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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穷人的话”之二

巴金

(1928年3月)


说明〕本文最初发表于《平等》第1卷第9期,1928年3月,署名:李冷。


  提起法律两个字真使我不寒而栗!我并不是怕什么刑律第几章第几条;什么死刑,无期徒刑,几等有期徒刑。我也不怕有人拿什么样的罪名加在我的身上。我怕的是那两个染满了无数冤鬼的血腥的字。难道你不看见这两个鲜血淋漓的字么?实在,这两个字已不知害死若干人了。

  我不是一个法学家,我又不是一个学者,我不过是一个穷人。因此我没有时间去研究法律的起原和功用,也不配写几本大书来解释它,赞美它。我在这里只说从我们一般穷人眼里所看出的法律是什么样子罢了。

  说老实话,法律究竟是什么东西我也弄不清楚,我们穷人既没有时间和金钱进法政学校去学习法律,也没有程度去翻阅解释法律的厚书,那么我们只得自认是愚昧无知了。

  我第一次知道法律的时候,就是我的父亲病在床上,睡了几天,我的母亲坐在床边哭着。我向他们讨食物吃,我的母亲对我摇着头,她说:“家里什么东西都没有了。”我说:“隔壁大饼店里正有许多新鲜的大饼,等我去拿几个来罢!”我的小心里充满了快乐,正预备跑出去,我的母亲连忙阻止着我:“儿呵!这是犯法的事,做不得的!”这时候我才知道法律这个魔王是不许拿新鲜的大饼给穷人吃,宁肯看他们饿死。

  有一次我看见邻家的孩子满身绸缎,在挂着破衣的我面前夸耀,我回到家里问我母亲要新衣穿。她望着我哭。我说:“大街上的店里不是堆满了绫罗绸缎么?”母亲又说:“这是拿不得的,犯法的事呵!”我又知道法律是不许穷人有衣服穿的!

  我看见邻家的孩子进学堂多么荣耀,我告诉母亲说,我明天也要进学校了。母亲说:“不缴学费的孩子是不许进学校的。”我知道法律又不许穷人的孩子读书了。

  最后我的父亲死了。他是短命死的。他病了睡在床上不吃药,也不请医生看。我又问母亲这是什么缘故,她说:“请医生买药不付钱是犯法的事。”于是我知道法律是要穷人死的。

  过后我又明白了许多犯法的事,我于是恍然大悟:所谓“法律”者,原是世界上最大的吃人魔王,一切“不平之事”的主持者。人世间的一切罪恶都是法律造出来的!从此我便立誓要做法律的大仇敌!


  我也听过有人说法律是如何好,如何不可废。说这些话的人不是“家财万贯”的大地主和资本家,便是“身居高位”的官僚。他们的话也是不错的。法律的好处就在于能够使他们有“家财万贯”,或是“身居高位”,于是大多数人便不得不到了“贫无立锥之地”,“为奴为隶作人牛马”的地步了。

  难道大多数的人都甘愿作牛马,作奴隶,饿死冻死么?那么为什么我们还要拥护这法律呢?

  有人说法律是保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我们来看什么是现社会的秩序呢?

  少数人压迫、掠夺,奴使多数人;少数人全不作工、终日游玩、穷奢极欲,多数人终日作工、颠沛流离、困顿而死。——这是现社会的秩序。

  战祸连年,民不聊生,军阀暴虐,土匪横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人与人战,国与国战,阶级与阶级战。——这是现社会的秩序。

  妇女们卖身养活她的家庭,幼童被逼到工厂里作工,以致夭死;男子们工作过度,像狗一般地死在贫民窟里。——这便是现社会的秩序。

  这样的秩序还值得保护么?

