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十五章 妇女的法律地位


1.争取民法范围内平等权利的斗争
2.争取政治平等权利的斗争


1.争取民法范围内平等权利的斗争


  一个种族、一个阶级或一个性别在社会中的从属地位总是体现在有关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中。法律是上升为国家权力的、以条款形式表述的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妇女作为从属的、被压迫的性别,在国家法律中也处于与此相应的地位。法律有消极和积极之分,消极的法律在分配权利时丝毫不考虑被压迫者,积极的法律指定他们的被压迫者的地位,并说明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
  我们的普通法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罗马法把人仅仅看作财产的所有者。对妇女较为尊重的古日耳曼法仅有一部分仍然适用。在法语中,人和男人都用“l'homme”这一个词来表示,同样,在英语中都用“man”这个词来表示,因此,法国的法律把人仅仅看作男人,几十年前在英国也是完全如此,在那里,妇女像奴隶一样从属于男人。很久以前罗马也是如此。当时只有罗马公民和罗马公民的妻子,而没有女公民。
  在德国,统一的民法取代了五花八门的规定,这样一来,妇女在不同地方所具有的权利就变为普通的权利,妇女的法律状况因此得到改善。未婚妇女相应地得到了不受任何限制的监护人身份;妇女获得了在结婚时和立遗嘱时充当证人的权利;此外,妇女迷获得了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即获得了签订契约的权利,但是,除非她(作为妻子)本人负有某种义务,不经过丈夫的同意仍然不能接受任何监护权。只要对方的要求不是滥用自己的权利,双方都对共同的婚姻生活承担义务。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对此有不同意见,那么丈夫有决定权,在居住地点和住房问题上也由丈夫作主。丈夫滥用权利时,妻子不必服从。执掌家政是妻子独有的权利;她具有所谓家政上的当家权,凭借这个权力,她可以在家务范围内处理丈夫的事务,代表丈夫行事。丈夫必须承担当家权所要求承担的责任。但是,丈夫可以完全取消或限制妻子的当家权。如果他滥用了这个权利,那么监护法庭可以取消这个限制。妻子有义务承担管理家政和处理丈夫事务的工作,但是,只有在这种工作根据丈夫的生活状况是习惯性的工作时才是如此。
  帝国议会拒绝了将夫妻财产分别占有权作为规定加以提倡的要求。夫妻财产分别占有权只能通过婚姻契约来实现,而人们在缔结婚姻时往往完全忽略了这一点,后来便导致了令人不堪忍受的状况。与此相反,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却得以采用。根据共同管理权,丈夫有权管理和受益于妻子的财产,但这仅限于妻子的陪嫁财产,而妻子却有权管理和使用婚姻期间自己的劳动和经营所得。丈夫没有权利通过法律行为让妻子对她的陪嫁财产承担责任。妻子在有理由担心自己的陪嫁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也可以要求提供担保,但是当她发现时往往为时已晚。当丈夫的行为严重威胁到妻子和子女的生计时,妻子也可以起诉,要求取消共同管理权。丈夫要对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在离婚时,妇女受到极不公正的对待。离婚时,夫妻共同劳动所得归丈夫所有,即使丈夫是有过失的一方,并且大部分是妻子所得,情况也是如此。然而,妻子却只有在不能通过自己的财产收入或劳动所得负担与她的身份相当的生活费用时才能提出贍养要求。此外,离婚时,由妻子财产收入中没有使用的部分积聚起来的财产也归丈夫所有。
  父亲的权力被父母双方的权力所取代,但是,当父母意见不一致时,则采纳父亲的意见。如果父亲死了,那么就由母亲行使父母的权力,并受益于子女的财产。一个离了婚的妇女即使由她负责子女教育也丧失了子女的代理权和子女财产的代理权,而父亲却享有所有的父母权利。
  在英国,1870年以前习惯法规定妻子财产的动产归丈夫所有。妻子只保留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但是丈夫有权管理和受益于这些不动产。在法庭面前英国妇女完全是无足轻重的人;她们不能有任何法律行为,她们甚至不能起草一份有效的遗嘱;她们是丈夫的附属品。如果她们当着自己丈夫的面犯了罪,那么,要由她们的丈夫承担罪责;她们被视为无法律行为能力的人。如果她们给别人造成损害,那么,她们的丈夫将受人指责,就好像这是家畜干的一样;丈夫必须赔偿损失。J. N. 伍德主教1888年在威斯敏斯特教堂所作的演讲中说,100年前妇女不能在餐桌上吃饭,不许在别人提问之前说话。在床的上方挂着一条作为婚姻崇高权力象征的鞭子,妻子有所不从时,丈夫便可以动用这条鞭子。只有女儿才听从她们的命令,在儿子眼中,她们只是奴仆。
  根据1870年、1882年和1893年的有关法律,妇女不仅成为她们所有陪嫁财产的唯一所有者,而且还成为她们通过劳动或者遗产继承和馈赠所获得的一切财产的所有者。只有夫妻之间的特殊契约能够改变这种法律关系。在这方面,英国的立法仿效了美国的立法。根据1886年的未成年人监护法令,父亲死后,父母的权力就转给母亲。在执行1890年未留遗嘱死亡者遗产法案以来便通用的经过改良的继承法中,丈夫始终处于优先地位。夫妇双方都有立遗嘱的自由。如果妻子没有立遗嘱,那么丈夫可以保留亡妻的全部动产。然而寡妇却只能继承三分之一的动产和获得三分之一的地租,其余部分都归子女所有。1908年新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已婚妇女应该付给父母和丈夫生活费。还有许多中世纪古老法律的残余仍然有效,这些残余极大地影响了已婚妇女的处境。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离婚法至今仍然对妇女十分不利。妇女仍然不能把丈夫通奸作为离婚的理由,她们只有在虐待、重婚、强奸等情况下才有理由离婚。[1]
  在法国和所有深受法国民法典影响的国家或仅对法国民法典作了一些修改至今仍在使用这个法典的国家(大部分为拉丁语系国家),民法对于妇女的规定总的来说仍然非常落后。例如在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俄属波兰、荷兰和瑞士的大部分州便是如此。关于拿破仑一世对于妇女地位的看法有一句仍然十分流行的名言:“一个妇女能随心所欲地行事,这决不是法国人的作风。”[2]妇女一旦结婚,便受丈夫的监护。根据民法典第215条,不经过丈夫的同意妇女不能上法庭,即使她参与了公开的争执也是如此。根据第213条,丈夫应该保护妻子,妻子应该服从丈夫。丈夫管理妻子陪嫁的财产,他不需要妻子的参与或同意便可变卖、出让和抵押这些财产。结果是妻子往往完全处于被奴役的状态。丈夫可以和放荡的妓女鬼混或在酒馆中消磨时间,大肆挥霍妻子的收入,或者欠下债务,拿妻子的收入去赌博,让她和孩子忍饥挨饿,是的,他甚至有权要求从雇主那里得到妻子的工钱。难怪妇女在这种状况下不愿草率结婚,在法国便往往如此。
  此外,妇女在大多数拉丁语系国家中也不能充当签订契约、立遗嘱和签署公证书时的证人,法国在1879年之前也是如此。然而,在她们的证词或许可以使某人被处以死刑的所有刑事案件中,人们却允许她们在法庭上充当证人,这是多么矛盾的事情。在刑法上,她们处处被视为与男子具有同等价值的人,她们所犯的每一种罪行都用衡量男子的标准来衡量。我们那些负责立法的先生们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矛盾。一个寡妇可以对她的遗产立下遗嘱,但是在许多国家,妇女却不允许充当遗嘱的证人,而民法典第1029条规定,妇女可以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意大利从1877年起允许妇女充当民法范围内具有完全价值的证人。
  在离婚的立法上,男子优先表现得尤为明显。根据民法典,在法国,一旦妻子犯了通奸罪,丈夫就可以申请离婚,然而,根据第230条,妻子却只有在丈夫将情妇带到自己家中的时候才能提出离婚申请。1884年7月27日的离婚法删去了这一条,但是,法国刑法中对于法国立法者来说十分典型的区别对待依然存在。如果妻子被证明犯有通奸罪,那么,她将被判处三个月至两年的监禁。而根据民法典原有的第230条,丈夫只有在把情妇供养在夫妻同居的家中并且妻子对此起诉时才受到处罚。但是,即使他被认定有罪,也只是被处以100至2000法郎的罚款(刑法典第337条和第339条。)假如妇女能够进入法国议会,也许就不会有这种法律上的不平等了。比利时也有类似的法律。对犯通奸罪的妇女的处罚与法国相同,丈夫只有在夫妻住宅中犯有通奸罪时才受到处罚,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将被判处一个月至一年的监禁。虽然比利时比法国公正一些,但是,无论在比利时还是在法国,都为男女制订了不同的法律。在受法国法律影响的西班牙和葡萄牙也有类似的规定。1865年的意大利普通法(民法)规定,只有当丈夫在家中供养情妇或者在有严重侮辱妻子嫌疑的地方供养情妇时,妻子才能离婚。1907年,7月13日法令与修改了民法典中许多有关结婚条款的一项法令(6月21日法令)一起在两院获得通过。7月13日法令使妇女成为她独立挣得的或通过继承和馈赠获得的所有财产的唯一所有者。丈夫失去了对妻子的这部分特殊财产的支配权。这是法国立法的第一个突破,现在,法国妇女也获得了英国妇女根据1870年的法律所获得的地位。
  1907年12月10日通过、1912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新民法典无论与法国民法典相比还是与德国民法典相比都有很大的进步。在此之前,各个州有不同的法律,日内瓦、沃州和意大利语区借鉴的是法国民法典,伯尔尼和卢塞恩借鉴的是奧地利法律,施维茨、乌里、翁特瓦尔登等州借鉴的是古习惯法,现在瑞士以统一的法律代替了各个州的不同的法律,妇女和儿童的自由得到了保障。新的法律规定,即使妇女的身份仅仅是助手或家庭妇女,也有权获得一部分婚姻收入(收入的三分之一)。与德国法律相比妇女在继承法中的地位也有所改善。例如,妇女不仅可以和丈夫的父母平分遗产,而且除了自己这一半遗产之外,还可以终身享有另一半遗产的用益权。对于那些不关心妻子和子女的丈夫,法官可以命令丈夫的债务人将债务偿还给妻子。禁止离了婚的丈夫与和他一起犯了通奸罪的女子结婚一条没有收入婚姻障碍部分。(法国1904年也删去了民法典中与此有关的第298条。)对婚姻中夫妻共同财产权的规定基本上与德国民法典相同。首先起决定作用的是在婚姻之前以及婚姻期间订立的婚姻契约。如果母亲曾经得到结婚许诺,非婚子女不仅可以像德国法律所规定的那样要求获得抚养费,而且还可以归入父亲的户籍,这样他们便获得了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
  瑞典1874年12月11日的法律使已婚妇女获得了对自己个人劳动所得的支配权。丹麦也在1880年将同一原则上升为有效的法律。丹麦的法律还规定,不能用妻子的财产偿还丈夫的债务。挪威1888年的法律和芬兰1889年的法律中也有完全类似的规定,即已婚妇女可以与未婚妇女一样具有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只是法律中还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挪威的法律宣布,妇女因婚姻而受到约束
  “在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以及几乎所有其他国家,都围绕着已婚妇女的劳动所得这个共同的问题开展了要求扩大妇女‘特殊财产’范围的广泛的运动,英国也围绕着这一点开展了这个运动。统治阶级更愿意牺牲小人物对劳动者的家长式的统治地位,而不愿意牺性他们自己阶层的男子对其所占有的妇女的父权制的统治地位。”[3]
  丹麦的立法在1908年5月27日的法律中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如果丈夫或父亲逃避抚养义务,那么妻子或子女在行政机关确定应提供的抚养费数目之后,可以要求从公共资金中预支抚养费。
  在大多数国家的现行立法中,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作出有关子女教育的决定权都归父亲所有;有些地方允许母亲以从属的身份参与对子女的教育。在与母权时代截然相反的情况下形成的古罗马时代父亲拥有对子女的全部权力和权利的原则在各个地方都构成了立法的基调。
  在俄国,已婚妇女仅对自已的财产拥有支配权。而在职业活动问题上,她们完全听命于自己的丈夫。没有丈夫的同意,人们不能给她们签发护照,而每次迁居时护照都是必不可少的。要想接受某个职位或者从事某个职业也同样必须得到丈夫的许可。现行法律使离婚非常困难,妇女能够达到离婚目的的情况极少。从前在旧有的农民公社中,妇女的地位要独立得多,这多亏了尚存的共产主义制度或对共产主义制度的追忆。妇女是自己财产的管理人。母权时代的阐述已经向我们表明,共产主义是最有利于妇女的社会状态。[4]在美国,妇女们通过斗争获得了完全平等的民法权利,她们还阻止了英囯卖淫法或类似法律的引进。

