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王凡西 -> 苏联党狱之真相(张家驹(王凡西)编译,亚东图书馆1937年版)

第三章 莫斯科两次审判之分析



  莫斯科两次审判(“托—季联合中心”案及“平行中心”案)都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有检察官的控告,有被告的供词,最后有根据前者之判决及判决之执行,这表示对被告们没有丝毫的冤枉而且是一宗合理的定案。
  不过这两次审判不管怎样合乎法律的程序,与怎样的周密,在我们同时代的人看来是大有可疑之点的。这问题不仅关系于苏联的本身,而且关系于整个世界人类的命运,因此特别值得我们仔细研究。
  为便于叙述起见,我们把所控告的罪状及被告们口供所牵涉的问题分开来研究,我们所根据的材料和事实主要是控告书,口供,判决文及报纸上所传的一切消息。

一 “托—季联合中心”案之审判

  “托季联合中心”案之审判是基洛夫事件之结束(因为第二次所审判的“平行中心”案,其罪状主要不是实行“恐怖主义”而是“与德日勾结,颠覆苏联”)因此我们先叙述基洛夫事件及列宁格勒审判(一九三五年一月)的结果。
  基洛夫的被暗杀,这事件成为此后苏联一切流血事件的出发点,虽然以后各次审判的主要罪名与此并无直接关系。
  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恐怖主义者尼古拉耶夫暗杀了斯大林的亲信,列宁格勒主席基洛夫。这事件过了两个多星期,关于凶犯个人关于暗杀的性质从报纸上得不到一点消息,只是在十二月六日,十二日,十八日苏联报纸刊载着枪毙恐怖主义者白党的消息,被枪毙的一共有一百零四人,其中大部分据苏联报纸所传是从波斯,立陶宛,芬兰,罗马尼亚等国潜入苏联的。这当然是指这些被枪毙的白党与尼古拉耶夫事件有关。
  十二月十七日苏联共产党关于基洛夫被杀事件的决议才第一次提到尼古拉耶夫以前曾加入过季诺维也夫派。十二月二十二日塔斯社传出消息有十四个过去季诺维也夫派分子,科托雷诺夫,沙特斯基等因与暗杀基洛夫事件有关而被捕,据说他们在列宁格勒大部分都参加“列宁格勒中心”,可是根据尼古拉耶夫的供词,只承认四个人与他有关系,则其余之十人之无关系是很显然了的,可是他们仍不免一死。至于这个中心与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和别的著名的季派分子有何“直接”关系,在塔斯社所传的消息中没有提到半句话。二十三日才传出一个新的消息,说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因于尼古拉耶夫事件有关已于十二月十六日被捕,但因为“缺乏充分的证据”交付格别乌看管。
  在这次事件中有一段最惹人注目的插话,即在十二月二十日(一九三四年)尼古拉耶夫供出某国领事馆向他说“如果你们的团体要想和托洛茨基发生关系,我愿意在你们中间建立这种联系,我可以替你们转递信件给托洛茨基”。十二月廿八日法国共产党机关报——《人道报》根据这消息做了一篇文章说“这证明了在凶犯尼古拉耶夫及其同谋者——托洛茨基与某一帝国主义国家的外交代表之间有联系,这个领事是托洛茨基与列宁格勒恐怖团体之间的一个连锁”。但这一惊人事件的真实情形究竟怎样呢?十二月廿九日莫斯科电报传出消息说“莫斯科外交界在根究这个领事所属的国家”,三十日电通社的消息说“这里举行了一次领事会议,在会议上决定要求苏联当局公布这个匿名的领事的姓名”。苏联当局在这种要求之下不得不于一九三五年一月二日说出“这个领事是拉脱维亚的领事,名字叫做比塞涅克”,人们才知道“某一帝国主义国家”原来就是拉脱维亚。既然这个“帝国主义国家”——拉脱维亚的领事与暗杀事件有关,苏联政府即使不能宣判他的死刑至少也应当要求这个“帝国主义国家”的政府命令他的领事出庭受审,可是塔斯社在一月三日就传出一个消息说这个领事已被拉脱维亚政府召回。于是这位领事是否得到尼古拉耶夫的信,是否转递给托洛茨基,又是否得到托氏的复信,这一切都没有下文。
  一九三五年一月十六日,即在尼古拉耶夫事件后一个半月,在尼古拉耶夫等十四被告被枪决后两个多星期,苏联报纸披露了以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为首的所谓“莫斯科中心”的罪状。被审的一共十九人,他们的罪状为企图“复辟资本主义”及一般的反革命活动,可是法院举不出具体的事实,而只说这些被告们底“恶意批评”助长了恐怖主义情节,因此他们应当负暗杀基洛夫事件之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中没有一个人和这次暗杀事件有关系。即如在“莫斯科中心”案的审判中加米涅夫承认他“没有十分积极地和有力地反对和党斗争所造成的分化,因此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发生匪徒们(尼古拉耶夫等)的罪行”,他承认“没有和季诺维也夫断绝关系。”巴卡耶夫供道:“在季派当中对党的主要政策只有恶意的敌视的批评”。季诺维也夫在枪尖的威胁之下说:“党说过去反党的‘季诺维也夫派’小组织,应对暗杀事件负政治的责任,这是完全正确的。”叶夫多基莫夫说:“我们应(对暗杀事件)负责,因为我们在十年来用来毒害我们周围的人的那种毒物,助长了这种罪行。”
  根据被告们对暗杀事件应负政治的和道义的责任及没有具体事实的“复辟资本主义”的企图这两点,分别判处了十九人的徒刑:季诺维也夫判十年监禁,因为他是“莫斯科中心的主要组织者和领导者”;格尔季克,库克林,萨霍夫各判十年监禁,因为他们是最“积极的参加者”;沙罗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戈尔舍宁,察里科夫,各判八年监禁;费奥多罗夫,格尔茨贝格,格森,塔拉索夫,佩里莫夫,阿尼舍夫,法伊维洛维奇各判六年监禁;加米涅夫,巴什基罗夫,布拉沃不是积极的参加者,各判五年监禁。
  在“莫斯科中心案”审判中,加米涅夫判罪最轻,这大概是因为加米涅夫虽然受他的兄弟艺术家罗森菲尔德告发,说他谋杀斯大林,但并不能证明他的犯罪是事实,这只要从他在法庭上对同他一同受审的那不知名的三十个被告,他声明“这些人是我生平第一次在法庭上看见他们”看,就可以明白的。
  “莫斯科中心案”判决经过一年又七个月之后,即在一九三六年八月,举行了所谓“托—季联合中心”案的审判。
  这次审判的主要被告为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斯米尔诺夫,姆拉奇科夫斯基,捷尔-瓦加尼扬,哥尔茨曼,皮克尔,德赖采尔,赖因霍尔德,别尔曼-尤林,弗里茨-达维德,莫·卢里耶,纳·卢里耶等十六人。
  “莫斯科中心”案中被判罪的十九人在这次审判中出庭的只有四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巴卡耶夫,叶夫多基莫夫),为什么就是这四个人?为什么在“联合中心”也牵连到的,“莫斯科中心”中被判罪的其余十五人不出庭受审也不出庭作证人?姑置十五人中其余的人不说,和季诺维也夫一样判十年监禁的格尔季克,库克林,萨霍夫等三人为什么也不出庭受审呢?此中秘密,真难为人局外人所了解。
  此外我们还要指出一点,就是被告们供词中所牵涉的三十余人,其中最著名的如布哈林,李可夫,拉狄克,皮达可夫,并没有一个人出庭当面对质。从法律的观点来说,前后有直接关系的案件,在第一次审判中被判罪的被告,或在第二次审判中被牵涉的嫌疑犯,并不出庭受审或对质,这样的法律程序,是很难令人窥其奥妙的。
  这次审判对被告们提出控告的主要罪状,根据苏联检查官维辛斯基的控告书看来,有如下几点:“(一)一九二三年末托洛茨基派和季诺维也夫派组织联合中心,包括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巴卡耶夫及叶夫多基莫夫(代表季派),斯米尔诺夫,捷尔-瓦加尼扬,姆拉奇科夫斯基(代表托派),(二)这些反革命团体之组合,其主要条件为承认对共产党及政府领袖施行个人恐怖主义,(三)托季两派根据托洛茨基的直接命令行动,这命令是联合中心经过特殊的代理人接到的。(四)联合中心组织特殊的恐怖团体谋杀斯大林,伏罗希洛夫,卡冈诺维奇,基洛夫,奥尔忠尼启则,日丹诺夫,柯秀尔,波斯蒂舍夫及其他等人。(五)这些恐怖团体之一(即尼古拉耶夫,科托雷诺夫等人的),经最高法院军事法庭所证实,他们根据季诺维也夫,托洛茨基的训令,于一九三四年十二月一日暗杀了基洛夫”。(见一九三六年九月十日国际通信)
  关于基洛夫事件,我们在上面已经叙述过,这里我们就分析其他的罪状。

