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第二国际

1875-1912年德国社会民主党的组织章程[1]

德国社会民主党1875年哥达代表大会、1890年哈雷代表大会和1912年开姆尼茨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


  〔来源〕原载《国际共运史研究资料 第三辑)》(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斯大林列宁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室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



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组织章程

(1875年5月27日哥达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凡承认党的纲领的基本原则,并以实际行动、包括捐款来增进工人利益的人,都可以入党。三个月不缴纳党费者不再被认为是党员。
  第二条 党员违反党的利益,可由执行委员会予以开除。但允许向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三条 党的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以讨论党的状况。会上确定执行委员会以及监察委员会一年的所在地,并通过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任期一年。
  第四条 执行委员会可以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如果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多数或全体党员的六分之一建议召开,执行委员会应于六星期内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确定党代表大会的地点。执行委员会务必至迟在会前八星期把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党员。
  第五条 每次党代表大会的暂定的议事日程,执行委员会至迟应于会前五星期通知党员。至迟在代表大会前二十天收到的党员的提案,应于代表大会前十四天作为确定的议事日程予以公布。在代表大会前二十天内或在代表大会上才提出的个别提案,至少须有六分之一的代表赞成才提交讨论。
  第六条 在党代表大会上,一名代表所代表的票数不得超过四百张,在组织问题和原则问题上,以及在选举党的领导机构时,按照所代表的党员数目以简单多数进行表决。在其余一切问题上,按照代表的人数进行表决。执行委员会有权派出两名成员,监察委员会以及党的两家正式机关报的编辑部和发行部有权各派一名成员作为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允许执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出席代表大会。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的记录至迟应于代表大会闭幕后四星期向党员公布。
  第八条 执行委员会受托领导党的事务,执行委员会由两名主席、两名书记和一名司库组成。该司库须交纳经监察委员会认可的保证金或提出担保。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薪金由代表大会确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必须住在同一个地方。他们均由党代表大会经特定的选举程序以绝对多数选出,任期到下次例行的或非常的党代表大会为止。在选举过程中如果第一次选举没有达到绝对多数票,则应在得票最多的两人中进行复选。党的机关报的编辑部和发行部的成员均不得参加执行委员会。如果在一年之内出现缺额,则由监察委员会确定有关时期内空缺职位的人选。执行委员会应向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每季送一份结算清单,每月送一份管理通报。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应于党代表大会后十四天内组成;如果代表大会没有作出其他决定,在此之前仍由原来的执行委员会主持事务。
  第十条 为了对执行委员会进行监督,成立由住在同一地方的七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所在地不得与执行委员会的所在地同在一处。执行委员会未予考虑的一切申诉可提交监察委员会处理。监察委员会由它的所在地的党员按简单多数投票选出。选举至迟在代表大会后十四天内进行。
  第十一条 成立由十八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这些人可以住在不同的地方,该委员会应在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之间产生分歧时进行工作。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同执行委员会成员一样,由代表大会经特定的选举程序选出,任期到下次代表大会为止。仲裁委员会主席根据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或它本身的九个成员的提议,召集该委员会会议,会议应在提出建议后十四天内举行。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出席仲裁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一切会议,他们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如执行委员会玩忽职守,或者拒绝改正已经指出的过失,仲裁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有权以绝对多数票罢免之,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免除执行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职务。如果发生后一种情况,就由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共同确定有关职位的人选,任期到下次代表大会为止。如有两个以上的执行委员会成员被免除职务,则应在六星期内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新的选举。在此之前,由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指定一个委员会来领导党。
  第十三条 根据执行委员会的提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免除监察委员会个别成员或全体成员的职务。监察委员会的补选均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在下次代表大会以前,党的正式机关报为柏林的《新社会民主党人报》和莱比锡的《人民国家报》。两个机关报都是党的财产,有关这方面的手续由执行委员会按照代表大会的决议办理。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中所述的机关报的编辑、固定的撰稿人和发行人员,在代表大会未将此项权限委托给执行委员会的情况下,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他们的薪金亦由代表大会确定;助理编辑和助理发行人员等以及他们的薪金,由执行委员会组织编辑部和发行部的建议确定。报纸的价格和篇幅由代表大会决定。经管报纸财务的发行人员必须交纳保证金或提出担保。
  第十六条 为了监督第十四条中所述的党的机关报的业务领导,执行委员会如不能亲自进行检查,应各指定两名检查员。这些检查员应按照执行委员会的指示至少每月对上述报纸的财务进行一次审核,并应随时按照要求向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以及各次党代表大会提出报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在编辑和发行人员玩忽职守时,执行委员会有权免除其职务。这些人员可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监察委员会既可拒绝申诉,也可以会同仲裁委员会共同进行裁决。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可以用多数票撤销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允许向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创办党的地方报纸要取得执行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的同意,必须把办报地点的有关情况及时向上述三个委员会提出详细报告。只有经上述党的机关同意而创办的报纸才被认为是党的机关报,才能要求得到党在道义上和物质上的支持。党的地方报纸在原则问题上必须遵守党的纲领,在党的策略问题上,和在第十四条中提到的两家机关报一样,应服从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务必把党的财务以及作为党的财产的机关报的财务每季度的结算清单,在其全部项目经党的主管机关审查之后,在下一季度的上半期向党员公布。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

