——从纯方法论的观点考察一下这个问题,那么这就会表明,正是经济学非常成功的完全合理化,即把它运用于一种抽象的、尽可能数学化形式的规律系统,才形成理解这种危机的方法论上的局限性。各种“物品”的数量存在(它作为不可理解的和被排除的物品本身,作为使用价值,超出了经济生活的范围,在经济规律正常发生作用期间,人们都认为它会被漫不经心地忽略掉)在危机时突然(对于物化了的、合理的思想而言是突然的)变成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危机时,它的各种效果以这些规律不再起作用的形式表现出来,物化了的理智也不能看到这种“混乱”的含义。而这种失灵不仅仅与把各种危机只能看是“暂时的”、“偶然的”扰乱的古典经济学有关,而且也与整个资产阶级经济学有关。虽然危机的不可理解性,即它的非理性,在内容上也是由资产阶级的阶级状况和阶级利益产生的,但它在形式上同时也是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的必然结果。(在我们看来,这两个因素正好只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的因素。对此不必详细加以讨论。)这种方法的必然性是如此之强大,以至于如杜冈-巴拉诺夫斯基的理论(作为对一个世纪中危机经验的总结)就企图从经济学中把消费完全排除掉,并企图创立一种单纯生产的“纯粹”经济学。他企图想在各种生产因素的比例失调中,即在纯数量的因素中找到各种危机(它们作为事实是无法否认的)的原因。对于这种企图,希法亭完全正确地强调指出:“有人只使用如资本、利润、积累一类的经济学概念,并相信,如果指明各种量的关系(根据这些关系,就有可能进行简单的和扩大的再生产,否则就会出现紊乱),就具有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与此同时,有人还忽略了,同这些量的关系相适应的还有质的关系,不仅有能够立即相互进行比较的一些价值总数并存着,而且也有一些一定种类的使用价值并存着,它们在生产和消费中必须履行一定的功能;此外也忽视了,在分析再生产时,不仅资本的一些部分一般都相互并存着,以至于如工业资本的剩余或亏空能够使用货币资本的一个相当的部分来达到平衡,这也不仅仅涉及到固定资本或流动资本,而且同时涉及到一些完全确定的(由技术来确定的)种类的机器、原料、劳动力,为了避免扰乱,必须有这些东西作为这特殊种类的使用价值。”[33]马克思多次令人信服地描述过,由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各种“规律”概念所表述的各种经济现象的那些运动,很少能说明整个经济生活的真实运动,这种局限性恰恰完全在于——从资产阶级经济学出发,方法论上必然地——不理解使用价值,不理解真实的消费。“在一定的界限内,尽管再生产过程排出的商品还没有实际进入个人消费或生产消费,再生产过程还可以按相同的或扩大的规模进行。商品的消费不进入这个商品从中出来的资本循环。例如,纱一旦卖出,不论卖出的纱起初变成什么,纱所代表的资本价值的循环便可以重新开始。产品只要卖出,在资本主义生产者看来,一切就都正常。他所代表的资本价值的循环就不会中断。如果这种过程扩大了,——这包括生产资料的生产消费的扩大,——那么随着资本的这种再生产,工人的个人消费(需求)也可能扩大,因为这个过程是以生产消费为先导和媒介的。这样,剩余价值的生产,从而资本家的个人消费,可以增长起来,整个再生产过程可以处在非常繁荣的状态中,但商品的一大部分只是表面上进入消费,实际上是堆积在转卖者的手中没有卖掉,事实上仍然留在市场上。”[34]在这里必须特别指出,不能洞悉科学的真实物质基础这一情况不是个别人的过错,而恰恰在于,科学越发展,它的作用——从它的概念形成的前提来看——越前后一贯,这种情况表现得就越明显。因此,正如罗莎·卢森堡令人信服地描述的那样,关于经济生活总体的伟大的、尽管往往是原始的、有缺点的和不精确的总观念尚存在于魁奈的“经济表”中,而在经过斯密到李嘉图的发展中,随着——形式上——概念形成越来越精确,这种总观念就越来越消失了。这决不是偶然的。[35]在李嘉图看来,资本的整个再生产过程(在那里,这个问题是回避不了的)不再是中心问题。
  在法学中,这种情况显得更加简单明了,因为它的看法的物化更为有意识一些。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在这里,从合理化-可计算的形式出发,质的内容不可认识这一问题并不采取同一领域内两个组织原则竞争的形式(像国民经济学中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那样),而是从一开始就以形式和内容的关系问题表现出来。为自然法而斗争,即资产阶级的革命阶段,在方法上的出发点恰恰在于,权利在形式上的平等和普遍性,也就是它的合理性,同时能够决定它的内容。借此,一方面反对起源于中世纪的各种各样的、形形色色的特权,另一方面反对君主的神圣权力。革命的资产阶级拒绝把某种权力关系的现实性,即它的事实,看成是它的有效性的基础。伏尔泰曾建议:“烧掉你们的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吧!”“新的法律从何而来?从理性而来!”[36]反对革命资产阶级的斗争(例如在法国革命期间)绝大部分还受到这种思想的强烈影响,以至于可以同这种自然法相对立的只是另外一种自然法(如伯克,还有施塔尔)。只是在资产阶级至少是部分地取得胜利以后,“批判的”观点,即“历史的”观点,才渗透到两个阵营中去。