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陈碧兰 -> 女性问题论文集(1935)

苏联的婚姻与性爱



  人类中男女间关系的问题,我们如果撇开一切形式,一切虚伪的假面具,最后说来,便是「性爱」问题。但这个问题,也和衣食住一样是人类中最现实的问题。这是凡到成年的人们,如无其他特殊的病症,生理上会自然发生出来的要求。满足此种要求,乃是人愿生理和精神健全上绝不可少的条件,而决不是什么「秘密的」「污秽的」行为。完成这种所谓「性爱」生活的形式,在现时就是所谓婚姻制度。但这种婚姻制度,决不能离开社会经济条件而单独存在,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条件之存在而存在,随着它的发展而发展的。所以在某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里,便发生与之相适应的某一定形式的婚姻制度。在历史上曾有过男女杂交的制度,有过多夫制,有过多妻制等。至现代的一夫一妻制乃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产品。
  但是这种以资本主义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它不仅只能达到解决人类性爱问题之一部分,而且还要产生许多罪恶的种子。不仅还有无数的人们完全没有结婚的机会,就是那已经达到结婚目的的人,也没有能完满解决性爱问题,因为此种婚姻制度决不是真正凭男女双方自由选择以「爱情」为基础而结合的。倍倍尔说:「婚姻非从双万为达到的自然的目的而结合的恋爱出发不可。但这种动机,在现今纯粹地存在的机会很少。妇女的大多数,将婚姻当作无论化多少牺牲也非进去不可的扶养院!在另一方面,男子的大部分纯然以业务的立场去观察婚姻;从物质的眼光去计较利害。
  还有即使不以这种利己的动机为标准的婚姻,也因为世间无数的障碍,使结婚的人们所热望的希望不能满足。」(见倍倍尔著《妇人与社会》中文译本第一四八页)
  倍氏又说:「……在高的程度的婚姻,成了物质投机的对象。要结婚的男子,希望和妻子同时得到财产。这是从父系承继时代以后被排除了的女子相续权,重新获得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无论在以前任何时代,从来没有用这种无耻的方法,去做金钱交易的。现代婚姻的讨价还价,无耻的公行……一方面为着愈多愈好的金钱欲望;他方面为着爵位称号、身分的憧憬,在上层社会阶级中,以这种方法,互相寻觅满足的对手;而是将婚姻看作交易所。这是一种因习的结合,两个人表面上表示互相尊敬,骨子里却各有各的主意。」(仝上书一五八页)
  由上面倍倍尔关于现代婚姻内容的描写看来,很明了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组织之下的婚姻,绝对没有什么一般所歌颂的所谓爱情的结合。无论那方面,大都是站在个人自私自利的立场上去选择婚姻。而且在这种社会组织之下,就是要想普遍的脱离这种经济关系而纯凭双方的自由意志,以「爱情」为基础而结合,这不仅很少可能,而且往往得着极悲惨的结果!
  旧俄的婚姻制度,较之西欧各国要落后得多。换言之,旧俄的婚姻制度是半东方式的,妻子差不多都是丈夫的奴隶,甚至她们自己也是甘心愿意的,她们还以为丈夫如不打她们,便是表示钟爱她们呢!这真是数千年来的旧思想旧习惯养成的奴隶根性啊!
