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德﹞鲁道夫·希法亭《金融资本——资本主义最新发展的研究》(1910)

第三章 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信用货币



  我们上面考察了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证明了它的客观价值的必然性,指出了这种必然性的限界以及由货币符号代替的可能性。在流通过程W—G—W中,同一价值量总是双重地存在着,一方面作为商品,另一方面作为货币。但是,商品应首先能够卖出,然后才被支付。商品价值由货币代替之前,商品的换位已经完成。出卖者成为债权人,购买者成为债务人。由于出卖和支付的分离,货币便获得一种新的职能,即货币成为支付手段。商品和货币这两种等价物在出售过程的两极同时出现的现象便告停止。支付手段进入流通,但却是在商品已经退出流通之后。货币不再中介这个过程,而是独立地结束这个过程。如果欠债的购买者没有货币,那他为了能够支付便不得不出卖商品。如果他不支付,便强制拍卖他的财产。因此,商品的价值形态即货币,现在由于流通过程本身的状况所产生的社会必然性而成为出卖本身的目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沟通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社会联系,因此,这种联系本身只有通过货币的中介才能产生;而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表现为一种社会联系,这种联系在货币发生作用以前就已经形成。商品在它的价值由货币代替之前,已经消失,也许早已被消费。支付期与支付义务产生期是完全不同的。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作为支付而付出的货币,不仅仅是中介的、转瞬即逝的以及可以直接代替的经济形式。在内容上,也只有通过支付才能完成这个过程。因为在W—G—W中,如果G被提供信用,那么,出卖了商品的第一个商品占有者,只有在G被支付时才能完成他的第二个形态变化G—W。以前的简单过程现在分为时间上彼此分离的两个组成部分
  另一种情况也是可能的:这个商品所有者反过来也通过拖欠G完成购买G—W,同时等待因出卖自己的商品而收回G。于是,他的支付便依赖于他的商品买主的支付。如果没有支付,那他便遭到破产,也迫使他的债权人破产。因此,要使整个已经完成的交换过程以后不致失效,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必须回流。如果货币没有被支付,那么,商品虽然已经出手,但由于这种出手所造成的社会联系却不能折返回来了,对于个别商品占有者来说,它此后便成了零。商品占有者不能再重新据有他所让出的价值,也不能获得任何价值或支付已经得到的价值。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是以买者和卖者双方同意延期支付的协定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在这里,经济关系来自一种私人活动。除了买和卖之外,还产生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第二种关系,即两个私人之间的义务。
  另一方面,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代表已经完成的买和卖。货币首先只是在观念上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支付是后来才进行的。如果买和卖在同一个人那里进行,那它们便可以互相抵消,只需以货币支付差额。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货币也仅仅是价值的代表,可以被代替。但是,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仅仅中介商品交换,即一个商品的价值为另一个商品的价值所代替,这样过程便完全结束了。这个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是社会的物质变换借以实现的活动,因此,在一定范围内是绝对必要的。因为金币在这里只是进行中介,所以它可以由社会(国家)认可的符号所代替。如果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发挥作用,那么,一个价值被另一个价值直接代替的现象恰恰消失了。卖者交出了商品,但却没有得到社会有效的等价物即货币,也没有得到同样价值的其他商品(它使货币在这种交换活动中成为多余的)。他只有买者的支付约定,但在这一约定背后并没有社会保证[1],而只有买者的私人保证。他交出商品换回一个约定,这是他的私事。这种约定的价值如何,只有在支付日当这一约定能实际转变为货币的时候,才显现出来。因此,卖者交出商品换回一种支付义务,即一张“票据”。这张票据本身也可以被别人认为是可靠的,他们也就会把商品卖给我们的票据所有者。一些人由于一种把支付约定当作完全可靠的东西接受下来的品性,因而只是根据虽然大多数都很有根据但却是他们私人的见解,而结合成一个圈子。在这个圈子内,票据执行着流通手段或支付手段的职能,简言之,执行货币——信用货币的职能。对于这个圈子的人来说,只有在信用货币转变为货币的时候,所有这些交换活动才最终完成。
  因此,同作为由流通中产生的社会产物的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相反,信用货币是私人保证的,而不是社会保证的,因而必须能经常转变为货币,进行兑换。如果这种兑换性遭到怀疑,那么,这种支付手段的代替物便失去任何价值。因此,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只能由支付凭证所代替。这些凭证在它们通过相互往来不能抵消的限度内,必须加以兑换。
  这一点构成票据流通和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流通之间的区别。国家纸币流通是建立在商品流通的社会最低限度的基础之上的。票据流通则占据了这种最低限度之外的地盘。它是建立在当时实际完成的而且是按一定货币价格完成的商品出卖的基础之上的。票据是私人的债务证书,它或者同另一个债务证书相抵消,或者用货币来支付,从而私人债务证书才变成为社会公认的等价物。这种债务证书是由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产生的。它代替货币,而且是通过信用,通过缔约者之间的私人关系,而这种关系的背景是对他们的支付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信任。国家纸币并不是以私人交换过程的完成为前提的,相反地,交换只有通过国家纸币才能完成。国家纸币在这里起纯粹流通手段的作用,从而完成交换,使之在社会范围内有效。交换不必像在票据往来的情况下那样(就票据不能互相抵消而言),只有通过现金支付才能在社会范围内有效。
