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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原则的意见和实例

谷 和 编

目 录

· 我们如何了解组织问题
· 对于海外托洛茨基主义者团结运动之意见
· 欧、云和他们一伙的组织观念
· 略评组织原则与方法
· 论党内制度问题
· 致七人临委会书
· 复前国际主义工人党四同志的来信
· 十八人致常委会的信
· 答常委会
· 致谷和同志的信
· 答复常委会的信
· 第二次致谷和同志
· 答复叶宁同志的第二封信
· 致谷和同志的信
· “致常委会”的复信


  

说  明


  革马盟与其他组织未统一以前,我从革马盟主要领导人对组织问题的了解,深感忧虑,写了第一篇文章,征求连根同志意见,连根同志不仅表示同意,而且要求联署,嗣后我们多次写文章阐释组织观点,但并未得到其他同志响应。统一后唯一争论实质上就是组织问题,我觉得常委会的观点,实际上自是一九四二年五月托派再分裂时,由彭述之所领导的多数派的组织观点,争论并无结果,历史仍在重演,我个人在八月初宣布退出组织,现在将所有文件彚印,供有志于革命的托派同志们参考,希望同志们能从理论与实际经验上获得结论,为确立第四国际的组织原则而斗争!


  谷和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我们如何了解组织问题

连根 谷和



  再统一后的托派组织,如果没有符合第四国际规定的章程,仍然空口说说“民主集中制”,那么将来不可免的依然会陷于分裂。
  中国多少数两派的分裂,开始于一九四○年初对日战争性质的争论,结束于一九四八年终各自成立托派的组织,多数派成立了“中国革命共产党”,但在写了漂亮的决议和“组织原则和方法后”之后,主要的领导人即刻逃离了上海,置党员与革命工作于不顾,少数派成立了“中国国际主义工人党”,对于此后在中国共产党统治下的革命工作,作了安排,领导机关坚持原地斗争,派连根·谷和去港对外联系。国内组织维持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廿一日深夜全体被捕为止。如果说到托派的传统,那么少数派同志真正负起了中国托派的旗帜,并尽了最后的责任。
  我们现在不想在此批评多数派政治上的错误(连根同志早已在《迟些胜于永不》长文中作了详尽的批评),只想就组织方面违反第四国际章程之处提出讨论,香港的多数派组织——中国革命共产党最近统一运动中重新提出一九四八年刘家良起草的《组织原则与方法》,作为此后共同的组织纲领的基础,我们且看它的具体意见如何?
  《原则与方法》本身是多少数两派政治斗争的产物,其中充满了对少数派的斥责词句,譬如对于民主集中制的意见就是如此。
  民主集中制是列宁党的组织原则,斯大林如此说,毛泽东如此说,第四国际如此说,中国托派当然也是如此说。我们且不谈斯大林和毛泽东对于民主集中制的了解与运用,只谈中国革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了解与运用。
  《原则与方法》说:
  “第一,一个革命的无产阶级党是生长在现社会中的,它不能不经常在各种各式的阶级斗争过程中,反映各异阶级或无产阶级各种成分的压力,而这种压力总是通过党内各种不同成分表现出来的——每一个党员就是党与社会接触的触须。因此,党只能让每一个党员保有高度和充分的讨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才能使党内的无产阶级倾向与革命的传统得到发展的机会,才能加强党的教育与提高每一党员的理论水平,才能于紧急关头克服党内的危机(而这一危机又是每一个尖锐的社会和政治危机的无误的反映),改善党的成分;——而且,最后而又最重要的,只有充分的党内民主才能及时的改正错误,形成一个正确的政治领导,……二十余年斯大林官僚主义的试验已在历史上造成一个可怕与悲惨的教训。第二,但党内民主之具备上述的伟大作用,它之成为强有力的杠杆,只有当它有机地与“迅速集中多数意见,付诸实行”的行动观念组合起来,方有可能。永远得不到集中意见的民主,无限制的讨论自由,只能把党解释为一个无生机的讨论俱乐部,使它丧失一切战斗和行动的机会。凡是追求四度空间的民主——在本已松懈而毫无官僚主义物质基础的幼弱的无产阶级党内强调民主而特别仇恨集中领导的倾向,其主要根源是出于没落的小资产阶级的偏见,其主要作用是拒绝行动,其唯一后果是使党趋于混乱和瓦解……”
  这段话充满了表面的正确与实际的严重错误,斯大林式的错误。第一,它认为在理论斗争中居于少数的意见,一定是异阶级意识在党内的反映,须经“党内民主”加以改正,改正后的领导必然是代表无产阶级,它否定了列宁在党内理论的政治的斗争中时常居于少数的事例,而一九一七列宁的四月提纲在党内并未一下子就占多数。它斥责斯大林,但斯大林所吹嘘的多数的正确领导,也是通过“党内民主”的。谁都知道,这种“党内民主”正是“组织手段”之一;第二,限制少数派的“讨论自由”,强调“集中”的结果,这是假“民主集中制”之名,行官僚专断之实。这种“多数”并非代表正确,有无数历史证明,正确的往往是在失败的少数一边。苏联共产党内的左派反对派就是显明的例子,在斯大林特务控制之下,托洛茨基的正确意见从来无法在党内争取多数。
  中国革命共产党在未组党前,与“少数派”都是中国共产主义同盟的成员,当政治争论发展过程中本无多少数之分,只当彭述之刘家良企图用组织手段来解决政治争论时才分出多少数来,中国托派与斯派的斗争虽已有长远的历史,但参加托派的年青同志既无此种斗争经验,在抗战发生后如何进行工作及抗日战争纠缠在世界战争(太平洋战争)后应该采取何种策略,也没有理论上的准备,“少数派”提出的意见,尚未得到全体同志的深入考虑,彭述之刘家良已急不及待地要结束讨论了。他们利用广西、温州、山东、香港派来上海学习的年青同志,指派代表,于一九四一年夏召集全国第二次代表大会,当时占六分之四的领导同志如郑超麟、连根、陈其昌、谷和等同志不同意如此仓卒召开代表大会,认为这不过是用斯派的组织手段,遏制党内的政治讨论,如果召开,决定不出席会议,结果彭刘二人布置的代表大会召开了,广东代表焦励夫投票选举连根同志为新的中委,受到彭刘训斥,他们认为抱有“错误意见”的同志不能选入领导机关。焦同志现仍在港,可以证明。被选新中委五人中,广西代表毛鸿鉴、上海代表蒋振东立即辞职,宣布加入少数派,少数派提出在机关刊物“斗争”上辟讨论栏继续发表双方意见,被拒,不得已自行油印刊物“国际主义者”,阐明抗战变质及在抗战中进行革命的主张,多数派即宣布少数派不遵守民主集中制,自动脱离组织,直至今日,三十余年不曾复合。其间经历日本投降、国共内战、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等历史巨变,由少数派领导的在国内的托派秘密工作,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年廿一日深夜被消灭。
  上面引述的《原则与方法》的话,就是此次争论及分裂的反映,它借口禁止“无限制的讨论自由”,封闭了少数派正式发表意见之门。
  《原则与方法》写于一九四八年,作者明知这种手段不符合第四国际章程,它勉强用如下的话辩解:
  “一个具有认真的政治原则立场的党内派别,如果它尚居于少数地位的时候,便应当一面服从纪律,对外与党的多数保持一致的行动;另一方面则在党内从事于耐心的说服工作,绝对不应以不同的政治意见为借口,向党的多数派用哀的美顿主义,破坏党的纪律和内部的和谐(如拒绝工作、拒纳党费……等),以致引起分裂的危机。这与党的多数不能开除或任何手段来压制,排挤少数倾向一样。……”(《原则与方法》第九页)
  说过这种漂亮的话以后,它就限制少数派只能在党内公报发言,而且劝告少数派必须顾及党的物质条件与客观环境,不能任意提出过分的要求,这话的实际意义与当时的真实情况是,在多数派控制下的党组织,在太平洋战争发生之后,不仅没有什么“党内公报”,连创刊于一九三六年的机关报“斗争”也停刊(以后一直没有复刊)了。《原则与方法》的作者当然不会说明这种事实,他忙于斥责少数派。
  “小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者往往企图把党的机关报溶解为无所不包的自由主义刊物,因而最后走到“越过党的头”,出版与党机关报平行的独立机关报,把党降为无所不包的孟什维克组织,结果造成分裂。中国第四国际党在这一问题上坚决地排斥盘纳姆——夏克曼——意因——连根过去所表演的小资产阶级无政府主义的组织作风,彻底肃清一切离心的、对党失败的无原则的分裂主义者。”(《原则与方法》第十页)
  谁是代表真正的无产阶级,谁是忠实于托派的革命事业,在中国革命共产党成立以后,就有了最好的证明。解放军还在徐彭会战,长于说漂亮话的领导者们,早已尽室而行,在香港勾留年余,便取道越南,到巴黎继续“革命”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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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且不说自命为代表中国的“中国革命共产党”,在香港的工作表现与组织溃散状况,现在统一运动正在进行,年青的新的革命干部正在成长,我们认为未来的托派组织绝对要遵守第四国际章程的规定,特别对待在政治上可能形成的少数派别,更必须依照第四国际章程处理。
  国际托派组织,在托洛茨基同志领导之下,扩展了民主集中制,我们认为第四国际章程如下的章节,必须采用在香港托派的组织章程之内。
  “第四国际真正信仰而且身体力行无产阶级民主主义。它的内部生活,与斯大林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官僚化政党成为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政党里,一切思想派别或派别组织都受到禁止——只除了控制着党组织的那一派。第四国际鼓励并且教育党员们要有批评的眼光,教他们不带成见地观察其他组织的发展。在第四国际,思想自由有一极实用的目的——有助于保证干部的才智达到尽可能最高的水平。它有助于防止党硬化,使它易于了解新潮流和新发展。也就是集思广益的最有效的方法。
  第四国际定期地举行世界代表大会,以民主方式来确定它的政治立场,在大会上根据多数作决定。出席世界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国支部根据文件进行自由民主的讨论之后,用民主方式选出,每一个党员都有权参加这种讨论,并且保证有权形成派别。(《过渡纲领》第四三、四四页)
  决议由多数票通过。少数派有义务执行多数的决定。但少数派有无可争论的权利根据确定的纲领形成思想派别组织,并享有种种民主权利,例如:
  在全国代表大会的会前讨论问题,向全国党员提出他们的见解。
  适当地根据他们在政治上和数量上的重要性,在领导机关内获得席位。这并不是说每一个少数派,不论它多么微小,都有权在领导机关取得席位。也不是说少数派享有比例代表制的权利。第四国际遵守多数领导制,而这包括多数派有权在涉及尖锐分歧的时候,保证有不受阻扰的多数票。但多数派也有义务保障少数派的权利,而这意味着少数派不致因为具有少数派的见解而受到惩罚。(《过渡纲领》第八三、八四页)
  中国革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曲解,对少数派权利的蔑视,结果只能造成分裂一途。这种情形已数见不鲜,有时表现为个人式的脱党,这都和他们斯大林式的党制有关。以最近的一次代表会议通过的党章为例,第十章“党纪的执行”,第一节规定“全党各下级机关及党员均应遵守上级机关之一切决定,如擅自违犯,即应受纪律的制裁。”这与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规定的党章无异,即:“全党必须服从统一的纪律: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毛泽东的个人独裁是由此产生的,共产党的专政代替了无产阶级专政也是由此产生的。
  但中国共产党至少在党章上还能尊重少数派的保留意见,它规定“党员对于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并有权越级直至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决不允许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要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中国革命共产党则简单规定(党章第十章第七节):“党大会已议决之重大问题,只有经中央委员会正式批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员要求,或在下届大会前之讨论期间中,方得重新发动全党讨论。”在这种情形下,中央委员会势必压制个人或少数派提出的不同意见或批评,即:只有集中没有民主。
  中国革命共产党在党章中特别着重“党纪的执行”,是非常有意义的,它比之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规定得更详细,比之第四国际章程规定得更苛刻,但对党员动辄以党纪相加,并不是团结党员的好办法,中国革命共产党中被指为违犯党纪的人,有岑建勋、陈兵、游华,他们都是积极工作而且具有领导能力的好同志,他们脱党以后,仍是托派的中坚分子,其热衷工作的献身精神足为青年同志效法的。
  此外明显地违犯第四国际章程的一点,而且极为严重的一点,是彭述之对于中国革命共产党的支配力,他可以凭个人意志撤换组织的负责人,他可以指定人代表他在代表会上发言和举手表决,他一九四八年离开香港后,一直在国际上以中国代表自居,按照第四国际章程规定:“一国支部的党员在别国居住超过六个月而该国有支部存在时,必须转入该国支部。”彭述之的革命历史纵使可以永久保持与中国托派的精神连系,甚至保留中国托派的成员资格,但由于长期脱离实际工作,自不应遥领中国的托派组织,更不能代表中国的托派组织。
  还有一点,资产阶级有流亡政府,第四国际不可能有流亡支部,中国革命共产党迄今仍以全国代表自命,这与国民党的全国人民代表有异曲同工之妙。
  未来统一的托派组织,只能是香港区域的组织,托洛茨基多次教导我们,要以真名称呼实物,我们批判地继承托派的传统,但绝对舍弃组织上的正统观念,这种观念只造成宗派主义,却不能防止党的硬化。

