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现代资本主义理论——对马克思、韦伯、熊彼特、哈耶克的比较研究

第四章 资本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Capitalism, Individualism and Freedom



  在以上所讨论的诸理论中,对资本主义结构和发展的分析都是与评判资本主义的功过交织在一起的,特别同社会主义运动有关。现在要考察的理论的不同特征在于,它对资本主义社会没有提出任何有系统的分析,而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作了涉及保卫个人自由的政治哲学的阐述。这一学说的最突出的代表弗·哈耶克宣称:“我们在这里使用〔资本主义〕这个词,因为它是最为人熟知的(但却是极为勉强的)词,按现代含义来说,它大部分是对我们涉及的经济史所作的社会主义解释的产物。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个词在同经过某些迂回的过程已经失去了对劳动工具正当所有权的、无财产的无产阶级的兴起的观念相联系时,特别容易使人误入歧途。[1] ”在这一篇文章的后半部分,哈耶克把这种社会形式称作“工业社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工业社会”在社会科学家中间广泛地得到使用,这些社会科学家坚持认为,在“管理资本主义”和“混合经济”时代,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对立在某些方面已经过时了。[2]

  当然,这并不是哈耶克独有的观点,他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对他现在的思想作了大量的说明,他采用了“大社会”这一术语描述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他宣称这个术[47]语源于亚当·斯密,[3]并和波普尔所使用的“开放社会”具有同样的意义。[4]大社会是一种“自生的或自发的秩序”;[5]他赞许地引用了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观点,利用这一“看不见的手”,那些只以个人目标为基础的个人意图,能够导致“和他本人意图无关的结果的产生”。同时他也诋毁斯密的批评者“没能设想一种不是故意造成的秩序”,而只能设想一种“自发秩序所不能达到的以具体目的为目标”的秩序。[6]但他没有注意到斯密的进一步的评论,“对这一社会本身来说,这并不总是更坏的事”(着重号是我加的),在形式上,这种评论同斯密的道德哲学是相一致的,即认为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需要某种平衡。哈耶克自发秩序的潜在含义同波普尔所表述的观念也是大相径庭的。波普尔赞许地谈到社会制度的“有意识的改变”,或者说“结构化的社会”具有合人心意的可能性,而这却是哈耶克所公开放弃的。一般来说,波普尔对“开放社会”论证的思想来源就是“结构主义的合理主义”,而哈耶克对这种“结构主义的合理主义”却倍加谴责。[7]

  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认为,哈耶克的理论和“开放社会”或“大社会”的概念有什么特别紧密的联系。在哈耶克的思想中,“大社会”只是一种自由的市场经济或放任的资本主义,[8]它和极权主义的“社会主义”或“有计划的”经济相对立。在这一方面,哈耶克的观点类似于马克斯·韦伯的观点,但它采取了更为极端的形式。实际上,韦伯认为,有计划的经济能够通过加强对官僚机构调节的程度消灭个人自由;但同时,他又把已经具有资本主义社会特征的,以及或许在当代工业社会中都不可避免的合理化和机械化过程当[48]作中心议题。在韦伯看来,创造和维持个人自由的领域有一种哈耶克所忽视了的复杂性,对这种复杂性的合理的讨论不仅需要一种哲学的分析,而且还需要对工业社会(不管它是资本主义形式还是社会主义形式)中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制度的实际发展进行深入研究。