  但经过「十月」的洪流冲激之后,旧俄的政治经济制度既已完全倒塌,一切旧习惯旧思想都受了致命的打系,因而男女间的问题。家庭的关系等等,当然也起了绝大的变化。关于这一层,那与列宁一同领导十月革命成功的革命领袖托罗斯基在其所著《人生的问题》(Problems of Life)一本小册子里面,描写得十分亲切而生动。他说:
  「家庭的关系,那般无产阶级也包括在内,是全都分裂了……谁都知道「现在正有一种大的计划在进行着,但是非常混乱。所以它是交替地形成病态的或革命的、可笑或可惨的形式。但是那些形式却还未能表露她们开创一个更高尚的新的家庭生活的一些可能性呢……」但托氏说的这种混乱现象,由「十月」的伟力所创造的苏维埃新政权,绝不应采取放任主义任其自然发展下去。所以「十月」以后,除了宣布女子在经济上政治上完全与男子平等之外,便立刻注意到男女间的实际生活问题,就是婚姻与性爱的问题。首先就是从宣传上和行动上打破束缚妇女的旧思想、旧道德、旧习惯。尤其是关系婚姻法,即结婚与离婚法的根本改造。关于这一点,列宁于一九一九年在一个女工会议上会有下面一段说话:
  「工人的政府在它成立的起始,就把影响妇女的立法整个地提出来革命了。苏维埃政府对于将妇女置于完全被压迫地位的法律砖石,不留着一块不动。我说的是特别关于利用妇女的懦弱地位的法律,置她于一个不平等并常常甚至于卑下的地位——那就是,结婚与离婚和因婚姻所生的儿童的法律,并且妇女有养育儿女上告她丈夫的权利……现在我们可以骄傲的而且不是过实地说,除了苏俄以外,在全世界上再没有一个国家像苏俄给与妇女完全平等的权利。她们依然是处在一个卑贱的地位,尤其是在日常家庭之中的更是不堪,这就是我们首先的,最重大的事务中的一件……
  「自然单独靠法律是不够的,而且我们也绝不因这些命令告示就以为心满意足了。但是法律方面:我们实在已经将一切能让妇女和男子立在平等基本上所需的各事;都设法行了。在现今那些先进的国家的观点,却以为苏俄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只算得是理想。但是我们已明白地告诉我们自己,这不过是我们工作的起始啊!……」
  事实上,自「十月」以后,苏维埃政府对于婚姻这个问题,无论各个人对于将来男女关系的形式意见如何不同,但新法典还是规定了在过渡期间的男女关系的形式,仍旧保存一夫一妻制家庭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并且对于儿童的抚育,除了特别原因之外,还是母亲自己在家里抚育。人民教育委员长卢那卡斯基对于这个问题发表了许多意见,他说:「我们仇恨中产阶级的家庭,但不能因此就得出结论:人们在革命运动漩涡中不应该有家庭,或是妇女不应该负养育儿童的责任……现时社会的核心,不是别的,就是家庭。无论它是个自由的家庭,或是将要完全瓦解的家庭,这些事我们全不去预先断定。即在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里,各个人的分别还是不会消灭的;我们也不为这件事争斗。大概以后,还要产生各种各色的家庭。」
  一般说来,革命后的苏俄人们,他们很注重仪式,特别是注重会议的仪式。在最简单的会议上,除了主席书记外,还要选举出一个主席团。讨论问题或演说都须严守纪律。因为这些礼仪对于帮助新社会的形式有莫大的利益,同时很能鼓励人民倾向革命的礼仪。对于结婚仪式有许多固然是很简单,几个戈比的登记费就够了。但有许多还是主张郑重其事的,她们举行婚礼的时候,往往是在一间专为结婚预备的礼堂里。登记处的主任常常亲自做司仪人,仿佛教堂的牧师一样。这种结婚仪式,就是他们所称的「红色婚礼」。有许多还利用各种革命纪念日的大会上来举行结婚的。当这个时候新郎新妇都站在大会的主席台上各自作简单的演说。同时在座的许多革命领袖们都表示赞美他们的结婚,并且祝颂许多有意义及对于新婚夫妇勉励的祝词。在许多工厂里,他们男女工人自己发明一种新的结婚仪式,新郎新妇同立在一个披红的台上,有工会的工友与妇女团体的代表们参与其盛。工厂委员会的主席就是司仪人。这一对新人自己立誓以后努力互助工作以增加工厂的出品。又有许多演说,其次的是宴客或茶点。再则就是所谓「孩提受洗礼」,借一个小儿,由新郎新妇手里交给参与婚礼的某一位革命领袖,表示小儿是奉献与苏维埃国家的。这小儿的洗名,多半包含革命或纪念某一革命领袖的意义。有的叫「红十月」或「红五」或列托洛季那,这是表示纪念列宁、托洛斯基、季诺谁夫等大革命领袖。
