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五章 宗教改革


1.路德
2.宗教改革的结果。三十年战争


1.路德


  路德是中世纪健康肉欲的典型的代言人。这里不是把路德当作宗教改革家,而是当作一个人来论述的。路德有力而原始的本性真实地反映了人的本性。这种本性迫使他直率而中肯地说出了他对爱情和享乐的需求。他作为从前的罗马教士,利用这一有利地位可以放眼观察一切。他亲自体会到,教士和修女的生活实际上是违反自然规律的,从而使他萌发了抨击牧师和教会独身主义的热情。有些人相信,人犯违抗天性的罪是允许的,并认为,假如国家和社会的各种机构设施要阻碍千百万人去完成自己的天然使命,他们能使这件事同自己的道德观和情欲观协调起来。路德所说的话,在今天对他们还是适用的。路德说:“除罕见的恩赐外,每个妇女都像不能不吃饭、睡觉、喝水和不能没有其他自然需要那样,不能没有丈夫。同样,哪个男人也不能没有妻子。原因在于,生儿育女就像吃饭喝水一样,都是人的天性。因此,上帝为人体安上了四肢,赐给了血管、排泄物以及人所需要的一切。谁想反对这一点,并遏制天性的意愿,那么,这不是等于他要禁止天性成为天性,火不要燃烧,水不要浸湿,不让人吃喝和睡觉吗?”他在关于婚姻的说教中是这样写的:“要使我不生成一个男人,我自己是无能为力的,要让你没有丈夫,你也完全办不到,因为这不是个人意志或协商的结果,而一切都是完全符合自然的事,因为一个男人必须娶妻,一个女人必须有丈夫。”路德不仅有力地说明了结婚生活和性交的必要,他还对关于婚姻和教会有某种共同之处的说法予以批驳。路德在这个问题上,完全站在古代风尚的立场上,那时的婚姻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现,而教会不能干涉。他还说:“要知道,婚姻如同其他世俗营生一样,是一件外在的事情。就像我想同一个异教徒,一个犹太人,一个土耳其人一起吃喝、睡觉、走路、骑马、购物、谈话和做交易一样,我也可以同这个人缔结良缘,而且直到永远。不要相信禁止这种做法的愚蠢法律……异教徒同样也是上帝造出来的男女,他们同圣彼得、圣保罗和圣路卡斯没有任何区别,更不用说同不守规矩的、虚伪的基督教徒有什么不同了。”路德同其他一些改革家一样,还更进一步宣布反对对婚姻的任何限制,并要求准许离婚者再婚,这正是教会所反对的。他说:“我曾经说过,在我们这里,凡是遇到结婚或离婚的事,都应该由法官裁定,由有关世俗当局办理,因为婚姻是世俗的和外在的事情。”同这些观点相适应,到了17世纪末,新教教徒才把在教堂举行婚礼看作有效婚姻的前提。而在这以前,都把婚姻称之为良心结婚。就是说,相互间的义务仅仅在于,把对方当作丈夫和妻子,愿意作为夫妻共同生活。按照德国法律,这种婚姻被认为是合法婚姻。路德甚至进一步提出,他承认婚姻有不能令人满意的一面,尽管不满意者往往是妻子,所以人们有权在婚姻以外满足自己的欲望,“这是满足自然的愿望,谁也不能反对它。”[1]路德在这里提出了这些原则,然而这些原则却使那些原本乐意无限虔诚地偏袒路德的“端庄可敬的男男女女”怒发冲冠。路德在他的《婚姻生活论文集》1522年耶拿版第二卷第一百四十六页中写道:“假如一个有性交能力的女人嫁给一个无性交能力的丈夫,那女人不能公开寻找另外的男人,又不愿意再嫁,那么,她就应当对自己的丈夫说:‘瞧,亲爱的丈夫,你不能欠我的债呀,你欺骗了我和我年轻的肉体,因此,你的名誉和幸福正濒临危机,我们在上帝面前已名誉扫地,你要允许我同你的兄弟或亲近的朋友秘密结婚。这样你仍有声望,你的财产也不会落入外来继承人手中,我也不致故意欺骗你,正像你不是故意欺骗我一样。’”路德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应当有同意这种请求的义务。“假使他不同意,她则有权离他出走去往异乡,自由地寻找另一个男人。反之亦然,如果妻子不想履行婚姻义务,丈夫也有权同另一个女人同床,只是他事先要让妻子知道。”[2]我们看到,这位伟大的改革家陈述的观点是相当激进的,而在我们这个处处充满伪善,事事加以掩饰的时代,有人却说这些看法有伤风化。
  路德只不过把当时民众的看法说了出来。雅克夫·格林提到[3]:“当一个丈夫不能对妻子真正履行结婚义务时,应当小心地把她背在背上,带到邻居家里。在那里,不打也不骂她,只是让她坐在地上,问问邻居们是否有人愿意帮助他的妻子。如果没有人愿意帮助她,那就把她送到附近的市场。让妻子精心打扮一番,戴上金线剌绣的面纱,以示别人可以向她求婚。如果仍然没人要她,没人帮她,就把她带回家来,那以后等待她的便是魔鬼。”
  中世纪的农民主要是想通过结婚生出遗产继承人。当他确信自己不能达到这个目的时,他作为一个讲实际的人便毫不犹豫地把这种快乐让给别人。重要的事情是达到他的目的。我们再重复一遍:不是人支配财产,而是财产支配人。
