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马克思 - 恩格斯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六卷(II)

[第十一章]李嘉图的地租理论


[(1)安德森和李嘉图发展地租理论的历史条件]
[(2)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同他对费用价格的解释的联系]
[(3)李嘉图的地租定义不能令人满意]


[(1)安德森和李嘉图发展地租理论的历史条件]


  主要的方面在考察洛贝尔图斯的理论时已经阐明了。这里不过再作一些补充。
  首先要谈的是历史环境:
  李嘉图所考察的时期首先是他差不多完全亲身经历过的1770—1815年,这是小麦价格不断上涨的时期;安德森所考察的时期是十八世纪,他是在这个世纪的末叶写作的。从这个世纪初叶到中叶,小麦价格下降,从中叶到末叶,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在安德森看来,他所发现的规律同农业生产率的降低或产品正常的{安德森认为是不自然的}涨价毫无联系。而在李嘉图看来,却肯定是有联系的。安德森认为,谷物法(当时是出口奖励)的废除,是引起十八世纪下半叶价格上涨的原因。李嘉图知道,谷物法(1815年)的实行是为了制止价格下降,并且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价格下降。因此,李嘉图着重指出,自由发生作用的地租规律必定会——在一定疆域之内——使比较不肥沃的土地投入耕种,从而使农产品价格上涨,使地租靠损害工业和广大居民的利益而上涨。李嘉图在这里无论从实际方面或历史方面来说都是对的。相反,安德森则认为,谷物法(他也赞成进口税)必然会在一定疆域内促进农业的均衡发展;农业的均衡发展需要加以保证;因此,这种前进的发展过程本身,由于安德森所发现的地租规律的作用,必然会引起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从而引起农产品平均价格的下降。
  但是他们两人都是从一种在大陆上看来非常奇怪的观点出发的,这就是:(1)根本不存在妨碍对土地进行任意投资的土地所有权;(2)从较好的土地向较坏的土地推移(在李嘉图看来,如果把由于科学和工业的反作用造成的中断除外,这一点是绝对的;在安德森看来,较坏的土地又会变成较好的土地,所以,这一点是相对的);(3)始终都有资本,都有足够数量的资本用于农业。
  说到(1)、(2)两点,大陆上的人们一定会感到非常奇怪:在这样一个他们看来最顽固地保存了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国家里,经济学家们——安德森也好,李嘉图也好——却从不存在土地所有权的观点出发。这种情况可用以下两点来解释:
  第一,英国的“公有地圈围法”有它的特点,同大陆上的瓜分公有地毫无共同之处;
  第二,从亨利七世以来,资本主义生产在世界任何地方都不曾这样无情地处置过传统的农业关系,都没有创造出如此适合自己的条件,并使这些条件如此服从自己支配。在这一方面,英国是世界上最革命的国家。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一切关系,不仅村落的位置,而且村落本身,不仅农业人口的住所,而且农业人口本身,不仅原来的经济中心,而且这种经济本身,凡是同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条件相矛盾或不相适应的,都被毫不怜惜地一扫而光。举例来说,在德国人那里,经济关系是由各种土地占有的传统关系、经济中心的位置和居民的一定集中点决定的。在英国人那里,农业的历史条件则是从十五世纪末以来由资本逐渐创造出来的。联合王国的常用术语“清扫领地”,在任何一个大陆国家都是听不到的。但是什么叫做“清扫领地”呢?