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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社会经济目的

〔南〕爱德华·卡德尔

(1965年12月23日、30日答贝尔格莱德电视观众问)



  对经济改革的最初反映是不同的。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各个不同的经济和非经济领域及部门,不同的劳动集体和个人,以及各种社会消费形式,都将因进行改革而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处境要好些,有些处境则暂时会差些。
  但是,我想提醒一下,早在为改革进行准备的期间,我就已经强调指出过,改革的目的不是要解决、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还谈到了现实的问题,提出了适合于当前比较发达的、因而也适合于我国复杂经济结构的健康而富有刺激性的经营管理条件,並且指出因此而产生的问题和需要逐步解决的困难,以及完全适应于这种变化了的经营管理条件的方式和手段。当时,我还着重谈到过,相当一部分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将通过改革来实现,以便使某些社会消费形式或个别的经济部门收入多一些,而另一些社会消费的形式和经济部门则将暂时蒙受一些损失,但是我们都知道,之所以必须进行这样再分配,正是由于,第一,劳动组织可以为自己的发展得到较多的资金;第二,使所有的劳动组织都能在尽量平等的、经济上更健康和更有刺激性的条件下进行经营。在这样的条件下,劳动集体将更加独立自主和负有更大的责任。这样,首先通过自己劳动和经营管理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自己在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斗争中采用经济发展的最新成就的能力,劳动集体自己就能保证相应的收入从而进一步发展本劳动组织,提高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因此,如果我们偏离改革的目的,或在困难的压力下胆小怕事,我们就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在进行改革的第一阶段中所发现的问题。这将使我国退回原地,使现有的问题和困难更加尖锐化,而且会使我们离开我们所希望的积极解决问题的办法更远了。
  在经济改革的主要目的中既要保持第纳尔的兑换能力,又要使我国的劳动生产率能够达到参加国际经济竞赛的水平,无论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非常艰巨的任务。我们不应该设想,这些任务能够在短期内实现。在我国经济部门中,必须进行大量的工作,以便至少使最重要的和最有能力的部门接近于这个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经过许多年,而不是一个五年计划的时间,但是重要之点不在于在什么时间内在某些领域中实现这些任务,而在于我们在这方面采取了彻底的、始终不渝的方针。我国改革的最大意义就在于此。所以,我们不能把改革看作是已经完成的事情,或者是把改革当作是简单地通过某些决议和实际上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措施或经济措施就能实现的任务,而是要把改革看作是一个过程,应该逐步地、但却是坚定地把我们经济生活的所有因素投入这个过程。
  换言之,问题在于,对我国整个经济改革政策和实践方针进行这样的改革,不仅对我国的经济稳定是必要的,而且可以引导我国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每一个利益攸关者去加强经营管理,从而使自治制度在经济上日益有效地发挥作用。
  如果我们大家都能充分地意识到,只有通过更高的社会劳动生产率和更高的国民收入水平,才能解决当前某些部门、领域和集体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的话,那么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是能够解决的。但是,只有在我们希望通过经济改革而确定的经营管理的条件下,才能做到这一点。如果某些社会生产或社会消费的形式因此而遭到必要的和某些暂时的损失,将可以得到补贴;但是,这样却会使我们整个的经济发展更加稳定,我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条件也会提高。
  亳无疑问,实现这些目标並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这既需要一定的时间,也需要每一个劳动集体、每一个单位和我们大家共同地全力以赴。然而,我们通过改革而提出的目的,并不需要作出某些特别巨大的牺牲。相反,在解决使经济和整个社会消费适应新的经营管理条件时所出现的问题方面,要有更大的耐心,要更主动地按照新的条件解决这些问题,要使计划和现实的可能性更好地协调一致。
  我们所以需要这样做,是由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所达到的成就表明,我国经济能够在新条件下比较快地克服当前的困难。在过去一段时期中,经济有了很大的增长,我国的经济潜力加强了,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改善。无论在经济方面,或者在文化方面,我们整个国家都已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例如,最近八年,个人实际总消费提高了将近一倍,而实际社会生活水平提高了一倍多。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战后世界上只有少数发展比较快的国家能够达到这样的成就。
  我们只要用以下一些资料,就可以说明这一点。以1964年为例,按工矿部门工人的平均收入计算,挣得每一公斤面包所需的时间比八年前,即比1956年几乎要少一半。1964年工人要挣得每一公斤糖,只需要用相当于1956年的五分之二的时间。1964年,差不多只用1956年所消耗的一半的劳动时间,就能换到一双鞋;而换取一台收录机,只需要相当1956年的四分之一的劳动时间。
  这样的成就是不小的。如果我们因为现在出现某些问题和困难,因为这些问题和困难一再发生,而忘记了我们无论在工业、农业和其他部门的发展方面,或者在改善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方面,都取得了成就,那种态度就不对了,也是无益的。当然,我们不能因此而心安理得,或者满足于已经取得的成绩,而是要在已有成就的基础上,真正地看到当前困难的根源和我国发展的可能性,不仅要考虑到今天,而且还要考虑到明天。
  人们经常提问,我们为什么偏要在1965年开始改革?改革究竟是加速了发展呢,还是增加了困难?
  毫无疑问,在经济中的不稳定现象,就是我国经济实践中发生了严重困难和问题的信号。事实上,这些现象表明,我国经济已经达到了这样的水平,用粗放经营和几乎是按照主观制定计划的老办法,再也不能很好经营管理了,因为这种老办法常常导致同经济的实际需要发生冲突。因此,我们开始着手改革,並不是因为迄今经济发展的结果很糟糕,而是由于我们已经取得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要求我们,现在应该用新的方法来对待我们进一步发展中的任务和问题。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困难肯定会增加。尽管我们还一直在为消灭过去遗留下来的许多困难而进行斗争,但改革在实际上却从质的方面要求我们开始作为已经比较发达的国家进行工作和考虑问题。改革是解决那些阻碍着经济更快地发展的结构问题和社会经济问题的出发点和最有效的途径。
  当然,我们在谈到这一点时並不是想说,我国经济的所有困难可以仅仅归结为客观的困难,归结为通常所说的“发展中的困难”。任何人的劳动成果,不仅取决于物质资料,还取决于人们以自己的知识、才能、创造力和个人的道德品质而使劳动产品所达到的质量。任何工作都会出现主观的错误。因此,那种要求工作没有错误和要求人们没有缺点的政策或设想,是不会取得多大成效的。相反,只有当政策和设想能够同人们完全结合起来,才能取得最大限度的成果。
  我国迄今的实践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也暴露出严重的主观缺点和错误。为反对这些主观上的错误和缺点而进行的斗争,同时也就意味着为争取使社会和每一个个人的努力取得更大的成果而进行的斗争。在我国条件下,最大的错误之一是生产力和人与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发展过程本身所表现出来的速度上的落后性。我认为,这类错误在我国非常之多,而且还会再出现。我认为,这些错误从来就是造成我们所反对的一系列经济困难的重要原因
  因此,克服这种落后性,反对一切反抗和阻碍克服这些主观缺点和错误的行为的斗争,也是改革的极重要的任务。
  扼要地说,改革就是必须使我们有能力象通常所说的那样,从粗放经营走向集约经营。在这里,我首先指的是经营管理,其目的、标准和基本动力是为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斗争。不仅在个别的经济组织内,而且在整个社会经济部门以及劳动者和劳动集体之间的经济关系中,都要进行这种斗争。同时,这也意味着应该以现代化、加强分工、合作、一体化以及坚决地加入国际分工和参加国际市场为方针。简而言之,所有这些做法,目的都在于希望将来减少生产效率低的企业和人员,在于希望我国经济作为整体能够提供更多的资金,以便迅速提高个人收入和一般生活水平,更顺利地发展教育、科学、保健和文化生活等等。
  或者更具体地说,我们现在不仅是在建设某些工厂,使工厂能够维持下去,並吸收人们就业,而且还要使工厂和经济生活以及人们在这里的劳动更富有成效,要使工厂在为争取本单位的劳动和一般社会劳动取得更高效率的基础上,广泛地参加一体化过程。目前,再也不能只是用建设了多少个工厂来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而应该看到,在工人拥有更高的生活水平的条件下,这些工厂是不是还有能力发展,在提高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方面,每一个工厂是不是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实践不断地向我们表明,进一步改进人们的生活条件,进一步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並不表现于创造出丰富的产品本身,而是首先表现于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创造出丰富的产品。正因为如此,我国各项经济政策都必须服从于为使劳动生产率在社会产品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而进行的斗争。这也正是经济改革的主要目的。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表现出越来越不稳定的现象,这些现象开始说明,上述方面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的迫切的和重要的任务。显然,我们实行相对迅速地发展生产、生产力和提高生活水平的方针,没有同为了相应地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所采取的措施和努力充分地互相协调一致。这样说,並不是要否定提高生活和文化水平以及较快地发展生产力这一方针。在这方面,最终起作用的是人的劳动觉悟。但是,既然我们並不反对这一点,那么所有各项社会经济政策以及劳动集体的全部努力,都必须首先为这样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而斗争,以使生产力和生活水平得到有计划的发展。如果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就必须要么考虑对生活水平进行投资,要么在投资的同时以增加同外国的支付逆差来“挽救生活水平”。无论前者或者后者,都是不好的,结果必然要表现出经济不稳定和通货膨胀的倾向。
  已经公布的材料最好不过地说明了这个问题。用于全部社会需要的整个社会经济产品的增长,是两个因素造成的结果。简而言之,第一个因素是,通过采用优良的技术和工艺,更好地组织劳动、分工、劳动的合作、专业化和一体化等,提高原有在业人员的劳动生产率。第二个因素是,增加就业人员数,同时提高劳动生产率水平。通常,第一个因素所占的比重大,是发达经济的特点;而第二个因素所占比重高,则是经济不发达的特点。我们现在以我国经济发展的变化来说明这个问题。

