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

第一章 马克思、恩格斯论社会自由问题


1.资产阶级自由的问题
2.出版自由
3.党的纪律与表现自由


1.资产阶级自由的问题


  在本章中,将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自由的批判,他们对在向共产主义过度的社会中社会自由的展望,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在同封建政权的斗争中发展了出版自由思想,他们对无产阶级政党内部表现自由[注:所谓表现自由是指人们用各种方式表达自己的思想、意愿、主张以及发表研究成果等自由。黑格尔认为人的本性之一是要求“自我表现”。马克思也说过人是自我表现的动物——译者]的态度,来探讨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创始人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最初是怎样评价人的自由——社会自由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原来是以言论自由战士的姿态初次登上欧洲论坛,用它犀利的笔锋开始同封建政权作斗争的。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我们将在下一节里详细研究。马克思(还有恩格斯)所从事的这一斗争的意义在于,它不仅仅是汲取了近代民主的思想,而且还进一步发展了这一思想。这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开始其社会活动的时候——十九世纪四十年代初——就不是作为资产阶级自由思想家,而是作为已经克服了资产阶级局限性的自由思想家,向封建政权提出了人类社会自由的主张的。

  马克思、恩格斯很早就看穿了资产阶级自由的局限性。例如从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1844年)以及恩格斯的《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1843年)中,就可以了解到这一点。在上文中,恩格斯是这样论述法国革命所产生的民主制的。

  “法国革命为欧洲民主制奠定了基础。依我看来,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结底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的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制和其他任何一种政体一样,最终要破产,……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么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注: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版,第576页]

  第一,在这里,恩格斯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自由是“假”的,仅仅是“徒具空名”的东西。但是第二,恩格斯也谈到了应该有“真正自由”地表现的自由。我们应当注意的,自然是后一个问题。当谈到“真正的自由”以及“真正的平等”时,恩格斯设想的是什么样的自由、平等呢?这种自由、平等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自由、平等又有那些不同呢?

  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1880年)一文中,恩格斯一开头就谈到了导致产生“现代社会主义”的主要原因,指出现代社会主义的出现一方面是认识到现实中存在的资本家同雇佣工人的阶级对立以及生产力的无政府状态的结果,但是另一方面,在思想史上,现代社会主义是对“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家所提出的各种原则”的“进一步的,似乎更彻底的发展”[注: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十九卷,第205页]恩格斯给这些思想家们下了这样的定义,认为他们是“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伟大人物”。

  那末,那些“伟大的”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是什么呢?恩格斯随后说明了这个问题。这些原则就是“理性的王国”、“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不可剥夺的人权”。这些取代了以往所有非理性的社会形态和传统概念[注: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 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十九卷,第205页]。由此我们可以确认这一事实,即: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对主张人类自由平等的近代民主主义思想怀有深深的敬意,并认为自己的思想是近代各种民主主义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但是,恩格斯接着指出,所谓“理性的王国”是“资产阶级理想化的王国”;所谓“永恒的正义”是“在资产阶级司法中得到实现”的;“平等”“归结为法律面前的资产阶级的平等”;被宣布为“最主要的人权之一”的是“资产阶级的所有权”;而“理性的国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表现为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国”。显而易见,恩格斯的这些指责,与法国那些“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思想家们提出的“各种原则”即他们的社会思想无关,而是与革命在现实中产生的结果相联系的。

  那末,革命所产生的“理性王国”的内容是什么呢?从法国制宪会议1789年8月通过的《人权宣言》中可以了解到这一点。《宣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第一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第二条),“主权归属国民”(第三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关于社会自由的规定。根据《宣言》,所谓自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第四条),法律“仅仅有权禁止有害于他人的行为”(第五条)。

  关于表现自由是这样明确记载的:“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第十一条)。但是,《宣言》对此也做了限制:“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然而,1793年的《山岳党宣言》废除了这种限制条款,明确表现了思想言论自由的绝对性:“不得禁止……用出版或各种其他方法发表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权利。……由于专制主义的存在或记忆犹新,故有表明这些权利的必要。”(第七条)

  但是,不言而喻,问题在于无论在法国革命哪个阶段的《宣言》中都可以见到关于私有权的主张。1789年的《宣言》宣称,“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要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第十七条)。而《山岳党宣言》对这个所有权的内容进一步做了具体规定,它明确宣称,“所有权就是各个公民有随意享受和处理其财产、收入、劳动成果和实业成果的权利”(第十六条)[注:《人权宣言集》岩波文库第128页。请参看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十八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和世界知识出版社出版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关于人权、自由、平等、博爱言论选录》中有关部分。]

