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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国观

〔波兰〕亚当·沙夫

2001年8月


  中译文来自《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1年第4期(总第70期)。翻译:郭增麟


  中国问题,在我以往的著作中提的不多。这倒不是因为我对中国不感兴趣,实际上,我一直在关注着中国形势的发展。我一直想写点什么,但又担心我对中国的特点了解不多,谈不深刻。我在《探索总结》(1999年华沙出版)一书中曾经专门写了关于中国问题的一章,可是因为所依据的材料主要来自西方报刊,而不是直接来自中国,所以虽然有了初稿,为了慎重起见还是撤下来了。我知道,中国关于社会主义问题的讨论进行得很热烈,所以现在我决定谈谈我的中国观,尽管我对中国了解有限,但还是以负责的精神说说我的看法。我认为,在目前世界所面临的许多重大问题中,国家制度问题是首要问题之一,与此相关的就是民主问题。这也是中国在目前就应考虑的大问题。

一、关于中国的制度问题


  关于中国当前的制度问题,我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说法都表示怀疑,即中国式的社会主义、中国式的资本主义、中国式的封建主义。对于这三种说法,如果要我来裁决的话,我肯定会感到是一个难题,特别是因为我对这三种说法都不能表示同意。
  众所周知,马克思曾经把世界社会经济形态划分为五种,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包含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作为自己的上层建筑。随着对历史现象分析的深化,马克思提出,这个公式所包含的范围太狭窄,没有把“亚洲形态”也包括进去,可是他又没有继续展开来谈这个问题。在后来的马克思主义学术讨论中,这个问题又被提了出来,可是人们一直没有把这一概念的内容搞清楚。所以只能说问题是提出来了,但没有答案。目前我们面对的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是那时讨论的一个继续,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中国,也许有助于找到问题的答案。
  我不是汉学家,我不追求把问题谈得很透,我寄希望于专家们来深入研究。因为像中国这样的国家,要确定其国家性质必须根据其特点,包括当代中国的文化特点和中国人的心理特点,这是一个需要有跨学科的专家共同参与探讨的大问题。
  为什么我对前面提到的三种说法都不能表示同意?我想在我谈了不同意这三种观点的理由后,就能对这个问题作出明确答复了。
  1、中国式社会主义。
  首先来谈人民中国是否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中国式的”同“社会主义”连在一起,就必须回答这里的社会主义有什么不同点,或者我们所分析的对象具有什么特色这样一个问题。当然,为了说明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名称,但是不能随意改变已经存在的名称的含义,因为意义含糊不清就有造成逻辑混乱的危险,从而导致错误运用一个已有固定含义的概念。每一个现存的名称,都有其作者所赋予的生命力和具体含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给已定型的名称不恰当地加上形容词,以便在具体的情况下加以运用,也根本不会改变它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取得共识的基本含义。同样,对于我们所感兴趣的“社会主义”一词,意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创造这个词时所赋予的含义,接着是赞同其观点的整整几代马克思主义者所理解的含义。在这个词的前面加上“中国式的”这个形容词,其基本含义仍然是不变的,尽管它表示了其社会主义形式具有一定特点,但总是同社会主义的本意相联系或由此衍生的,而不是相违背的,更不是同其普遍应用的情况相对立的。特别是因为我们已经有了苏联东欧“现实社会主义”的经验,就使我们能够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所谓“现实社会主义”,是同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经典社会主义基本理论相违背的,它的崩溃所造成的后果我们已经经历了,而且在今后为新型社会主义而奋斗时,我们仍将长期感受得到。
  “现实社会主义”的破产并不意味着经典社会主义的崩溃,这样的论断也许会被看成是文字游戏。不,不是的,这是精确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文字游戏。这里所指的“现实社会主义”根本不是什么社会主义,而是一种摒弃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的情况下臆造出来的东西。马克思在那篇著作中已经尖锐地警告说,如果违背他提出的要求,那么旧有的东西就会以新的形式卷土重来。后来果然如此。事实上,列宁以及那时的杰出人物,对于马克思关于经典社会主义的教导根本不了解。这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由于各种原因,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直到1932年才正式发表。这当然是布尔什维克在意识形态上犯错误的一种理由,但它却无法改变这样一个事实:他们提出的论点是违背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即在一个根本无法达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提出的条件的国家里,以唯意志论的方式推行社会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思想就蜕化为共产法西斯主义——这正是我们在苏联经历过的东西。这是在不具备必要的主客观条件而犯了原罪的情况下,试图过渡到社会主义而带来的符合逻辑的必然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维持政权,只有通过暴力手段来达到目的,这就歪曲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马克思原来认为,无产阶级专政只是一个在短暂的过渡时期中要采用的手段,结果却变成了在一整个时代都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了。这是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是民主的更高级形式的思想相违背的。这不是错误,而是歪曲了马克思主义思想,当代社会主义运动必须摒弃这一思想。特别是在传统意义上的劳动正在消亡,同时与其相关的无产阶级也在消亡的情况下,这种思想变得格外不合时宜。