(1890年10月19日萨雷河畔的哈雷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凡承认党的纲领的基本原则,并尽力支持党的人,都可被认为是党员。
  第二条 凡严重违反党的纲领的基本原则或犯有不名誉行为的人,都不能作党员。
  党籍问题由各地或各会选区的党员作出决定。
  对此决定当事人有权向党的领导机关和党的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受托人


  第三条 各国会选区的党员在公开集会上选出一名或数名受托人来维护党的利益。受托人的选举方式由居住在各选区的党员自定。
  第四条 受托人每年选举一次,选举紧接在党代表大会之后进行。
  受托人应立即把本人当选情况连同详细通讯地址报告党的领导机关。
  第五条 如受托人辞职或由于其他原因出缺,党员应立即重新进行选举并将此情况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方式报告党的领导机关。
  第六条 在上述条文中的规定由于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实行的地区,党员应根据当地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党代表大会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党的领导机关召集。
  如上次党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则党的领导机关应同国会党团代表就此协商决定。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暂定的议事日程,至迟在大会举行前四星期由党的正式机关报公布。派遣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的邀请书应按适当的间隔至少重复登载三次。
  党员对党代表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应递交党的领导机关,党的领导机关至迟应在党代表大会举行前十天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这些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下列人员有资格出席:
  1.各选区的党代表。每个选区通常不得超过三名。
  如选区所选出的代表中没有妇女,可召开专门的妇女大会选举女代表。
  2.国会党团成员。
  3.党的领导机关成员。
  国会党团成员和党的领导机关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议会活动和党务的领导问题上只有发言权。
  党代表大会审查出席人员的代表资格、选举大会的领导机构并确定大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的任务如下:
  1.听取党的领导机关的工作报告以及关于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报告。
  2.确定党的领导机关的所在地。
  3.选举党的领导机关。
  4.通过党的组织章程并就一切同党的生活有关的问题作出决议。
  5.就收到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根据下列情况可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1.党的领导机关作出决定;
  2.国会党团提出建议;
  3.十五个以上选区提出建议。
  如党的领导机关拒绝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应由国会党团召集。应尽可能确定一个地理位置有利的地方作为举行非常代表大会的地点。
  第十二条 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议事日程,至迟应在大会举行前两星期至少连续在三期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
  党员的提案至迟应于党的非常代表大会举行前七天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
  此外,对党的例行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同样适用于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的领导机关


  第十三条 党的领导机关由十二人组成,即两名主席、两名文书、一名司库和七名监察员。
  党的领导机关由党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选举之后党的领导机关即行成立,并应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发出通告。
  党的领导机关自行支配现有经费。
  第十四条 党的领导机关成员可领得一份工作薪金,其数额由党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五条 党的领导机关处理党的事务,监督党的机关报的原则立场,召集党的代表大会并向大会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如主席、文书或司库出缺,缺额应由监察员重新选人补充。

党的机关报


  第十七条 确定《柏林人民报》为党的正式机关报。该报从1891年1月1日起题名为:《前进。柏林人民报》(德国社会民主党中央机关报)。一切正式的通告均应刊登在报纸版面的显著位置。

组织章程的修改


  第十八条 只有党代表大会、并须经绝大多数出席代表的同意才能修改党的组织章程。
  修改组织章程的提案,只有已在第八条和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向党员公布的才能提交讨论。
  至少须有四分之三出席代表赞成才能对最后这条规定作变通处理。



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

(1912年开姆尼茨党代表大会通过)