  新增就业人数(%)  劳动生产率(%)
  1953——1956年   89%  11%
  1957——1960年   59%  41%
  1961——1964年   45%  55%


  这说明,发展是相当快的。但是,如果同欧洲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成就仍然是有限的。因为在这些发达国家里,社会产品中劳动生产率所占比重的变化是稳定的,平均在65—75%之间,而在某些国家里甚至还大大高于这一百分比。
  如果我们详细分析这些变化的原因和上面提供的数字,就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我们提供了很多劳动生产率较低的工作岗位;
  第二,社会集中的新投资资金数量相对增多,从而使现有生产组织劳动生产率提高得很慢;
  第三,由于劳动集体不能充分达到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也就不能通过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得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因为劳动集体没有占有由他们自己形成的投资资金;
  第四,劳动集体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斗争甚至得不到充分的正常的刺激,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劳动集体来说,生活水平提高的速度很少取决于他们自己,即很少取决于他们的劳动生产率,而是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和某些“集中的金库”。
  第五,工业中相对低的劳动生产率也限制了现代化农业、第三经济部门、服务行业和其他非经济部门的发展,而这些部门的发展取决于一般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水平,取决于劳动人民生活水平所达到的程度。
  当我国从自发的经济落后状态下解放出来和工业生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内市场时,这样的发展曾经是必需的,並且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可是现在,当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日益取决于我们的生产要适应国际市场条件的能力时,我国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劳动人民的努力也就必须首先以控制该市场和在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条件为方针。因此,我国的社会劳动必须更加有效。换言之,我国经济从来也没有能够随着世界经济的步伐前进,更不用说我国的生活水平能够同发达的国家相比了。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在新的五年计划的方案中规定,1970年劳动生产率在社会产品增长中所占的比重将从上述的55%增加到65—70%。如果达到了这样的结果,我们就可以真正地说,我国经济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新的质的变化。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目前要作出较大的努力。因此,无论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者联邦议会,对于致力于为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而领导经济改革的联邦执行委员会以及其他联邦机构和组织,都应该给予充分的支持。但是,成功与否首先取决于劳动者和劳动集体自己,取决于他们在新条件下自己经营的结果。因此,在过渡到新的经营条件时,目前第一位的工作是帮助他们有效地解决最困难的问题。但是,他们也应该意识到,成功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取决于每一个劳动集体。
  同时,我们的管理机构(无论是联邦的还是共和国和区的)必须充分认识到,它们的主要任务是:使所有的劳动集体能够在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因素干预、减少国家机构官僚主义决定的情况下活动。在新的条件下,社会机构中的官僚主义工作方法比过去更加难以令人容忍了。