2.争取政治平等权利的斗争


  妇女与男子在法律上的明显差别促使进步妇女为了通过立法获得平等权利而提出政治权利的要求。工人阶级也基于这种想法展开争取政治权力的宣传。对工人来说是合情合理的事情,对妇女来说也肯定是合情合理的。妇女被压迫、不受法律保护、处于完全无足轻重的地位,她们不仅有权利而且有义务起来保护自己,采取一切有利的手段,为自己争得独立的地位。当然这种努力肯定又会招来反动的冷言冷语。让我们看一看,人们有什么权利这样做。
  天资过人的妇女在各个时代、各个民族中都曾起到具有广泛影响的政治作用,即使在她们不是以王侯的身份大权在握时也是如此。甚至连教皇的教廷也包括在内。如果她们不能直接地和通过她们的合法权利产生影响,那么,她们便通过才智上的优势,甚至通过阴谋诡计来产生影响。数百年里,她们在法国宫廷中的影响最大,在西班牙和意大利的宫廷中的影响也不小。例如17世纪末,在西班牙菲力浦斯五世宫廷中,皇室侍从长、布拉恰诺的女公爵、乌尔金斯的女侯爵特雷穆耶的玛丽曾经是西班牙的首席大臣,在任首席大臣的13年间,她出色地主持了西班牙的政治。王公贵族的姬妾们也熟知如何使自己获得巨大的政治影响;我们只需提到两个早已为人所知的名字:路易十四的情妇曼特农、路易十五的情妇彭帕杜尔。18世纪由孟德斯鸠、伏尔泰、达兰贝尔、霍尔巴赫、爱尔维修、拉美特利、卢梭等人发起的思想运动对妇女也产生了影响。她们中也许有许多人是为了赶时髦,或者怀着投机的心理,或者抱着其他不光彩的动机,参加了这场怀疑并推翻国家和封建社会一切基础的合理性的伟大运动,但是她们当中有相当多的人是出于对伟大目标的浓厚兴趣和热情而参加这场运动的。在这场像荡涤一切的暴风骤雨一般席卷法国的、使整个文化界的英才都为之欢呼雀跃的摧枯拉朽的大革命爆发几十年之前,大批的妇女便已经涌进科学和政治俱乐部,参加那里的讨论。在这些俱乐部中,人们以前所未闻的勇敢精神探讨哲学、自然科学、宗教、社会和政治问题。当1789年攻克巴士底狱终于拉开了这场大革命的序幕的时候,无论是上层社会的妇女还是平民妇女都积极参加了这场运动,无论是赞成的人还是反对的人都对这场运动产生了很大影响。她们借此时机参与了好坏两个极端的行为。多数历史学家对革命中的过激行动记录较多,对革命中的壮举记录较少。过激行动在当时的情况下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它们是民众对统治阶级难以形容的腐败、卑鄙、对人民的剥削、欺诈、凌辱和出卖愤怒之极所产生的后果。席勒受了这种片面的描述的影响这样写道“……那时妇女变成悍妇,恐惧被人取笑。”然而在那些年代里有许多事例表现出她们的英雄主义、崇高的思想和令人敬佩的献身精神。为此,一部声称描写“大革命中的妇女”的公正的书在很大程度上为她们树立了纪念碑。[5]甚至米希勒也把妇女描述为革命的先锋。在波旁王朝巧取豪夺荒淫无度的统治之下,法国人民普遍遭受着苦难,任何时候妇女在同样情形下都首当其冲。法律几乎不允许妇女从事任何正当的职业,数万名妇女沦为娼妓,再加上1789年的饥荒,妇女及其家人处于水深火热之中。饥荒迫使她们在10月冲击市政庁,大规模地向朝廷所在地凡尔赛挺进;饥荒还促使她们向国民议会请愿,要求“恢复男女平等,允许妇女自由选择工作和职业,给予她们能够尽其所能的职位”。她们懂得,要想获得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掌握政权,而只有组织起来,团结在一起,才能掌握政权。于是,她们在整个法国成立了妇女协会,有些协会的人数之多出人意料,妇女们还参加男人们的集会。如果说罗兰夫人更愿意在吉伦特派的革命“男政治家”中间起政治领导作用的话,那么,热情善辩的奥利珀·德·古格则成为平民妇女的领袖,以她的性格所赋予她的全部热情为平民妇女而斗争。
  当1793年法国国民议会发表人权宣言(les droits de l'homme)的时候,她立即看出,这里的人权仅仅是男人的权利。于是,她与罗斯·拉孔布等人一起针锋相对地提出了17条妇女权利。1793年她们在巴黎公社面前对这些权利作出了详细的说明,并进行了阐述,她们的阐述用今天的眼光来看仍然是完全合理的,其中有一句反映当时状况的话是这样说的:“如果妇女有登上断头台的权利,那么,她们也必须有登上讲坛的权利。”她们的要求一直没有得到实现。而她对妇女也许不得不登上断头台这个权利的暗示反而得到了血腥的证实。一方面因为她倡导妇女权利,另一方面因为她进行了反对国民议会的暴行的斗争,国民议会决定将她送上断头台。她在当年的11月3日惨遭杀害。五天之后,罗兰夫人也被处死。她们二人的死都富于英雄气概。在她们死前不久的1793年10月30日,国民议会还作出了解散所有妇女协会的决定,证实了它对妇女的敌视。后来,当妇女们继续抗议她们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国民议会甚至变本加厉地禁止妇女参加国民议会和公众集会,并把她们当作叛乱者论处。
  当欧洲君主势力日益逼近,国民议会宣布“祖国处于危险之中”,并大量招募兵力的时候,巴黎妇女像20年后意气高昂的普鲁士妇女所做的那样,拿起武器,保卫祖国,同时希望以此证明自己具有平等权利。然而这时,激进的肖梅特又在巴黎公社中阻拦她们,他对她们说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妇女被允许放弃自己的性别而去充当男人?从什么时候开始她们习惯于不再虔诚地料理家务,抛弃孩子的摇篮,跑到公共场所去,在讲坛上演说,加入军队的行列,简而言之去履行造物主仅赋予男子的义务?造物主对男子说:做个男人!赛跑、狩猎、耕作、政治和各种劳苦的事情是你的特权!造物主对女子说:做个女人!抚养孩子、琐碎的家务、母亲甜蜜的焦虑,这些是你的工作!——不明智的妇女们,你们为什么想变成男人呢?人类不是划分得挺好吗?你们还想怎么样呢?以造物主的名义,继续做你们的女人吧,不要羡慕我们在这种动荡不安的生活中的种种危险,而要将孩子们在你们体贴入微的照料下幸福生活的令人陶醉的情景呈现在我们面前,使我们在家庭的怀抱中忘记这些危险,你们应当满足于此。”
  毫无疑问,激进的肖梅特说出了我们大多数男人的心里话。我们也认为,让男子去保卫国家,让妇女建设家园是合理的分工。除此之外,肖梅特的高谈阔论都是胡说八道。他所说的男子在耕作上的辛苦并非如此,从古至今妇女在耕作上所起的作用都不是无足轻重的。狩猎和赛跑的劳累决非什么“劳苦的事情”,而是男子的娱乐方式。政治仅对那些逆流而上的人来说是危险的事情,而对其他的人来说至少是半劳累半消遣。这番演说表露出男子的自私自利。
  当美国在18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摆脱了英国的统治,制定了民主宪法的时候,也同样产生了由百科全书派的出现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所激发的追求。在这方面站在最前列的是默西·奧蒂斯·沃伦和后来成为美国第二任总统夫人的亚当斯夫人以及与她们志同道合的妇女们,她们主张政治上权利平等。她们的影响至少使新泽西州的妇女获得了投票权,但是这个权利1807年又被取消。早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前(1787年),后来成为吉伦特派成员的孔多塞就写过一篇出色的散文,赞成给予妇女投票权,主张两性在政治上完全平等。
