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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的社会主义

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卡尔·考茨基

1886年11月22日前后


  德语原文原载于1887年《新时代》杂志第5年卷第2期。中文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002年历史考证版第1部分第31卷翻译。中译文来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8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法学家的社会主义》是恩格斯和卡·考茨基为回击奥地利资产阶级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安·门格尔在其著作《十足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1886年斯图加特版)中对马克思的攻击而写的。门格尔在书中企图证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没有独创性”,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从英国李嘉图学派社会主义者威·汤普森等人那里抄袭来的:此外,他还鼓吹和平改良的社会主义。该书出版后引起较大反响。因此恩格斯决定在报刊上予以反击。由于恩格斯不便亲自出面反驳门格尔,于是决定以考茨基的名义撰写反驳门格尔的文章。
  恩格斯最初计划自己撰写文章的一半以上,同时给考茨基提供材料帮助他撰写其他部分,但由于生病以及其他工作,恩格斯未能完成预定的计划。文章最后由考茨基在恩格斯指导下完成。这篇文章最初发表在1887年《新时代》第2期.发表时没有署名。文章后来被翻译成法文发表在1904年1月15日《社会主义运动》杂志(巴黎),并首次指出文章作者为恩格斯,同时在编者按语中指出考茨基为共同作者。1905年在斯图加特出版的《新时代》内容索引(1883—1902)载明文章作者为恩格斯和考茨基。