连根·谷和 一九七八年二月九日



  参考资料:双山回忆录——“四派统一”及“组织再分裂”二章
  郑超麟著:《不断革命论与中国革命》序
  刘家良:组织原则与方法
  过渡纲领第四国际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章程
  中国革命共产党党章(一九七七年四月十日)




对于海外托洛茨基主义者团结运动之意见

连根 谷和



  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运动开始于一九二八年,全国性组织成立于一九三一年。它分裂于一九四二年,最后被中共政权消灭于一九五二年。
  一九五二年以后,中国的托派运动在香港地区虽还活动了一个时期,但这只是余波荡漾,渐趋消竭,待到五零年代之末,这个运动除了极小一点思想种子外,组织上实际不复存在。
  六十年代末与七十年代之处,随着世界资本主义新危机的到来,又由于国内因文革而暴露出来的中共统治的严重矛盾,香港青年逐渐趋向政治化与激进化,其中最先进的一部分更终于走到了托洛茨基主义。因此,这个地区的托派运动再度获得生机,有了复兴之兆。
  与此同时,也就发生了香港托洛茨基主义者如何再组织起来,借以进行活动的问题。
  当时我们曾经建议:由过去二派(或可说二党)的留港残余,配合新生力量,且以后者为主力,成立一个共同机构(见我们向第四国际第十次大会的具体建议),可惜,主要由于当时各方面的条件未够成熟,也由于“中革共”一些同志的正统观念作梗,这个建议始终无法实行。结果,五六年来香港的托派同志一直分散活动,各自作战。以后虽有大好时机(例如文革后果、毛周逝世、四人帮下台等),却不曾给我们的运动带来政治上与组织上多大发展。
  在过去,中国托派以及全世界托派,虽有正确的革命纲领,却始终不能干涉事变,更谈不上领导革命。这个事实,若从主观方面来看,其重要原因之一乃在于“有质无量”,即人数太少。在任何国家内(锡兰曾一度构成例外),托派都不曾能建立起一个群众性的政党。何以故?原因当然也很多,而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主观原因,即是:对外教派态度太重,对内分裂倾向太甚,思想上太拘拘于细微之争,组织上还摆脱不掉斯大林曲解了的列宁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观念。这种消极情形,如果国际托派真想有些成就,确非立即加以改善不可。近年来第四国际正是看到了这个毛病,在许多国家推行着社会主义力量的统一运动。
  目前香港正在进行的运动,乃是整个国际企图团结革命力量,建立托派群众性政党的一个反映。我们衷心拥护这个运动,不过为使这个运动终于能够成功,防止它变成无结果的争吵起见,我们认为有必要及时将自己对各个问题的看法,提出来与同志们交换意见。
  首先我们要谈的是由谁来主持团结以及团结谁的问题。“革马盟”提出的文件“中国托派运动统一的基础”,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它说:“就实质意义上,中国托派运动的统一,便是指处在政治上和组织上把分属于中国革命共产党、革命马克思主义等同盟、和代表着国际工人党的政治传统的若干同志、以及其他的个别托派同志团聚起来……可是就统一运动的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将会表现于中国革命共产党与革命马克思主义等同盟的合并上。”
  这个回答,比之于过去由中革共一贯代表的正统态度是极大进步,我们欢迎。不过,我们觉得它仍有不能令人满意的地方。譬如,“实质意义”与“具体形式”之间有了矛盾。实质上要团聚的是四类托派同志,但具体合并的却只有二类,其他的二类应该怎么办?还有,有一个托派组织,即存在和活动了将近三年的“复醒”社,虽然它活动的地区不在香港,但它确是海外中国托派团结与扩展的一个有力组织,为什么要将它排拒于此次团聚运动之外?
  这些不足之处,应该及时加以补救。
  补救之道,我们以为第一,由于事实上困难,目前有关团结的具体会商,虽不一定要有过去中国国际主义工人党的成员与复醒社的代表参加,但必须尽量征求和采纳他们的意见。第二,未来的团结大会,不应由中革共与革马盟二方的代表大会,而应该是包括一切海外托洛茨基主义等的积极分子会议。
  关于第二点,得作略为详细的说明。所谓代表大会或全国代表大会,总是指在比较正常的情形下,由全国范围内各层组织从下而上地推选代表而召开的会议。这样的代表大会,在中国托派的历史上,严格说来只有一九三一年召开的四派统一大会。从此以后,每次组织遭到破坏,一些幸存的同志们为了重建领导,恢复组织,总是只从当时当地可以接触到的积极同志中推派(甚至是邀请)代表,权宜地召开一次非常的积极分子会议,成立临时性的全国领导机关。我们这样做,总是“以真名称呼实物”,从来不愿冠以什么“全国大会”或“全国中央委员会”一类虚伪浮夸的名词:这个传统,由于一九四一年被彭述之等召开所谓“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所终断,而到了一九七七年由中革共召开的“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发展到了极点。(试问:仅由少数香港托派中的一部分同志召开的会议,怎能代表全国?如果不代表全国,又怎能称为第四?)这种名不副实的作风,绝对不是细小问题,归根结底它乃是官僚形式主义与反官僚主义的重大分歧点。现在我们提到这些,并不是要清算这笔旧帐来阻碍团结,我们提及此事,只是希望下次召开的团结会议,在对于如何召开,如何称呼与如何看待新产生的领导等方面,要恢复中国托派的老实传统,力戒虚浮而已。
  现在我们想谈另一个问题:何时团结与用什么基础来团结?对此问题,中革共的答复是:不能马上统一起来,反对把许多意见留在同一个组织内进行讨论。他们主张先由“双方就有关‘纲领性立场’的政治问题、组织问题和当前的工作路线问题提出讨论大纲,交付双方组织同时进行全面的讨论,随时总结讨论中的共同结论或歧见”。然后,“如果双方歧见不影响原则性立场”,则“双方根据讨论中的共同结论,起草政治纲领,组织章程和当前的工作路线方向,定期召开统一大会”。“如果在讨论中发现原则性的分歧,同时任何一方不能保证服从大会决议……”那就需要决定把讨论延长……。
  这个态度其实只是四十七年前中国四个托派未统一之前某些反对“马上统一”论的回响。这种表面上冠冕堂皇的道理,究其实,只是不愿与人团结或拖延团结的借口。当时托洛茨基坚决反对这种意见。在一九三一年一月八日写给中国左派反对派的信上,他写道:
  “有几封从上海寄来的信。提出下面一个问题:究竟应该把各地组织完全统一起来,合并各派机关报,并在已经实现了的统一基础上召集大会呢?还是在统一的反对派内部让各派继续分别存在直至一切策略问题完全解决为止呢?对这些组织上的事情,我在远方很难贡献意见,也许我的意见到时,已经太迟了。但我还是情不自禁地要高喊说:亲爱的朋友,你们的组织和报纸,今天就确定地合并起来吧!不要太拖长了统一的准备工作,因为不然,你们就会不知不觉地去制造一些人为的分歧意见。我这句话绝不是说一切问题都已解决了,绝不是说你们(恰切地说:我们)已经有保证在将来不会发生分歧的意见了。不是,毫无疑义的,明天或后天将提出新的任务,亦即是说将发生新的分歧意见,无此,革命党便不会发展,但这些分歧意见,在统一的组织内将产生新的派别分化。不应该太过于长久地回顾昨天,不应该止步不前,应该走去迎接明天!”(见中文新版《中国革命问题》第一七五——一七六页。个别字句依英文本校改)
  托洛茨基的这一番话,当时曾经直接促成了中国四个分裂的派别完成统一,它是否也适用于目前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的团结运动呢?反对派一定会说,不适用。因为一九三一年的情形和一九七八年的情形根本不同。托洛茨基的忠告在当时是正确的,却不能适用于今天。是这样的吗?让我们来研究一下。
  一九七八年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的情况和一九三一年中国的托派的情形当然大不相同。在哪些地方不同呢?很多。这里且说两点。
  第一,数量上相差太远。当中国四个托派在一九三一年合并时,总人数估定为三百八十人(我们的话一百五十,无产者社一百二十,十月社八十,战斗社三十)。现在的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包括中革共、革马盟、复醒社以及国际工人党的遗留成员,我们相信不可能超过五六十人。(如果依照严格的思想标准及组织章程来决定成员资格,则这个数目将更加小得可怜!)然则,人数达到将近四百的四个派别可以“马上统一”起来,为数只及七分之一,或八、九分之一的人却必须长期进行“适当与严肃”的准备,天下宁有此理?
  据我们看,今天海外托派人数极少这个不同点,恰恰更加适合于托洛茨基当年提出的“今天就确定地合并起来”的劝告。
  第二,原则性的争论比当年少得多。在一九三一年,争论于四个反对派之间的重要问题,据托洛茨基在那封信上提及的就有六项之多,其中有中共加入国民党问题:“无产阶级与贫农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是否相同问题,不断革命与“民主专政”问题;红军问题;国民会议与苏维埃问题;以及中国资本主义在最近将来有何种可能前途问题。可是现在呢?多少年来争论于托洛茨基主义者之间的几个问题是中共胜利的原因,中共的阶级性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性质问题。 关于这几个问题,有的业已解决(如国家性质,今天在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中间已经没有人说它是国家资本主义或官僚集产主义。注1),有的虽未解决,有如关于中共胜利的原因,即尽可以在一个统一组织内继续讨论的。关于毛泽东主义以及毛派组织的认识问题,今天在第四国际中,以至在整个国际社会主义运动中,依然存在着很多歧见,这些歧见并不会也不应该妨碍同志们的统一团结。
  革马盟提出的“基础”,把要求大家同意的问题归结为如下几个:1、承认中国第三次革命,基本上完成了资产阶级民主任务,且按照不断革命前进;2、确定中国新政权为官僚变态的工人政权;3、确认中国未来政治革命的必要性;4、说明政治革命的主要内容,无论质上或量上都将要扩大民主权利;5、第四国际在未来政治革命中的作用与任务。
  这几个问题,“基础”虽然在说明的时候常有若干不甚明确与值得商讨之处(注2),但在基本上,它是符合托洛茨基与第四国际大多数立场的。我们相信,在现有的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中,不会在上述问题中抱持截然相反的见解。譬如说,有谁说今天的中共政权是健全的工人政权因而根本否定政治革命的前途呢?没有。至于“基础”中提出的其他立场问题,有如关于香港、澳门与台湾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本没有原则上的分歧,即使有(例如“基础”关于台湾的看法),也只能算是目前一些同志接触同一问题的程度不同,远不曾发展到原则之争。
  因此,就政治与经济的分歧看,托洛茨基于一九三一年给中国同志的劝告,也适合于一九七八年。而且更适合于目前情况。
  中国的托洛茨基主义者必须积极响应托洛茨基当年的号召:把我们“的组织和报纸今天就确定地合并起来”!千万不要制造人为的障碍了。
  最后我们提议:目前在香港进行的那项工作,不要称为中国某党与某派的统一运动,而应称之为“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团结运动”。将来产生出来的新组织,我们不主张命名为“中国××党(原国际中国支部)”,而应该老老实实、名实相符地称之为“海外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小组(或同盟)”。我们这样主张,绝不是要在名字的小问题上兜圈子,而是要纠正过去某些同志的不正确倾向。团结后的新组织,无论从那一角度来看,都不过是过去中国托派的孑余与未来中国托派的先行等所凑成的一个小部队,它完全处于主战场(中国)之外,其任务只在于整编和准备。它可能是中国未来的革命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础,但今天它还不是这样的一个政党,它是未来“第四国际中国支部”的预备组织,但今天它还不是这样的一个组织。
  自从苏联境内左派反对派的力量被全部消灭之后,托洛茨基便不再使用“国际左派反对派苏联支部”的名义。这绝对不是文字上的拘泥,而是有关乎革命作风的重大问题。在这里,它让我们看到了革命等的实事求是精神与官僚政客的吹牛浮报作风的显明的区别。我们是托洛茨基主义者,首先必须做到托洛茨基要求于每一革命者的那一种道德:“以真名称呼实物!”

