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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

〔南〕爱德华·卡德尔

(1971年5月5日在南斯拉夫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前言


  自从1950年的历史性日子以来,已经过去二十多年了。当时,铁托同志以包含“工厂归工人,土地归农民”这个老的革命口号的著名讲话,为我国社会从法律上实行工人自治开辟了道路。这就开始了我国革命和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从历史上看,这是比较短暂的时期,但在这个时期——无论从进行的革命变革的深度,还是从长远的社会主义方向来看一完成了伟大的历史转折,它以新的方式描绘出了南斯拉夫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人道主义关系继续发展的道路。因此,南斯拉夫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首先是我国社会最隆重的庆祝会,是对一种果敢的革命改造的庆祝。我国社会是在困难的国内和国际形势下开始这种改造的,同时开辟了新的和以往的实践未曾探索过的道路。不仅如此,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同时也再次有力地确认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人自治者对我们社会发展的直接社会影响。在这里,在我国社会进行创造性地和进步的变革和发展的革命运动中,工人自治者和工人阶级显示了真正的占主导地位的作用。以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为首的自治者的这一革命运动,取得了伟大的胜利。我深信,这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将为自治的进一步巩固,为自治在我们社会生活中的新突破和为日常自治实践中组织形式初手段的丰富,开创新的斗争阶段。
  过去二十年,当我国工人为社会主义自治的实现投入了创造性力量和斗争意志的时候,他们没有,今天也不会只是去实现某个现成的理想。自治既不是抽象的理想,也不是教条。它是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条件下工人最有力的武器,它使他们在自己的创造性努力和争取其今天与明天的切身利益的斗争中成为自由人。他们通过自己的这种地位,保证社会主义革命实现其在改造我国社会中的历史作用,在这场改造中确立他们的引导影响和对自己的与社会的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的监督,确立对社会劳动的全过程和民主与人道主义的社会关系的发展的监督。
  今天,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过去二十年来,社会自治已在我国被确认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最有效的因素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基础。自治也成了工人阶级同我们社会的所有劳动者,而特别是同劳动农民和知识分子联系的新形式。我国劳动人民今天可以自豪地看到在已走过的道路上取得的成就,因为尽管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困难和发生过徘徊,这条道路仍然指引他们去实现全人类和劳动人民的最先进的思想家们长期来梦寐以求的那些目标。
  我们同时深深意识到,自治並不是南斯拉夫社会理论和政治实践的发明。自治思想如同国际工人运动及其阶级斗争的历史那样长,而今天要求工人自治的愿望比以前社会主义运动和任何进步的社会运动提出的要求更高。这些思想和愿望,在工人阶级和进步人类以及争取劳动和人的自由与争取社会主义的运动的许多斗争中,也以不同的方式得到了表达。因此,我们的自治体现着工人运动与争取社会主义和社会进步的斗争发展中长期的、合乎规律的趋势。
  尽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我们不能说,我国的自治完全是沿着上升的路线发展。自治过去受到了,今天也仍然受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此外,我国社会还存在不符合自治关系的势力、利益和观点。最后,我国人民,而特别是起引导作用的社会主义力量的社会意识发展本身,影响了並不影响着自治在日常实践中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因此,自治的发展有过自己的上升,自己的摇摆和失误,也有过停顿和倒退。
  马克思曾经说过,劳动或劳动者的解放,只能是工人阶级的事业。如果马克思的这些话适合社会主义社会变革的任何行动,那么这肯定也适合自治发展的每一个步骤。因为,争取自治的斗争,就是争取劳动者的自由、争取他们劳动和创造的自由、争取他们决定性社会影响的最直接的斗争形式。根据这一点,争取自治——它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形式——全面发展和巩固的斗争的体现者不能是别人,而只能是工人阶级本身,是劳动者自己,是他们的社会利益,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的最先进力量、而首先是由共产主义者联盟领导的他们自觉的社会行动。