  目前中国存在的现象,也是因为新制度是依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建立起来的,并且是不够格的社会主义。说到这里,应当援引邓小平提出的要求,他说:只有中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相应的提高,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两千美元,才能够格。西方发达国家的例子说明,也许中国不必达到这个数字,就可以开始民主化进程了,就可以把民主思想引入社会主义建设中去了。邓小平这一经过深思熟虑而提出来的严格要求,不仅涉及政治民主,而且也要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邓小平的这一严格要求从政治民主化进程来讲是必要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没有政治民主,社会主义是无法建成的。
  关于中国当前的制度是否是经典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社会主义的问题,我持否定立场。这不仅是根据对中国当前社会生活的观察而得出来的结论,而且通过对这一问题的理论分析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但是这绝对不是说,中国当前的政治制度根本没有社会主义因素,不是的,即使中国的制度是按照苏联模式建立起来的,并且也有它自己前一个发展阶段的某些余留影响。这就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了,它对今后加速社会主义建设必然会有某种影响。在今日中国错综复杂的形势中,还要加上这样一些内容:不是社会主义不等于没有社会主义因素。中国绝对不是一个特殊的例外。
  2、中国式资本主义。
  那么,中国目前的制度是中国式的资本主义吗?说目前中国的制度是“中国式资本主义”的人,恐怕是因为看到了最近几年出现的人民公社已被解散、自由市场日益发展等现象。无须重复前面已经申述过的理由,我认为这种说法是错误的。诚然,面对中国经济生活中存在各种现象,冠以这样的说法比冠以中国式社会主义更加接近事实。但这种说法,在当前形势下无论如何是错误的。
  将一个国家的制度确定为资本主义,只有当列举了符合这一定义的特点之后才有可能。换句话说,要说一个国家的制度是资本主义的,就不能缺少该定义所包含的固有特性,既包括经济基础,也包括政治上层建筑。毫无疑问,香港是资本主义,尽管它有中国特色,正如每个资本主义国家都有自己的特色一样。令人怀疑的是,那些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例如上海,那里有真正的资本主义市场,但同时又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之下,这同那些“一般的”的资本主义相比不仅习惯上有很大差别,而且也同一个国家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法则相矛盾。至于西部不发达的贫穷地区,尽管革命胜利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恐怕仍然会使人想起家族统治的封建制度。总之,不管从何种角度来说,都不能说今日中国的制度是资本主义的。毫无疑问,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资本主义因素在增加——虽然地区间千差万别。
  3、中国式封建主义。
  至于说当代中国实行的是封建制度,我认为,必须绝对摒弃这种说法。这种说法的产生,是由目前中国社会生活中还存在着旧习惯的残余、依然存在落后地区而引起的误解。其实,这些现象在世界各地都有,纯属正常现象,也是一个值得广泛重视的领域,但无论如何不能据此断言一个国家的封建主义性质。
  既然我们否定了上面三种说法,那么自然而然地会使人提出一个问题:是否有什么可以肯定的呢?我在前面已经强调,我不是汉学家,恐怕没有资格回答这个问题。不过我想,我可以尝试回答这个问题。
  我认为,所以对当前中国的制度问题出现了各种假说,其原因在于中国的客观情况不允许做出绝对的论断。道理很简单,这个国家一直处于深刻的变革过程中,不确定的因素太多。一切都处在变动中,处在发展过程中,再加上国家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工业发展和人口情况很不平衡,历史、文化甚至语言都有很大差别,所以,要想说明今日中国的制度,也许可以用这样的话来概括:现代中国尚未形成稳定的国家制度,无法用准确的语言来确定。假如采用西方传统的“定义”来判断中国,那是注定要失败的,这并不是因为缺乏对实际情况的了解,而是实际情况不允许做这样的判断。
  有鉴于此,很遗憾,我们的答案也是不确定的:由于我们分析的对象处于大变革过程中,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只能说当前中国的制度是一种混合型制度。换句话说,上面提到的三种假说,在今日中国的社会中都能找到它们存在的证据,但没有哪一种占主导地位,尽管三种力量对发展进程的冲击力是不平衡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三种力量都具有某种中国特色,这当然是由中国的文化渊源和公民的社会特性所造成的。对这个新现象如果用西方框框来套,比如把它说成是社会主义的,肯定会引起人们的反对,因而这种套用方式是注定要失败的,即使采用命令方式把老的内容硬填到某些新的形式中去,也是如此。