  在对资本主义的辩护中,哈耶克挑选出来加以注意的论题,一方面是资本主义经济上的成功,另一方面就是他所宣称的资本主义建立了自由企业经济和个人自由之间的联系。关于前一方面的论题,他在
1954年的一篇论文中作了最明显的表述,[9]这篇论文介绍了试图就资本主义对工人阶级影响问题进行重新评价的一系列研究(这一问题是和“历史上对社会主义的解释”相反对的)。在这篇论文中,他证明资本主义使“工人阶级的地位得到巨大改进”。但是,他对资本主义成功的论证,主要就表现在对有计划经济问题研究的否定上。[10]然而,在任何方面,他都没有熊彼特或马克思阐述得那么充分,在马克思的许多著作中,不断强调了资本主义作为人类社会发展中高度先进的阶段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在哈耶克的讨论中,根本不存在对资本主义历史发展(因而也不存在对资本主义的过渡和对它的扩张中的可能的限制)的考察,另一方面,他也没有考察资本主义矛盾特征和内在压力,以及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成功不相一致的伴随物,而韦伯和马克思一样,却对这些问题作了考察。在第一个问题上,哈耶克的思想和熊彼特的思想形成鲜明对照。正如我们已看到的,熊彼特把资本主义最近的发展阶段看作是一个企业家“逐渐消失”、企业家职能正在被大公司或日益地被国家所取代的阶段。熊彼特认为“长驱直入社会主义”同经[
49]济的不断进步极其一致。而哈耶克却没有注意大公司的增长,[11]却强调企业家和竞争市场连续的重要性,并且他不断提出的主要的批评也是针对国家干预主义在经济上的有害活动。但是,如果我们考察一下1945年以来(也就是经济上国家干预大量增长的时期)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实际发展就会看到,1950年和1973年之间国内生产总值(GDP)和按人口计算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820年到1950年之间的任何时期的两倍多。[12]或者举一个近期的特殊的例子:1979年以来的英国一直是哈耶克用以证明他的资本主义观点的那种政府,但现在英国的特征却是社会腐朽、大众贫穷的增长、大量的失业和经济衰退;而哈耶克的故国奥地利却成为一个失业较低和经济增长率较高的繁荣的国家。在奥地利,社会党(Socialist Party)对经济政策一直发生着强烈的影响,它从1971年到现在一直是执政党。

  因此,在物质生活水平上,资本主义发展最成功的阶段似乎就是“管理资本主义”的时代;但是这一阶段是否就象熊彼特所说明的,应该看作是经济上社会化的必然过程,看作是通向社会主义道路的中途站,这是本书后面要考察的问题。但是,不管怎样,哈耶克对放任主义的资本主义和最小政府的拥护,最初并不是以对经济效率问题的论证为基础的,而是以无障碍的自由市场经济和个人自由之间的紧密的、必然的联系(这被看作是最完善的)这一主张为基础的,哈耶克全部著作中的各种论证,都赞成这种一般的主张。
[13]为了评价这一主张,我们首先需要细致地区分一下它的不同因素。

  哈耶克关于“大社会”的出现,以及他所谓的“自由主[50]义”或“个人主义”出现这一观点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他提出的对西欧早期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以前经济、社会类型之间,在允许个人行为(首先是经济行为)自由方面的对比,这是用很抽象的词句来阐述的,没作任何历史上的研究,但同历史学对15世纪资本主义起源的说明似乎极为一致,[14]表达了一个平常已为人所接受的观点,这个观点就是,通过城市的增长和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封建社会关系的瓦解确实创造了个人活动的新空间,扩大了人类自由的范围——这一变化已不全面地被归结为“城市的空气带来了自由”的警句。[15]马克思也持类似观点,尽管作了各种的限制。马克思证明,早期社会是建立在一个“人类作为个人的不成熟的发展”基础上的。在市民社会才第一次使“个人的”和“阶级的”人之间的区别变得明显,使“个人的偶然的生活条件”变得明显,从而揭示了个性充分发展的可能性,尽管阶级统治仍然限制着它的充分发展。

  哈耶克集中于对19世纪个人主义和自由问题的讨论,在这里,他的解释也是极有争议的。在这一时期,工业资本主义在西欧和北美已作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建立起来了,这一时期不仅以经济活动自由的增长为特征,它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家的出现,另一方面表现为“自由”劳动的出现(马克思用较不热情的语言,把这种状况描述为毁掉以前全部的社会契约,剩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是赤裸裸的自身利益和无情的‘现今支付’”);而且这一时期还以劳工运动的发展为特征,这种劳工运动起先是防御资本主义社会,然后就和资本主义社会相对立。这种劳工运动——开始试图在政治俱乐部中建立工会组织和合作的商业企业,经过新[51]教徒和1848年革命之后,最后发展为19世纪末和20世纪的社会主义政党和群众性的工会——通过普选制、结社的权利、对经济权力的控制和对广泛的社会改革的贯彻等方面的斗争,扩大了个人的自由,并得到了由自由主义者转变为激进主义者的支持,而哈耶克却忽视了这些人的观念和影响。

