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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南〕爱德华·卡德尔

(1953年4月7日在克拉克耶瓦茨《红旗》汽车厂发表的演说)



  目前我们面临的最重要和最迫切的任务,当然是进一步发展我国的新经济体制。毫无疑问,当前的经济体制还保留着官僚主义即行政管理经济方式的严重残余。例如,迄今的积累率制度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条件。[1]这种制度是必要的过渡形式,但现在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障碍。这种制度使企业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不让价格按正常的经济途径形成和变动。因此我国在价格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不正常的现象。有些东西太贵,有些东西太便宜,而且这并不是由于人们对它们的需求有多有少,而是由于某种原因规定了过高或过低的积累率。因此,很显然,我们在这方面必须实行另一种制度,它将使保持企业劳动集体最大限度自主性的要求与满足全社会需要的要求,特别是与我国整个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在这里我们必然会遇到一些十分重要的因素。
  首先,必须正确地协调生产者(即工人、劳动者、劳动农民和劳动集体)的个人利益和作为整体的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在这方面有两种极端都是十分有害的和危险的。如果只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着眼,那么社会共同体的领导机关就可能犯错误,曲解共同利益。这种倾向可能造成压制、经济中新的行政命令、官僚主义。如果个人利益占了上风,就会出现利己主义、对全民财产的寄生关系、经营不善等现象。这种倾向会导致无政府状态和整个经济生活的不稳定。为了防止上述这两种倾向,我国宪法规定,哪些职能应当由联邦行使,哪些职能应当由共和国行使,而所有其他的职能则都留给我国劳动人民在企业、工人委员会、合作社、人民委员会、生产者院以及其他自治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实行自治。因此,新的经济体制应当规定,只拨给联邦和共和国管理机关从事宪法规定的职能所需要的物资和资金,而所有其他的资金只能由我国劳动人民通过自己的自治机关即工人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来支配。
  此外应当强调,尽管个别企业或个别生产者在自己的经济活动中是自由的,但是必须使他们的经济活动符合经济总计划的比例。如果不这样做,很快就会发现,这种经济自由实际上会导致不自由,因为整个经济总有一天会陷于绝境。因此,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应当更加解放劳动集体的手脚,让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和力争获得尽可能多的收入,但同时另一方面应当保证使这种活动在经济计划总比例的范围内进行,以防止经济生活中出现任何重大的动乱。我国的经济必须是稳定的和健康的,以便使我国所有的劳动集体都可作长期打算和制订长期规划。单单为了这一点,劳动集体也必须遵守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对于所有的人将是平等的。
  在发展我国经济体制中,我们所抱的主要目的应当是:提高每一个劳动集体的劳动生产率,最大限度地刺激生产力进一步发展。这就是我国经济壮大、国防力量加强和我国劳动人民的福利进一步增长的唯一源泉。单靠良好的愿望或建立在良好愿望之上的法律和规章,我们不能保证经济的进一步增长和我国劳动人民福利的提高。要想保证做到这一点,只有靠我国劳动人民更好地劳动,生产出更好的产品,达到更低的生产费用,组织更好的对内对外贸易,在我国经济生活的一切领域中更好地经营。我国的经济体制正是要促进这样的工作。