不是降低而是提高生活水平


  至于实际生活水平,在开始实行经济改革以后,的确直接有所下降。统计资料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在进行改革以后的头几个月里,在业人员的实际个人收入低于1964年同月的水平。
  尽管这一事实涉及到我国很大一部分劳动者(不是所有的人都一样,因为有些人是在比较有利的情况下进行改革的),终究不应该仅仅透过这些现象来看待改革。改革的目的不是要降低生活水平,改革的后果不应该是这样的。相反,改革必须保证生活水平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和经营管理的完善一致稳步提高。但是,在过渡到新的经营管理条件下,必然也会出现某些不可避免的波动。无论企业或者社会共同体,都不能在一夜之间改变分配中的关系,摆脱过去的某些义务。此外,经济部门之间以及社会消费某些形式之间的资金分配(关于这一点前面已经谈到,但这种分配正在进行之中),肯定也会对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的下降产生影响。
  但是,这种情况可望在1966年得到改进,所以改革是能够彻底实现的。我国的社会组织以及劳动集体本身也必然会对这方面产生影响。这种倾向已经有所表现。例如,1965年8月在业人员的实际个人收入比前一年同期减少大约90%,9月份减少60%,而在10月份只比1964年10月份减少4%,1965年11月份与前一年同期相比,其水平仅下降1%。整个来说,1965年职工实际个人收入比1964年增加大约3%,当然,没有理由认为,在今后的时期内,个人实际收入将不会随着优良的经营管理结果而不断提高。如果我们把生活水平的提高同劳动生产率彻底地联系起来,那么无可否认的是,经济改革将表现为生活水平稳定提高的因素,而不是生活水平提高的障碍。当然,这也关系到社会消费的其他形式。
  当然,所有这些对于个人消费方面的社会差距是有影响的,因为改革将对国民收入进行一定的再分配。显然,某些经济组织和某些类别的劳动者能够迅速地克服改革初期所带来的后果即生活水平的下降,而另一些组织和劳动者则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实现这一目的。但是,物质成果是不能完全根据个别的因素来衡量的,而首先要按照我国劳动人民生活水平发展的总效果来衡量。在这方面,改革並没有使人失望。即使克服生活水平上的暂时波动现象会比预期的要来得慢,我们也不能仅仅通过这一点来考察改革的成败。在我国的社会政治中,我们不能容忍只满足于眼前生活的现象。对于评价改革的后果来说,决定性的因素是我们必须着眼于未来年代里的改革在发展方面的情况,着眼于我们将要进一步实现的那些前景。如果在迅速提高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前景得以实现,那就不用担心,不会不同时提高生活水平。相反,如果我们靠缓慢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办法而暂时维持生活水平的某种程度的提高,那么从长远来看,实际上就意味着我们是在为缓慢提高生活水平速度而“创造”条件。简言之,在我国,人们对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的评价,往往是以改革初期生活水平有没有提高为根据的。对于用什么方式能够迅速提高生活水平,却理解得很不够。
  我要强调指出,劳动组织的按劳动分配收入的制度,对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着极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我们没有作出必要的努力,去使这一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充分发展。我们没有充分而积极地采取措施,以使劳动者由于优异的和有效的劳动而相应地取得进一步提高自己生活水平的更多的资金(从联邦到劳动组织和劳动岗位上的直接生产者的整个系统都是如此)。
  这里我只打算谈谈个人收入差距的问题。在我国有一种观点认为,个人收入中的差距过大。因此,过去和现在都始终存在着任意限制熟练工人、高度熟练工人和其他专业人员个人收入的倾向,硬要把他们的个人收入“拉平”。但是,这种观点只有一部分是对的。在我看来,如果就熟练工人和专业干部为一方和行政人员为另一方的个人收入的比例而言,则这种倾向是可以维护的。这种过大的差距,是我们从旧社会继承下来的观点的结果。按照这种观点,任何一个搞办公室工作的人都是体力劳动者即直接生产者的“主人”。其次,如果指的是行政部门的人员为一方和科学文化部门的人员为另一方的收入之间的比例关系而言,那么说个人收入之间差距过大的观点是可以维护的。这类比例关系是在某些官僚主义观点和权力因素的影响下形成的。但是,如果考察直接劳动过程中职工个人收入的差距,即如果考察非专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和熟练工人、高度熟练工人和一般的高级专业干部之间的个人收入差距时,那么情况将完全是另一个样子。就是说,如果是指同一工作的人们因不同劳动的质和量之间的个人收入的差距,情况将是完全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差距显然是小的。
  个人收入中的这些差距,不能充分刺激争取更大的效果。根据联邦统计局的调查,1964年非熟练工人和半熟练工人之间的平均个人收入几乎没有任何差别,其比例关系为1:1.2;非熟练工人、半熟练工人和熟练工人之间的个人平均收入的比例关系也只有1:1.33,而非熟练工人、半熟练工人和高度熟练工人之间的平均个人收入之比为1:1.73。这里引用的材料表明,非专业人员和熟练工人之间的差距是小的,它必须大大扩大。事实上,基本问题是对作为改进生产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主要承担者的熟练工人和其他专业工人缺少足够的奖励。
  为了证明上述现象的存在是合理的,人们经常借口说,对熟练干部给予适当的刺激,就需要拨出大量的资金(甚至稍许改善也得这样做),更何况还要考虑到其他的工人。当然,不应该低估某些企业的现有物质潜力,企业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客观范围。但是,在这方面显然是夸大其词了。例如,1964年只有1.5%的人员个人收入超过10万第纳尔。1965年的情况就发生了某种变化,这一年拥有10万第纳尔以上收入的人员占4.9%,与1964年相比,增加了两倍。这特别是由于经济改革以后初期增加个人收入的结果。这种情况使他们在个人收入基金中所占的比重增加到12%左右,从而个人总收入的平均水平也有了提高。
  这些数字本身就驳斥了“平均主义”捍卫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减少差距会有利于个人收入较低的人。如果把个人收入超过1万第纳尔的全部多余部分分摊给其他工人,这些工人分到的为数是很少的。但是,这将使在生产中作出创造性努力和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斗争的每一个人泄气,而受害者首先则是低收入的工人。
  对熟练工人和高级熟练干部在提高生产和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努力缺少刺激的做法,一般是极其有害的;劳动集体所受损失的价值,比为专业干部提高一定百分比的个人收入数目要大得多。当然,职工个人收入的高低不能专看文凭本身,而首先要决定于工人用自己的劳动对企业劳动生产率和收入的提高所作的贡献。文凭或知识只是表明,人们有能力在某种工作岗位上熟练地工作。因此,长期地解决适当奖励专业工人的问题,在于能够迅速地提高工作效果和生产率,在于使个人收入和差额的形成取决于每一个工人经营管理的综合效果。
  当然,奖励性的个人收入也必须有其界限,即在经济上和道德上有其合理性。这就需要根据社会共同体有关的总的方向,在劳动者之间订立协议。而在这方面,工会应该发挥最重要的作用。