  因此,社会主义一直表现为资本主义范围内的一种争取自由的运动,由于亿万人民对劳动条件和消费者的生活条件(例如,住宅、健康事业和教育)有了更大的控制权,确实使他们得到了自由。只是在最近半个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主义才以另一种形象出现,社会主义才表现为一种“权威主义”或“极权主义”的社会形式。这一形象(在西欧来源于斯大林主义的现实)形成了哈耶克为资本主义辩护的背景。也就是说,他论证大部分具有否定的特点,他不是探索西欧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生活方面实际的自由程度,而是抽象地以一种想象中的自由和个性同苏维埃类型社会中自由的缺乏相比较。这种证明方式贯穿于哈耶克从《通向奴役之路》到《法律、立法与自由》的全部著作中,但是它远远超出了对苏维埃例子的说明,断言任何形式的社会主义“都将意味着自由的毁灭……持续几代人的大乌托邦的民主社会主义,不仅是不能实现的,而且……它所产生的某些情况是如此地背道而驰,以至现在他们中很少还有人愿意准备接受它所产生的结果”,
[16]后来“同法西斯主义或同共产主义一样的社会主义,不可避免地导向极权主义国家和民主秩序的毁灭”。[17]防御这种威胁的唯一防卫,就是坚持“为一般利益服务的自发形成的市场秩序”,这种市场秩序将取代社会主义的“由某些专断的人类意志所决定的、强制的[52]秩序。”[18]

  哈耶克的社会主义概念[19]或支撑着他的自发秩序的独特的伦理理论,[20]不是本书考察的范围。这里所要考察的问题是,他的著作对资本主义理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回答必然是:其影响微乎其微。他所提供的是辩护,而不是分析,主要是明显地缺乏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关系(包括它的阶级结构)和资本主义历史发展的总体论述,缺乏对当代社会已存在的各种不同的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性质、程度经验上思考的论述。[21]在这个意义上,哈耶克的著作根本无法与马克思、韦伯和熊彼特的研究相比较,他对资本主义理论的主要贡献可以说是其著作中所表述的东西的“无意的后果”——即是20世纪后期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暴露。这一观点在以后的章节中还需要重新加以考察。




注释

[1] 哈耶克主编的《资本主义和历史学家》(伦敦,1954年)第15页。

[2] 特别参见阿隆《工业社会十八讲》(伦敦,1967年),他指出,“我认为,我们可以说,在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趋于强调科学和技术的生产力,并趋于减弱经济制度的重要性时,工业社会的思想就可能占有突出的地位,而不管它要受财产制度的限制,还是要受经济调节(通过市场或通过计划的)方式的限制。”(《工业社会十八讲》第3页)。

[3] 但是,这是对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第5篇第1章)中实际论述的歪曲。在这本书中,斯密对“普通的人和有财产的人”的状况作了对比,对于有财产的人,“由于他的身分[53页]和地位,他是大社会中的显赫的成员,他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并不得不注意自己的一举一动”;对于“地位低下的人”来说,他“远非是大社会中的一个成员”,而“当他一走进大城市,他就沉没在卑贱和黑暗中。也没有人去观察和注意他的行为了,而他极可能忽视这一点,使自己陷入低下的放荡和堕落中”。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作了明确表达,认为“大社会”不只是一种由于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的自发的秩序,而且也是一种受习惯、道德和教育调节的秩序;也就是受构成一种正当的和良好的社会的一般概念调节的秩序。

[4] 波普尔肯定对“开放社会”(“在开放社会中,各个人都面临着本人的决定”)和集体主义的社会及作为“封闭社会”形式的部落社会作了对比,但在评述他自己的观点时,他认为,“在社会结构第一次被有意识地看作是人为的结构时,在从适合人的目标和目的出发来讨论社会的有意识的选择时,〔从封建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化才会发生。如果用一种较不抽象的方式提出问题,那么,在所考察的社会中的超自然的畏惧屈从于行为的干涉,屈从于对个人或群体利益有意识的追求时,封闭社会才会解体”。见波普尔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伦敦,1945年)第1卷,第247页。这本质上同哈耶克“自发的秩序”的概念是相悖的。

