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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纲领草案中的国家与共产主义

[意大利] 阿弗华多·科斯塔卡罗斯·罗西



  去年11月“八十一国党”通过的那个决议的第二章在一开头说:“世界社会主义体系已经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苏联正在胜利地全面建设共产主义社会”。九个月后诞生了新的理论文件。应当仔细地研究这个文件,对文件的所有继承下来的特点进行分析,以便回答提出的这一问题:它是继承谁的衣钵呢?

  “向共产主义过渡意味着尽量发展个人的自由和苏联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向劳动者提供了并保障了最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共产主义将给劳动者带来新的、巨大的权利和可能性。”

  党提出的任务是:“保证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根除一切破坏法律秩序的现象”。(见苏共党纲草案第二部分第三章第一节)

  应当指出的第一点是,“新的权利”并没有改变这一事实: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权利存在并将继续存在。这里这个权利很清楚是直接指平等权利而言,即资产阶级法权,根据这个权利,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这就是说,大家都是用一个标准和一个尺度来衡量的。特别是不可能对这一段有什么别的解释,因为从形式上看,除了“平等权利”而外,剩下的就是“不平等权利”了,由于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是那么重要,我们认为说是文件起草人忘记了提它,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如果是不平等权利,简而又简地用权利这个名称本身就是错误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不能够再用马克思的说法:“以原则为依据”的权利来谈问题了。

  因此,平等权利是和一切权利一样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假设在法律面前是有形式上的平等的,但在社会上则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就是说是分化成阶级的。这正是在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期间的现象。因为在这个时期,像马克思所说的,衡量“生产者”的共同尺度是劳动,所根据的法则是:“每个生产者都得到完全符合他付出的那部分”。亦即按劳取酬,在这个时期,所有的人都是工人,但由于“个人的能力不同”,就是说由于先天条件不同,分化仍然存在。显然,可以下结论说,只要有权利存在,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即共产主义。

  应当指出的第二点是直接从上面一点引申出来的,就是要说明,“权利”有多少,“强制”也就有多少。就是说从外部把一个法则,如刚才所谈到的“按劳取酬”,强加于每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当然劳动是以强度和时间这些客观标准来衡量的,而不是按照每个人的特点来衡量。在把一个法则强加于人的行动中就有政权这个原则,在政权为了行使它的职能就需要一个相应的机器,即国家,因为“没有一个可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的机器,权利就等于零”(列宁)(直译——译注)。这就是说,从权利追溯到国家。对于苏共的理论家们来说,共产主义、“生产者的自治”和国家在一个历史社会范畴中并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彼此补充的。

  此外,在这点上我们就接近了纲领草案的全部论据,特别是如果我们研究一下国家和党在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中以及很可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应起的作用。基本观念是:国家和党应当——并且已经十分地——以阶级工具和组织转变成建设共产主义的苏联全体人民的工具和组织了。党和国家的任务正是领导这一建设,起组织(经济规划、行政管理等等)和教育群众以及保卫苏联不受敌人侵犯的作用。由于篇幅有限,我们姑且不去一一指出今天这个纲领的论点和不久以前曾在苏共党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占主要地位的那些论点之间的明显的关系。当我们在纲领草案本文中看到,在苏联,“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出现”的国家如何“转变成一个全民国家”,并且将这样“一直存在下去直到共产主义取得彻底胜利”时,我们就不能不用马克思的话指出,如果想实现国家在共产主义社会中的那个变化,肯定说“即使无数次地把人民和国家这两个字眼平列在一起,也是不能促使人们解决问题的,连一丁点也解决不了”(重点是我们加的)。可以从这点上看到共产党理论家在进行论证时所惯用的解说方式的特点,纲领草案在好几段中都正式地宣称国家消亡了,而实际上,从文件全文来看,文件的基本内容是否认国家消亡的;换句话说,他们修正了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却又表面上声称他们的论点是同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有血缘关系的。

  除了指出他们的解说方式以外,还至少应当就文件关于国家和党的论点提出下列三点基本意见:1、在最近二十年或更长时间内(未明文规定相反的东西),赋予国家和党的领导苏维埃社会的职能不可能意味别的,而是进一步规定(从理论上说,这是使之成为永恒的)官僚主义的磐石一致是工人社会的基本结构;苏联理论家们把官僚和共产主义这两个对立的名词结合在一起的作法,一方面不能不使那怕是最粗心的读者看出:他们的全部论点的依据是恩惠主义(群众觉悟的逐渐成熟和从上面加强领导是两件不可调和的事情),另一方面,他们不能不修正(这次是明目张胆地修正马克思和列宁的理论。采用虚假的“建设共产主义”观念,它是和历史发展与辩证法背道而驰的(请注意关于共产主义创造之父党的那个奇怪的托马斯主义二元论)。2、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的历史意义丧失了,这首先是因为通过新的“全民政党”的提法,人们就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党完全是个国家组织了(因此前面的意见是正确的),其次是因为人们完全把党应当先是有别于群众然后是和群众结合在一起这个关系本末倒置了。文件认为,随着社会向共产主义转变,党的(脱离群众)的作用是相应增加了,(据说因为任务更加复杂),而正确的作法是:这种过程应当意味着党的职能逐渐消失,而化为每个“生产者”的个人职能(即党应当逐渐和生产者结为一体)。3、提出了仅在苏联有可能建立共产主义,尽管说得不那么清楚;不仅在研究了整个文件之后可以看出这点(例如,使国际局势的缓和和西欧各国共产党的政策屈从于苏联的国内问题),而且特别是他们对国家本身的概念上可以看出这点。这种对国家概念认为,国家的任务之一,而且是首要的任务,就是要组织对可能的外部敌人的防御,即便在国内已经“建立了一个发达的共产主义社会”后也应如此。这种说法显然不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依据的。(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说:“根据经验来看,共产主义只有作为被统治的各民族大家“一下子”或者同时发生的行动才有可能实现”(直译,中文原文与此有出入,见“马恩全集”三卷39页最后两行译注)

  在结束这些简短的意见时,我们再回到开头的说法上去,可以说,苏共这种新的理论创造,尽管表面上涂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油彩、其实是继承老一套挖马克思主义脚的工作。即苏联的领导阶级又一次打算无批判地为它的过去和为它当前的政策辩白,企图为苏维埃社会的未来铺平道路。没有任何自我批评。他们采用的方式是以两个基本点为依据的:一方面是以一套正统的词藻,为针对偶然的机会而经验主义地采取的那些具体的统治决议进行事后的理论上的辩解;另一方面是经验主义地认为苏联当前的政治和社会组织及其领导阶级在未来也存在,因此也就是把它们看成永恒的经验主义,把唯心主义于是结合在一起了。

(译自意大利托派刊物“红旗报”1961年10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