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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



  马克思本人认为,他的剩余价值理论是他对经济分析的发展最重要的贡献(马克思,L,1869年8月14日给恩格斯的信)。正是通过这一理论,他才得以借助于自己渊博的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见地,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放在他当时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去思考,并同时发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根源以及作为其基础的那些特定的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

  如前所述,马克思的阶级理论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在各个阶级社会中,总是部分社会(统治阶级)占有社会剩余产品。但是这种剩余产品可能采取三种性质根本不同的形式(或三者的结合)。它可能表现为直接无偿占有剩余劳动,例如在奴隶制生产方式、封建社会的早期或某些亚细亚生产方式(为帝国进行的强迫劳役)。在封建制度下,当封建地租是用一定数量的农产品(农产品地租)或是采用佃租(如谷物分成)这种较为近代的形式来支付的,所以剩余价值也可能表现为统治阶级以纯粹实用价值的形式(剩余劳动的产品)占有产品。剩余价值也可能采用货币形式,如封建社会末期的货币地租形式,以及资本主义的利润、剩余价值的实质就是如此:货币形式的社会剩余产品,或者换句话说,剩余劳动的货币产品。因此它和所有其他形式的剩余产品同出一源:无偿劳动。

  这意味着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根本上是统治阶级收入扣除(或剩余)理论。全部的社会产品(净国民收入)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就好比全部的庄稼是由农民收割的。市场上的活动(或通过对农产品的占有)实际上是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东西进行分配或再分配)。剩余产品以及它的货币形式,即剩余价值,是社会新产品(或社会净收入)被扣除生产阶级得到补偿(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即指他们的工资)之后的剩余部分。这种统治阶级收入“扣除”论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剥削理论,这不是就这个词的道德意义而言,而是就其经济意义而言——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整个历史上所有被剥削阶级的命运,特别是对于现代无产阶级的命运显然表示了许多可以理解的愤慨。统治阶级的收入最终能简化为无偿劳动的产品,这就是马克思有关剥削理论的核心所在。

  这也是为什么马克思如此重视在利润(利润又分为工业利润、银行利润、商业利润等等)、利息和地租之上把剩余价值作为一总的范畴来对待的原因所在。而利润、利息、地租等都是雇佣劳动创造的全部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正是这一总范畴解释了(以剩余价值为生的)统治阶级的存在(即共同利益),以及资本主义下的阶级斗争的根源。

  马克思也揭露了产生剩余价值的经济机制。该经济机制的基础是始于15世纪西欧,后来又逐渐蔓延到整个欧洲大陆和其他各洲的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在许多所谓的不发达国家中,直至今日,它仍在延续。

  通过诸多伴随的经济的(包括技术上的)、社会的、政治的和文化的改变,以农民和手工业者为主的广大直接生产者与原有的生产方式被隔离开来,而且他们也无法再自由使用土地了。因此,自给自足对他们来说已不可能。迫于养家糊口,他们只得将用胳膊、肌肉和大脑出租给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所有者。一旦这些所有者有了足够的货币资本可以随意支配购买原材料并支付工资后,他们就可以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开始组织生产,利用雇佣劳动,凭借他们所拥有的工具,将他们购买的原材料生产为最终产品,然后他们自然而然地也就拥有这些最终产品了。

  因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是生产者的劳动力变为商品,和所有别的商品一样,商品劳动力也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如同其余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劳动力的交换价值等于它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也就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的花费。具体地说,它指的是劳动者以几乎相同的劳动强度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年复一年地工作以及要使劳动阶级的人数和技能保持相对稳定所必需的全部消费品和社会服务的价值(也就是哺养和教育一定数量的劳动阶级的孩子,以便在他们的父母无法继续工作时或残废后能取而代之)。但是,商品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恰恰是它创造新价值的能力,包括创造比它本身再生产所需的成本更高的价值的潜力。剩余价值就是商品劳动力创造的全部新价值和它自身价值(即再生产成本)之间的差额。

  因此,马克思的整个剩余价值理论就建立在“劳动力”和“劳动”(或价值)的微妙区别上。但这一差别并非“玄妙难解”,它只是对每天发生的几百万件事的过程加以解释(明朗化)而已。

  资本家并不购买工人的“劳动”。如果他购买的话,那无疑是偷窃,因为工人的工资明显低于他在生产过程中使原材料价值增值的总值。不,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而且往往(当然并非总是)购买它的真正价值。所以,当资本家被指责进行“不诚实”经营时大感不平。工人成了牺牲品,这并非由于鄙俗的偷窃行径,而是由于一种社会体制注定他首先把生产能力变成商品,然后到一个具有体制上的不平等为其特征的特殊的市场上(劳动市场)出卖劳动力,最后满足于出售那种商品的市场价格,不管他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价值是否略微、较大或大大地超过市场价格(即他的工资)。

  资本家买下的劳动力给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工具(机器、厂房等)的价值带来了增值。到某一特定时间,如果这部分增加的价值低于或等于工人的工资,就不会产生剩余价值。但在这种情况下,资本家根本不会有兴趣雇佣劳动力。使用雇佣劳动力只是由于雇佣劳动具有使原材料的增值高于其本身价值(即他的工资)这一特点(使用价值)。这部分“额外的增值”(全部“增值”和工资的差额)正是剩余价值。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剩余价值是资本家雇佣工人以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的先决条件。

  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以普遍的商品生产以及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这就使劳动市场上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平等(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了这一现象,挡住了自由经济学家以及社会学家和道学家的眼睛)。这意味着一个一贫如洗的劳动者既没有资本,也没有巨额存款,但仍需购买食品和衣服,支付房租和负担来往于家里与工作地点之间起码的交通费用,这一切都需要不断地换取货币,这样的人在经济强制下只能出卖他仅有的商品——劳动力,而且是一直不断地出卖。除非工资增长,他不可能脱离劳动市场。他不可能等待。