  在邻国大事件的鼓舞下,出生于1759年的勇敢的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在海峡的对岸高声呐喊。1790年,她写了一部驳斥法国大革命的最激烈的反对者伯克的书,她在书中为人权要求进行了辩护。不久,她又转而为自己的同性争取人权。这体现在她发表于1792年的《女权辩护》一书中。她在书中尖锐地批评自己的同性,要求为了整体的利益给予妇女完全平等的权利,并为此进行了勇敢的辩护。但是,她自然而然地遭到了极其激烈的和极其不公正的攻击。由于内心的苦闷,她在同时代人的误解和嘲笑声中与世长辞(1797年)。
  然而,最引人注意的是,大约就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开始认真追求妇女政治上的平等的同一时期,在当时十分落后的德国有一位名叫泰·哥·冯·希佩尔的作家也匿名出版了《论妇女公民地位的改善》(1792年柏林版)一书。他在书中赞成给予妇女平等权利。在这个同样有理由写一部《论男子公民地位的改善》的书的时期,他的勇气尤其令人敬佩。他在书中得出必须使男女具有社会平等权利和政治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且巧妙和风趣地为此进行了辩护。
  此后较长的一个时期里,人们不再提及妇女与男子在政治上的平等权利的要求,但是,这个要求却逐渐成为所有文明国家进步妇女运动的先决条件,并在一些国家部分地得到了实现。在法国,圣西门的信徒和傅立叶的信徒都主张两性具有社会平等地位。傅立叶的信徒孔西得朗1848年在法国议会宪法委员会中提议给予妇女政治平等权利。1851年比埃尔·勒鲁在议会中再次提出这个提案,但是都毫无结果。
  现在情况完全不同了。从那时到现在,整个发展状况和所有社会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的地位也有所改变。她们的全部生活比任何时候都更加密切地与社会的发展进程联系在一起,她们也比任何时候都更加主动地参与社会的发展进程。我们看到,在所有文明国家,数十万和数百万的妇女同男子一样从事各种职业,自食其力、进行生存斗争的人的数量在逐年增多。对于我们的社会状况和政治状况如何,妇女同男子一样不能漠然视之。诸如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对内和对外政策,一次战争是有利还是有弊,国家是否每年需要几十万健康男子从军,并且把数万名军人派往国外,是否可以通过税收和关税提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因为在大多数人只得到很少的生活资料的时期,税越高,对家庭的打击就越大,类似的问题不仅与男子密切相关,而且也与妇女密切相关。妇女也要从她们的生活费用和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交纳直接税和间接税。教育制度是她们最为感兴趣的问题,因为受教育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女性的地位;身为母亲的妇女对此倍感兴趣。
  此外,从事数百种职业的数十万数百万妇女都非常积极地亲自关心我们的社会立法状况。有关劳动时间长短的问题,有关夜班、星期日劳动和童工劳动的问题,有关支付工资期限、解约通知期限的问题,有关工厂和车间的保护措施问题,简而言之有关劳工保护的问题以及整个保险方面的立法、工商业仲裁法庭等等也是她们极为感兴趣的问题。工人们对只有女工或女工占多数的许多工业部门的状况不甚了解或者一无所知。企业主们总是极力掩盖应归咎于他们的弊端,而工业视察员往往不负责视察只雇用女工的工业部门,即使视察也是敷衍了事,而恰恰是这些部门最需要保护措施。人们只要想想我们大城市中缝纫女工、女裁缝、制帽女工等等挤作一团的工作场所,便可了解这种状况。她们没有申诉,至今也没有人到那里进行调查。从事经营活动的妇女还对贸易立法和关税立法以及整个民法感兴趣。她们与男子一样十分关注通过立法对我们的现状施加影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她们对公共生活的参与必将极大地加强这种影响,从而形成新的气象。
  人们对于这种要求给予简短的否定回答:妇女对政治一窍不通,大多数妇女也不想过问政治,她们也不知道如何行使投票权。这种说法也对也不对。妇女们至今确实尚未大范围地要求政治平等权利,至少在德国情况如此。第一位早在70年代就在德国主张妇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妇女是海德维希·多姆夫人。最近,主要是具有社会民主主义思想的女工们为此进行了有力的宣传。
  指责妇女迄今为止对政治运动不感兴趣并不能成为论据。迄今为止妇女不关心政治并不能证明她们不必关心政治。反对给予妇女投票权的理由在70年代上半期也曾经是人们反对给予男子普选权的理由。本书的作者1863年还在反对普选权,而4年之后,多亏有了普选权,他才被选入帝国议会。数万人都有类似的经历。他们由反对者转变为赞成者。许多男子仍然不利用或者不懂得利用自己的极其重要的政治权利,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不给予他们政治权利的理由,而且可能也没有人打算取消他们的政治权利、在议会选举中通常有25%至30%的选民不投票,这些人来自所有阶层。而据我们看来,70%至75%的参加选举的人中的大部分人如果明白自己真正利益所在也许就不会投票了。他们不明白自己真正利益所在是缺乏政治修养的结果。
  要想提高群众的政治修养,让他们远离公共事务是不行的,应当允许他们行使政治权利。熟能生巧。迄今为止,统治阶级懂得,为了自己的利益必须让大多数民众在政治上处于幼稚状态。因此少数有阶级觉悟、目标明确的人目前的任务就是以充沛的精力和热情为大众的利益而斗争,唤醒麻木的群众,带领他们奋发向上。迄今为止所有伟大的运动都经历了这样的过程,妇女运动也不会例外,对此我们不必惊奇和失望。目前已取得的成就表明,辛劳和牺牲不会是徒劳的,将来的胜利属于我们。
  当妇女们获得了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的时候,她们也将意识到自己的义务。在人们请她们投票时,她们扪心自问:为什么投票?投谁的票?在这种时刻,男子和妇女之间会产生一系列起推动作用的因素,这些因素不但不会损害他们相互间的关系,而且反而会极大地改善他们相互间的关系。孤陋寡闻的妇女必然会向见多识广的男子求教。由此可以交换看法,互相学习,迄今为止男女之间极少存在这种状况。而这种状况会给他们的生活注入新的活力。两个性别之间不幸存在着的修养上和理解力上的差别也将逐渐消除,这种差别往往导致意见分歧和争执,使男子面对自己的各种各样的义务无所适从,有害于共同利益。男子非但不会受到阻碍,而且还会得到志同道合的妻子的支持;如果妻子因负有义务不能亲自参与,那么,她将鼓励丈夫尽职尽责。她还会愿意拿出一小部分收入,订阅报纸或用于宣传,因为报纸也会给她带来启迪和娱乐,她明白,为宣传所作的捐献是必要的,这样做会使她、她的丈夫和子女过上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而这正是他们所缺少的。