党籍


  第一条 凡承认党纲的基本原则并为党组织的成员者,均为本党党员。 ,

各级组织


  第二条 社会民主协会是各国会选区的基层组织。凡居住在该选区的党员均应成为协会的成员。如一个城市包括若干国会选区,可在征得选区组织的同意下调整党员的地区从属关系。如国会选区跨越若干市镇,则可在每个市镇建立社会民主协会的市镇协会。
  第三条 若干社会民主协会联合成专区联合会以及邦组织,它们按照自己的章程负责独立领导党务;这些章程不得同全党的组织章程相抵触;并应在一个星期内上报党执行委员会。在同一期限内,各专区联合会和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应将其当选情况报告党执行委员会。
  第四条 凡有妇女党员的组织必须在执行委员会中设一名妇女代表。妇女委员应配合整个执行委员会主要从事妇女宣传工作。
  第五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由各专区联合会和各邦联合会规定。男性党员每月至少应交纳三十分尼,妇女党员至少应交纳十五分尼。病残党员在丧失工作能力期间免交党费。征收的常规党费至少应有百分之二十上交中央财务处。党执行委员会在征得专区组织或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的同意后,可把该项收入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数额留归各选区自行支配。

工作报告


  第六条 党的活动年度从上一年的四月一日开始至下一年的三月三十一日止。各社会民主协会的执行委员会每年应通过专区执行委员会和邦执行委员会在五月十五日前向党执行委员会提交报告。该报告应按照党执行委员会的征询意见表作出,至少应包括鼓动工作开展的方式和规模、选区内参加组织的党员人数,从党员征收的党费数目、各项收入总数、留归选区的款项使用情况。
  各专区联合会和各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应就其活动及党执行委员会拨付款项的使用情况提交同样年度的报告。

党代表大会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下列人员有资格出席:
  1.各国会选区的党代表。代表按照党员的比例选出:不满一千五百名党员的选区可选举代表一名,不满三千名的选举两名,不满六千名的选举三名。不满一万二千名的选举四名,在一万二千名以上的,每增加六千党员可增选代表一名。
  党员人数由党执行委员会根据按第五条规定交纳的党费数额来确定,并据此确定代表人数。凡须选出若干名代表的地方,代表中应尽可能有一名女同志。
  2.国会党团成员。
  3.党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成员。
  4.党执行委员会指定的报告人。
  国会党团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议会的领导问题上,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在所有涉及党对党务的领导问题上只有发言权。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审查其出席人员的代表资格,选举大会的领导机构并确定大会的议事规则。
  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中有表决权者的绝对多数通过才能生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党执行委员会召集。
  如上次党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或者大会不能在已确定的地点举行,则党执行委员会应在听取党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后确定地点。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暂定的议事日程,至迟应在大会举行前四星期由党的中央机关报公布,并应按适当的间隔至少重复登载三次。
  各党组织对党代表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应提交党执行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至迟应在党代表大会举行前三星期在党的中央机关报上公布这些提案。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的任务如下:
  1.听取党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关于国会议员的议会活动的报告。
  2.确定党执行委员会的所在地。
  3.选举党执行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
  4.通过党的组织章程并就一切同党的生活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
  5.就收到的提案作出决议。
  第十二条 根据下列情况可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1.党执行委员会一致作出决议;
  2.监察委员会一致提出建议;
  3.十个以上专区组织或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提出建议。
  如党执行委员会拒绝接受一项按照第二款或第三款提出的建议,党代表大会即由提议的一方召集。应尽可能确定一个地理位置有利的地方作为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
  第十三条 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议事日程至迟应在大会举行前两星期至少连续在三期党的中央机关报上公布。
  党员的提案至迟应于大会举行前五天在中央机关报上公布。
  此外,对党的例行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执行委员会


  第十四条 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人数由党代表大会规定。党执行委员会由两名主席、一名司库、若干名文书(其中必须有一名女同志)和两名委员组成。党执行委员会的成员有权互相代行职务。
  党执行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通过投票选出并根据绝对多数选票产生。如候选人未能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则在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中进行复选。如所得票数相等则抽签决定。
  选举之后,党执行委员会即行成立并应在党的中央机关报上发出通告。
  第十五条 党执行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出缺时,监察委员会应在听取党执行委员会和党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后进行补缺选举。
  第十六条 党执行委员会成员可领得一份工作薪金,其数额由党代表大会规定。
  第十七条 党执行委员会自行支配现有经费。
  党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不得通过任何法律行为使党员或党承担义务。任何党员或其他人也不得通过同党执行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订立契约而享有对它们及其成员的起诉权。
  第十八条 非经党代表大会的明确决定,任何党员不得审阅党执行委员会、党仲裁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或党的财务账簿或收支单据,或进行抄录或摘录,不得了解有关党的财产状况的详情或概况,也无权就此起诉。
  在召开党代表大会期间代表审阅财务账簿的权利不受此规定的限制。
  第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处理党的事务并监督党中央机关报的原则立场。
  选区组织同专区联合会或者同邦组织之间就国会候选人的提名发生分歧时由党执行委员会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裁委员会由每个专区执行委员会和邦执行委员会各出一名代表组成。每个专区执行委员会和邦执行委员会每年从自己的成员中选出代表一名,在该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派人代替。选举结果应立即上报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就涉及全党的重大政治问题,就设立给党带来长期沉重财政负担的党的中央机构,就确定党代表大会的议事日程和指定报告人,与党执行委员会共同商讨,并通过决议提出参考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党执行委员会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仲裁委员会的例行会议,必要时可增加次数,议事日程由党执行委员会说明。如有三分之一的专区执行委员会或邦执行委员会在申述理由的情况下提出建议,应召集非常会议。如党执行委员会拒绝召开按规定建议的会议,可由提议的一方召集。通常至迟应在会议日期前五天召集仲裁委员会委员。