这种观点的本质可以概括如下:法的内容是某种纯事实的东西,因而是不能为形式上的法律范畴所理解的东西。在自然法的要求中,只有形式上的法律体系完整联系的思想才保留下来;伯格鲍姆独特地采用物理学的术语,把一切不受法律调节的地方称之为“一种没有法律的空间”。[37]但是,这些法律的联系是纯形式上的: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东西,即“法律制度的内容,决不是法律性的,而始终是政治性的、经济性的”。[38]因此,由“康德信徒”胡果在18世纪末发起的反对自然法的原始的、嘲弄-怀疑性的斗争,获得了一种“科学的”形式。此外,胡果论证了奴隶制的法律性质,他说,奴隶制“几千年来在有教养的千百万人那里都是真正合法的”。[39]但是,在这种幼稚-嘲弄的坦率中,在资产阶级社会中越来越维护法律的那种结构,十分清楚地发挥着作用。当耶利内克把法律内容称为元法学时,当“批判的”法学家把对法律内容的研究分配给历史、社会学、政治等等时,他们正在做的事情归根到底只是胡果已经要求做的事情:在方法上放弃合乎理性的论证,放弃法律在内容上的合理性;他们只不过把法律看成是一种形式上的计算体系,借助于此,一定行为的必然法律结果(rebus sic stantibus)就可以尽可能精确地计算出来。
  但是,法的这种观点使法律的产生和消失变成某种——法学上——同样无法理解的东西,正如危机对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来说变得不可理解一样。关于法律的产生,感觉敏锐的“批判的”法学家克尔森也说过:“法和国家是在立法行动中产生的,因而可能是有根据的,它们的巨大奥秘在于,只有用一些有欠缺的概念才能说明它们的本质。”[40]或者用另一位法学家的话来说:“标明法律本质的事实是,即使不合法形成的规范也会是一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法律的合理产生的条件不会始于法律概念。”[41]如果一方面,放到别的学科里去的法律形成问题在那里真的会找到一种解决方法,而另一方面,如果同时真正能看透这样产生的法律本质特性纯粹有助于计算行为结果和按阶级合理地贯彻行为方式,那么,这种从认识上作出的批判性澄清可能就是一种真实的澄清,因而也可能意味着认识上的一种进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真正的物质基础就将一下子变得显而易见和可以理解了。但是,上述两种情况中没有一种可能存在。法律继续同“永恒价值”保持着密切关系,这样就以法哲学的形式产生出一种拘泥于形式的、变得贫乏的自然法新翻版(施塔姆勒)。而法律产生的真实基础,各阶级间权力关系的变化,变得模糊起来,并消失在研究它的各个科学中。在这些科学中——按照资产阶级社会的思想方式——像在法学和政治经济学中一样,产生了超越物质基础的同一类问题。
  对这种超越作出理解的方式表明,希望等待能由一种综合性的科学,即由哲学来实现整体的联系是多么的徒劳,而各专门科学由于远离其概念形成的物质基础都有意识地放弃了对整体的认识。要做到这一点,只有当哲学通过对问题的完全另外一种提法,通过专注于可认识事物、被认识事物的具体的、物质的总体来突破这种陷入支离破碎的形式主义限制时,才是可能的。但是,为此就需要认清这种形式主义的原因、起源和必然性;而且,为此就不必机械地把专门化的各专门科学联系成一个统一体,而要通过内部统一的、哲学的方法从内部把它们加以改造。显然,资产阶级社会的哲学必然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这不是说,好像它没有对综合的渴望;也不是说,好像那个社会中最优秀的人物乐于接受敌视生活的存在机械论和与生活格格不入的科学形式主义。但是在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上要使立场来一个根本性的变化是不可能的。对所有的知识作——百科全书式的——综合的企图,有可能作为哲学的任务产生出来(冯特就是一位典型人物)。面对“生气勃勃的生活”,可以对形式上认识的价值从根本上提出怀疑(从哈曼到柏格森的非理性哲学)。但是,除了这些小思潮外,还始终有哲学发展的基本趋向:承认各专门科学的成果和方法是必要的,是给定的,并认定哲学的任务就是揭示和论证这些概念形态有效的原因。因此,哲学同各专门科学的关系正如各专门科学同经验现实的关系一样。由于对哲学来说,各专门科学的形式主义概念形态正按这种方式成为不可改变的给定基础,所以就最终失望地放弃了对以这种形式主义作为基础的物化的透彻了解。现在,在哲学上,在第二种能力上,在“批判的”阐明中,物化了的世界最终表现为唯一可能的、唯一从概念上可以把握住的、可以理解的世界,即为我们人类提供的世界。现在这一点是否使人喜悦、顺从和绝望,是否可能通过非理性-神秘的经历寻找一条通向“生活”的道路,这一点儿也不会改变这种实际情况的本质。由于现代资产阶级思想仅仅研究那些形式有效的“可能条件”(在这些形式中,存在作为这种可能性的基础表现出来),它就自己堵塞了达到对这些形式明确提问题、弄清它们的产生和消失、它们的真实本质和基础的道路。现代资产阶级思想的敏锐越来越陷入印度传说中的那种“批判”状况,那种“批判”面对关于世界是站在一只象身上的古老想象,提出了“批判性”的问题:象站在什么上面?而当得到关于象是站在乌龟上面的回答后,批判也就停止了。不过显而易见的是,即使进一步提出类似的“批判性的”问题,至多能引出第三种神奇动物,但并不能解决现实问题。



