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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5号文件 国际劳动立法

  资本家阶级采取各种方法最大限度地剥削雇佣工人,他们在工资制度方面寻找提高利润的泉源。这些方法如果不受到限制,工人及其后代的体力、精力和智力势将横遭摧残,从而使社会的繁荣受到阻碍,甚至使社会本身的存在受到威胁。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才能彻底消灭资本家摧残工人阶级的企图。

  但是,工人组织的反抗和国家机关的干预也能大大限制资本家的这种企图。这种限制的内容应当是:保护工人的健康,维持工人家属的生活,并使工人有机会受到必要的教育,以便使他们能够以现代民主制度下的公民的资格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各个国家中现有的对资本主义的限制是各不相同的。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落后国家进行疯狂的竞争,从而对较先进国家的工业和工人运动构成一种威胁。

  实行国际性的劳动保护立法制度,以消除各国劳动立法的差异,这在很早以前就是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战争及其后果引起巨大变化并使各国的人力横遭摧残之后,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加倍地必要了。战争的这些后果同时又引起了另一个必须做的工作——成立国际联盟。

  在伯尔尼召开的国际社会党人代表会议要求把制订和施行国际劳动立法的工作定为国际联盟的一项迫切任务。基于利兹和伯尔尼[1]国际工会代表会议的决议,并考虑到柏林工会的决议,本代表会议要求在缔结和约时,把下列最低要求载入国际法(通过国际联盟,这些要求在某些国家已经部分地实现了)。

  1.必须在各国推行普及的学校教育(即义务入学),以扩大普及的职业教育;在所有国家普遍举办职业学校。应当使人人都有受高等教育的自由和机会。青年的才干和志趣不应受物质生活条件的限制。雇佣15岁以下的童工劳动应被禁止。

  2.15-18岁的少年每天最多工作6小时,而且在连续工作4小时之后应有一个半小时的休息。对少年男女的普及教育和职业教育每天至少应进行两小时,而且只许在上午8点到下午6点之间进行。应当让他们能自由地到校就学。应当禁止让少年在晚8点到早6点的时间内工作,或在星期日和节日工作,或在特别有害于健康的生产部门和不见阳光的矿井里工作。

  3.妇女在星期六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逢星期六,女工应在中午12点下工。由于生产条件而需要有例外的地方,应规定相应的每周休息时间。应当禁止妇女上夜班。劳动时间结束后,雇主不得让女工带活回家去做。应当绝对禁止妇女在特别有害于健康而且其害处无法避免的生产部门中工作,以及在不见阳光的矿井里工作。妇女在产前产后10周的期间内不得工作,其中产后假期至少为6周。各国都必须实行母亲保险,并应按照法定的医疗补助金的数额给以最低津贴。在工作能力相等时,妇女应取得与男子相等的报酬。

  4.所有工人的劳动时间一天不得超过8小时,或一周不得超过48小时;一切按其生产特点和技术条件来说没有必要夜晚工作的生产部门,法律应当禁止在晚8点到早6点之间上夜班。在所有的国家均应争取星期六午饭后停止工作。

  5.法律应保证工人每周至少有连续36小时的休息,即从星期六开始到星期一早上为止。凡由于生产的特点不得不打破这种惯例时,连续36小时的休息应定在一周的中间。生产不能间断的部门,应当妥善安排轮班制度,使工人能够轮流至少每隔一星期就有一个星期日作为休息。

  在实行别种每周休息日制度的国家里和部分居民当中,也必须采取相应的办法实行上述决议。对夜间上班和星期日上班的人,应付给较高的工资。

  6.为了保护工人的健康和防止发生伤亡事故,在有危害性的生产部门工作的时间,根据危险程度,应少于8小时。必须禁止工业部门使用已有代用品的毒品。对此类毒品应当在国际范围内拟定一份表册,并监督其严格执行。火柴工业中使用有毒的白(黄)磷,室内外粉刷时使用白铅粉,均应立即加以禁止。

