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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法令草案的意见[213]

(1919年3月8日)



1
关于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意见


  (1)在中央和地方建立工人机关或有工人参加的机关。
  (2)证人,作为制度。
  补2:妇女必须占2/3。
  (3)当前的实际任务: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运输
  (ε)提高劳动生产率
  (ζ)增加产品数量。

2
给约·维·斯大林的便条


  我认为,监察法令中应当加上:
  (1)建立有工人参加的中央(以及地方)机关;
  (2)按照法律经常吸收无产者以证人身分参加,其中妇女必须占2/3;
  (3)立即把下列各点作为当前的任务提到第一位:
  (α)根据公民的控诉进行流动检查
  (β)同拖拉作风作斗争
  (γ)采取革命措施同营私舞弊行为和拖拉作风作斗争
  (δ)特别注意提高劳动生产率
  (ε)增加产品数量,等等。


意见载于1928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8卷
便条载于1928年11月7目《红色日报》(列宁格勒)第260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541—542页



  注释:

  [213]这个意见和给斯大林的便条大概是在1919年3月8日人民委员会会议上讨论改组国家监察人民委员部的问题时写的。根据列宁的意见,人民委员会通过决定,指出必须对提出讨论的法令草案进行修改,补充以下几点:“(一)由工人组织经常参加。(二)由从无产阶级分子中约来作证的人经常参加。(三)用突击检查和其他革命措施消灭拖拉作风。(四)明确规定对其他人民委员部的权利和义务。(五)把检查和监督的职能同视察职能严格区分开,同时应将视察职能留给有关的人民委员部。”
  这一法令于1919年4月2日经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批准,公布于4月1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79号。——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