  无庸赘言,在为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的出现所拟定的各项原则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最为重视、批判最多的,莫过于这个资产阶级的所有权,即私有财产制度了。在上述一些文章中,恩格斯指出,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新阶级的统治下,革命提出的人人自由平等的口号到头来成了徒有其名的东西。反过来说,应该看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批判的,既不是“伟大的启蒙思想家”们所提出的“各种原则”本身,也不是《宣言》中所规定的其他基本人权,而是资产阶级社会里实现自由、平等的欺骗的、徒具形式的实体,以及作为其根源的私有制本身。应该认识到,恩格斯在谈到“继承”为法国革命进行思想准备的“伟大人物”们提出的“各项原则”时,他的意思是要继承人类的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恩格斯谈到是这些思想“进一步”、“更加彻底”的时候,他是在说,人们在学术方面已论证、调查了为完全实现人类的自由平等,废除私有制是必不可少的。

  从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创立之际,马克思起草该协会中央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协会临时章程》(1864年)的“前言”部分也可以看出这一点。马克思首先明确指出,创建国际工人协会是根据一下理由——即“工人阶级的解放”必须通过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为工人阶级解放而进行的斗争不是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而是意味着争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消灭“任何阶级统治”的斗争;“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垄断者的支配”正是“一切形式的奴役即一切社会贫困、精神屈辱和政治依附”的根源。因此,“伟大目标”是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注:马克思《协会临时章程》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十六卷,第15页]

  在理解马克思主义与人权的关系上尤其重要的,是下面一段:“他们宣布,这个国际协会以及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和民族。

  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身,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由此不是也可以看出,马克思和第一国际的创始人认为,他们所从事的运动的任务就是通过人类的经济解放,使法国革命中关于“人权”的宣言变成对所有人都具有实际意义的东西吗?

  这一点应当特别引起重视。因为仅仅把马克思主义作为使人类从剥削和财富不平等中获得解放的思想,从而把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仅仅理解为从剥削和财富不平等中获得解放,即仅仅理解为实现经济自由的倾向,是根深蒂固的。

  在论述社会主义制度下政治自由的本质的时候,苏联有关自由的理论总是引证资产阶级自由的徒有其表和欺骗性。苏联科学院国家法学研究所编纂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的一般学说》(1970年)就是一例。这本书在论证民主的概念时(第八章,国家与民主)写道,“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我们是给予高度评价的。而只有社会主义才能使这些思想成为现实,并赋予它们以真正的生命”。这段话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与此同时,在这本书的作者们在谈到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对立”,在谈到这两者“在原则上互不相容的性质”、“两者的质的差异”以及“前者对后者的优越性”,并声称社会主义民主是作为“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否定”而产生,资产阶级民主的“各种最后的特性与制度”只有经过“从本质上进行改造”才会成为工农政权所必需的东西的时候[注:蓝田勇监译《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学说<基本制度和概念>》日本评论社1973年版,上卷311、313、314页],他们不应该没有觉察到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在为有限制的苏维埃自由进行辩护时,这种论点被再三引用。但是,只要不具体地说明社会主义民主与资产阶级民主的“对立”与“质的差异”以及构成前者的“优越性”涉及哪些方面,这种论点就是没有意义的。这本书在下面还谈到了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否定”的社会主义民主以及这个民主对资产阶级民主的“各种最后的特性与制度”的“本质上的改造”。并在同一章中论述说“新的工人国家吸收了劳动人民在争取自己权利的斗争中所获得的资产阶级民主中最有价值的东西”[注:蓝田勇监译《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学说<基本制度和概念>》日本评论社1973年版,上卷311、313、314]。看到这里,该书作者们的见解越发难以理解了。结果,这本书一方面并没有明确回答社会主义自由为何物,另一方面,由于主张个人与国家、社会的利益一致,实际上得出来在社会主义,自由问题似乎并不存在的结论(第十二章,“国家、法与个人”)[注: 蓝田勇监译《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学说<基本制度和概念>》日本评论社1973年版,下卷149-150页]

  该研究所编纂的《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1970年)一书在论述自由的“阶级内容”时,是这样区别资产阶级自由与社会主义自由的:

  “对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来说,它(指自由——引用者)意味着资产阶级的各种关系摆脱一切封建压迫的自由以及商品流通、剥削雇佣劳动的自由。而社会主义来说,它意味着从资产阶级压迫下解放劳动……因此,自由如果同从资本压迫下解放劳动相矛盾,它就是欺骗”[注:《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莫斯科1970年版,第62页]