  中世纪的世界观本质上是神学的世界观。统一的欧洲世界,对内而言实际上是不存在的,而对外则为反对共同的敌人——萨拉秦人而通过基督教建立起来了。由一群在经常变化的相互关系中发展起来的民族组成的西欧世界,是通过天主教联合起来的。这种神学上的联合不只是观念上的。它是实际存在的,不仅体现在这种联合的君主制中心即教皇身上,而且首先体现在按封建和等级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教会中,教会在每个国家大约占有三分之一的土地,它在封建组织内部拥有巨大的权势。拥有封建领地的教会是各国之间的真正的纽带,封建的教会组织利用宗教把世俗的封建国家制度神圣化。而且,僧侣又是唯一的受过教育的阶级。因此,教会信条自然成了任何思想的出发点和基础。法学、自然科学、哲学,这一切都由其内容是否符合教会的教义来决定。
  但是,市民阶级的势力在封建制度内部发展起来了。一个新的阶级起来反抗大土地所有者。市民首先是而且仅仅是商品生产者和商人,而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以狭小的范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的自身消费为基础的,即一部分由生产者消费,一部分由征收贡赋的封建主消费。按封建制度的尺度剪裁的天主教世界观不能再满足这个新的阶级及其生产和交换的条件了。但是,这个新的阶级仍然长期受到万能的神学的束缚,13世纪至17世纪发生的一切宗教改革运动,以及在宗教幌子下进行的与此有关的斗争,从它们的理论方面来看,都只是市民阶级、城市平民以及同他们一起参加暴动的农民使旧的神学世界观适应于改变了的经济条件和新阶级的生活状况的反复尝试。但这种情况是不能继续很久的。到17世纪时宗教的旗帜最后一次在英国飘扬,过了不到50年,新的世界观就不带任何掩饰地在法国出现了,这就是法学世界观,它应当成为资产阶级的典型的世界观。
  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准许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法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由于达到社会规模并且得到充分发展的商品交换——尤其是由于预付和信贷制度——造就了复杂的契约关系,从而要求只能由社会提供的普遍有效的规章亦即国家规定的法律准则,于是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由于竞争——自由商品生产者的基本交往形式——是平等化的最大创造者,因此法律面前的平等便成了资产阶级的决战口号。这个新的上升的阶级反对封建主以及当时保护他们的君主专制制度的斗争,像一切阶级斗争那样,应当是政治斗争,是争取占有国家的斗争,应当为了权利要求而进行,——就是这一事实,促进了法学世界观的确立。
  但是资产阶级创造了自己的对立物——无产阶级,随之又引起了新的阶级斗争,这一斗争在资产阶级最终夺得政权之前就已爆发了。正如当时资产阶级在反对贵族的斗争中一度按照传统抱有神学世界观一样,无产阶级起初也从敌人那里吸收了法学的思维方式,并从中寻找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法制基础”之上的,只不过他们为自己奠立的“法制基础”和资产阶级的“法制基础”不同而已。一方面,就法律平等必须用社会平等做补充这一点而言,平等的要求是扩大了;另一方面、从亚当·斯密的论点——劳动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劳动产品必须从劳动者手中分给地主和资本家共享——中得出了一个结论:这种分配是不正义的,必须彻底废除,或者把它改变得有利于劳动者。但是早期社会主义者中最杰出的思想家——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就已感觉到,在这个问题上如果单纯停留在法学的“法制基础”上,就绝不可能消除资产阶级一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特别是现代大工业生产方式所造成的弊端。这就促使他们完全抛开法学政治领域,并宣称一切政治斗争都是无益的。
  以上两种见解,都不足以用来准确表达和全面概括工人阶级因其经济状况而产生的求解放的愿望。平等的要求也好,十足劳动收人的要求也好,当需要从法学上来具体表述它们的时候,都会陷入无法解决的矛盾,而且问题的实质,即生产方式的改造,则多少没有被触及。伟大的空想主义者放弃了政治斗争同时就是放弃了阶级斗争,也就是放弃了他们维护其利益的那个阶级的唯一可能的活动方式,两种观点都脱离了它们赖以存在的历史背景;双方都诉诸感情:一方诉诸正义感,另一方诉诸人性感。双方都给自己的要求披上虔诚愿望的外衣,却没有回答这些要求为什么恰恰应当在现在而不是在一千年以前或一千年以后实现。
  工人阶级由于封建主义的生产方式转变为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任何所有权,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机制而总是一代传一代地处于这种毫无财产的状态,他们是不能在资产阶级的法学幻影中充分表达自己生活状况的。只有当工人阶级不是带着有色的法学眼镜,而是如实地观察事物的时候,它才能亲自彻底认清自己的生活状况。在这方面马克思用他的唯物史观帮助了工人阶级,他证明:人们的一切法律、政治、哲学、宗教等等观念归根结底都是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从他们的生产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中引导出来的。由此便产生了适合于无产阶级的生活状况和斗争状况的世界观;和工人毫无财产相适应的只能是他们头脑中毫无幻想。而这个无产阶级的世界观目前正在全球传播。
  不言而喻,两种世界观的斗争还在继续进行:不仅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而且也在自由思考的工人和仍然受旧传统支配的工人之间进行。整个说来,维护旧世界观的是通常的政治家,他们提出的是惯常的论据。但是还有一种所谓的博学的法学家,他们把法学当成一种特有的职业。[1]
  迄今为止,这班先生们都妄自尊大,不屑于研究工人运动的理论方面。因此,当终于有一位真正的法学教授安东·门格尔博士先生肯屈尊用“法哲学”的观点“从学理上详尽阐述”社会主义史[2]的时候,我们真应当感谢不尽。
  事实上,社会主义者在此以前都误入歧途了。他们恰恰忽略了最重要的东西。
  “只有当社会主义思想从关于国民经济和仁爱精神的无尽无休的议论中净化出来……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第111页)的时候,只有当一切“国民经济的装饰物”(第37页)都被抛弃的时候,才能着手解决“当代法哲学最重要的任务,即对社会主义进行法学研究”。
  然而,在“社会主义思想”中涉及的恰好就是国民经济关系,首先是雇佣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这里关于国民经济的议论显然不是可以简单地抛弃掉的纯粹“装饰物”。况且,经济学还是一门所谓的科学,而且比法哲学还要科学一些,因为它研究的是事实,而不像法哲学那样,单纯研究观念,但是对于职业法学家说来,这完全无所谓。经济研究在他看来跟仁爱主义空谈的价值一样。只要法律得胜,哪怕世界毁灭。[3]
  其次,马克思的“国民经济的装饰物”——这是我们的法学家最厌恶的东西——不单纯是经济研究。它本质上是历史的。它表明了从中世纪的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直到今天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社会发展进程,表明了旧有各阶级和阶级对立的灭亡,以及具有新的对立利益的新阶级的形成,这种对立的利益除了表现在其他方面外还表现在新的权利要求中。关于这一点,我们的法学家似乎也略有所知,因为他在第37页上发现,现代的“法哲学……实际上不过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法律秩序的反映”,可以把它“称为资产阶级的法哲学”同它“并列在一起的,是以社会主义为表现形式的无产的人民阶级的法哲学”。
  然而,假定如此,那么原因何在呢?这些拥有特殊的、与各自的阶级状况相适应的法哲学的“资产者”和“无产的人民阶级”是从哪里来的呢?是从法中来的呢,还是从经济发展中来的呢?马克思曾告诉我们说,各大社会阶级的法的观点都是由它们各自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难道除此而外,他还说过别的什么吗?门格尔是怎样加入马克思主义者之列的呢?
  然而,这不过是一种疏忽,是这位严格的法学家言不由衷地道出的对新理论的力量的不自觉的承认,因此,我们仅仅把它记录下来。相反,当我们这位法学大师站在他自己的法制基础上的时候,他就流露出对经济史的蔑视。衰落的罗马帝国是他爱举的例子。
  他告诉我们说:“生产资料从来没有像半个阿非利加行省都归六人所有的时期那样集中过……,劳动阶级的苦难从来没有像几乎每个生产劳动者都是奴隶的时期那样深重过。当时也不乏——尤其在教父们那里——对当时社会状况的激烈批评,这些批评可以和现代最优秀的社会主义文献相媲美,然而在西罗马帝国灭亡后,继之而来的却不是社会主义,而是中世纪的法律秩序。”(第108页)
  这为什么会发生呢?因为