就是毫不考虑定居在那里的居民,把他们赶走,毫不考虑原有的村落,把它们夷平,毫不考虑经济建筑物,把它们拆毁,毫不考虑原来农业的类别,把它们一下子改变,例如把耕地变成牧场,总而言之,一切生产条件都不是按照它们传统的样子接受下来,而是按照它们在每一场合怎样最有利于投资历史地创造出来。因此,就这一点来说,不存在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让资本——租地农场主——自由经营,因为土地所有权关心的只是货币收入。一个波美拉尼亚的地主[注:暗指洛贝尔图斯。——编者注],脑袋里只有祖传的土地占有、经济中心和农业公会等等,因而对李嘉图关于农业关系发展的“非历史”观点[561]就会大惊小怪。而这只说明他天真地混淆了波美拉尼亚关系和英国关系。可是决不能说,这里从英国关系出发的李嘉图会同那个思想局限于波美拉尼亚关系的波美拉尼亚地主一样眼光短浅。因为英国关系是使现代土地所有权——被资本主义生产改变了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得到合适发展的唯一关系。在这里,英国的观点对于现代的即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来说具有古典意义。相反,波美拉尼亚的观点却是按照历史上处于较低阶段的、还不合适的形式来评论已经发展了的关系。
  不仅如此,大陆上批评李嘉图的人中,大多数甚至是从这样一种关系出发的,在这种关系内,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论合适的或不合适的,根本还不存在。这就好比一个行会师傅想要把亚·斯密的以自由竞争为前提的规律完完全全地应用到他的行会经济上一样。
  从较好的土地向较坏的土地推移这个前提,对于劳动生产力的每一个发展阶段,都是象安德森所认为的那样是相对的,而不是象李嘉图所认为的那样是绝对的;这个前提只有在象英国这样一个国家才能产生,在那里,资本在一个相对来说很小的疆域内如此残酷无情地实行统治,几百年来毫不怜惜地极力使一切传统的农业关系完全适合于自己。因此,只有在农业的资本主义生产不是象大陆那样从昨天才开始的地方,只有在它已经不用同旧传统作斗争的地方,这个前提才能产生。
  第二个情况是,英国人有一种从他们的殖民地得来的观点。我们已经看到[注:见本册第253—254页。——编者注],李嘉图整个观点的基础在斯密的著作中——在直接论述殖民地的地方——已经有了。在这些殖民地——特别是在专门生产交易品如烟草、棉花、糖等而不生产普通食物的殖民地,在那里,殖民者一开头就不是谋生,而是建立商业企业,——具有决定意义的,在位置既定的条件下自然是肥力,在肥力既定的条件下自然是土地的位置。殖民者的做法不象日耳曼人,日耳曼人在德国住下来,是为了在那里定居,殖民者则象这样一种人,他们按照资产阶级生产的动机行事,他们想要生产商品,他们的出发点从一开头就不是决定于产品,而是决定于出卖产品。李嘉图和其他英国著作家把这种从殖民地得来的观点,也就是从本身已经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的人们那里得来的观点,移到了世界历史的整个进程中来,他们象他们的殖民者一样,一般地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看作农业的先决条件,其所以如此,就是因为,他们在这些殖民地,一般说来,只是在更加鲜明的形式上,在没有同传统关系斗争的情况下,因而在没有被弄模糊的形式上,发现了在他们本国到处可以看到的资本主义生产在农业中占统治地位的同样现象。因此,如果一个德国教授或地主(他的国家和其他国家不同之点就是根本没有殖民地)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最后,资本不断从一个生产部门流入另一个生产部门这个前提,这个李嘉图的基本前提,无非就是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占统治地位这样一个前提。在资本主义生产的统治还没有建立的地方,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例如,一个波美拉尼亚地主,对于李嘉图和其他英国著作家居然没有想到农业会缺乏资本,一定感到奇怪。