一九七八年二月二十日
    连根·谷和



  注1:即使仍有人主张国家资本主义或官僚集产主义,依据托洛茨基主见,证以目前第四国际内部的实况,也不构成不能统一的理由。
  注2:这些地方,中革共提出的对案上有的批评得对,有的指摘得不对,但无论对与不对,大体上只限于对托洛茨基文字的引证和解释上的出入,并非原则上的分歧。




欧、云和他们一伙的组织观念

谷和


  香港托派的“统一”运动,主要当然需要政治问题上的一致(这并不妨碍少数同志保留不同意见),其次必需有符合第四国际章程的组织观点,我和连根同志对这个问题已连续提出了三篇文章(《我们如何了解组织问题》、《对于海外托洛茨基主义者团结运动的意见》、和本期刊出的《略评‘组织原则和方法’》)这三篇文章主要是批评RCP的组织观点的,连根同志最近又译了托洛茨基批评六大的有关组织的段落(《托洛茨基论党内组织问题》)以供同志们参考。
  RCP的组织观点,在刘家良的《组织原则与方法》决议案中有具体而集中的表现,最近RCP发表欧、云致葵的信,更突出地重复了这种观点,这信写于三月廿六日,现在拿出来发表,显示RCP对于统一问题改变了态度,其中对于陈、游、吴的个人攻击,让他们自己去答复,我只谈谈这信中不正确的组织观点:
  “……如果在革命组织内有人只是在政治上、组织上和工作方面犯错误,即令是严重的,我们都主张给他以‘机会’,即经过讨论和批评或自我检讨去改正其错误。”
  上面所说的“我们”是太上皇式的欧、云二人和其影响下的RCP中委,他们自居于能作裁判人的永不错误的地位,他们能给人“机会”,让人们去改正“错误”,但永不让犯“错误”的去申述他们对政治和组织所抱的不同意见,而且绝对不允许第四国际章程内规定的少数派应有的权利,他们无时无刻不使用“党纪”这根棍棒,对待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信中说:
  “你们已经走得太远了……以‘中国托派统一’为名,事实上,从RCP分裂出去……这种违反党纪而毫无原则的‘统一’或‘合并’,是绝对没有前途的。”
  “凡是忠实而为革命负责的,在组织问题上采取立场,尤其行动时,必须十分审慎,因在组织上犯错误而脱离党或被党开除,是很难挽回的,因为革命的组织不是俱乐部,可以随便进进出出的。……”
  “……一些轻浮的年轻人,特别是无政府主义学校出来的人,总是轻视党,认为可以随便加入或随便脱离一个党,或另外拉拢一些人组织党,或拉拢别的小组织,成立‘统一’的党,但这样的行径是绝对不会成功的,结果往往消失于阴影之中。”
  上面的引文,是欧、云信中的主要点,但他们完全不明白,他写信的对象都是经过RCP成长的青年人,他们的政治成熟性超过了领导层,他们对于统一的态度,完全基于客观认识的需要,只因为RCP的关门独尊主义,他们才超越组织要求与另派统一,这要求不但出于工作的需要,而且为第四国际所支持,欧、云使用任何恫吓的语言都不可能阻止这个统一要求的实现,托派是现在最有自觉、最有责任感的分子的集合体,用斯大林式的党纪(我们已在发表过的文章中发挥了这个观念)来范围他们对统一的要求,这是无济于事的。
  经过RCP组织观点的洗礼,年青同志们一定会更认识第四国际组织章程所规定的民主集中制,不仅超越了斯大林毛泽东的了解,而且超越了欧、云和RCP的了解,民主集中制不是单靠纪律来维持的,一个革命团体是否永远成为革命的组织,不完全依赖组织,主要依赖政治的正确领导,与革命者本身对于政治与组织的自觉服从,把社青社的同志们看做从事拉拢的、轻浮的、无政府主义学校出来的人,欧、云先生太盲目了!

一九七八·七·十三





略评组织原则与方法

连根


  该文章前三段因复印件模糊不清,故漏下了三段,在此注明。
  一切谈布尔什维克党制的人一定谈“民主集中制”,但实在说来,这个原则本身是抽象的,而且也不能算是列宁的发明。决定问题前大家讨论,决定问题后少数服从多数,这办法早已在资产阶级议会中就形成了。在社会主义运动中,这个原则也几乎为任何一个流派所承认——至少在口头上承认。考茨基与马尔托夫不会在原则上反对,斯大林与毛泽东更是从来拥护。那末为什么在事实上会产生如此不同的后果呢?
  主要原因是组织路线对政治路线的从属关系,是后者决定前者,不是前者决定后者。
  其次,因为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如何才能真正对无产阶级革命有利,必须视其具体的解释与应用而定。
  说正确的党制等于充分民主加高度集中,这只是一个抽象的代数公式。要使这个公式具有真实意义,还必须将X加Y这两个代号变成具体数字。换句话说,必须具体说明在什么情况之下,党可以有若干民主与若干集中,这也就是说,在什么时候必须偏重民主,什么时候可以偏重集中,同时还必须说明用什么具体方法来实现充分的民主,或严格的集中。
  没有这种具体说明,光是说既要民主又要集中,不但毫无实际意义,而且,更坏的,其结果总只是变成一切野心家,例如斯大林与毛泽东等,实行其个人独裁的一种借口。
  列宁在二十世界初年为俄国社会民主工党设想出一套正确的组织原则与方法,完全不是凭空想出来的。他一方面针对着俄国专制制度的客观环境,另一方面鉴于革命者一边那种散漫的与玩票式的“手工业者”的落后状态,于是提出了他为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由革命职业家组成的、能和专制政府作真实斗争的党的组织与方法。为达此目的,他并不如一般人所说,简单地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不是的,他提出的毋宁是一个极度偏重于集中的,因而是完全适合于当时环境需要的组党原则。并且十分详细(甚至是琐碎地)规定了如何实行这个集中行动的办法(见《给一个同志的信,谈谈我们的组织任务》,中译本列宁全集第六卷二○四页至二二一页)。
  由此可见,列宁决不曾空空洞洞地提倡民主集中制。自从一九○四年以后,直至他逝世为止,他的组织原则与方法一直都是具体的,随着客观条件与革命需要而在民主与集中之间倚轻倚重,并且总是具体明白地规定,如何倚轻,如何倚重。
  所以对于今天的列宁主义者来说,在组织方面的最重要问题,乃在于具体规定:在目前的情况下,应如何体现这个民主集中制,方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有利。
  我不想在此地详细阐述这个问题,而只想简短地说出我的几点意见。
  首先我得说明:在目前的国际形势(无论国际的与中国的)下,工人和一切劳苦大众对于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运动最感疑虑,因而阻止他们热烈拥护这种运动,甚至使他们积极反对这种运动的重大原因之一,便是斯大林假列宁主义之名(包括他的民主集中制)在数十年中所实行的官僚专政,便是由共产党当权的各个国家的官僚独裁,便是各国共产党那种异常专横的、名为“民主集中制”的党制,这种党制的最大特点,便是党内不许有派(以及党外不准有党)。
  因此,为了世界革命利益,也为了中国往后革命的利益,中国未来的真正代表无产阶级的革命党,在其组织原则与方法方面,即在民主集中制这个公式上,一般说必须偏重民主。
  如何偏重呢?具体说来有如下三个要素:
  (一) 党内允许不同意见存在,持有不同意见者可以组成派别;
  (二) 居于少数的派别在行动上必须服从多数;
  (三) 多数派必须尊重少数派权利,包括允许少数派在领导机关中占有适当席位。
  《组织原则与方法》的作者不敢明白反对党内有派,但他反对“缺乏政治和原则基础的派别”,宣布他们“只能是种无原则的阴谋性的小组织”。这样一来,他在事实上排斥党内有派的可能。试问在过去各国共产党的内部斗争中,那一次的少数派不曾被当权派宣布为“无原则的阴谋性的小组织”因而加以打击、消灭,并实行了组织毁灭与人身毁灭呢?
  《组织原则与方法》又说:“由于无原则的小组织斗争不断发生……,结果……总是对不可靠分子甚至敌人的间谍大开门户,过去中国共产主义同盟之遭受敌人破坏,大都是内部无原则的小组织斗争的直接后果。”(见《组织原则与方法》第八页)。这样的叙述和宣告不但不尽事实,而且让我们嗅到了莫斯科审判案检察官的杀气,也让我们想起中共人民法院的审判。
  从组织被敌人间谍所渗透这个事实,立即联系到“无原则的小组织”,并企图以此作为党内不许有派的理由,那是非常有害,非常危险的。
  《组织原则与方法》对于我们上述第三项办法公开表示反对,并且付诸实行。在该小册子第七页上,用粗体字印着这样的话:“领导机关只是党的多数政治、组织意见的集中,因此它也就是革命的集中主义的体现物。”作了这种肯定之后,他们在通过此一文件的大会上,在选举领导机构时,便不让占旧领导机关六分之四的多数有任何一人连任,并且对投票推举少数派的人严加斥责。
  这是公然违反布尔什维克传统的,也公然违反第四国际组织章程。根据第四国际组织章程,居于少数的派别,应“适当地根据他们在政治上和数量上的重要性,在领导机关内获得席位。”(见中译本《过渡纲领》第八十四页)。
  今后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的组织原则与方法必须明白确定这一点,并做到这一点。
  其次,我想谈谈党的机关报问题。
  对外的机关报是否只能是多数派(或总书记个人)的一言堂?是否它的每字每句都必须代表多数派的总路线,有如今日苏联的真理报与中国的人民日报?我认为绝对不是。当年的“火花报”不是如此,列宁当权时期的真理报也不是如此。做到如此这般“党的集中对外宣传的喉舌”,恰恰是斯大林主义官僚堕落的一个最清楚的标记。
  那末机关报难道是一份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杂志吗?当然更不是。然则,既然要机关报不成为“高度集中”的一堂言,又要它有效地宣传代表全党的多数意见,应该怎么办?我觉得目前第四国际主要刊物上例必标明的那个方针,已经给了我们答复。那个方针是:“凡署名文章,不一定代表本刊的正式意见。”换句话说,只有不署名的社论与文章,才是本刊(亦是本党)的多数正式意见。言外之意,即本刊除集体意见外,还有个人意见。
  最后,我还想约略地再指出两点:第一,说党内的派别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往往反映着社会上异于工人阶级的意见,这在较宽较长的意义上是对的。但应用这样的分析时,我们必须注意:它并不意味着占了多数的一派一定代表无产阶级,成为少数的便是代表小资产阶级或甚至资产阶级。这样简单的“阶级分析”,实际上不过是中国“成王败寇”这个传统观念的翻版。它绝不利于党内各种意见的“争鸣”,却最能毒害各派之间原本健康的关系。第二,一个革命党及其领导人的权威,一定要在实际的革命斗争中自然地与逐渐地造成。当事实上还不曾有这种权威的时候,企图人工地培植“爱党主义”,结果最多只能造成极端的宗派主义,蓄意树立领袖权威,即使终于成功,也只能造成丑陋的斯毛式的“个人崇拜”。在新组织的新的组织决议上,不应该把这些东西写在里面。