  因此,双方维护与个人幸福密切相关的共同利益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产生良好的效果。这样一来所产生的结果,将完全不同于目光短浅的人或反对建立基于人具有完全平等权利之上的国家的人所断言的情况。随着社会的各种制度把男子和妇女从物质上的忧虑和过重的劳动负担中解放出来,两性之间的这种关系还将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在这一点上同在其他情况下一样需要教育和锻炼。不下水就永远学不会游泳;不学习外语,不练习外语,就永远不会说外语。每个人自然都懂得这个道理,但是许多人不知道这个道理也适用于国家和社会事务。在北美,人们承认地位极其低下的黑人具有政治上的平等权利,难道我们的妇女在能力上还不及这些黑人吗?或者,难道像无知的后波美拉尼亚的临时工或信奉教皇极权主义的波兰管道工这样的粗鲁的和毫无教养的男人仅仅因为他们碰巧生为男人就应该比具有高度文化修养的妇女享有更多的权利吗?儿子比母亲有更多的权利,然而,也许恰恰是母亲素质的遗传才使他成为现在的样子。真是令人大惑不解!
  此外,我们不必再冒闯入黑暗、未知世界的风险。北美、新西兰、澳大利亚和芬兰已经开辟了道路。关于这种举动所产生的影响,金曼法官1872年11月12日在从拉勒米城写给芝加哥《妇女报》(Women' s Journal)的信中这样写道:
  “在我们这个准州,妇女享有投票权和与其他选民一样的任职权已经3年了。在此期间,她们参加公职选举和被选举担任种种公职;她们曾经担任陪审员和初级法院的名誉法官。她们普遍参加了我们的所有选举。虽然我认为我们中的一些人原则上不赞成妇女参与,但是,我确信任何人都不能拒不承认妇女参加我们的选举产生了富有教益的影响。选举因此进行得平静而有秩序。在此期间,我们法院能够处理和惩罚在此之前不受制裁的各类犯罪。
  “例如在我们这个准州成立之初,几乎所有人都随身携带手枪,稍有争吵便动用手枪。在我的印象中,由男子组成的陪审团从未判处过开枪的人有罪;但是,当陪审员中有两三名妇女时,陪审员们便会接受法庭的指示(instruction)……”
  1894年11月12日怀俄明州议会致世界所有议会的信说明了该州实行妇女投票权25年之后,人们是如何看待妇女选举权的。信中这样写道:
  “在怀俄明州妇女拥有和行使投票权不但没有任何不良后果,而且从各个方面来看都收到了很好的成效。这种作法不需要采取任何强制手段,为本州摆脱贫困和犯罪作出了突出贡献;这种作法有助于进行宁静而秩序井然的选举,有助于实行贤明统治,有助于达到引人注意的文明程度,有助于维护公共秩序;我们充满自豪地指出下列事实:妇女拥有投票权之后25年以来,怀俄明州没有一个区存在贫民院,监狱几乎闲置,犯罪现象近乎绝迹。根据我们的经验,我们敦促地球上所有文明国家毫不迟疑地给予妇女选举权。”
  在完全承认怀俄明州妇女的政治活动的同时,我们并不像那里议会中妇女投票权的热情辩护者们那样,认为这种令人羡慕的状况仅仅归功于妇女有了投票权(从信中的描述来看,这个州为这种状况感到欣喜),它是由一系列不同的社会因索共同决定的;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怀俄明州妇女行使选举权伴随着极其令入欣慰的后果,没有出现任何弊端。这是为妇女获得选举权所作的最好的辩护。
  怀俄明州的榜样得到人们的仿效。在美国,妇女们1893年在科罗拉多州获得政治投票权,1895年在犹他州获得政治投票权,1896年在爱达荷州获得政治投票权,1908年在南达科他获得政治投票权,1909年在华盛顿获得政治投票权,她们还马上选出了一些女代表。1899年,科罗拉多州改革5年之后,国会以45票对3票通过了下列决议:
  “在科罗拉多州两性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已经5年了,在此期间,妇女同男子一样普遍行使了选举权,并且获得成功:选出了合适的公职候补人,改革了选举方式,完善了立法,文化水平得到普遍提高,由于女性的影响政治责任感有所增强,考虑到上述情况,下议院决定,鉴于这样的结果,建议各个州及北美联盟的各个准州釆取立法措施,给予妇女政治平等地位,这将有利于创造更优良的秩序。”
  在一些州,议会决定给予妇女选举权,但是公民投票却否决了议会决议。例如,堪萨斯州、俄勒冈州、内布拉斯加州、印第安纳州和俄克拉何马便是如此;在堪萨斯和俄克拉何马巳经进行了两次公民投票,在俄勒冈州甚至已经进行了三次公民投票,尽管多数人反对女性政治解放,但是反对者的人数在逐渐减少。
  “妇女们在地区范围内所获得的权利是极其不同的;总的说来她们在这方面的成就并不十分显著。在妇女获得政治选举权的4个州她们自然拥有完全的地区性公民权。除了这4个州之外,却只有堪萨斯州给予妇女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中还包括学校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税收问题的公民投票权。在密执安州,妇女从1893年起拥有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但是,妇女要凭受教育程度的证明参加选举,因而不是普遍权利。路易斯安那、蒙大拿、衣阿华和纽约各州都已经给予妇女地方税收问题的表决权。妇女们在学校管理领域比在一般地区性事务上施加了更多的影响。在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伊利诺斯州、马萨诸塞州、明尼苏达州、蒙大拿州、内布拉斯加州、新罕布什尔州、新泽西州、纽约州、北达科他州和南达科他州、俄亥俄州、俄勒冈州、佛蒙特、威斯康星州、华盛顿州和亚利桑那准州,妇女都得到了学校管理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肯塔基州和俄克拉荷马准州,妇女只拥有学校管理机构的选举权,但是肯塔基州仅仅在某些条件下给予某些阶级的妇女这种权利。加利福尼亚州、衣阿华州、缅因州、路易斯安那州、宾夕法尼亚州和罗得岛州给予妇女学校管理机构的被选举权,但是她们只允许被选举担任学校管理机构中的某些职位。”[6]
  在新西兰,妇女从1893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她们十分积极地参加了议会选举,甚至比男子还要积极;但是,她们只拥有选举权,只有男子才拥有被选举权。1893年在139915名达到法定年龄的妇女中至少有109461人上了选举人名单,即每1000人中有785人上了选举人名单。90290人参加了选举,即每1000人中有645人参加了选举。1896年参加表决的人数达到108783人(68%),1902年达到138565人,1905年达到175046人。
  在塔斯马尼亚,妇女们1884年获得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1903年获得政治选举权。妇女们在南澳大利亚从1895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在西澳大利亚从1900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在新南威尔士从1902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在昆士兰从1905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在维多利亚从1908年开始拥有政治选举权。这些殖民地州的联邦还在1902年给予妇女联邦议会的选举权。在承认选举权的同时也承认了被选举权,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位妇女被选入议会。