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选出一个由九人组成的监察委员会,以监督党执行委员会,并作为根据党章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对党执行委员会提出控告的上诉审级。
  根据简单多数选举产生。票数相等时抽签决定。监察委员会选举一名主席主持工作并在监察委员会没有确定召开会议的地点和时间时就此作出决定。
  监察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给监察委员会的全部信件均应投寄给委员会主席,其通讯处应在党中央机关报上公布。
  根据监察委员会或党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举行联席会议。

党的中央机关报


  第二十四条 党的中央机关报为《前进报。柏林人民报》。
  正式的通告应刊登在报纸版面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五条 为了监督中央机关报的原则立场和策略立场及其行政管理,柏林及其市郊的党员选出一个出版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有关的国会选区至多各出两名成员组成。
  出版委员会和党执行委员会对中央机关报的全部事务特别是编辑部和发行部的人事任免共同作出决定。执行委员会同出版委员会发生分歧时,由监察委员会、党执行委员会和出版委员会投票表决,三方权利平等,各占一票。

开除


  第二十六条 凡严重违反党的纲领的基本原则或犯有不名誉行为的人不得作党员。党员因坚持反对其所属党组织或党代表大会的决议而损害党的利益时,也要开除出党。
  党籍由有关专区组织和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开除的建议只能由一个党组织(市镇组织或选区组织)提出,在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也可由党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提出。决定由专区执行委员会或邦执行委员会送交本人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专区组织或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的决定,当事人可在决定送达后四星期内向党执行委员会建议设立仲栽法庭。
  仲裁法庭由七人组成。主席由党执行委员会指定。被告和提出控告的组织双方各推举三名陪审员,人选限于被告所属的专区联合会的党员。如被告在党执行委员会规定的至少四个星期的期限内不指定仲裁人,专区执行委员会或邦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立即生效。如被告无充分理由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庭,上诉审级有权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裁决书由党执行委员会送交本人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布。
  如有一事涉及一个组织的若干被告,党执行委员会有权将此事提交仲裁法庭。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对仲裁法庭的裁决向下一次党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申诉书至迟应在裁决书送达后四星期内提交党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开除出党只能按照上述拟定的手续进行。
  各级领导机关有权宣布暂时解除党员受委托的职务,也有权给予警告,但不得宣布永久开除出党。当事人对这些判决也有权提出申诉。
  各级组织有权在即使没有提出开除建议的情况下设立审查委员会对某一党员进行审查。对于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当事人有权按照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三十条 党员在死亡、退党、或被开除出党时即失去其原来以党员资格而享有的、如对党、对党执行委员会、对监察委员会或对个别党员的一切权利。

重新入党


  第三十一条 重新接纳被开除出党的人入党的申请应向其居住地的专区组织或邦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提出。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听取过去建议开除的组织的意见。
  如对决定不服,申请人及过去建议开除的组织均有权向下次党代表大会提出申诉。申诉应及时提交党执行委员会,使之能够与其他向党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一同公布。

组织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只有党代表大会才能修改党的组织章程。
  修改党的组织章程的提案只有已在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期限内公布的才能提交讨论。
  至少须有四分之三出席代表的赞成才能对最后这条规定作变通处理。

译自威廉·施勒德《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史》
1912年德累斯顿德文版第69-76页、第99-106页。
(于金陵、周家碧 译 殷叙彝 校)





[1] 这里发表的是德国社会民主党1875年哥达代表大会、1890年哈雷代表大会和1912年开姆尼茨代表大会通过的组织章程。——译者注




感谢 墨绖而歌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