  这种论点必将导致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因为这种主张不是把剥削下获得解放列为人类自由中最根本的自由,而是在人类的各种自由中,仅仅把有关经济关系方面的自由拿来对比,却不去对比政治上的各种自由。实际情况是,资产阶级革命尽管有它的局限性,带来了剥削的自由,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政治自由。沙夫纳札罗夫在《社会主义民主》(1972年)一书中也认为,使人受到饥饿、剥削、危机和失业威胁的资本主义社会不能说是自由的,宣称社会主义带来了“真正的自由”,即“摆脱剥削和压迫的自由”[注:沙夫纳札罗夫在《社会主义民主》莫斯科1972年版,第170-171]。《科学共产主义》(费多谢也夫等集体编写,1972年)一书进一步发展了这种观点。在本书的第四部分“社会主义的发展与向共产主义的过度”中依然是通过与资产阶级自由作对比来说明社会主义自由的。书中指出,资本主义仅仅是实现了私有制和剥削的自由,在资本主义社会,个人自由显然受到财产的限制[注:《科学共产主义》莫斯科1972年版,第446页]。关于资产阶级自由的这种论点实际上是企图在物质财富生产的发展中找出社会主义自由的本质的一个伏笔。

  事实上,以上关于资产阶级自由的一系列看法有它一定的道理,但问题在于,这种对资产阶级自由的认识是简单、片面的。

  前面提到的这些苏联理论家们忽略了这些事实,即马克思主义是为了实现人类的真正的自由平等而否定私有制的,在这意义上,马克思主义是谋求以最完备的形式实现近代民主主义的自由、平等观念的思想。必需指出,这些理论家打着使自由具有实际内容的旗号,但他们却抛弃了对至关重要的自由本身的郑重态度。

  那么,对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政治自由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与政治自由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是如何设想的呢?

  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一书中,论述了无产阶级革命所应该经历的发展道路。根据恩格斯的论述,在第一阶段,首先建立民主的国家制度,由此奠定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假如无产阶级不能立即利用民主来实行直接侵犯私有制和保证无产阶级生存的各种措施,那么,这种民主对于无产阶级就会是毫无用处。”恩格斯为此提出了十二条最主要策略,其中丝毫没有包含对政治自由的限制[注:《共产主义原理》马恩全集中文版,第4卷,第367页]

  这样,对私有制的侵犯本身就成为无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总目的。但这种对私有制的侵犯是否一定要伴随着对政治自由对侵犯呢?——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都没有提出明确的设想。然而,从前面引述的恩格斯的话中可以看出,所谓利用民主作为侵犯私有制的手段的命题,意味着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得的保障的居多数的无产者通过行使这种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来侵犯私有制。

  大家知道,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承认革命的和平发展的可能性的。在《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稿批判》(1891年)中,恩格斯写道:“可以设想,人民代议机关把一切权力集中在自己手里,只有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按照宪法随意办事的国家里,旧社会可能和平地进入新社会”[注:恩格斯 《1891年社会民主党纲领草稿批判》马恩全集中文版,第22卷,第273页]。在这里,虽然还不清楚恩格斯出于何种考虑而使用了“和平的”这个字眼,但可以认为,“只有取得大多数人民的支持”就能够随意办事这句话,指的是政治上的各种自由和权利得到完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的过渡。

  总之,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在世时未能看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实现,所以从马克思、恩格斯那里是不可能得到有关无产阶级专政和政治自由关系的明确回答的。在新政权下,政治自由应该摆在什么地位呢?——这必需根据列宁的革命设想以及俄国革命的实际过程来具体搞清楚。


2.出版自由


  如前所述,马克思是作为言论自由的战士而登上论坛的。马克思在开始其社会活动时的第一篇论文《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就是批判政府欺骗性的出版限制政策的(这篇论文写于1842年,在德国未发表,翌年发表于瑞士)。1842年4月后,马克思成为《莱茵报》的撰稿人,同年十月任主编。马克思作为这家报纸的撰稿人提出第一个问题就是出版自由。《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谈到就是这个问题。如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这个副标题中所看到的那样,这篇文章对莱茵省议会关于出版自由问题进行的审议作了详尽的研究,对审议中的观点逐一进行了分析和批判(这篇论文发表于1842年,从发表的顺序看,这篇文章是第一篇论文)。随后,马克思在《莱茵报》上撰写的文章《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1842年),也提出了学说活动自由的问题。如从标题所知,《<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一文涉及的也是出版自由的问题。