略论社会补助


  有些目光短浅的人认为,社会共同体应当日益增加各种社会补助来关心劳动人民福利的增长。但是,同志们,国家不能靠某个印刷厂来创造这些社会补助基金,也不能由神奇的圣诞老人来帮它做到这一点。你们必须用自己的劳动、自己的生产来创造这些基金。接着国家要先从你们那里把它取走,然后才能以各种社会补助的形式发放。因此,如果把这些基金当作无主财产看待,那末受到损害的首先是你们,即所有创造这些基金的劳动人民。你们一定都会同意我的一种看法:在这方面我们确实过于大手大脚,放任个别不诚实的人过多地滥用权利,这些人以为可以靠他人而生活。对这些事情无疑也应当规定更严密的制度,做更多的工作,首先要实行更多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我们在联邦执行委员会中大致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的绝大部分应当交给县,从而使它受到劳动集体的监督,劳动集体将在经济上关心尽可能合理地使用这些基金。如果事情这样处理,使认真合理地使用社会基金而省下的钱能用在发放更多的工资上,那么我国的劳动人民将更加关心各种社会权利和补助的正确使用。而现在却往往认为,似乎国家可以从某个地方无限地取得物资和资金并把它们分给各方。但是,我国的每一个劳动者都应当弄清楚,我们在社会补助方面所花费的一切,实际上都是从工资和薪金中提取的。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在社会补助方面多节约少花费,就可能发更多的工资和薪金。我觉得较好的办法是多发工资;少发社会补助。人们将会更好地工作,寄生的倾向将会减少。但是不管怎样,发展我国经济体制的新措施应当规定,我国劳动人民要求增加这种或那种社会补助的时候,必须指出从哪里取得资金,同志们,这就是劳动人民自治的真谛。这样的国家可以说是一个由劳动者自己管理的统一企业。因此,我国劳动者不能只对这个企业说:“给我!”他们应当说明,要给的东西将由谁来创造,将从哪里和向谁取得;如果我国所有的人都开始这样考虑问题,那末不合理的要求就会少得多,而齐心协力的合理经营就会多得多,这种经营将会带来真正的节约,并能提供一些实际的东西。
  当然,我并不是想说,要取消劳动者在这个国家中所获得的任何社会权利。不,我想的只是一件事:在衡量社会救济和社会补助应当发给谁、怎样享受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障的权利、个别补助的数额应当是多少等问题的时候,要更加严格。应当反对滥用权利,应当消除具有寄生心理的人,他们以为在这个国家里允许靠他人劳动而生活。但这不是国家政权本身所能做到的。国家政权在这里只能做一部分工作,而另一部分工作应当由你们自己去做;应当由我国全体劳动人民去做,去揭露滥用权利的现象和寄生倾向。当然,关于这一切光在嘴上说说是不够的。在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中,也有必要规定一些措施,使我国劳动集体直接从经济上关心更好地经管社会基金。

关于工资和企业收入


  在工资基金的变动方面,也需要坚持社会监督。如果工资基金增加了,而生产没有增长,或者至少是没有按同样的比例增长,那末除了物价大涨和经济动乱之外什么也得不到。可见,由社会共同体来规划工资基金(从总额来说)和我国社会掌握的商品储备之间的关系,无论对个别劳动者或是对整个社会共同体都是有利的。简单地说,如果出售的商品数量没有变化,那末尽管可以任意提高工资,但由此而得到的商品却不会增加。商品一定会因此而涨价。劳动者虽然得到了较多的工资,却得不到任何好处。
  因此,我们不应当让工资基金给我国的生产带来偶然因素和自发倾向。控制工资基金(重复一遍,是就全国的工资总额来说)必然是社会计划的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以行政方式规定经济中和个别企业中的工资是有害的和荒谬的。诚然,社会应当规定某些最低工资和薪金,以保障每一个工人和职员的生活,它同时也是控制剩余工资的结算基础。但是,工人的具体工资不应当由联邦机关、共和国机关或地方机关来规定,而应当是本企业所实现的收入的结果。任何别的方式都只能造成有害的拉平工资,使偷懒行为获得与自觉劳动相同的报酬。因此,我国按劳付酬制度的基础(它部分地已经实现,部分地将由联邦执行委员会现在正在起草的措施来实现)如下:
  一、联邦国民议会将用社会计划来规定全国工资基金总额变化的幅度。
  二、这笔基金在各个劳动集体之间的分配实际上是在市场上按下列原则进行的:产品越多、生产费用越低、收入越多,那末劳动集体的工资基金也越多。当然,这个过程不可能无限制地发展,因为它会造成过大的不平等,使按劳付酬的原则变得无法实现。因此,社会必须掌握一定的协调手段,使这些基金首先与计划相适应,其次与我国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权利相适应。如果工资基金增长得过快以致可能威胁到市场的价格,即如果一部分企业靠牺牲其他企业和工人的利益而获得垄断利润,国家就将对工资基金采用累进税的手段。累进税将这样规定:只要收入增加,劳动集体都将得到好处,但不能超过经济生活能够承担的限度。同时,如果劳动集体决定把一部分工资基金不是作为工资分配,而是用于例如修建住房、市政公用事业的需要、工厂生产的合理化、投资、劳动集体或地区的卫生、教育和其他社会需要,以及用于提高社会生活水平的其他需要,那么社会共同体可以免除他们这一部分工资基金的纳税义务。至于是免除全部税款还是部分税款,则取决于资金使用的目的,也取决于我国经济的一般能力。
  三、工资基金在企业每个工人和职员之间的具体分配,继续由工人委员会进行,但必须依据工资条例,并经县生产院最后批准,当然还要与工会积极合作。我觉得,工资条例的基础应当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工资,然后劳动集体根据企业实现的收入获得超过工资基金的剩余部分。
  从企业的收入中,将只为联邦和共和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行使宪法规定的职能所必须的联邦和共和国基金提供资金。这些基金有:人民防御费用,国家行政经费,发展落后地区的社会投资等。其余的收入一部分将留给企业作为工资基金、企业革新和进一步发展基金,一部分将上缴给县或区。可见,县、区和企业共同体即生产者共同体即是社会收入的基本体现者。这样,区和县将日益成为马克思所设想的真正的生产者共同体。
  当然,在当前的条件下,联邦和共和国的法律还将规定这些基金使用的范围,以及这些基金可以花费或在一定情况下必须花费的用途。这种干预的目的不是要强迫各县接受如何具体处理收入,这种干预的必要性和意义只是来自保持计划比例的需要。