英国人当然会抱怨土地同资本相比显得缺乏,但是从来不抱怨资本同土地相比显得缺乏。威克菲尔德、查默斯等人想用前一种情况来说明利润率下降。没有一个英国著作家提到后一种情况,在英国,就象柯贝特当作不言而喻的事实指出的那样,资本在所有部门中始终都是绰绰有余的。如果设想一下德国的情况,设想一下土地所有者借钱时的困难,——因为他多半是自己经营农业,而不是由一个完全独立于他的资本家阶级经营农业,——那就可以理解,例如洛贝尔图斯先生为什么会对“李嘉图的虚构——资本储备适应于对投资的渴望”(《给冯·基尔希曼的社会问题书简。第三封信》1851年柏林版第211页)表示惊讶。如果说英国人有什么感到不足,那就是“活动场所”,就是供现有资本储备投放的场所。但是,在英国,对于要投资的唯一阶级即资本家阶级来说,对用于“投放”的“资本的渴望”是不存在的。
  [562]这种“对资本的渴望”是波美拉尼亚人的。
  英国著作家们拿来反驳李嘉图的,不是资本没有足够的储备以供各种特殊投资之用,而是资本从农业流出会遇到特殊的技术等等方面的困难。
  因此,上述用大陆的批判眼光对李嘉图吹毛求疵,只是证明那些“聪明人”是从生产条件较低的阶段出发的。

[(2)李嘉图的地租理论同他对费用价格的解释的联系]


  现在来谈问题本身。
  首先,为了在纯粹的形式上理解问题,我们必须把李嘉图那里唯一存在的级差地租完全撇开。我所说的级差地租,是指由于不同等级土地的肥力不同而产生的地租量的差别——较多的或较少的地租。(如果肥力一样,级差地租只能由于投资量不同而产生。就我们研究的问题来说,这种情况不存在,与问题无关。)这种级差地租完全相当于超额利润,就是在每一工业部门,例如在棉纺业中,在市场价格既定时,或者更确切地说,在市场价值既定时,生产条件比这个生产部门的平均条件好的那个资本家赚得的超额利润,因为一定生产领域的商品的价值不是决定于单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而是决定于在该领域的平均条件下生产的那个商品所耗费的劳动量。这里,工业和农业不同之处只是:在工业中超额利润落进资本家自己的腰包,而在农业中落进土地所有者的腰包;其次,超额利润在工业中是流动的、不稳定的,时而由这个资本家赚去,时而由那个资本家赚去,并且又不断地消失,而超额利润在农业中,却由于有土地差别这种稳定的(至少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自然基础而固定下来。
  总之,我们要把这种级差地租撇开,但是要指出,不论是从较好的土地向较坏的土地推移,还是从较坏的土地向较好的土地推移,级差地租同样是可能的。在两种情况下只假定,为了满足追加需求,新耕地是必要的,但是它只要够满足追加需求就行了。假如新耕种的较好的土地能够满足的需求大于这个追加需求,那末,按照追加需求的大小,必将有部分或全部坏地停止耕种,至少在这些土地上不再种植成为农业地租的基础的产品,也就是说,在英国不再种植小麦,在印度不再种植水稻。因此,级差地租并不以农业的不断恶化为前提,它也可以从农业的不断改良产生。即使在级差地租以向较坏土地推移为前提的地方,第一,这种按下降序列推移可能是由于农业生产力的改良,因为,在需求所容许的价格之下,只有较高的生产力才使耕种较坏的土地成为可能。第二,较坏的土地可以改良,不过差别仍然会存在,尽管这个差别在很大程度上被抵销了,结果,发生的只是生产率的相对的、比较的降低,可是绝对的生产率提高了。这甚至是第一个提出李嘉图规律的安德森的前提。
  其次,这里应当考察的仅仅是真正的农业地租,就是提供主要植物性食物的土地的地租。斯密已经说明,提供其他产品(例如畜产品等等)的土地的地租,是由上述地租决定的,因而已经是派生的地租,它们由地租规律决定,而不是决定地租规律;所以就其本身来考察,它们是不能提供任何材料来理解最初的、纯粹的条件下的地租规律的。其中没有什么第一性的东西。
  上述这些解决了之后,问题就归结为:是否存在绝对地租?就是说,是否存在由资本投入农业而不是投入工业产生的、同投入较好土地的资本所提供的级差地租即超额利润完全无关的地租?
