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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北方大铁路修建工程租让问题的决定草案[191]

(1919年2月4日)



  (1)人民委员会认为,铁路的走向和总的计划是可以接受的;
  (2)认为对外国资本的代表实行租让,从原则上讲,一般是容许的,是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
  (3)认为这一租让是适宜的,实际上也是必需的;
  (4)为了加速作出实际的最后的决定,建议倡议者对他们的说法提出证据,证明他们找的资本主义商行殷实可靠,能够把事办成,把材料运来;
  (5)委托一个专门的小组在两周内提出合同的最后草案;
  (6)委托军事委员部在两周内,从战略和军事的角度提出看法。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473页



  注释:

  [191]关于修筑北方大铁路(从鄂毕河经科特拉斯到彼得格勒和摩尔曼斯克的铁路)的问题,早在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就曾在一些报刊上和学会中进行过讨论。十月革命后,苏维埃俄国由于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外国武装干涉的破坏,不可能靠自己的力量修筑这条铁路。为了发展生产力,苏维埃政府认为可以用租让的办法吸收私人资本从事这项工程的建设。画家A.A.波里索夫和挪威籍人爱德华·甘内维格于1918年声明愿意承租。1919年2月4日,人民委员会讨论了这一问题,对列宁的决定草案稍加补充后予以通过。在草案的手稿中,最后一句话看来在送人民委员会秘书处以前被列宁删去。租让合同后来没有订成。——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