  成年妇女被赋予与男子同等条件下的议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关于地方行政机构的规定却不这么民主。参与地方行政机构的权利与兵役义务联系在一起。从1889年开始,纳税妇女可以被选入市镇和乡村的济贫委员会。妇女们还可以被选为贫民院的院长,此外,她们也可以被选入教务监督委员会和学校领导机构。
  由于1905年10月的大规模的总罢工和俄国革命的胜利,芬兰恢复了宪法。工人阶级由外部施加压力,使等级议会通过了普选权(包括妇女普选权)的法律。享受救济金的人或者欠付国家人头税(男子2马克,女子1马克)的人没有选举权。1907年有19名妇女被选进人民代议机构,1908年有25名妇女被选进人民代议机构。
  在挪威,妇女们从1889年开始参与学校管理。在城市中,妇女可以由区代表大会委派到教务监督委员会中工作。有孩字的妇女在选举学校行政机构时可以参加投票。在乡村,凡是缴纳教育税的人,不论男女都有权参加教师、家长和学生全体大会。妇女可以担任督学。在其他地方性事务上妇女可以发挥作用。1901年,符合下述条件的所有挪威妇女都获得了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人为年满25岁的挪威公民,在国内居住满五年,在上一个课税年度缴纳了国家税和地方税(农村地区年收入在337.50马克即300克朗以上或者城市年收入在450马克即400克朗以上的人需要纳税)或者与丈夫一起生活,夫妻财产共有,丈夫按规定的所得税税额纳税。20万名妇女得到了选举权,其中仅在克里斯蒂安尼亚就有3万名妇女得到选举权。在第一次有妇女参加的选举中。90名妇女被选进乡村议会和城市议会,160名妇女被选为代表,其中克里斯蒂安尼亚有6名妇女当选为市议会议员,1名妇女当选为代表。1907年7月1日,挪威妇女还获得了政治选举权,但是她们所获得的不是与男子在同等条件下的政治选举权。对妇女地方性选举权的限定也同样适用于妇女的政治选举权。将近25万名成年的无产阶级妇女还没有政治权利。
  在瑞典,1862年以来,未婚妇女在省议会和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中具有与男子同等条件下的选举权,也就是说,如果她们达到了法定年龄,收入在562.50马克以上,因而有纳税义务,并且已缴纳税款,那么她们就有选举权。1887年,62000名妇女中只有4000人参加了表决。起初,妇女完全没有被选举担任地方职务的权利,1889年,法律规定她们具有被选进济贫委员会和教务监督委员会的权利。1909年2月,瑞典妇女得到了所有乡镇议会和城市议会的被选举权。1902年,下议院以114票对64票否决了给予妇女政治选举权,1905年以109票对88票再次否决。
  在丹麦,经过长期的宣传之后,妇女们在1908年4月获得了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年满25岁,在城市中自己的年收入在900马克以上(农村地区略少),或与丈夫共同生活,夫妻财产共有,其夫按照规定的所得税额纳税的妇女都拥有选举权。此外,食宿费算作工资的女佣也有选举权。在1909年进行的第一次选举中,哥本哈根有7名妇女被选入市议会。冰岛妇女从1907年起拥有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英国,妇女获得选举权经历了确乎漫长的历史。根据古代法律,中世纪身为地主的妇女拥有选举权,身为地主,她们还行使法官的职权。随着时间的推移,她们失去了这种权利。在1832年的选举改革法案中。使用了“人(person)”一词,在英语的概念中,这个词包括男女两种性别的人。但是这项法律在有关妇女的地方被加上了限制性的解释,妇女参加选举的努力遭到拒绝。在1867年的选举改革法案中,人们又用“男人(man)”一词取代了“人(person)”一词。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提议将“男人(man)”一词改回“人(person)”一词,理由很明确,即这样一来妇女就与男子在同等条件下具有选举权。这次提案以194票对73票被否决。16年之后(1883年),下院中有人再次提议给予妇女选举权。这项提案仅以16票的多数被驳回。1884年所做的另一次努力由于下院成员力量悬殊,以136票的多数被否决。但是少数派并不服输。1886年,在他们的努力下,经过两读,通过了给予妇女议会选举权的提案。由于议会解散,未能作出最终的决定。
  1888年11月29日,索耳斯贝里勋爵在爱丁堡发表演说,他这样说道:“我衷心希望妇女与男子分享议会选举的投票权、参与决定国家政治方针的一天很快到来。”著名自然科学家、达尔文的拥护者阿尔弗勒德·拉塞尔·华莱士也就同样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当男子和妇女都拥有顺应自己最好的冲动的自由的时候,当二者受到良好的教育的时候,当公共舆论由最贤明和最优秀的人引导,青年人受到系统的教诲的时候,我们会发现,人类优胜劣汰的学说得到了实现,这个学说必将带来焕然一新的人类。只要妇女仍然被迫把婚姻作为摆脱贫困、逃避孤独的手段,她们与男子相比就处于并且仍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妇女解放的第一步就是消除妨碍她们在工业和职业各个领域中与男子竞争的种种限制。但是,我们必须更进一步,允许妇女行使她们的政治权利,如果在议会中早就有妇女的直接代理人,那么,也就不会存在那么多使妇女们痛苦至今的限制了。”
  1892年4月27日,A. 罗利特爵士的一个提案又以175票对152票被否决,未能进入二读。1897年2月3日,下院通过了给予妇女选举权的提案,但是,由于反对者使出种种手腕,有关草案未能进入三读。1904年又重复了同样的过程。1906年选出的下院成员中,大多数人在选举前都表示赞成给予妇女选举权。1908年6月21日在海德公园举行了大规模的示威活动。2月28日,斯坦杰要求在今天适应于男子选举权的限度内给予妇女选举权的提案以271票对92票通过。
  在地方行政管理领域,妇女的选举权在不断扩大。在教区全体居民大会上,妇女同男子一样拥有参加权和投票权。自1899年以来,英国妇女在乡镇代表大会、区代表大会和郡代表大会的选举中具有与男子同等条件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农村的乡镇代表大会和区代表大会以及贫民救济机构的选举中,所有居住在该乡该区的占有人和承租人(包括女性)都有选举权。每一个达到法定年龄的居民,不论男女,都拥有被选进代表团的权利。在教务监督委员会的选举中,妇女拥有与男子同等条件下的选举权,从1870年开始又有了被选举权。但是,1903年,反动的英国教育法又剥夺了妇女被选入伦敦郡学校管理机构的权利。从1869年开始,独立的未婚妇女拥有枢密院的投票权。1907年的两个法律规定,在英格兰和苏格兰,未婚妇女可以被选进郡代表大会和乡镇代表大会。但是,当选为大会主席的妇女却不允许担任大会主席应当兼任的初级法院名誉法官的职务。此外,她们还可以被选进教区委员会和济贫委员会,1908年11月9日在奧尔德堡选出了第一位女市长。1908年在英国济贫委员会中有1162名妇女,在英国教务监督委员会中有615名妇女。在爱尔兰,独立纳税的妇女从1887年开始拥有地方代表机构的选举权,从1869年开始又拥有济贫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北美的英国殖民地,大部分省都与英国在同样的条件下给予妇女在地方范围内的选举权。英国在非洲的殖民地也同样给予妇女在地方范围内的选举权。
