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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社会民主党关于国民代表会议宣言

江亢虎

(1925年4月)



  本党迭次宣言,认国民代表会议理论上、事实上为制定宪法之特殊机关,对于宪法内容制定程序及国民代表之组织与选举,颇有意见。曾由鄙人以善后会议会员资格提出各条,撮其要点,不外数条。一、宪法之起草与审查,应趁善后会议开会期间,由接近民众之会员委员自动互选组织委员会行之,至少亦应使专门委员中各省法团代表全体参加。二、国民代表资格,应以曾受教育现有职业者为限。教育程度于覆选时审查,职业区分于初选时报告,并以各地方各法团办理选举。三、无论男女一律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四、反对特别选举,尤反对二重本位之选举。但以职业团体为本位,以地方区域为范围,以选民人口为比例,公平分配之。五、各省区代表人数按人口标准。六、开议用缺席议决法,以防消极抵制。先发日程,准期开会,不限人数,过半取决。以上皆卑无高论,简而易行,乃屡经提出,多被否决。本党于此引为遗憾。鄙人身为会员,不能不遵重议会原则,服从议场多数。而本党为贯彻初衷维持正义,必须更援据以上各条,唤起民众之注意,期博议场外多数之同情,庶将来制定宪法时,能得相当之补救。兹特郑重宣言,一方声明国民代表会议条例并未容纳本党修正案各意见,一方希望国民代表会议制定宪法时,能采用本党新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之主张,是在本党同人及赞成本党宗旨者努力宣传。



感谢 刘彦游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