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艾伦·梅克森斯·伍德 >> 《民主反对资本主义》

第一章 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的分离

历史唯物主义的最初意图是为解释世界提供一个理论基础,以便改造世界。这并不是一个空洞的口号,而是有精确含义的。它意味着马克思主义在寻求一种特殊的知识,一种唯一有能力阐明历史运动原理的知识,或者至少暗示了政治行为能最有效干预的那些场所。这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目的是揭示政治行为的“科学”程序或技术,相反,其目的是为我们提供一种特别适用于探索政治活动必定发生领域的分析方式。

马克思之后的马克思主义经常忽略马克思的理论构想及其最基本的政治特点。特别是在古典经济学家开始撇开资本主义的社会与政治内容,而抽象地研究其“经济”之后,就出现了在概念上对“经济”和“政治”做刚性划分的永久化趋势,这样的分离长期以来竟如此令人满意地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服务。

这些概念上的设计,哪怕只是一面扭曲的镜子,也确实反映了只有资本主义才具备的一种特殊的历史现实,一种真正的“经济”上的分化。重新表达这些概念上的设计是有可能的,这样它们所阐释的内容就能比隐藏的要多,这需要对那些使这些概念成为可能或看似合理的历史条件重新进行考察。对历史条件的重新考察并不是要为资本主义社会生活的碎片辩护,而是要更准确地理解在资本主义的自然历史状态下,“领域”分化的表象究竟意味着什么,特别是“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的分化意味着什么?

当然,这种分化不单是个理论问题,也是个实践问题。以现代工人阶级运动为典型代表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所出现的分离,是资本主义“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分化之非常直接的实践表示。然而对于许多革命的社会主义者来说,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分离只不过代表了误入歧途的、“不发达的”或“虚假”的意识。如果仅仅如此,那它可能还是比较容易克服的。然而,工人阶级“经济主义”之所以如此顽固,是因为它确实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符合资本主义的占有和剥削确实分为经济行为与政治行为两个舞台的情形,而且它确实将某些实质性的政治问题——反对统治和剥削的斗争,它们在过去是与政治权力不可分解地捆绑在一起的——转化成了可区别的“经济”问题。这一“结构”上的分离可能真的是资本可得到的最有效的保护机制。

那么,现在的关键是要说明资本主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在政治和经济之间打进了楔子,也就是说,本质上属于政治的问题,像对生产和占有实行控制的权力配置,或是对社会劳动和资源的配置等,如何并在怎样的意义上被从政治领域中分割出来并置换到另一个分离的领域中。

经济的“因素”和政治的“因素”

马克思不仅在其政治专著中,甚至在他最具专业性的经济著作中,都从政治方面展现了社会。他批判政治经济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揭示被古典经济学家们所掩盖的经济的政治方面。马克思揭示的资本主义生产的根本秘密,涉及工人与工人必须为之出卖劳动力的资本家之间通行的社会关系和权力配置,而古典政治经济学则把这一秘密系统地隐藏起来,从而无法解释资本积累的来源。这个秘密还有它的引申:单个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上述权力配置要以全社会一定的政治构筑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这意味着阶级力量和国家权力的长期平衡形成这样的稳定状态,它准许剥夺直接生产者,维护资本家绝对的私有财产,保护资本家对生产和占有的控制。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从商品形态出发,经由剩余价值,直到“原始积累的秘密”,最终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只不过是“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分离的历史过程”1,即阶级斗争和代表剥夺者阶级利益的国家强制干预的过程。对马克思来说,《资本论》论述的这一结构表明,资本主义生产的最终秘密是政治性的。他的分析与古典政治经济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他对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的分析没有明显的非连续性,而且他之所以能够探索出这种连续性,是因为他并没有把经济本身看作是一组非物化的力量,而是把它视为一组社会关系,就如同他对待政治领域那样。

然而在他之后的马克思主义却非一贯如此。马克思主义者以不同方式,在不同程度上,明确地或隐含地视经济为“基础”,而将“反映”经济基础或“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政治和意识形态作为“上层建筑”,认为它们是不同质的、多少有些封闭且“刚性”地与经济分离的另一个领域。对于正统的基础——上层建筑理论来说,这一概括显然是完全正确的。而且,对于它们在理论上的多个变形来说(这些变形总是把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视为相应的不同“要素”、不同“层次”或不同“场合”,不论它们如何坚持这些要素或场合是相互作用的,或把最终决定其他领域的经济领域的“归根到底”作用看得多么遥远),这一概括也是正确的。如果说这一概括有什么作用的话,那也只能是加强了各个领域在空间上的分离。

其他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以另外的方式保持了这些领域的抽象性和封闭性,例如,把经济或资本的循环抽象化,以便构建一个替代资产阶级经济学的技术复杂的理论,并使其立足在自己的基地上(而且在这方面远离了马克思,没有如马克思那样将经济的抽象建立在历史的分析和社会学的分析之上)。本来,经济机制是被嵌入到社会关系中的,实际上,经济机制是由社会关系组成的,而这些马克思主义的其他学派不知何故却把社会关系看成是外部的东西。空间上分离的政治力量最多可能干预经济,但经济自身的社会内容却被抽空了,而且被非政治化了。从这些方面看,马克思主义者的这种理论已经把马克思所抨击的意识形态实践——对资产阶级来说,这种实践意味着确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自然永恒性——永恒地保存下来了。

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对生产的分析抽去了其中特殊的社会规定,从而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普遍化了。马克思的研究则不同,他坚持生产体系是由特殊的社会规定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所有制和统治形式、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这不只是意味着经济“基础”被一定“上层建筑”的机构所反映和保护,而是说,经济基础本身以社会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形式存在,尤其是存在于所有制形式和统治形式中。

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家通过将生产体系从它具体的社会属性中剥离出来,展示了“现存社会关系的永恒与和谐”。而在马克思看来,生产“不只是特殊的生产,而始终是一定的社会体即社会的主体在或广或窄的由各生产部门组成的总体中活动着”2。相反,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为达到其意识形态的目的,把社会当作抽象的东西,把生产描述为“局限在与历史无关的永恒自然规律之内的事情,于是资产阶级关系就被乘机当作社会一般的颠扑不破的自然规律偷偷地塞了进来。这是整套手法的多少有意识的目的”3。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可能已经认识到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政治形式为生产提供了便利,但他们并没有把这些形式看成是生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于是,他们把有机联系的东西看成是“彼此偶然发生关系的、纯粹反射联系中的东西”4

“有机的”联系和“纯粹反射”联系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它表明,在任何运用基础/上层建筑的隐喻以强调它们各自的分离与封闭时,不论在何种程度上坚持二者的联系,甚至说一个是对另一个的反射,都重现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神秘性,因为它没有把生产领域本身看作是由它的社会规定来界定的,而是在实际上把社会看作“抽象的”东西。在这种方法下,作为历史唯物主义真正基础的生产首要的基本原则,也就失去了它批判的锋芒,并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同化了。

