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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致马克思[64]



布鲁塞尔
[1846年9月于巴黎]

  ……(7)他们应该把分配股息的条款改成分担亏损的条款,因为即使这一切都没有发生,那末光凭全部承担亏损、而利润则加以分配这一条出色的原则,他们也会破产。因此,他们要能站住脚,就必须比其他任何出版商加倍地搞好营业;而事实是,迄今为止,所有专门或主要经营禁书的出版商——弗吕贝尔、维干德、列斯凯——到最后都由于以下原因而破产:(1)由于没收;(2)由于在市场上受到排挤,这种情况或多或少总是要发生的;(3)由于经销商人和零售商人的欺骗;(4)由于警察的威胁、被控告等等;(5)由于另外一些出版商的竞争,这些出版商只是偶尔印些违禁的东西,这样警察就不大注意他们,因此,他们得到畅销的稿子的机会就多些,而死板一些的出版商则只好捡拾各种废物和不好销售的书籍。书商同警察作斗争,只有在许多出版商都来参加这一斗争时才能收到效果。这实质上是一种游击战,能够取得利润的只是那些仅仅偶尔去作这种冒险的人。不能专门经营这种商品,因为市场不够大。
  此外,公司是否会破产的问题是根本无关紧要的,不管它采取什么办法都非破产不可;但是在实行保证制度的情况下,它会破产得十分迅速;这类似有三个转变期的热病,一到第三个转变期,就只能等死了。既然期待中的来稿量不会太大,那么也可以比做一场轻度的肺痨。糟糕的只是,公司如果自己印书,它的资本就要花费得更多。它所拥有的资本必须够一年半印书之用;因为,假定公司在第一年当中所花的资本是三千塔勒,复活节集市后结账,如果营业还过得去,收入三分之二左右,即至少是二千塔勒。那末,除了那三千塔勒外,公司还应当起码再准备一千塔勒供第二年之用。因此,总要有三分之一到四分之一的不生息资本作为存书、债款等等占用。这笔款数也许能以逐步支付的预借款的形式从股东那里增收。不过,必须先同某个书商商量妥当,以便清楚地知道第一年年终时所投入的资本有多少是不生息资本,或者要多长时间全部资本才能周转一次。我对这一点也不太清楚,可是我有理由相信,我在上面的计算里,对经常不生息的资本恐怕是估计过少,而不是估计过多。
  发行负责人先生将由于获得利润的百分之二十而发财致富。如果在准备金里再算进去百分之十可能的亏损,那就要出现可观的赤字了。
  至于这种保证会对作者产生什么样的后果,那就用不着说了。我认为,如果是比较大的著作,就必须取消这种保证。公司一旦按这种原则开设起来,我们就不能再给其他出版商什么东西了,因为他会认为这是公司拒绝出版的东西。我们曾经据以拒绝给威斯特伐里亚人以保证的那些理由,在这里还都有效,我就不再说了。[65]不管从我们的名誉来说或者从我们的利益来说,都不允许我们这样做。
  在个别细节方面:方针委员会七个人太多了。三人足够,最多五人。否则,会混入一些蠢驴甚至阴谋家进去。这个委员会基本上应设在布鲁塞尔,如果需要七个委员,难道还能进行选择吗?要这么多的人也毫无用处。要知道,做工作的是我们,而我也乐意承担我的一份工作,那么所有这些陪审官对我们又有什么用呢?再说,如果委员会的意见就象省议会的意见一样得不到重视又会怎样呢?书面征求所有这些意见将是一项繁重得要命的工作,但我们对这个工作也根本别想回避。再重复一句:我乐意承担我的一部分工作。
  一个问题:如果资产者任命一个由“真正的社会主义者”组成的董事会,这个董事会不考虑我们的意见,那怎么办?



  注释:
  [64]恩格斯的这封信只保存下来一个片段。恩格斯在这里批评了为了出版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文献而创办出版社的计划(见注58)。——第60页。
  [65]恩格斯指的是关于出版《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的谈判(见注34)。——第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