关于价格和投资政策


  在我国取消积累率的同时,一般地将不再由行政来规定价格,因为这种做法对经济制度带来了相当多的内部矛盾。对总的物价水平的调节,首先靠社会对工资基金即购买基金的监督,也靠对商品储备的正确控制以及其他经济手段。在这里只是作为例外情况才需要使用像流通税之类的手段或其他类似的行政措施。当然,我们用正确的价格政策可以在经济上刺激那些在一定期间社会共同体特别需要的部门发展。
  与此相适应,也必须改变我国投资政策以往的方法。投资的主要倡议者应当是经营者本身,即企业、合作社、经济联合企业,此外,县和区按其经济利益也是投资的倡议者。尽管年中央的某些行政办公室里坐着一些专家,但是现在再由那里来制定详细的投资建设计划,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所谓关键项目的政策,现在已不必要了。不仅如此,这种政策本身带有许多官僚主义因素,继续坚持这一政策将是直接有害的。这并不等于说,联邦机关和共和国机关不应当过问投资政策或本身不进行任何经济投资。旦是,它们的投资政策的基本手段应当是信贷政策和对最需要发展的某些经济部门的经济刺激。联邦机关和共和国机关只有在它们根据特殊的职权经管的基金范围内,并按照基金规定的用途,直接参加经济投资。这里首先包括对于加强国防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一定企业的投资,以及用于发展落后地区的投资。当然,联邦国民议会和共和国国民议会即生产者院将能用自己的法律以及根据法律作出的决议和建议,保证使投资政策的方向符合经济计划的比例,并使全民的财产不致分散。
  取消投资政策中的行政方法,无疑将极大地加强自下而上的主动性,并挖掘出当前尚未利用的许多潜力。通过这样途径我们将大大地促进我国农业的工业化过程,而农业的进步在极大的程度上取决于此。

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培养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学校


  我国经济制度这样发展,不仅给我们带来经济利益,它还是培养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最好的学校。
  尽管经济生活十分复杂,但这种经济制度把经济关系简化得能让每一个劳动者了解经济关系整体,特别是了解国民收入的使用。我国的每一个劳动者都能清楚地了解物资和资金如何分配:有多少作为工资基金,有多少作为县和区的地方共同体公共需要基金,有多少作为共和国和联邦的某种基金。社会上议论的题目将不再是片面地要求增加工资和社会补助,而不问资金从何而来。不,社会上的议论将具有而且一定会具有另一种方式。应当讨论的是:这种或那种社会基金是否必要,它们使用得是否合适,是否可以限制这种基金还是应当增加这种基金,增加一定的社会基金将对工资基金和其他社会基金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哪些方面可以节约以增加工资基金,等等。在这种条件下,我国的劳动人民将学会作为一个经营者、作为本国的主人来思考问题,而不是作为过去的雇佣工人来思考问题。对于雇佣工人来说,资本主义经济是无法捉摸的事。而我国劳动人民越是能真正像经营者那柞地思考问题,即不仅想到今天,而且想到明天,他们就越是能促进本身薪金收入的增加和一般生活水平的改善。而这种生活水平不仅包括工资、薪金和社会补助,而且包括他们的生活环境,即他们所住的居民点里情况怎样,是否整洁卫生,有没有上下水道、电灯、公园、澡堂、公共厕所、幼儿园、运动场、剧院、电影院、零售商店和旅馆等等。对于所有这一切,今天我国的劳动者都应当像对待自己的工资那样来考虑。因此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其本身的存在影响人们以新的方式考虑问题,所以,正如我一开始所说的,它将是培养新的社会主义社会意识的最好的学校。