  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也必须看到这个真理,因为这次代表大会是在我们社会同严重的经济和政治困难发生冲突的时候举行的。尽管社会主义和自治以及社会主义南斯拉夫独立道路的敌人会从这里得出错误的结论,但我们並不害怕公开这样说。相反,我们大家,从共产主义者盟联、社会主义联盟、工会及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和联邦与共和国政权机关的领导机构开始,到工人委员会、地方共同体、公社和每一个工人,也就是到社会的基本细胞,都必须坦率地和完全负责任地看到在这些困难中产生或表现出的、对我们社会主义、民主和自治的社会进步的一切危险性。
  诚然,我们举行这次代表大会,首先是为了讨论涉及到社会主义自治长期发展的那些迫切问题,也就是为了确定自治的进一步发展和前进的最适当的道路和形式。但是,如果我们不同时也看到今天我们社会主义的迫切的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我们便不能讨论自治的长期发展问题。何况,正是这些问题严重阻碍着社会主义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例如,自治发展道路方向尚未解决的问题,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产生经济、社会和政治问题的一个根源。
  我不想更详尽地谈论我国经济形势的迫切问题,因为这次代表大会有专门的报告谈这个问题。但是,正因为经济形势是我们目前社会困难的主要根源之一,实际上是主要根源,我还是想谈一个问题。就是说,在我国一一而且不仅在我国一一有人指着目前的经济困难说:看你们的自治把你们引到哪里去了。还有一些人,在谈论迫切的经济问题时,只是不断地指出我国经济和社会制度的问题,似乎制度变革本身就能解决经济发展即物质发展的一切矛盾,他们不自觉地帮了前一类人的忙。然而,他们看不到,正是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物质上的比例失调,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我们找到制度上最合理的解决办法。
  在以自治为基础的我国经济制度中,而特别是远未建立在自治原则上的那部分经济中,肯定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些是经济问题和困难的补充的根源。因此,争取尽快消除这些缺点的斗争,同时也是争取经济更加稳定的斗争。但是,在这一切的后面,我们还必须明白一个真理,就是说,自治制度不是目前经济困难的根源,争取经济更加稳定的决定性任务首先不属于发展自治制度的领域。
  我国目前经济困难的基本原因以及克服这些困难的措施,首先在于我们经济发展的物质关系和比例。例如,我们已经长时间未能充分成功地利用经济发展计划的优越性,因为我们没有建立能适合自治制度以及我们共同体的多民族构成的计划机制。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过去还不懂得有必要在联邦就此达成协议,使共和国对本地区经济的健康发展承担主要任务,以便再使它们能共同解决统一的南斯拉夫经济领域中物质发展的协调问题。同时,旧制度的残余,而首先是一些没有消除的物质关系,还压在我们身上。我们多年来未能就这一点取得一致意见,去把旧制度的残余作为我们将要专门解决的问题提出来,通过共和国之间的民主协商,着手完成新的、以自治为基础的我们社会和我国各民族之间经济关系的任务。
  宪法修正案——它们在政治上已经为我们各级体系所接受,並即将在联邦议会通过[1]——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指出了出发点而方向。它们开始可能还将在解决方法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它们必将推动这样一个进程,这个进程最终将能确定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社会主义共同体中的相互关系,以及权利和责任,这是符合我国社会今天的状况和觉悟的。
  但是,正如我已经说过的,我们争取经济更加稳定的斗争的基本问题和任务,在于生产力发展的物质比例。这里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制度性解决办法,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协调和比例失调的现象,並往往堵塞了出路。例如,我们消费超过生产。这是长期没有制止住的,我们要因势利导,必须使消费和生产达到协调。这里应当看到,对消费施加极大压力的因素,並不是我国大多数的工人(尽管这里也有一部分过度的个人消费),而主要是各种社会消费的其他成分(不论其中有多少是经常所说的合理的社会需要)。因此,要求工人——甚至要求个人收入低的工人——限制自己的个人消费,而同时增加各种其他形式的社会消费,那些形式的社会消费在某一年内可能放弃一些愿望或要求,而工人却每天都在放弃这些愿望或要求,这种情况是不合理的。