  (A)托洛茨基与被告们的“联系”

  根据起诉书及被告们的“供词”。关于被告们与托洛茨基的“联系”,可以归纳出如下几点:(一)经过谢多夫与斯米尔诺夫及哥尔茨曼发生“联系”,在哥本哈根直接与哥尔茨曼会面;(二)经过谢多夫与德赖采尔发生直接通信关系,(三)和别尔曼-尤林及弗里茨-达维德发生“联系”;(四)经过谢多夫和奥尔伯格发生“关系”;(五)莫·卢里耶从路特·费舍及马斯洛夫处得到托氏训令。
  这里我们用不着将这些莫名其妙的人物(除斯米尔诺夫及哥尔茨曼以外)在法庭上关于托氏发生“联系”所供的供词一一加以叙述,读者只要看国际通信第十六卷三十九期就够了,我们只指出这些“联系”究竟有多少真实性:第一,在哥本哈根和托氏会面的有别尔曼·尤林,弗里茨-达维德,前者供出他在一九三二年十一月末(十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到哥本哈根。他和托氏会面两次;后者供述他个人在哥本哈根从托氏得到训令,他们两者在供词中没有说出在哥本哈根和托氏会面是在托氏住处或是在别的地方,既没有街道的名称,又没有住宅或旅馆的门牌号数,也没有确定的会面的日期和时间,则这种“供词”之“真实性”也就可想而知。第二,这些被告既直接或间接得到托氏训令,那末在这些被告被捕时托氏亲笔写的或亲笔签字的训令一定会搜查出来,并经过法庭以科学方法鉴定笔迹,然后才能证实这种“联系”,可是审判中关于托氏的“训令”,完全是被告们的口述,而没有“训令”的原文,第三,这些被告之潜入苏联,其中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奥尔伯格,他到苏联不止一次而且“用一伪造之洪都拉斯共和国之护照”,且能在高尔基城教育学院担任职务直至被逐(见通信三十九期一〇六二页)。这里令人大可寻味的,是这位用伪造的洪都拉斯共和国护照的被告,能够自由出入苏联次数之多,苏联的秘密警察对这个被告未免太宽容了,而且以一个美洲人的资格(不会说美国话的美洲人)居然能在教育学院担任职务,这种情形在苏联很难令人想象,除非他和秘密警察有联系。
  和托氏的“联系”,说得比较确凿有据的是哥尔茨曼的供词,他能指出和托氏在哥本哈根会面的旅馆的名称,及确定的时间(见国际通信四十一期一□二〇页)。我们知道哥尔茨曼的供词曾引起法庭内其他被告的哄笑,因为他提出的证据,如他和托氏会面时所在的布利斯托里饭店早已于一九一七年时倒闭,由这里我们可以推想,哥尔茨曼在一九一七年以前曾到过哥本哈根,因此这个旅馆在他的记忆中还存在,但他在十几年以后不顾世事的变迁,而仍以为这旅馆还存在,结果他记忆中的存在反暴露出他的供词纯属伪造。
  在尼古拉耶夫事件中,在恐怖主义者与托洛茨基之间牵线的是“帝国主义国家”拉脱维亚的领事,在这次事件中牵线的不是外交官,而是被告的直接或间接得到托氏的“训令”,但这些联系一经分拆之后,即能令人明白有多少真实性了。