  “当时在民族面前没有呈现出一幅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未来状况的图画”。

  门格尔先生认为,在罗马帝国衰落时期现代社会主义的经济前提就已经存在了,缺少的只是对它的法学表述。因此封建主义便代替了社会主义,而唯物史观则被归结为荒谬绝伦!
  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法学家们如此巧妙地搞出的一套东西,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者社会的法律。由于依照门格尔先生的假定,法学观念是历史的推动力,因此他在这里向罗马的法学家们提出了一个不可思议的要求:他们不应提供当时罗马社会的法律体系,而应提供恰恰相反的东西,即“一幅鲜明的,不带任何夸张的”关于虚幻的社会状况的“图画”。这就是应用于罗马法的门格尔法哲学!而门格尔断言经济条件还从来没有像罗马帝国时代那样对社会主义有利,这种说法简直太荒诞了。门格尔想驳倒的社会主义者认为,社会主义成功的保证在于生产本身的发展:一方面,由于工农业中机器大生产的发展,生产日益社会化,而劳动生产率也大大提高了;这就要求消灭阶级差别并把私人企业的商品生产转化成直接为了社会而进行并且由社会来进行的生产。另一方面,现代生产方式造就了一个越来越有力量和越来越关心把这种发展变为现实的阶级,这个阶级就是自由的劳动无产阶级。
  现在把帝政时期的罗马的情况与此比较一下,当时的罗马无论在工业中或农业中都谈不上有什么大机器生产。当然我们可以看到地产的集中,然而只有法学家才会把这种现象和大企业中的社会化劳动的发展等同起来。我们可以向门格尔先生举出三个关于地产的例子:有一个爱尔兰地主,他占有50000英亩土地,租给5000个租佃者以小生产的方式耕种,每户平均耕种10英亩;有一个苏格兰地主,他把50000英亩土地变成了狩猎场;有一个面积为10000英亩的美国大农场,那里的小麦是用大工业的方式来种植的,门格尔先生看过这三个例子后一定会说,前两例生产资料的集中是后一例的5倍。
  帝政时期罗马农业的发展,一方面导致牧场的面积大大扩展,乡村人口减少,另一方面则导致地产被划分成许多小块租地,租给隶农耕种,即由依附小农进行小规模生产,这些依附小农就是后来的农奴的先驱,这种生产方式孕育着中世纪生产方式的萌芽。尊敬的门格尔先生,除了别的种种原因而外,单是由于这一点,“中世纪的法律秩序”便取代了罗马世界,诚然,有时在个别行省也出现了大农业企业,但这不是靠自由劳动者进行的机器生产,而是使用奴隶,使用属于各个不同民族的、往往是彼此言语不通的野蛮人来耕种的种植园。和奴隶相对立的是自由无产者,然而这不是劳动无产者,而是流氓无产者。今天,社会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依靠着无产者的劳动,他们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存在所不可或缺的;而罗马的流氓无产者则是寄生虫,他们对社会不仅无益,而且有害,因此,他们不是什么坚强的力量。
  但是,在门格尔先生看来,生产方式和人民还从来没有像在帝政时期那样成熟到适于社会主义!由此可见,把经济的“装饰物”尽可能地抛到一边,会有多么大的好处。
  至于教父们的事,我们还是留给他去管吧,因为他避而不谈,究竟在哪一点上他们“对当时社会状况的批评,可以和现代最优秀的社会主义文献相媲美”。关于衰落的罗马社会的许多有趣的描述确实应归功于这些教父,但是,他们照例都没有对这个社会进行批评,他们只是满足于对它一味地进行谴责,而且使用的词句如此激烈,以致现代社会主义者的最激烈的言辞,甚至无政府主义者的愤怒的叱责和它们比较起来都显得太温和。门格尔先生指的是不是这种“长处”呢?
  门格尔在第2页上同样用我们刚刚指出的那种对待历史事实的轻蔑态度说,特权阶级获得自己的收入而并没有向社会作出个人回报。可见,统治阶级在其发展的上升阶段行使非常确定的社会职能,并恰恰因此而成为统治阶级这一事实,他是全然不知道的。社会主义者承认这些阶级拥有暂时的历史权利,而门格尔则在这里宣称它们占有剩余产品是盗窃。因此,当他在第122、123页上看到这些阶级正日益丧失捍卫它们获得这种收入的权利的力量时,他只能感到惊讶。至于这种力量就在于行使社会职能,它将在今后的发展进程中随着这些职能的消灭而消失,这对这位大思想家说来纯粹是一个谜。
  够了。教授先生是力求用法哲学的观点来论述社会主义,就是说,把社会主义归结为一些简短的法律公式,归结为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即人权的19世纪的新版。这种基本权利当然只有