  因此,从路德的文章和演说中引用的关于婚姻的论述都是重要的,因为在这些论述中所提出的看法同今天教会的主要观点存在着极其尖锐的矛盾。社会民主党在同僧侶进行的斗争中,有充分的理由拥护路德的主张,因为他在提及婚姻问题时,所采取的立场完全是不偏不倚的。
  路德和其他改革家们在婚姻问题上走得甚至更远,当然这是出于机会主义的原因,是为了迎合那些有关的诸侯们,以便能够博得或保持他们有力的支持或者持久的好感。对改革怀有好感的黑森伯爵菲利浦一世除了正妻以外,还有一个情妇,她提出的条件是,只要伯爵同她结婚才愿意做他的情妇。这样一来,使伯爵的处境十分难堪。没有充分的理由,不能同伯爵夫人离婚,否则势必引起人们强烈不满,同时,与两个女人结婚对一个近代的基督教王公来说简直是件耸人听闻的大事,这必定引起更多的责难。于是,菲利浦决定采取最后步骤,同情妇结婚。只是必须肯定,走出这一步同《圣经》并不发生矛盾,此外还必须取得改革家们,特别是路德和梅兰克顿的赞同。伯爵首先同对这一计划表示同意并答应征得路德和梅兰克顿赞许的布泽尔商量。布泽尔谈了他同意的依据,他说:同时占有许多女人并不违反《新约全书》。保罗曾举出许多不应继承天国遗产的人,但是关于那些有两个妻子的人,他并没有说什么,他说:“一位主教只能娶一个妻子,仆从们亦然。”假如每个人都只应有一个妻子,那他一定会提到的,而且还要提出禁止一夫多妻。路德和梅兰克顿都赞成上述理由。伯爵夫人对此的反应是,“伯爵对她要比从前更好地完成婚姻义务”[4],她才同意伯爵娶第二个夫人。至此,他们都主张可以重婚。从前,路德在涉及到英国亨利八世重婚问题时,就感到重婚问题是个让人头痛的事。1524年1月,他在致萨克森总督布林克的一封信上写道:“他——路德,原则上不反对重婚。因为重婚同《圣经》[5]所述不相矛盾,但是,如果这种事发生在对已经准许的事也必须放弃的基督教徒身上,他会感到十分不快。”1540年3月,伯爵举行婚礼以后,路德于4月10日在他的《备忘录》中写道:“伯爵把我们的忠告看得很重要,他愿意对此保密,否则,到头来粗野的农民也会效仿伯爵,也许还会干出更越轨的事,那样,就会惹出麻烦,增添许多非干不可的事。”
  梅兰克顿在主持伯爵重婚这件事上,没有感到有所疑虑,因为他从前曾给享利八世写过信,信中写道:“每位公爵都有权在其领地内实行多妻制。”但伯爵重婚这件事在他的领地被人看得很重,受到众人责难,致使梅兰克顿在1541年发表一篇文章为伯爵辩护,说多妻制并不违反《圣经》。[6]但人的生活已经不再像9世纪或12世纪时期那样能毫无反抗地忍受多妻制了。此外,黑森伯爵的重婚并非个别现象,这在很多地区激起人们的愤慨。可以说王公贵族的重婚,不论在17世纪还是在18世纪都是不断发生的事,这一点我们将继续阐明。
  如果说路德讲述满足性欲冲动是一种自然的号令,那他仅仅表明了同时代人的想法,特别是男人的要求。改革使信仰新教的国家消灭了神职人员的独身主义,废除了修道院,从而使数百万人能够在正常情况下满足他们的自然冲动。但也还有几百万人由于现存的财产制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种种法律,的确至今仍不在此列。
  宗教改革是新兴资产阶级对教会、国家和社会封建束缚的抗议。这个逐渐兴起的阶级努力追求的目标是:摆脱行会、宫廷和教会禁律的严格束缚;建立国家中央集权制;简化繁琐的教会制度;取缔游手好闲者的大量住地,如修道院,把这些住处提供给实际的行业使用。
  路德是宗教领域中新兴资产阶级完成上述目标的代表。他主张婚姻自由,指的是资产阶级婚姻,这种婚姻自由当今时代,通过文明结婚法和与此相关的民法、迁移自由、营业自由和居住自由等得到了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研究一下,如何进一步改变妇女的地位。在宗教改革时期,事情进展缓慢。如果说,由于宗教改革,有许多人有可能结婚,那么,另一方面自由的性交都遭到了最严重的损害。如果说天主教徒对于性的放纵还表现出某种宽容和耐心,那么,现在新教教徒在他们自己尽情得到满足后,却如此愤恨地对此进行竭力抵制。他们向公开的妓院宣战,妓院被当作“撒旦地狱”而遭査封;妓女被当作“魔鬼的女儿”。受到迫害;所有“失足”的良家妇女像从前一样被看成万恶之源,带枷游街示众。
  中世纪的朝气蓬勃的、自己生活也让别人生活的小市民变成了顽固、僵硬和阴阳怪气的庸人,他们节俭度日是为了让其大资产阶级的子孙后代生活阔气,奢侈放荡。那种打着硬领结、鼠目寸光、严格遵守伪善道德的荣誉市民成了社会的典型。从前当正妻的只是不太喜欢中世纪受到天主教宽容的肉欲,而今则完全赞同新教的清教徒精神。但是,对德国一般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其他一些问题,也对妇女产生了不良影响。