自治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有人提问(这样提问的人不少):自治和劳动生产率是不是相互渗透和互相制约的因素,或者说,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具有矛盾的性质?我认为,在当前的形势下提出这个问题,目前我国劳动者希望弄清这一问题,並不是偶然的。因为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仍然有人明显是在从经济上“正确理解”的名义下,一方面把自治几乎说成是美好的、民主的和人道主义的思想,同时又说自治实行得过早了,经济上得不偿失,它使有效的经营管理工作复杂化了。
  我要说,这种观点的弱点方面正是它在论证方面的缺点,也就是在经济上“正确理解”的缺点。因为迄今为止的实践从各个方面,表明,自治不仅是民主的和人道主义的思想,它首先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经济的必然性。
  在我国社会中,最重要的因素首先是迫切地关心劳动生产率以及与此相联的国民收入、集体和每个人的收入的日益提高(首先是每一个劳动者和劳动集体收入的增长),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正是应该为劳动者和劳动集体(包括经济部门和非经济部门)创造和保证条件和可能性,以便真正能够在自己的劳动实践中取得尽可能更大的劳动、创造和经营管理的成果。他们在自己的劳动中受外部行政干预的压力越小,就越能加强他们在这方面的首创能力。
  当然,无论每一个劳动者或者劳动集体,都不能完全互不依赖,不可能只考虑自己,不可能随心所欲,不可能在没有社会帮助的情况下得到发展。他们首先得依靠所有社会部门的协调发展。没有这一点,他们自己是不能够顺利地工作的。因此,所有的劳动者都要有共同的社会计划和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的关系体系。而且,劳动者和劳动集体在自己的劳动方法和劳动形式以及在自己的经济方针方面,也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资料、技术和工艺等等的性质。因此,他们需要各种不同的分工和现代一体化的形式。所有这些机制都必须为每一个劳动者和劳动集体服务。就是说,这些机制必须是由他们自己掌握的武器,並通过他们的努力——同整个社会共同体一起——在自己工作中创造出越来越好的结果。
  但是,只有自治能为这样的斗争创造条件。每一个工人,每一个劳动共同体和每一个劳动集体通过自治,真正能够对自己的劳动条件、改进劳动手段(即提高工艺技术、改进劳动组织等)、自己劳动成果的分配与消费以及对联合和一体化的方式和方法产生尽可能更大的影响。这些都是很必要的。因为现代化的工艺技术真正能够使劳动者取得最佳效果。如果工人和劳动集体不能发生这种直接影响,他们也就不能成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承担者,他们就必然会感觉到自己是国家的或官僚机构的雇佣工人。
  这就是我们必须巩固和进一步完善自治的原因。就是说,不仅要为社会主义和民主而斗争,而且还必须为争取最高的社会劳动生产率而进行斗争。
  但是,近年来,可以说在自治的发展中存在着一定的停滞现象。
  在我看来,这种现象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最近几年在经济中出现的相当不稳定的状况。固然,我国经济在不稳定的条件下发展也是很迅速的,但是日益不稳定的现象使我国劳动者和某些劳动集体对前景感到迷惑不解。在这种不稳定的情况下,劳动集体越来越难以看到明天、明年以及五年后将会是什么状况。而这些都将使执行合理的经济政策以及为争取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和更多的收入而进行有计划的努力变得更加困难。当然,这也使自治机构的工作难以进行。
  其次,上面谈到过的对自治和经济关系的理解,也是使自治陷于一定停滞状态的原因之一。这种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经济越来越不稳定的条件下产生的。不稳定本身在劳动集体和一般社会生活的自治中产生范围广泛的波动。
  来自自治机构工作的各种干扰,也常常给企业内部造成上述波动。当然,我不是说,在调整自己的内部关系时,应该由劳动集体自行解决。在这方面,他们必须得到社会科学组织以及公社的政治性和专业性的帮助。外部因素的帮助对于某些劳动者也是必要的,如果他们能够自觉地完成对其他人和对社会的义务,就不要使他们失去这一权利。
  但是,外部对自治机构的具体业务决定进行的干预往往是很消极的,而不是积极的。此外,这种干预的目的在于对工人施加压力,以便使企业和区的领导人员和自己之间完全协调一致。以至于自治好像就是这样由外部力量建立起来的。
  经过经济改革和经济体制的变革,就能加强劳动组织的物质基础和独立性。当然,较好地解决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並不是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目前,自治进一步发展的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本身、劳动组织和经济联合体、以及对各种形式的一体化组织的内部经济和自治关系的调整情况。如果经济改革所规定的能够导致劳动组织有更大独立性和更强大物质基础的自治社会经济关系(劳动组织、劳动联合体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改进、没有得到加强和巩固,将不会使自治制度得到加强和扩大,而是使官僚技术统治主义加强对企业、经济联合体和银行等等的内部压力。
  我们任何时候都要为反对这些危险而进行斗争,我们应该预先为反对这种危险而进行准备。因此,我们目前的主要步骤是应该在经济部门的自治发展中,首先强调企业的规章、企业共同体和联合企业章程、以及各种形式的业务联合组织的章程。企业在合作、分工等相互之间关系的各种长期协议,也同样重要。一句话,应该制定出用以明确社会主义自治条件下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令、条例、章程和协议。
  劳动组织本身以外的社会因素——政治的、专业的、科学的以及其他的组织——在实现这一重要任务时,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他们应该帮助劳动集体在自治的基础上很好地调整自己的内部经济关系。