  注释:

[1] 《政治经济学批判》,《全集》第13卷,第39页。-T148

[2] 《资本论》第3卷,《全集》第25卷,第368—369页。-T149

[3] 同上书,第939—940。-T149

[4]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88—89页。关于这种对立,可参见马克思对商品同其价值的交换之间和商品同其生产价格的交换之间的区别所作的纯经济学论述。《资本论》第3卷,《全集》第25卷,第198页。-T150

[5]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193页注41。-T151

[6] 参见《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300—301,326等页。-T152

[7] 这整个过程在《资本论》第1卷中被历史地和系统地加以表述。这些事实本身——当然大多没有涉及物化问题——在毕歇尔、桑巴特、阿·韦伯、高特尔等人的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中也有。-T152

[8]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519—520页。-T153

[9] 同上,第394页注。-T153

[10]个人意识的角度来看,这种假象是完全有根据的。就阶级而论,我们应该指出,这种服从是一种漫长斗争的产物,这种斗争随着无产阶级组织成为一个阶级而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只是在更高水平上和用不同的武器。-T154

[11]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411—412、459—460、504页等。显而易见,这种“直观”可能比手工劳动的“主动性”更费力和更费神。但是,我们在此不研究这一点。-T154

[12] 《哲学的贫困》,《全集》第4卷,第96—97页。-T154

[13]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383页。-T155

[14] 参见高特尔:《经济和技术》,《社会经济学概要》II德文版第234页以下。-T155

[15]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94页。-T156

[16] 这首先是指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参见《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圣麦克斯》,《全集》第3卷,第254页。接着这种考察,就是马克思对物化结构深入到语言里去这种现象作的非常出色的评论。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出发进行语言学研究可能得到很有趣的成果。-T158

[17] 《资本论》第3卷,《全集》第25卷,第441—442页。-T160

[18] 《资本论》第3卷,《全集》第25卷,第938页。-T161

[19] 马克斯·韦伯:《政治著作全集》,慕尼黑1921年版,第140—142页。韦伯提到英国的法律发展,这与我们的问题无关。关于经济-计算原则的缓慢贯彻,也可参见韦伯的《工业的地位》,德文版,特别是第216页。-T162

[20]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德文版,第491页。-T163

[21] 同上书,第129页。-T163

[22] 这里对国家等等的阶级性质没有加以强调,这是因为我们的目的在于把物化理解为整个资产阶级社会普遍的、结构上的基本现象。否则,阶级立场就必须在考察机器时谈起。关于这一点,请参见本文第III部分。-T165

[23] 关于这一点,请参见马克斯·韦伯《政治著作全集》,德文版,第154页。-T166

[24] 关于这一点,请参见阿·福加拉西的论文,载《共产主义》杂志,1921年7月,第25—26号。(该文应为《共产主义报刊的任务》,录入者注,详见人名书名索引“福加拉西”条目)-T167

[25] 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德文版,第一部分,第24页。-T167

[26]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全集》第21卷,第199页。-T168

[27] 《资本论》第3卷,《全集》第25卷,第272页。-T169

[28] 同上书,第209页。-T169

[29] 《资本论》第1卷,《全集》第23卷,第394页。-T169

[30] 恩格斯1890年10月27日致康·施米特的信,《全集》第37卷,第488页。-T171

[31]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全集》第12卷,第740页。-T172

[32] 《政治经济学批判》,《全集》第13卷,第16页。-T172

[33] 希法亭:《金融资本》,德文第二版,第378—379页。-T175

[34] 《资本论》第2卷,《全集》第24卷,第89页。-T175

[35] 罗莎·卢森堡:《资本积累》,德文第1版,第78—79页。拟定这一发展和伟大理性主义体系发展之间在方法上的联系,是一项很吸引人的任务。-T176

[36] 转引自伯格鲍姆《法学和法哲学》,德文版,第170页。-T176

[37] 伯格鲍姆:《法学和法哲学》,德文版,第375页。-T177

[38] 普罗伊斯:《论法律概念形成的方法》,载《施莫勒尔的年鉴》1990年德文版,第370页。-T177

[39] 《自然法教科书》,柏林1799年德文版,第141节。马克思和胡果的论战(《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97—106页)当时还站在黑格尔派的立场上。-T177

[40] 《国家法理论的主要问题》,德文版,第411页(着重号是本文作者加的)。-T178

[41] 费·肖穆洛:《法学基本理论》,德文版,第177页。-T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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