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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民主党组织章程草案

倍倍尔

(不晚于1890年8月)
王松海 译


来源〕中译文载于《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4年第3辑(总第33辑)。
原载于民主德国《工人运动史论丛》1977年第3期。原件藏于苏共中央马克思列宁主义研究院中央党务档案馆。


党员


第一条

  凡承认党的纲领,为党的目标每月缴纳党费,行为端正的人均可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

  凡违反党的纲领或行为不端或停止缴纳党费者,都不再是党员。
  开除出党由应予开除者住地选区的党员作出决定。
  被开除者有权对开除决定向党的执行委员会(第十三条)及党的代表大会(第七条连同第八条)提出申诉。


受托人


第三条

  居住于每一个国会选区的党员得选出一名或数名受托人。受托人或由选区的全体党员或由每一个乡区的代表选举产生。有关细则由每个选区的党员自行作出决断。
  如选区由一个乡区或一个乡区的数部分组成,只应选出一名受托人;相反,如选区由若干乡区组成,则每一个乡区可选出一名受托人。

第四条

  受托人的选举在每年党代表大会召开后四个星期内进行。
  受托人应立即把本人当选情况连同详细通讯地址告知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由受托人作中介,同各个选区的党员发生联系。

第五条

  如受托人卸职,则应尽快重新选举,并将选举情况依第四条第二款报告党的执行委员会。
各选区的党员以何种方式来管理和监督受托人的活动,由各选区党员自行决定。


党代表大会


第六条

  党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通常于9月或10月——,由党的执行委员会召集。
  如上次党代表大会未确定下次党代表大会开会地点,则党的执行委员会应同国会党团及监察委员会就此协商决定。每一个参与作此项决定的人仅有一票。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的召开,至迟在大会举行前四星期由党的正式机关报公布并同时公布暂定的议事日程。派遣代表出席党代表大会的邀请书应每隔两日刊登一次,至少重复刊登三次。
  党员对党代表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在大会召开的通告第一次公布之日起两星期内递交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至迟应在党代表大会举行前十天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这些提案。
  在党代表大会举行前两星期内未送达执行委员会的党员提案,至少必须十五名代表声明同意,方可在党代表大会上讨论。在党代表大会磋商期间提出的独立提案,处理办法同上。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是党的最高代表机关。大会由每个选区的当选代表组成,但是,任何选区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名。而且,只有按期将党费交给党的金库的选区的代表方可获准与会。
  关于批准个别代表与会问题,由党代表大会决定。
  没有获得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以及既不是党的执行委员会委员又不是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国会党团成员,在党代表大会上只有发言权。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的任务如下:
  a.选举党的执行委员会;
  b.确定党的执行委员会所在地;
  c.确定选出监察委员会(第十七条)的地点同时也是它的所在地;
  d.就党的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的活动以及国会党团的议会活动作出决定;
  f.选定党的正式机关报;[1]
  g.通过党的组织章程,并就一切同党的生活有关的问题作出决议。
  党的代表大会选举自己的领导并确定自己的活动日程。

第十条

  根据下列情况可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a.由党的执行委员会作出决定;
  b.监察委员会提出建议;
  c.国会党团提出建议;
  d.至少十五个选区或者由至少一万名党员签名提出建议。
  如党的执行委员会拒绝召开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建议,则党的非常代表大会应由监察委员会或者国会党团召集。
  应尽可能确定一个地理位置有利的地方作为举行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地点。

第十一条

  党的非常代表大会的召开和议事日程,至迟应在大会举行前两星期,至少连续在三期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
  党员的提案至迟应于党的非常代表大会举行前七天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
  此外,对党的例行代表大会所作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到第九条)同样适用于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党的执行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即一名主席、两名文书、一名司库及一名监察员。
  党的执行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用选票按绝对多数选出。如有一名候选人在第一次选举过程中未获得绝对多数,则应在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之间作进一步选举。如得票相同,则由抽签决定。

第十三条

  党的执行委员会在本机关人员中安排职务,并应将其成立之事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发出通告。文书和司库可领得一份工作薪金。薪金的数额由党的执行委员会在征得监察委员会同意后作出规定。
  如党的工作范围扩大致使现有力量不能再应付,则党的执行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雇用劳动力,但他们在执行委员会既没有席位也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党的执行委员会主持党务;召集党的代表大会并在大会上作工作报告。党的执行委员会监督党的机关报的正式立场,委派报纸编辑和发行人员,规定该报出版和订阅的条件。

第十五条

  如执行委员会出缺,则应由监察委员会和国会党团共同进行补充选举补齐。每一个参加这种补充选举的人只有一票。


监察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为监督党的执行委员会主持党务,并作为党员对党的执行委员会提出控告的上诉审级,应任命一个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七名成员组成,他们由党的代表大会确定为监察委员会所在地的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一经成立,应将其成立之事连同投寄信件及申诉书的通讯地址,在党的正式机关报上公布。
  监察委员会出缺时,由监察委员会所在地的党员补充选举补齐。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监察委员会的选举同样有效。

第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有权随时审阅党的执行委员会的文件及账簿,有权要求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另外,监察委员会还有权免除严重渎职的执行委员会成员的职务,再根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负责安排重新选举。
  执行委员会成员有权对自己被撤职向国会党团及党的代表大会提出上诉。


党的机关报


第十九条

  确定《柏林人民报》为党的正式机关报:
  (建议一)该报从1891年1月1日起加上副标题:《社会民主党中央机关报》。
  (建议二)该报从1891年1月1日起用这样的报名:《中央报》。
  德国社会民主党中央机关报(原《柏林人民报》)。
  一切正式的通告均应刊登在报纸版面的显著位置。


组织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只有由党代表大会经绝大多数出席代表的同意才能修改党的组织章程。
  修改组织章程的提案,只有已在第七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向党员公布的才能提交讨论。
  至少须有四分之三出席党代会的代表赞成才能对最后这条规定作变通处理。



注释

[1] 原文无e条。——译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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