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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民委员部条例草案

(1921年1月29日)



  1.教育人民委员部的工作由人民委员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所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领导。
  2.人民委员配有两名副手。一名副人民委员主管业务指导中心。另一名副人民委员主管组织中心。
  3.人民委员下设部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一般原则进行工作。
  4.教育人民委员部的机构有
    (I)第一(I),三个司:
    (a)15岁以前少年儿童社会教育和综合技术教育司即学前和第一级学校司。
    (b)职业综合技术教育司即第二级学校(15岁起)和高等学校司(职业教育总局)。
    (c)社会教育司,负责各种社会教育工作,不包括通常由职业教育总局主管的职业技术训练班的工作,也可以说,社会教育司主要负责成人的政治教育工作(政治教育总委员会)。
    (II)第二(II),业务指导中心即一般理论和计划领导中心。
    业务指导中心分两个部:
      (a)科学部(国家学术委员会),下设三个分部:
      (aa)政治科学分部,
      (bb)技术科学分部和
      (cc)教育科学分部;

    (b)艺术部(艺术总委员会),下设五个分部:
      (aa)文学分部,
      (bb)戏剧分部,
      (cc)音乐分部,
      (dd)造型艺术分部和
      (ee)电影分部。
在上述三个司中都分别设立相应的部和分部。
  (III)第三(III),组织中心,集中掌握教育人民委员部的各司和各机构的组织行政领导。
  组织中心分三个局:
    (a)行政管理局(监督各项法令和指示的贯彻以及现行计划的实际执行;人事管理;办事机构的设置;在与各有关领导协商后对教育人民委员部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分配);
    (b)组织管理局(对组织中心主管的各种问题进行检查和指导;情报;统计;组织各种代表大会);
    (c)供给管理局(财务;物资供应;住房建设等等)。
  5.上述(第4条,I)三个司分为:
    (a)办公室;
    (b)处(如第一司中的学前和学校教育处,第二司中的技术处、农学处、医学处等,如此等等);
    (c)科学部和艺术部及相应的分部。
  6.第5条所规定的每个司的三方面的下属机构,即(a)办公室;(b)各处和(c)科学部和艺术部及各自所辖的各分部受双重领导,具体说:
  一方面,它们受有关司的负责人的领导,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并就完成任务的情况向司负责人报告;
  另一方面,它们分别受组织中心(各办公室和各处)及业务指导中心(科学部和艺术部及各自所辖的各分部)负责人对各该中心所管辖的问题的领导。


译自1986年《苏共历史问题》杂志第7期第10—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