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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进行对外贸易

(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六日)



  由于天津及其它重要海口的解放,许多外国的商业机关和国民党地区的商业机关要求和我们进行贸易,而我们为了迅速恢复与发展新中国的国民经济,亦需要进行这种贸易,因此,我们应该立即开始进行新中国的对外贸易。

  目前我们与世界上任何外国尚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在未建立这种外交关系以前的对外贸易,自然只是一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但这种临时性质的贸易关系,在对我有利及严格保持我国家主权独立并由政府严格管制等原则的条件下,是可以而且应该允许的。为此,中央特作如下各项决定:一、向华北人民政府[24]提议:立即在天津设立对外贸易局,统一管理华北一切对外贸易事宜。在山东及其它地区是否需要设立对外贸易局,应根据情况在中央批准后设立。

  二、对外贸易应由国家经营和管制。在目前国家尚不能经营的某些贸易,以及由私人经营无害或害处不大的某些贸易,应该在国家管制之下允许私人经营。所有私人经营出口及进口贸易者,除开照章报关纳税外,须事先将出口或进口货物的种类数量等报告对外贸易局,并经对外贸易局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方得进口或出口。在本条以法律形式公布后,所有未经对外贸易局许可之货物,均不得进口或出口,私自出口或进口者,以走私论处。

  三、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应该允许那些愿意和新中国进行贸易并愿意遵守人民政府法令的外国的商业机关派遣代表或指定其代理人来我方接洽,并允许这些代表在指定的地点设立办事处。至于外国政府派来之商务代表,暂时还不应接待。国民党目前统治地区的商业机关向我派遣之代表,亦应加以接洽。

  四、所有由外国商业机关派来之代表,暂时经由地方政府外侨事务处证明介绍,归对外贸易局接洽。在审查这些代表的可靠性之后,对外贸易局即可与这些代表分别讨论双方的货物交换及有关贸易的各项事宜,并了解各国和我进行贸易的范围、种类、数量和条件等,然后根据我们自己的可能和需要,在比较有利的条件下,分别地订立货物交换的合同。这种合同在签字之前,一律须经中央批准。

  所有在新中国境内的公共机关及私人机关须从外国购买货物或向外国出卖货物者,均须报告对外贸易局,或由对外贸易局代为接洽,或由对外贸易局介绍他们与外国代表接洽。但一切公私机关与外国商业机关订立之贸易合同,均须经过对外贸易局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五、在可能与必要的条件下,对外贸易局得向外国派遣商务代表并在外国设立商务机关。新中国的公私商业机关须向外国派遣代表者,须经对外贸易局之允许和推荐,由地方政府签发出国护照。

  六、对外贸易局在了解对外贸易有关的各方面的情况以后,须制订适当的对外贸易的政策和计划,送交中央审查批准。在这种政策和计划上,应该确定:(一)允许进口,高税进口及禁止进口之货物的项目;(二)允许出口,高税出口及禁止出口之货物的项目;(三)出口和进口货物之临时税率表;(四)根据出口与进口之可能和需要,向国内生产机关和贸易机关提出要求和建议;(五)根据出口进口和外汇的情况及国内经济上的需要,提出出口和进口的计划,并决定和哪些国家的商业机关进行哪些贸易的计划。

  七、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必须宣布中外船只进口、沿海沿江中外船只停舶及其卸货装货的办法,码头租借使用的办法,海关报关纳税及检查的办法,管理外汇及结汇的办法,以及违反这些办法和走私漏税的处罚办法等。对外贸易局必须立即研究过去的这些办法并准备加以修改或改订,由人民政府宣布。并须立即研究过去出口和进口货物的税率表,准备加以改订后宣布。在人民政府尚未宣布这些办法前,过去的办法可以暂时沿用。

  八、为了进行对外贸易,应和某些通商的外国口岸建立邮电关系。华北局应即研究过去与外国通邮通电的办法,在可能条件下建立这种邮电关系。对于外国商务人员的入境和出境及在新中国境内有关地区进行业务活动的临时办法,华北人民政府外国侨民事务管理处亦须从速制订和宣布。

  九、为了进行对外贸易所需之外汇,规定汇率及进行结汇、押汇和买卖外汇等业务,应由国家银行经理。其它银行不得经营外汇及买卖外汇。对外贸易局应即研究过去管理外汇的办法加以修改后,由人民政府宣布新的外汇管理办法。

  十、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上推销时,须遵守人民政府之法令。私人进口之货物,对外贸易局有优先购买之权。

  对外贸易局对出口商人及任何公私机关在国内市场上收买出口货物时,应加以密切注意,以便在适当的时机予以可能的和必要的指导和限制,以便保护与发展国内的生产。

  十一、为了为争取出口,发展经济,各地政府必须立即注意提高某些重要物资的生产。例如棉花、大豆、煤、盐、花生、烟叶、蚕丝、猪鬃、皮毛及某些可以出口的手工业品和工业品。各地对外贸易局及内地贸易局、银行、合作社等,必须在春季发放贷款时,用足以刺激这些物资生产的适当的比价,和农民及生产者定购这些物资,以便能够提高这些物资的生产,以便利在收获时的收集,作为自己工业的原料,并争取出口。

  十二、在目前经天津及秦皇岛等海口对国民党目前统治地区的贸易,亦得依照上述各项规定在对外贸易局管理之下进行。

  十三、华北局及天津、北平两市委对于这个指示的意见及执行办法,望即电告。平津两市外事机关应集中注意研究对外贸易有关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