劳动共同体很好地发挥职能是争取企业内部健康的经济关系的基础


  在进一步发展自治内容方面,劳动组织中的劳动共同体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经济共同体即劳动共同体不是什么民主的形式,它只会阻碍经济进步和有碍于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斗争,而且还会破坏企业的统一性。事实上,让经济共同体发挥很好的作用,恰恰是使企业和一般社会劳动中劳动人民之间经济关系健康起来的唯一可能的基础,这可以鼓舞人们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推动作为整体的和统一的劳动集体很好地发挥经济作用而进行斗争。
  如果收入是自动地(即没有认真核算和明确的物质责任)从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共同体流入劳动生产率低的劳动共同体,那就不可能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斗争。这样就不能解决经济问题,不能为提高劳动而进一步行动,而只会把问题弄模糊。当然,有时在一定的情况下,收入的这种长期或短期的转移是必要的。但是,劳动者必须认识到,只有通过不断地共同地为更好地组织劳动、进行新的工艺技术的投资以及采取类似的措施,使生产率低的劳动共同体达到劳动生产率高的劳动共同体的水平时,为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斗争才能开展起来。就是说,劳动者必须意识到,如果不这样做,就要取消和变更同其他企业的合作,或者取消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和分工。
  如果企业没有清楚地计算出它有多少个劳动共同体,即有多少个不同的劳动价值过程的阶段,那它就不可能有为提高作为整体的企业劳动生产而进行斗争的明确设想。换言之,正是因为企业只有作为整体才能够更好地经营,同时也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生产中的弱点,所以应该发展劳动集体在劳动共同体中的自治和独立性。
  当然,所有这些並不意味着劳动共同体可以自己为自己而生存,随心所欲,对企业以及作为整体的劳动集体不承担任何责任。就客观性质的问题而论,劳动共同体必须互相承担责任和互相支援,作为统一集体的企业全体劳动者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和共同解决这些问题的后果。劳动共同体並不一定意味着消除企业或者削弱作为联合劳动特别形式的个别企业的作用,而应该成为企业发展及一体化政策的基础和出发点。例如,要是有某些对于整个企业极其重要的劳动共同体在发展中和在劳动生产率水平上是落后的,则整个劳动集体共同产品的费用就要昂贵,从而减少总收入。因此,所有的劳动共同体都必须关心共同致力于企业的发展,而其出发点就是为了提高整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这对于广泛的一体化(即同其他企业乃至同整个社会经济的一体化)也是重要的。
  但是,在我国的实践中,仍然没有充分制定出适应社会主义自治条件的集中资金的方法。因此,在企业中或者在一体化的联合劳动组织中,经常发生冲突。在我看来,这不是由于向经济共同体提供资金而产生的风险过大,而是由于希望由劳动组织拿走这部分资金的大部分。对于通过各种联合或联系的方式联合成为联合体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这也是很重要的。因此,工人常常受到压力,认为一体化对他们只不过是被剥夺,只是对别人有利,而他们自己则一无所得。这是很糟糕的。如果一体化给工人造成这样的压力,那么这种一体化通常是采用很恶劣的做法。这种现象使一体化的发展在一开始时就大大减缓,有时甚至改变了一体化的发展方向。
  凡是有可能的地方,必须按下列两种途径把社会资金集中化:一种是劳动共同体即联合企业,按照规定的要求,亦即按照共同计划和协议,按照企业或经济联合体的章程,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投入共同基金。另一种是,如果章程或共同协议没有规定另一些专门用途,那就应该以某种形式把本金和利息(即一部分收入)归还给经济共同体,即归还给联合劳动组织,以便使它们能够得到发展和使工人收入有所提高。所以,借贷资金已经行使着自己的社会作用,起着企业或联合企业的共同基金的作用。
  这种关系得到彻底发展以后,我们就能达到使每一个工人实现一定的收入。他们可以把自己的第纳尔,或者用于本企业或业务联合体的发展,或者投入整个社会经济中,即存入银行。此外,工人把自己的第纳尔投入企业的共同基金或投入银行(目的是使其他劳动共同体和经济组织能够使用它来促进自己的发展),就可以使自己的劳动共同体和劳动组织的明天变得更好,除去归还的资金外,也为自己的发展提供了信贷。
  毫无疑问,这种原则不能以同一方式、采取同样的措施去到处运用。几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找到独自存在的劳动共同体。必须经常考虑到个别的企业及其具体的经济情况。但是,引导和经常地维护劳动共同体之间的这种经济关系也是必要的。集中了一定基金的车间和企业,越来越需要减少行政上的克扣和自由地转移资金。倒是为了争取提高联合劳动的劳动生产率和从这种联合中取得更高的收入,需要越来越多地联合资金。这也是为了争取使所有参加者按照生产效率,即按照每一个参加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来获取收入。
  在这方面必须以下列事实作为出发点:在我国社会中经济运动和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动力不再是资本私有者(或者把他叫做资本家、国家、企业或联合体),而是按劳分配体制中的工人。工人处于劳动共同体、车间、企业、联合体以及其他联合形式范围内的关系之中,处于整个社会关系之中。因此,只有当所有内部关系在其主要利益的基础上置于工人的监督之下,当其最终的物质效果作为他自己的劳动和联合劳动生产者的劳动成果而重新归还劳动者时,垂直地组织自治条件下的关系才可以收到充分的效果。

必须坚决反对剥夺劳动者权利和资金的所有形式的经济关系


  在当前,极其迫切的问题是确定完全具体的经济关系,确立直接生产者在非国家集权意义的社会所有制基础上的生产和分配中的经济地位。马克思在谈到社会所有制时,並不认为社会所有制要消灭在私人劳动基础上的占有。在马克思看来,社会所有制一般是指在社会生产资料和土地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工人按照他们在生产、分配和社会劳动中所占的份额直接进行占有。我们原则上接受马克思的这一社会所有制的一般概念,它是我国自治制度的基础。但是,这一概念迄今在实践中的范围是很窄小的,没有获得很丰富的内容。与此有关的基本问题是,直接生产者可以不可以占有自己创造的积累资金,或者以他们的名义将这些资金用于别的目的。在我国的发展中,我们最早是通过建立公社、县和共和国的投资基金和其他基金的办法,使资金分散化。由于积累资金分散化和把积累资金转移给劳动组织和直接生产者,我们在实现马克思的非国家集权所有制和在此基础上集中资金方面,继续前进了一步。
  在新的经营管理的条件下,资金的集中分两种方式进行:一部分资金仍然由国家集中掌握,而另一部分资金则通过银行信贷的机制集中。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集中的资金有所减少,並局限于最必需的范围内,从而使通过银行信贷机制集中的资金有了增加。但是,除了这种方式以外,还可以在合并和联合企业以及在一体化企业的范围内,进行资金的集中。经济发展的合理性,同必须不断加强一体化和合作化过程是互相联系的,通过这种方法集中起来的大量资金——並不比银行集中起来的资金少——是为企业的日常活动和业务活动服务的,资金的这种集中形式将会发生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是,正如我所指出的,事情常常不是根据劳动者、直接生产者的利益将资金集中在一体化企业和联合企业中,不是根据直接生产者必须是这一过程的承担者和他们必须占有所创造的资金,而是根据完全不同的目的。这种资金集中的方式是;扩大再生产和折旧资金实际上取自一体化企业和联合企业,並集中在由某个虚构的“中央”工人委员会所掌握的一种中央基金中。而实际上,联合企业的经理、直接生产者以及联合起来的集体主要是被排斥在外的。通过这种方式,实质上就是由官僚技术统治主义代替国家主义对直接生产者的剥削,在这种范围内,工人劳动所表现出来的财产就可能会被不负责任地和以主观的方式所占有。这就意味着既不尊重一体化企业之间的自由的经济关系,也不尊重劳动者的地位,而我国的宪法制度保证劳动者必须拥有自己劳动成果和劳动资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直接对工人进行剥削,而这种剥削是靠在中央自治机构中形成的大部分资金来进行的。
  当然,个别的工人和个别的劳动集体只是社会劳动统一过程中的个别因素。因此,他们对联合劳动中的所有劳动者和生产者的一般社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权利负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这种关系不是由社会进行指导和监督,而是听任物质运动的自发性摆布,那么同样也会导致以人剥削人为因素的现象和不平等状况。因此,为统一的经济关系体制(在这里,人依靠自己的劳动成为主要的目的和尺度)而斗争仍然是为社会进步的主要斗争战线。但是,这些都表明,这种斗争要真正地同生产力的发展日益结合起来,它不能越过价值规律和商品经济在人们经济关系中的作用。
  事实上,所有这些都是整个社会主义发展的困难问题。如果解决了这些问题,就可以克服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各种矛盾。但是,所有这些说明问题的重点在于,必须坚定地反对以任何形式对工人进行剥削的劳动组织的 “资金联合”。在一体化企业和其他形式的联合企业中资金集中化的承担者,必须是劳动者和他们直接的个人利益和广泛的社会利益。这样,我们就为那些肩负社会主义进步的活动家——首先是直接生产者——开辟了美好的前景。因此,必须详细研究和通过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这个领域,也就是劳动者、直接生产者在——从经济单位和企业、公社和共和国到联邦及联邦计划——生产和分配中的地位。