  我们再举一个例子。尽管我们国家蕴藏着相当丰富的原料资源,我们却年复一年地进口越来越多的再生产材料,同时又忽视对本国这些材料生产的投资。出口不能补偿进口,必然导致外贸逆差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谈论自由价格,谈论外汇制度问题的令人满意的解决或者经济的迅速稳定,说得轻一些,至少是不现实的。我们最好是不去争论制度问题,而去讨论如何为更进步的或更自由的制度性解决办法创造物质条件。
  我想再举投资的例子。我们有理由对无保证的投资表示愤慨,这里有几千亿旧第纳尔[2],它在通货膨胀过程中还是由全社会和所有劳动者支付。我们也有理由大声疾呼,反对在那些领域投资过多,说那里的社会资本过分长期地投入再生产是符合我们今天的可能性的。但这里我们几乎没有谈到这样的事实,就是在从今天我们迅速的经济发展来看可能是最需要的地方,或者在应该保证社会再生产中物质关系比较协调发展的地方,我们的投资太少,甚至越来越少。实际上,我国社会的不良投资结构是自发产生的,据我看,这种投资结构的问题比投资规模的问题本身严重得多。如果我们再补充说明,绝大部分投资是由银行主要根据本身的金融利益,根据政治领导因素或国家机关的政治建议——这並不罕见——来处理,而很小部分才由劳动组织本身根据其生产和一体化的利益来决定,那么,投资政策方面的这种状况以何种方式和在多大程度上必然影响到现有经济问题的加深,几乎就清楚了。
  然而,联邦机关未能有效地影响这些进程,这不是因为自己没有所谓专业能力,而首先是因为共和国之间没有达成协议,或者更确切地说,联邦还一直担负着比它的实际可能性更多的责任,而共和国的自主性比较小,从而它们所负的责任小于应有的范围。
  我们目前社会困难的原因,还在于自治的发展出现了某种停滞的现象,甚至在于近年来有人企图对自治加以排斥和限制。更有甚者,维护官僚集权或技术统治主义管理垄断的观点今天公开出现,有时在负责的社会机关中还得到很有权威的人士的支持。
  我认为,现在非常重要的是,在解决这类问题时我们应该抓住——正如列宁曾说过的——链条中的主要环节,这样我们才能使这一系列问题摆脱泛泛的和往往无结果的讨论,並采取实际的社会行动来解决问题。因为现在我国是这样一种情况,所有的人都享有批评自由,但实际上事情发展得不够快,这是令人失望的。
  确实,不论我们社会多么需要社会主义的批评自由,我们每个人都必须明白,靠批评本身是不能生活的。应该知道需要什么,此外,所需要的还应该是可能的,应该建议和确定解决办法,应该知道寻求途径和手段,以便实现这些解决办法。我认为,在自治发展的目前阶段,正是根据这个认识,链条中的决定性环节首先是社会再生产领域,或者说是一切社会进步力量将通过社会收入、特别是通过社会金融资金的运动,为保证自治渗透到整个管理领域而采取的政治行动。应该使工人对这些运动不仅进行政治监督,而且进行经济监督,用这种方式来实现上述任务。
  这样,我们同时就创造了刺激性的经济条件,它将是对一切社会劳动领域的自治一体化的一种促进。在这样的经济关系中,根据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行事的工人,将比今天更多地被鼓励去应用科学,发展工艺和技术,以及集中生产资料和联合收入。换言之,这不仅是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和自治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步骤,而且是对生产力和社会劳动生产率发展的更强有力的推动。
  当然,我们社会的这些进步努力,遭到那些与扩大再生产领域的现存关系有关的、或者渴望恢复国家所有制集权主义的利益和观点的代表人物的抵制。已经提出的宪法修正案,为有力地克服这一切摇摆,和更坚定地在整个社会再生产制度中也着手建立自治经济关系,提供了可能性。
  一些不再适合我们自治社会、不适合我们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发展、在联邦尚未清除的关系,是产生我国迫切的社会问题的另一个根源。已经提出的宪法修正案创造了条件,使我们能以更快的速度消除其根源在于联邦权限过大和集权主义残余的问题,这些残余过分长期地在我们社会制度中保留下来,並成了共和国之间发生磨擦、甚至不信任的根源。
  现在,共和国担负着责任非常重大的任务,它们接过了迄今联邦享有的许多决定性权限,同时还朝着加强共和国、尤其是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劳动一体化领域的自治一体化方向继续采取步骤,今天这已经首先成为它们的事情、它们的任务和它们的责任。因为,以前往往把解决这些或那些问题的责任从共和国推到联邦身上,现在产生这种现象的实际原因大多数已经不存在了,更不用说凭空想象的原因了。
  即使在这个方面,我们也还是要同反对的观点和倾向发生冲突。有些人似乎担心国家不统一,而实际上是维护大国官僚集权制或各种局部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自治和社会主义的各种反对者,现在一下子表现为民族沙文主义的勇士。他们企图把宪法修正案草案——它实际上是我国革命不断进步的一个步骤——说成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反动意识形态的胜利。但是,正是由于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的斗争,当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揭开了南斯拉夫人民历史的新篇章时,我国劳动者肯定将不允许任何人从民族沙文主义出发,树立反对我们革命的社会主义自治和人道主义成就的政治斗争纲领和原则。
