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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自我批评

(1954年2月)



  现在我还要说一点关于我个人的问题。

  多年来,我在中央工作,在中央和毛泽东同志领导之下,我是执行了中央的正确路线和尽力去完成中央付托给我的工作的。但是,我在过去一个时期的工作中表现了一些缺点并犯了一些错误,我想利用中央全会这个机会,来加以检讨,并对某些问题略加说明。

  (一)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问题,我曾经有过一种想法在基本上是不正确的。在土地改革完成以后,要对我国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要实行农业集体化,对于这个基本方向,我是没有怀疑过的。因此,我主要向农民宣传社会主义,要经常地向农民说明:仅仅实行土地改革还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才能使农民最后地获得解放、免于贫困并富裕起来。在目前要广泛地发展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要限制富农经济,在将来要普遍地组织集体农场和消灭富农经济,对于这些,我的观点都是明确的。但是,我有过一种想法,就是我以为还要等一个时候才能在我国农村中大量地,普遍地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农场,而没有想到立即就可以大量地组织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由此逐步地发展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集体农场。同时,在目前的劳动互助组与将来的集体农场之间没有抓住以土地入股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个组织形式,作为由互助组过渡到集体农场的十分重要的中间过渡形式,因而,就以为互助组不能过渡到集体农场,而把二者看成在组织上是没有多少联系的两回事。因为有了这种想法,所以在一九五。年一月与东北个别同志谈到农村互助合作问题时,我有一些话是说得不妥当的。在一九五一年春,我赞成华北局在个别地方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但不赞成推广。同年七月间我批评了山西省委“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文件,并在向马列学院第一期毕业生讲话时,也说到了这个批评,应该说,我这个批评是不正确的,而山西省委的意见则基本上是正确的。

  我对于二中全会关于发展生产合作的原则规定和解放后农村中出现的许多新的事实没有加以认真的研究,因而对于农业生产合作社有了这种不正确的想法。在一九五一年秋,中央讨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问题后,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得到了纠正,我也就抛弃了这种想法。

  (二)在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整顿党的基层组织的决议中说“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中国革命在过去是城市工人阶级和乡村半工人阶级领导的,在今后更需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其中“城市”和“乡村半工人阶级”几个字原来草案上没有,是我加上去再送中央同志传阅后发出的。“乡村半工人阶级”是指贫农而说的。在领导问题上,加上“乡村半工人阶级”这几个字,是由于曾经有过一种想法;我们党在农村中领导武装斗争和土地改革,是依靠贫农来团结农民群众的。贫农是农民革命的骨干,他们在农民中间是起带头作用的,但是,贫农之所以能够在农民革命中起骨干作用或带头作用,毕竟是因为他们服从工人阶级的领导,服从我们党的领导。所以这几个字是加得不妥当的。以后在中央答复一军政治部关于这个问题的电报中,又进一步地把以上这些不妥当的说法加以肯定和引伸,这个电报也是我起草的。因此,这个错误主要应由我负责。这已由中央作了纠正。

  在这里,我附带说明一下关于党员发展成为富农者如何处理的问题。一九四八年华北有很多地方提出这个问题,并要求中央答复,以后东北也提出了同样的问题。这个问题在当时并不是紧急的,是可以等一个时候来答复的,因此,我主张暂时不答复这个问题。到一九五二年六月,中央才发出“无条件地开除不愿放弃富农剥削的党员的党籍”这个指示。我以为中央发出这个指示的时机并不算迟。但我在和个别同志谈到这个问题时可能说过一些不妥当的话,这些话我现在已经记不清楚了,总而言之,凡是说得不妥当的话,都应该取消或修正。

  (三)我受中央的委托负责管理全国总工会的工作。李立三同志在主持全总工作的时期内曾经犯了不少错误,中央批准的一九五一年全总党组扩大会议的决议和×××同志的结论已经详细地揭露和批评了他的错误。对于他的这些错误,我是应该负一定的责任的。

  (四)一九四九年六月,我对××在一个关于讨论供销合作社赢利分红问题的文件中所表示的意见提出批评,认为他“在基本上是在主张合作社工作中的资本主义路线”。这个批评是不适当的,应该取消。