  在法国,1880年2月27日的法律第一次向前迈进了一小步。根据这个法律,形成了由女校长、女首席视察员、收容所的女视察员组成的选民团体。这个选民团体致力于国民教育。1898年1月23日的另一项法律规定允许经商的妇女参加商事法庭的选举。1907年3月27日的法律对工商业仲裁法庭进行了革新,也给予妇女这个机构的选举权,从1908年11月25日起,妇女还获得了被选举权。
  在意大利与德国不同,妇女们从1893年开始就被承认在工商业仲裁法庭选举中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她们还拥有被选为医院、孤儿院、教养院和校务委员会领导机构和行政机构的成员的权利。
  在奧地利,因自己的财产而划入大地主阶层的妇女在国会和州议会的选举中亲自行使或者通过男性全权代表行使选举权,在市镇中,年龄在24岁以上、属于市镇成员、并为她们的实际财产、企业或收入交纳直接税的妇女拥有市镇代议机构的选举权;已婚妇女通过自己的丈夫行使投票权,其他妇女通过全权代表行使投票权。至于州议会,大地主阶级的妇女在任何地方都拥有选举权,但是,她们不必亲自行使选举权,下奧地利除外。仅在王室世袭领地下奧地利,1896年的法律规定,大地主不论男女都必须亲自参加表决。在选举工商业仲裁法庭时,同荷兰一样,妇女仅拥有选举权。
  在德国,妇女完全没有真正议会机构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在个别州以及部分地区的乡镇代表大会的选举中拥有投票权。在所有市镇或村镇中妇女都没有被选举权。在城市中她们甚至没有选举权。只有萨克森—魏玛—爱森纳赫大公爵领地属下的城市、施瓦茨堡—鲁多尔施塔特和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侯爵领地所属的城市、莱茵河东岸巴伐利亚的城市和吕贝克的小城市特拉沃明德例外。
  巴伐利亚城市的所有女房主和萨克森—魏玛地区和施瓦茨堡地区的所有女市民都拥有投票权。但是她们仅在特拉沃明德拥有亲自行使投票权的权利。[7]至于村镇在以地产或一定的纳税义务为拥有投票权条件的所有乡镇中,妇女几乎总是拥有投票权。但是,她们必须通过代理人行使投票权,此外,她们也没有被选举权。在普鲁士、不伦瑞克、石勒苏益格—荷尔斯泰因、萨克森—魏玛、汉堡和吕贝克便是这种情况。在萨克森王国,根据村镇条例,身为土地所有者的妇女和未婚妇女可以行使投票权。结婚以后,投票权转归丈夫所有。在乡镇的投票权以乡镇居民权为条件的各邦,妇女在多数情况下没有投票权。在符滕堡、巴伐利亚、普法尔茨、巴登、黑森、奧尔登堡、安哈尔特、哥达和罗伊斯新系侯爵领地便是如此。但是在萨克森—魏玛—爱森纳赫、科堡、施瓦茨堡—鲁多尔施塔特和施瓦茨堡—松德斯豪森,妇女不仅拥有与男子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权,而且还拥有平等的完全独立的投票权。然而,她们在这些地方也同样没有亲自行使投票权的权利。
  在妇女拥有有限的地方性选举权的普鲁士地区,有选举权的妇女还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参加县级代表机构县议会的选举。在大地主、矿山企业和工商业企业的代表的选举联盟中,妇女可以直接选举县议会议员,但是在村镇中,妇女则只能间接选举县议会议员,因为在村镇中,乡镇全体居民大会或乡镇代表大会本身不能选举这类代表,而只能选出可以选举议员的选举人。由于县议会可以选举省议会议员,所以,为数不多的有选举权的妇女可以对省行政管理施加极其有限的影响。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妇女参加了救济贫民和抚养孤儿的工作,并且成绩斐然,只有巴伐利亚除外。在一些城市,妇女还被吸收到校务委员会(普鲁士、巴登、符滕堡、巴伐利亚、萨克森)和住房调查委员会(曼海姆)中。疾病保险机关仍然是妇女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唯一公共领域;在工商业仲裁法庭和商业法庭的选举中妇女仍然没有选举权。
  在德国和奥地利的上述情况中,选举权几乎毫无例外地不是取决于人,而是取决于财产。这对于人们理解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道德和现行法律是颇有启发的。一个人如果没有金钱和财产,他在政治上便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人。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聪明才智,而是财产。
  实际上,将妇女视为没有法律行为能力的人而不给予她们投票权的原则已经被打破。尽管如此,人们仍然拒绝承认她们拥有全部权利。据说,因为妇女容易受宗教偏见的影响,是保守的,所以给予她们投票权是危险的。但是,她们之所以如此,仅仅是由于她们无知;人们应该教育她们,使她们了解她们的真正利益所在。此外,人们还夸大了选举中的宗教影响。教皇极权主义的宣传在德国之所以如此卓有成效,仅仅是因为这种宣传把社会利益与宗教利益结合在一起。教皇极权主义的神甫们长期以来与社会民主主义者竞相揭露社会的腐败。因此在民众中产生影响。随着文化斗争的结束,这种影响逐渐消失。僧侣们被迫放弃与国家政权的对抗,同时,日益加剧的阶级对立迫使他们更多地顾及到天主教资产阶级和天主教贵族的利益,因此,他们在社会领域不得不保持较大的克制。这样一来,他们便在工人当中失去了影响,尤其是当他们因顾及国家政权和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不得不赞同或容忍有悖于工人阶级利益的行为和法律的时候,更是如此。同样的原因最终也使僧侣们在妇女中的影响减弱。如果妇女从集会和报纸上听到、从自己的经验中领悟到其真正利益所在,那么,她们会同男子一样使自己从宗教势力的影响中解放出来。[8]
  在教皇极权主义几乎仍然完全统治着广大民众的比利时,部分天主教僧侣把给予妇女投票权看作对付社会民主主义的有力武器,他们因此要求给予妇女选举权。在德国也有个别保守议员,每当社会民主党人在帝国议会提出给予妇女投票权的要求时,他们都因为把妇女拥有投票权视为对付社会民主党人的武器而表示赞成。毫无疑问,在妇女没有政治经验,受到宗教势力统治的情况下,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拒绝给予她们投票权的理由。目前仍有几百万工人违背自己阶级的利益选举资产阶级和教会政党的代表,由此证明了他们在政治上是幼稚的,但是并没有人打算出于这个原因剥夺他们的投票权。不给予投票权或者剥夺投票权并不是因为人们担心群众(包括妇女)无知,群众无知恰恰是统治阶级造成的,而是担心他们会逐渐聪明起来,走自己的路。