  我们永远不能忘记,如果我们不是从社会主义的立场和自治的立场进行斗争,那就既不能克服大国集权主义和一元主义,也不能克服其他形式的官僚技术统治主义集权主义。当涉及到保障社会主义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独立、自由和平等时,我们不应该进行任何妥协。有人恶意中伤,说什么共和国的独立性将意味着我们共同体力量的削弱,这种说法是无法接受的。相反,共和国的独立性将有助于我国的统一,因为这样我们将能不断铲除一切可能被我国任何一个民族觉得是外部强加于人的,没有体现他们的自身利益、自身需要或自身人道主义意识的做法。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同样坚定地反对一切使民族之间关系非人道化,一切为最落后的意识和不信任情绪——例如我们过去的残余——开放绿灯和破坏我国各民族以共同社会主义革命为基础的共同利益的做法,因为这些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团结的基础和出发点,从而也是他们社会进步以及他们独立和稳定的国际地位的保证。
  在造成我国目前社会问题的原因中,占重要地位的一直还是人们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别。当然,只要人的个人劳动是社会存在和进步的决定性因素,只要社会劳动产品仍然是按个人的劳动页献来分配,客观上必然还存在人们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别。谁企图强行取消这些差别的存在,他就必然会同时使人成为进行强制劳动的商品,或者使人变成不劳而获者和寄生虫,这实际上就会破坏社会的存在。
  但是,除了存在我国绝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是正常的和合理的差别外,还有他们有理由批评和唾弃的差别。如果我们社会在这方面没有非常明确的方针,不去不断地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将必然面临更加严重的社会冲突和政治冲突。
  因此,我们今后的一项最重要的任务,是要弄清这方面究竟是怎么回事情。例如,从统计材料看,如果只是谈劳动关系中的个人收入的话,一些劳动组织内部个人收入的差别通常不是太大。当然,这里也经常有一些例外的情况,这显然是对按劳分配原则的损害。但劳动组织内的自治关系,毕竟对限制这样的退化起着越来越大的影响。此外,也存在相反的现象。就是说,有些劳动组织的个人收入差别太小,因此有些专家和高度熟练工人跑到个人收入较高的其他劳动组织或国外工作去了。根据这一点,虽然这里存在尖锐的问题,但对已经出现的很大的社会差别来说,这些问题毕竟不是主要的和决定性的。
  但是,在另外一些领域,特别是在两个广泛的领域内,我们还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那里,不仅不合理地消费掉了不少的社会资金,而且还产生出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差别,甚至出现了靠损害其他劳动者的利益而致富的现象。
  第一,一些部门、集团或其中的劳动组织,在获取收入的方面有着不同的经济地位,在市场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因此也获得不同的收入。同等的劳动获得不同的收入,结果在按劳动分配个人收入方面出现了不同的标准。在涉及协调按劳分配的标准时,工会和社会负责机关对确定劳动组织相互负责的一定形式影响很小,从而使一些部门或劳动领域内以同等劳动获得的个人收入的差刖变得很大。实际上,如果我们不愿意看到严重的社会冲突的话,这些差别已经大到了我们社会不能继续容忍的地步了。显然,这里无论是通过工会和社会协商联合起来的工人,还是社会共同体,都必须为改变现有状况毫不迟延地采取措施。
  第二,至于在正常劳动关系以外获取个人收入的整个领域,我看我们的社会监督和社会指导都很少。过去,这些获取收入的形式在我国社会没有起很大作用。因此,对这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的社会工具落后了。现在,情况大不相同了。例如,根据一些材料,在正常劳动关系外获得的个人收益部分,占国内全部个人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毋庸置疑,这个比例含包许多应该得到或者已得到相应报酬的有效劳动。但同样完全可以肯定,这里也存在许多不受社会监督的非劳动致富的现象以及各种舞弊的行为。由于这一切,高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形式的发展,比在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社会的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更快。同时,对于象我们这样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生活水平很低的劳动者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
  当然,在对这个问题进行社会评价时,不应该玩弄蛊惑人心的词藻,把电冰箱、电视机、小汽车等宣布为社会的罪恶。这些社会消费品本身并不是罪恶。归根结蒂,人们劳动是为了生活得更好,在社会越来越富裕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将达到高生活水平的目标。但是,严重的社会罪恶在于,有的人是靠别人的劳动来提高生活水平的,他们破坏按劳分配原则,依靠自己的地位,使他们在社会劳动总收入中的分配份额高于按照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应该属于他们的份额。就是说,他们是靠取消其他劳动者的权利和社会积累来提高生活水平的。