一九七八年五月廿二日





论党内制度问题

托洛茨基


  布尔什维克主义的组织问题,与纲领和策略问题不可分离地结合着。纲领草案上,却只是顺带地触及了这个问题,它只说了必须“保持民主集中制的最严格的革命秩序”这么一句话。这是纲领上用以确定党内制度的唯一公式,而且是一个全新的公式。我们知道党的制度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之上的。民主集中制的含义是:党在行动中必须在一个由选举产生并可加以撤销的领导机关的全权领导之下,服从其铁的纪律;同时党又必须享有讨论、批评、表示不满、选举与罢免的充分机会。这不但是民主集中制在理论上的前提,而且在实践上也曾经实行了的。如果,民主的意思是指党对其所有机关拥有主权,则集中的意思便是指保证党的战斗力的那种正确建立起来的与自觉的纪律。可是现在,那个经得住整个过去时期考验的有关党内制度的此一公式,却给加添了一个全新的标准,即所谓“革命秩序”这个标准。好像单单民主集中制已经不够,好像党现在需要某种民主集中制的革命秩序了,这个公式简单地将“革命秩序”这个新的自满的概念置于民主集中制之上,亦即置于党之上。
  革命秩序,而且还是“最严格的”秩序这个概念——这个置于民主概念与集中概念之上的概念,究竟有什么意义?它的意思是说,一个对党完全独立的党机关,或者一个渴望对党完全独立的党机关——一个自满的、自以为离开党的群众,且违反党的意志,却能够保持“秩序”的官僚群,践踏党章,延不召开党的大会,或在“秩序”需要大会时,它能随时将党的大会变成简单的虚伪机构。
  很久以来,党的机关就想提出(并且循各种曲折的道路来提出)一个凌驾于民主与集中之上的“革命秩序”的公式。在已往两年中,党的大多数负责代表曾经向我们提出了好多关于党内民主的定义,其实质都是要把民主与集中的意义贬降为对上级机关的简单服从。人家在实际上所做的每一件事,都是远远地向这一方面走去。可是窒息了民主的,仅辅以空洞民主的那种集中,乃是官僚的集中主义。当然,这样的“秩序”势必要用民主的外表与仪式来掩护;它一定要藉上面散发的通告来鞭笞,还得用刑法第五十八条(注1)作威吓来命令人家“自我批评”;它一定要不断证明违反民主的并不是上面的领导中心,而是所谓下面的“执行者”,可是对于这些人却从来不真正加以追究的,因为每一个“执行者”对于他所有的属下而言都又是领导人。
  可是这个新公式在理论上是十足荒谬的。它表示出它的既新且谬,因为它的产生,仅仅为了要满足某些业已成熟的需要。官僚机关创造了这个公式。这个公式则使官僚机关变得神圣。
  这个问题与派别问题密切结合,不能分离。在每一个争论问题上,每次有了不同意见,不论是苏共或共产国际及其所有支部的领导与官方刊物,总是立即把问题转移到派别问题上去。没有暂时性的思想派别,党内的思想生活便不可想象。在这方面,谁都不曾发现出任何其他方法。有些人曾经想去寻找一个方式,(能使党内既不分派而又有思想生活),结果总只表示出:他们的方剂等于党内思想生活的绞杀。
  当然,发生派别与意见纠纷都是一种“祸害”。但是这种祸害成为党的发展的辩证法的一个构成部分,正犹之乎毒素乃是人体有机生命中的构成部分一样。
  暂时分派一旦成为有组织的、而且是关闭的小组织,那是更大的祸害。党领导的艺术恰恰在于如何去防止这种发展。单靠禁止是不可能收到这个成效的。苏联共产党的经验最好地证明了这一点。
  在喀琅施塔得暴动与富农反叛的回响之下,列宁在党的第十次大会上提出了一个禁止小组织与派别的决议。决议所指的派别,并非指那些暂时性的倾向——这在党内生活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而是指那些假装为派别的自成一家的小组织。党的群众清楚懂得当时的致命危险,他们拥护自己的领袖,通过了决议(不管它所采取的形式是多么的严厉与毫无伸缩性),禁止小组织与派别。但是党同样清楚地知道:这个决议的解释权将操在由列宁领导的中央委员会手中;清楚地知道;它不会被粗暴地或不忠实地加以解释,更加不会借以滥用权力(参阅列宁的“遗嘱”)。党当时知道,只要一年之后,或者,甚至一个月后,如果有三分之一的党员提出请求,将会在新的代表大会上考核经验,对该项决议进行一些必要的修改。第十次大会的决议是一种很严厉的措施,是由于统治党在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入新经济政策这个最危险时期不得不采取的。事实完全证明了这个严厉措置的正当,因为党只是补足了一个正确的与远见的政策,并且使一些发生于未转入新经济政策时的派别失去了存在基础。
  但是第十次大会关于小组织与派别的决议(即使在当时就需要辅以明智与谨慎的解释与应用才能保证其有利无弊),决不是一个绝对的原则,不是一个超越于党发展的所有其他要求的绝对原则,决不是一个与国家、环境与时间无关的绝对原则。
  自从列宁离开了党的领导以后,党的领导机关为了抗拒任何批评,完全形式地依据着十大禁止派别的决议;他们这样干只为的更加窒息党内民主,同时也更不能消灭派别活动。因为决议的真正任务并不在于禁止派别,而在于消灭派别也。小组织之败坏党与破坏党的团结,从来没有像列宁离开领导以来那样严重的。同时党也从来不曾如此地为百分之百的单调所统治,这是一种完全虚伪的单调,只是人们为窒息党内生活所用的那些方法的掩饰。
  甚至在党的第十二次大会之前,苏共内部就已秘密产生了一个党机关的小组织。后来,它更具备了阴谋组织的性质,它有自己的非法中央委员会(七人帮)(注二),它发自己的通告,派自己的工作人员,应用自己的密码等等。党机关从党员中仔细挑选出一些人来,组成一个密封的帮派,它不受控制,拥有非常巨大的资源——不仅是党的资源,而且还有国家的资源,它将党员群众变成为它进行纵横捭阖时的简单掩护与辅助工具。
  不过这个深闭固拒的党机关小组织越是放肆地摆脱党内群众的监督(这个群众早已为各种“运动”所冲淡了的),派系分裂的过程却变得越发严重与激烈——不仅在下层如此,在党机关本身内部亦然。在党的第十二次大会(英译本为第十三次大会。——译者)时期早已完成了的党机关对全党的控制,如今变得全面的与无限的了。在这样的控制之下,发生于党机关内部的不同意见便无法解决,因为若想诉之于党来求得真正的解决,也就等于将党机关再度从属于党。要想藉机关内部的民主方法来解决争执问题,这也就是说,要想去征询秘密小组织各成员的意见来解决争端,那末只有那事先有把握取得多数的一派才肯采取这种解决办法。结果是:当权的小组织内发生了新的派别;它们较少致力于争取该小组织内部的多数,却以更大力气来取得国家各机构对它们的支持。至于党大会上的多数那是自动得到保证的,因为人们能够在对自己最为方便与大会最能迎合自己利益的时候来召开大会。这便是机关篡夺权力的发展情形。无论对党与对无产阶级专政说,它都成了一个最可怕的危险(注三)。
  当一九二三年——二四年,在此一机关小组织的帮组下进行了第一次“反托洛茨基主义”运动以后,以“七人帮”为首的秘密小组织中便发生了深刻的分裂。所以分裂的根本原因是列宁格勒无产阶级先锋队凭其阶级本能对那时当权者在国内国际政策问题上开始实行向下滑行路线所表示的不满。列宁格勒的先进工人在一九二五年继续了莫斯科工人在一九二三年所开始的工作。但是这些深刻的阶级倾向不能在党内公开表示出来。它们在机关小组织内部蒙蔽了的与灭了音的斗争上反映出来。
  一九二五年四月,中央委员会给全党发了一封通告,否认据说是由“托派”(!!)散布的谣言,说在“列宁主义的”核心,即在七人帮的小组织内,存在着有关农民的不同意见。党的广大干部只从这个通告才初次知道这样的不同意见确实存在;但这并不妨碍那些领导人物继续欺骗党员,硬说“反对派”意图破坏“列宁主义卫士们”的一致团结。当第十四次党大会将当权小组织中两派之间那种未定形的与混乱的(虽然就其阶级来源说是深刻的)歧见突然向党透露时,这种宣传(即指“反对派”散布谣言——译者)却以全速度进行冲击,在党大会召开之前的最后一个时刻,莫斯科和列宁格勒的党部,亦即党的两个主要堡垒,在各自的区党大会上,通过了两个性质上直接相反的决议案。两个决议自然都是全体一致通过的。对于这个“革命秩序”的奇迹,莫斯科的解释是列宁格勒的党部动用了暴力。列宁格勒则以同样的指控来解释莫斯科党部的成绩。在莫斯科与列宁格勒二党部之间仿佛存在着某种不可穿越的城墙似的!无论在莫斯科或列宁格勒,都是党机关决定一切,这是以百分之百的单一性表示出在党内生活的所有基本问题上根本没有党的存在。
  党第十四次大会不得不解决一些有关基本问题的新的不同意见,它一定得不与全党磋商而是要背着全党,决定一个党的新领导的成员。大会除了将此决定立即交与那刻意选择的那一群党书记来处理之外,别无它法可循。党的第十四次大会是用“秩序”手段来消灭党内民主,即用蒙以假面具的党部小组织的专横权力来消灭党内民主的一块里程碑。斗争的次一阶段,才发生于不久之前。当权派的惯用手法就是将一个已经通过的决定,将一个无可挽救的局面,将一件既成事实,置于全党之前。
  不过“革命秩序”的此一较高的新阶段,丝毫不表示小组织与派别的取消。相反,无论在党员群众或党机关之中,分派情形达到了一个极端发展与尖锐的程度。就党内而言,官僚式的对于“派别”的惩罚是愈来愈严厉了,但也表示出它的无能为力,竟致堕落与无耻到拉扯上什么乌朗格尔的军官(注四),动用刑法第五十八条。同时,当权小组织内部又正在发生着一个新的分裂,这分裂过程现正向前进展。当然,即令在现在,仍不乏关于全体团结的虚伪表示,不乏保证最高领导完全一致的党内通告。事实上,所有这些都只在指明:在那密封的党机关小组织内部所进行的掩蔽与灭音的斗争(由于其无法宣泄故,所以是猛烈的),业已具有极端紧张的性质,它正在使党遭遇一个新的爆炸。(注五)
  这便是“革命秩序”的理论与实践,它必然要转变成篡夺党权的理论和实践。
  不过,这些事情并未以苏联为限。一九二三年,反对党内分派运动的主要理由乃是:派别代表着一些新党的胚胎;可是在一个以农民占人口中绝大多数且处于资本主义包围中的国家里,无产阶级专政不能容许诸政党的自由。这个前提是绝对正确的。但也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政策与正确的制度。不过这样来规定问题(意即联共第十次大会以如此理由来决定禁止党内派别——译者),显然已指出在当权的苏联共产党第十次大会上通过的决议并不能扩大应用到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共产党去。可是官僚制度却有其独自的吞噬一切的逻辑。如果苏共不能容忍民主控制,那末在那形式上居于苏共之上的共产国际内便更加不能容忍。因此,领导者粗暴与不忠实地解释了与应用了苏共第十次大会的此项决议,将它变成一个普遍的原则,将它扩大到全世界的共产党组织中去——他们全不顾十次大会的决议只是苏联当时特殊需要的产物。
  布尔什维克主义之所以有力量,因为它总是能按照历史的具体情况来规定和完成其组织形式。每当一个阶段转变到另一个阶段时,布尔什维克总是能激剧地改变他们的组织结构。可是今天,那时所谓“革命秩序”的同一个原则却一视同仁地施之于业已代表着一个真正政治力量的德共,施之于产生不久便卷入了革命斗争漩涡中去的中共,也施之于还只是一个宣传小团体的美共。在美国共产党中,由一个叫做贝普(注六)的当权者把这套方法强加于党,引起一些怀疑——怀疑这套方法是否正确——,这些人立即遭到严厉攻击,说他们从事派别活动。一个还只代表着完全萌芽状态的政治机构,它与群众无真正接触,无革命领导的经验。无理论修养,却已经从头到脚具备了所谓“革命秩序”的一切属性,这样一来,就像是一个六岁小孩披挂了他父亲的全部装备。
  苏联共党在思想领域与革命方面都拥有最大的财富。但从最近的五年看来,即使在苏共内部,光是靠老本的利息来生活,就是生活一天都不能不受到惩罚的,它必须将老本不断更新,不断扩充,而要做到这一步,却只有经过全党智慧的集体应用。{对苏共说既然如此},那末对于其他国家中的共产党,它们才成立了几年,并且正在经历着积聚理论知识与实际能力之初步阶段——对于它们,又该怎样说呢?没有党内生活的真正自由,没有讨论自由,没有组成派别藉以集体地确立其路线的自由,这些共产党永远不能成为具有决定意义的革命力量。
  在第十届党大会禁止派别组织之前,苏联共产党早已存在了二十年——在此期间派别是不受禁止的。(加重号原有——译者)恰恰由于那二十年的锻炼与准备,党才能在一个最艰难的转折关头接受并容忍了第十届党大会上采取的那些严厉的决定。但是西方的共产党今天却一开始便从这一点上出发了。
  我和列宁一起,最怕的是:拥有一个国家的巨大资源的苏联共产党,对那刚刚组成的西方年青的共产党会实施过度的与摧折性的影响力。列宁曾经不倦地提出警告,反对在集中化的道路上采取早熟的步骤,反对共产国际执委会及其主席团在这方面的过火倾向,他特别反对这样一些援助形式与援助方法——这种帮助本身变成为不准上诉的直接命令。
  这个态度的改变开始于一九二四年,用的名义是“布尔什维克化”。如果布尔什维克化的意思指的是肃清党内的异端分子与习惯,肃清那些贪恋职位的社会民主党的政客,肃清共济会员,和平主义的民主派,唯心主义的糊涂虫,等等,那末这项工作从共产国际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已经实行了;在它的第四次大会上,对于法国党所进行的此项工作,甚至还采取了极为尖锐的战斗形式。但是先前这种真正的布尔什维克化却是与共产国际各个民族支部的个别经验不可分离地结合着的,是从这些经验中生长出来的,它的贯彻是凭着一些有关民族政策的问题(这些问题已发展到国际任务的程度),且以此作为试金石的。一九二四年的“布尔什维克化”却具有十足的漫画性质。人们将一支手枪对准了这些共产党的领导人的太阳穴,要求他们对于苏共党的内部争论立即表示最后态度,可是他们既不供给人家任何资料,也不让人家进行任何讨论。不但此也,各国共产党的领导者还事先明白:他们之是否能继续留在共产国际之内端视其所采取的态度而定。可是在一九二四年,那时在苏联,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个新阶段所发生出来的,苏共党内部的两个主要派别还刚在形成中,要欧洲各共产党对俄国党内二派所讨论的问题立即做出决定是决不可能的。当然,在一九二四年以后,也仍有必要进行党的清除工作,许多支部中那些异端分子的清除是做得很正确的。但总的来说,“布尔什维克化”的意思总是表示:以俄国党内的争论作为楔子,从上面以国家机构那柄巨斧敲向当时正在形成的西方各个共产党的领导层中,使这些领导机关一而再,再而三地解体。所有这些勾当,都是在反对派别组织这一旗帜之下进行了的。
   如果有一个派别果真在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党内形成了,它有在长期内瘫痪党的战斗能力之虞,那末党自然必须决定:或者再用一些时间来作额外的重新考验,或者立即承认分裂之不可避免。一个战斗的党,永远不能是几个拉向相反方向的派别的总和。这是毋须争辩的真理——如果我们以一般的形式来看问题的话。不过,把分裂当作预防不同意见的办法,用分裂来来截去每一个提出批评的大小派别,那便是将党的内部生活变成一连串的组织堕胎。这种方法不能有助于种族的绵延与发展,而只能耗竭母体的机能,亦即斫伤党的机能。反对派别组织的斗争,变成为比派别组织的本身无限危险的事了。
  现在我们的情况是这样的:全世界几乎所有共产党的实际发起人与缔造者们都已被逐出国际——连共产国际的前任主席在内。在党的前后相继的两个阶段中曾经起过领导作用的那群人,几乎在所有党内或者已被开除,或者给撤销了领导职位。在德国,勃朗特勒一派今天处于半开除的地位。马斯洛夫派已经给逐出了党。在法国,由罗斯美、蒙纳脱、洛里奥、苏瓦林为首的旧时各派,以及后来由季牢——特伦脱所领导的一派,均已开除。在比利时,樊·奥佛斯脱拉登的主要派别业已开除。如果意大利共产党创办人鲍狄加的一派现在还只开除一半,那只因为他们正处于法西斯统治之下的缘故。在捷克斯洛伐克、瑞典、挪威、美国,总之,在几乎全世界所有的党内,我们看到了或多或少地都发生了列宁逝世后那个时期内所发生的同样现象。
  在所有的被开除者中,有许多曾经犯了极大的错误,这是毋庸争辩的;对于这些人的错误,我们都曾在事先指出过。许多被开除者,当他们与共产国际割断关系之后,在很大程度内回转到他们旧时的出发点,即回到左翼社会民主党立场,或回到工团主义,这也是事实。不过共产国际领导者的任务终究不在于将各国党的年青领导者每次都驱入死巷,因而迫使其个别的代表人陷于意识形态的堕落。共产国际官僚领导的“革命秩序”在国际内各个党成长的路上成了一个可怕的障碍。