关于工人委员会


  我国经济制度这样发展,实际上意味着经济关系在工人委员会制度即生产者自治的基础上彻底向前发展。我们之所以能够采取这些进一步的措施,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以往的社会主义建设取得的物质成果,特别是工业化的成就;另一方面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即全部实践证明生产自治制度,也就是工人委员会和生产者其他类似的自治机关的制度,不仅在政治上是正确的,而且在经济上是非常有益的
  我们是世界上和历史上第一个具有这种发达的工人委员会制度的国家。因此,我们有的时候不得不探索最初的途径,或者在着手全面推广之前不得不在实践中首先仔细地检验这种或那种组织形式,这是毫不奇怪的。我们在这方面的努力,得到了全世界干百万劳动人民的同情和赞赏,也得到了那些力求摆脱资本主义而又没有陷入国家资本主义和官僚主义暴政监狱的正直的社会主义者的同情和赞赏。但是,我们所作的努力也碰到一些凶恶的敌人和恶毒的预言家。所有这些预言家都警告我们,工人委员会将使我们毁灭。资本主义的预言家说,工人委员会将使工业崩溃,因为按照他们的说法,工厂不宜实行工人民主,而只能由资本家来绝对统治。而共产党情报局的预言家则说,工人委员会使我们复辟资本主义,因为在他们的想像中,社会主义就是由官僚而不是由工人来管理工厂和生产,官僚利用这一地位来取得各种特权。无论前者或者后者在这样一点上是意见一致的,他们都认为:工人本身的发展还不足以经管这种事务,他们的知识太少,而利己主义者又太多,以致除了自己的工资以外,看不到任何别的东西,因此他们总是需要某个监护人来代替他们思考,这个监护人如果不是资本家,那就一定是官僚。所以两者的相互区别只在于:前者断言在工厂中应当由资本家私有主来代替工人委员会,而后者断言在那里应当由官僚等级的驯服代理人来代替工人委员会。
  因此,我们清楚地知道,这种恶毒的预言家和认为工人委员会将使我们毁灭的预言的泡制者处在何方。这实际上是那些已经意识到自己在南斯拉夫丧失了最后希望的人的无可奈何的哀号。
  我们用不着去关注这些绝望的哀号,而应当沿着已经开创的道路继续奋勇前进。但同时也不要忘记,正如我在前面说过的,这条道路是一条新的从未走过的道路,因此有的时候需要仔细地探索哪里是正道,以免盲目地冒进而事后又不得不退回来。在这条道路上有没有危险呢?当然有危险,而且你们自己知道得很清楚。这种危险就是以狭隘的眼光看待事物、分散主义和其他类似的现象。对这些现象不要过分夸大,但也不要忽视或抹煞对它们的斗争。老实说,它们不能颠覆我们的制度,但能给它带来损害,延缓它的发展。因此要对它们开展坚持不懈的斗争。在某种程度上还将用法律和社会计划来制止这些现象。不过也需要一切自觉的社会主义力量积极开展活动。这里应当包括积极进行工作的工会、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其他社会团体。如果在所有的地方都建立起这种社会监督,那末我们在生产者自治的基础上发展我国经济制度方面就可以继续奋勇前进,而几乎没有什么值得耽心的了。
  但是我还是想请你们特别注意这方面的两种有害的现象。
  第一种现象是工人委员会本身中的官僚主义现象。它首先表现为经理或管理委员会对工人委员会的不民主的关系,或者表现为两者结成官僚主义联盟来共同对付工人委员会。有的时候这也同领导人不征得工人委员会或劳动集体的同意而保证自己享有物质特权有关。
  第二种我想特别指出的有害现象,在小企业中特别是在商业和旅馆业中最为突出。这就是:经理或管理委员会不负责任地容忍那些不正当经营甚至盗窃全民财产的现象,或者因此而牺牲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在觉悟不高的工人中为自己博得名声,或者因此而掩饰自己工作中的差错。简单地说就是,工人制造打火机,而经理则去做“大事”。诚然,这样赤裸裸地表现的现象只是个别的,并且理所当然地以送交法庭而告终;但是一般地说,相互包庇的倾向则要多得多。我觉得,如果说在我国的旅馆业中由于存在许多相互包庇的现象而仍然没有整顿就绪,这大概并不夸大。
  我们首先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制度以反对上述种种现象。但是也有必要大大地调动县生产者院和整个劳动集体的积极性来同这些现象作斗争。关于工人委员会的法令中无疑必须补充劳动集体全体大会在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中起更大作用的内容,以及加强县生产者院对企业的监督作用的内容。