  (B)“联合中心”问题

  这里我们所要研究的是“联合中心”负责人的问题及这个中心何时产生及其行动等问题。
  在控告书及判决文中说“托洛茨基派及季诺维也夫派实行联合,组织‘联合中心’,包含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及巴卡耶夫(代表季派)及斯米尔诺夫,捷尔-瓦加尼扬,姆拉奇科夫斯基(代表托派,其实所谓代表托派的这三个人,只要看一看苏联党内过去斗争的历史就知道他们在一九二八年已与托氏脱离任何关系,现在说他们代表托派不过是因为他们过去接近托氏而已)”。
  可是“联合中心”的负责人及人数,从各主要被告的口述看来很有出入,如姆拉奇科夫斯基说“这个中心包含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罗明纳兹,姆拉奇科夫斯基,捷尔-瓦加尼扬及其他人”,这里没有提到斯米尔诺夫,巴卡耶夫,叶夫多基莫夫。检查官维辛斯基问季诺维也夫:“你们的中心是否包括加米涅夫,斯米尔诺夫,姆拉奇科夫斯基和你自己?”季氏答“是”(见通信三十九期一〇五七页)。加米涅夫的供词则说:“这个恐怖中心包括如下的几个人;代表季派为季诺维也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库克林和我自己。代表托派为斯米尔诺夫,姆拉奇科夫斯基,捷尔-瓦加尼扬”(同上一〇五九页)。除这些“负责人”之外,供出“联合中心”负责人的,在所有被告中只有赖因霍尔德一人,他肯定“托-季联合中心包括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巴卡耶夫,叶夫多基莫夫,斯米尔诺夫,姆拉奇科夫斯基,捷尔-瓦加尼扬及索柯里尼柯夫”(同上一〇六一页)。“联合中心”的“负责人”之一斯米尔诺夫在供词中则根本否认此“中心”之存在,而其他“负责人”如巴卡耶夫,捷尔-瓦加尼扬及叶夫多基莫夫关于这问题的供词又各个不同。
  如果“联合中心”真实存在,而且有一定负责人,那末为什么连这些“负责人”的供词都彼此矛盾呢?为什么判决文不根据被告的供词,把“联合中心的”负责人确定为十人,而只确定为七人呢?为什么其余三个“负责人”,库克林,索柯里尼柯夫,罗明纳兹不出庭受审呢?这些问题是判决文中所不会解答的。
  现在我们无妨进一步来分析“联合中心”假定存在,那末何时存在,如何活动等问题。照起诉书所说:“一九三二年托洛茨基派和季诺维也夫派组织联合中心”,这个“中心”存在了四年(一九三二——一九三六),它的任务在对党的政治领袖实行恐怖主义的活动。现在我们看被告们对这一问题的供词。巴卡耶夫说:“一九三二年秋天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被开除出党。这时就提到未来行动的问题。在当时巴卡耶夫,季诺维也夫,叶夫多基莫夫,库克林,斯卡诺夫,Deritser(德赖采尔)等人举行一次会议,决定暂时停止恐怖主义活动,到一九三四年秋季又才开始。”(见国际通信一期一一一一页)检查官维辛斯基问:“联合中心何时组织的?”季诺维也夫答:“一九三二年夏天。”(同上一〇七页)赖因霍尔德说:“我们的恐怖主义活动在一九三二年秋季与一九三三年夏季之间停顿了,因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因罗廷事件被捕”。由此看来:“联合中心”组织于一九三二年末。而他们的“恐怖主义活动”则在一九三二年秋季就停止了。
  起诉书及判决文都说“联合中心”开始于一九三二年末,可是季诺维也夫和加米涅夫在同年秋季(十月)就被押解出莫斯科,斯米尔诺夫在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被逮捕,姆拉奇科夫斯基也不在莫斯科,那末从一九三二年秋季到一九三二年(按:原文为一九三二年,疑为一九三三年之笔误)夏天(在季、加二氏从流放地回来以前)这个“中心”事实上就不存在。但是德赖采尔竟说他在一九三三年春天得到“联合中心关于加强反对苏联党的领导的指令”,这就是说在这个中心停止它的活动时,他还得到这个中心的指令!
  我们且丢开这些不说,单就巴卡耶夫的供词看,“联合中心”同时组织同时停顿之后,又于“一九三四年秋天恢复”(这样说不是偶然的,这是为了“承认”暗杀基洛夫的事件),如果这个说法是真的,那末“联合中心”的存在只有两三个月,因为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从一九三四年十二月起,就被囚禁在监狱内,所谓“联合中心”的“负责人”,没有一个人在莫斯科,那末起诉者所说恐怖活动直到一九三六年,这不是说,这些被告是在监狱内实行他们的恐怖活动吗?
  “联合中心”既有“组织”既有“活动”,那末它必然有会议,必然有确定活动步骤的决议,可是翻遍了国际通信关于这次审判案的起诉书,供词,只能找出有四次会议:一次是在一九三二年在伊林斯基乡间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的别墅内,到会的有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卡列夫和巴卡耶夫(这是由斯米尔诺夫口中说出的,只说一九三二年,而没有说是那一个月那一天)。一次是“在一九三二年八月,在伊林斯基乡间别墅举行了一次季派的会议,有我及季诺维也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库克林,卡列夫”(加米涅夫的供词)。一次是“在一九三二年秋天,在伊林斯基开会,到会的有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卡列夫”(季诺维也夫的供词)。一次是“在一九三二(按:原文如此,疑为三三年)年夏天,姆拉奇科夫斯基回到莫斯科时,在车上举行一次会议,有叶夫多基莫夫,姆拉奇科夫斯基,斯米尔诺夫,捷尔-瓦加尼扬在场”(叶夫多基莫夫的供词)(以上供词引自国际通信三十九期一〇五八,一〇五九页,四十一期一一〇三页)。
  前三次会议是在同一个地方,同一期间(八月,秋天)举行,出席的人完全是季派的分子,另一次则是过去托派分子(除叶夫多基莫夫以外)的会议,但这次会议,斯米尔诺夫坚决加以否认,同时叶夫多基莫夫在秋天参加季派的会议,也未曾提到,而且当然不能说这次会议,就是“联合中心”的会议,因为“联合中心”组织于“一九三二年末”。前三次会议如果真是举行过的话,那末它们并不是,也不能是“联合中心”的会议,因为它们只是一派的会议。但检查官维辛斯基为要坐实斯米尔诺夫的罪状,他问季诺维也夫道:“你个人从斯米尔诺夫听到任何的提议吗?”季诺维也夫答道:“我个人和他谈过两三次话。”这就是说在恐怖主义活动整个期间“联合中心”的两个主要人物只“谈过两三次话”,至于在“中心”中共同工作,共同参加会议,在被告们的供词中却没有提到半句话!
  那末这样的“联合中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C)暗杀问题

