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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决议案

(一九二二年五月)



  提案人:长辛店京汉路工人俱乐部代表邓重远。

  理由:工人阶级争斗力的强弱,全视工会组织法之良窳而定。比如工会是由一种职业的工人所组织而成,则罢工运动每至一行业的工人陷于孤立,而容易失败。产业组合则不然。把一种产业中的各种职业的工人,联合于一个工会之中,则争斗力就异常雄厚了。故我们组织工会,应当以产业组合为原则,但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各种职业的工人,则仍不妨沿用职业组合法以为着手之起点。又,我们工人希望将来有真正的全国劳动总组织出现,则必首先组合每个地方所有的工会(无论是职业组合或产业组合),而成为一个地方的劳动联合会,将来更由各地方劳动联合会组成全国总工会,则工会的组织,就上了真正的轨道,成为一个铁样的团体了。

  办法:

  (一)凡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都应一律采用产业组合法去组织工会。

  (二)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不妨用职业组合。

  (三)务必将每个地方所有各产业组合和职业组合的工人,将来由各地方联合会组成全国总工会。

  (四)在全国总工会未成立以前,先设一全国总通讯处,委托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担任。[1]


原载1922年5月25日上海《民国日报》
署名:邓重远





[1]《民国日报》记者在该句后,原记有“第四项为公众临时动议议决,非原案本文”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