  但是,在反对这些现象的斗争中,社会团体特别是工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工会干部不宜在企业管理委员会中占据席位。他们应当成为工人监督机构。工会对每一个单独的企业应当代表整个工人阶级的利益。一个劳动集体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差错,所有其他的生产者都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因此工会应当特别积极地反对这些差错。我国工会通过这种斗争同时将在对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的工作中作出巨大的责献。
  而有觉悟的工人本身也必然会反对任何企业中的这种现象。关于这类缺点,一般地在宿舍中和旅馆中谈得很多,而在工人委员会的会议上却谈得极少。某些工人想:“我为什么要着急呢?如果别人什么都不说,我也不说。”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应当说,应该批评不良现象,而且不是在街上,而是在工厂里,在工人委员会中,或是在工会的会议上,或是向社会主义联盟组织报告。应当积极地开展反对不良现象的斗争,这样我们才能很快地把它减少到最低限度。
  但是我们还面临着一个问题。我们在运输业和邮电业中还没有成立工人委员会。在电力工业和大型建筑企业中,工人委员会设置得不妥当。此外,在商业和旅馆业中,工人委员会也存在很大的缺点——老实说,这里的原因主要在于这些部门本身的缺点和内部经济关系有问题,而不在于工人委员会制度本身。
  我们在这些方面落后,是由好些原因造成的。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商业和旅馆业中,首先需要解决经济制度在这些部门中进一步发展的某些基本问题,以便能改进工人委员会的组织。在另一些情况下,例如在运输业、邮电业、电力工业、建筑业中,造成落后的重大原因无疑是这样一个事实,即解决某些技术问题是相当复杂的。如果我们轻率地实行权力下放,即把某些职权交给工人委员会,以致降低了劳动生产率和在企业的工作中造成了巨大的技术困难,那么我们就会造成重大的损失。解决的办法应当是,让工人获得自己的权利,同时又妥善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和技术问题,使得权力转交给工人委员会能够提高而不是降低劳动生产率。
  但是,这些问题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除了上述正当的理由之外,当然还存在另一些不正当的理由。个别的人无疑存在着一些有意识的或下意识的障碍,他们在某些技术困难和经济困难的掩饰下,力图挽救尽可能多的旧的官僚主义的因素。毫无疑问,这种倾向也大大地阻碍了铁路运输业和建筑业等工人委员会问题的解决。因此,工人因这种拖拉现象而不满,决不是没有道理的。我只想举斯洛文尼亚“格拉迪斯”建筑企业作为突出的例子,那里的前经理和管理委员会结成一个复杂的官僚主义联盟,用赤裸裸的反民主措施压制工地中工人提出的以适当的形式承认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与他们的权利的要求。这种领导,如果不对他们大力督促,当然是绝不会去探索权力下放问题的解决办法的。由于他们不想寻找解决办法,所以总能列举出的一大堆“证据”,来说明似乎在技术上不能实行非集中化。
  当然,如果非集中化意味着经济要受到损失,正如我在前面已经讲过的,大家都应当反对它。但是现在提出的问题绝不是如此。这样提问题的只是那些实际上不想寻找真正的解决办法的人。而在这方面,例如,可以考虑到各种不同的经济联合形式,譬如承认工地中或各个车间中工人的基本权利,而只把那些必须集中的职能联合起来。在不同的部门中,这些职能当然可以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分配。但是,宪法和法律承认的工人在企业和工地中的基本自治权利,必须保证归各劳动集体,而它们的联合组织必须受到它们的监督,在这件事情上是不容讨论的。
  现在联邦执行委员会正在研究关于在铁路运输业、邮电业和建筑业中组织工人委员会的建议。同时正在讨论在共同体的经济利益或技术和经济的理由要求实行联合的时候成立经济联合组织的条件和方式的问题。我希望这一工作能很快地获得进展。但是迫切地期待这种解决办法的工人还必须稍加等待,因为轻率地作出决定只会给他们本身带来最大的损害。
  解决了所有这些问题之后,我们将在经济制度中获得一种井然有序的状态。我国新的国民议会——联邦国民议会和各共和国国民议会——将同其生产者院一起掌握着足够的工具,能够保证经济发展具有健康的总方针,而不干扰具体的经济生活,也不把行政因素带入经济关系。