  起诉书说:“创立联合的主要条件为两派承认以个人恐怖对付党和政府领袖这一事实。为达到这一目的,联合中心组织恐怖主义团体,实际准备谋杀斯大林,伏罗希洛夫,卡冈诺维奇,奥尔忠尼启则,日丹诺夫,柯秀尔,波斯蒂舍夫等人”。又说:“各个恐怖团体,都在联合中心总的领导之下工作,它们进行暗杀伏罗希洛夫,卡冈诺维奇……等人”。“联合中心”组织了几个恐怖团体,怎样领导他们,他们与“领导的组织”怎样发生联系?这些问题读者只要仔细地周密地研究莫斯科所公布的审判经过,就可以得到解答,我们只就起诉者所控告的“谋杀事件”加以分析。起诉书列出“恐怖团体”所要谋杀的党政领袖有七人之多,但是由被告们的“口供”来看,所要谋杀的只有五个人,至于谋杀柯秀尔,波斯蒂舍夫的企图,简直找不出一点痕迹,但这并不妨碍起诉书多多列出一些人名,以加重这些被告的罪名。
  那末对斯大林等五人的谋杀,真实情形又是怎样呢?首先从谋杀斯大林的事件说,季派的分子巴卡耶夫在法庭上陈述:“一九三四年十月,在加米涅夫,叶夫多基莫夫,巴卡耶夫领导之下,在莫斯科准备了谋杀斯大林生命的企图,这企图已经失败了,”在什么条件之下,在那一种场合去谋杀斯大林,这“企图”又因何原因而失败,被告没有说到,检查官也没有质问,这大概是因为失败的企图,没有必要详细加以拷问。
  其次就是别尔曼-尤林,弗里茨-达维德对斯大林的谋杀,因为在这两个可疑的人物的“口供”中说得比较详细,因此我们应当详细地考察其经过及结果。别尔曼-尤林和弗里茨-达维德于一九三三年三月到莫斯科,后就决定在共产国际第十三次扩大会议上(一九三三年十二月)谋杀斯大林。这次谋杀并没有成功,因为据别尔曼-尤林说,“弗里茨-达维德要替别尔曼-尤林(由他去枪杀斯大林)找扩大会的入场券,但是在大会前夕没有可能替他取得入场券”,于是这“计划就失败了”。而弗里茨-达维德则供说,“这些计划之所以失败是因为斯大林没有出席第十三次扩大会”,不管这两个人的“供词”怎样矛盾,这是说明了既没有入场券,斯大林又没有出席,则这“计划”当然是落空了。但是达维德和别尔曼-尤林并不因这次失败而消沉。“他们两人共同筹划谋杀斯大林的第二次具体计划”,即在共产国际第七次世界大会上谋杀斯大林。这里就有一疑问:在他们做“两次具体计划”的时候他们是否准知第七次大会不久就要召集?事实上在一九二八年召集了第六次大会后一直到一九三三年已经过了五年多,第十三次扩大会议又并没有宣告七次大会召集的时期,那末他们等到什么时候呢?他们等了一年,等了两年终于等到了。七次大会在停开七年(一九二八—三五)以后算是召集了。他们等了这样长时期,最低限度应有很好的准备,可是别尔曼-尤林说:“在大会开会前,达维德告诉我,他不能替他找到入场券,不过他自己可以到大会。于是我们商定由他下手,过了几天我遇见达维德,他对我说他不能够实行这个行动。他坐在一个包厢里,那里人很多他不能开枪。”达维德也说,他“不能实行恐怖行动因为他坐的地方并不靠近斯大林”。他们以后的被捕,是不是因为计划泄露,或格别乌发见了他们的计划,或者是他们自己向格别乌自首的,这都不得而知。
  其次就是奥尔伯格进行谋杀斯大林的恐怖行动,奥尔伯格也和尤林及达维德两人一样,从托洛茨基“得到进行恐怖活动的命令”。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奥尔伯格能自由出入苏联三次之多,而且能在高尔基城教育学院担任职务,这令人觉得好像苏联并没有格别乌,即有,其组织也是很松懈似的。奥尔伯格在供词中,除了侃侃而谈托洛茨基及德国托派与德国秘密警察“勾结”,以及花了一三,〇〇〇捷币(这与拉脱维亚领事的五千卢布有同样价值吧?)购得洪都拉斯的护照作为“物证”之外,并没有说到他要在什么场合,怎样去谋刺斯大林。而检查官维辛斯基也不就这些问题详细审问,却只问奥尔伯格:“什么事阻碍了这计划的实行?”奥尔伯格答道:“因被捕。”奥尔伯格既被捕,那末和奥尔伯格“同谋的人”,或者把奥尔伯格引进教育学院任职的教育学院负责人,也应当同时加以逮捕,但是教育学院的负责人既未被捕,也未出庭受审或作证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把谋杀斯大林的事交代过后,现在进而考察纳·卢里耶及莫·卢里耶对伏罗希洛夫及其他的人所进行的恐怖行动。纳·卢里耶的“供词”中说,他于一九三二年四月到莫斯科,即和他在德国认识的“托洛茨基主义者”,康斯坦特,利普希茨二人共同进行恐怖活动,康斯坦特介绍他与弗朗兹·韦茨(据判决书说,韦茨是现在德国秘密警察头子希姆莱之亲信)认识,共同准备暗杀斯大林。