  上面是略述苏俄现时男女结婚的几种形式,现在我们再来讨论婚姻的法律罢。在一九一七年十二月关于结婚与离婚所发的命令,一九二四年七月间已正式制成法律了。到了一九二六年又有一部基本法典草案出世,这是根据于过去九年中人民婚姻的实际生活的习惯而修正成功的。为婚姻法清于人民的生活有密切的关系。这个新法典唯一目的就是要扫除旧制的遗迹,它首先规定禁止多妻制,认重婚是犯罪的。结婚的年龄必须在十八岁以上,如果结婚的年龄不满十八岁,或婚姻是由一方面强迫或一方面于结婚时表示不负责任的情形之下,这种婚姻必须撤销。禁止那神经衰弱,或智力特别不足的;亲与子,兄弟与姊妹间的互婚。结婚的人,须取个夫妇同用的姓,或是从新郎新妇的姓配合而成都可以。只要他们自己愿意,如果他们不须要共同选择的姓,那就用自己婚前的原姓好了。
  一九二六年婚姻新法典草案公布以后,曾引起了全国人民的讨论,有的赞成;有的反对。特别对于结婚登记与不登记这一问题。除了政府大批的印刷品之外,据政府机关报的记载专在乡村便有六千种集会,无数的演讲、辩论和讨论的举行。在全世界的历史上也寻不出像这样被人民自己普遍讨论过的法律。这法律草案首先是这样规定的:「制定婚姻登记的目的就是保护妻子与儿童的本身和财产的利益……登记是证明婚姻之存在为不可争论的铁证。」并且这里又加上一条,就是如果法院要证明登记的结婚为真确的,还须要根据:一、同居的事实;二、一个共同的家务的实现;三、对第三者声明过,无论是私人函件或其他文件;四、依照环境互相扶助与训练儿童等。并且在这一条还载述在结婚期内所获得的财产认为夫妻共有。在这里因容纳农民的请求又加上这样的限制,就是设若一件诉讼是告发农民家庭中的一个人,那妇女所请求的生活费只能限于这被告家里所有财的一部份,并且只付现钱或生产物,不能瓜分田地、牛马或用具之类。离婚后,如果某一方面没有职业,或无力自养,双方须尽离婚后六个月或一年的生活给养费。离婚的手续异常简单,所有的离婚案件,都在登记解决,如果有重大问题不能解决时就到法院去。草案又规定:每一对新夫妇须先交上一张双方签了字的文件,双方详述自己身体状况,特别关于传染病,(如梅毒,或其他病症等)以前曾否结婚,以及儿童的数目。关于亲属的关系也规划得很宽,有需要和可能的案件之下,兄弟姊妹问和祖父母与孙子孙女间都有互助的责任。
  关于法典草案中最引起争论的问题,是在过渡期间登记的形式还是否需要的问题。克赖楞科(Kylenko)为当时人民司法委员之一,他辩护这草案说:「我们事先真没有想到会有这许多的争论。原来法律草案,最主要的意义是抵抗教堂的婚礼。当法律草案草就的时候,只有少数的人反对登记……无论如何,在经济平等情形底下的社会主义社会里,我们敢断定登记是不需要的。我们现在还保存它,并不是为的它本身,乃是用它作达到目的的工具……从我们的问题着眼,从我们的普通政策着眼,为一个坚固的家庭争斗,为一个永久的与美满的婚姻关系争斗,与由保护全苏联在社会和经济方面的弱者着眼,这新法律实在比原来有更多的贡献。」
  当新婚姻法草案提出修正的时候,代表赞成登记一方面的库尔斯基曾说:「登记仍保留为较好的婚姻形式,因为它对于审判的程序上给了一个不可争论的证据……这登记也不过用作事实的统计的记录罢了。同时还有个很大的利益,就是可以证明由婚姻产生所有权利的资格,在现在的计划里面,则所能保护未登记的,不过是限于财产关系供养的两个问题而已。」在反对婚姻登记一方面的理由,是这样说的:「今日的婚姻是简单而且容易(一个小册子这样载着)用不着教堂的威权,也不要他们的礼仪和祝福。在这些绝对自由的婚姻上有赞同和互助的印章。爱情、合作、爱子女,这些是苏俄今日把男女捆在一起的要素。设若没有爱情或不愿意住在一起时,婚姻的解除就像结合时一样的容易、简单。不过最要紧的是子女要有法子处置,这也是苏维埃法律所注意的地方。
  「无论这一对男女的结婚有没有在什么地方登记,或是只同意住在一起,没有得一个僧士或官员的许可,这都没有分别。最要紧的是他们两方的结合是婚姻而不是奸淫就是了。等到他们住在一起,立起家庭,那就更明显的他们是夫妻的关系。他们用不着证明什么,全都十分的清楚。」
