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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第一章 同盟


  第一条 同盟的目的: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
  第二条 盟员的条件:
  (a)生活方式和活动必须符合同盟的目的;
  (b)具有革命毅力并努力进行宣传工作;
  (c)承认共产主义;
  (d)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
  (e)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
  (f)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
  (g)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
  盟员如果不能遵守这些条件即行开除(见第八章)。
  第三条 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他们都是兄弟,因而有义务在一切场合下互相帮助。
  第四条 盟员皆有盟内代号。
  第五条 同盟的组织机构是:支部、区部、总区部、中央委员会和代表大会。

第二章 支部


  第六条 支部的组成至少三人至多二十人。
  第七条 每个支部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一人。主席主持各种会议,副主席管理财务,主席缺席时由副主席代理主席职务。
  第八条 接收新盟员须经支部事先同意,由支部主席和充当介绍人的盟员办理。
  第九条 各地区的支部彼此不得相识或保持任何联系。
  第十条 各支部均须有特别称号。
  第十一条 任何一个盟员迁居时均须事先报告本支部的主席。

第三章 区部


  第十二条 区部辖有两个以上十个以下支部。
  第十三条 由这些支部的主席和副主席组成区部委员会。区部委员会从委员中选出领导人。区部委员会同本区各支部和总区部保持联系。
  第十四条 区部委员会是区内各支部的权力执行机关。
  第十五条 各独立支部须加入已有的区部,或同其他各别的支部成立新的区部。

第四章 总区部


  第十六条 本国或本省内的各区部隶属于一个总区部。
  第十七条 由代表大会根据中央委员会的建议按省划分同盟各区部和指定总区部。
  第十八条 总区部是本省各区部的权力执行机关。它同各该区部和中央委员会保持联系。
  第十九条 新建立的区部加入邻近的总区部。
  第二十条 总区部向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则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五人,由代表大会指定为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区的区部委员会选出。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同各总区部保持联系,每三个月作一次关于全盟状况的报告。

第六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支部、区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委员会至少每两周开会一次。
  第二十五条 区部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委员任期为一年,连选得连任,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之。
  第二十六条 每年9月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区部委员会必须根据盟的意图对各支部所进行的讨论加以领导。
  如中央委员会认为某些问题的讨论具有普遍的和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提交全盟讨论。
  第二十八条 盟员至少每三个月同所属区部委员会联系一次,支部每月联系一次。
  每个区部至少每两个月向总区部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每个总区部至少每三个月向中央委员会报告一次本地区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同盟各级机关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同盟的安全并加强其活动,按照章程独立负责进行活动,并立即把一切通知上级机关。

第七章 代表大会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关于修改章程的一切提案均经总区部转交中央委员会,再由中央委员会提交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每个区部都可派遣代表。
  第三十二条 盟员不超过三十人的区部派代表一名,满六十人者派两名,满九十人者派三名,以此类推。各区部可以选举不属于本地区的盟员为自己的代表。
  凡属上述情况,则各区部须赋予自己的代表以全权并给予详细的指示。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大会于每年8月举行。遇紧急情况中央委员会得召集非常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每届代表大会指定本届中央委员会所在地,同时指定下届代表大会的开会地点。
  第三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得出席代表大会,但无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代表大会于每次会议后除发指示信件外,还可以代表全党发表宣言。

第八章 反盟罪行


  第三十七条 凡不遵守盟员条件者(见第二条),视情节轻重或暂令离盟或开除出盟。
  凡开除出盟者不得再接收入盟。
  第三十八条 开除盟籍的问题只能由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区部或独立支部可以暂令各别盟员离盟,但必须立即报告上级机关备案。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大会同样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被暂令离盟的盟员重新入盟问题,须由中央委员会根据区部的提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反盟的罪行由区部委员会审理;区部委员会还应督促判决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为了盟的利益必须对被暂令离盟者,被开除盟籍者和可疑者加以监视,使他们不能为害。有关这些人的阴谋活动必须立即通知有关支部。

第九章 盟的经费


  第四十三条 代表大会为每个国家规定每一盟员反缴纳的最低盟费。
  第四十四条 盟费半数上缴中央委员会,半数由区部或支部留用。
  第四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的经费用作下列各项支出:
  (一)联络费用和组织费用。
  (二)印发传单。
  (三)中央委员会因执行某种任务所派代表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六条 地方委员会的经费用作下列各项支出:
  (一)联络费用。
  (二)印发传单。
  (三)在必要时派遣代表的一切费用。
  第四十七条 凡支部和区部六个月不向中央委员会交盟费,中央委员会即令其暂时离盟。
  第四十八条 区部委员会最迟不超过三个月向所属各支部报告收支情况。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盟的经费分配情况和盟的收支情况。任何滥用盟的经费的行为都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第四十九条 特别费用和召开代表大会的费用由特殊收入开支。

第十章 接收盟员


  第五十条 支部主席向被接收入盟的盟员宣读和说明章程的第一条到第四十九条,要在简短的讲话中特别强调入盟者应尽的义务,然后向他发问:“那末,你愿意加入这个同盟吗?”如果后者回答:“愿意!”,那末主席就要他保证尽盟员的一切义务,然后宣布他为盟员并在下一次会议上将他编入支部。

受1847年秋召开的第二届代表大会之委托公布。
  秘书          主席
签名:恩格斯    签名:卡尔·沙佩尔

1847年12月8日于伦敦



载于维尔穆特和施梯伯“19世纪共产主义者的阴谋”1853年柏林版第1册附录
原文是德文
俄文译自该书附录




注: 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积极参加了该章程的起草工作)于1847年6月在同盟第一届代表大会上拟定。这个章程经过同盟各支部讨论后重新提交第二届代表大会审查,最后于1847年12月8日批准。——第5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