当然,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在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中看不到任何价值。相反,他采用了它的范畴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因为那些经济学家表达的不是一个普遍的真理,而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现实,至少是资本主义的“真实表象”。他所做的,既不是再现也不是否认资产阶级的研究范畴,而是在批判中将它们精细化并超越它们。

对另一种理论的选择:重新思考“基础”和“上层建筑”

延续马克思本人所彻底坚持的历史唯物主义应该是可能的。这种历史唯物主义反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意识形态抽象,认为“资本是一种社会关系”,坚持“经济范畴反映了某种确定的社会关系”。对于试图维护“生产方式”完整性的“通俗经济主义”,应该有一种不同的理论选择,它要对这样的事实含义做出解释,即生产“基础”存在于具体的社会过程和社会关系的形式中,存在于特殊的法律和政治形式中。这种理论主张,尽管在某些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的著作中有过类似的暗示,但至少从马克思以后就再未有过明确和系统的表述。

这里提出的理论观点或许就是所谓的——含有贬义的——“政治马克思主义”。按照一位马克思主义批评家的说法,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分支是:

对当代历史编年史中经济主义倾向浪潮的反应,由于阶级斗争的作用被大大低估了,因此“政治马克思主义”在对历史的解释中注入了自己的强剂量……它实际上是一种看待历史的唯心主义观点。它将阶级斗争与其他所有的客观可能性相分离,首先是与特定生产方式的特殊发展规律相分离。有谁能够想象在说明19世纪和20世纪的资本主义发展时,只涉及社会因素,而不考虑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及其主要来源即剩余价值的生产机制吗?事实上,这样做的结果……脱离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即它的实质内容——生产方式。这种“政治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在于它不仅忽视了历史唯物主义最有效验的概念(生产方式),而且还在于它放弃现实的经济领域……5

我在这里的讨论是要纠正这样一个二叉分支的伪命题,它是“政治马克思主义”特色的基础。它使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得以指责他人抛弃了“现实的经济领域”,因为后者把自己关心的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说成生产关系和剥削关系就是由它们构成的。这里讨论的前提是:作为“社会因素”对立面的生产方式根本不存在;而且,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变革,恰恰在于用“社会因素”来定义生产方式和经济规律本身。

把生产方式或经济当作有别于甚至对立于“社会因素”的东西来谈论意味着什么?例如,什么是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及其主要来源即剩余价值的生产“机制”的“客观可能性”?剩余价值的生产机制是占有者与生产者之间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它是通过生产、分配和交换的特殊组织来运行的,而且,它以一种特殊的阶级关系为基础,要靠一种特殊的权力架构来维持。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本质的劳动对资本的从属,如果不是某种社会关系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又能是什么?马克思坚持资本是生产的社会关系,他坚持“资本”范畴脱离了它的社会条件就没有任何意义,坚持货币或资本物品本身不是资本,而只是在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特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才成为资本,坚持所谓的资本原始积累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前提只不过是剥夺直接生产者的阶级斗争过程等等,马克思坚持的所有这一切,归根结底究竟意味着什么?就此而言,资产阶级社会科学的元老马克斯·韦伯为什么会坚持资本主义的“纯经济”定义,而不考虑与其定义无关的社会因素(如对劳动的剥削),会蓄意抽空资本主义的社会含义来反对马克思?6

提出这些问题并坚持经济的社会构成并不是说这里没有经济、没有经济“规律”,在生产方式中没有“发展规律”、没有资本主义积累规律,也不是要否认生产方式是“历史唯物主义中最有效验的概念”。这里所理解的“政治马克思主义”对生产重要性的确信,同马克思主义学派中的“经济主义倾向”对它的确信是一样的。“政治马克思主义”并没有脱离外部存在来定义生产,也没有把所有的社会活动都不加选择地纳入其中。它只是重视生产方式是一种社会现象这样一个原则。

从这一理论观点出发,同等重要的生产关系(这也是全部实践的关键)也体现在其政治方面。这些政治方面是指对统治关系的实际争夺,对财产权的实际争夺,对组织和管理生产与占有的权力的实际争夺。换句话说,这种理论观点所陈述的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在阐释这样的斗争层面时,它把生产方式看作是必须在其中活动的人们所实际面对的而非抽象的结构。

“政治马克思主义”承认物质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特殊性;但是它坚持认为,不能把“基础”和“上层建筑”或一种社会形态的多个“层面”看作是分隔开的或“刚性的”相互分离的领域。不论我们在多大的程度上强调“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这些理论实践仍是误导的,因为它们不仅掩盖了生产方式形成的历史过程,也模糊了作为生动社会现象的生产体系在结构上的界定。

这样,“政治马克思主义”没有把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展现成对立的“区域”之间的分离,即一边是基础性的、“客观”的经济结构,另一边是社会的、法律的和政治的形式。相反,它把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看作是由社会关系及其形式构成的一个连续的结构,不同的社会关系及其形式与直接生产过程及占有之间有着不同的距离,其起点是那些构成了生产体系本身的关系及其形式。这样,对“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联系的描绘就不会有很大的观念上的跳跃,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两个根本不同且彼此不相连的现实的秩序。

论据始于马克思唯物主义的首要原则之一:当人类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这种物质条件是指并非人类自己创造的纯粹自然的和生态的因素)进行劳动时,人类面对的物质世界不仅仅是自然赠予的;这样的物质世界是一种人类的生产活动方式,一种社会关系的体系,一种历史的产物。即使是自然界,“先于人类历史的自然界……不再是到处都存在的自然界……”7,“感性世界绝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直接存在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其中每一代都立足于前一代所达到的基础上,继续发展前一代的工业和交往,并随着需要的改变而改变它的社会制度”。8

对世界的唯物主义理解,就是对人类在生产自己的生活条件过程中与自然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理解;而且,正是这样的历史理解才能承认:社会活动的产物以及由人类活动产生的社会相互作用的形式本身就是物质力量,就如同自然界所赋予的物质力量一样。

唯物主义的这种解释,以及它坚持把社会形式和历史遗产所起的作用看作是物质力量,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令人烦恼的“基础”和“上层建筑”问题。如果不仅仅是自然的或技术的力量,而且连社会相互作用的形式也被看作是构成物质基础整体所需要的组成部分,那么,属于基础的社会形式和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形式之间的界限应该在哪里?或者,事实上,基础/上层建筑的二分法对生产“基础”遮掩的程度与这样的二分法对生产“基础”揭示的程度相同?