  至于那最激烈的柯伦泰(Kollontay)她主张完全废除登记和物质上担负的责任。她提议结婚可以依照订契约的方式,而规定这未来伴侣二人相互间经济的条件以及他们彼此的义务和对于儿童的责任。为消灭合法与不合法的婚姻区别,我们不需要婚姻的登记,但儿童的登记是不必取消的……她计算在俄国每年所生的五百万不幸的婴儿当中,大概一百万是无依无靠的。她又说,今日除了新经济政策实行后的新兴资产阶级之外,差不多没有多人付得起养活妻子的充足生活费,所以凡是成年的人应当每年纳二卢布的税,以充「白昼育婴房」和「产妇院」之费。但是多数加入辩论的都否认她的提议,认为她这种主张是「乌托邦」的不能实行的。因为那些乡村农民永不会为城市儿童纳一种特定的税的。
  虽然对于婚姻登记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但大多数还是赞成登记的。但不经登记的婚姻,法律上也还一样的保护。
  此外,婚姻法典还有附带的几种意见:
  男女以公民的资格而执行某种职务时,不因结婚而稍改,所以丈夫迁居,妻子不一定要跟他去。财产也不因结婚而共有。关于财产夫妻所立的合同,只要是不侵占任何一方的权利,法律就承认它。夫妻任何一方面都有对他方扶养的责任。只要在一方面需要扶养,而他方又恰在能担负扶养的情形之下。这一条实行到离婚之后而且直到有了新婚或职业为止。
  法律对于「私生子」的耻辱,完全取消了。未婚父母生养的儿童与经过正式结婚而生的儿童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未婚母亲在生产三个月前须将父亲的名字和住址报告登记处。设若父亲在两星期以内并不表示反对,或证其不是,法律就认其为父。且须负抚养孩儿的责任,同时还须担负分娩的费用,这就叫做妻子生活费,这费用的标准是抽取男子薪水三分之一。如果这男子方面另有一个家庭,他们的需要也须计算在内。
  法律规定父母必须供养自己的孩子,而且还须留意儿童智体两方面的相当发育。准备将来成为社会有用之一员。假若父母是无能力生活或得不着政府的给养而致穷困者,儿女也有扶养的义务,但立嗣是禁止的。
  总之,革命后苏俄的男女关系有无穷的变化。有许多家庭因物质和工作的关系,往往将一对十分和谐的夫妻无限期的分离了。丈夫到别的城市去做事,妻子仍在原处工作。因分离的时间太久,一方或双方都感寂寞。一方或双方都寻觅别的伴侣,所以离婚或重新结婚的事特别的多。但另一方面,还有一种家庭。丈夫和妻子因为双方对于革命和建设他们的新国家有同样的志愿和与趣而愿长久地共同生活的也是很多。他们的结合的基础比别人坚固,因为他们唯一的前提是同志。他们的思想和目标都是共同的,在他们两人之间,除了刻苦耐劳的精神和努力工作之外,他们的私人生活也是很有生趣的。他们彼此之间,除了相敬相爱之外,还要时时刻刻注意互相勉励和批评。
  从一般说来,现时苏俄的男女关系,还是处在一个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在新旧蜕化的过程当中,混乱与纠纷现象,当然是不可免的。譬如一般的私有财产制度虽然取消了,法律上规定男女平等了,但新经济政策下的小生产者,小买卖人,特别是农民,他们私有财产的关系还是保存着的。尤其在女子方面,因过去历史所养成之智识与谋生能力之落后,当然不能从事实上立刻取得真正与男子平等地位和权利。所以苏俄政府对于男女关系的——婚姻的——法律,一方必须扫除旧时一切束缚男女性爱自由的障碍,尽可能的给男女以「爱情」作基础而结婚与无爱情而离婚的条件;但同时还须尽可能的保护女子因种种客观条件所形成一时无法改变过来的不利地位。对于婚姻须经过登记的手续,采取相当的限制,比较侧重于保护女子,尤其是儿童,这乃是过渡时期必要的不得已的办法。
  婚姻与性爱问题,是人类史上,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最纷乱而且最容易造成罪恶的问题。无数有为的男女青年都为家庭所窘迫,为婚姻制度所束缚,为恋爱不能自由而苦恼,因而颓丧而损毁,而牺牲性命者,不知凡几。这可以从日常报纸所载的男女自杀原因和民刑诉讼案件上所占的数量可以充分的看得出来。但此种现象乃是一定社会经济制度的必然结果。所以归根究底说来,根本解决男女关系问题,不是枝枝节节所能办到的,只有从根本改革社会制度着手。

一九三二,七,七。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