  有一个时期,德国诸邦还很落后,妇女甚至没有政治结社权。在普鲁士、巴伐利亚、不伦瑞克和其他一些德国邦国,她们被禁止组织政治社团,在普鲁士,1901年高级行政法庭甚至明确判决不允许妇女参加政治社团的庆祝活动。1901年秋天,柏林大学校长甚至采取了在人们看来非常不体面的做法,禁止妇女在大学生社会科学社团中发表演讲。同年,不伦瑞克警方还禁止妇女参加新教社会问题大会的辩论。1902年,普鲁士内务大臣仁慈地表示愿意给予妇女在政治社团大会上旁听的权利,前提是,她们必须像犹太妇女在犹太教堂中那样在大厅的指定的地方入座,这件事表明了我们社会状况的狭隘性。直到1904年2月,波萨多夫斯基仍然可以在帝国议会中郑重宣布:“妇女不应过问政治。”就连资产阶级政党也不满意当时的状况。无产阶级妇女运动彻底清除了争取结社权的障碍。1908年4月19日,新的帝国结社法终于使妇女获行了结社和集会的平等权利。这是唯一根本的改革。
  有了选举权自然还应该有被选举权。“让妇女登上帝国议会的讲坛,真是滑天下之大稽”,我们听到这样的呼声。实际上,她们在其他国家已经登上了议会的讲坛,我们对于妇女登上妇女大会和各种集会的讲坛也已经习以为常。在北美,她们还可以布道和出任陪审法官,她们为什么就不能登上帝国议会的讲坛呢?第一位进入帝国议会的妇女会懂得如何使人心悦诚服。最初工人进入议会时,人们也认为可以把他们作为笑谈,并且断定,工人们很快便会认识到,他们选举这种人是多么愚蠢的行为。但是,他们的代表很快赢得了人们的尊敬,现在人们担心的是,他们的代表太能干了。轻佻的、喜欢说风凉话的人们提出反对的理由:“可是,你们想想看,让孕妇们站在帝国议会的讲坛上多不‘雅观’!”但是,在这些人的眼里,让怀孕的妇女去从事那些有损于妇女的尊严、体面和健康的极不雅观的工作却是正常的。能取笑怀孕妇女的男人是十足的无赖。只要想一想他自己的母亲在他出生之前也曾经是这种样子,他就应当感到脸红,再想一想他这个粗鲁的嘲讽者本人从妻子同样的状态中期待着最大愿望的实现,他应该羞愧得无地自容。[9]
  生儿育女的妇女对国家做出的贡献决不小于用自己的生命抗击侵略成性的敌人来保卫家园的男子;她们还生养和培育了未来的男子,令人遗憾的是,他们过多地血洒“光荣的战场”。不仅如此。妇女每当一次母亲都冒着生命的危险;我们的每一位母亲在我们出生时都面临着死亡,她们中的许多人都死于生育。“例如在普鲁士,产褥期死亡妇女的人数远远超过了伤寒病的死亡人数,其中有的人死于产褥热。1905年和1906年,每10000名妇女当中死于伤寒病的人分别为0.73和0.62,而死于产褥期的人则分别为2.13和1.97。如果同等数量的男人遭遇这种痛苦的话,那么,又会是怎样的情形呢?他们还会袖手旁观吗?”海尔夫教授有理由指出这一点。[10]由于生产而死亡或久病不愈的妇女的人数远远多于在战场上死亡或失踪的男子的人数。从1816年到1876年单死于产褥热的妇女就不止321791人,平均每年5363人。在英国,从1847年到1901年死于产褥期的妇女的人数为213533人,尽管采取了种种医疗措施,平均每年仍然不少于4000人。[11]
  这个数字比在这个时期内各种战争中被打死或者死于伤痛的男子的数字要大得多。而由于坐月子的缘故长期患病或过早死亡的妇女的数字又比死于产褥热的妇女已经相当可观的数字要大得多。[12]就是出于这个原因,妇女也有权要求享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权利。尤其是必须向那些喜欢用男子保卫国家的义务来反对妇女的人说明这一点。此外,因我们的军事制度之故,大部分男子从未尽过这种义务,这种义务对多数人来说有名无实。
  如果两性之间的关系是正常的,两性之间不存在人为加强的对抗,那么,所有这些反对妇女参加公共活动的理由都将是不可思议的。但是,人们从青年时代起就在社会交往和教育中将两性分离开来。尤其是由基督教造成的对抗,它始终使两性互相隔离,一方不了解另一方,这种状况妨碍了自由愉快的交往、相互间的信任、性格待征的相互补充。[13]
  一个合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的首要任务必定是消除这种不可救药的矛盾,给予自然其应有的权利。违反自然的事情始于小学。先是性别隔离,然后是颠倒黑白或者是不教授与人类性别有关的内容。在每个还算不错的学校也教授博物学:孩子们从中了解到鸟类下蛋,然后孵化;他们还知道,交配期从什么时候幵始,公鸟和雌鸟必须共同筑巢、孵化和哺育雏鸟。此外,他们还了解到,哺乳动物胎生幼兽;他们听说了发情期和发情期中公兽追求母兽的搏斗;他们还知道一般产仔数,也许还知道母兽的怀孕时间。但是,人类自身的诞生和发展却裹在一层神秘的面纱之中,对此他们茫然不知。后来当孩子们为了满足自己的好奇心,由于不敢求教于老师而向父母、尤其是母亲提出问题时,父母总是用荒唐幼稚的童话来诓骗他们,使他们得不到满足,并且加重了他们日后得知自己原始本性时的厌恶感。12岁时还不了解这些的孩子极少。除此之外,在每一个小城镇,尤其是在乡村,孩子们从小就在院落里、大街上和放牧中极近地观察到家禽交尾和家畜交配。他们听到,父母、仆人和兄姐把各种家畜发情期的满足和生育行为当作重要的谈论对象,无拘无束地不厌其详地加以描述。这一切使孩子对父母所描述的自己出生的情况产生怀疑。终于有一天他们了解了真相,但是了解真相的方式不是通过自然合理的教育。孩子的秘密导致孩子与父母的疏远,尤其是孩子与母亲的疏远。人们得到的结果,与人们在不明智的、目光短浅的情况下所希望得到的结果相反。人们回忆一下自己的童年和幼时的伙伴就会明白通常会出现怎样的后果。
  一位美国妇女[14]在一本书中写道,为了回答她7岁的儿子关于自己从哪儿来的追问,她向他透露了他出生的真实情况,因为她不想用童话诓骗他。孩子聚精会神地听她讲述,他知道了自己曾经给母亲带来多少担忧和痛苦,从这一天起,他以从未有过的温柔和敬意眷恋着母亲,并且还将这种温柔和敬意扩展到其他妇女。作者从正确的观点出发,认为只有通过自然的教育才能改善男性对女性的态度,使男性更加尊敬女性,更好地自我克制。毫无偏见地思考问题的人都会得出这个结论。
  在批评我们的现状时,人们无论从什么观点出发,最终总是又回到这一点上:“对我们的社会状况进行彻底的变革并借助于它对两性地位进行彻底的变革是十分必要的。妇女为了迅速达到目的,必须寻求自己的同盟者,她们必然会在无产阶级运动中遇到同盟者。具有阶级觉悟的无产阶级很早就开始冲击维护一个性别统治另一个性别的阶级国家的堡垒。我们必须用壕堑从四面八方围困这个堡垒,用各种口径的火炮迫使对方交出这个堡垒。围攻部队将从各个方面找到自己的军官和合适的武器。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历史学、教育学、卫生学和统计学会为这个运动提供弹药和武器。哲学也不示弱,它将宣布,“理想国”即将在大陆国家的“拯救哲学”中得到实现。
  虽然阶级国家的一些维护者为了共同的利益反对共同的敌人,但是,他们为了分配战利品也互相明争暗斗。他们的分裂有助于对阶级国家的征服和变革。一个阶层的利益与另一个阶层的利益相对抗,此外,敌人队伍中的反叛者日益增加,这一点也对我们有利。在敌方的士兵当中大部分都是与我们血肉相连的同胞,过去由于误解和误入歧途而反对我们和他们自身,但是,他们会逐渐觉悟,加入我们的行列。不仅如此,在从前敌对的思想家的队伍中,一些正直的已经觉悟的人也弃暗投明,渊博的学问和深刻的认识促使他们超越自己狭隘的阶级利益,为实现自己追求正义的理想,将自己与渴求解放的大众联系在一起。这一点也有助于我们。
  国家与社会已经处于分崩离析的状态,但是,很多人还不曾意识到这一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加以阐述。