某些法律和政治机构存在于生产关系之外,即使当它们有助于维持和再生产这种生产关系时也是如此,“上层建筑”这一术语应当为它们而保留。但生产关系本身也采取了特殊的法律和政治关系形式——统治形式和强制形式,产权形式和社会组织形式——它们不只是起第二位的反作用,也不只是起外部的支持作用,而是这些生产关系的组成成分。生产“领域”居支配地位的含义,是因为这些法律—政治形式正是生产的形式,是一种特定的生产体系的属性,而不是因为生产“领域”位于这些法律—政治的形式之外或先于这些形式。

生产方式不只是一种技术方式,而且是生产活动的社会组织;而生产的剥削方式则是一种权力关系。而且,制约着剥削性质和剥削程度的权力关系,是对立的阶级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政治组织方式问题。归根到底,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阶级力量的对比,而这又是由进行阶级斗争的各方的内部组织及其政治力量来决定的。

例如,像罗伯特·布伦纳(Robert Brenner)所提出的,在中世纪末期的欧洲,各地区不同的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这些不同地区根据其特定的历史经历,而在地主和农民的阶级斗争中所形成的阶级组织的差异。在某些情况下,斗争导致旧秩序和旧的剩余榨取方式的瓦解;在其他情况下,则发生了旧形式的复辟。布伦纳认为,这些围绕争夺土地所有权的阶级冲突之所以产生不同的结果:

在很大程度上,是与不同的欧洲社会中斗争着的农村阶级所形成的某一特定历史发展模式以及与之相应的阶级力量联系在一起的,包括他们内部相对团结的程度,他们的自我意识和组织,他们的全部政治资源,特别是他们与非农业阶级的联系(尤其是与城市阶级的潜在联盟),以及他们同国家的关系(特别是,国家是否发展成一个“类似阶级”的竞争者,同地主争夺农民的剩余)。9

布伦纳阐明了敌对阶级的政治组织的特殊形式及其实力是怎样使不同的生产关系成形的。例如,村庄机构如何作为一种农民阶级组织的形式而活动,以及“独立的村庄政治机构”的发展10——或这种机构的缺乏——如何影响地主对农民的剥削关系。在类似的例子中,政治组织在构筑生产关系的过程中都发挥了很大作用。

因此,被包含在生产“基础”中的法律—政治“领域”至少有两种意思。首先,生产体系总是以特定的社会规定、特殊的组织形式和统治形式、使生产关系得以物化的财产形式而存在,这三种形式的最后一个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基础”,以便与生产体系在“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属性相区别。第二,从历史的角度看,甚至像村庄和国家这样的政治机构都是生产关系的直接组成部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先于它们而存在(甚至在这种机构还不是占有剩余的直接工具的地方也是如此),这是因为生产关系在历史上是由决定阶级冲突结果的权力架构组成的。

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

那么,当我们说资本主义是以分化出一个“经济”领域为标志时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以下几点:在一般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体系中,生产和分配采取了完全的“经济”形式,而不再(像卡尔·博兰尼Karl Polanyi指出的)被“嵌入”超经济的社会关系中11;社会劳动的安置和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商品交换的“经济”机制实现的;商品和劳动力市场的“经济”力量获得了自己的生命力;用马克思的话说,所有权“取得了纯粹经济的形式,因为它摆脱了它以前的一切政治的和社会的装饰物和混杂物”12

最重要的是,它意味着对剩余劳动的占有是通过“经济”手段在“经济”领域发生的。换句话说,剩余占有是通过使生产者与劳动条件完全分离,以及占有者把生产资料作为自己绝对的私有财产来实现的。在强迫被剥夺的劳动者放弃剩余劳动时,直接的“超经济的”压力或公开的强制在原则上不再是必要的。尽管为维护私有财产和占有的权利,“政治”领域的强制力量最终仍然是必要的,但经济需要提供了直接的强制,迫使工人为了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而将剩余劳动转交给资本家。

劳动者是“自由的”,而不再处于依附或奴役关系之中;剩余劳动的转移及其为他人所占有,不再以这种超经济的关系为条件。剩余劳动的丧失成为生产的直接条件。在这些方面,资本主义不同于前资本主义形式,因为后者以超经济的剩余榨取、政治的、法律的或军事的强制、传统的纽带或义务等形式为特征,它们要求通过劳役、租金、税收等手段,将剩余劳动转移到私人地主或国家手中。

这样,资本主义经济领域的分化便可以这样来概括:生产和分配的社会功能、剩余榨取和占有,以及社会劳动的安置,可以说都被私人化了,并通过非权威主义的、非政治的手段来实现。换句话说,资源和劳动的社会配置从整体上看,不是通过政治指令、社区商议、世袭的责任、习俗或宗教职责等方式实现的,而是通过商品交换的机制来实现的。占有和剥削剩余的权力并不直接依赖于法律或政治上的依附关系,而是以“自由”生产者(法律上自由并完全丧失生产资料)与绝对的 生产资料私有财产占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为基础。

当然,在这些意义上谈论经济领域的分化,并不是说政治维度是某种外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东西。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领域之所以具有特殊的性质,是因为支撑资本主义剥削的强制权力不归生产资料的占有者所直接掌握,不以生产者在政治或法律上对生产资料占有者的人身依附为基础。但是,即使资本与劳动表面上的平等交换与自由意味着强制的“要素”从占有的“要素”中分离出来了,强制权力和统治结构仍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基本条件。绝对的私有财产,将生产者和占有者结合在一起的契约关系,商品交换的过程——所有这些都必须有法律形式、强制机器和国家的警察职能来维护。在历史上,国家同样曾是剥夺直接生产者的基本条件,这一剥夺为资本主义奠定了基础。因此,从所有这些意义上讲,尽管有经济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分化,但经济领域仍然稳固地依靠着政治领域。

而且,经济领域本身就有法律和政治的维度。在某种意义上,经济领域的分离只意味着经济现在有了自己的法律和政治形式,这些形式的目的是纯“经济的”。绝对的产权、契约关系和法律机器是维持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法定的条件,它们构成了新的权力关系即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统治和从属关系的基础。

这些相互联系的私人的、经济的法律—政治形式是一个与其他领域分离的、专门的公共政治领域。资本主义国家的“自主”与法律上自由和平等的、被剥夺了财产的自由生产者和私人占有者之间自由的、纯粹的经济交换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私人占有者拥有绝对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因而获得了对生产者进行管理的新的权力形式,这就是劳动分工的意义:资本主义剥削的两个要素——占有和强制——分别被分配到一个私人占有者阶级手中和一个专门的公共强制机构即国家机器手中。一方面,“相对自主”的国家机器垄断了强制权力;另一方面,这种强制权力支撑了这样一种私人的“经济”权力,即资本家的投资在获得其财产权的同时也相应获得了对生产本身进行组织的权力,在对生产活动以及从事生产活动的人的控制程度上,其权势之大恐怕是空前的。