  有些人开口是社会的安宁,闭口也是社会的安宁。他们说,若无法律则强盗杀人的事件无法制止,那么社会便不成其为社会了。然而我们先问一问为什么人要去杀人,要去做强盗?这是法律逼他去做的。因为法律保障富人来压迫穷人,法律不许穷人有饮食吃喝,不许穷人有衣服穿着。穷人中有一都分强悍的人,他们为饥寒所迫便不得不铤而走险,去偷去盗,去抢去劫,有时甚至去杀人。他们明白这是做不得的,然而却不能不做。做强盗有时或可不死,不做强盗却不免要饿死。存着这种心理,他们便甘愿去冒险了。杀人的原因甚多,(有因财,有因色,有因仇,有因酒……)但这都是由社会的不和谐所致;要是万人安乐的社会实现了,大家快快乐乐地过日子,谁还肯去杀人呢?至于强盗事件,因为那时万物为万人所有,大家取之不尽,用之不竭,谁还有去抢劫偷盗之必要呢?然而法律偏偏要维持现在这个不和谐的社会,拼命阻止万人安乐的社会的实现,拼命杀戮囚禁那般改造社会的人,那么我们可以说法律便是强盗杀人的事的唯一制造者。

  有人说法律是保护人民的财产性命的。然而我们穷人没有财产,至于说到性命、法律说没有钱的人是不许穿衣吃饭,该冻死饿死的。可见法律倒是戕害穷人的性命的东西。


  我们姑且昧了良心说法律是不错的。那么我们再看法律对于它所认为的“罪人”的处罚。第一,死刑:杀、剐、绞、钉十字架、枪毙、烧死、电椅等等;第二,徒刑:什么终身监禁,一等至五等有期徒刑等等。死刑者,极野蛮极残酷的复仇举动也;监狱者,人间地狱之代名词也;法律之面子至少扫地尽矣。

  而且监狱是罪犯的模范制造厂,监狱的生活非但不能使罪犯变好,反而使他们更加变坏。大多数人一旦入了监狱,一生便与监狱为缘,永远享不到人生幸福。(关于监狱,我以后在另一文里再来说。)


  法律是少数人制定的(不管是国会也好,或……也好),司法的人是职业的,就是说这些人以定人死刑、判人徒刑、杀人剐人(说也奇怪,专门杀人的人倒不算犯罪)、监禁人们为职业的。他们这一般人有多厚的脸皮好意思来冒充为我们推举出来的代表?这是为着我们的利益么?不。立法的人都是富人,法官等也是富人,那么,无怪他们要保护富人了。于此可见,法律是富人压迫穷人的工具。我们不要它!


  我还要来说,法律是一个欺骗的托辞,便是在法律的名义下,那般司法的法官还要枉法。有的法官受了诉讼人的贿,便故意开脱所谓“有罪的人”,冤害无罪的人。有的法官由于自己的偏见故人人罪,有的法官便连他们自己的法律也不顾了,全依着个人的意思去判定人罪。在中国在外国都是一样。我有一个亲戚,他在做律师,他办理的案件我都知道。有一次某一个人犯了八个死罪,他明明杀过人的,然而靠着我的亲戚的辩才,他居然得了无罪的判决。有一次,一件财产诉讼案件,这方面本来有正当理由的,但因对方向法官行贿便败诉了。

  支加哥无政府党人案件(见本刊五、六期)正足以证明法官之受贿。萨珂与凡宰特事件更足以证明法官之枉法。谁都知道萨珂与凡宰特是无罪的。法庭方面仅有五个证人证明萨珂有罪,同时却有三十二个证人证明他是无罪的。凡宰特有三十一个证人证明他无罪,而法庭方面的证人仅有三个。而且法庭方面的证人自己的供词前后不符,有的是患歇斯特里的妇人,有的是娟妓,有的是小偷,有的是谎言者,然而法官便根据这几个人(不要忘记这几个人是被收买来做证人的)的话,判决了两个无罪的人的死刑。不管全世界成千成万人的反对,法律终于在一九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早晨把萨珂与凡宰特烧死了。萨珂与凡宰特事件不过是许多枉法杀人的事件中的一件而已。许多年来死在法律的名义下的冤鬼正不知有若干哩!于此可见,所谓是非曲直都是假话。法律者,一切罪恶之制造机器也。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