  7.一切有关劳动立法的规章条例以及社会保险,也应当扩大推行到家庭工业中去。

  下列工作禁止拿回家去做:(1)一切可能严重损害健康或引起中毒的工作;(2)食品工业部门的工作,包括制作包装用的小筒、小袋、小盒等工作。

  家庭工业中如发现传染病,务必及时报告,在发现疾病的场所应禁止继续工作;由此受到损失的工人应得到适当的补偿。各国对于在家庭工业中从事劳动的未成年人均应实行医务监督。对工人的住宅也应实行这种监督。关于必须编制工人和帮工名册和质量检验单,以及一切工人均应备有结算簿的办法,也应适用于家庭工业。

  所有的家庭工业部门均应设立劳资评议机构,负责规定出双方同意的工资标准。工资标准应在工作场所公布周知。

  8.工人阶级应当享有自由联合行动的权利。凡是使一部分工人较其他工人处于特殊地位的法令,凡是妨碍工人行使其联合行动的权利、妨碍工人申张其经济利益以及在规定劳动条件和工资时的发言权的法令,均不能容许存在;凡已有此类法令的地方,均应撤销。外籍工人与本国工人在参加工会组织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罢工权)。妨碍行使联合行动权者,应受到惩处。外籍工人有权享受工会组织和他们的行会(行业)业主议定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凡是没有此类协议的地方,外籍工人则享受当地本行业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

  9.不得禁止本国人移居国外,以及禁止外国人移居本国。下列情形是例外:

  甲、在经济危机时期,为了保护本国工人和外国工人,每个国家有权暂时限制外国人移居本国;

  乙、为了保护人民健康,每个国家有权控制、有时根据情况禁止外国人移居本国;

  丙、为了保护民族文化和在外籍工人占多数的生产部门切实执行劳动立法起见,每个国家有权向外籍工人提出会用本国文字看书写字的最低要求。

  上述例外只有经过根据本决议第15条组成的委员会的同意并在它的监督下才得实行。

  发生条约关系的各国,必须立即在它们的立法中作出紧急决议,禁止召募合同工到外国去做工,并禁止为此目的派出的职业介绍人从事活动。这些国家还必须依靠有组织的职业介绍机关,并通过国际中心,建立劳动市场的统计制度,并在最短期间交换统计资料,以防止工人流入对劳动力的需求不高的国家。这种统计报表应该特别便于工会组织了解。任何一个工人都不应由于从事他的职业活动而遭受迫害。凡下令进行这种迫害者,均应受到法律制裁。

  10.凡是男工或女工的平均工资低于最低生活标准、而工会组织又无法达成工资协议的劳动部门,应设立适当的国家机关(劳资纠纷调解处),并由劳资双方各派人数相等的代表参加。该机关的任务是制定在法律上必须执行的工资标准。

  此外,各缔约国还必须尽快地召开国际会议,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制止工资购买力下降并保证以不贬值的货币支付工资。

  11.为了消除失业,有关各国劳工情况的情报应当统一,以便尽可能全面地、迅速地掌握劳动力的供求情况。此外,各国均应实行失业保险。

  12.所有工人都应得到国家的事故保险。在审查工人及其孤儿的申诉时,应以出事工厂所在地的法律为准绳。孤、寡、老、病和残废者均应得到保障,而且对本国工人和外籍工人应一视同仁。

  13.为了在国际范围内对海员实行保护,应在海员组织的协助下制订有关的国际法和其他国际立法。

  14.贯彻上述决议,是各国劳动行政机关和生产监督人员的首要任务。指定的生产监督人员当中既应有技术、经济和卫生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也应当有男女职工。工会组织也应当参与认真贯彻劳动立法的工作。

  法律应该规定,雇有外籍工人5人以上的厂主必须用这些工人的本国文字公布工作细则及其他重要通知;此外,厂主还必须关心出资使这些工人学习该国的语文。

  15.为了贯彻上述措施,为了进一步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推行,各缔约国应设立一个由各盟国和国际工会联合会派遣人数相等的代表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年应筹备并召开缔约国的代表会议,以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推行。在代表会议的有表决权的代表中,各国工会组织的代表应占半数。

  代表会议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通过强制性的决议。常务委员会应与巴塞尔的国际劳动局以及国际工会联合会取得密切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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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伯尔尼这次工会代表会议是1919年2月召开的。会议的唯一结果就是决定在1919年7月召开阿姆斯特丹国际工会代表大会。在这次大会上也就产生了阿姆斯特丹工会国际。——编者注


第二国际、第二半国际会议文件选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