[1] A. 查普曼和M. 查普曼:《妇女在英国法律中的地位》,1909年伦敦版。#####

[2] L. 布里德尔:《夫权》,1879年洛桑版。

[3] 玛丽安妮·韦贝尔:《法律发展中的妻子和母亲》,1907年蒂宾根版第377页。

[4] 从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公民大会妇女》(希尔罗尼姆斯·米勒翻译,1846年莱比锡版)中也可以看出这个观点是正确的。阿里斯托芬在这部喜剧中叙述道:雅典的国家制度已濒临崩溃,所有人都朿手无策。元老院的议员们在国民大会上让雅典公民讨论如何拯救国家。一个装扮成男子的妇女对此建议让妇女掌握国家领导权,这个建议“因为是雅典唯一前所未闻的事情”而获得一致通过。妇女掌握了国家大权,立即实行了共产主义。当然,阿里斯托芬是要嘲笑这种状况,但是,他的作品的独到之处却是让妇女在掌握了公共事务的决定权之后,从她们的立场出发,立即把共产主义作为唯一合理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来加以推行。

[5] 见埃玛·阿德勒:《法国革命中的著名妇女》,1906年维也纳版。

[6] 克拉拉·蔡特金:《论妇女选举权问题》,1907年柏林版第64—65页。1909年,妇女在南达科他州和华盛顿州也获得了选举权。

[7] 《妇女政治手册》,1909年版第86页。

[8] 僧侣们很快看出会出现这种危险。资产阶级范围内妇女运动的重要作用和规模使天主教中央党的首脑们认识到否定已经无济于事,于是他们完全改变了阵线。他们以教会奴仆历来特有旳狡诈,支持他们从前反对的事物。他们不仅拥护让女性享受高等教育,而且还同意给予妇女充分的结社和集会自由。有远见者甚至表示赞成给予妇女投票权,企盼教会会从中获得最大的好处。同样,他们还赞助女性组织,甚至赞助佣人的组织。但是,他们赞助这些组织并非出于正义感,而是为了防止妇女们倾向于教会中和政治上的敌人。

[9] “芬兰女性议员中有半数是身为母亲的已婚妇女……在社会民主党的已婚女议员当中有3人是在州议会工作期间成为母亲的,她们仅仅是数周未能出席会议,并未造成其他不利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她们在议会工作期间怀孕是很正常的事情,既不会令人感到吃惊,也不会惹人注目。人们甚至可能认为,这种状态对大会很有教育意义。从狹义上看,关于妇女在议会中的工作值得强调的是,她们还被自己的政党选进专门委员会。这一点证明了这些政党相信妇女的工作能力。在负责制订有关工人保护、工人保险法律和新工商业管理法的工人事务委员会中除12名男子之外,还有4名妇女,其中有3位妇女被选为代表。在法律委员会和宪法委员会中各有两名妇女被选为正式成员,各有一名妇女被选为代表。妇女在各种专门委员会中都占据了重要位置。”芬兰州议会成员H. 佩尔西南小姐:《芬兰的妇女投票权和妇女对议会工作的参与》,载于《进步文献》,1909年7月出版,第542—548页。  10奥托·冯·海尔夫教授:《与产褥热的斗争》,1908年莱比锡版第266页。

[10] 奥托·冯·海尔夫教授:《与产褥热的斗争》,1908年莱比锡版第266页。

[11] W. 威廉斯:《产褥期的死亡情况》,1904年伦敦版第6—7页。

[12] “现在,有一个死于产褥期的妇女就有15至20个或多或少地严重感染、下身器官失调、身体健康受到影响的妇女,她们往往一生都因此而体弱多病。”医学博士H. B. 亚当斯夫人:《妇女手册》,南德出版社,1894年斯图加特版第1卷第363页。

[13] 1902年,莱茵河畔诺伊斯市的代表们拒绝为修建公共游泳池提供津贴,理由是男孩们只穿游泳裤,彼此看到棵露的身体,有伤风化。

[14] 《妇女,她的圣洁与忠诚》,伊莎贝拉·比彻一胡克著,1874年波士顿纽约版,李、谢泼德和迪林厄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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