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波兰尼《巨变——近代西欧的政治和经济的源头》

第六章 自发调节市场与虚拟商品:劳动力、土地和金钱



  上一章简略概述经济体系和市场,可见在我们这时代之前市场从来都只是附属经济活动。一般而言,经济体系被归入社会体系,

  而市场模式总能配合在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行为原则。这模式背后的以物易物和交换的原则没有因为扩大而牺牲其它原则的倾向。在重商主义中最高度发展的市场制度,是在中央政权控制下繁荣兴旺,政权在家庭经济和国民生活两方面都培育了专制制度。规章制度和市场实际上是一起成长。没有人知道有自发调节的市场;实际上,自发调节这概念的出现是完全背离发展趋势。有了这些事实才可以完全理解市场经济背后的一些不寻常假设。

  市场经济是指由市场独自控制、调节和指导的经济体系,负责商品生产和分配的秩序。这种经济体系源于预期人类行为是为了赚取最大金钱收益。这假设市场价格固定的商品供给(包括服务)是相等于在这价格的需求;又假设货币的存在,发挥拥有者购买力的功能。因此生产是由价格控制,因为指导生产者的利润是视乎价格,商品分配也视乎价格,因为价格形成收入,有了收入商品才可以在社会成员中分配。这些假设认为商品生产和分配的秩序只是由价格独自确定。

  自发调节意味着所有产品都是为了在市场销售,所有收入都来自这种销售。因此,所有生产要素都有市场,不仅只是商品(必然包括服务),劳动力、土地和资本也有市场,其价格分别称为商品价格、工资、租金和利息。这些术语表明价格形成收入:利息是使用资本的价格,是出资人的收入;租金是使用土地的价格,是地主的收入;工资是使用劳动的价格,是劳工的收入;最后,商品价格是企业管理服务出售者的收入,利润实际上是两组价格之差,即是商品价格减去生产成本之差。如果这些条件全都得到满足,来自市场销售的全部收入正好足够购买所有产品。

  国家及其政策有另一组假设:不应抑制市场的形成,收入必须源自销售;不得干预价格随市场条件而变化,无论价格是商品价格、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或是资本价格。因此,所有生产业要素都要有市场[1],而且任何措施或政策不得影响这些市场的运作。无论价格、供给和需求都不应固定或管制;正确的政策或措施必需创造条件,让市场成为经济领域的唯一组织力量,从而有助确保市场自发调节。

  为了全面理解,先暂时回顾重商主义制度及其致力发展的国内市场。在封建制度和行业公会制度,土地和劳力是社会组织本身(资本还没有发展成为生产的主要要素)的部份。作为封建秩序的关键要素,土地是军事、司法、行政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其地位和功能由法律和习俗确定。土地所有权是否可以转让?如果可以,可以转让何人?有什么限制?产权包括什么?一些土地有什么用途?所有这些问题被剔除在买卖组织之外,被另一组完全不同的制度规管。

  劳动力的组织也是如此。一如以往历史的其它经济制度,行业公会制度下的生产活动其动机和条件被镶嵌在社会的一般组织。师傅、满师学徒和学徒之间的关系,行会的规矩,学徒的数目以及工资都受到行业公会和城镇的习惯和规章管制。重商主义制度只是统一这些条件;或是英格兰以法例出之,或是法国把行业公会「国有化」。土地的封建地位被废除,但只限于切断省内特权;其他土地仍然是在商业范畴之外[2],英法两国就是如此。直至1789年〔法国〕大革命,作为农庄地主依然是法国社会特权之源;甚至在此之后,英格兰关于土地的不成文法基本上还是中世纪的。尽管重商主义偏向商业化,但始终没有攻击保护两个基本生产要素(即劳动力和土地)的保障,使其成为商品。英格兰在通过〈1563年工匠法[3]》和〈1601年济贫法[4]》把劳动力「国有化」,不再受危险威胁;都铎王朝和早期斯图亚特王朝的反圈地政策一贯反对农庄地主从中得利的原则。

  无论重商主义如何坚持商业化作为国家政策,但对市场的概念却违反市场经济,最好左证是极度扩大国家对产业的干预。重商主义者与封建主义者,宫廷谋划者与既得利益集团,中央集权的官僚与保守的特殊主义者,他们通通对这一点没有分歧;他们意见不同的只是针对管制方法:行业公会、城镇和省份诉诸风俗习惯和传统,新的国家权力机构偏重政令和法规;但他们都一致反对劳动力和土地商业化的概念,而这正是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法国在1790年才废除工艺行业公会和封建特权;英格兰在1813-14年间才废止〈工匠法〉,1834年才废止〈济贫法〉。直至十八世纪最后十年,这两个国家才讨论建立自由的劳工市场,而经济生活自发调节是完全超出那时代的概念。重商主义者关心通过贸易和商业开放乡间资源,包括充分就业,但理所当然地接受土地和劳动力的传统组织。在这方面,重商主义者的观念一如他对政治领域的现代观念大相径庭;重商主义者相信开明独裁君主的绝对权力不受民主调和。正如民主制度和代议政治的过渡涉及彻底逆转那时代的趋势,十八世纪末期市场从被管制转变为自发调节也代表着社会结构的彻底变革。