  很清楚,李嘉图既然从商品价值和商品平均价格等同这个错误前提出发,他理所当然地要对这个问题作否定的答复。如果接受这个前提,那末,下面的说法便是同义反复:如果[563]农产品的固定价格除了提供平均利润外还提供地租,提供一个超过这个平均利润的经常余额,那末农产品的价格就高于它们的费用价格,因为这个费用价格等于预付加平均利润,再无其他。如果农产品的价格高于它们的费用价格,必然提供一个超额利润,那末,按照上述前提,农产品的价格也就会高于它们的价值。这除了承认农产品经常高于它们的价值出卖以外,就再没有别的了,但是这也就等于假定其他一切产品都是低于它们的价值出卖,或者说,一般说来价值同从理论上对它的必然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同量劳动(直接劳动和积累劳动)——把各个资本之间由于它们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差别而发生的一切平均化现象都考虑进去——在农业中生产的价值会比在工业中生产的价值高。因而商品的价值就不是由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来决定了。这样一来,政治经济学的整个基础就被推翻了。因此,李嘉图理所当然地得出结论说,不存在绝对地租。只可能有级差地租;换句话说,最坏土地所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商品的价值一样,等于产品的费用价格。投在最坏土地上的资本,是一种仅仅在投资方式上,仅仅作为特种投资,与投在工业中的资本不同的资本。因此这里表现出价值规律的普遍适用性。级差地租——而这是较好土地上的唯一地租——不过是生产条件比平均条件好的资本由于在每一个生产领域有一个相同的市场价值而提供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由于农业的自然基础,只有在农业中才固定下来;而且,因为这个自然基础的代表是土地所有者,所以这种超额利润不是落入资本家的腰包,而是落入土地所有者的腰包。
  李嘉图的费用价格等于价值这个前提不成立,他的所有这些论证也就不成立。那种迫使他否定绝对地租的理论兴趣也就丧失。如果商品的价值不同于商品的费用价格,如果所有商品必然分成三类:一类商品的费用价格等于它们的价值,另一类商品的价值低于它们的费用价格,第三类商品的价值高于它们的费用价格,那末,农产品价格提供地租这种情况,只不过证明农产品属于价值高于费用价格的一类商品。唯一有待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农产品跟其他那些价值同样高于费用价格的商品不同,它们的价值不因资本的竞争而降低到它们的费用价格的水平?答案已经包含在问题里了。因为,按照假定,这种情况只有在资本的竞争能够实现这种平均化的时候才发生,而实现平均化又只有在一切生产条件由资本本身创造出来,或者作为自然要素同样受资本支配的时候才有可能。对土地来说不发生这种情况,因为存在着土地所有权,资本主义生产是在存在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开始的,而土地所有权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中产生的,它在资本主义生产之前就已经存在。因此,单单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本身就给问题作了答复。资本所能做的一切,就是使农业服从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但是,资本主义生产不能剥夺土地所有权占有一部分农产品的可能性,这部分农产品资本要据为己有,就不是靠它自己的活动,而只有靠没有土地所有权存在这个前提。在土地所有权存在的条件下,资本就不得不把价值超过费用价格的余额让给土地所有者。但是,这个价值和费用价格之间的差额本身,仅仅是从资本有机组成部分的比例不同产生出来的。因此,凡是按照这种有机构成价值高于费用价格的商品都表明,同价值等于费用价格的商品相比,生产它们的劳动生产率相对地说比较低,而同价值低于费用价格的商品相比,劳动生产率则更低;这是因为,它们需要较大量的直接劳动(同包含在不变资本中的过去劳动相比),需要有较多的劳动去推动一定量资本。这个差别是历史性的,因此是会消失的。正是那个证明绝对地租可能存在的论据也证明,绝对地租的现实性、绝对地租的存在仅仅是一个历史事实,是农业的一定发展阶段所特有的、到了更高阶段就会消失的历史事实。