2.宗教改革的结果。三十年战争


  发现美洲和开通通往东印度的水路,使德国的生产、货币和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反响。德国已不再是欧洲交通和贸易的核心。德国的手工业和德国的贸易日趋没落。同时,宗教改革破坏了国家在政治上的统一。德国的诸侯企图披着宗教改革的外衣,逃避皇帝的统治。另一方面,这些诸侯们又压迫贵族,并且为了便于达到他们的目的,为城市提供方便。然而有许多城市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变得贫困不堪,所以,它们不得不甘心受诸侯的统治。最后,由于经济每况愈下,在经营中受到威胁的资产阶级越来越试图实行严格限制,以戒备讨厌的竞争者,诸侯们欣然受理了这一要求。可是情况更加严峻,随之而来的是贫困。
  宗教改革的其他结果是宗教斗争和迫害,诸侯们利用这一切掩盖其政治和经济目的。宗教斗争和迫害断断续续地进行了一个多世纪,最后,以三十年战争的结束而告终。当时在德国,遍地尸体,满目废墟。各省各邦都遭到破坏、几百个城市、几千个村庄部分地或全部被焚烧、毁掉,其中有许多地方,此后便从地球上永远消失了。不少地方的居民减少到原来的1/3、1/4、1/5、甚至1/8和1/10。例如像纽伦堡之类的城市和整个的弗兰克就是这样。在这种极端贫困的情况下,为了使人口大量减少的城市和农村再度迅速增加人口,人们采取了一个男人可以娶两个妻子的非常措施。男人在战争中大量减少,但女人却过剩。1650年2月14日,弗兰克的纽伦堡地区议会决定:“60岁以下的男人不准进入寺院充当僧侣”。该议会进一步命令:“在寺院没有担任神职或其神职未在寺院注册的教士必须结婚。”“准许一个男人娶两个妻子,但每个男人要妥善安排家务。凡娶了两个妻子的男人,不仅必须照料她们的生活,还要避免她们争吵,这都是应当认真考虑和随时注意的事。同时,要经常面对传教坛接受警告。”
  这样为了宣传重婚和为丈夫们确定其行为举止,就要利用传教坛。商业漫游和手工业在很长时期处于瘫痪状态,实际上,大部分已经完全消失,只能逐渐恢复。大部分居民变得粗野,道德败坏,一切正常活动都已中止。如果说在战争期间,奸淫掠夺的现代雇佣在德国四处横行,同时还敌我不分任意烧杀,那么,到了战后,则有无以数计的强盗、乞丐和流氓恫吓百姓,阻碍或破坏商业和贸易。那个时期尤其对女性损害更大。那时,是肆意放纵时代,蔑视妇女更是变本加厉,她们的双肩十分沉重地承担着普遍失业的重负。上千名妇女像流浪汉一样在大街上、森林中游荡,贫民院和监狱人满为患。除了这种种灾祸外,渴望土地的贵族用暴力把无数农民驱赶出家门。如果说,自宗教改革以来,贵族越来越不得不屈从于诸侯的权势,并且由于宫廷官职和军队地位越发依靠诸侯而不能自拔,那么,贵族此刻则企图把诸侯给造成的损害成倍地,甚至成三倍地靠抢夺农民的财产得到补偿。相反,宗教改革也为诸侯强占教会大量财产,侵吞土地提供了合理借口。例如,萨克森的选帝侯奥古斯特为使各诸侯达到这些目的,到16世纪末,至少没收了300多家教会的财产。[7]同他一样,他的兄弟、堂兄弟以及其他的新教诸侯,尤其是霍亨索伦家族都是如此。贵族也仿效他们,窃取共有土地,强占无主农民的财产,把自由农民和农奴赶出家园,把他们的财物收归己有。16世纪被镇压的农民暴动成了他们如此行动的最好口实。达到目的以后,他们就有足够的理由继续以同样的蛮横方式干这种勾当。