“在一九三二年八月,弗朗兹·韦茨告诉卢里耶,现在有一个谋杀国际人民委员伏罗希洛夫的机会”,“在一个长时期内,纳·卢里耶的恐怖团体,准备暗杀伏罗希洛夫,乘他驱车出外时,在街上狙击他。”(见共产国际通信三九期一〇六三页)。“一九三三年七月纳·卢里耶以外科医生资格去到车里亚宾斯克工作,在那里他并不停止恐怖主义活动……他向法庭陈述他得知卡冈诺维奇,奥尔忠尼启则要到车里亚宾斯克,他图谋在建筑场暗杀他们”(判决书说这是一九三四年事)。一九三六年一月纳·卢里耶离开车里亚宾斯克去到列宁格勒,“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一日纳·卢里耶衔莫·卢里耶之命,并经其事先同意曾图谋在列宁格勒五一纪念游行时,暗杀日丹诺夫”(见判决案书)。
  但这里我们所不解的,第一在莫斯科“图谋暗杀伏罗希洛夫的”一共有三个凶犯,为什么只有纳·卢里耶被捕和出席法庭,而康斯坦特,利普希茨没有被捕,没有出庭受审?第二弗朗兹·韦茨是德国密探Himmler之亲信,在一九三二年希特勒还没有上台,德国密探就存在吗?第三在Weitz未离莫斯科前(判决书说他于一九三二年冬离莫)和纳·卢里耶“共同准备暗杀斯大林”曾演过什么事实?第四在预审的时候纳·卢里耶说在莫斯科图谋暗杀是“从一九三二年秋至一九三三年末”。在审问的时候,他叙述他已于一九三三年七月,去到车里亚宾斯克。如果纳·卢里耶于一九三三年七月到车里亚宾斯克,那我们要问他怎么够能在莫斯科准备谋杀直到一九三三年末?为消灭这个破绽,纳·卢里耶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花样:“我们从事暗杀伏罗希洛夫,是从一九三二年九月到一九三三年春”。究竟是到一九三三年春呢还是到一九三三年末?法庭对这个矛盾却默而不言!第五在这样长的期间准备暗杀伏罗希洛夫,而“暗杀工作”的进行从审判时庭长和纳·卢里耶的对话看来,又是那么可笑;纳·卢里耶没有供出,而庭长也不问用手枪对付伏罗希洛夫是在一九三二年或三三年哪一月哪一日。而所谓“暗杀”不成功是因为伏罗希洛夫车子走得很快,无法射击,这显然不是射而不中,而是根本没有放枪。这次“狙击失败”以后,纳·卢里耶的供词说他们准备用炸弹攻击,可是炸弹从何而来,什么时候又“乘伏罗希洛夫驱车出外时”予以轰炸,又都没有下文。第六纳·卢里耶去到车里亚宾斯克等待卡冈诺维奇,奥尔忠尼启则,企图在那里暗杀他们。但无论是卡冈诺维奇,还是奥尔忠尼启则都没有到车里亚宾斯克去,纳·卢里耶在那里没有碰到他们中任何一个人,那自然任何的谋杀都没有实行。第七纳·卢里耶在车里亚宾斯克停了两年半,没有结果地等待卡冈诺维奇或奥尔忠尼启则。但是俗话说“你不来就我,我就去就你”,纳·卢里耶就去到列宁格勒。在一九三六年一月他经过莫斯科时,莫·卢里耶要他“在五一示威游行时枪击日丹诺夫”(为什么一定要暗杀日丹诺夫是无从理解的)。纳·卢里耶在这次又为什么不能暗杀日丹诺夫呢?他的供词说:“我们距离太远”!纳·卢里耶是否因实行暗杀而当场被捕?不是。那末他怎么被捕呢?这除了斯大林,维辛斯基以及格别乌以外,只有天知道。
  纳·卢里耶的“同谋犯”及其“指导者”莫·卢里耶的供词,像上面一样一经分拆之后,就可以知道格别乌准备好的这些无名的配角,究竟演的是怎么一套把戏!
  从共产国际通信第四十一期(见一一〇五页)看来,“图谋暗杀”伏罗希洛夫的另外还有一些,即“在德赖采尔领导下的组织的恐怖团体”,内中有内战时期著名的军事工作人员施密特和库兹米切夫,但是起诉书没有引出任何证据。无论是施密特,库兹米切夫或其他“执行恐怖活动”的军事犯——伊斯特曼,加耶夫斯基都不曾出庭受审。有三个被告提到施密特,库兹米切夫的“恐怖”活动。赖因霍尔德说:“我从姆拉奇科夫斯基及德赖采尔口中,知道在一九三三年夏天,组织了一个托洛茨基派军事工作人员的团体,有红军旅团长施密特,军团参谋长库兹米切夫以及其他许多(!)我不知道他们姓名的人”。姆拉奇科夫斯基说:“在一九三四年中。德赖采尔告诉我,他已经组织了暗杀伏罗希洛夫的一个团体,施密特已准备去实行。”而德赖采尔自己的供词则说:“为实行恐怖行动起见,我补充了伊斯特曼及加耶夫斯基两人,而在一九三五年加增了施密特和库兹米切夫,后者实行了暗杀伏罗希洛夫。”由三个被告的供词看来,就有三中说法,而三种说法又都彼此矛盾: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一九三五年
  把上面全部分析综合起来,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联合中心”案的审判,无论是起诉书,无论是被告们的“口供”,无论是判决书所指出的一切罪状,彻头彻尾都是虚构!