  国家纸币并不是建立在信用关系基础之上的,把它称之为国债或信用货币是完全错误的。
  国家纸币和票据的不同的发展可能性,是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的:票据只对私人负义务,国家纸币则对社会负义务。国家纸币总额始终是一个统一体,其中每一个别部分都对其他部分负有同样共同的责任。它只能整个地贬值或增值。它的贬值以同样的方式涉及所有社会成员。社会保证同样适用于整个总额,从而适用于它的每个组成部分。社会通过它的自觉的机关即国家,提供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的代替物。信用货币则是私人的创造,它建立在私人交换活动的基础上,只是因为它随时可以兑换货币,而且只有在它随时可以兑换货币的时候,它才有货币的效用,才执行货币的职能。因此,如果这种私人交易不能社会有效地完成,即是说,如果在支付期不能进行现金支付,那么,每张个别的票据都会发生贬值(但任何票据都不会增值)。它可以变成完全没有价值的东西。但是,始终只是个别人的票据成为无价值的,贬值总是只涉及其他个别人,而他们自己的债券并不因此而变化。
  不可兑的纸币必须始终限制在流通过程的最低限度。信用货币量只依赖于商品(货币对它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价格总额。在价格既定的条件下,它的数额只依赖于信用关系的扩展程度,而后者本身又是极其变化不定的。但是,由于信用货币必须始终是可兑的,所以它绝不能按照并通过它同商品的比率而贬值。可兑的信用货币绝不会由它的数量产生贬值(像不可兑的国家纸币那样),而只能由兑换性失灵而产生贬值。即使对可兑性只产生些微小的怀疑,就会立即加以验证。那些曾经沉溺于精巧媚人的“小纸片”之中而完全忘记了黄金的商品所有者,便全都向黄金蜂拥而去。初恋常新(On revient touzours à ses premiers amours)。
  在一定时间内,总是有一定数量的债券流通,这些债券代表由自己造成其出卖的商品的价格总额。为支付这一价格总额所必要的货币量,首先依赖于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后者受两种情况的制约: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的犬牙交错,以致从其债务人B获得货币的A,又把货币继续支付给他的债权人C等等;以及不同支付期之间的时间长短。
  支付期彼此愈接近,同一黄金依次被用于支付的次数就会愈频繁。
  如果在G—W—G过程中,出卖同时或相并行而发生,这就限制流通手段的流通速度,从而限制数量由流通速度所代替。相反地,如果支付同时同地发生,那它们就会彼此抵消并节约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随着支付在同一地点的集中,它们相抵消的特有设施和方法便自发地发展起来。例如中世纪里昂的菲尔曼(Virements)就是如此。为使一些债权在达到某一定总数之前作为正数和负数互相抵消,只需将它们加以对照就行了。这样,便只剩下一个债务差额待结算。支付集中量愈大,差额从而流通的支付手段量就愈小。
  我们已经看到,处于流通即W—G—W中的货币量(这里,流通最低限度数额的黄金,可以通过黄金符号来代替),等于商品价格总额除以同名黄金的流通次数。同样,支付手段量等于债券总额(这又等于通过其出卖而产生债券的商品价格总额)除以同名支付手段的流通次数,再减去互相抵消的支付额。假定流通速度在一定时间内是既定的,假定它等于1,那么,一般执行职能的货币量,等于进行流通的商品价格总额加到期支付的总额,减去相互抵消的支付,最后减去开始执行支付职能和后来执行流通职能的货币。如果各方面销售的商品总额是10亿马克,到期的支付也同样多,但2亿首先用作支付以及后来用作流通,此外还有5亿的支付互相抵消,那么,总共需要13亿马克,这体现了在这一时刻所必要的货币。这也就是我称之为社会必要流通价值的数额。
  一切销售的绝大部分都是通过这种私人信用货币,通过互相抵消的债券和支付凭证来进行的。[2]支付手段对流通手段占绝对优势的原因在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流通关系也复杂化起来,适当的买进和卖出的时点彼此分离,一般说来,只有在能够卖出的时候才予买进的联系也必然瓦解。
  因此,信用货币是在资本家的买卖活动基础上产生的。它产生在流通内部和流通的基础上。它的作用在于,使流通不依赖于现有黄金的限制。就信用货币是有效的意义上来说,黄金不再起流通手段的作用,因此不需要亲身与商品相对立,而只是用来平衡最后的结算,这种结算本身同占用的黄金量相比是巨大的,设有特有的机构用于相互抵消。但是,像我们所看到的,流通既是资本主义生产的条件,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只有当资本家通过流通活动占有生产要素时,资本主义生产才能开始。随着流通独立于真实货币的存在,生产也以同样的程度独立于黄金量。因为这些黄金毕竟耗费了劳动,而且占非生产费用(faux frais)的相当大的部分,所以,货币的代替物便直接形成流通过程中的无谓费用的节约。
  从其产生来看,信用货币量是受生产和流通的大小制约的。它用于商品交易,归根结底是与它中介其交易的商品的价值相符。但是,与国家纸币不同,这里不存在不能增加的最低限度。相反地,信用货币随商品量及其价格的增长而增长。不过,信用货币仅仅是一种支付约定。如果商品同真实的黄金相交易,从而价值与价值相交换,那么,这个过程便最终完成,排除了进一步的干扰。但是,它却仅仅是以支付约定完成的。这一约定能否实现,依赖于债务人能否按同样的价值卖出他所购买的商品或代替它的其他商品。如果交换活动不符合社会条件,或这些条件当时发生了变化,即债务人便不能实现他的支付约定,这种约定也就毫无价值,它也就必须为真实的货币所取代。
  由此已经可以看出,在发生危机时,信用货币量随商品价格的缩减而急剧缩减。但是,这种缩减意味着代表较高价格的信用货币的贬值。销路不畅带来价格缩减,商品卖不出去,同时票据也到了期满日。票据的兑换就成了问题。价格缩减和销路不畅使针对商品发出的信用货币贬值。这种贬值形成了伴随每次商业危机而出现的信用危机的根本因素。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职能包含着一个直接的矛盾。在各种支付互相抵消时,货币就只是在观念上执行计算货币或价值尺度的职能。而在必须进行实际支付时,货币又不是充当流通手段,不是充当物质变换的仅仅转瞬即逝的媒介形式,而是充当社会劳动的单个化身,充当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充当绝对商品。这种矛盾在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中称为货币危机的那一时刻暴露得特别明显。这种货币危机只有在一个接一个的支付的锁链和抵消支付的人为制度获得充分发展的地方,才会发生。当这一机构整个被打乱的时候,不问其原因如何,货币就会突然直接地从计算货币的纯粹观念形态变成坚硬的货币。”[3]

