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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号文件 组织海运工人

  报告人 施泰麦尔(德国)

  大会由于认识到在全面组织海运工人的道路上碰到的特殊困难,

  兹坚决主张:

  在迄今还没有建立起海员组织的国家里,一切工人团体和社会党必须帮助海员组织起来;同时,运输部门工人的工会应当努力促使海员加入它们的组织。

  在议会中必须坚持要满足海员的如下直接要求:

  1.取消招雇海运工人的中介人,在各海运港口设立免费的雇工介绍所,雇工介绍所应受工人团体的监督;

  2.建造海员旅舍和公寓,由工人团体和市政当局共同经管,旅舍和公寓不得以任何方式剥削海员;

  3.成立有工人担任审判官的特种法庭,以解决航行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4.规定工作日的最长时间,超过规定时间的工作必须按专门规定的工资率付给额外报酬;

  星期日和假日应当只限于做必要的工作;

  5.对于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遭受损失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海员,应当给予合理的抚恤金;在不幸死亡时,抚恤金应当全部发给死者生前所赡养的人;

  6.规定参加航行的海员的最低工资额;

  7.制定法律,以保证为了预防不幸事故和执行一切出航海轮必须遵守的规则而进行全面的公正的监督:海轮上所配备的人员,不仅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经过必要的训练,并且还应具备一定的语言知识,俾使海员能够懂得司航人员的话;

  8.通过法律规定海员应当有良好的待遇,如在饮食,居住,特别是清洁卫生条件等方面;

  9.任何海员都不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以外签立契约,不论这种契约包含有什么特殊条件;

  10.委任足够数量的检查员来全面检查即将出港的每艘船只;对于上述条件的执行情况不能令人满意,或者以某种方式违反法律的船只,检查员应有权不予放行。

  在运输工人方面,大会还附加下列要求:

  1.抚恤金应与工人所蒙受的损失成合理比例;在发生不幸事故时,保险金的任何一部分都不应当由工人承担;无论船只停泊于码头或在航行中,船主的所应负的责任都不应有任何改变;对于一切不幸事故,都应当发给抚恤金;

  2.仔细检查设备和器械,预防不幸事故发生;

  3.小饭店、旅舍和海员介绍所不得向工人索取保证金;

  4.在一切港口为海员工人设立职业介绍所;

  5.规定工作日的时限和最低工资额。夜班和星期日工作应另加津贴。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大会建议一切海员工会、渔业工会和码头工人工会都参加国际码头工人联盟;从而使这些组织能够建立经常的密切的联系,并且以一致的行动迫使社会权力机关实现他们的各项主张。


第二国际、第二半国际会议文件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