关于农业中的经济关系


  联系到这一点,我还想谈一个问题。我们应当本着与解决我国经济体制其他问题相同的精神,来解决这个问题。我所指的,就是我国农业中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也应当与我国经济制度中的所有其他措施相适应。换言之,也应当使我国的农业摆脱官僚主义和行政领导的各种残余。
  鉴于这些理由,联邦执行委员会不久以前作出了《关于整顿合作社财产关系的决定》。可见,作出这一《决定》的目的,并不是像当前社会主义的各种敌人或不了解情况的人所渲染的那样,要解散劳动合作社或放弃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路线。它的目的,我已经说过,就是要在农业中实行在我国经济生活其他领域中已经实行的步骤,就是说,使经济关系摆脱官僚主义和行政管理的因素。如果不这么做,我国经济就不是统一的,各种经济关系就会十分复杂。
  这种行政干预的残余之一,就是人为地和强制地保持某些合作形式,首先是某些劳动合作社。建立劳动合作社的目的是要提高劳动生产率。合作社在建立的时候,确实在这方面取得了成果,至少大部分合作社是如此。不过当时既没有自由市场也没有权力下放,而今天两者都有了。今天个体农民,特别是中农,更不用说比较富裕的农民,都认为处在合作社之外更好些,在某些情况下他们也许是有道理的,尤其是在那些近年来没有进展的合作社中。如果强迫他们继续留在合作社中,他们就不会心甘情愿地劳动,也不会心情舒畅地参加合作社的管理。在这种条件下,劳动生产率必然会下降,而不是提高。那末我们为什么要容忍这种农民不满意而劳动生产率又下降的状况呢?社会共同体从中只能得到损害。
  另一些理由也反对这样强制保留劳动合作社。经验证明,劳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接着就出现停滞的趋势。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劳动合作社里采用了机器,就解放了许多劳动力,但是这些劳动力没有外流,因为他们被束缚在土地上,所以留在合作社里。因此除了机器以外,人们继续进行手工劳动,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如果合作社不改变方针,不走上集约化耕作土地和让劳动力流入工业这条道路,它必然会陷入死胡同。在这些合作社中,也就出现了解散合作社的趋势。
  总之,我们必须让客观过程自由发展。经济发展本身将表明,哪些合作社是有能力生存的,而哪些则没有。毋庸置疑,有相当数量的合作社将解散,而更多数量的合作社将缩小或改组。至于保留下来的合作社,社会可以帮助它们获得土地,得到投资贷款,即得到购买农业机器、进行土壤改良、兴修灌溉设施等的贷款,但是在所有的合作形式中,入社和退社自愿必须得到保证,因为自由的经济关系是我国经济制度很好地运行的条件。
  但是,《决定》发布后,出现了各种各样与《决定》的目的毫不相干的解释和解释者。首先,自然是出现了各种本国和外国的资本主义辩护士,以及把我国的每一变化都说成是恢复资本主义的征兆而不把它看作向社会主义继续前进的形式的人。但是他们这一次,也像过去历次的经历一样,陶醉于自己的幻想中。我们正在探索前进的道路,而不是倒退的道路,这一点他们为了本身的利益应当永远牢记。他们从自己所抱的幻想一直遭到破灭中,只能得到损害。如果他们懂得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不可避免性,就可以在这个社会中找到自己的地位。而如果在我国发展的每一个十字路口都经常毫无益处地掉队,他们只能遇到新的不愉快的事情和碰壁。
  对《决定》的另一些糟糕的解释者是在一些正常人中,甚至在我们的一些在转折关头失去方向的积极分子中。这基本上是这样一些同志,他们当时“没有很好地听从”我国领导关于行政手段不会把劳动合作社变成良好的农业经营单位的警告。我们只要回想一下,铁托同志曾说过多少次,不尊重自愿原则就不套有好的合作社。这同时也是这样一些同志,他们过去低估了农业中各种其他的合作形式,认为劳动合作社本身保证了农村社会主义改造的捷径。这些同志曾倾向于用行政手段和特权来保持劳动合作社。但是实践证明,他们越是采取这些手段,收到的成效越小。
  当然,现在他们不能一下子就适应变化了的条件。这种暂时失掉方向的后果是出现两种倾向。一些人仍然在走老路。他们只是讨论有没有必要解散合作社,而不去研究应当如何具体地为在农业中贯彻社会主义形式而继续奋斗的问题。另一些人则又想按照行政命令的老习惯,用他们的话说是要“尽快结束”这件工作,并准备好用暴力把不想前进的人从合作社中赶出去。在这里,我在某种程度上以漫画的形式作了点夸大,但这些倾向实质上是存在的。