一体化必须以劳动者和劳动集体的利益为基础


  我想着重指出,我国一体化过程除去在各地表现出来的全部弱点和一定程度的变形外,也呈现出日益活跃的情景和取得了越来越积极的经济效果。但是,确切地说,迄今为止的经济一体化过程有时是以政治决定、甚至也是由于来自企业外部各种组织和机构施加压力的结果而发展起来的,而不是企业内部倡议的结果,即不是本劳动集体经济利益和生产利益的结果。这些情况现在仍然存在,不过比过去少些罢了。
  事实上,压力和干预产生于对一体化的本质不够理解。一体化只是不断努力发展现代化生产和把经济提高到更高水平的成果。
  例如,有人认为,任何一种一体化都是好的。因此,他们甚至把彼此之间毫无经济利益的联系和需要的企业也机械地联系起来。即使这样做了,也只是把企业的基金进行了联合。在这样的一体化中,生产效率低的企业常常是靠生产效率高的企业支持下去的。这样机械地把资金从一个企业流入另一个企业、缺少严格的经济核算、没有明确的目标和靠资金转移来达到目的的做法,不仅会阻碍他们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进行斗争,而且一般地还会破坏已经一体化的企业的统一性。可惜的是,实践表明,还有更多瓦解着已经一体化的企业的例子,甚至有的地方对于一体化的合理性、有利与否和科学性也还不理解。
  在我看来,所以会发生这种状况,首先在于这些地方以前缺少明确的方针,或者还没有明确企业之间的内部经济关系。有些企业集体或车间的集体觉得,对他们来说,一体化就是剥夺他们的收入,剥夺他们的基金。
  我相信,在新的经营管理的条件下,一体化将得到有力的鼓励和正确的指导。但是,困难就在于,有些不符合实际需要和利益的虚构的“一体化”形式,被人们从外部强加给企业。
  分工、专业化、合作以及其他的合作形式,或者——如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一体化在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之间,特别是在为了达到某些产品或共同产品的某些零件的专业化和系列化生产的企业之间,以及在生产不同产品或从事不同的活动、但却互相补充的企业之间,总是共同有利和必要的。生产者自己或者通过经济联合会要求相互之间进行接触,以便寻找他们改善经济地位的答案,即寻找能够使他们提高自己的生产和劳动生产率的答案。
  我认为,这一过程在我国进展得过于缓慢。迄今为止,劳动集体本身常常很难对这个问题达成协议。大家知道,甚至在目前,对于某些经济领域或企业之间签订协议还没有作好充分的准备。在我看来,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没有充分规定出联合企业之间或为了相互的分工而组织、联合並签订了合同的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其次,我认为,把一些企业的利益强加给另一些企业的倾向,也是其中的原因。通常一体化所期望的是要一些企业能够处于垄断地位,而另一些企业则被消灭掉。例如,在分工方面,人们常常坚持只生产最终产品,而不同意某些零件的专业化和系列化的生产。因为在许多生产领域内,对于生产费用来说,究竟有多少企业组装最终产品,並不象这种产品的零件是否真正实现了现代化、专业化和系列化的生产那样重要。
  因此,我们的经济组织和我国的法律以及国家机构,在今后的岁月里也必须加强澄清这些问题的工作。
  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对一体化的物质鼓励,保证必要的信誉和在企业对合作社和新车间投资的基础上,保证相应的收入比重。就是说,必须按照各自对劳动生产率的贡献,相应地分配在共同的最终产品中所实现的利润;其次,必须加强合同关系和义务的稳定性,提高企业在相互关系中的物质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也要避免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管理机构对这些关系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同样,还应该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对实践作必要的可能的刺激,使一些共和国的企业不仅在本共和国和从联邦银行中寻求自己的发展资金,而是在全南斯拉夫境内寻求资金,从可望能够进行长期合作的所有伙伴那里寻求资金。例如,某一矿山可以同某种加工工业的企业相联系,其目的是为了共同致力于扩大业务。如果能够充分实现这些利益,则我国现有工厂将从共同的利益出发,同自己的银行签订合同和进行合作,将会发现同其他共和国投资者或本共和国其他公社投资者有着共同的语言。
  最后,经济一体化有其普遍规律,这些规律今天适用于全世界;我们不能把经济一体化仅仅归结为南斯拉夫的范围,而应该使我国的企业纳入世界经济,纳入世界分工。我们有些同外国企业合作的企业能够取得比他们已经实现的更大得多的生产效果和外汇效果。但是,在这方面,他们感到一除去我国的客观困难以外——有一些协议不是完全公平的。如果不能在一夜之间解决客观上的困难和问题,那也至少要修改一下不公平的协定,以适应新的要求。