资本主义的所有者获得了对生产的直接支配权,并将直接政治权力转移到国家手中。当资本家拥有的“经济”占有权力与最终加强这种经济权力的强制性政治工具分离时,这种占有权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紧密而直接地与组织生产的权力整合在一起。不仅剩余劳动的丧失是生产的直接条件,而且,在前资本主义的占有者阶级可能都未曾达到的程度上,资本主义的财产权把榨取剩余的权力与组织、强化生产的能力统一在一起,以便直接为占有者的目的服务。无论此前的生产方式剥削程度如何残酷,也无论当时可获得的榨取剩余的方式多么有效,还没有哪种制度能够像资本主义那样,使社会生产对剥削者的需要做出如此迅速和普遍的反应。

同时,占有者的权力也不再包括履行社会政治功能的职责。在资本主义社会,私人占有从公共职能中完全分离出来;这意味着一个新的权力领域的发展,它完全是为了私人的而不是社会的目的。从这方面看,资本主义不同于前资本主义的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的形式中,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的融合,不仅意味着榨取剩余是与生产过程本身相分离的“超经济”行为,而且意味着占有剩余劳动的权力——不论它属于国家还是属于私人地主——都与执行军事的、法律的和行政的职能不可分割地捆绑在一起。

那么,在某种意义上,资本主义制度中经济和政治的分离,更确切地说,是政治功能本身的分化,将分化出来的功能分别分配到私人的经济领域和国家的公共领域。这种分配将直接与榨取和占有剩余劳动相联系的政治功能,与那些更具普遍性和公共性目的的政治功能分离开来。经济的分离实际上是政治领域内部的分化,这种概括从某些方面来说更适于解释西方发展的独特过程和资本主义的特性。因此,在进一步考察资本主义之前,先勾勒出这种分化的历史过程是有益的。

分化的历史过程:阶级权力和国家权力

如果把资本主义的演变看作是“经济”领域从政治“领域”中分化出来的过程,那么解释这一演变就需要一种关于国家及其发展的理论。为了讨论这个问题,国家将被定义为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即“机构的复合体,经由这一复合体,社会权力在超越血缘关系的基础上组织起来”13,一种宣称自己是“运用赤裸裸的暴力解决社会问题的最高权威”的权力组织,它由“正式的、专门的强制工具”组成14。这些强制工具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从一开始就被一部分人有意识地作为压迫和剥削他人的手段。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国家都有履行一定的社会共同职能的必要,这是那些不具有广泛性的机构如家庭、部落、族群等所无法完成的。

不论国家的根本目标是不是维护剥削,由国家履行的社会职能都意指一种社会的劳动分工以及某些社会集团占有其他社会集团生产的剩余。那么,以下的假定看起来就是合理的:不论这种“机构的复合体”是如何形成的,国家不但是作为一种占有剩余产品的手段而出现的——或许是一种强化生产以增加剩余的手段——而且是作为一种分配方式而出现的,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分配国家占有的剩余。事实上,国家——至少是社区或公共权力的某种形式——可能是剩余占有的第一个系统的工具,甚至可能是剩余生产的第一个系统的组织者15

这种国家观念意味着一个专门的、强制性的公共权力的演进必须伴有生产者和占有者之间的划分,但并不意味着私人占有是这种权威机构产生的必要前提。二者可能同时发展,而且在私人占有明确地与公共权力割断开来之前,可能会有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因此,在明确表述关于阶级和国家的关系这个命题时,需要非常谨慎。把阶级先于国家产生看成是发展的普遍顺序可能会引起误导,而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就经常给人这种感觉。

或许可以说,不论哪一个先产生,国家的存在总是意味着阶级的存在——尽管这种说法需要对阶级下一个定义,使它能包含直接生产者与榨取它们剩余劳动的占有者之间区分的各种状态,甚至包括这样的状态,那时经济权力还几乎没有明显地从政治权力中分化出来,私有财产还是不发展的,阶级和国家实际上还是一体16。这里的关键点是要认识到,某些有关各种不同历史演变模式的分歧,与对公共权力和私人占有的性质及其演变次序的不同看法有关。

这一点对于认识资本主义形成过程所经历的独特历史道路的特征与史无前例的经济与政治的分化程度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导致资本主义确立的这一长期历史过程可以看作是阶级权力分化的日益增加或是其充分的奇特发展,其间,榨取剩余的阶级权力作为某种相对独立的东西与国家权力区分开来,不再直接建立在国家的强制机器之上。这同时也往往是私人占有从社区职责的履行中逐渐分离的过程。如果我们想要了解资本主义的独特发展,那么可以说,我们就必须了解所有权和阶级关系以及剩余的占有与分配功能是如何把自己从强制机构中解放出来的,这个过程同时建构了为榨取剩余的阶级权力服务的国家以及国家的自主发展。

这种论述的基础可以在马克思的《< 政治经济学批判 >大纲》和《资本论》(尤其是《资本论》第3卷)关于前资本主义形态以及资本主义特征的研讨中找到。马克思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大纲》中论述资本主义的性质时,将它与前资本主义形态做了对比,认为资本主义是在直接生产者与劳动的自然条件逐渐分离的过程中产生的。生产者仍然以这种或那种方式直接与劳动条件联系在一起,他们即使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至少也是它的占有者,这正是前资本主义形式的特征。直接生产者完全被剥夺的主要例子(即奴隶制)本身是由生产者与劳动的自然条件之间典型的直接关系决定的,因为奴隶是作为被掠夺土地的附属品而被俘获的,是因军事手段而失去财产并因而被转变为纯粹的生产条件。

在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已经开始有所区分的地方,剩余占有采取了“超经济”的形式,或是主人对奴隶完全的强制;或是在劳动者仍然拥有劳动条件的地方,表现为贵族领主与农奴的关系等其他形式。在马克思称之为“亚细亚”方式的前资本主义的一个主要实例中,国家本身就是生产者剩余劳动的直接占有者,而生产者同时是他们劳作的土地的占有者。剩余占有,以及直接生产者与其剩余劳动的占有者之间的关系,不采取直接政治统治的形式或法律奴役的形式,这只是资本主义独有的特征;与众多直接生产者对立的“占有者的”权力,“只是作为同劳动相对立的劳动条件的人格化,而不是像在以前的各种生产形式中那样,以政治的统治者或神权的统治者的资格得到这种权威的”17

在《< 政治经济学批判 >大纲》和《资本论》中,正是在讨论前资本主义形式及其榨取剩余的“政治”模式时,马克思招致非议的“亚细亚”社会概念出现了。这里不是对这个有争论的问题进行充分辩论的地方。目前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马克思论及“亚细亚”方式时,他考虑的是这样的社会类型,即国家是剩余占有的直接的和主要的手段。从这种意义上讲,“亚细亚”类型代表了与资本主义状态正相反的另一极端,因为在“亚细亚”类型中,经济与超经济之间、阶级权力与国家权力之间、财产关系与政治关系之间的区别很小:

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什么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在这里,国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主权就是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的土地所有权。但因此那时也就没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权,虽然存在着对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18

即使“亚细亚”类型的完美代表从来不曾存在过——例如,从来不曾存在过一个完全没有私人土地所有权而完全由国家行使占有与再分配功能的实体——这种观点仍然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作为主要的和直接的剩余劳动占有者的国家肯定在历史上存在过,有相当的证据表明,这种剩余占有方式即使不是普遍的,也曾经是取得支配地位的社会发展的典型方式——例如,在铜器时代的希腊,以及古代近东和亚洲更广泛的宫廷统治下的“再分配”经济。不论马克思还赋予了“亚细亚”形式其他什么特征,我们都需要进一步探讨马克思所指出的上述这个引起最大争论的特征,研究它对我们现在关注的政治与经济的分化过程在认识上所可能给予的启示。

马克思的以上论述表明,占有者和生产者的划分——这对任何形式的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对于这些形式来说,当清晰分离出来的“经济”权力尚未形成时,“阶级”概念的使用要十分谨慎。毫无疑义,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阶级的经济权力才完全从超经济的权力中分离出来了;而这并不是说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下才有阶级。但是,认识到下面两极的存在看来确实是重要的:一极是资本主义方式,在那里,经济与政治的分离已经发生了;另一极,国家本身是剩余产品主要的直接占有者,就像古代世界某些官僚的、宫廷统治下的“再分配”国家那样,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本身既是阶级同时又是国家。

马克思有时看来是想表明,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财产和阶级不能打破“过度膨胀”的国家而自由、自主地发展,那么,历史的动力就会被抑制了。但是,如果这里所说的“被抑制的”历史进程,意味着通向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已经成为世界历史的普遍规律——马克思追溯了从古希腊-罗马文明开始,经由西方封建主义,到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不是例外的话,意味着世界所有其他地区的历史经历都偏离了轨道的话,那就可能会误导人们。由于马克思的主要目的是解释资本主义在西方的独特发展,而不是要解释为什么世界其他地方没有“自发”地以同样的方式演变,因此,他的研究尽管有些貌似种族中心论,但其研究本身意味着,对他来说,必须予以阐释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在西方的成功,而不是它在世界其他地方的失败。

就像马克思在论述中暗示的,至少“亚细亚”形式的特殊动态可能比古希腊一罗马准备就绪的动向更常见。如果原始的国家是经济资源的控制者,又是剩余产品的主要占有者和分配者,那么,发达的“亚细亚”国家可能多少代表了超出原始国家形式的自然发展——占有和再分配的公共权力发展的最高阶段。从这个角度看,“亚细亚”国家的“过度膨胀”不需要我们做过多的解释,需要解释的倒是经济领域在西方偏离轨道的、独特的“自主”发展,而正是这一发展最终导致了资本主义19

封建主义和私有财产

资本主义的生产组织可以被视为一定的政治权力被逐渐改造成经济权力并转移到一个独立领域的长期过程的结果20。资本权力控制的生产组织,是以私有财产先前形式的权力所控制的生产组织和劳动力聚集为前提条件的。私有财产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将占有权和生产组织权结合起来,一并控制在自己手中,从而使私有产权得以实现,这一过程可以被看作是政治权力的私有化。绝对私有财产的至高无上地位之所以得以确立,看起来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政治权力的授权代理而实现的,政治权力中原先被赋予公共的或社区的权威机构的部分功能,现在被移交到私有财产的所有者手中。

“亚细亚”生产方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两极对立,将再次有助于我们正确考察政治权力通过委托代理而移交的过程。从这种角度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是否存在土地本身的私有产权。例如,中国很早就已明确地建立了土地私有权,而且,无论如何,某些形式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常常是“亚细亚”国家机构享有的特权。关键在于私人所有权与政治权力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对生产组织以及占有者同生产者间的关系产生了什么后果。在这一方面,西方发展的独特性在于,它最早并最彻底地将政治权力移交给私有产权,并因此也是最彻底、最普遍和最直接地将生产从属于满足占有者阶级的需要。

西方封建主义的奇特性使整个过程清晰地显示出来。封建主义经常被描述为国家权力的分裂或“分割”,尽管这种描述确实揭示了它的一个基本特征,但还不够明确。国家权力有不同的形式,而这种不同形式的权力可能会有不同的分割方法。西方封建主义源自对一种非常奇特的政治权力形式的分割,它不仅是一个政治权力的分裂和分割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权力私有化的问题。产生西方封建主义的国家权力实质上已经被私有化了,被设置在私有财产中。在西方封建主义之前就存在的帝国行政管理,以私有制和阶级统治为国家统治的基础,这种帝国权力实施的独特性在于,它没有“亚细亚”国家那么多的等级制度,而是采取了一种被描述为地方贵族联盟的方式,一种由地方私有财产所有者统治的地方性体制,这些私有财产所有者由于拥有财产而被赋予政治权力以及占有剩余的权力。

这种行政管理方式是和占有者与生产者之间的独特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在西罗马帝国,这里没有更古老的执行再分配职能的官僚国家组织的残余。占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关系原则上是拥有私有财产的个人同劳动被前者所占有的个人之间的关系,后者直接从属于前者。即使是中央政府的税收也以地方性体制为中介,帝国贵族地位的显赫来自于私人财富的巨额积累,而不是源自于官员的地位。如果地主对生产的控制在实践中是间接而薄弱的,那么,这仍然代表了一种与早期的官僚形式相反的特征,在那种官僚形式下,典型的生产者更直接地隶属于作为占有者、以官员为中介发挥作用的国家。

随着罗马帝国的解体(以及后来建立的国家同样走向失败),帝国政府实际上分裂为碎片,在每个碎片中,政治和经济权力都统一地掌握在封建领主私人手中,他们的政治、法律和军事职能同时也是私人占有和组织生产的工具。帝国的分权化同时伴随着奴隶制的衰败,取而代之的是新形式的依附劳动。奴隶和先前独立的农民都开始向依附劳动的社会地位聚拢,致使单个的私人占有者和单个生产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同时也是国家的“碎片”和它的臣属之间的政治关系。换句话说,每一个基本的国家“碎片”同时也是一个生产单位,在这一单位内,生产是在当局的组织下为私人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进行的。尽管与后来资本主义的发展相比,封建领主对生产直接控制的权力远不是完全的,但却已朝着将剩余榨取和组织生产结为一体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21