  但是那些拥有存款的资本家,却可以暂时脱离劳动市场。他可以暂时解雇工人,甚至关闭或卖掉他的企业,等待几年然后才开始经营。这种制度上的差异使劳动市场价格的决定就像一场掷骰子游戏,而沉甸甸的骰子却对工人阶级有强烈的偏见。只要想象如果在某一个社会结构中每个公民不管是否受雇,社会都保证他有一笔最低年收入,那么,就不难懂得,这种情况下“价格的决定”与资本主义下价格的决定会大相径庭。在这样的结构中,个人将真正有经济上的选择,决定是否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他人(或公司)。而在资本主义下,他却毫无选择余地。实际上,在经济强制下,他被迫以任何价格拍卖成交,这一初步的分析也清楚地证明了雇佣工人成立工会的作用与重要性。准确地说正是这种工人的“联合”并汇集一笔集体抵抗基金(第一批法国工会称之为储备金),工人们才可能(例如通过罢工)暂时撤回对市场的劳动供应,以制止工资的下降趋向或造成工资的增长。这种劳动供应的暂时削弱不算“不公平”,因为资本家也经常撤回对劳动的需求,有时其规模之大是罢工所远不及的。通过强大的工会组织,对于这种使工人阶级成为牺牲品的劳动市场制度上的不平等现象,工人阶级不可能永久彻底地加以纠正,但至少可以设法进行部分或适度的纠正。

  工人阶级不可能使之得到永久的纠正,因为在资本主义的机制中,存在着强大的、内在的、有利于资本的自我纠正因素:产业劳动后备军的必然出现。这个后备军有三个主要来源:大批前资本主义生产者及自我雇佣者:自由农民、手工业工匠、商人、自由职业者和中小资本家;大批家庭妇女(另外还有儿童);可能被解雇的雇佣工人。前两种来源不仅要从别的资本主义国家来看,由于国与国之间的移民,还要从世界范围内来看。虽然雇佣工人(包括农业雇佣工人)在世界上已超过10亿,但还在无限制地扩大。至于第三个来源,显然是有限的,因为如果雇佣劳动完全消失,如果雇佣劳动者全被解雇,剩余价值生产也会消失的;这就是为什么“完全机器人化”在资本主义下是不可能的,但其后备军也是大量的,准确地说它将与雇佣工人绝对人数的大量增加保持一致。

  产业后备军的波动是由经济周期和资本积累的长期趋势这两者共同造成的。迅速增长的资本积累大规模吸收了雇佣劳动,包括通过国际间移民而来的劳工。同样,资本积累的减速、停滞甚至下降,都会造成劳动后备军的膨胀。因此,当利润(实际利润和预期利润)在资本家看来过分减少时,就产生了工资增长的上限,这样就引发了资本积累的减速、停滞和下降,并会减少就业和降低工资,直到恢复“合理的”利润水平。

  这个过程并不符合任何“自然经济规律”(或必然性),也不符合任何“内在的公正原则”。它只是反映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的逻辑,即攫取利润。经济组织的其他形式可能、已经而且正在根据别的原理进行运转,却不会引起周期性的大规模失业。相反,一个社会主义者会说——当然马克思也这样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不公平”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异化的”、“无人性的”社会制度,就因为它不能摆脱周期性的就业率下降和不能满足亿万人的“基本需要”。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因而与工资理论密切相联。马克思的工资理论与马尔萨斯、李嘉图或者那些早期的社会主义者(如费尔迪南·拉萨尔)的“工资铁律”都迥乎不同。根据“工资铁律”,工资是围绕着生理最低限度的需求波动的。许多作者(波珀(Popper)等,1945年)把在资本主义下工人阶级‘极端贫困’这一不成熟的理论认为是马克思的,但许多当代作者(例如,罗斯多尔斯基,1968年)已经令人信服地证实了这根本不是马克思的理论。这样一条“工资铁律”主要是人口学的理论,认为出生率和结婚率决定就业和失业的变化,从而也影响工资水平的变化。

  这种在逻辑和实际经验方面的前后矛盾是显而易见的。只要指出如下的情况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如果认为雇佣劳动者供应量的波动最为重要,那么,劳动力需求量的变化就被排斥在分析之外。当然这是自相矛盾的,资本主义的坚定反对者卡尔·马克思在19世纪中期就已经提出,在资本主义下,即使在时间和空间上并非没有限制,工资增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马克思同时强调了这一事实:每个资本家都把别的资本家增加工人的工资视为潜在购买力的增长而不是成本的增长(见马克思,d)。

  马克思把工人工资区分为两个部分,即商品劳动力再生产费用的两个要素。一个是纯生理方面的,可以用卡路里和能量额来计算。这是最基础的,这部分工资再降低,工人就会慢慢地或者很快地丧失其劳动能力。第二部分被马克思称为历史和道德的,它包括由于各种阶级力量关系的变化(如一次成功的阶级斗争)而使工人阶级得以把额外的商品和服务算入平均工资,即商品劳动力必要的社会即社会承认的再生产费用(例如,1936年6月法国大罢工后工人带薪假期)。这部分工资实质上是浮动的。它根据各种可变因素而变动,因国家、大陆和时代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它也有上面指出的上限,利润便会有消失的危险,或在资本家眼里利润显得不大,随后,这些资本家就会举行“投资罢工”。

  因此,马克思的工资理论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积累工资理论,这个理论又使我们回到马克思所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第一“运行规律”,即资本家被迫不停地加快资本积累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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