  自发调节的市场从制度上把社会分为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就整体社会的角度而言,这两分法实际上只是重申自发调节市场的存在。可以推论任何时代任何类型的社会都有这两个分离的领域,不过这样的推论是建基于谬误。诚然,任何社会存在都必然有某种制度以确保物品生产和分配的秩序,但这不意味有独立的经济制度存在;一般来说,经济秩序仅仅是身处的社会的功能而已。上文已指出,无论是部落、封建或重商的社会都不存在独立的经济制度。十九世纪实际上是独一无二,偏离常规的时代:经济活动独立,并归因于独特的经济动机。

  除非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服从它的要求,否则这样的制度模式无法运作。市场经济只能存在于市场社会。本书分析市场模式的整体情况得出这结论,以下较为详尽说明理由。市场经济必然由全部产业要素组成:劳动力、土地和资金。(在市场经济,最后一项是产业活动的必需要素;市场机制纳入资金具有深远的制度性影响。)劳动力和土地就是组成每一社会的两部份:人类本身及其身处的大自然环境。市场机制纳入这两要素,意味着社会的本质要服从市场规律。

  现在可以更具体探讨市场经济其制度性本质和所涉及的社会风险。首先,下文描述市场机制何以能够控制和指导产业活动的实际要素;这机制影响社会,本书稍后评估这些影响的本质。

  得助于商品概念,市场机制逐步适应产业活动的各种要素。商品在此按实证定义为供给市场销售的产品;而市场也是按实证定义为买卖双方的实际接触。因此,产业每一要素都被认为是为销售而生产,这样才只会受到供求机制与价格互动的支配。实际上,这意味着产业每一要素都必须有市场;在市场上,每一要素都被组成供应方和需求方;每一要素都有价格,与供求一起互动。所有这些不计其数的市场相互关联,形成一个大市场。[5]

  关键是在于劳动力、土地和资金是产业的基本要素,也必须组织成为市场;实际上,这些市场形成市场经济体系绝对至关重要的部份。但劳动力、土地和资金显然不是商品;假设任何供买卖的东西必然是为销售而生产,这说法不适用于这些要素。换句话说,根据商品的实证性定义,这些不是商品。劳动力只是人类活动的另一名称,与生活本身同在,不是为销售而生产,而是为了完全不同的原因,人类活动也不能脱离生活的其余部份、不能储存或移动;土地是大自然的另一名称,不是人生产的;最后,实际资金(金钱)只是购买力的象征,通常不是生产出来的,而是借助银行业或国家财政的机制产生。这三项没有一项是为销售而生产的。对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的商品描述完全是虚拟。

  无论如何,劳动力、土地和资金的市场得以组织起来,是得助于这虚拟说法[6];这些要素实际上在市场买卖,其供求规模庞大;任何可能抑制这种市场形成的措施或政策都会实际上危及市场经济体系的自发调节。因此,对整体社会而言,虚拟商品[7]的说法是至关重要的组织原则,以最变化多端的方式影响几乎所有社会制度;即是,原则上任何措施或行为不得阻碍依照虚拟商品这说法建立的市场实际运作。

  就劳动力、土地和资金而言,这样的假设现在是无法站住脚。若是让市场机制成为人类命运和大自然环境的唯一指导,甚至只是购买力总量和用途的唯一指导,社会会因此而毁灭。因为所谓「劳动力」商品是不能推来攘去、不能随便使用或甚至不能被丢在边上而不影响恰好是这特殊商品的载体:个人。在安排个人劳动力时,体系会无意中弃置了附上这标签的肉体、心理和道德实体:「人」。若然丧失了文化制度的保护性外壳,人类会因为暴露于社会的效应而消亡,可能死于恶行、颠倒黑白、犯罪和饥饿等剧烈社会混乱。大自然满目疮痍,破坏周围环境,污染河流,军事安全岌岌可危,失去生产食物和原材料的能力。最后,由市场管理购买力会一再杀死商业企业,因为资金短缺和泛滥的破坏力一如原始社会的洪水和旱灾。毫无疑问,劳动力、土地和资金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但除非社会的人类和自然资源以及商业组织得到保护,免受血汗工厂蹂躏,没有任何社会能够承受这样粗疏虚拟假设的体系影响,哪怕只是极短时期。