封建领主的财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这一事实,并没有改变封建主义代表了私有财产权力的进一步发展这一事实。实际上,封建财产权的有条件性在某种意义上是它力量增强的一种标志,而不是削弱的标志,因为领主拥有土地的条件是,他必须成为国家的一个碎片,履行被赋予的职能,从而获得了占有剩余的权力。政治单位和财产单位的一致,还意味着占有单位和生产单位更大的一致性,以使生产能够在更直接有利于私人占有者利益的基础上加以组织。

国家的分裂以及封建关系既是一种统治方法同时也是一种剥削方式的事实,也意味着许多自由农连同他们的财产现在都从属于私人占有者,他们以丧失对自己剩余劳动的支配换取占有者对自己的人身保护,形成了政治和经济的依附关系。随着更多的独立小生产者开始成为依附者,生产就更多地进入直接的、个人剥削的控制和阶级关系中。当然,封建主义剥削关系的独特性和国家的分裂也影响了阶级权力的架构,最终使私人占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更加合乎需要——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必需的——也使这种剥夺更具有可能性。

因此,封建主义的基本特征就是政治权力的私有化,它意味着私人占有与生产的权威组织越来越一体化。封建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由于完全剥夺了直接生产者并建立了绝对的私有财产权,就最终完成了这一私有化和一体化。同时,这些发展以一种新的、更强的中央集权的公共权力形式作为其必要条件。国家剥夺了占有者阶级的那些与生产和占有不直接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留给这个阶级的是除去公共社会功能的私人剥削权力。

作为政治权力私有化的资本主义

说资本主义代表了政治权力最终的私有化似乎有些违反常情。这一提法与前面描述的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分离的独特性从表面上看正相反。其实,除了其他的考虑之外,这种描述的意图正是在于将资本主义与前资本主义的国家权力的“分化”进行对比,后者将私人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都统一到封建领主的手中。毕竟,资本主义的标志不仅在于形成了一个专门的经济领域及其榨取剩余的经济方式,而且在于有一个拥有空前公共性质的中央政府。

资本主义具有维护私有财产和榨取剩余的独特权力,而不需要所有者掌握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政治权力。国家——尽管它干预经济,但它是与经济分离的——在表面上(最显著的是通过普选制)属于所有人,不论他是生产者还是占有者,而无需剥夺占有者手中的剥削权力。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使某些政治权力不再是榨取剩余的直接必要条件。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资本家具有经济的而不是超经济的剥削权力的确切含义。

克服政治权力的“私有化”甚至可能是转变劳动过程和生产力的一个基本条件,而这一转变又是资本主义的显著特征。例如,罗伯特·布伦纳曾指出:

在直接使用暴力是统治阶级榨取剩余之条件的地方,通过提高生产力而增加生产潜力会有一定的困难,这就可能会刺激统治阶级将剩余的支出用于增强他们使用暴力的能力。通过这种方式,统治阶级能够提高其剥削直接生产者的能力,或通过军事方法获得更多的生产资料(土地、劳动、工具等)。在这里,经济剩余不是被积累,而是被系统地从再生产转向了非生产性劳动。22

还有另外一种看法,认为私人“政治”权力是资本主义生产的一个基本条件,并且实际上是经济领域“自治”所采取的形式。当然,资本家是受积累和竞争压力的强制而扩大剩余价值生产的;劳动者之所以从属于资本家,不仅是因为后者的个人权威,还因为迫使出卖劳动力的市场规律在起作用。从这些意义上讲,劳动者从属于资本家,是由于经济规律的“独立”作用和资本行使权力的“抽象性”,而不是由于资本家蓄意将其个人权威施加到劳动者身上。

但资本主义积累的“抽象”规律强迫资本家所做的——以及劳动力市场非人格化的规律使他能够做的——正是他们对生产前所未有的控制程度。“被神秘化为一种自然规律的资本主义积累规律,实际上不过表示,资本主义积累的本性,绝不允许劳动剥削程度的任何降低”23;这意味着,为了在固定工作时间内减少必要劳动时间从而使剩余价值的生产最大化,就需要对劳动过程进行严格的控制,甚至需要制定内部的法规。正如马克思所解释的,对“直接权威”的需要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被强化了,一是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的协作性质,它是资本主义具有高生产率的条件;二是由于建立在需要最大限度榨取剩余价值基础上的剥削关系的对抗性质。

马克思指出,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资本主义生产才真正开始了:

资本主义生产实际上是在同一个资本同时雇佣较多的工人,因而劳动过程扩大了自己的规模并提供了较大量的产品的时候才开始的。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24

这种转变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资本对劳动过程的控制。换句话说,当把直接的“政治”权力引入生产过程并以此作为生产的一个基本条件时,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形式的生产就开始产生了:“随着许多雇佣工人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要的条件,成为实际的生产条件。现在,在生产场所不能缺少资本家的命令,就像在战场上不能缺少将军的命令一样。”25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协作生产是简单和偶然的。尽管马克思也指出,它有时也会产生“巨大作用”,如在亚洲和埃及国王的统治下,或者是在伊特剌斯坎的神权统治下。而资本主义的特殊性质在于协作生产的系统性和连续性。马克思本人对这一生产发展的政治意义有明确的说明:“亚洲和埃及的国王或伊特剌斯坎的祭司等等的这种权力,在现代社会已经转到资本家手里,不管他是单个资本家,还是像股份公司那样的结合资本家。”26

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资本家的控制是否比手中握着鞭子的奴隶监工的个人独裁主义还要“专制”,也不在于资本家的剥削是否比渴望租金的封建领主的需求更具有压迫性。资本对生产的控制程度并不必然依赖于其“专制”的程度。在某种程度上,控制不是由个人权威强加的,而是由劳动过程和机器生产的工艺集成的苛求所强加的(尽管这一点可能被夸大,而且无论如何,对工艺集成的需要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资本主义积累和占有的需要所强加的)。

当生产资料中拥有绝对产权的资本具有了一种由其支配的纯“经济”强制的新形式(例如解雇工人或关闭工厂的权力)时,这种对劳动过程控制的性质,部分地是以它缺乏直接强制力为条件的。用于控制劳动过程的复杂的等级组织和监管,作为增加剩余价值的手段,取代了榨取剩余的强制力。而自由工人阶级的性质也是如此,工人组织的新形式和反抗的新形式都被嵌入到生产过程中。

无论如何,在不同的环境中资本主义有不同的控制方式,从最“专制”的组织(如“泰勒制”)到不同程度的“工人管理”(尽管资本主义积累结构的压力也不可低估)。但不论资本主义的控制采取什么形式,其基本条件都是:在任何其他生产制度下,对劳动的惩戒和组织都没有如此全面,也没有任何其他的生产组织能对占有者的需求做出如此直接的反应。