二 所谓“平行中心”案之审判


  “联合中心”案判决,被告十六人被枪决,(十六人的秘密枪决,其中有几个为格别乌所排就的剧本中之配角如别尔曼-尤林,奥尔伯格,纳·卢里耶,莫·卢里耶等是否被枪决,或者秘密释放,或者仍杀之以灭其口,这只有斯大林知道)之后,五个月又举行了“平行中心”案的审判。所谓“平行中心”据说是“为留后备以防该(联合)中心被破获”,那末这显然是说“平行中心”虽于“一九三三年组织”但它并没有活动,它留待“联合中心被破获后”继起工作,则这样的“中心”与其叫做“平行中心”,不如替斯大林发明一个新名词叫做“后备中心”较为妥当,而且也可以遮盖格别乌所排就的剧本中的某些矛盾,“平行中心”既是“联合中心”的“后备”,那末“平行中心”的主要工作无疑是“联合中心”所实行的工作——恐怖活动了,但是成为季诺维也夫等十六人审判之主要罪状的恐怖活动,却代之以托洛茨基与希特勒的“联盟”。被告们的目的已经不是为了获得政权,而是为“破坏苏联军事力量,促进武力进攻苏联,援助外国侵略者占领苏联土地,瓜分苏联,推翻苏维埃政权,复辟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在苏联之统治”。
  怎样去解释两次审判之间这种矛盾呢?原告们的答复很简单,他们说季诺维也夫等被告“欺骗”了法庭,把自己的主要罪行隐蔽了。在几次审判的进行中并不需要任何物证,只要被告们“自承有罪”,他们一“承认有罪”就被枪决,而以后又说他们的承认为不真实。每一次新的审判都把以前的推翻,例如最先认为暗杀基洛夫的凶手是尼古拉耶夫,但尼古拉耶夫等处死之后,在“联合中心”案审判时,却说尼古拉耶夫和他的十三个同谋犯隐藏了真正的凶手,并逼令季诺维也夫等招认是暗杀基洛夫的主犯,在皮达可夫,拉狄克等审判时,又说“联合中心”隐瞒了自己的主要罪行。我们假定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隐瞒了自己和希特勒的关系,那末为什么承认自己和“盖世太保”的联系,而滔滔不绝地说出季诺维也夫,托洛茨基的“联合中心”之一切犯罪行为的奥尔伯格,对这问题一句话也不说呢?为什么在“联合中心”案审判时,拉狄克,皮达可夫等无数的人都被牵连到,但不让他们出庭指证呢?把每一次审判和以后的审判比较,就可以知道这些审判之真实性。我们可以说“平行中心”案否定了“联合中心”案,而“联合中心”案又预示着“平行中心”案之虚构。
  现在我们就控告书所控告的“平行中心”之罪状,一一加以检讨。

  (A)“平行中心”与托洛茨基

  为补救季诺维也夫,加米涅夫审判案所遭受的失败,格别乌决定创造“平行中心”。控告书说“平行中心”组织于一九三三年,其领导人为皮达可夫,拉狄克,索柯里尼柯夫及谢列布里亚科夫,但这种说法与被告的供词就有矛盾。皮达可夫说,他从加米涅夫处知道他被任命为后备中心的一分子,是在一九三二年秋季。加米涅夫在一九三二年十月,已被押解出莫斯科,那末他和皮达可夫会面只能在十月以前,而后备中心必然要在主要中心(联合中心)创立(一九三二年末)以后。拉狄克则说“平行中心”创立于一九三三年,谢列布里亚科夫说,他从姆拉奇科夫斯基那里知道他于一九三二年被任命为后备中心的一分子,他在一九三三年和皮达可夫见过一次面。索柯里尼柯夫只是到一九三五年中才参加“中心”的工作。尤其是索柯里尼柯夫,如果把两次审判作一对照,人们一定怀疑他是两个人而不是一个人,在联合中心案中他是联合中心的一分子,而在平行中心他是一个不积极的分子。总之在莫斯科审判中没有两种说法不是彼此矛盾的。
  关于“平行中心”与托洛茨基关系问题,控告书说“被告皮达可夫,拉狄克,索柯里尼柯夫,谢列布里亚科夫曾受托洛茨基之命于一九三三年组织一平行中心”。他们何时接到托洛茨基之命?是不是指拉狄克所供称的“于一九三二年(何月何日)曾受托氏来函”,那末为什么拉狄克不直接说托氏来函命其与其他被告组织平行中心,而只说:“其中邀他重行积极斗争”呢?谁为拉,托氏两人传递书信呢?证人(为什么是证人而不是被告?)罗姆。证人“罗姆屡为拉,托两人传递书信,因他是苏联报纸驻外记者,可时时借公务名义出国。所带函件大都藏在书背装订中”。罗姆既是驻外记者,那他因职务关系必然不能常常回国,但我们就相信他是“借公务名义可时时回国和出国”,那末他历来传递的信件,是亲手交给托洛茨基的?还是出国后邮寄的?这些在审判中是不会追问下去的,因为这容易露出伪造的马脚。