  市场经济的极端人为本质其根源在于生产过程本身是以购买和销售的形式组织起来。[8] 商业社会没有其他组织生产的方法。在中世纪后期,出口工业生产是由富裕自由民组织,在家乡城镇直接监督生产。后来,在重商社会中,生产由商人组织,而且不再局限于城镇;这是「走出去」时代,纯粹做生意的资本商人向家庭手工业提供原材料,控制生产过程。从此商人明确掌控工业生产,而且规模庞大。商人了解市场,需求的规模和质量,也能保证原料供应;原料供应只包括羊毛和靛青染料,有时还包括家庭手工业使用的织布机或编织架。如供应出了问题,手工业工人受害最深,暂时失去工作;但这不涉及昂贵工厂,商人不用负担生产责任的严重风险。几百年来,这体系的力量日增、范围扩大;例如英格兰的主导产业是毛纺业,覆盖大片地域,由服装商组织生产。做买卖的人偶然也涉及生产,但无需其他动机。创造商品不涉及互助形式的互惠态度,不用照顾户主的需要,不用关心工匠一展身手的自豪感,无需公众夸奖——只有商人最熟悉的利润动机。直至十八世纪末,西欧的工业生产只是附属于商业。

  若然机器便宜、不是专用工具,这情况无需改变。家庭手工业要利用同样时间生产更多商品,可能促使户主使用机器以增加收入,但这事实本身不必然会影响生产的组织。便宜的机器是工人或商人所有,这对双方的社会地位会造成一些差异,也几乎肯定会影响工人的收入;工人拥有自己的工具,经济状况要好一些;但这不会迫使商人变成工业资本家,也不会限制商人和从前一样只借钱给拥有工具的工人。商品出路极少出问题;较大的困难依然是原材料供应,因为供应有时不可避免被打断。但即使在这样的情况,拥有机器的商人所受的损失也不是严重。彻底改变了商人与生产的关系不是上文述说的机器,而是发明了配置精良的专用机器和工厂。商人引进了新的生产组织,这决定了整个转变历程;但使用配置精良的机器和工厂涉及工厂体系的发展,因而改变了商业和工业的相对重要性,后者越来越吃重。工业生产不再附属于商人的买卖组织,而是涉及带有风险的长期投资。除非持续生产得到合理保证,否则难以承受这样的风险。

  工业生产变得愈复杂,就更多生产要素的品种需要保证供应。当然,这些要素中的老三项尤其重要: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商业社会只有一种方法组织这些要素的的供应:买入;因此要组织这些要素在市场买卖,即是成为商品。市场机制扩大到产业的三大要素,是商业社会引进工厂体系不可避免的结果。生产要素必须可以买卖。

  这与对市场体系的需求同义。这样的制度要借助相互依存的众多市场以确保自发调节,利润才得到保证。鉴于工厂体系已组织成为买卖过程的一部份,因此劳动力、土地和资本必须转变为商品,才可以维持生产。当然,这实际上不可能转变为商品,因为这老三项不是为了销售而生产出来,但假设这是为了销售而生产出来的虚拟说法已成为社会的组织原则。老三项的劳动力最为突出:劳动力是「人」的代名术语,不是雇员就是雇主;因此劳动力的组织会与市场体系组织一同改变。但由于劳动力的组织只是老百姓生活形式的另一种叫法,这意味着市场体系的发展会伴随社会自身组织的改变。沿着这路线,人类社会已成为经济体系的附属物。

  上文提到英国历史上圈地行动的灾祸与工业革命之后的社会惨剧是相类似,又指出社会进步通常是以社会紊乱为代价。如紊乱来得太快,社会肯定在过程中崩溃。都铎王朝和早期的斯图亚特王朝调节社会变革的进程,让社会更能承受改变,放缓改变的破坏力,从而解救了英格兰免遭西班牙的厄运。但这不能解救英格兰平民免受工业革命的冲击。人们盲目相信自发性进步,最开明人士带着宗派狂热极力推动无节制和无监管的社会变革。变革为人民生活带来的痛苦难以言表。诚然,若不是有保护性反制行动消减了这自我毁灭机制的行动,人类社会可能遭受灭顶之灾。


  因此,十九世纪社会史是双向动力[9]的结果:一方面是与真实商品相关的市场体制在扩张,另一方面是对虚拟商品的制约。尽管市场一方面在全球扩张,所涉及商品之数量增长至不可思议的规模,但在另一方面措施和政策整合为各种强有力的制度,以阻挠与劳动力、土地和资本相关的市场行动。在金本位制之下,商品、资本和货币的世界市场为市场机制注入前所未见的动力,但同时出现了深层次运动旨在对抗由市场掌控经济体系的有害作用。社会保护自身以避免自发调节市场体系的内在危险;这是当代历史的最全面特征。


英格兰劳工及济贫法律大事记


  1215年: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建立(天赋)人权的概念,对自由人权的影响颇大,像英格兰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以及 1679年的「人身保护令」都出自宪章第39条,美国的联邦宪法及各州的宪法多少受其影响。