关于秩序和民主


  有人在批评自治时常常强调,现在我们需要更多的秩序和纪律,而不要那么多的民主,就是说,不要那么多的自治。毋庸置疑,更多的秩序和纪律将会取得更好的结果。但是,如果我们把秩序和民主对立起来,或者把民主同秩序对立起来,那我们就大错特错了,甚至是极其危险的。因为,没有民主的秩序,很快就会变成官僚专横和保守主义的独断专行,而没有充分的秩序和责任的民主,将会成为蛊惑人心的空谈和造成无人负责的现象,这种情况必然要把社会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的困难。
  因此,我们既需要秩序,也需要民主。换言之,我们需要秩序,但这是以民主即以明确规定的法律和相互之间的义务为基础的秩序。这样的民主关系可以有助于我国劳动者无论在个人的劳动,还是在社会劳动中都自由地进行创造,使他们能够去为秩序而斗争,因为秩序不是、也不能是仅仅依赖于政权的支持,更多的是依赖于每一个人的支持。我们也需要民主,但这是在秩序基础上的民主,也就是在人们相互负责基础上的民主。这样的负责精神保证了人们的社会信任,同时还巩固了每一个公民的这一信念:只要他们自己执行了自己对他人以及对社会的义务,那么其他人也会尊重他们权利。
  虽然我们不能自以为是地断言,我们南斯拉夫人由于自己热爱秩序而引以为荣,但是我们也不能认为,没有秩序是我国发展中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相反,前面已经谈到了,过分地广泛地相信纪律和指示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也是其中的原因。这至少是极大的错误,在谈到经济发展时尤其如此。我认为,这种情况只能为各种专横的决定,因而也为更加无秩序的现象创造了更大的可能。因此,我们还必须做工作,以便在我们的劳动组织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秩序变得更好些。但是,不应该忘记,要克服当前的以及未来的问题和困难(这在社会中总是会有的),决定性的手段和可能性首先是在物质关系和经济政策方面大大减少行政对秩序的干预。
  诚然,如同我们所知道的,在一定的关系和情况下,行政措施和行政强制是调整某些共同的社会需求所必需的手段。这种手段对我们也是长期需要的。但是,这种手段、方法和关系不可能是建立在自由平等的人们的自治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和民主的社会生活的准则,而只不过是辅助性的手段。
  不过我认为,我们自己的经验极其令人信服地证明了这一观点。因为,我们在社会资金消费和占有方面的缺点、错误和疏忽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过分的行政集中、过分的行政化,而不是由于自治。
  如果所有的人都能自主而充分负责地执行自己的任务和完成自己对社会承担的相互之间的任务,那就可以保证更好地加强秩序,保证社会工作和对自治机构中(从劳动集体一直到联邦)的现存问题的解决能够更有成效和质量更高。
  只有高度的民主自觉性,才能保证高度的秩序。再重复一次,是高度的民主自觉性,而不是民主性很差。这就是说,我们不能只看到民主中的权利,而且还要看到义务和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努力使民主的自觉性在我国社会中提高到比现在还要高的水平。

企业章程必须明确规定每一个人在接受任务时所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为了更高的民主和更好的秩序,也就是为了对大家承担更大的责任(也包括对个人的责任),我们必须坚持在劳动组织的章程中充分地、明确地规定在企业中的责任和任务。就是说,劳动组织必须对这一点做得更具体些,更扎实些。这样,每个劳动者就可以准确地知道自己在劳动集体中的地位,而从一个中心用一种法律无论如何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
  当然,应该按照宪法和其他法律,充分具体而明确地规定调整劳动组织中的这些问题的原则。因此,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条例“企业、集体和企业工人委员会以及工人委员会所属的管理委员会和经理,都要共同承担政治、计划、发展以及其他类似的活动领域的全部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经理有权利和责任阻止执行工人委员会不合法的决定;但是,如果工人委员会的决定是合法的,经理则必须执行。
  此外,经理对于执行工人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对于领导企业的劳动过程和业务,承担个人责任。与此相联,每一个专业服务人员和工人无疑都要对自己范围内的工作承担责任。因为,在执行决定方面、个人必需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使这种责任真正有所保证,在执行决定的过程中,工人委员会不应该对其横加干涉。换言之,工人委员会不应该干扰决定。工人、职员和包括经理在内的企业工作人员,都要为执行决定而承担个人的责任。工人委员会应及时研究所有决定的执行结果,並根据这一结果评价各方是如何完成自己义务的。在这一基础上,工人委员会也有权利和义务,对每一个没有按照法律和程序完成自己任务的人,对那些给整个劳动集体和给劳动集体的一部分收入造成亏损的人,追究物质责任和政治责任。
  这也适用于联邦、共和国和区的社会机关。在这些机关中,也应该承担执行决定的个人责任。当然,政策必须由议会决定,如果议会每日每时地干预执行自己的决定,那么实际上谁也不会去对执行议会的决定承担真正的责任。因为议会总是由许多人组成的,总是集体地作出决议。不管在哪方面作出了集体决议,议会都负有某种集体的责任,但通常这仅仅是政策性的责任。
  因此,必须明确区分出,什么是政策,什么是人们之间的关系制度。一句话,要明确区分,什么是原则性的决定,什么是规定的任务,什么是执行任务、实现任务以及承担的义务。议会的任务是,评价那些对执行决定承担个人责任的人是否完成了自己的任务,是否没有辜负大家的信任;如果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议会就应该对他们追究责任。
  在我国,在宪法也曾经这样提出的这些问题中,仍然有许多没有彻底解决(无论在企业还是在我国的中央机构中,都可以看到这类问题),而照例是常常在“共同负责”的背后掩盖着个别人的不负责任。
  正因为如此,我在前面已经指出,劳动组织的章程——包括社会共同体的条例——必须确定个人责任。但是,必须看到,不可能通过条例和章程解决所有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本身之间的人道的和民主的责任将越来越起到更大的作用。尽管有了法律和条例,但也存在着必须规定人们行为的某些道德、道义和政治的因素。尤其是在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社会主义的自治民主社会中,这些因素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在这方面,社会政治共同体,特别是共产主义者联盟,将起着尤其重要的作用。它们应该通过自己的政治思想和教育活动,提高劳动者相互负责的觉悟,使每个劳动者意识到,这种相互承担的责任是他们的自治权利、平等和团结互助的不可分割的因素。