   × × ×

  组织问题和纲领问题分不开。我们必须明白地考虑到那个事实:共产国际的机会主义的最重要来源之一,乃是共产国际本身及其领导政党机构的官僚制度。看到了一九二三至一九二八年的经验之后,我们可以相信苏联的官僚主义乃是非无产者的诸阶级对无产阶级施加压力的表现与工具。纲领草案在这方面倒有过一个正确的说法,它说:“在一个民众文化水平不足与具有非无产阶级影响的土地上,必不可免地要发生”官僚主义的毛病。在此地我们找到了一个了解之钥,不仅可用以了解一般的官僚主义,而且可用以了解过去五年间官僚主义的非常增长。群众的文化水平,虽然仍嫌不足,但在这个时期中总已不断提高(而这是不容争辩的);因此,官僚主义增长的原因只能从非无产阶级影响的增长上去寻找了。欧洲各国共产党,即首先是他们的领导层,在组织上与苏联共产党机关中的变迁与分化密切适应,紧相结合,因而与此联合成比例,这些外国共产党的官僚主义多半只能是苏联共产党内部官僚主义的反映和补充。
  这些共产党中领导人物的选择,曾经是而且现在还是依照这样的标准,就是看他们是否甘愿接受与赞成苏联共产党内最近得势的那个派别。外国共产党中那些较有独立性与比较负责的领导人,不愿服从以纯粹行政方式来实行的改组与再改组——这些人或者已根本开除出党,或者已被赶入右派(常常是假右派),或者,他们终于加入了左派反对派的行列。这样,在共产国际领导下,以无产阶级斗争为基础的革命干部的淘汰与结合这个有机过程,便给打断了,变样了,弯曲了,而在某些部分甚至干脆让自上而下的行政性的与官僚化的过滤给代替了。显然,那些最肯接纳现成决议,最肯在任何议案上连署的共产党人,常能压倒那些富有革命责任感的党员。我们所选取的常是最善于适应与趋奉的官僚,不再是经得起试炼与坚定不移的革命者。
  国内与国际的所有问题总是要使我们回到党内制度问题上去。当然,在中国革命问题上,英国工人运动问题上,苏联经济问题上,乃至在工资、赋税等等问题上人们所采取的离开了阶级路线的政策,其本身便已构成了严重危险。但是因为官僚制度束缚了党的手足,使党不再有机会循正常途径去纠正党的最高当局的路线,这种危险性便加大了十倍。这情形也同样适用于共产国际。苏联共产党第十四次大会曾经通过决议,力主共产国际必须实行更为民主与更加集体的领导,而实际上这个决议却变成了它所主张的反面。现在,改变共产国际内部制度已成为一个关系国际革命运动生死的问题。要实行此一改变,有两个途径可循:或者它与苏联共党内部的制度一同改变,或者,发动斗争来反对苏共在共产国际中的领导作用,因而改变共产国际的制度。我们自应尽一切力量来保证走上第一个条件。要为改变共产国际的内部制度而斗争,也要为保持我们党在共产国际中思想上的领导作用而斗争。
  为了此一理由,一定要将下面那种意见从纲领上无情地剔除出去,那意见便是说:那些生动活泼的政党是能够受着一个不能移去的政府党官僚的“革命秩序”的控制的。党本身必须恢复其权利。党必须再度成为党。这一点必须在纲领上明白确切地规定下来,决不能让官僚主义与篡夺者流从中找到理论上的辩解与遁辞。

  注一:苏维埃刑法第五十八条原系针对那些从事反革命活动来反对苏维埃政权的人而制订的,其立法的原意决非用以反对党内的反对派系。斯大林派却主要以这一条文作为法律根据,将党内反对派加以监禁、流放、驱逐出国乃至除处以死刑。
  注二:季诺维也夫与加米涅夫在一九二六年七月和斯大林——布哈林一系的关系破裂,接着和莫斯科反对派结成联盟之后,透露了一个秘密:当年为了反对托洛茨基及其同志们,他们曾经背着党的正式领导机构,由季诺维也夫、斯大林、布哈林、加米涅夫、伏罗希洛夫 、加里宁与古比雪夫七个人,组成秘密的领导小组。
  注三:上面这一节主要是根据法文译本翻译的。它与英译本略有文字上的出入——译者。
  注四:在党的第十五次大会前夕,俄国的党报上突然宣布一项破获反革命阴谋的消息,说托——季联合反对派与臭名昭著的白党将军彼得·乌朗格尔男爵属下的一个军官合作。此事经反对派调查后,发现这个“乌朗格尔手下的军官”,原来是格伯乌(当时苏联的秘密警察)派进反对派里去的特务。所谓“反革命活动”,仅仅指他曾向反对派的人提议:由他设法去弄到一架印刷机器来复制反对派被禁的文件。此事当时格伯乌的头子明任斯基和斯大林都不得不予以承认;可是不管如此,“反对派勾结白党军官进行反革命活动”的谣言,仍继续向全世界传布。
  注五:这个预言,不消多久便得到了证实。一九二九年将近年底时,斯大林坚决否认政治局内有任何意见分歧,更否认有右派的存在,但在同时他突然发动了斗争,反对党内的右派与“走资派”,并且指出一个名叫弗鲁金的小官做这一派的代表。不仅,又揪出了一个较大人物——莫斯科党部书记乌格兰诺夫作为“复辟资本主义”路线的代表,并立即加以撤职。接着,这个斗争就“无限上纲”,等得到了一九三○年,斯大林便公开宣布这个“走资派”的真正领袖原来是三个政治局里的委员:共产国际主席布哈林,人民委员会主席李可夫以及全俄职工会中央理事会主席托姆斯基。
  注六:贝普(JOHN PEPPER 1886—1937),原名约瑟夫·波根尼 ,匈牙利革命者,曾是一九一九年匈牙利革命领袖之一,革命失败后,移居美国,一度担任共产国际代表,领导美共,推行阶级合作路线。
  译者按:上面这篇译文是《共产国际纲领草案批判》中的一段。《批判》写成于一九二八年六月,全文包括:1.国际革命的纲领还是一国社会主义的纲领?2.帝国主义时代的战略与策略;3.中国革命的总结与瞻望。在英文中,这个文件连同作为当时写给共产国际第六次大会的长信:《现在怎么办?》,合成专书,题为《列宁逝世后的第三国际》。 上面这段译文,乃是“帝国主义时代的战略与策略”部分中的第十一节。(见英文本第一四七页至一六○页。)
  托洛茨基的此一文件,原是国际左派反对派当年结合的基础,也是后来第四国际赖以成立和发展的思想根源。可是在中国,非常不幸,这个根本文件,除了“中国革命的总结和瞻望“之外,始终不曾翻译。对于最大多数的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这个文件是未曾存在的。
  光知道第四国际奠基人对于中国革命的见解是不够的,充其量,只能成为一个“一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如今,在此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运动再露生机,新的一辈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开始形成之际,我想,托洛茨基这一基本文件的翻译和出版,实在是一个头等重要的任务。