  李嘉图用农业生产率的绝对降低来说明级差地租,而这种降低完全不是级差地租的前提,安德森也没有把它当作前提。李嘉图否定绝对地租,这是因为他[564]以工业和农业的资本有机构成相同为前提,从而他也就否定了农业劳动生产力同工业相比处于只是历史地存在的较低发展阶段。因此他犯了双重历史错误:一方面,把农业和工业中的劳动生产率看成绝对相等,因而否定它们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仅仅是历史性的差别,另一方面,认为农业生产率绝对降低,并把这种降低说成是农业的发展规律。他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把较坏土地的费用价格同价值等同起来;另一方面是为了说明较好土地的产品的[费用]价格同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全部错误的产生都是由于混淆了费用价格和价值。
  这样,李嘉图的理论也就被排除了。其他方面,我们在前面考察洛贝尔图斯的理论时已经说过了。

[(3)李嘉图的地租定义不能令人满意]


  我已经指出[注:见本册第185页。——编者注],李嘉图在论地租的那一章一开头就说,应当研究“对土地的占有以及由此而来的地租的产生”(《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53页)是否同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这一规定相矛盾。接着他又说:
  “亚当·斯密认为,调节商品交换价值的基本尺度,即生产商品所用的相对劳动量,会由于土地的占有和地租的支付而完全改变,这个看法不能说是正确的。”(第67页)
  李嘉图把地租理论同价值规定直接地、有意识地联系起来,这是他的理论贡献。在其他方面,第二章《论地租》可以说比威斯特的论述还要差。这里有许多值得怀疑的东西,有petitio principii〔本身尚待证明的论据〕以及对待问题的不公正态度。
  就真正的农业地租——这里,李嘉图把这种地租正确地看作是真正意义上的地租——来说,地租是为了获得许可在土地这个生产要素上投资,以资本主义方式进行生产而支付的东西。土地在这里是生产要素。至于例如建筑物、瀑布等的地租,情况就不同了。这里,为了加以使用而支付地租的自然力,是作为生产条件参加生产的,不论是作为生产力或者是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但是它们不是这一特定生产领域本身的要素。其次,说到矿山、煤矿等的地租,土地则是可从其中挖掘使用价值的储藏库。这里为土地支付地租,并不是因为土地象在农业中那样作为可以在其上进行生产的要素,也不是因为土地象瀑布和建筑地段那样作为生产条件之一加入生产过程,而是因为土地作为储藏库蕴藏着有待通过生产活动来取得的使用价值。
  李嘉图的定义:
  “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那一部分土地产品。”(第53页)
  这是不能令人满意的。第一,土地并没有“不可摧毁的力”。(关于这一点在本章末尾要作个注。)第二,土地也不具有“原有的”力,因为土地根本就不是什么“原有的”东西,而是自然历史过程的产物。但是,我们且不管这个。所谓土地的“原有的”力,在这里应该理解为土地不依赖于人的生产活动而具有的力,虽然从另一方面说,通过人的生产活动给它的力,完全同自然过程赋予它的力一样要变成它的原有的力。除此以外,下面这一点还是对的,即地租是为“使用”自然物而支付的,完全不管这里所说的是使用土地的“原有的力”,还是瀑布落差的能量,或者是建筑地段,或者是水中或地下蕴藏的有待利用的宝藏。
  为区别于真正的农业地租,亚·斯密(李嘉图指出)谈到为原始森林的木材支付的地租,谈到为煤矿和采石场支付的地租。李嘉图排除这种地租的方法是相当奇怪的。
  李嘉图开头说不应该把资本的利息和利润同地租混淆起来(第53页),这种资本是指