为了兼并贵族的财产,他们通过各种诡计、欺诈和曲解法律(当时已普遍采用的罗马法为此提供了方便),用极低价格收买农民或强占他们的财产。所有的农村及半数省的农民场地都被抢劫一空。为说明这一问题,这里举些例子。在三十年战争期间,梅克伦堡有12543处骑士等级的农庄,但是到了1848年,只剩下1213处。在波美拉尼亚,从1628年起,就有12000多处农民场地被毁。17世纪完成的农业经济转化是促使征用农民场地和把公共财产的最后残余变成贵族财产的真正原因。在一定时期允许交替耕种土地的农场轮种法被引进国内。因此,耕地暂时变成了牧场,这样做利于饲养家畜,并且能缩减劳动力的数量。
  城市的情况看上去并不比农村好些。从前完全允许妇女得到师傅头衔,准许雇用帮工和徒工。人们甚至迫使她们加入行会,以使她们接受同等的竞争条件。这样一来妇女得以在许多行业独立从事各种工作,如在纺织、裁缝、编织毛毯等行业中;此外,在纺织金线、制金箔、制带、生产皮革制品等部门都有妇女。在很多城市,妇女从事各种不同的工作,比如在法兰克福和西里西亚的一些城市中有女毛皮商;在中部莱茵的城市有女面包师;在科伦和斯特拉斯堡有刻纹章工和制带工;在不来梅有制革工;在法兰克福有织布工;在纽伦堡有鞣皮工;在科伦有金线纺织工和制金箔工等等。[8]但是,随着手工业的衰落,就有人反对妇女参加竞争。法国在14世纪末就已经禁止妇女就职;德国在17世纪末才这么做。起初,不准妇女当师傅(寡妇除外),后来连帮工也没有她们的名额。此外,新教废除了天主教华丽的礼拜仪式,也使不少职业,尤其是手工艺术受到了最严重的打击或全部被消灭,而许多妇女是从事这些职业的。再有,没收教会财产使救济贫民的工作处于停顿状态,这尤其使孤儿、寡妇的境况困苦不堪。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在16世纪出现的并持续到17世纪的普遍经济衰退又造成婚姻立法严格化。手工业帮工和佣人(奴仆、婢女)根本不许结婚,哪怕她们可以证明她们本人及其未来家庭不会给她们所在的村镇增加负担也无效。不经法律准许而自行结婚要受到严厉的、有时是野蛮的惩处,比如按照巴伐利亚法,要处以鞭笞和监禁。但申请结婚越是难以获准,那些所谓的野合、就发展得越快,因此,对这种婚姻的迫害也十分严酷。人口过剩弄得人心惶惶,为了减少乞丐和流氓的数量,领主下达了一个又一个驱逐令,一个比一个更加严厉。




[1] 卡尔·哈根博士:《宗教改革时期德国的文学和宗教情况》,1888年法兰克福版。

[2] 同上书,第234页。

[3] 见《德面古代法律。来自布兰肯堡的判例》,第444页。

[4] 约·扬森:《1525—1555年德国人民史》,弗莱堡版。

[5] 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但也可以从以下事实得到解释:《圣经》产生在东西方国家各民族多妻制盛行的时代,但在16世纪多妻制已同习俗尖锐对立了。——作者注

[6] 约·扬森:《1525—1555年德国人民史》第3卷。

[7] 同上书,第3卷。

[8] 卡尔·毕歇尔博士:《中世纪的妇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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