  1349年:〈工匠法〉要求人们留在家中,并且要为地主工作,不管地主给予多少报酬。除了老人及无法工作的人,法律禁止乞讨及施舍。首度将贫民分类为值得帮助的穷人如老人、残障者、寡妇幼儿等;不值得帮助的穷人如身体条件可工作却未就业的成人。

  1531年:穷人救济法案授权地方官员许可某些特定的人(如老人及无生活能力的人)在邻近地区乞讨,若无许可而乞讨者则予以处罚。为了执行此法案,官员必须提出判断是否给予执照的标准与程序,并且给予申请者许可的类别。

  1601 〈伊丽莎白济贫法〉主张以地方(教区)标准来管理贫穷救济,每一教区纳税人仅对该教区之贫民负责。济贫法也为贫穷儿童制定学徒计划,为依赖人口规划工寮济贫院,而对健壮而不工作的贫民予以严厉惩罚。

  1662年:〈定居与迁移法〉是世上第一条以居住地为资格决定帮助与否的法律。市政当局被授权只能帮助当地的贫穷居民,更排除可能成为受助的依赖人口的司法权利。此法赋予主政者有权评估该地贫困的潜在人口,此法虽严苛而且充满了对贫民的惩罚性,但对贫穷原因的探讨有颇多着墨。

  1697年:Bristol市设立工寮济贫院,很快传遍整个英国以及部份欧洲。此法的规划本来是为了避免增加济贫税,所以要求穷人必须在工寮工作,否则不予救济以示惩罚。工寮经常与私人企业订定契约由私人企业家管理,让穷人在工寮工作来换取照顾。住在工寮的人经常是非常年幼的儿童,无谋生能力或年老的依赖人口,工寮只给最低度的照顾,却要他们像奴隶一样长时间工作。

  1782年:〈Gilbert法〉为工寮住民被剥削权利而呼吁要求给他们更人道的待遇,此法案使许多工寮被关闭,建立了穷人可在家中接受救济的制度(院外救济),而且要求六岁以下儿童必须与家人一同安置。其他未关闭的工寮则由市政职员代替企业家管理。

  1795年:史宾汉兰制度订立贫穷线。有工作的人若其收入低于贫穷线可从政府领到救助,数额根据当时面包价格与该人家中依赖人口数目而定,当物价上涨而工资下降,由公帑补足差额。

  1834年:〈新济贫法〉强调自立原则,再也不认为公共救助是人民的权利,政府也不必为百姓的失业负责,而且建立了「次于合格标准」的原则,意即受助者所得的救济金额绝对不能超过有工作者的最低工资。

  1847年:〈工厂法〉规定妇人及儿童的最高工作时间由原来的 13-18小时降为 10 小时。

  1908年:〈老年退休金法[10]〉向年满七十岁以上老人发放退休金,唯需经资产调查,而国民无需为此供款。

  1911年〈国民保险法[11]〉确定由在职者、雇主与社会分担国民的医疗和失业救济金开支。

  1925年:〈寡妇、孤儿及老年缴费式退休金法[12]

  1942年:Beveridge的《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报告书[13]〉催生了其后工党在1945年上台执政后扩大国民保险范围和建立国立医疗体制。

录自:简春安〈从典范变迁看社会福利的发展〉,略有改写和补充。






[1] 原注1:Henderson, H. D., Supply and Demand, 1922. 市场的实务有两方面:为不同用途分配要素,以及组织各项力量以影响各项要素的总体供给。

[2] extra commercium

[3] Statute of Artificers。〈工匠法〉限制价格,设定工资上限,限制劳工的人身自由和监管培训。当地官员有责任控制农业工资;行业工会控制城镇的工资。这实际上把以前封建时代工艺行业公会的功能交给新成立的英格兰国家。

[4] Poor Law。1601年伊莉萨白一世女王颁布第一部〈济贫法〉,规定地方政府负责济贫工作,授权当地官员以教区为管理济贫事宜单位,征收济贫税及核发济贫公帑。救济细节因人而异:年老及丧失劳动力者在家接受救济;贫穷儿童在指定人家寄养,到一定年龄时送去当学徒;流浪者被关进监狱或送入教养院。

[5] 原注2:Hawtrey, G. R., op. cit. Hawtrey认为功能在于「把所有商品的相对市场价值变得彼此相若。」

[6] 原注3。马克思论及商品价值的崇物特征,是指真实商品的交易价值,与本文提到的虚拟商品无关。

[7] commodity fiction

[8] 原注4:Cunningham, W., "Economic Change," Cambridge Modern History, Vol. I.

[9] double movement

[10] Old Age Pension Act

[11] National Insurance Act

[12] Widow, Orphans and Old Contributory Pension Act

[13] Report of the Inter-Departmental Committee on 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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