  但是,当信用货币贬值最厉害的时候,也正是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经历最大胜利的时候。这种纸币也像金币一样,是法定支付手段。信用货币的失灵在流通中造成一个空隙,由于害怕空隙(horror vacui),所以迫切需要填补它。这时,扩大国家纸币(或中央银行的银行券。它的信用坚实可靠。像我们将要看到的,它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定而成为国家纸币和信用货币之间的中间阶段)的流通就是合理的了。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那么,货币(金属和国家纸币)便获得贴水,就像美国最近一次危机中的黄金和美钞一样。
  信用货币按其职能要求建立特有的机构。在这一机构中,一些支付要求互相抵消和补偿。随着这种机构的发展,现金也越来越节约了。在发达的银行制度下,这一任务成为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4]
  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第一,进行流通的商品总额,从而社会必要流通价值,急剧增长了;因此,强制通用的国家纸币所能占据的地盘也扩大了。第二,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随着一切债务转变为货币债务,特别是随着虚拟资本的增长,通过信用货币进行交易的范围也扩大了。同要进行的流通过程和支付相比,两者使金属货币大大减少。




[1] 指内容上的经济保证。契约必须履行的形式上的法律保证,自然始终是前提条件。

[2] 在德意志帝国银行的转账业务中,1芬尼现金,1894年承担4.35马克的年交易,1900年承担8.30马克的年交易。

[3]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58页。

[4] 为清算社会交易,德国所需要的现金比英国多9至15倍。支票交易节约14000万英镑左右的银行券。如果现在的法律规定还有效的话,那么,为保证这些银行券必须有大约3500万英镑的货币储备的4倍。(S.雅费:《英国银行制度》,1905年莱比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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