  这样,在抗议书报检查而离开《莱茵报》,着手研究黑格尔的法哲学和犹太人问题之前,马克思一直最重视表现自由以及学术自由是的问题,并同政府对这些自由的限制进行了斗争。

  但是,对我们说来,重要的不仅是确认卡尔·马克思以言论自由战士的姿态登上论坛的事实。更重要的,是要了解马克思是怎样评价言论出版自由对于人类的价值的。从这种思想出发,在这里要仔细研究,马克思在上述一系列论文中是基于什么理由或根据,对官方限制出版自由的规定加以诘难的?马克思从几个观点展开了批判,在这里准备举出被认为是最重要的论点。

  首先,马克思提出的第一个论据是:出版限制、书报检查妨碍了对真理的探索。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一文中,他引述了书报检查令中所谓“书报检查不得阻碍人们严肃和谦逊地探讨真理”这段话,指出这个规定是使研究离开真理,使研究对未知的第三者顾虑重重的命令。他反问到道,一面耽心着第三者,即书报检查,一面从事研究难道还不失去真理吗?而真理探索者的义务难道不正是毫不犹豫地向着真理前进吗?马克思指出:“真理像光一样,它很难谦逊;而且要它对谁谦逊呢?对它本身吗?Veoum index sui et falsi(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那么,对虚伪谦逊吗?

  如果谦逊是探讨的特征,那么,这与其说是害怕虚伪的标志,不如说是害怕真理的标志。谦逊是使我寸步难行的绊脚石。它是上司加于探讨的一种对结论的恐惧,是一种对真理的预防剂。”[注: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恩全集中文版,第1卷,第6-7页]在这里马克思展示了这样一种论点,即在探索真理上,研究过程的绝对自由以及发展研究成果的绝对自由都是不可缺少的。反过来说,表现自由成了探索真理所必不可少的条件。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的论文中,马克思也从同样的观点出发,对《科伦日报》的社论进行批判。这家报社的社论一方面鼓吹学术研究自由,但同时又竭力主张应该把学术研究自由的需要同学术研究范围之外的东西区分开来——对这种为某些书报检查制造根据的主张,马克思是这样予以反击的:“科学研究的界限不由科学研究本身来决定又有谁来决定呢?根据该社论的意见,科学的界限由它来决定。由此可见,社论承认‘官方理性’的存在,这种理性不向科学学习,反而去教训科学,并俨然成为一种科学的预见,规定科学家应该有多粗的胡须才能成为世界智慧的化身。社论相信书报检查的科学灵感。”[注:马克思《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 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去,第112页]

  真实的裁判者不是“官方理性”而是科学探索本身——用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对照今天苏联意识形态政策的实质,是极其重要的。

  马克思提出的第二个论据是,在法律责任方面,应该把思想的表现同行为区分开来,思想的表现本身应置于追究法律责任的范围之外。在批判书报检查令的论文中,马克思提出了如下主张:“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

  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注: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16、17页]

  正像马克思自己向阿·卢格所说的那样[注:马克思致阿·卢格(1842年6月15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二十七卷,第426页],与以往的论文不同,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他是从“另一观点”研究了出版自由的问题(1842年4月27日)。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第三个论据——出版工作的崇高社会使命。

  马克思认为出版是人民自我认识的形式。

  “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精神的智慧,是人民自我信任的体现,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自由的出版物是变物质斗争为精神斗争,而且是把粗糙的物质形式理想化而获得体现的文化。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在自己面前公开忏悔,而真诚的坦白,大家知道,是可以得救的。自由的出版物是人民用来观察自己的一面精神上的镜子,而自我认识又是聪明的首要条件。它是国家精神,这种精神家家户户都像付出比用煤气灯还少的花费就可以取得,它无所不及,无所不在,无所不知,它是从真正的现实中不断涌出而又以累增的精神财富汹涌澎湃地流回现实去的思想世界。”[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75页]

  马克思赋予出版,从而也赋予著作工作以意义如此广泛的国民自我认识活动的性质,他不认为著作工作是其他什么东西——例如谋生手段——而把著作看做是目的本身。马克思并不否认作家“当然必需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马克思认为,作家“决不应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作家绝不把自己的作品看做手段。作品就是目的本身;无论对作家和其他人来说,作品本身不是手段,所以在必要时作家可以为了作品的生存而牺牲自己个人的生存”[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87页]

  赋予出版、著作以如此意义的马克思不能容忍把出版自由同其他自由——如商业自由——相提并论。马克思认为出版领域极崇高的领域。为了维护某一领域的自由,必需掌握这个领域的自由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把出版自由作为一种行业自由,是“在未保护之前先行扼杀的一种对出版自由的保护”,不能说降低为行业的出版是忠实于它的性质的,不能说这样的出版是与其崇高性相称的,也不能说这种出版是自由的。这样,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出版的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86页] 马克思在这里所论述的,并不是印刷业者及出版业者的经营自由,而是作者本身的出版,即著述工作的自由。