  除了其他原因以外,我国的不适当的税收制度以及对集体消费基金如社会保险和教育基金等提供财政拨款的制度中的弱点,也使所有这些问题更加尖锐了。过去实行集中的税收制度和把上缴金纳入联邦基金的制度时,在联邦和共和国之间引起了许多磨擦和冲突,因为它们往往由于这种税收和基金政策而负担不平等。结果,税收制度的改革虽然朝着累进制方向发展,但同时又开始简化到这种程度,今天它在缩小社会差别方面影响比较小,没有成为充分影响社会经济政策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这一切的后果是,出自个人收入的税收或上缴金对集体消费需求的作用太大。这里,税收或上缴金是由工人个人支付,还是由他们所在的劳动组织支付,这一点並不重要。这导致许多劳动组织在个人收入和积累的收入分配中处于比其他劳动组织更困难的经济地位,后者的收入率很高,所以能大手大脚,即往往损害社会积累,实际上是损害其他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我国对诸如超额利润和地租等这样的收入形式不征税。此外,财产税在我国不存在或者不起重要作用,而它也能在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保证劳动者的共同需要中成为重要的手段。无论如何,财产税是比往往从蛊惑宣传出发临时采取的政治行动好得多的、调节一些过大的社会差别问题的手段,那些政治行动往往更多地打击不该打击的人,而不是打击应该打击的人。例如,从土地的买卖中赚钱,在我国几乎也没有很大的社会障碍,因为这方面的法令定得不适当。最后,调节个人劳动和各种酬金等方面关系的社会措施的作用也很薄弱和不加区别。这里的事情经常被混淆起来,常常用同样的方法解释劳动所得和按其他方式获得的收入。因此,我们必须以既坚决又有区别的态度解决这些问题。就是说,对从事这种或那种活动的人们的劳动和创造充分负责,但同时制止不靠劳动谋取收入的行为。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通过社会制度,通过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对一些获取个人收入的形式进行更有效的社会监督、对共同消费基金提供资金的相应制度、改进管理机关的工作等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如果我们不是这样解决这些问题,一切将变成临时的批判和政治道德围剿,事过之后一切仍然原封不动。根据宪法修正案草案,现在这一切都转变为只是共和国的职权。我相信,这将使这些问题的解决更容易些,因为共和国不同利益的冲突在这里将不再起作用。
  政治制度的发展落后于我们自治社会的发展,这也是产生我国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实际上,如果我们说,我国这方面存在两种冲突倾向,我们将能最恰当地反映现状。第一种倾向希望整个政治制度,特别是议会制度建立在联合劳动和各种按自治原则组织起来的利益共同体的自治结构上,同它们合为一体,成为它们的体现,从而也成为劳动者的利益和工人阶级与全体劳动人民的权力的直接体现。但另一种倾向则力图使我们回到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制度和议会代表制形式,这种政治形式所依靠的独立的政治集团不仅脱离工人阶级,而且脱离联合劳动和整个社会。这种冲突使我国政治制度的发展大大放慢。今后我们必须坚决同这些摇摆的态度决裂,並采取步骤使整个政治制度、特别是议会制度比以前更多地成为联合自治者的工具,因为只有到那时,它才同时也是工人阶级的工具、革命的工具。联邦议会从结构上也应该比以往更多地体现共和国或自治省之间的协商,从这个意义上进行相应的改革。
  最后,我想谈谈我们一般说的社会主义主观因素,而首先谈谈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其他有组织的社会主义的与革命的社会意识力量的责任。
  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变化都不是自动发生的。每前进一步都取决于人,取决于他们能否在每个社会发展阶段发现真正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开辟真正的道路,懂得为实现这条道路和解决办法而奋斗。我们今天的困难,也不仅仅是客观斗争条件、我们社会的客观变革和反对这个社会的社会主义、自治和民主性质的势力施加压力的结果,而且是社会主义力量队伍本身存在弱点的结果。
  毋庸置疑,那些反对社会主义和自治以及我国独立的外交政策的社会势力,近来在我们社会加强了活动。这些活动的表现形式究竟是极左或极端自由主义的急进主义,还是斯大林主义的教条主义、极右沙文主义,或者是惊慌失措的小市民“见风使舵”,或按照世界的意识形态中心规定的模式行事的反应形式,这是次要的。但是,可以肯定:如果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我国其他有组织的社会主义力量不削弱自己革命和进步的主动精神,这些压力和活动就不会有多大的意义,这种情况在我们每天的实践中时时都会发生。