  但是我们能否认“一九三三年罗姆在巴黎亲遇托洛茨基,托氏当亲手授函令转授拉狄克”吗?罗姆不是指出会面的地点是在布洛森林内,时间是在一九三三年七月底吗?但不幸这次“会见”和哥尔茨曼在哥本哈根会见托洛茨基是一样的荒谬。为什么不说出确定的日期和时间,而只说“七月底”呢?这是因为格别乌从报上知道托洛茨基于七月廿四日到法国,因此格别乌只能大概地规定罗姆和托洛茨基于七月底在巴黎会面。
  过了两年半(一九三三年七月——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反苏托派平行中心分子……则完成该人民公敌托某之训令……此项训令系屡次由拉狄克及皮达可夫于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在奥斯陆附近与该人民公敌托某会晤时亲手收到”。这是说平行中心分子直接与托氏会晤。并亲手收到托氏的训令。在两年半中,有没有不由直接会晤,而由传递的信呢,当然是有的,否则便不能填平两年半内两方面的关系之空隙。据拉氏供称“他曾接得托洛茨基来函三通一九三四年四月第一函……”拉氏未供出第二函第三函接到的时间,但由“他于一九三四年在莫斯科与某外国代表谈判,即已采取卖国路线,因此此次企图表明他之不能接受托氏最后一函。即属说谎”看来则三函当于同年内接到。这三封信是不是由罗姆同年内回国三次出国三次所传递,或者是由其他的方法,这又使我们的研究人茫然了。不错,这些信应当是有力的物证,不管用什么方法收到,可是在人们要看真凭实据时,这些信却早被拉狄克烧掉了,拉狄克只好在几年后的审判中整篇地背诵出来!这一点也不足为奇,历史上一切没有真凭实据的冤狱都是如此。格别乌知道用罗姆那样的人,及被烧了的信是很难取信于人,因此必须建立“平行中心分子”与托洛茨基的直接关系,于是皮达可夫坐飞机到奥斯陆的神话就被创造出来。
  我们在审判中,简直找不出所谓“屡次由拉狄克及皮达可夫于一九三五年十二月,在奥斯陆附近与该人民公敌托某会晤”的证据是有多少次。是不是拉狄克与皮达可夫一道去,或者是先后去?我们所看到的,只有皮达可夫去的供词说,他曾到奥斯陆去。关于时间及会晤地,检查官的质问是大约在什么时候,大约在什么地方。皮达可夫的回答也是大约在哪一天,大约在奥斯陆附近,单就这些质问与答复已经够玩味了。在未看见托洛茨基的居亭主人及挪威当局的声明以前,人们对于皮达可夫坐飞机到奥斯陆(挪威首都)的事还可以半信半疑,但见到挪威当局声明“在十二月并没有一架外国飞机飞到奥斯陆”以后。人们已经没有丝毫怀疑的余地了,这声明把格别乌的伪造完全戳穿了。
  托洛茨基在美国刊物上关于拉狄克,皮达可夫审判案发表了几篇文章,论到“为什么格别乌要选择挪威”,他说“人们可以反问:如果不能把皮达可夫和我的会晤,延到一九三六年夏天,那末可以把这次会晤向后推,推到一九三三年或一九三四年在法国会晤,因为那里飞行交通更为发达。但是,不,法国不相宜。……审判的最实际最直接的任务是要达到把我遣送出挪威:不是合法的移交(这就需要在挪威进行法律诉讼手续,但这对于格别乌是不可能的)而是简单的遣送——到什么地方去呢?——到格别乌的怀抱里”(因为那时莫斯科不曾预见墨西哥政府会容许托洛茨基到那里去寄居)。其次论到“格别乌为什么要选择十二月”?他说:“为什么格别乌对于皮达可夫乘飞机到奥斯陆却选择了对于飞行极不相宜的十二月呢?这不难找到解释。我于一九三五年七月到挪威,并且整个夏天都在病中。关于这点格别乌自然是得到消息的……在十月我在奥斯陆医院内住了六星期:这事实格别乌一定从报上知道,这样无论是十月或十一月对于皮达可夫的飞行都不合适。在我出院后,照格别乌的计算,我一定能进行阴谋的活动,会晤,谈话。固然挪威的十二月不宜于飞行。那末不可以等到一九三六年的春天吗?但那时皮达可夫在‘斯达汉诺夫’年正紧张时要展开破坏工作就完全没有时间。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格别乌确是郑重其事地深思地拿着日历在手中翻检,认为十二月是这一年中最适宜的一月。如果在这一月中并没有一架外国飞机飞到奥斯陆,那这不是格别乌的过失。”
  格别乌显然是失算了,企图把“平行”中心分子和托洛茨基的“直接关系”弄得千真万确,结果是弄成这样可笑的大失败。那末在这样完全捏造的大前提之下,其余的罪名还能有半分可信吗?但为了更明了这次审判的真相起见,我们还无妨把其余的罪名也加以讨论。