二、民主问题


  我们探讨了中国当前的制度问题,为讨论民主问题奠定了基础。后一个问题恐怕比前者更加扑朔迷离。如果我们从西欧发达国家的模式出发来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一下子就可以明确无误地指出,中国不存在西欧模式的政治民主。1989年大学生动乱时,天安门广场发生的可怕事件最通俗不过地说明了这一点。我认为,如果要分析这个问题,那么首先就必须观察中国形势发展的基本轨迹;再则,我觉得更重要的是,我们所说的民主,难道仅仅是指政治民主或者说议会民主吗?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实在太重要了,所以我们在提出假设之前,应当慎重加以考虑。
  中国在民主问题上或其他社会问题上具有自己的某种特色,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我们不想陷入毫无出路的空想之中,那么我们在分析中国问题时应当加以认真考虑:“中国式”一词,不能只是空洞地套用,而必须具有十分确切的内涵,使之成为人们对中国情况进行集体分析的依据。只有到了那时,问题才有了自己的色彩,使得抽象的学术讨论变成活生生的生活实践。
  如果我们要这样做,我们立即就会发现,把问题硬塞到狭隘的欧洲模式中来处理,就会犯错误。特别要强调的是,民主一词有多种含义,它远不仅包括政治民主。从词源学来讲,“民主”一词出现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实际上可以说是一切领域。所以把民主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实际上缩小了该词的广泛内涵,使民主一词“贫瘠化”。不仅在这个问题上会使人们转移对其他重要社会问题的注意力,而且也会使比西方更高的民主形式——“人民掌权”这一对于传统社会主义来说更为重要的模式,跟缺乏政治民主可能相伴出现。
  至于政治民主问题,毫无疑问,邓小平说得十分正确。他指出,在社会居民的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中国这样的社会,同西方文艺复兴的文化模式是格格不入的。至于议会民主问题,不仅同中国的传统文化格格不入,而且即使在西方,恐怕也很难说那就是社会生活最好的组织形式。在这方面,让我们记住丘吉尔当年的怀疑态度。同时我们也要知道,现在在世界各个角落都在为争取更好的议会民主形式而奋斗,例如在印度和墨西哥,那里发生的运动对世界就有广泛的影响。这一切都是令人深思的,而不是要我们对外国的东西照抄照搬,更不用说西方现今的模式也绝不是十全十美的。我断言,西方模式的推崇者都有一个明显的企图,就是千方百计要使这种模式在发展中国家得到贯彻,其中包括在中国。这说明,他们不但自己没有真正贯彻民主原则,而且——我认为——对于那里的民主模式简直是一窍不通。对于这个问题,应当进行深入探讨,但不是在这里,不然就会越出我们所探讨的范围。
  应当懂得,在中国贯彻民主应当采用何种方式的问题,正如我前面强调的,由于关系重大,要由中国的专家们进行深入的探讨。这肯定将会是一个过程,而且时间相当长。
  我们在总结这些经验时,应当结合当前实际记住这一点:先进的革命政党,其作用并不总是在于加速社会主义革命的进程。即使有产阶级因遭到失败而使原来的政权腐朽不堪,我们也应当记住:革命不仅是有关今天的事情,还要涉及长远的未来,先进的革命政党需要兑现进行革命时所允诺的变革,要使革命保持在该社会能够达到的水平上,不能去人为地超越它。要我们防止革命唯意志论的不是别人,恰恰是马克思,正是他在十九世纪中叶写下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提出了这一警告。
  谈到当代中国的民主问题,根据我的看法,无论是政治民主还是其他领域的民主,现在就应当着手开展起来。因此,在当前的条件下否定政治民主,否定国家民主化,我认为是一种错误。在这方面有许多事情要做,应当把青年人的革命热情往这个方向引导。