  社会中人们的观点存在差别,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必然的。在象我们这样一个民主的社会里,这些差别的出现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对于在社会主义基础上出现的、其目标是社会主义的观点和倾向与其目标是反对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自治的观点和倾向不加区别,则是不可理解和不正常的。如果看不到这个差别,社会就不会有牢固的基础。此外,如果社会主义意识的引导力量开始在反社会主义和反自治的力量的压力下后退,並干涉真正的民主,那么他们将不仅丧失其在社会中的政治思想上的进步的引导作用,而且将放弃争取民主的斗争和争取民主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斗争。
  铁托同志这些天在拉宾的讲话[3],以及今天在这里对这一切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所作的讲话,我没有必要重复。我只是想说,确实没有理由象一些人今天在我国和国外所做的那样,把我们目前的社会困难加以戏剧性的夸大。固然,有些人真心诚意地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有理由相信我们一定能够克服目前的困难,而另一些人则是想模糊真实情况,为他们“浑水摸鱼”创造条件。
  为此,请允许我提一下法国革命家丹东很久以前说过的话:“警报並不是混乱的标志,而是向敌人进攻的信号。”而现在这个敌人首先是我们自已队伍中的弱点,是个别人不能摆脱眼前局部利益的实用主义把戏,他们把政治当作政客手腕,把考虑别人变成考虑自己,而把群众的政治化变成对群众的控制。这就使我们在反对那些企图扭转历史车轮的社会势力的斗争中削弱了力量。根据这一点,我们说,问题是紧迫的,由此产生的、对我们社会的继续进步的危险性是严重的,这绝不是危言耸听。实际上,这表示我们决心毫不动摇地揭开这些问题和危险的真正原因和根源,集合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一切进步力量去解决这些问题,通过社会主义自治行动和政治思想斗争,最坚决地反对力图迫使我国社会走上与社会主义、自治和社会主义民主相反的道路的一切压力。
  如果我们通过工人阶级和我国社会的一切创造力量的共同一致的有力行动,确定解决这些问题的共同任务,如果我们毫不动摇地采取将使我们能逐步克服目前困难的措施,我们的努力无疑将会得出成果。当然,这不可能在一夜之间达到。但是,如果许多步骤是在原则上明确的和共同商定的方针的基础上采取的,那它在实践中无疑将收到积极的成果。我国迄今的经验多次证明了这一点,现在根本没有理由不是这样。何况,这也是我国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坚决要求,他们从来就是、现在也是任何社会进步行动的主要支柱。
  不久前举行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主席团扩大会议[4],曾经谈到这一点。第二次自治者代表大会也应当谈到这些问题。此外,我认为,正因为如此,这次代表大会更有意义了。我们必须意识到,劳动者对这次代表大会寄予很大的希望,因为它是劳动者——自治者和这个国家一切负责的社会因素就我们社会主义自治政策和实践的今后步骤进行真正协商的机会和场所。因此,有理由期望这次自治者代表大会成为我国自由劳动者和各个自由的民族与少数民族在完成我们现在面临的任务的斗争中加强团结的有力因素。我深信,这次代表大会将真正实现劳动者寄于它的希望。

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走过的道路


  自治在我国社会中的根源


  我国联合劳动中的社会主义工人自治,除了同工人阶级争取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争取自由劳动和民主的斗争的一般历史过程相联系外,它当然也产生于我国革命的性质和特殊的发展条件。它的产生既不突然,也不偶然。自治是工人阶级自己通过其自觉的社会革命活动建立起来的。而它可以成功地进入我们的社会生活,因为从工人阶级中成长起了南斯拉夫共产党,也就是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它是这样一支社会主义革命力量,它懂得觉察和表达本阶级的自治愿望,向他们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形式,並为实现这种愿望进行组织工作,这对自治的进一步发展也将是决定性的。
  没有城乡劳动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在其历史和反对旧南斯拉夫残酷的社会、经济和民族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的痛苦革命经历,没有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在反法西斯侵略的全民解放战争中取得的经验,自治在我国的产生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在这场战争中,战士不仅仅是执行自己指挥官计划的士兵,而且必须不断自己作出决定,並发挥自己的主动性。
  在这场斗争中,广大劳动群众获得了丰富的经验、高度的自信心和对共同斗争的任务和目标的责任感。这曾经是自治得以发展的强有力的主观前提。