  为防止出版物给社会造成有害影响,出版检查是必要的——马克思提出的第四个论据就是对这一主张的反驳。正因为这一主张已成为今日苏联的既定国策,所以应该仔细精读马克思下面这段反论。

  “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检查是批评。它是出版自由自身产生的一种审判。检查制度是政府垄断了批评。但是,当批评不是公开而秘密的,不是理论上的而是实践上的时候……当它不是理性的利刃而是作为专横的钝剪的时候,当它只想批评而不想受到批评的时候……错误地把个别人当作普遍智慧的化身,把强力的命令当成理性的命令……而把粗暴蛮横当作论据有力的时候——这种情况下难道批评不是失掉它的合乎理性的性质了吗?”[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68页]

  在批评书报检查令,维护出版自由时马克思提出的论据还有很多,不止以上列举的那些。但在这里仅再举出一个,这就是把出版自由摆在实现人类普遍自由的位置上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否认出版自由就是否认人类自由[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46页]。按照马克思的看法,要是应该拒绝作为作为实现普遍自由的自由出版以及出版自由,那么就更应该拒绝作为实现特殊自由——即实现政府垄断的特权——的书报检查以及检查下的出版[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58页]

  最后应该指出马克思所论述的、与维护出版自由相联系的各种自由的相互关系问题。这同时也是马克思维护出版自由的最后的主要论据。马克思这个论点就是,在出版自由这个特定自由遇到危险时,自由本身一般也就面临危险了。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接下来,他就这样写道:

  “自由的一种形式制约着另一种形式,就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问题。只要自由的某一种形式受到排斥,也就是整个自由受到排斥,……自由的存在注定要成为泡影,而不自由究竟在什么领域内占绝对统治地位,将取决于纯粹的偶然性。”[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95页]

  因此,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当自由的某个特殊存在成为问题时,不懂得这是在特殊领域内表现出的普遍性问题,而认为这不过是个特殊问题——没有比这种思想更荒谬的了。马克思的这一提示,是向容易对人类各种自由采取不一致态度——例如对某种自由极其敏感,对某种自由又非常迟钝——的人们的严重警告。

  大概还没有人否认马克思在1842-1843年主张出版自由时提出的上述论据的正确性、真实性。这些论据被看做是具有超制度性质的真理。应该说,嘴巴里在讲马克思的自由理论的人却没注意到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的论述,这不仅是根本无法理解的,也是极其荒谬的。而奇怪的还在于,人们在论述社会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时虽然引用弥尔顿的《言论自由》(1644)和J·S·密尔的《论自由》(1859),却对马克思的论文只字不提。因为,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的论述在内容上不仅不次于弥尔顿和密尔,而且在有关自由的论据上甚至还要胜过密尔,在逻辑推理的严谨和尖锐性上,这些论述都是无可比拟的。阿·卢格在1842年7月的《德意志年鉴》上撰写了关于关于马克思《莱茵报》论文的评论。他写到:“关于出版自由,以及捍卫这种出版自由方面,从来没有、甚至也不可能有比这说得更深刻透彻的了。”[注:格列维奇《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新闻理论的创始人》莫斯科1973年版,124页,请参看林海著《马克思传》一书,中文版,第53页] 卢格的话在七十年代的今天仍然适用。

  尽管如此,在今天的苏联——还不仅限于苏联——并没有正确对待马克思早期的出版自由思想。在论述马克思关于自由的思想时,大多是无视马克思的这些早期著作,不然也是把这些思想同马克思论述的哲学意义上的自由混同起来。总而言之,这是丢掉了社会自由的观点,丢掉了马克思有关自由理论的精髓。其原因之一就是对列宁、更正确些说是对列宁的指示作了教条主义式理解。众所周知,列宁曾经指出,在《莱茵报》工作时期,“可以看出马克思已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从革命民主主义转向共产主义”。然而马克思还没完成这个转变,[注:列宁《卡尔·马克思》列宁全集中文版,第二一卷,第59页]但是,不具体分析《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的唯心主义是以怎样的形式存在于那些问题上,而只凭列宁的话就轻视这个时期的马克思的思想,抛弃了他那些隐蔽在唯心主义言词中的对事物的深刻洞察,这难道不是非科学、非建设性的吗?