这样,资本主义生产组织就有两个关键点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独特性并将经济置于政治领域内:首先,生产组织与占有组织的结合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其次,是这种结合的范围和普遍性,社会生产作为一个整体,事实上都有效地处在资本主义占有者的控制下27。生产领域这些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占有者放弃了对政治权力在传统的、公共意义上的直接控制,还失去了对劳动者一生在许多传统的、直接生产过程之外的人身控制形式,而这些形式是前资本主义的占有者所具备的,取而代之的是由非个人化的国家所掌控的、新的间接阶级控制形式。

同时,如果说资本主义——连同法律上自由的工人阶级和非个人的经济权力——将许多个人的和社会的活动领域从直接的阶级控制中解脱出来,那么,人类生活就总体而言,却比以前更牢固地被纳入了生产过程的轨道。在资本主义占有、竞争和积累的直接或间接的强制下,在它们影响的范围内,在资本的统治下,资本主义生产的需求和纪律产生出一个巨大的活动范围,并对其生产过程内外的时间安排实施了空前的控制。

这些发展证实了一个分离出来的经济领域和经济规律的存在,但只从这一点看问题,可能会忽视它们的全部意义。至少,把它们看作是一种对政治领域的改造也很重要。在某种意义上,生产和占有的结合代表了政治的最终“私有化”。因为那些先前与政治强制力联系在一起的功能——不论这种政治权力是集权制还是“分权”制——现在被稳固地授予给了私人领域,而这个私人占有者阶级同时又被解除了履行更大社会功能的责任。在另一种意义上,这表示将政治从它以前直接卷入的领域中剥离出来。

从榨取剩余的过程中将直接的政治强制排除出去,移交给国家,而国家一般也只是对生产关系进行间接的干预,这样,榨取剩余便不再是一个直接的政治问题了。这意味着阶级斗争的焦点也必然会发生转变。对剩余劳动的支配权仍然是阶级冲突的中心问题;但现在,这个问题已不再能从生产组织中被区别出来,反对占有剩余的斗争在表面上不再是政治斗争,而是争取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的斗争。

阶级斗争的局限

在大部分历史时期,阶级斗争的中心问题都是剩余的榨取和占有,而不是它的生产。资本主义的独特性在于将阶级斗争集中到“生产的场所”,因为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的组织和占有的组织才完全一致。资本主义同样独特地将反对占有的斗争转向表面上非政治性的斗争。例如,将资本主义社会中要求增加工资的斗争与中世纪农民反对地租的斗争相比就会发现,即使在这两种情况下,问题都涉及对剩余劳动的支配权及其在直接生产者和剥削者之间的分配,但前者可被看作仅仅是“经济的”斗争,而后者则不是这样。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不论要求增加工资的斗争多么激烈,却都没有触动工资关系本身:占有者榨取剩余的权力基础——他拥有财产和劳动者一无所有的地位——并没有受到直接的冲击。而反对地租的斗争,不论占有者如何依赖超经济的力量,这种斗争也都更倾向于直接与财产权、政治权力和司法联系起来。

资本主义的阶级冲突容易被压缩且局限于单个的生产组织内,这赋予阶级斗争一种特殊的性质。每一个单个的工厂都是一个组织严密并在权力上有自己等级和结构的单位,在它的内部已包含了阶级冲突的主要来源。同时,阶级斗争也直接进入生产组织中:也就是说,对抗性生产关系的管理与生产过程本身的管理是分不开的。当阶级冲突仍然是生产过程的组成部分,而且不得破坏生产过程时,阶级斗争就必然被内部化了。

只有在阶级冲突超出生产组织之外,特别是资本强制武器处于生产单位之外时,才会引发战争。这意味着当出现暴力冲突时,它们经常不是直接发生在资本和劳动之间。当阶级冲突间歇地在生产单位之外爆发并采取激烈的形式时,阶级冲突的一方是国家而不是资本。资本的武装力量通常囤积在幕后,当阶级统治使人感触到是一种直接的、个人的强制力时,它会以“自主的”和“中立的”国家形式的伪装出现。

把政治冲突转化为经济冲突以及斗争发生在生产场所,也容易使资本主义的阶级斗争局限化和个性化。在这方面,资本主义生产组织本身就反对工人阶级的联合,而这种联合又恰恰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成的。一方面,资本主义经济的性质——它的一国范围甚至超越国境的性质,它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它的劳动过程所产生的工作均质化——使大规模的工人阶级意识和阶级组织不仅成为必要,而且也具有了可能性。这就是资本主义对阶级意识所起的作用,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经常强调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这种意识和组织必须在反对资本主义生产的离心力和反对政治问题私人化的斗争中才能发展。

这种离心影响的后果(如果还没有被阶级意识的理论充分说明)也经常被工业关系的观察者所谈论,他们已经注意到当代资本主义“内部”斗争的日益上升而不是下降的重要性。当工人阶级的斗争集中在内线时,可能会削弱他们斗争的政治性和普遍性,但并不必然意味着战斗性的削弱。资本主义的政治和经济分离所带来的悖论式的结果,就是工人的战斗性与政治意识的分离。

相反,值得我们思考的是,现代革命往往倾向于在这样的地方爆发:那里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发达;且与旧的生产形式(特别是与农民生产)并存;“超经济”强制在生产组织和榨取剩余劳动中起更大的作用;国家不仅支持占有者阶级,而且国家本身也类似于前资本主义占有者——总之,那里的经济斗争无法从政治冲突中分离出来,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更可见的、集中的、普通的阶级敌人而存在,从而国家成为大规模斗争的焦点。甚至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大规模战斗精神的出现往往是对所遭遇的“超经济”强制的反应,特别是当强制是国家采取的压迫行动时,这种战斗精神也会因国家卷入劳资之间关于劳动条件的冲突的程度不同而变化。

这些考虑又对下列看法的正当性提出了疑问,这种看法如许多社会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把发达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阶级的“经济主义”看作是他们的阶级意识尚处于落后状态的反映。从历史进程的角度看,“经济主义”可以说代表了一种更先进的发展阶段,而不是相反。如果这个阶段要进一步被超越,那么,重要的是应当认识到,所谓工人阶级“经济主义”的态度,与其说反映了工人阶级缺乏政治意识,还不如说是反映了政治场所的客观移动,即资本主义的生产结构所固有的政治舞台和斗争目标的变化。

这些是资本主义生产倾向于将“政治”斗争转变成“经济”斗争的某些情形。而当代资本主义也确实存在某些可能会起到抵制这些倾向的相反趋势。资本主义经济在国内和国际上的融合,日益将资本主义积累的场所从单个企业转变为“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国家至今尚未触动资本的占有权力,更确切地说,国家不断地再生产和加强的资本占有权力,将被资本自身对国家日益增长的需要所破坏——国家不仅为资本主义计划提供便利,为资本承担债务,处理并限制阶级冲突,而且还执行占有阶级放弃了的社会功能,这实质上是对资本社会影响的制衡。同时,如果资本在日益加深的危机中,需要并获得了在其反社会目的行动上与国家的同谋关系,那么国家就可能日益成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抵抗运动的首要目标,就如同在先前每一次成功的现代革命中那样。这一变化的结果,有可能克服资本主义生产体系及其经济和政治的分化所赋予阶级斗争的个性化和“经济主义”。