  不言而喻,这些同志是不正确的。我已经说过,我们不是一般地反对劳动合作社,也不主张把它们取消。我们只是主张让劳动农民自由选择:是建立还是不建立,是保持还是不保持这种合作社。劳动合作社无疑将继续是农业生产中最重要的社会主义形式之一,但是它应当像我国任何其他生产单位一样在自由的经济条件中发展。这只会加强劳动合作社,使它有能力参加经济竞争。如果劳动农民了解到可以由自己来自由地决定入社或退社,他就会真正只根据经济理由来作出决定,而这将是今后的劳动合作社取得成功的最好保证。
  但同样很明显的是,留下的或将来新成立的劳动合作社,必须更彻底地根据我国社会主义企业的经营原则发展,因为不然就不能克服内部困难。此外不应忽视,今天劳动合作社已经不是对农业生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唯一的或主要的工具。每一种为了促进农业生产而把劳动农民联合起来的合作社形式都是重要的。我国对农村的信贷政策和我国的价格政策是重要的。每一种社会主义农业企业是重要的。结合综合农业劳动者合作制而不断增加合作社的生产资料、不断加强合作社的经济等是重要的。我国农村的工业化是重要的。所有这一切都是促使农村进步的工具。
  此外,也不应忘记,尽管农业劳动者合作制今天是重要的,因为它能够把大量劳动农民组织起来,把他们同社会主义成分联系起来,并使我们易于在农村中开展反对资本主义倾向的斗争,但同样清楚的是,它不论采取什么形式(劳动的、综合的、专业的合作形式),都决不是本身能够给农村带来社会主义的某种神奇的组织手段。它实际上只是在这个时候能够实现农村进步的最合适的形式,但是应当用我国的全部经济政策、我国的全部社会主义建设、我国今后的全部经济发展来推动农村进步。这里有两件事特别重要:力争实现土地耕作集约化和我国农村工业化。在农村中我们需要有加工农产品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各种工厂和作坊。我们也需要进行土壤改良、兴修灌溉系统、修筑良好的道路和购置良好的农业运输工具。我们需要尽可能多的以最集约的方式耕作土地的经营单位等。在所有这些方面都将容纳今天我国农业中多余的劳动力,而这些多余的人力正在阻碍农业的迅速进步。无论拖拉机或者其他农业机器,如果旁边有一群无事可干的人闲坐着,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利用。许多劳动合作社的经验向我们确凿地证明了这一点。许多劳动合作社的管理委员会把这种或那种机器锁在仓库里,只是为了让人们工作。机器在休息,人们在劳动——而不是相反。总之,只要农业中人的劳动力比使用机器便宜,那末尽管拨给了农业机器,机器在那里也不会得到真正充分的利用。只有使劳动力朝着我在前面谈到过的方向不断地流动,才会对农村产生正常的压力,促使个体农户的农业迅速进步。在这种条件下,劳动农民将越来越需要合作社的机器,越来越需要在土地耕作中实行互助,而这意味着,劳动农民将越来越需要和必须有那种拥有大量生产资料的合作社以及其他为农业服务的社会主义企业。在这种条件下,所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形式和其他社会主义形式将具有充分的意义,并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加强。
  过去我们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战后的年代里对我国农业的投资并不是微不足道的,而农业劳动者合作社以往的发展也不是毫无成就的。在今年和明年,进步无疑将更显著。完全可以期望在今后的年代里我国的工业将大大地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并需要更多的劳动力。此外,今年和以后几年里,我们将对农业投入大量的资金,这也将使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就业。所有这一切都将大大减轻目前农村中未充分就业对我国农业发展所产生的不良影响。
  可见,我国经济中的所有这些过程是相互联系的,只有兼顾到所有这些方面的政策才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正确政策。而这种政策的前提,就是当前要为所有的生产者创造同等的条件,并让所有的经济力量在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范围内自由活动。因此有必要在不久以前通过《关于劳动合作社财产关系的决定》,我们用它消除了农业生产中最恶劣的官僚主义残余,从而保证为贯彻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第六次代表大会确定的原则创造条件。这个原则就是:在农业中采取这种或那种合作社形式和其他社会主义形式的主要标准是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所有为这一目的服务而又不致产生人剥削人现象的因素,都是积极的,都应当得到自由活动的场所。