  “原先用于改良土壤以及建造为储存和保管产品所必需的建筑物而支付的资本”。(第54页)
  李嘉图从这里立刻转到上面提到的亚·斯密所举的例子。关于原始森林,李嘉图说:
  “但是,支付他〈斯密〉所谓的地租的人,是为了当时已经长在地上的有价值的商品而支付这个地租的,而且通过出卖木材实际上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这不是很明显的吗?”(第54页)
  关于采石场和煤矿的情况也是一样:
  “为[565]煤矿或采石场支付的报酬,是为了可以从那里开采的煤或石料的价值而支付的,它和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没有任何关系。这种区别在地租和利润的研究中极为重要;因为很清楚,决定地租发展的规律同决定利润发展的规律是大不相同的,并且也很少朝着相同的方向发生作用。”(第54—55页)
  这是非常奇怪的逻辑。李嘉图说,要把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而付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同那为了他在改良土地等方面的投资而付给他的利息和利润区别开来。为了取得“采伐”木材的权利而付给自然森林所有者的“报酬”,或为了取得“开采”石料和煤的权利而付给采石场和煤矿所有者的“报酬”,不是地租,因为它不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而支付的。很好!可是李嘉图在他的议论中却把这种“报酬”说成好象同那为改良土地而进行的投资的利润和利息是一回事!而这是完全错误的!原始森林所有者向“原始森林”投过“资本”让它生产“木材”吗?或者,采石场和煤矿的所有者向采石场和煤矿投过“资本”让它们蕴藏“石料”和“煤”吗?那末他得到的“报酬”来自何处呢!这种报酬在任何场合都不象李嘉图想偷换的那样是资本的利润或利息。因此,它是“地租”,而不是别的,尽管它不是李嘉图的地租定义所指的那种地租。但是,这不过表明李嘉图的地租定义排除了某些形式,在这些形式中,“报酬”是为了不体现任何人的劳动的单纯自然物而支付的,并且是支付给这些自然物的所有者,而且仅仅因为他是个“所有者”,是土地所有者,不管这块土地是耕地、森林、鱼塘、瀑布、建筑地段等等。但是,李嘉图说,为了取得在原始森林中伐木的权利而支付的人,支付“是为了当时已经长在地上的有价值的商品,而且通过出卖木材实际上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且慢!如果李嘉图这里把原始森林中“长在地上的”树木称作“有价值的商品”,这不过是说,它就可能性来说是使用价值。这个使用价值在这里用“有价值的”一词表达出来。但是它不是“商品”。因为要成为商品,它就必须同时是交换价值,就是说,它必须是耗费在它上面的一定量劳动的体现。只是由于把它从原始森林分离开来、伐倒、搬动、运走,由树干变成木材,它才变成商品。或者说,它变成商品,仅仅因为被出卖吗?这样的话,耕地岂不是也可以仅仅因为出卖的行为就变成商品了吗?
  因而,我们就应该说:地租是为了取得使用自然力或者(通过使用劳动)占有单纯自然产品的权利而付给这些自然力或单纯自然产品的所有者的价格。实际上,这也就是所有地租最初表现的形式。但是这样一来,就还有一个问题要解决:没有价值的东西怎么会有价格,这又怎么同一般价值理论一致。至于为取得在生长树木的土地上采伐木材的权利而支付“报酬”的人抱什么目的,这个问题同实际的问题毫无关系。问题是:他是用什么基金支付的?李嘉图说,“通过出卖木材”,也就是说用木材的价格。而且这个价格,照李嘉图说,使这个人“实际上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因此,现在我们知道问题究竟在哪里了。木材的价格至少必须等于代表伐木、搬动、运输和把木材送到市场所必需的劳动量的货币额。那末,这个人在“收回自己所付的钱”时获得的利润,是不是这个价值的附加额,这个只是现在由耗费在木材上的劳动赋予木材的交换价值的附加额呢?如果李嘉图这样说的话,他就退到低于他自己的学说水平的最粗俗的观念上去了。决不是的。