  在《莱茵报》工作时期的马克思关于出版自由的主张中常常受到批判的,就是关于著作工作的自我目的性的问题。例如在弗里德冷代写的《马克思恩格斯与文学问题》(1962年)中,就把马克思的这个命题以及否定作为行业的出版的命题理解为具有夸大精神活动、贬低物质活动意义的唯心主义观点[注:弗里德冷代《马克思恩格斯与文学问题》莫斯科1972年版,第70页]。格列维护奇的《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新闻学理论的创始人》(1973年)一书也把马克思关于著作活动的自我目的性的命题看做是唯心主义[注:格列维护奇《马克思恩格斯——共产主义新闻学理论的创始人》(1973年),第128页]。正如弗来维尔曾经指出的那样,马克思是利用这个命题来证明马克思从未承认过的、“为艺术而艺术的理论的某些正确性”的说法是绝对错误的[注:弗来维尔《马克思主义艺术理论研究》国民文库版,1955年版,第64页] 。但是,弗来维尔随后所指出的,马克思在谈到著作活动的自我目的性时,他不仅是为了保护作家的自由,使作家不屈于商业主义、腐败和资本。应当认识到,马克思主张,著作活动应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由的人类精神的自我表现。按照中野彻三的看法,马克思所说的这种自我表现正是,在不是作为强制或作为其他目的的手段的活动中,为“积极发展、实现和创造自己的素质和能力”这一人类根本需要的自由[注:中野彻三《马克思主义与人类自由》,《现代与思想》第19号,1975年3月,第63页]。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说,它是属于“在真正物质生产领域的彼岸”“以本身作为目的的人类能力的发展”得以繁荣的真正的自由领域[注:马克思《资本论》中文版(郭大力、王亚南 译)第三卷,第962、963页]

  与此适成对照,柯尼琴著的《列宁关于出版物的党性与自由的理论》一书,重视马克思上述论文中有关自由的论述,在对马克思关于自由的论述的理解上没有出现混乱,也并不认为关于著作活动的自我目的性的命题就是唯心主义等等。在这些地方,在苏联同类书中是独一无二的。但就是这个柯尼琴也仍然是以列宁的那段评语为依据,没有放弃认为《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是“民主主义的,还不完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立场[注:柯尼琴《列宁关于出版物的党性和自由的理论》莫斯科1971年版,第11页]。不仅如此,柯尼琴还严重歪曲了马克思的话。马克思指出“出版最主要的自由就在于不要成为一种行业”之后,补充道:“把出版物贬为单纯物质手段的作家应该遭受外部不自由——检讨——对他这种内在不自由的惩罚”[注: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辩论(第一篇论文)》马克思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81页]。 而柯尼琴却把这段话说成是“在开始一般地反对所有书报检查令的马克思,在这里又把它作为与资产阶级出版物唯利是图性质作斗争的一种手段而加以认可了”[注:柯尼琴《列宁关于出版物的党性和自由的理论》莫斯科1971年版,第189页]。柯尼琴一方面对马克思这段辛辣讽刺如此歪曲,另一方面却对马克思关于“从出版自由的本质自身所产生的真正检查是批评”的论述一声不吭。人们不能不怀疑,这种歪曲和沉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立场上的矛盾及混乱的责任,是否应该完全归于作者自身——特别是正因为像后面要谈到的那样,这是一个对苏联“三六年宪法”作了独特的、而且是动人的解释的人物——总而言之,这种立场是为了给社会主义社会下,对言论出版自由的限制正名而做的准备。

  不能认为,马克思“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就放弃了他在《莱茵报》期间,在批判书报检查、维护出版自由时所提出的观点。几年之后,作为当事人,马克思同政府压制言论的行为进行了斗争。1848年,担任《新莱茵报》主编的马克思、编辑部成员恩格斯,以及发行负责人海尔曼·科尔夫被控违法。第一次审判于1849年2月举行,在法庭上,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事实同法律条款相对照,详细说明了这一控诉是站不住脚的。但更为重要的,马克思、恩格斯在法庭上联系报纸的维护自由的社会使命,提出了出版自由的主张。

  马克思是这样说的:“报纸按其使命来说,是社会的捍卫者,是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所不在的耳目,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注:《新莱茵报审判案》马克思的发言,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六卷,第275页]与过去不同的是,在这里,马克思强调指出了站在维护自由立场上的报纸具有官方批判者的性质。

  恩格斯从报纸负有说真话的使命的观点出发,对陪审员这样谈到了出版自由:“如果禁止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每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的荣誉和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把报纸置于两者之一的地位:或者歪曲事实,或者是完全避而不谈;——那么,各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如果你们想这样做,那么你们就宣判我们有罪吧!”[注:《新莱茵报审判案》恩格斯的发言,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六卷,第275页]