无论如何,我们从“政治”问题向“经济”问题的转移中应获得的战略教训,都不是阶级斗争应该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或“生产场所”。“政治”功能在阶级和国家间的划分,也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的权力在全部市民社会中已扩散得如此之广,以至于作为权力焦点和政治活动目标的国家已经不再具有这样明确的特权并以此发挥作用;当然,也不是说所有事情都要由“国家”负责。事实上,与此相反的论断才是正确的。阶级和国家之间的劳动分工并不意味着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扩散,而是相反,作为资本主义阶级统治强制“成分”的代表,国家体现在对社会暴力最高程度专业化的、排他性的和集中的垄断上,并最终成为集中了所有社会权力的决定性焦点。

这样,生产场所的斗争(即便是其中的经济方面,如关于出卖劳动力的条件或工作条件的斗争)只要还没有扩展到资本主义财产及其对生产和占有的支配所最终依赖的权力所在地,就仍然是不完整的。同时,只有当争夺统治权和管辖权的纯“政治”斗争不仅牵连到国家机构,而且还涉及到已经被私有化并转移到经济领域的政治权力时,这种斗争才能完成。在这种意义上,正是资本主义经济与政治的分离——阶级与国家之间共生的劳动分工——使得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统一成为必需的,并且使社会主义和民主成为同义语。


  1. 卡尔·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783

  2.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见: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

  3.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见: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

  4. 马克思,恩格斯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2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738

  5. 盖·鲍耶斯(Guy Bois)反对新马尔萨斯主义理论。见:阿斯顿(T.H.Aston),菲尔平(C.H.E.Philpin)编 布伦纳辩论: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 剑桥,1985.115~116

  6. 韦伯 经济与社会 纽约:1968.91~94;韦伯 古文明的土地社会学 伦敦:1976.50~51

  7.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8. 马克思 德意志意识形态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9. 罗伯特·布伦纳 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 见:阿斯顿,菲尔平编 布伦纳辩论 55

  10. 罗伯特·布伦纳 前工业欧洲农村的阶级结构和经济发展 见:阿斯顿,菲尔平编 布伦纳辩论 42

  11. 卡尔·博兰尼 大转变 波士顿:1975.57.69~71

  12. 马克思 资本论 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697

  13. 莫顿·弗雷德(Morton Fried)政治社会的进化 纽约:1968.229

  14. 莫顿·弗雷德(Morton Fried)政治社会的进化 纽约:1968.230

  15. 见马歇尔·萨林斯(Marshall Sahlins)的《石器时代经济学》(伦敦,1974年)的第2、第3章,关于公共权力如何作为强化生产的手段而出现的某些启迪。

  16. 这种广义的阶级定义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如它对苏联类型国家的分析所具有的含义。苏联类型国家一直被看作是与阶级相对独立的国家,或被看作是阶级组织的一种特殊形式。

  17. 马克思 资本论 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996

  18. 马克思 资本论 第3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891

  19. 欧内斯特·曼德尔(Ernest Mandel)批评某些作家如莫里斯·高德雷厄(Maurice Godelier)等将“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含义既扩充到从无阶级社会向阶级国家过渡中的社会形态,还扩充到有着“过渡膨胀”国家的官僚帝国【曼德尔:《卡尔·马克思经济思想的形成》(伦敦,1971年,)第124页。】曼德尔对那些企图模糊简单的非洲王国和类似埃及这样的复杂国家之间差异的警告是正确的,而高德雷厄的简介陈述,则意在强调占有与再分配公共权力的早期形式和发达的“过渡膨胀”国家之间的连续性,以便强调只有西方社会出现的私有制和阶级的“自主”发展才需要被解释。曼德尔经常谈及资本主义的发展,好像只有它才是自然的,而其他的历史发展轨道则是发育迟缓不全,或被阻塞了的。

  20. 在此,我将比我第一次写这篇文章时更加强调资本主义的特殊性。尽管我仍认为我在此勾勒的西方封建主义的特性是资本主义的必要条件,但我现在也强调这些必要条件的不充分性。在我看来,资本主义只是西方封建主义变化产生的若干发展道路中的一个(不考虑封建主义的内部变异),它首先出现于英国,与意大利的城市共和政体或法国的专制主义国家截然不同。这些是我希望将来能够研究的主题,而对于英国资本主义和法国专制主义的对比,可参见我的《资本主义的原始文化:关于旧政体与现代国家的历史》评论(伦敦,1991年)。

  21. 参见罗德尼·希尔顿(Rodney Hilton)关于封建领主对生产过程实施有限控制的论述,见《封建主义的危机》,载《过去与现在》第80期(1978年8月),第9~10页。但应该指出,希尔顿在强调封建领主权力的有限性质时,他不是将封建主义与其他前资本主义形式相比较,而至少是含蓄地将之与资本主义相比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于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夺以及资本主义的集体和集中性质,因此,占有者对生产的直接控制更彻底。

  22. 罗伯特·布伦纳 资本主义的起源 新左翼评论,1977(104):37

  23. 马克思 资本论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81

  24. 马克思 资本论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58。但是,资本主义生产以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为先决条件,见本书第136页。

  25. 马克思 资本论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67

  26. 马克思 资本论 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1

  27. 奴隶制是阶级剥削的前资本主义形式。对于这种形式,人们确信,剥削者对生产的控制是直接的和连续的;但撇开围绕着奴隶主控制劳动过程的性质和程度的许多疑问,有一件事情是很清楚的:几乎没有哪个社会能在生产中广泛推行奴隶制,它从未达到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雇佣劳动那样普及化的程度,而总是伴随有其他形式的生产,并且奴隶制可能在范围上小于其他的生产形式。例如,在罗马帝国,尽管古代的奴隶制在大生产中已达到了顶点,但农民生产者仍然比奴隶的数量多。即使独立生产者的剩余也以不同的方式被榨取,但大部分生产仍然是在剥削阶级的直接控制之外进行的。因此也可以这样认为,出现上述情况不是偶然的;奴隶生产的性质使它的普及变得不可能;阻碍奴隶制进一步扩大到巨大障碍在于它依靠直接强制和军事权力来维持生产;而这一点恰恰是与资本主义相反的,资本主义生产的独特的普及性和它使所有生产实质上都服从于剥削需要的能力,是与资本主义在经济和政治上的分化紧密联系在一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