  那么,这里谈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正如上面所说,我们对民主的理解就是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体现“人民掌权”原则,要把它的形式和表现同具体的实际条件结合起来。当然,我在下面提到的问题,其顺序并不完全是按照轻重缓急来排列的,而是作为一个外国人通过对中国社会的观察所感觉到的。
  首先谈谈妇女的公民地位和权益问题。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而是由毛泽东本人首先注意到并十分重视的问题。毕竟妇女问题关系到全国半数的人口,因此毛泽东曾经多次强调它在国家生活民主化中的作用。中国社会漫长的封建体制,给这个问题的解决留下了许多难题,不仅要考虑历史传统,而且要避免将西方模式强加给中国。毫无疑问,对妇女缠小脚一类的痛苦束缚,是必须加以反对的,但对那些属于全人类价值的东西,在今天必须加以大力推广,这同照搬外来文化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特别是目前信息革命席卷全球,谁也休想躲开它的影响。例如妇女同男子的权利平等,本身就是国家生活民主化的内容之一。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存在,而且在世界许多国家也存在。歧视女性,等于歧视人类的一半。我看过一些介绍中国的书籍,那里有虐待女婴的描写,而且在一些农村里还相当普遍,由于性别失衡进而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个“人道”问题,而且还涉及提高全民文化素养的问题。鉴于长期的大男子主义,中国在这方面的任务比西方国家繁重得多,时间一定也将更加漫长,但是无论如何,我们应当把它看成是为国家生活民主化而斗争的内容之一。这样的问题,同国家生活民主化的其他问题一样,不能等到国家富强后再来解决。但我不否定,当国家富强起来后,解决起来也许会容易一些。
  另一个是地方自治权问题,这是关系到居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问题。当一个国家的总体文化水准不高时,居民对参与国家管理的要求远没有文化水平高的国家那么强烈,这是可以理解的。我认为,像中国这样幅员辽阔的国家,在保持必要的中央统一管理国家的职能的前提下,应该给地方更大的自治权利,这是因为中国地域差别大,采用划一的管理方式,其有效性令人怀疑。这同样是一个涉及国家生活民主化的问题。当然,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绝对不能导致地方分裂主义,毫无疑问,这是需要坚决加以反对的。居民参与地方自治,当然并不是指居民直接参加行政管理,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许多集体事业并不一定就是行政事务,而它们对于培养人的集体主义精神却是重要的。对于这些非政府的行为,国家行政机构应该给予积极的支持,而不是相反。这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的重要方面,须知,有些事务政府部门鞭长莫及。
  关于实行国家生活民主化的第三个方面是,如何给公民提供法律保护。这个问题迄今为止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它对公民的社会态度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这个问题之所以不能拖延,尤其是不能拖到国家富强之后再来考虑,是因为,很难想象在难以受到国家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会拥护国家政策。例如,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劳动就业权,这是起码的公民权。享受劳动权,不仅是为了生存,而且也是为了体现人生的价值。类似这样的问题还有很多,那将是下一篇文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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