  “微小的实际效果”,但是作为“口号”,“在科学领域中也不无益处”(第5、6页)。

  这样一来,我们已经降低到只有和口号打交道的地步了。先把一个强大运动的历史联系和历史内容取消,好给纯粹的“法哲学”清出地方,然后,又把这种法哲学归结为坦率说来实际上一钱不值的口号!这的确是费尽心机!
  教授先生这时发现,全部社会主义在法学上可以归结为三个这样的口号,即三项基本权利,这就是:
  (1)十足劳动收入权
  (2)生存权,
  (3)劳动权。
  劳动权只是临时性的要求,是“初次概括无产阶级各种革命要求的笨拙公式”(马克思语)[4]。因此不必在这里谈论。而在从巴贝夫直到卡贝和蒲鲁东的整个法国革命社会主义中占据首要地位的平等要求则被遗忘了。不过门格尔先生未必能从法学上来表述这个要求,尽管或者可能正因为这个要求是以上所提到的一切要求中最具有法学性质的东西。于是剩下的精华就只有1和2两个贫瘠的命题了,而且它们还是互相矛盾的,关于这一点,门格尔终于在第27页上发现了,但这丝毫也不妨碍他断言,任何社会主义体系都必须在这些命题中运动(第6页),然而很明显,把极不相同的国家和发展阶段的极不相同的社会主义学说硬塞到这两个“口号”中去,必然会歪曲整个叙述。每一种学说都有其特点,这正是各种学说的历史意义之所在,但在这里这种特点不仅被当做无关紧要的东西撇置一旁,而且由于它偏离口号,和口号有矛盾,干脆被当做错误的东西而抛弃。这部著作研究的只是第一号基本权利,即十足劳动收入权。
  劳动者的十足劳动收入权,即每一个劳动者对他的个人劳动收入的权利,只有蒲鲁东的学说这样明确地谈过。与之完全不同的,是要求生产资料和产品应当属于全体劳动者。这个要求是共产主义的,正如门格尔在第48页上所发现的,它超过了第一号要求,这个发现使他颇为狼狈。因此他不得不时而把共产主义者归入第二号要求,时而千方百计地将第一号基本权利生拉硬拽、颠来倒去,直到能把共产主义者纳入这一类。他在第7页上就是这样做的。他在这里假定,商品生产被消灭后,商品生产仍然继续存在。因此在门格尔先生看来,完全毫无疑问的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生产交换价值,因而也将生产用来出卖的商品,劳动价格也将继续存在,因而劳动力也将和从前一样作为商品出卖。在此他向自己提出的唯一的问题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劳动价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应当保持增长呢,还是应当“对劳动价格作出全新的规定”。
  在他看来,后者对社会的震动比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本身对社会的震动还要大!这种概念混乱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这位学者在第94页上谈到社会主义的价值理论,按照熟知的模式设想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应当成为未来社会的分配标准。在第56页上甚至声称,十足劳动收入完全不是什么确定的东西,因为它至少可以按照三个不同的标准计算出来。最后,我们在第161、162页上读到,十足劳动收入是“自然的分配原则”,而且只有在一个存在公共财产但公共财产归个人使用的社会中,因而只有在一个今天任何社会主义者都不会把它当做自己的最终目标的社会中才是可能的!多么高明的基本权利!多么高明的工人阶级的法哲学家!
  这样一来,门格尔就轻易地完成了“批判地”阐述社会主义史的任务。我向你们传授三句意蕴深厚的金言[5],即使它们在人们的口中没有辗转传诵,但对社会主义者在这里所要完成的毕业考试来说,仍然完全够用了。就这样,来吧,圣西门,来吧,蒲鲁东,来吧,马克思,不管你们是谁,你们拥护第一号呢,还是第二号,或者是第三号呢?来吧,到我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来吧,凡是比床长的,我都当做国民经济的装饰物和仁爱精神的装饰物砍掉!
  这里重要的只是,要说明门格尔钦赐给社会主义的这三项基本权利最早是谁提出的:谁最先提出这三个公式中的一个,谁就是伟大人物。显然,他在这样做的时候无法不犯可笑的错误,尽管看似参考了大量学术资料,例如,他认为,在圣西门主义者看来,oisifs意味着有产阶级,而travailleurs意味着劳动阶级(第67页),而且写进圣西门主义的著作的标题:《Les oisif s etles travailleurs.—Fermages, loyers, intétèrets, salaires》(《寄生虫和劳动者地租,租金,利息,工资》)[6],在这个标题中不提利润,这已经应当使他醒悟了。在同一页上,门格尔本人引用了圣西门主义的机关报《地球报)上一段十分重要的文字,其中把industriels即工厂主与oisifs相对立,把工厂主与学者和艺术家一起誉为人类的恩人:仅仅要求取消向oisifs即收取地租、房租、利息的食利者纳贡。利润在这个单子上又没有了。工厂主在圣西门主义体系中作为力量大待遇高的社会代理人而占据优越的地位,所以门格尔先生在从法哲学上对这一地位进行论述之前,应该稍微仔细地研究这一地位。
  在第73页上,我们听说蒲鲁东在他的《经济矛盾》[7]“诚然是相当隐晦地”预示了一种在保存商品生产和竞争的条件下“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法”。教授先生在1886年还感到相当隐晦的东西,马克思早在1847年就看透了,证明它不过是一种陈腐的东西,并且预言了蒲鲁东在1849年所遭到的破产[8]
  然而已经够了。我们在此以前所说的一切,对于门格尔先生以及他的读者说来都是无关宏旨的,如果门格尔只写了第一号权利的历史,他的著作可能会无声无息地消逝。这个历史不过是该书的一个借口,该书的目的是要诋毁马克思。而人们之所以读它,只是因为它议论的是马克思。自从马克思的体系深入人心,批评家再也不能利用公众的无知以来,要批评马克思早已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只剩下一个办法:为了诋毁马克思,把他的功绩归之于那些无人关注、已经退出舞台、政治上和学术上再也没有什么意义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希望用这种办法来驳倒无产阶级世界观的创立者以及这种世界观本身。门格尔先生所干的就是这种事情。要知道,只要不是一个空头教授,总应该搞出一点东西来。
  问题很简单。
  现今的社会制度赋予地主和资本家取得劳动者所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最大的一部分——的“权利”。第一号基本权利说,这个权利是不公平的,全部劳动收入都应当属于劳动者。如果撇开第二号基本权利不谈,这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内容。因而,谁最先说出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取得一部分劳动收入的现有权利是不公平的,谁就是伟大人物,谁就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创始人!而葛德文、霍尔汤普森就是这样的人物。门格尔抛掉所有无穷无尽的国民经济的装饰物以后,在马克思那里就只发现了法学残余,
  也就是这种同样的见解。这样一来,马克思便剽窃了早先的英国人,尤其是汤普森,同时又小心翼翼地秘而不宣自己观点的来源。证据俱在。我们丝毫无意于使固执己见的法学家明白,马克思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提出过“十足劳动收入权”的要求,他在他的理论著作中根本没有提出过任何形式的权利要求,连我们的法学家在责难马克思无论在什么地方都没有“彻底论述十足劳动收入权”(第98页)的时候,也隐隐约约地意识到了这一点。
  在马克思的理论研究中,对法律权利(它始终只是某一特定社会的经济条件的反映)的考察是完全次要的;相反,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的历史合理性的探讨古据首要地位。任何一个人,只要把历史看做一个有联系的,尽管常常被打乱的发展过程,而不是像在18世纪那样把它完全看做是愚蠢和残暴的杂乱堆积,就会首先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感兴趣。马克思把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即历史合理性,看做一定限度的历史时期内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合理性;但他同时证明,这种历史合理性现在不仅消失了,而且剥削不论以什么形式继续保存下去,已经日益妨碍而不是促进社会的发展,并使之卷入越来越激烈的冲突中,而门格尔试图把这些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研究拖上他的狭小的法学的普罗克拉斯提斯之床,这无非证明他自己完全不能理解超出狭隘的法学眼界以外的事物。他用这种方式所表述的第一号基本权利在马克思那里是绝对不存在的。
  但是从现在起才谈到主题!
  门格尔先生在汤普森那里发现了“剩余价值”即surplus value这个词。因此,毫无疑问,汤普森是剩余价值的发现者,马克思只是一个可怜的剽窃者:

  “从汤普森的这些论述中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后来在许多社会主义者那里,尤其是在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那里见到的那种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第53页)

  可见,汤普森无可争辩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杰出的创始人”(第49页)。但这种科学社会主义是什么呢?
  “地租和资本利润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从十足劳动收入中所做的扣除”。这个观点“绝非社会主义所独有,因为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例如,亚当·斯密,所持的观点都与此相同。汤普森及其信徒的独到之处仅仅在于,他们把地租和资本利润看做是与工人的十足劳动收入权相矛盾的不公平的扣除”(第53、54页)。
  这就是说,科学社会主义不在于发现经济事实——在门格尔看来,在他以前的经济学家已经为此操劳了——,而仅仅在于宜布这个经济事实是不公平的。这就是门格尔先生的观点。如果社会主义者真的如此轻易地看待自己的任务,那他们早就可以休矣,而门格尔先生也就免得因自己的法哲学而丢脸了。但是谁如果把世界历史性的运动归结为装在坎肩口袋里的法学口号,谁就会遭到这样的命运。
  然而,从汤普森那里盗窃来的剩余价值又是怎么回事呢?事情是这样的:汤普森在他的《最能促进人类幸福的财富分配原理的研究》一书第1章第15节中写道

  “劳动者为了使用被称为资本的东西应当〈“ought”直译是“有义务”,因而是“依法应当”〉把自己劳动产品的多大部分付给被称为资本家的资本占有者?”资本家断言,“没有这个资本,没有机器,没有原料等等,劳动本身不会生产出任何东西,因此劳动者为使用资本而付出代价是公平的”。

  汤普森继续说道:

  “毫无疑问,劳动者如果不幸没有自己占有资本的话,应当为使用资本而付出代价。问题在于,为了这种使用应当(ought)从他的劳动产品中扣除多少?”(1850年由佩尔整理出版的版本第128页)

  这看起来已经完全不像“十足劳动收入权”。相反,汤普森认为劳动者由于使用了出借给他的资本而让出自己的一部分劳动收入,是理所当然的。对他说来,问题只在于,多少呢?这里有“两个标准,劳动者的标准和资本家的标准”。劳动者的标准是什么呢?

  “付出的数额要能补偿资本的损耗,如果全部资本都消耗了的话则要能补偿它的价值:此外,还包括付给资本的所有者和管理人(superintendent)的追加报酬,保证他们能够与真正从事(more ae tively employed)生产劳动的劳动者有同等的享受。”

  在汤普森看来,这就是劳动者的要求。谁在这里如果不能一下子“看出马克思的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谁就将在门格尔先生的法哲学考试中不及格而得不到任何怜悯。
  然而剩余价值——剩余价值在哪里呢?亲爱的读者,请耐心一点,我们马上就来谈这个问题。

  “资本家的标准是同一数量的劳动由于利用机器或其他资本而生产出来追加价值:因此这全部剩余价值都将为资本家所得。因为他有超人的才智和技能——他依靠这些才智和技能积累了自己的资本,把它预付给劳动者,或者预付给他们使用。”(汤普森,第128页)

  这一段逐字逐句的摘录是完全不可理解的。没有生产资料任何生产都是不可能的。但是在这里生产资料被假定为资本形式,亦即归资本家所古有。这样一来,如果劳动者不“使用机器或其他资本”而进行生产,那他就是企图做不可能的事情,他自然什么也生产不出来。但是如果他使用资本来进行生产,那么他的全部产品就将是这里被称为剩余价值的那种东西。因此我们继续往下看。在第130页上,汤普森让同一个资本家说了下面这段话:

  “在机器发明以前,在作坊和工厂建立以前,那时劳动者单靠自己的劳动力生产出的产品的量有多大呢?不管这个量的大小如何,他今后还是应当得到这个量……而生产出来的商品的全部剩余价值则应当作为报酬属于那些建造了房屋或机器的人,或者那些通过自愿交换而获得这些东西的人”,等等。