  (五)一九四七年我主持的全国土地会议,确定了普遍实行分配土地的原则,制订了土地法大纲,并提出了整党的方针。这个土地法大纲和整党方针,是经过党中央的修正和批准的。全国土地会议的工作是有成绩的。但是这个会议有重大的缺点,这就是没有对于农村的阶级分析做出恰当的决定和没有能够制订一个正确的切实可行的详细的没收分配土地的办法,同时对于错误倾向的批判不够全面。在会议上着重地批评了党内反对地主不坚决以及同情、可怜、庇护地主的右倾错误,这是完全必要的,并从此结束了这方面的错误。对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一些左倾错误,虽然也做了批评,但这种批评是不充分的,没有系统的,因而也就不能够认真地去堵塞有些地方的左倾错误的发生和发展。这种左倾错误主要表现在杀人过多,侵犯中农利益和侵犯工商业,在有些地方则在执行整党工作中采取简单的办法去对付有缺点和有错误的干部,直到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在中央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提出了关于《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一九四八年中央重新发表一九三三年怎样分析阶级的文件和×××同志的文章后,各地土地改革才逐步完全纳入正轨。我在当时没有能够把指导土地改革这样一个严重的任务完全正确地担当起来。

  (六)一九四三年延安审查干部的工作,因为有了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正确的九条原则的指示,使它比第二次革命战争中所进行的同样工作处理得较为慎重,但是在工作中还是犯了许多错误的,第一是在对于情况的估计上扩大化,第二是在审干方法上的“逼、供、信”。最主要的“逼、供,信”,是在大会上追逼和抢救。我是当时中央总学委的负责人,因此,对于当时的这种错误,我也要负一份相当的责任。

  应该说,接受延安审干中所犯过的这种错误的教训,对于以后在全国范围内审查干部、清理中层内层、进行忠诚老实和坦白运动,规定不追不逼,避免再犯这种错误,是有极重要的作用的。

  (七)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在旧政协会议开过会,中央发出了一个指示,说旧政协决议付诸实施,中国从此走上和平民主阶段。同时向八路军、新四军和各解放区提出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并指出“一切准备好,不怕和平的万一被破坏。”在这个指示中所谓“和平民主阶段”是属于一种对于时局的估计,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的规定,则是对于我们的革命起实际作用的性质的东西。对于和平可能性的估计只是一方面,而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这些中心工作的指示,则在于使我们可和可战,使我们在任何时局变化的场合下,都能够有恃而无恐。对于这个文件,我想是应该作这样的分析的。由于蒋介石国民党的背信弃义,中央很快地而且完全及时地就抛弃了这个文件中对于时局所作的估计,我也是和中央在一起很快地抛弃了这个估计的。在革命发展的过程中,起实际作用的,应当是关于练兵,减租和生产三大中心工作的指示,而关于这三大中心工作的指示,不用说是完全正确的。虽则如此,应该说,中央那时也还可以不用那样早就作出这种关于时局的全面的估计,还可以再看一个时候再说。中央通过的这个指示,是我起草的,我曾经根据这个指示在于部会上作过一个报告,在报告中有些话讲得不妥当,应当纠正。

  (八)一九四九年春中央派我去天津研究和帮助天津市委的工作,我对天津当时的工作说过许多话,曾经批评了当时某些对资产阶级的左倾情绪,虽则原则上没有错误,但其中有些话是说得不够妥当的。

  上述的缺点和错误,对我是有很大的教育意义的。虽然说我们不能保证百分之百地不犯错误,但党中央给我很大的责任,就我所处的工作地位来说,我就应该有更多警惕,特别谨慎,去尽量避免发生错误。有些问题我如果能够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更多地向中央和毛泽东同志请示,、用适当的态度更多地和同志们商量,就可以不犯或少犯错误。有些同志对我说;我在具体工作中有某种片面性,即对某些问题的某些方面强调得过份,而对其他方面则有时照顾得不够,因而容易引起工作中的偏差。对干部的观察有时也发生一些偏差。此外,我常常对某些问题表示自己的意见过快,下断语过快,在说话时表现有些激动,因而不能很好地倾听别人的意见。这种情况当然也就是表现了我的谨慎态度不够。这些同志对我的这些批评是对的,我深深地感谢这些同志的批评,并当注意力求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