连根
  一九七八年六月廿七日




致七人临委会书



亲爱的同志们:

  在这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团结运动获得初步成果的时候,我们——下面的署名者,即以往中国国际主义工人党的几个老成员向你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并约略说明我们从来对于团结运动所采取的态度与今后的愿望。
  毋需重复一些大家业已熟知的事实。例如国工党如何产生,它的前身,即中国共产主义同盟中的少数派如何与它的多数派(即后来的中革共)发生争论,如何分裂这些事实。尽管它们与目前的统一运动有多少关系,我们却不想在此重提。
  自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我们的党(当时正式党员约共二百人)在国内被中共特务扑灭以后,我们留在国外的弱小组织(约共十余人),经过一个短时期的继续存在,终于在一九五〇年代中期,也放弃了组织形式。不过,此后虽然不再以党的名义活动,我们的个别同志(此后减至六、七人)却继续在各个方面,主要在工人和学生群众中,从事革命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布,从事对中共政权的研究与批评。我们这样做,只因我们相信基本上仍属于斯大林主义的中共政权,不可能解决中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任务,决不能自动走到革命的马克思主义立场来,所以我们绝无放弃斗争的理由和权利。
  基于同样信心,我们留在国内以郑超麟、何资深、蒋振东、林焕华等为首的同志们,虽然处于万分艰苦的环境中,也决心为第四国际的立场继续斗争。就我们所知来说,他们中间无一屈服于毛泽东政权的残酷逼害之下的。
  这样沉闷痛苦的日子延长了十几年,一直到六十年代后期形势才稍有改变。一方面由于国际环境转利于社会主义革命,另一方面由于中共内部矛盾的不断爆发;生活在海外,特别生活在香港的一部分中国青年,对革命马克思主义发生了新的兴趣。等到跨进七十年代以后,他们更有了从思想转入行动的决心。于是发生了如何团结新旧托洛茨基主义者的组织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同中革共的残存同志之间,自始便有着不同看法。在他们,唯一关心的是如何保自己的正统,如何取得对他人的控制。不管他们的香港机构多年来也并不存在(最客气的说法是“名存实亡”),不管它的几个负责人长期消沉,长期脱离斗争,毫无工作表现,可是一到托派运动有了重新振作机会之时,他们却十分热衷于旧“法统”的重建,热衷于对新人的操纵。倘若从事不符合于这两者的利益的话,他们是宁愿见中国托派之分散与微弱的。
  我们的态度与他们的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在中国旧有托派的组织均已停止存在、甚至停止一切活动十余年之后,在新条件之下兴起的新的托派运动,必须一切重新开始。具体与简单言之,当时我们主张以香港为基地的中国托派的所有组织,应该不分先后、不计新旧,由原有多少数派的残余人员,会合新来的同志们共同组成,并以新生力量为主。可惜,我们的主张固然为中革共所反对,也未曾获得新同志的应有重视。我们的团结目标以致一时未能实现。但我们并未因此改变我们的看法。我们始终不愿(因而也不会)企图恢复“国工党”的组织,以便单干,我们始终坚持新旧团结,继续呼吁平等统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我们曾经争取每一个机会来与各方面共同工作(与中革共共同出版书籍,同时亦参加革马盟的活动),尽力帮助任何一个愿意接受第四国际立场的团体或个人,与他们一起前进。
  我们这样做的原因,决非在于我们无法凑集少数旧人,树立一个小小山头,凭此以争夺“席位”。我们所以这样做,一因我们自来鄙视不重工作而只知争权的坏习气;二因我们从来相信:革命思想的坚持与传布,无限重要于机关的建立和控制(只有在官僚化的工党中,以及在取得政权而又堕落了的工人国家中,情形才会相反);第三,因为我们既然一贯主张团结统一,便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多立一个门户,给团结运动多加一层困难。
  中革共,特别是彭氏夫妇那种视革命运动为一家一姓事业的正统观念与控制主义,五四年来大大阻扰了这个统一;但在国际压力和大多数同志反对下,他们终于遭到了失败。他们如今非但未能达到独霸组织的企图,反而让自己陷入到无望的孤立。这是他们自绝于人,也是自绝于整个运动。
  目前主要由革马盟、中革共少数派、社青社以及其他不属于上述三组织的新旧同志们现已达成的初步统一,是完全符合于革命利益的,也符合于我们从来主张的团结愿望。我们当然完全支持。
  我们不但以个人名义表示支持,而且愿意以陷在中共监狱与劳改营中,国工党全体老战士的名义,表示这个支持。我们愿意在此庄重声明:这个新生的海外华人托派组织,将继承与发扬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运动的真正传统。在批评地接纳其失败经验之余,对于中国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往后发展,我们相信它定将作出重大贡献。
  不过,同志们,目前这点团结成果虽极可贵,但决不能因而沾沾自喜。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它只能算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前面还有无数艰险,还有巨大困难。我们必须在思想、组织与工作各方面做好极其细致、郑重而又正确的准备,才能保证今后组织的健全发展,才能有力量去克服种种困难。
  因此我们谨向你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立即组织一个文件起草委员会(三或五人),集体草拟下列几个文件:(1)党纲或党纲原则;(2)政治决议;(3)组织决议;(4)海外工作大纲。这些文件务必经起草委员会与七人委员会先后以多数通过后,立即印发全体同志们讨论,然后提交未来正式建党大会(它的召集日期应视上述起草工作的进度来决定)讨论、并通过采纳。
  二、立即着手出版一份定期的与充分的理论与政治的综合性机关报,藉以及时利用目前仍陷于彷徨尴尬的毛派思想情况,对外争取广大群众,对内教育同志。
  三、立即进行有计划的译述工作:、首先要把最近几年来第四国际的重要文献介绍出来,还要把目前正在草拟与讨论中的、准备向第十一次大会提出的有关文件,摘要译成中文。
  四、在目前人数极少的条件下,我们认为组织方面应力戒浮夸,要简化机构,不要加床叠屋,更不要空立“官衔”。目前我们的微薄力量,切宜集中而不可分散。故我们觉得不妨把现有力量主要组织成为党,暂时不必另设青年团。原来的青年团,不妨组织上更加宽泛,思想上更加“降格”,使之成为“外围组织”,藉以接触和联系更多更广的群众。
  五、目前对内最主要的工作,应该是教育现有同志,迅速提高他们的认识,务必使大家在政治路线与组织路线上,都能明白我们与斯毛派的意见不同,明白我们与中革共内顽固派之间的分歧所在。(不用说,一个战斗组织的内部教育,决不等于静态的读书研究,它必须通过实际的革命斗争来完成。)
  六、今后对中革共内顽固派的态度,我们认为主要仍是通过理论斗争,说服其中较不顽固的分子来参加统一。至于要求国际撤销他们正式代表“中支”的地位,这一点我们完全赞成;但同时,我们必须指出,今天在海外重组的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的团体,其实只是未来真正中国支部的一个预备组织,在我们的组织不能公开地或秘密地存在与活动于中国本土之前,它根本不能算是中国支部的。我们必须实事求是,以真名称呼实物。这层意思,我们已多次说过了。
  以上提议,请你们考虑,并希望在可能限度内付之实行。此致
  托洛茨基主义敬礼!

署名者:连 根
      谷 和
      波 臣
      王国权
  一九七八年十月四日





复前国际主义工人党四同志的来信



敬爱的连根、谷和、波臣及王国权同志:

  诸位在十月四日发出的“致七人临委会书”经已收到了。革马盟常委会决定将它连同这封复信一同刊登在革马盟“内部资料”第一卷第二期内。
  让我们首先向各位长期坚持托洛茨基主义思想和对中国托派运动所作的贡献表示我们深切的敬意。各位对最近托派统一运动所表示的支持态度,使得我们进一步相信,中国托派的统一运动的基础,势必更加牢固。
  各位在来信中向我们提出了六点意见,其中第一、二、三、五点,在我们收到来信之前,经已事实上在进行中;而第四及第六点,则会在来届革马盟全体成员大会前进行讨论,并会在大会上作出正式决定;各位对这方面问题的见解,我们是欢迎来稿在革马盟的“内部讨论”上发表,让各同志考虑这些问题的。
  但是,让我们坦白说,从各位的来信的署名上,我们却觉得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澄清,所以我们写这封信。
  来信署名者指出自己为前国际主义工人党的成员,这自然是一个事实;但是,在各位都宣布支持新统一的托派组织之时,到今天为止却只有谷和同志正式参加了统一后的革马盟,其余三位还没有确实地表明从支持统一的立场出发,而逻辑地亦同时决定参加新组织。
  敬爱的同志们,我们深信革马盟是会对所有愿意团结的托派同志广开大门的。但是,正如从各位所作出的六点建议上来看,各位当然期望新组织走上正轨,对建党问题采取严肃的态度;亦正如第四国际章程所指出,第四国际各国支部必须严格区分党员与同情者。故此,我们相信各位对我们提出如下的要求,是不会以为过分的吧:我们希望谷和同志以外的三位同志,能够就你们意愿所决定与新组织达致何种关系的问题,作一个明确的表示,好使我们能够依这种关系来建立应有的相互联系。
  当然,这并非说我们不愿意听取各位已提出或将会提出的意见,那是另一方面的问题,而组织身份则又是一方面的问题,相信各位都能明白这一点。
  我希望很快就能知道各位同志的态度。
  就此致以
  托洛茨基主义的敬礼!