  汤普森的资本家在这里只是说出了工厂主的通常的错觉,似乎借助机器等进行生产的劳动者每个劳动小时所创造的价值大于在机器发明以前普通的手工劳动者每个劳动小时所创造的价值。产生这种幻想的原因是,这个资本家带着他或者可能还有几个别的资本家所独占的新发明的机器闯进在此以前属于手工劳动的部门而获取了一种特殊的“剩余价值”。这里手工业品的价格决定这一工业部门的全部产品的市场价格:而机器产品可能只耗费四分之一的劳动,因而给工厂主带来等于这个产品的成本价格的百分之三百的“剩余价值”。当然,新机器的普遍采用很快就结束了这样一种“剩余价值”;可是那时候资本家会看出,当机器产品决定市场价格,并且当这个价格逐渐降低到机器产品的实际价值的时候,手工业品的价格也同样在下降,并且会降低到它原来的价值以下,这样一来,机器劳动同手工劳动相比,仍然生产一定的“剩余价值”。汤普森在这里借他的资本家之口说出了这种极其常见的自我欺骗。但是汤普森本人是怎样不大赞同这种自我欺骗的,可以从他在前面紧挨着的第127页上所说的话中清楚地看出来:

  “原料、房屋、工资——所有这一切都不能给自身的价值增添任何东西:追加价值只是由劳动产生的。”

  这里我们要请我们的读者原谅:即使仅仅为了门格尔先生的利益,我们也要在这里特别强调指出,汤普森的这个“追加价值”也绝对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而是劳动附加于原料的全部价值,因而也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和马克思所说的剩余价值的总和。
  只有现在,在了解了这些不可避免的“国民经济的装饰物”之后,我们才能充分评价门格尔先生的勇敢精神,他以这种勇敢精神在第53页上说:

  “按照汤普森的观点……资本家把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同他们由于使用机器和耗费其他资本而变得更有效率的劳动的实际收入之间的那种差别……看做是应当属于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剩余价值(surplus value, additional value)。”

  这段话应当是对我们上面引用过的汤普森著作第128页上那个地方用德文所作的“自由”转述,但是汤普森的资本家所说的只是等量劳动(the same quantity of labour)在利用资本或不利用资本的条件下所生产的产品之间的差别,即等量的手工劳动和机器劳动所生产的产品之间的差别。门格尔先生只能通过直接伪造汤普森的话而把“劳动者的生活必需品”偷运进来。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汤普森的资本家的“剩余价值”不是汤普森的“剩余价值”或“追加价值”;这两种价值中的任何一种更不是门格尔先生的“剩余价值”:所有这三种价值中的任何一种尤其不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但是这丝毫也没有使门格尔先生感到难为情。他在第53页上继续写道:
  “因此,地租和资本利润不是别的,而是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由于他们法定的权力地位而从十足劳动收入中所作的不利于劳动者的扣除”——这个论点从它的全部内容来看早在亚当·斯密那里就有了——然后他扬扬得意地大声宣布:“从汤普森的这些论述中一下子就可以看出后来在许多社会主义者那里,尤其是在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那里见到的那种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
  换句话说:门格尔先生在汤普森那里发现了surplus value(以及additional value)即“剩余价值”这个,不过他只有通过直接篡改的手法,才能掩盖汤普森所说的surplus value或additional value的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而这两种意义又都和马克思所使用的“剩余价值”这个词的意义完全不同。
  这就是他的伟大发现的全部内容!这同他在序言中所做的冠冕堂皇的广告比较起来是多么可怜的结果:

  “我将在本书中证明马克思洛贝尔图斯的最重要的社会主义理论是从较早的英国和法国的理论家那里借用来的,但他们没有指出他们这些观点的来源。”

  在这句话之前所作的对比现在看起来是多么可悲:

  “如果有人在亚当·斯密关于国民财富的著作出版之后过了30年又‘发现了’分工的学说,或者,如果某个作家在今天想把达尔文的进化论说成是自己的精神财产,那么他一定会被当成一个傻瓜骗子。只有在几乎还完全缺乏历史传统的社会科学领域内,这样一种尝试才有可能取得成效。”

  这里我们且不谈门格尔仍然相信亚当·斯密“发现了”分工,其实配第早在斯密之前80年就已经全面阐述过这一点。至于门格尔关于达尔文所说的话,现在在某种程度上倒是反过来了。伊奥尼亚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德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提出了人是从鱼变化而来的观点,众所周知,这也是现代坚持进化论学说的自然科学的观点。如果现在有人想出来声明说,在这里已经可以看出达尔文的思想进程,甚至表达方式,达尔文只是阿那克西曼德的剽窃者,不过小心翼翼地把自己观点的来源隐蔽起来罢了,那么他对待达尔文和阿那克西曼德的方式,恰恰就像门格尔先生实际上对待马克思和汤普森的方式一样。教授先生说得对:“只有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才有希望看到那种让“这样一种尝试有可能取得成效”的无知。
  既然我们这位精通社会主义文献和经济学文献的大师如此重视“剩余价值”一词,而不管它的含义究竟如何,那么就应该向他揭示一个秘密:不仅李嘉图已经用过surplusproduce〔剩余产品〕一词(在论工资那一章中)[9],而且,除了西斯蒙第使用的mieux-value〔剩余产品〕一词而外,plus-value这个用以表示商品占有者不付任何代价的价值增长的用语,从很久远的时代起就在法国日常的商业生活中通用了。因此,门格尔所作出的关于汤普森发现了,或者更确切些说,汤普森的资本家发现了剩余价值这一发现,对法哲学说来究竟有多大价值,看来也是很成问题的。
  但是,门格尔先生对马克思还远远没有清算完毕,请听:

  “非常明显,马克思和恩格斯错误地引用英国社会主义的(其实就是汤普森的)这一基本著作已经有40年了。”(第50页)

  马克思不但40年来对他的这个秘密的埃吉丽亚守口如瓶,他还要错误地引用它!并且不止是一次,40年来都是如此。这样做的不仅有马克思,而且还有恩格斯!一堆多么卑鄙的预谋!
  可怜的路约·布伦坦诺,你徒劳无功地在马克思那里寻找哪怕仅仅是一段错误的引文已经20年了,你在这场剿伐中不仅自讨苦吃,而且也使你的容易轻信的朋友,剑桥的塞德利·泰勒[10]遭到不幸,你上吊吧,路约,这不是你能发现得了的。而那种可怕的,40年来一直在顽强进行的,而且还是“非常明显的”伪造——这种伪造由于恩格斯同样长达40年之久的罪恶的合作,已经具有居心叵测的阴谋的性质——究竟何在呢?

  “……错误地引用,把该书的初版年代写成1827年!

  而这本书在1824年就已经出版了!
  “非常明显”,实际上——是对门格尔先生而言。然而这远远不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唯一的——路约,注意!——唯一的伪造的引文,看来他们是靠经营伪造的引文为业的(甚至可能采用四处兜售的方式?)。在1847年出版的《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把霍吉斯金误写成霍普金斯,过了40年(40年好像是这两个居心不良的人命中注定的日期),恩格斯在《哲学的贫困》德译本序言中又犯了同样的罪行。教授先生对一切刊误和笔误有这样敏锐的感觉,他没有在一家印刷厂当校对,这确实是人类的一大损失。然而,不,我们必须收回这句恭维话。门格尔先生也不适合当校对,因为他也有抄错因而也就引错的时候。他这种情形,不仅发生在英文标题上,而且发生在德文标题上。例如,他提到“这部著作”——即《哲学的贫困》——是“恩格斯的译文”。从这部著作的扉页上就可以看出,这不是恩格斯的译文。马克思提到霍普金斯的那个地方恩格斯在上述序言中是逐字援引的,也就是说,他有义务援引这个不确切的地方,如果他不想错误地引证马克思的话。[11]但是这两个人从来也不能让门格尔先生感到满意.
  然而,关于我们的法哲学家如此津津乐道的细微末节已经谈得够多了。对于这个人和他这一类人说来,“非常明显”,他其实只是从马克思的著作中才知道所有这些文献——他所引证的英国作家,没有一个不是马克思已经引证过的,或许霍尔和举世闻名的人物,如雪莱的岳父葛德文除外——,他认为有必要显示一下他比马克思“40年前”,即1847年要多知道两三本书。口袋里装有马克思引用过的全部书目,又拥有英国博物馆的现有参考书和便利条件,在这方面除了发现汤普森的《分配》一书出版于1824年而不是1827年之外不能作出更重要的发现的人,实在用不着吹嘘在图书学上的博学多识。
  对当代许多其他社会改革家说来是合适的,对门格尔先生说来也合适,那就是说大话而实际结果——如果确实有实际结果的话——微不足道。本来说要证明马克思是剽窃者,而证明的却是,“剩余价值”这个词在马克思之前已经有人使用了,虽然含义有所不同!门格尔先生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也是这样。门格尔先生在序言中宣称,他认为

  “对社会主义进行法学研究,是当代法哲学最重要的任务。这一任务的正确解决,将对通过和平改革来实现我们的法律秩序的不可避免的变更作出重大贡献。只有当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的时候,务实的政治家才能认识到,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改革现行法律秩序以利于苦难的人民大众”。

  他想把社会主义作为法律体系加以阐述,以此来进行这个变革。
  而对社会主义进行的这种法学研究究竟结果如何呢?在“结论”中说:

  “毫无疑问,制定一个完全以这些基本的法学观念(基本权利第一号和第二号)为主导的法律体系是遥远的将来的事情。”(第163页)

  在序言中看来是“当代”最重要的任务的东西,在结尾却被推延到“遥远的将来”。

  “〈现行法律秩序的〉必然变革,将由长期的历史发展来实现,这就像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数世纪以来一直在对封建制度进行瓦解和破坏,直到最后只需一击,即可彻底消灭它。”(第164页)

  说得很好,但是,如果社会的“历史发展”将引起必然的变革,那么还要法哲学干什么呢?在序言中说,正是法学家应该指明社会发展的途径;而现在要法学家来履行自己的诺言的时候,他却失掉了勇气,嘟嘟哝哝地说起能自动创造一切的历史发展来了。

  “然而,我们的社会发展是朝着实现十足劳动收入权的方向前进呢,还是朝着实现劳动权的方向前进呢?”