  陪审员向被告宣布了无罪的判决[注:《“新莱茵报”被宣判无罪》马恩全集中文版,第六卷,第689页]

  无可否认,马克思、恩格斯在科伦法庭上阐明的主张发展了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提出的观点。1851年,当海尔曼·贝克尔计划出版马克思的全集时,马克思为这个全集的第一卷寄去了他的《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注: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一卷,第3页],这说明在许多年之后,马克思也并没有为把年轻时的论文再次献给读者而感到有什么羞耻。不仅如此,马克思在同普鲁士书报检查令做斗争时提出的观点,在他和恩格斯晚年的思想中仍大致可以依然如旧的地看到。


3.党的纪律与表现自由


  马克思、恩格斯尊重表现自由的立场不仅贯穿在不屈从于政治权力上。他们认为,就是在由每个人自由意志组成的无产阶级政党中,也应坚持这一立场。马克思恩格斯自己就是一贯这样做的。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在人类社会自由问题上的这种立场同时也表现了他们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类自由的地位的展望。

  从恩格斯晚年的一系列书信中,可以找到他关于党的纪律与党内表现自由间关系的极为重要的意见。举一些例子。

  第一,对丹麦社会民主工党处分党员问题的意见。丹麦社会民主工党创建于1876年。后来党内出现了改良主义派和革命派。1889年,丹麦党的中央委员会决定将党内少数派开除出党。有个被开除的革命派领导人格·特利尔就这一事件征求住在伦敦的恩格斯的意见。为此,恩格斯在给特利尔的信(1889年12月18日)中就两个问题谈了自己的看法。恩格斯首先批判了特利尔宗派主义的政治路线——即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应在原则上完全拒绝同其他政党的合作,即使这是暂时的。但是,恩格斯也不赞成批判特利尔政治路线上的错误直接与组织上的开除联系在一起。恩格斯说,目前任何社会主义工党也绝不要按照丹麦方式对付“自己队伍中产生的反动派”。恩格斯这样回答的根据到底是什么呢?

  “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温和派和极端派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加思索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的队伍中又消灭言论自由吗?”[注:恩格斯《致格·特利尔》(1889年12月18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七卷,第323页]

  在这里,恩格斯指出,为了党和工人运动的发展,必须在党和工人运动内部保障批评的自由,开展自由的思想斗争。作为这一切的结果而在内部出现相互斗争的派别对于党和工人运动的发展毋宁说也是必要的。恩格斯的最后一段话特别值得注意。这显示出,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为从国家政权手中赢得自由的斗争与保障无产阶级政党内部的表现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他们过去在要求出版自由时的各种论点并非是单纯作为从国家政权手中赢得自由的论据而提出来的,这些论点不仅适用于国家这种组织,而且也适用于自愿结合的组织。

  第二个例子是关于德国社会民主党本身出现的——正确地说,是将要出现的——处分问题。使该党处于非法地位的《反社会党人法(1878年制定)》到1880年虽然失效了,但在1890年社会民主党内却出现了没有考虑到这个政治条件的变化、追求冒险主义的“青年派”,他们对党的领导机关展开了批评。恩格斯看透了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们——特别是威·李卜克内西和奥·倍倍尔急于处理这个问题的打算,表示出极大的耽心。

  在给弗·阿·佐尔格的信中(1890年8月9日),他一面陈述“青年派”谴责党的领导机关,结成反对派的情况,一面这样写到:“在反社会党人法案废除之后,要禁止这样做简直是不可能的。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在这段话之前,恩格斯说:“帝国最大的党的存在不可能不在党内出现许多各种各样的派别,所以即使是施韦泽式专制(即在党内独断专行——引用者)的假象也应当避免。”[注:恩格斯《致弗·阿·佐尔格(1890年8月9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七卷,第435、436页]恩格斯自然不是否定组织开除这种处分方式本身,他认为,开除只应该在“有说服力地证明这种行为对党的危害”时采取,仅仅是着眼于对“成立反对派的谴责”是不明智的作法[注:恩格斯《致弗·阿·佐尔格(1890年8月9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七卷,第436页]

  在给弗·阿·佐尔格写了这封信的第二天,恩格斯又写信给李卜克内西,直接提出了以下意见:“……但是要注意,不要为未来的困难撒下种子。不要造成不必要的牺牲者,要表明你们那里充满着批评的自由,如果非开除不可,那只有举出昭然若揭、证据确凿的卑鄙行为和叛变行为的事实(明显的行为),才能开除。”[注:恩格斯《致 李卜克内西(1890年8月10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七卷,第441页]