  叶 宁
  (代革马盟常委会)
  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廿二日





十八人致常委会的信



常委会:

  关于要求在维园举行一次“天安门事件论坛”政治集会,我们的意见如下:
  1. 这是一次最重要的政治意见表达方式;
  2. 一九七六年五月的维园集会很成功,当时我们逆流前进,事
  实证明,我们的意见正确;
  3.一九七七年,我们进行天安门事件周年纪念集会,响应者不多(五百余人),当时中国局势正处在转变时期,集会仍有促进平反作用;
  4.今年形势大好,我们正应表明政治立场,对邓政权指出如下前途:
  (一)天安门平反事件,并未实现社会主义民主;
  (二)官僚统治的基础不改变,他们不会让人民获得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
  (三)要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人民有权组织工厂委员会,贫农委员会,官吏由人民选举、罢免;公务人员薪水不得超过熟练工人工资,取消任何特权……
  (四)实行多党制,人民有权组织政党,取消一党专政;
  (五)其他。
  对于多数意见,我们提出驳复如下:
  1.群众的响应问题,试问一九七六、七七的集会事先是否考虑过这个问题,何以今天突然发现群众不会响应了,凭何理由?
  2.在我们本身缺乏群众基础之下,必须用正确的政治号召,鼓动群众的认识与觉悟;
  3.“如果失败是否会影响我们的情绪,甚至发生颓丧?”我们认为这是事先的准备问题,我们不是讲谈俱乐部,我们的成员必须在政治运动中,受到锻炼,如有此种顾虑,乃是失败主义!
  4.常委有人愿意执行少数意见,这是严重违反组织原则的行为,如果常委只是出于被迫,勉强进行集会,精神上早已是失败主义,一定做不好工作,我们十分反对此种作风,同时使我们对于常委的工作方式失去信心。
  5.常委会实际上并未着重天安门平反事件重大的政治意义,故而信心不足,此种情绪最易引起内部斗争,甚至发生离心作用。
  6.请记住马克思的一句话:“一次行动胜于十打纲领”!
  7.政治行动与日常工作是统一的,面向工厂是我们必须做的日常工作,与一次政治集会并不对立,在何时何地进行公开的政治集会,决定于现实的客观需要,不决定于抽象的原则。
  赞成以上意见者,请签名于后:
  谷和、陈胜、王古华、李闻、鲁澎、游、小思、成、任、阿一、简、刘、思、胡国华、燕妮(不同意第五点)、何仁(对集会名称及反驳意见之第四、五点不同意)、平(对集会名称及反驳意见之第五点有保留)、炜(对反驳之五点意见保留)、李炳(声明:在同志中没有怠工不负责行为的条件下,我愿意考虑赞成搅集会)、凌坚确(备注:对于内文所提的多数或少数,我只承认是当天参与会议的多少数,而非决定整个党内的多少数。本人希望此文件同时于“内资”刊登。)




答常委会(连根)



叶宁同志:

  你代表革马盟常委会于去年十一月廿二日写给我们的信,直到前天(一九七九年二月廿五日),我才从一份“内部资料”上见到。来信希望我们很快表明态度,可惜传达太慢,时间已过去三个月了。为了不再拖延,兹先由我个人给你一个答复。
  自从去年十月四日寄上那封“致七人临委会书”以后,我便自以为已经是新组织的一个成员。阅读来信,方知问题不能如此简单。原来除了宣布拥护之外,还得正式请求加入的。当然,拥护与参加不同。我们的信,虽然全部内容都是以党内同志的态度发言,却确实不曾提出参加组织的请求。那末我为什么又自以为已经参加新组织了呢?因为我们觉得,对于中国托派的统一运动,我们从来不是站在一旁的赞助者,而是自始至终的倡导者与参加者,对于这次的统一大会,我们又是参加的一个单位。既是参加的一个单位,那末在统一成功之后,自无理由与必要向新组织在形式上提出加入的请求。
  我不知此次参加统一大会的其他单位,其成员是否都经过一道个别申请加入新组织的手续。如果都做了,我们当然照做。如果不然,我想你们没有理由要求“国工党”的成员单独这么办,除非你们根本不承认“国工党”是参加统一运动与统一大会的各个单位之一。
  不过从有关统一的正式文件来看,事实却并非如此。下面是一九七八年十月卅一日出版的第一卷第一期“内部资料”上“托派统一大会会议记录”中的文句:
  “胡从善宣布革马盟第五届大会改为托派(革马盟、革共党统一派、复醒社、国际工人党)统一大会。”
  “合并问题讨论”
  “国际主义工人党代表致辞”
  “主席团宣布:革马盟、革共党统一派、复醒社及国工党统一完成。”
  据此可见大会是正式承认“国工党”为参加统一的一个单位的。那末按情按理,“国工党”原有的每一个成员,除非其本人表示不愿,或被新组织认为不够资格,便都应自动成为新组织的党员。个别申请加入是完全多余的。
  我相信你来信要我们表明态度,仅仅出于善意的误会。经此解释,希望已再无问题。至于严格区分党员与同情者,我当然完全赞成。究竟我们之中谁应作为前者,谁应归入后者,当请常委会决定。此致
  敬礼

连 根
  一九七九年二月廿七日




致谷和同志的信



敬爱的谷和同志:

  由于你在E组的小组会议上,曾以口头方式,提出要常委会对你要求召集曾签名于你所起草的“致常委会”一信的十八名同志举行会议一事,作出答复,常委现托我给你这封信。
  由于你只曾在去年十二月十日的全体常会上提出过召开十八名同志的会议的主张,该主张并无交付表决,以后亦无书面意见,但你一直要常委会给你答复,所以我只能就你当天的发言,给以回答。
  你当天的发言,大致如下:你认为要召集少数派同志(照你认为,“少数派”也者,就是十八位签名同志)于随后的星期三(十三日)晚举行一次会议,这个会议,十八位同志可出席,而常委会可委派一个代表到席,但没有发言权。你曾解释主张召开这次会议的原因:(1)你认为目前党内有两条路线的斗争,你(加上签名的十七人?!)属于少数派。而根据第四国际的章程,少数派有权去成立派别,也有权去进行派别活动(诸如开会);(2)你认为签名的十八个同志当中,意见并未统一,所以要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看能否达成一致见解。
  当我本人在同一次会议上向你询问这个是什么会议(少数派会议?)时,你当时并没有进一步解释。
  首先,常委会认为,一群持有少数见解的成员,并不就自自然然等如一个少数派。派别(英文是TENDENCY,有译为“倾向”),或派别组织(英文是FACTION,有译为“派别”)是一种有原则的组织形式,而不是一种自由组合。一个派的组成,应该建立在一个明确而公开的政纲(即这个派的基本主张和目标)基础之上;要求每一个参加这个派的同志,都接受这个政纲的基本内容。每一个参加者,都明白地认识到参加的是一个有组织有政治目标的派别。
  这就是我们对列宁民主集中制观点里对派别(不论多数派或少数派)的基本了解。这种了解,完全符合第四国际的组织观念。一如“第四国际章程”第七章第廿九条G节所言:
  “……少数派有无可争辩的权利,根据确定的纲领形成思想派别组织……”(中文版“过渡纲领”八十三页,着重号是我所加的)。
  但是到今天为止,你并没有公开地提出要组织派别或派别组织(我甚至乎没有听过你有此打算),也没有提出确定的文件作为成立派别所必须的政纲,凭什么说会有“少数派”呢?所以,目前在革马盟内,并没有多数派,也没有少数派。有的是在个别问题上,存有不同的意见。当不同意见付诸表决时,有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的出现,却是常有的。而且往往今天持有多数意见的某一同志,明天在另一意见上成为少数;又往往少数接受了某一多数的部分意见,在一个具有真正民主的组织内,此情况可不是例外的。否则,革马盟今天可能有很多的“派”,而同一同志则又是“多数”又是“少数”了。
  因此,你企图引用第四国际章程内有关保卫少数派权利的条文(第廿九条)来论证你有权去召开少数派会议,是完全没有根据的。
  或者,有同志会辩称:难道我们不可以将一些可能有接近意见的同志们,召集一起开会,会上若有一定数量的同志有共同见解,即可能会成立派别吗?
  这是似是而非的观点。必须知道,是否应成立一个派别这种组织形式或架构,是根据党内分歧本身的深刻程度,而非依凭支持某种意见的人类来决定的。
  所以,假如政治的分歧是深刻的话,即使一个人的少数也是有需要,从而是应该提出他的政纲,公开宣布成立派别,为自己的主张而争取其它同志支持的。而非看风使舵地,观望其它同志的意见和态度,来作为定论。至于派别政纲的内容,也不应依凭接近意见的人有多少共同点,以求同存异的、折衷的方法来达成,而应以党内存在的分歧的真实而全部的内容,以及那些必须争取党接纳的意见来构成的。
  但假如分歧还未明朗,或自己对政纲内容未有定论,就应以党内正常的通道和架构(诸如小组会议、全体常会、全体大会、内部讨论文件等)去发表意见,去探求分歧的实际与性质;而不应召开一些部分成员没有出席或发言权的会议,去探求“分歧”与“共通点”。不然,就是以先假定了有分歧然后去找分歧的方法,来进行实质上的派别活动;或者是先有了派别的组织形式,才肯定派别的主张。
  你所提出的做法,在常委会看来。并不是正确的途径。你对自己的政治主张(政纲)也不曾确定下来(即使你说“致常委会”便是政纲了,但却曾公开宣布;这个“政纲”可以经商量后修改),一方面称自己为“少数派”,又不认为自己成立派别,另一方面却要求召开一个十八人的“少数派”会议;这在组织方法上,是不正确的。
  至于你宣称党内目前存在两条(对立的?)路线,由于你从来没有提出过“两条路线”究竟是什么(除了在“致常委会”中一些结论性的指控外,诸如“在精神上早已是失败主义”,实际上并未着重天安门平反事件重大的政治意义),所以我并不打算在这里回答你。但我认为,若你仍坚持有两条路线的话,那至少你有责任向全党同志解释清楚它们的内容吧:你主张什么?反对什么?你的是什么路线?人家的又是什么路线?
  从上面的立场出发,在你正式(书面)宣布成立派别或派别组织,公布其政纲之前,常委会并不认为党内有任何派别或派别组织存在。所以,常委会并不认为你有权利召开任何会议。具体地说,常委会并不同意你召开十八名签名“致常委会”上的同志的会议,去讨论“少数派”的意见。此致
  托洛茨基主义的敬礼

  叶 宁
  (代革马盟常委会)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日





答复常委会的信(谷和)



常委会,对于叶宁同志代表你们的来信,答复如下:

  (1)这次争论,本身是策略性的,不是政治原则性的,赞成与反对的比例,则在两次会中发生了变化,第一次表决, 十一对十二,第二次未付表决,但签名赞成的,由十一升至十八。(是否已由少数转为多数?常委未作结论。)
  (2)争论中的问题,赞成与反对双方均未达到一贯与一致,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而定,此种讨论有可能形成派别,但不一定形成派别。
  (3)派别的形成,并不一定需要政纲原则性的不同,策略性的争论,也可构成派别,托洛茨基说:“即使是党内插话性的观点分歧与意见差异,都会表示出各别的社会利益的轻微压力,在某种场合,那些歧异会转变成固定的派别,这些派别迟早又会采取有组织的小组织形式,它们和党内的其他部分对立起来。发生了这种情形,则甚至会感到更大的外界压力,这便是共产党不得不在垄断政治生活之指导时代中党内派别的辩证变化。”(《新路向》第十五页)
  (4)我称十八人为少数派,也许是“语病”,因为1.并未成派;2.十八人未必是少数。
  (5)现在问题已由策略性的争论转而为组织原则的争论,即:
  1.十八人是否有权开会讨论本身未尽一致的意见?
  2.常委会是否有权禁止十八人开会?
  (6)我对叶宁同志说,十八人开会,可邀请常委会派人列席,但无发言权,理由如下:十八人的共同意见,是关于公开集会,这点已完全一致,但对“致常委会”的信,个别意见有保留,十八人应对保留意见开会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或修改,并不需要与常委会重新讨论问题,故常委会列席而无权发言,邀请常委会派代表出席,这是对常委会的尊重,同时表示十八人开会目的并非有意造成派别。
  (7)开会本身并不表示组成派别,但禁止开会则系常委会滥用职权,禁止十八人开会,即系不许十八人沟通意见,滥用权力的结果,只能造成无原则的派别斗争,或促使成员因无法表达意见而消极(已有此种事实)。
  (8)如果有形成派别的危险,常委会应采取托洛茨基如下的态度:“如果不要小组织,那就不能有任何长期性的派别;如果不要长期性的派别,那就得避免暂时性的派别;最后是,为的不让暂时性的派别发生,就不能有意见分歧,因为一有了两种意见,人们便免不了要结成派别。可是在另一方面,要想在拥有半百万党员,在异常复杂与痛苦的条件下领导国家的一个政党内部不发生不同意见,如何才能办到呢?这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党所遇到的一个主要矛盾,这矛盾不能仅仅用纯粹的形式措置来规定的。”(《新路向》第十五页)
  托洛茨基的话不仅适用半百万人的党,也适用于五六十人的党。
  (9)为防止形成派别而禁止少数持有相同意见的人开会,这是违反民主集中制。违反党内民主的权利,试问常委会,如果十八人从原来不是派别发展到真正的派别,应该采取如何途径?禁止开会,就能防止吗?还是由它偷偷摸摸地形成了派别,然后由常委会宣布它是非法小组织?
  (10)叶宁同志所引用的国际章程第廿九条,并不证明禁止十八人开会一事,不是“纯粹的形式措置”。十八人现在并未形成派别(他们自然有权形成派别),争论尚止于一时的“意见分歧”,现在我必须追问常委会的是:你们决议禁止十八人开会,根据的是国际章程第几条?
  此致
  第四国际的敬礼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三日 谷 和