  门格尔先生声明说,他不知道。他现在十分轻蔑地放弃了他的社会主义的“基本权利”,可是,既然这些基本权利连一条狗也不能引诱过来,既然它们既不决定也不实现社会发展,而是相反,它们本身要由社会发展来决定和实现,那为什么要竭力把全部社会主义归结为基本权利呢?既然在把社会主义的经济的和历史的“装饰物”剥掉以后,我们还是会知道,这些“装饰物”正是社会主义的实际内容,那么为什么要竭力剥掉它们呢?既然这全部研究完全没有意义,因为社会主义运动的目的只有通过对社会发展及其动因的研究才能认识,而不是通过把社会主义思想变成清醒的法学概念才能认识,那么为什么到最后才告诉我们呢?
  门格尔先生的智慧归根到底就是声明,他无法断定社会发展将朝着哪个方向进行,但有一点是无疑的,这就是不应“人为地加剧我们今天的社会制度的弊病”(第166页),并且他还建议实行自由贸易,避免继续发行国家和地方公债,以便继续维持这些弊病!
  这些建议是门格尔的如此大叫大嚷和自我吹嘘的法哲学的全部实际结果!遗憾的是,教授先生没有向我们透露一个秘密:现代的国家和市镇不发行“国家公债和地方公债”如何能办好自己的事务。如果他掌握这个秘密,那就最好不要保守这个秘密。这将会比他在“法哲学”方面的成就更快地给他铺平“向上”攀登大臣位置的道路。[12]
  然而,不管这些东西在“有权势的人物”当中可能受到怎样的欢迎,无论如何我们相信可以担保,现在的和未来的社会主义者都会把门格尔先生的全部基本权利奉还给他,或者放弃同他争夺他的这个“十足劳动收入权”的任何企图。
  当然,这并不是说,社会主义者拒绝提出一定的权利要求。一个积极的社会主义政党,如同任何政党那样,不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从某一阶级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因此,每个正在进行斗争的阶级都必须在纲领中用权利要求的形式来表述自己的要求。但是,每个阶级的要求在社会和政治的改造进程中不断变化,在每个国家中,由于各自的特点和社会发展的水平,这些要求是不同的。因此,各个政党提出的权利要求,尽管最终目标完全一致,但在各个时代和各个民族中并不完全相同。就像在不同国家的社会主义政党那里可以看到的那样,它们是可变因素,并且有时重新修改。在进行这种修改时考虑到的是实际情况;不过,在现存的社会主义政党中还没有一个政党想到要从自己的纲领中造出一种新的法哲学来,就是在将来也不会想到要这样做。至少门格尔先生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可以作为前车之鉴。
  这是他的小册子的唯一有用的方面。



注释(本文的注释来自《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8卷)

[1] 关于这一点参看弗·恩格斯论《路德维希·费尔巴哈》的文章,载于《新时代》杂志第4年卷第206页:“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经济事实要以法律的形式获得确认,必须在每一个别场合都采取法律动机的形式,而且,因为在这里,不言而喻地要考虑到现行的整个法的体系,所以,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公法和私法看做两个独立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它们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说明,并需要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来作出这种说明,并要求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而达到这种系统化。”——引自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

[2] 安东·门格尔博士《十足劳动收入权的历史探讨》1886年斯图加特科塔出版社版,X.171页。

[3]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斐迪南一世的格言,原文是“Fiat justitia, pereat mundus”。——编者注

[4] 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10卷第165页,——编者注

[5] 这句话是根据席勒的《信仰的金言》一诗中的诗句改写而成的。——编者注

[6] 巴·普·安凡丹的这篇文章1831年3月7日匿名发表在《地球报》(巴黎)第66号——编者注

[7] 皮·约·蒲鲁东《经济矛盾的体系,或贫困的哲学》1846年巴黎版第1——2卷——编者注

[8] 指蒲鲁东于1849年1月31日尝试成立的人民银行。他打算借助这个银行通过和平的途径实现他的“社会主义”,即消灭信贷利息,在生产者获得自己劳动收入的全部等价物的基础上进行没有货币的交换。这个银行在开始正常业务活动之前就于4月初宣告关闭。
  马克思早在《哲学的贫困》1847年巴黎—布鲁塞尔版第62页脚注中就以约·弗·布雷类似的失败例子警告过蒲鲁东。恩格斯在该书1885年斯图加特德文版中把蒲鲁东1849年交换银行的失败补充进了这一脚注中。

[9] 大·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和赋税原理》1821年伦敦第3版第5章——编者注

[10] 指德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路·布伦坦诺指责马克思捏造引文一事。1864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中引用了英国财政大臣格莱斯顿1863年4月16日关于预算的演说中的一句话.即英国财富和实力的令人陶醉的增长"完全限于有产阶级"(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1卷第8页)。伦敦各家报纸(《泰晤士报》、《晨星报》、《每日电讯》等)在1863年4月17日关于议会会议的报道中差不多全都刊登了格莱斯顿的这句话,而在经过格莱斯顿后来亲自修改过的半官方出版物《汉萨德议会辩论录》中却省略了这句话,布伦坦诺便以此为借口,指责马克思在科学上不诚实,给格莱斯顿增添了这句话。马克思在1872年5月23日和7月28日给《人民国家报》编辑部的两封信中对这种诽谤进行了反驳。
  马克思去世后,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塞·泰勒于1883年11月又提出同样的指责。爱琳娜·马克思1884年2月和3月在给《今日》杂志的两封信中,恩格斯189年6月在《资本论》第一卷德文第四版的序言(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4卷)以及1891年在《布伦坦诺反对马克思》一文中,都彻底地揭露了所谓伪造引文的诽谤性言论。

[11] 恩格斯在《哲学的贫困》德文第二版(1892年斯图加特版)前言中更正了马克思原书中关于威·汤普森一书出版时间和霍吉斯金名字的错误写法。恩格斯为该书德文第一版所写序言中相应的错误写法在收入德文第二版时也作了订正(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8卷第212页)。

[12] 参看恩格斯1886年11月2日和24日给劳拉·拉法格的信,在后一封信中恩格斯将安·门格尔斥为“一心想钻进司法部的庸俗的钻营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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