改革要求在实践中彻底贯彻南共联盟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


  为了使经济改革取得充分的成功,因而也是为了使我们的进一步发展能够更加顺利,没有必要对我国的经营体制和社会经济关系作某些新的原则性变动,而是首先要详细分析、具体说明和贯彻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第八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联邦议会的决议(关于进一步发展经济体制基本方针的决议等)。无论前者的决议,还是后者的决议,都指明了长期内我国社会进步所要走的道路。就是说,当前时期的任务,不再是解决原则性问题和决定运动的方向,而是将已经规定了的原则和运动的方向在日常的实践中加以具体化。在我国社会共同体的现行经济政策中、在我们的劳动集体及其联合体中以及其他的一体化形式中,也应该这样去做。
  我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有时也做得过于缓慢。此外,当在我们的道路上出现困难时,我们非常乐于重新回头对体制作原则性的讨论。在按照我们已经制定並且在实践中已经证实了的制度为出现的问题寻找实际答案方面,我们行动缓慢。换言之,当前我们最需要的是减少一般性的讨论,而为实现已经通过的原则性决定进行更多的实际组织工作。
  在我们面前摆着的任务中,我想指出以下几项任务:
  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无论如何是要彻底贯彻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第八次代表大会和联邦议会有关扩大再生产体制和投资制度的决议。这一任务的实际意义在于,使劳动集体(目前他们在自己的企业发展、自己成员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完成自已对社会主义的义务各方面已经完全独立自主和承担了责任),能够对自己劳动的条件和劳动手段产生最大限度的影响,而这也意味着对享用他们的劳动成果能够发生最大的影响。换言之,我国的企业和我国的劳动集体必须成为投资资金和投资政策的基本源泉和承担者。在这一活动中,他们同时要与银行发生联系,並管理银行。银行将成为集中社会资本业将其用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大任务的承担者。它们还要同社会计划进行联系。社会计划通过相互的手段,对于影响经济的众多社会因素的经济活动的物质关系进行协调,无疑也将把整个经济发展引向最佳效果的方向。通过这种方式,劳动集体不仅将成为争取我国物质进步的决定性因素,而且也是为争取所有成员和我国所有劳动者生活条件不断完善的决定性因素。
  当然,国家机构以及联邦、共和国和区的代表机关在这方面也负有重要的任务。但是,它们不应该再通过政治决议,再按老方法把投资资金分割成为数不多的经济投资。它们的主要任务是,通过经济的、行政的和其他的措施,以及通过专业帮助和有组织的活动、保证和关心在经济上更合理地支配独立的劳动集体和独立的业务银行直接管理的社会资金。毫无疑问,每一个因素都应该就其劳动和经营结果,按照给他们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社会及其负责机关承担完全的物质责任和政治责任。
  建立和巩固新的银行机制,与此任务也有着紧密的联系。银行机制应当成为联合起来的劳动集体手中的直接工具,成为他们为本经济组织以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而斗争(首先是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而斗争)的最重要的支柱。
  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外汇制度,即发展同国外的财政经济关系,也是极其重要的任务。在这里,也必须以象在扩大再生产领域中的同样方式前进。就是说,我们必须逐步创造条件,以便使这里的劳动集体和银行在经营活动和自己的互相合作中,将会更加自由而更加独立自主。简而言之,我们的目的应该是使每一个企业在同国外的经济关系中以及在国内的经济中,原则上能够各自独立地活动。没有这一点,我国经济便不可能顺利地纳入国际市场。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建立这样一种外汇制度,谁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第纳尔,谁也可以占有外汇。当然,这是一项极其困难的工作,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同样清楚的是,问题还在于,我国的特殊利益也必须得到保证。但是,这並不是说,我们可以撇开规定的任务,偏离决议。我们必须自己确定这一目标,然后采取一切实际措施,以便实现这一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领导者要考虑到我国社会的特殊需要和利益。
  联系到所有这一切,实质上必须强调,对于有关企业的经济关系,即劳动者、劳动单位、车间的关系,然后是对企业之间、联合体和业务联合体、企业与银行等等之间的关系,要进行一定的检查和整顿。事实是,从企业的劳动单位到联合组织、银行以及其他一体化形式,生产者即一般劳动者的同等的经济关系、同等的社会主义自治关系,都应该占统治地位。企业在合作中的相互关系,实质上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为相互之间的分工担承更多的共同责任、为走向一体化、专业化等等而提供更多的物质刺激;而在这样做以后,将减少外来的政治和行政手段的干预(但为了指导,众多的社会因素的各种活动而需要采取的措施除外)。
  更好地解决价格问题,同样也是我们面临的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在我国经营管理的条件下,尤其是在进行改革的情况下,迄今的冻结物价的体制,对于市场的发展无论如何不是最适当的机制。但是,如果回到旧的价格关系上,那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只有逐步地过渡到实行社会调节价格问题和社会监督价格的新方法,我们才能克服迄今价格体制中的弱点。我们必须为决定我国价格政策而建立起新的客观标准,而不是采用过去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最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只有为实现这种价格体制所必需的经济前提而进行顽强的斗争,我们才能保证更自由的、同时又是更稳定的价格体制。为此,我们需要有相应的物质、财政和外汇资源,也需要有更大程度的进口自由,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社会(在一定范围内与社会迄今发展水平的利益是相一致的)处于国际市场和世界经济的直接影响之下。
  我们还必须使税收制度适应这一发展,並使税收制度有能力干预经济关系。我国税收体制的目的——尤其是在扩大再生产体制改革以后——不只是要为共同社会需要而筹集一部分资金,而且还要调整经济关系,保证劳动者的平等地位,提取一部分由于特殊的市场条件、而不是由于个别劳动集体的劳动结果所取得的一部分收入。这些问题中,目前有许多还未能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固然,税收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这些问题。但是,它无疑是能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的因素之一。
  同样,许多人要求我国的商业办得更好些、更现代化些和能力更强些,使它成为日益发达的经济条件下的体现者和重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很多人经常批评商业,但是很少有人议论,商业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无论如何,不能把过错仅仅推给商业工作者。
  在发展计划体制和计划方法方面,我们也面临着重要的任务。显然,只有彻底适应自治制度所特有的社会主义自治和经济关系体制下的经营管理条件,我国的计划才能充分有效。
  我们在发展社会服务、不同形式的独立的社会创造者的自治物质基础方面,首先是在教育、科学、文化、保健和社会保证等部门的拨款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任务。
  我想特别指出加强经济和社会实践同科学联系的必要性。在为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而进行的斗争中,仅仅关心人是不够的。除此以外,还要有知识,知识甚至是第一位的。而在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实践中,只有科学能够提供知识。因此,我们的劳动组织和所有其他的机构,必须为发展科学和为利用科学而进行更大的物质和精神上的鼓励。
  最后,考虑到所有这些情况、其他的任务和问题,同样必须明确规定社会政治共同体和劳动组织、社会共同体和银行、联邦和共和国、共和国和公社等等之间的关系。当然,目前我还无法谈到某些重要的变化,但是存在着必须明确分清责任和权利的实际问题,存在着我们如何避免实践中的冲突,如何一方面要保证自治因素所必需的独立自主性,另一方面又保证对新条件下的社会物质发展和其他发展进行必要的社会指导和社会调整的问题。
  目前,联邦议会和联邦执行委员会、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正在为解决上述问题以及其他许多问题而加紧工作。我国的科学机构也在致力于这方面的工作。最近几个月内,将向联邦议会逐步提出各项决议草案,这将使我们提到的某些任务能够得到较快的解决。而在我国新的五年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基本上也正是这些任务。



感谢 李将敬思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