第二次致谷和同志

常委会


谷和同志:

  应你向常委会提出的要求,我在这里转知你常委会就你的“复常委会的信”所作的决定。
  常委会的决定是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的会议上作的。
  (一)关于举办集会和十八人召开会议的问题,常委会的意见经已在叶宁同志代常委会给你的信中(一月十日)和在全体常委会的转告里面表示过了,今后,有关这方面的问题,常委会主张可以继续在组织内进行讨论。常委会作为一个机构,并没有需要在目前再重复类此的观念了。惟个别的常委同志,假若认为有需要或兴趣,即完全可以去继续发表个人的意见,常委以外的同志要发表意见,即自然是当然的权利了。
  (二)你质询常委会:“你们决议禁止十八人开会,根据的是国际章程第几条?”
   常委会的意见是:国际章程并没有具体规定禁止十八人开会,所以我们的决定并非根据国际章程的具体内容。
   不过,你的质询和常委会的回答,都不能证明十八人有权开会,因为若依你的逻辑,常委会同样可问:“你要求十八人开会,根据的是国际章程第几条?”答案显然会是:“没有”。
   在我们看来,依目前革马盟的情况,应容许最大限度的民主,容许持有不同意见的同志有最大的机会直接或间接的途径向其他同志发表意见。但是,我们主张这些讨论,应尽可能依正常的组织途径来进行。所以
  (三)假如你接受的话,常委会会向各小组提出,在它们的小组会议上安排时间,请你发表意见,和就两方意见进行讨论。致
   革命敬礼

叶宁(代革马盟常委会)
  一九七九年二月八日





答复叶宁同志的第二封信(谷和)



  争论发生于一次策略性的讨论(应否举行一次有关天安门事件的公开集会),继续发生于赞成与反对的多少数改变。
  第一次:赞成公开集会者十一票
   不赞成公开集会者十二票
  第二次:通过谷和同志的公开信,赞成公开集会者升至十八人
   但因常委不付表决,不赞成者应仍为十二票
  常委会对于此种改变既不付表决,却禁止十八人开会深入讨论,按照“统一后第二次常会议程”第八条规定:“对天安门事件投赞成或反对票者分别举行讨论”,可见第二次赞成者已占多数的十八人是有权通过开会进行讨论的。
  “常委会”迄今为止,并未答复公开集会的要求,但对十八人要求开会,则条件反射式地立刻决定:不准!

抽象的民主集中制

  我质问“常委会”:“你们决议禁止十八人开会,根据的是第四国际章程第几条?意思是这种禁止是无根据的,这只是“常委会”滥用权力罢了。叶宁同志的答复是:“你要求十八人开会,根据的是国际章程第几条?”我觉得叶宁同志是老实人,所以只能作如下回答:
  国际章程多次提出维护少数派权利,我们占十一人时,固然有权开会,占十八人时,尤其有权开会。开会是形式,也是手段,分歧意见并不一定会形成派别,但如不让持有歧见者开会,即是禁止他们有权形成派别。国际章程说:“第四国际不是支持抽象的民主,而是支持集中的民主。”这意思就是口头说的是民主集中制,实际上对少数持有歧见的人,甚至连开会都禁止,这就是抽象的民主,只许“常委会”有民主,不许反对者有民主。斯大林、毛泽东、彭述之、李西都如此,他们的民主集中制,都是口头上说说的。
  第四国际章程特别提出:
  “第四国际真正信仰而且身体力行无产阶级的民主主义。它的内部生活,与斯大林主义的,或社会主义的官僚化政党成为鲜明的对比,在那些政党里,一切思想派别或派别组织内部都受到禁止——只除了控制着党机关的那一派。第四国际鼓励并且教育党员们要有批评的眼光,教他们不带成见地观察其他组织的发展。在第四国际,思想自由有一种实用的目的——有助于保证干部的才智达到尽可能较高的水平。它有助于防止党硬化,使它易于了解新潮流和新发展。也就是集思广益的最有效的方法。”(《过渡纲领》七十三页)

× × × ×

  叶宁同志在Y和C两小组的联席会议上说:“总之,十八人开会有极坏的影响。”我回答:预先断定十八人开会有坏影响,这是先验论。我们在此可以引用邓小平的话:“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让十八人开会会发生什么样的坏影响,叶宁同志不应该抽象地说,而应具体地提出例证。

请叶宁同志通过自己的翻译了解真正的民主

  叶宁同志翻译的“怎样选择领导”一文,对于民主集中制有很好的解释,能够帮助我们之间争论的解决。
  “我们不容许……及领导层使用压力的方法。……一个革命党需要一个真正地代表党的领导,一个真正地与党在一起的领导。
  “没有这种民主的正确做法,自由地应用于每一个代表大会上,那么,集中制和纪律就无可避免地会变成讽刺画,而每一次使用它们都变成伤害组织的滥权方式。
  “必须容许竞争和意见的分歧和对立……”
  叶宁同志所代表的“常委会”,用棍子代替了民主,他对十八人提出的意见,只是大喝一声:
  “不准开会”!
  已知的结论
  “常委会”安排我到各小组陈述意见,结果如下:
  Y和C组联席会议上,讨论很热烈认真,当时未表决;
  G组对“十八人有权开会”付表决,赞成者四票,反对者两票;
  E组:赞成者三票,反对者一票。

谷 和
  一九七九年二月十九日





致谷和同志的信(连根)



谷和兄:

  信收到,“内部讨论”仔细看了,我的意见,简述如下:
  1.因为没有见到你给“常委”的信,不知道双方争论的究竟是什么问题。照你上次信中的话来猜想,仿佛是为了要不要为北京的新发展而举行群众大会。如果真是如此,那么谈不到什么“两条路线的对立”,这不过是对于某一具体行动的看法不同。经过极普通的组织途径,完全可以解决。更谈不到为此而成立派系的问题。
  2.我个人从远处来看问题,看的不一定对;只觉得为北京的新发展而在香港组织一些群众性的讨论与宣传,例如举行大专学生国是研讨会,组织工人以及小市民的国是演讲会,或发起与香港各左派什志的讨论会,甚至举行记者招待会等,乃是非常必需的。这种宣传鼓动应经常与比较持久地进行,不应限于“一次过”的群众大会,同时宣传性应该重于鼓动性。
  我不知道“常委”凭什么理由否决你们的建议,如果简单认为目前不应该做这项群众性的宣传工作,那当然不对。因为最近国内的种种发展,确实给了我们以非常难得的进行群众性宣传的好机会,我们万万不应错过,不过我相信“常委”诸同志不会见不及此。
  3.你对“常委”有不同意见,写了信,并取得了另外十七人的联署,这件事的本身并不是派别行动。“常委”并不曾斥责你们的联名写信为“小组织行动”,并没有说你们“违反纪律”,这是好现象。这件事证明我们的同志并没有实行斯毛式的组织路线,因为按照斯毛路线,由二人以上的成员联名写信来和领导对抗,便是大逆不道,便应开除出党了。
  不过既然容许十八人联名提出意见,却不许这十八人聚在一起交换意见(即开会),这决定至少是不合逻辑的。
  另一方面,你们要求“常委”派人来主持你们的会议,同时却剥夺他的“发言权”,这意见非常奇怪。十八人要求“常委”代表一起开会,其目的应该是双方交换意见,希望终于能解决一些不同意见。倘“常委”代表在会议上只能静听而不能发言,那末要他出席有什么用处?
  4.第四国际的组织原则容许派别,却决不提倡派别,更绝不鼓励其成员随意成立派别。每当有不同意见发生时,无论进行于各个别成员之间,进行于一群成员与另一群成员之间,或进行于一群成员与领导机构之间,都不应立即视为派系之争。问题一经解决,人和人、群和群之间的对立关系(与联结关系)应立即终结,也应该终结。
  “常委”既不曾把你们的联署行动当作派系活动,你们更不应以派系自居。某一些人为了某一个特殊问题采取了一个共同看法,绝不等于成立派系,也不应该视作派系的开端,它可以由此而形成一个派系,但更可能不因此而行成派系。为整个组织的利益计,应该为不形成派系而努力的。
  5.我们今天组织新创,一方面固然要竭力反对斯毛派那种禁绝派系的专横而罪恶的组织路线,另一方面却必须帮助新参加革命的同志们养成健全的组织观念;在真正民主集中制的体系中,懂得如何遵守纪律,集体工作。
  还有,我在常委这个名称上打了引号,因为我觉得这个名称是不合适的。据一般了解,常委(英文为STANDING COMMITTIC)者乃由中央委员会推举出来的“常务委员会”也。目前我们既无更大的中委会,何来常委?从它的性质来说,我觉得它应称为“临委”,它的主要任务之一在于筹备召开正式的代表大会。当然,名称并非最重要,但若名称之误而对其性质也作了误解,那就比较严重了。此意并望代达“常委”会,问好。

弟耕上 一月卅一日




“致常委会”的复信(常委会)



对十八名同志签名的信,常委会答复如下:

  对于是否在十一、十二月间举行“天安门事件论坛”一事,常委会首先要澄清的是,并非常委决定不举行集会,而是常委否定举行集会的建议;其次,对于集会与否的意见,根据在十二月三日全体常会常委成员投票的表现,常委也不是一致的。另一方面,反对在十一、十二月间举行集会的意见,已在该天常会上详细陈述和讨论过。所以,对于反对举行集会的意见,常委不拟重复这些意见。同时也不准备回答你们对反对集会意见的驳斥。
  常委准备在这里回答的,只是信中涉及常委的部分。
  (一)常委的确有同志提出,如果集会失败,会影响我们队伍的情绪。但常委不同意你们信中所指:“如有此种顾虑,乃是失败主义!”相反地,如果我们在群众运动中不照顾到一次不成功的行动对我们队伍及接近我们的群众的情绪的影响,我们就少不免要犯上盲目的主观主义毛病。
  (二)信中指出:“常委有人愿意执行少数意见,这是严重违反组织原则的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不同意。原因是:
  1.常委全部同志,都认为集会问题上的分歧,是战术性的、次要的分歧。
  2.就是实行少数意见,后果也不会十分严重。所以才有部分同志赞成常委采取向少数意见让步的意见。
  3.就算常委通过向少数意见让步的意见(事实上常委并没有这样做),也需要常会复决关于集会的意见,并不表示常委的决定可以超越常会。
  (三)由于常委有部分同志反对举行集会,因此便推论整个常委“信心不足”云云 ,我们也不能同意。首先一部分常委同志是不能跟整个常委对等起来。其次,我们不同意同志不赞成在去年年底举行集会,便是低估天安门事件的意义和信心不足。反对去年年底举行集会的同志,只是认为去年年底时机上不是最适宜举行集会,以及估计到政治宣传在该时期的重要性。事实上,在X月X日,常委决定在今年四月五日举行集会,而且这并非你们来信所迫出来的。
  (四)“一次行动胜于十打纲领”是条件性的提出来的。相反地,十次脱离群众的行动,不但劣于半个纲领,而且可能沉重打击群众运动。广州公社不是一次行动吗?托洛茨基本人不正是反对这种行动吗?致
  革命的敬礼!

革马盟常委会
  三月十二日



  (按:此信在“内部讨论”发表时,所具日月不明,现根据谷和的第二次致常委假定为三月十二日。此信并无代表人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