假定这个人是一个资本家,利润就是他在“木材”生产上使用的劳动中他没有付酬的部分,我们可以说,如果这个人把同量劳动用在棉纺工厂中,他会赚到同量利润。(如果这个人不是资本家,那末利润等于他超出补偿其工资之外的那部分劳动量,这部分劳动量,如果有一个资本家雇用他的话,就会成为资本家的利润,而现在却成为他自己的利润,因为他既是他自己的雇佣工人,又是他自己的资本家,一身兼而有之。)但是这里用了荒谬的说法,说这个木材业者“实际上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这就使整个事情具有十分平庸的性质,同这个经营木材的资本家自己对他的利润来源所能持有的粗俗观念相吻合。他首先为树木的使用价值向原始森林的所有者支付报酬,但是树木是没有“价值”(交换价值)的,并且,只要它还“长在地上”,它就连使用价值都没有。假定他向原始森林所有者每吨支付5镑。然后他按6镑(他的其他费用不计在内)把这些木材卖给别人,这样实际上收回5镑并获得20%的利润。“实际上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如果原始森林所有者只要2镑(40先令)“报酬”,木材业者就会按每吨2镑8先令而不是按6镑卖出去。[566]因为他总是按同一利润率来加价的,所以这里木材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地租的高低。地租是作为构成要素加入价格,而决不是价格的结果。不论支付“地租”(“报酬”)给土地所有者是为了使用土地的“力”,还是为了“使用”土地的“自然产品”,都丝毫不改变经济关系,不改变它是为过去没有花费过人的劳动的“自然物”(土地的力或产品)支付的。这样,李嘉图在他《论地租》一章的第二页上,为了回避困难,就推翻了他的整个理论。看来,亚·斯密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要透彻得多。
  关于采石场和煤矿,情况也是一样。
  “为煤矿或采石场支付的报酬,是为了可以从那里开采的煤或石料的价值而支付的,它和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没有任何关系。”(第54—55页)
  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种报酬和“土地原有的和可以摧毁的产品”有很重要的关系。这里的“价值”一词同前面的“已收回自己所付的钱并获得利润”同样荒谬。
  李嘉图从来不用价值这个词来表示效用或有用性或“使用价值”。因此,他是不是想说,把“报酬”付给采石场和煤矿所有者,是为了煤和石料在它们从采石场和煤矿开采出来以前即在它们的原始状态就有的“价值”呢?如果是这样,李嘉图就推翻了他的整个价值学说。或者,就象本来应当说的那样,价值在这里是指煤和石料的可能的使用价值,因此也就是它们的预期的交换价值呢?如果是这样,这就不过是说,把地租付给煤和石料的所有者是为了获得许可使用“土地的原有成分”来开采煤和石料。可是,为什么这不应当象为了获得许可使用土地的“力”来生产小麦时一样也叫作“地租”呢,这就完全不能理解了。不然的话,我们又会看到象前面在木材的例子上分析过的那种推翻整个地租理论的情况了。按照正确的理论,问题完全没有困难。用在“生产”{不是再生产}木材、煤和石料上的劳动(这种劳动的确没有创造这些自然产品,但是它把这些自然产品从它们同土地的原始联系中分离开来,因而把它们作为可用的木材、煤和石料“生产”出来)或资本显然属于这样的生产领域,在这些生产领域中,资本中用于工资的部分大于用于不变资本的部分,直接劳动大于“过去”劳动——其成果用作生产资料。因此,如果商品在这里按照它的价值出卖,这个价值就高于它的费用价格,就是说高于工具的磨损、工资和平均利润。所以,余额可以作为地租付给森林、采石场或煤矿的所有者。
  但是,为什么李嘉图要耍这些拙劣的手法,错误地使用“价值”这个词等等呢?为什么他死抓住这样的地租定义即地租是为使用“土地原有的和不可摧毁的力”而支付的呢?我们在后面也许会找到答案。无论如何,李嘉图是想把真正的农业地租区分出来,强调它的特点,同时指出,这些原有的力只有当它们达到不同的发展程度时才能得到报酬,借此为级差地租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