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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号文件 社会政策和工人保险

  报告人 莫耳肯布尔(德国)

  鉴于: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通常所得到的工资是如此微薄,以致仅能勉强维持其继续从事活动所必需的生活需要;而当工人由于疾病、不幸事故、残废、衰老或失业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其劳动力时,以及女工一旦怀孕和需要抚育婴儿时,他们就陷于困苦和贫穷;

  其次,鉴于人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而使劳动力维持不敝,实为社会利益所攸关;必须成立一种机构,以消灭工人贫困和由于贫困而引起的工人劳动力衰退的现象。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最好是通过制定有实效的工人保险法来实现。因此,各国工人应当要求制定有关法令,以便尽可能地消灭疾病、不幸事故和残废现象,并且要求颁布强制性的保险法,以保障工人因病、残、伤、老、失业而无法使用其劳动力时,有得到必要的生活资料和医疗帮助的合法权利。

  老人、残废者、孤儿寡妇的保险金开支应当首先以对于财产、收入、遗产课征直接累进税的办法来抵补。在这一点无法实现的地方,所需款项总是靠克扣一部分工资来抵补,虽然这些款项是由企业主支付的。因此,对于工人来说,任务就是要加强自己的工会组织,追回这部分损失的工资。

  工人应当要求这种保险机构由投保人自己管理,并且要求无论对本国工人或各外籍工人,都按同一法令办理保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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