  因此我们可以说,我国的自治並不是从1950年通过自治法才开始的。这一年,自治的实施从法律形式上也成为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主要形式。可以这样说,自治产生于我国革命,並从我们革命胜利的第一天起,就以各种方式开始渗透到我们的社会和生产实践中去。最先的表现形式是工人参加生产委员会,以及用其他类似的方式,首先是通过工会的作用参加这项工作;而早在1948年底和1949年,就开始形成工人委员会的思想,这一年並且自发产生了第一批工人委员会。
  当然,作为当代的社会主义革命,我国革命也经过了革命的国家集权主义阶段,在这种无产阶级专政形式中,国家组织和国家强制是决定性的革命武器。有些人把我国社会发展的这个阶段叫做斯大林主义体制阶段,这证明他们不懂得当代社会主义革命以及我国革命的规律性。当然,斯大林主义作为当代国际革命工人运动中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曾经对我国工人运动和我国革命进程产生过非常强烈的影响。但是,革命的国家集权主义是我国自己革命的产物和需要。因为,战后我国经济的状况,整个经济发展的低水平和类似的情况,要求一切社会力量和资金的集中,以便克服初期的困难和形成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只有在这样形成的我国社会的物质发展基础上,才能逐步实行新的、民主的对社会和经济事务管理的形式。所以,很显然,从其主要的历史作用——建立强有力的国营经济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成分,社会主义国家在保障国家的整个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等等——来看,这种革命的国家集权主义在我国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和进步的。尽管它的一些表现形式今天和当时有所不同,但随之而来的消极倾向却与当时相同。
  如果说这个发展也表现了一定的斯大林主义形式,这是革命发展的时代的影响。但是,我国革命是南斯拉夫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群众自己发动的革命,是真正的群众性革命。正因为如此,在革命和新社会基础的建立过程中,无论斯大林主义的影响,或者个别的斯大林主义形式,都不是我国革命初期的基本特点相反,不仅南斯拉夫共产党领导与斯大林的分歧历史,而且斯大林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到三年就取消我国革命的事实本身,都说明我国革命同斯大林主义教条的冲突多么深刻。因此,对我国革命及其进程和意识形态起了重大影响的,不是斯大林主义因素,而是导致这个革命同斯大林主义和斯大林本人发生冲突的那些进程。
  因此,今天在这次代表大会上——这里主要是年青一代,他们的思想是在自治条件下形成的——再一次强调这样一点,将不是多余的。就是说,我国自治的产生,並不是我们同斯大林冲突的结果,而是我国工人阶级的基本愿望和我国革命事业的体现。实际上,正是斯大林对我国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群众的这种愿望的反对,才是我们同他发生冲突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很显然,同斯大林和斯大林主义教条主义的彻底决裂本身,也开辟了日益充分确立我国劳动人民要求自治的基本愿望的道路。因为劳动和劳动者的解放不仅在于得到比昨天更多的面包(而这却要取决于某个第三者),而是首先在于始终不渝地行动起来,运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在联合劳动中确立劳动者的这样一种地位,正如马克思从前对巴黎公社所说的那样,这种地位使他们日益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
  因为我们也曾遇到过社会机构具有支配作用的这种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的消极面。每天的实用主义自发势力,试图用国家官僚行政集权主义代替革命的行动集中制,使国有化的生产资料变成某种国家所有制的和技术统治势力管理者的垄断。在此基础上,也有人力图把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制度和集权化国家的政治专制制度等量齐观。
  在我们工人阶级及其革命先锋队的政策中,在战后初期就抵制过这种倾向。同斯大林的冲突,使我国社会的进步力量相信,以斯大林的名字名命的意识形态、政策和实践的根源正是在于这些倾向。但这些倾向並不只是斯大林所特有的。在他逝世之后,这些倾向依然存在並再生产出来。它产生于我们自己的土地上,也有我们自身的原因。看来,要想成功地反对这种倾向,只有通过坚定发展自治和民主这样一些社会形式,才可以使工人和其他劳动者在其劳动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並通过这种组织在整个社会政治、特别是在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中,更直接地参加经济和政治活动与监督。