  《关于劳动合作社财产关系的决定》现在无疑最符合中农的利益,由于它符合中农的利益,我们作为社会主义的战士可以对此感到满意。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理由限制中农的劳动,或者强迫他们留在他们认为在经济上对自己没有好处的合作社里。既然中农感到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合算,那末社会共同体也会感到合算。而如果中农不再感到有利,他就会自己去请求合作社用拖拉机、机器以及贷款来帮助他发展生产。如果他不这样做,他在经济上就会站不住脚。
  但是在农村富裕分子中出现了一种幻想,以为《决定》意味允许在农村中无阻碍地发展资本主义成分,即允许无阻碍地剥削他人劳动力。甚至在无地农民和贫苦农民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恐惧。劳动合作社中的某些贫农问道,难道我们又可能不得不替农村的财主服役并受到他们的剥削?
  这种幻想和这种恐惧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劳动人民的国家不能容忍农村中资本主义成分的加强和人剥削人的现象。我们的《决定》在原则上只允许个人劳动资料的个人所有制以及建立在公共的生产资料之上的经济关系。所有其他的因素都是资本主义的残余,它们将逐渐地被排挤出我国的经济生活,因为不能让它们在经济上保存下去。
  这里首先指的是农村的资本主义成分。应当保证小农和中农能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由劳动、自己决定采取这种或那种合作形式。但是,我国农业的发展不会走资本主义的道路,而要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农业进步的体现者,不能是农村的富裕分子,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政策、各种发展水平和类型的农业劳动者合作社、各种其他的社会主义农业经营形式和工人委员会管理下的社会主义农业企业、农业工业化等等。因此,消除农业中官僚主义和行政领导的残余绝不意味着取消我们的限制农村资本主义成分的政策。相反,这一工作现在只会进行得更快。
  与此相关,我想指出一个需要马上解决的迫切问题。现在在某些劳动合作社中往往只留下比较贫困的农民,而富裕的农民已经取走或准备取走自己的全部土地。这些合作社将无法生存。社会主义国家能否让这些比较贫困的农民现在重新成为富裕农民地产上的佣工呢?当然不能。劳动人民的国家有责任帮助这些比较贫困的农民得到土地。它应当从现有的全民土地总额中拨出土地来帮助他们,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他们受到富裕农民的剥削。我们应当大力帮助无地农民和小农在全民的土地上尽量组织起来和使用公共的生产资料,或者组成劳动合作社,或者更好是组成设有工人委员会的社会主义企业。这样我们不仅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资本主义成分剥削他人的劳动力,而且将建立起有生命力的社会主义经济单位,它同合作社一起将是贯彻各种改进农业的措施的最重要的支柱。最后,把我所说的各项措施结合起来,将会做到: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改进每前进一步,同时也是在加强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方面前进一步。




[1] 平均积累率和社会基金率是1961年12月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规定的基本计划比例之一,积累率和社会基金率表明新创借的价值中付给工人用于他们个人消费的部分和留给社会即留给劳动集体用于扩大再生产和满足整个社会需要的部分的比例。这个计划比例是由联邦社会计划为全国规定,并按各经济区经济部门和共和国分别下达的,它是各种社会计划的经济和社会内容,对企业的收入实行积累率和社会基金率后,也规定了工人的工资基金,有较多的工人因而也有较多的工资基金的企业,不问其技术装备率如何,有义务实现更多数额的积累和社会基金,1954年初取消了积累制度和社会基金制度,代之以社会计划中的经济杠杆制度。




感谢 李将敬思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