[5]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伦敦,1982年)第2页。

[6]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7—38页。

[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4—34页。

[8] 在对行为规则必然产生或延续一种自发秩序作了含糊的讨论之后,哈耶克只用一种特殊方式提及一种社会形式,这种社会形式无疑是他的一般模式,即“以交换为基础的现代社会”,在这种社会中,“个人行为的一个主要规则产生的状况,同于大多数人都发现自己在为赚取一份收入而工作的状况相似”。尽管他还补充道,如果对最后的秩序“有益”,“人们也必须服从某些习惯的规则”。(参见《法律、立法与自由》第45页)。

[9] 参见哈耶克主编的《资本主义和历史学家》(伦敦,1954年)。

[10] 哈耶克《个人主义和经济秩序》(伦敦,1949年)。

[11] 在《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只有很少几页(主要在该书第3卷,第77—80页)对这个问题作过极肤浅的讨论。

[12] 参见麦迪森的《资本主义发展的阶级》(牛津和纽约,1982年)第49页表格4.9,以及相随的论述。[54页]

[13] 当然,在许多较少曲解的、较为流行的著作(如米尔顿·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中,对此作过详细阐述,它已在最简单的形式上成为右翼政治领袖的一个口号,右翼政治领袖认为“自由世界”(它包括数量可观的残酷的军事专政)同“自由企业”经济是一致的。

[14] 特别参见布劳代尔《文明和资本主义,15—18世纪(三卷本)》(伦敦,1981-1984年)。

[15] 但是,当代历史学家艾伦·麦克法兰在《英国个人主义的起源》(牛津,1978年)第189—203页中证明,英国是一种特殊情况,在13世纪,英国在广泛的土地私有制的基础上就存在相当程度的个人自由和流动性,这种特色解释了产业革命首先在那里出现的原因。

[16] 哈耶克《通向奴役之路》(伦敦,1944年)第23页。

[17]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第151页。

[18]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第151页。

[19] 哈耶克对社会主义计划和核算的论述,在我即将出版的著作《社会主义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中进行讨论。

[20] 哈耶克似乎采用了马克斯·韦伯关于不同“价值方向”之间存在着不可能合情理地加以解决的对抗的观点。因此,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第2卷,第15页上证明,大社会是多元论的,在这一意义上,“它受个人目标的多样性的制约,”个人目标的多样性不可能造成社会目的的合理秩序(例如,一般都同意的社会正义的概念)上的协调性。但同时,在该书第3卷第151页上,他又宣称,在“正义行为的规则”(在表面上就是在立法的情况下,作了合理的讨论而得出的结果;或者是遵循某种未经检验的“传统”)上,还可能是一致的,并且“在长时期内,社会世界是受某种人们普遍相信的伦理原则制约的”。这是混乱一团的论证,兼而对他的对手的观点的曲解——例如,他指出,“平等主义鼓吹,没有一个人比其他人更好些。”(《法律、立法与自由》第3卷,第172页)那么,什么著作鼓吹过这种观点呢?肯定不是最广泛流传的《平等》(伦敦,1952年第4版)中读到这种说明,也肯定不是我的《杰出人物和社会》(哈蒙兹沃恩,1964年)一书,我在论述这一问题时,明确地反对这种“愚蠢的”观点(参见该书第129页)。

[21] 参见卢克斯《个人主义》(牛津,1973年)一书,他在该书第153—154页上,在对个人主义的一般研究中评述了“经济上的个人[55页]主义模式和合作的非资本主义现实之间的不断扩大的空隙”,评述了哈耶克“关于自由的极端狭隘的和有倾向性的定义,这一定义排除了对自由违背大部分具有资本主义特征的弊端的评价”。[56页]




上一章节  回到顶端↑  返回目录↖  下一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