  应该注意的是,在给佐尔格和李卜克内西的信中,开除出党的依据不是由于表达意见,而是由于进行了明显有害的活动,恩格斯的这一观点同他的党内批评,讨论自由的主张是同等重要的。这不由使人想起马克思在1842年的论文中对发表意见(尽管这本身也是一种行为)与实际行为的严格区分,以及主张只有行为才是法律对象的论述。马克思的这一思想大约经历了五十年,又重新出现在恩格斯关于党内表现自由的主张中。

  但是,在发表马克思论文的问题上,恩格斯自己也必须同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机关对言论的限制作斗争。

  德国社会民主党准备在1891年召开的党的代表大会上决定新的党纲。恩格斯认为,利用这个机会在党的机关杂志上发表马克思十六年前(1875年)写下的“哥达纲领批判”,对制定新党纲是会有帮助的。但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领导机关不愿意发表这篇文章。如恩格斯所揭露的那样,社会民主党的领袖们企图阻挠这篇文章的发表。结果,马克思的文章虽然在党的机关杂志《新时代》以及党中央机关报《前进报》上发表了,但党的领导机关却警告《新时代》杂志,如果以后再发生类似事情就把这家杂志置于党的出版检查之下[注:恩格斯《致倍倍尔》(1891年5月1-2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八卷,第82页]。恩格斯在给倍倍尔的信中提到了这件事,同时,在信中,恩格斯严厉批评了倍倍尔为首的德国社会民主党的领导们压制党内表现自由的做法。

  恩格斯甚至断言,社会民主党的领导机关对党的报刊所采取的态度是把反社会党人法带进了自己的队伍中,这与普鲁士反动残暴的内务大臣普特卡默的所作所为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然而,这对恩格斯个人算不得什么。在谈到自己时,恩格斯这样明确宣称:“如果我要讲话,任何国家的任何党都不能迫使我沉默”。恩格斯更重视的是理性自由对社会主义理论和运动的意义。

  “你们——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在德国党和德国社会主义科学之间哪怕是有一点不协调,都是莫大的不幸和耻辱,更不用说分离了。执行委员会和你本人对《新时代》以及所有出版物保持着并且应该保持着相当大的道义上的影响,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你们也应该而且可以以此为满足。”[注:恩格斯《致倍倍尔》(1891年5月1-2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八卷,第88页]

  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党的纪律问题。他忠告说,不应忘记,在任何情况下,党的纪律都不能像小宗派那样的苛刻。

  最后,再来看一看,恩格斯关于党的报纸的论述。他在1892年11月19日给倍倍尔的信中这样写道:

  “即使是依赖一个工人政党,也是一种痛苦的抉择。而且,即使抛开金钱问题不谈,做隶属于一个党的报纸的编辑,对任何一个有首创精神的人来说,都是一桩费力不讨好的差事。”[注:恩格斯《致倍倍尔》(1892年11月19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八卷,第517页]

  尽可能办一份绝不站在依赖的立场上,甚至不依赖党和金钱的报刊——马克思、恩格斯在很早以前就提出了同样的意见。在这封信中再现了马克思在早年维护出版自由时提出的著作活动就是目的本身的观点。恩格斯进而警告了报刊的在“国有化”——在这里是指党内中央集权式的报刊发行、编辑方针——上走得太远会造成的弊病后,就党的报刊应有的面貌提出了如下建议:

  “你们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判纲领和策略。你们作为党的执行委员会,应该提倡甚至创办这样的刊物,这样你们在道义上对这种报刊所起的影响,就会比对一半是违反你们意志创办的刊物要大。”[注:恩格斯《致倍倍尔》(1892年11月19日)马恩全集中文版,第三十八卷,第517-518页]

  读了上面引用的部分,也许有的读者会不由得怀疑起自己的眼睛,然而这确实是恩格斯的话。苏联出版的资料集《马克思和恩格斯论出版》(1972年)〈编者就是前面所提到过的格列维奇〉虽然,也收入了这封信,但却恰恰全部删去了上面引用的部分。

  党的报刊不仅可以独立于党的机关、在党的纲领和策略的范围内批评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而且可以在党的道德所容许的范围内批评纲领和策略本身——恩格斯关于党的刊物这一思想是从在科学的基础上彻底发展社会主义理论与运动的立场上产生的。无论它给过分迷恋斯大林——日丹诺夫理论的马克思主义者们造成了多大的震动,它仍无可置疑的是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之一的恩格斯(按照恩格斯的说法,也是马克思)的思想。像后面要讲到的那样,列宁也是继承并实践了这一思想的。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