  (B)所谓“复辟资本主义及资产阶级在苏联的统治”

  在“莫斯科中心”案审判时,所控的罪名是“复辟资本主义”,在“联合中心”案审判时,罪名又一变而为“实行恐怖以取得政权”,而“复辟资本主义”的话在起诉书,口供,判决文中简直找不出一点痕迹。现在在“平行中心”案审判时,又控以“复辟资本主义”的罪名,但这个罪名不是“莫斯科中心”罪名之简单的复活,它还进一步恢复“资产阶级在苏联之统治”,为达到这一目的,其所采取的方法已不同于以前单是恐怖活动,它还要实行“颠覆苏联军事力量促进对苏联武力进攻,援助外国侵略者占领土地,瓜分苏联,推翻苏维埃政权”。如何去实现呢?即“此中心通过索柯里尼柯夫及拉狄克与某某数国代表建立关系,其目的为准备联合进攻苏联”,这里所谓某某数国当然是指日德帝国主义,而“建立关系”据说是在一九三四年,为什么不是在一九三二年?因为那时候希特勒还没有上台。那末为什么不在一九三三年呢?因为希特勒刚上台,而且第三国际和斯大林认为希特勒很快就要垮台,但在希特勒上台后,却大刀阔斧地消灭国内社会民主党及共产党一切组织,并以反苏联先锋自居,这时候,就吓呆了昨天还预言希特勒迅速垮台的斯大林,但在一九三四年德日同盟还没有形成,要把勾结德日帝国主义的罪名加到“联合中心”头上,这是不可能的,这罪名只有由“平行中心”来承担,为要加重“平行中心”这一罪名,又必须在德日同盟未形成以前,似乎还是“平行中心”的分子替日德帝国主义拉的线。为什么“在莫斯科与外国代表谈判”的只有索柯里尼柯夫和拉狄克两人呢?这是因为前者在当时是外交人民委员会次长,后者是真理报主笔,有和外国人接近的可能。除了一九三四年“在莫斯科与某外国代表谈判”以外,一九三五,一九三六年又曾做过几次谈判呢?我们不知道。谈判中允许“以大批政治经济特权及领土让与各该国”,在什么时候呢?在“取得政权之后”!这样说,人们是无从反驳的,因为“以大批政治经济特权及领土让与各该国”,的确非有政权在手不可,比如中东铁路出卖给日本帝国主义的只能说是莫斯科政府,总不能说是索柯里尼柯夫,拉狄克。“托派平行中心”“以政治的经济的及领土的让与权付诸德国及日本,甚至割乌克兰与德国,海滨边疆区及阿穆尔州与日本”,那是无法实现的,因为战争并未发生,苏联并未战败,托洛茨基并未取得政权。
  此外为“恢复苏联领土内之资本主义关系”,“取消国营农场,解散集体农场,放弃国家工业政策”,但也须在“取得政权后”!
  托洛茨基“取得政权后”是否像斯大林一样出卖中东路,并实现上述的一切罪名,这只有让未来的事变去证验,不过我们从托洛茨基过去现在所发表的一切文件所看来,则知道这一些罪名都是无耻的诬蔑,为使这诬蔑能自圆其说起见,不能不说托洛茨基要“在取得政权后”去实行领土的割让,特权的让与等等。
  在起诉书中,关于“工业方面,特别国际重要企业方面,以及铁道方面之破坏工作”说得很严重,但是据一月廿九日莫斯科电说“命各专家提出报告,据称各该铁路机车损坏,与各工厂爆炸情事均甚轻微”这是什么原故呢?同一电文紧接着说:“此乃各被告对于破坏工作敷衍了事所致”,这就是说“破坏工作”根本没有这回事,有意做破坏工作的人怎么对工作敷衍了事?
  至于所谓间谍工作,凡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在各帝国主义积极备战以及德日帝国主义疯狂地对苏联挑衅的时候,它们在苏联进行间谍活动是必然的,而且会收买苏联的官僚。但要把这罪名加在“平行中心”头上就必须有切实的证据,但我们对于审判过程中所知道的,就是:“库兹巴斯(Kuzbass)煤矿所聘德籍工程师史坦当庭供述惊人证词,据称:在苏俄工作之德籍工程师多人,曾运动其加入破坏及间谍之阴谋,且语彼曰,‘汝在此系为德国工作,并非协助布尔什维克党人’,以激动其爱国心理”,这我们可以相信是真实的,因为德国人在苏联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替希特勒作间谍工作,一部分不满于德国而逃避到苏联来的。史坦所说的“德籍工程师多人”即属于前一类,为了苏联本身的利益对这一类分子必须加以逮捕,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侦查官企图将去年十一月以来被捕之德侨三十五名,牵入本案之中”(见一月二十六日路透社电)。至于判决文所谓“被告舍斯托夫及斯特罗伊洛夫与德国情报机关代表……勾结,而教授与彼等库兹涅茨克煤田采煤,及化学工业方面之秘密情报,被告利夫希茨,克尼亚泽夫及图罗夫,则将关于苏联铁道之技术情形,及动员准备,以及关于军队运输之绝对秘密消息,经常供给日本情报机关代表X君”,那末我们要问在审判中德日情报机关代表是否出庭对质?发觉了什么真凭实据?

  (C)暗杀莫洛托夫

  我们知道在“联合中心”审判时,起诉书判决书所列的“恐怖主义者”所要谋杀的党国要人名单中,并没有莫洛托夫的名字,在“平行中心案”审判时才把莫洛托夫的名字列进去,在这一次虽然也说到“反苏托派中心在莫斯科,列宁格勒,基辅……及其他苏联城市组织恐怖团体多个,实行准备暗杀党政领袖”,但除了说到谋杀莫洛托夫的经过以外,关于谋杀斯大林等的事实,并没有提到。莫洛托夫为什么在这次审判中才列入被“恐怖主义者”图谋暗杀的党政领袖之列,这是叫人不能解释的。暗杀莫洛托夫的“事实”是“一九三四年八月中当莫洛托夫往库兹涅茨克(Kuznetsk)煤田时,舍斯托夫受穆拉洛夫之命,曾企图实行暗杀莫洛托夫。以此为目的,他曾派当地托派恐怖团员之一阿诺德设法使莫氏所乘汽车出险”(见判决文)。但是一月廿六日路透社电则说:“阿氏复供认一九三三年,苏俄人民委员会主席莫洛托夫,视察乌拉尔各矿时,彼曾充任其汽车司机,曾承认当时彼本拟使汽车堕于崖石之下,以杀莫氏,但至最后一分钟忽觉神经错乱遂未实行。”究竟是一九三四年还是一九三三年?为什么在一九三六年八月“联合中心案”审判时关于谋杀莫洛托夫的事不曾提起?阿诺德实行这个谋杀,他的武器不是手枪而是汽车,他要使汽车出险,为什么在最后一分钟忽觉神经错乱遂未实行?神经错乱,只有使汽车更有出险可能,为什么反而未出险?阿诺德是谋杀莫洛托夫的唯一的“积极的”恐怖主义者,为什么在判决时反而只判处十年监禁。
  把“平行中心”的“罪状”详细检讨之后,我们可以明了这完全是“莫须有”的事。
  拉狄克和皮达可夫自从投降斯大林后,就已成为斯氏最信赖的工具了,而事实上拉,皮二人在能力及才干上讲来,都比斯大林的嫡系高明得多,而且也比他们卖力,那末斯大林为什么还不能容纳他们?这是因为斯大林在季诺维也夫审判案中遭受极大失败,不能不设法来补救,但要找寻过去较著名的托洛茨基者而现在仍反对斯大林的人已不可得,于是只好拿他们来牺牲。
  拉狄克之得免于死是因为“拉氏于一九三六年九月廿二日侦查审判时,曾否认一切罪状,即至索柯里尼柯夫供出他之犯罪事实与其对质时,仍毫不承认”。索柯里尼柯夫是“联合中心”一分子,又是“平行中心”领导分子,他之得免于一死是因为“未直接参加组织及执行破坏,间谍及恐怖活动”么?国民社二月二日消息说,“每日导报探悉拉狄克与索柯里尼柯夫或须根据新证据与布哈林及李可夫等(托洛茨基派)同受审问”,这种说法还比较可信。
  几次审判及无数人的被枪决,其后果是很明显的,即:斯大林的恐怖主义已经波及到他所凭籍的官僚层了。最近苏联所发生的事情,如前任邮务委员,即前任政治警察局局长亚戈达被捕,以及政治警察局人员三百余人被捕,就可以证明苏联官僚层内在的危机。苏联的党狱将沿着过去的路线继续发展下去,这是我们可以预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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