  根据这一点,从我国社会和我国革命的发展特点来说,重要的不在于,是否或多或少地出现过我所说的国家集权主义的和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的倾向。重要的是,我国社会从自身找到了一种力量,通过为确立劳动者在联合劳动中的自治而进行的斗争,来反对这些倾向。对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特点来说,重要的也不在于社会上是否存在各种反自治的和反社会主义的残余、倾向和压力,而在于我国社会是反对还是或多或少地接受它们。
  我国社会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自治形式过渡的历史意义,不是在于在人与人之间建立理想的社会经济和民主的制度与关系的、某种静止的、无冲突制度的乌托邦思想。这个步骤的意义和目的是,社会主义力量希望反对那些国家所有制垄断倾向的统治。如果让这种进程自由发展下去,这种统治将逐步自发地在生产和分配关系中再产生这样的因素,国家的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劳动的管理职能将不仅开始脱离工人,而且将日益从他们的工具和服务机构一本应如此——变成他们的主宰。与此相反,我们社会以自治形式推动了这样一种进程,要求生产和分配关系逐步变成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一种关系,使劳动成为“真正自由的”,国家管理和劳动管理的职能首先是对物的管理职能,而越来越少地成为对人的管理职能。而这就是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实质。
  实现这个方针的出发点和手段应该是,努力使劳动者在一切联合劳动形式中尽可能地管理自己的劳动,並在劳动的基础上,作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联合劳动成果的分配,根据自己的经济和其他自治权利影响成果的支配,从直接劳动过程的基本形式,经过整个扩大再生产制度和社会资金的循环,直至社会计划和具有普遍意义的其他决策。
  工人的这种社会经济地位,也是对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要的物质和精神刺激。因为在社会主社会中,这个发展的体现者不可能是任何外部的强迫,而只能是工人自身的利益,而这是当代科学技术进步条件下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诚然,这里又谈到人,但现在人不单是实际的劳动力,更主要是具有劳动和创造精神与创造能力的、自觉和独立的创造力量,他日益成为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体现者。

  自治在实践中的社会成就


  如果在经过二十多年自治实践后的今天,有人问我们它的结果怎么样,我们必须看到这一切。一些企图证明自治失败和站不住脚的批评家,就自治的结果提出这样的问题:自治是否消灭了国家集权主义、官僚主义、技术统治主义和社会差别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必须回答:不,没有消灭这些倾向,但这对自治的历史尝试並不重要。
  如果我们以另一种方式和唯一可能的方式——如果我们想以现实的社会规律为基础——提出问题,那么问题应该是:自治是否被确立为制止和限制这些倾向的现实因素,是否被确立为铲除它们的历史根源的因素?对这样的问题,今天我们可以毫不动摇地回答:是的,它正是被确立为这样的社会因素。
  此外,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和自治的社会与政治关系的整个体系——它要求並能够克服作为特殊的和脱离联合劳动制度的国家政治制度——作为自治的直接产物,也开始从自治形式和关系中日益发展起来。
  毋庸置疑,正是具有这种职能的自治,过去二十年在反对各种对立倾向和观点的斗争中,早就赢得了为保证我们的继续发展方向而进行的根本性战斗。不过,如果自治在实践中没有被证实,它就不会站住脚跟,因为任何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式——不管它的思想和愿望有多么人道和自由——如果不同时也是对一定客观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具有最刺激性的形式,就不会被历史所确认。
  尽管存在许多困难,而首先是物质基础不发达,社会主义自治的实践仍然以其成果明确地证明,这是社会主义和劳动者自由这两个不可分割的社会进步方面所要求的、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唯一可行的、现实的和进步的方针。
  我们自治发展的最重大成就,是为实现劳动者参与决定社会事务,而在社会经济关系以及民主的政治形式方面进行革命变革的基础上,使社会不断地日益民主化和人道化。自治也被日益确立为消除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脱离,和消除在现代分工条件下得到加强的人的个性非一体化的因素。
  在过去二十年内,自治不同程度地进入了一切社会部门和活动领域,並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这样也就使愿望逐步变成了现实,把自治建成完整的、全面的关系体系,建成一条不仅在社会劳动基层而且在地方共同体、公社和其他社会环境中通向人们尽可能充分自由的道路,使人作为消费者、文化主体和创造者生活和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实现自己的最广泛的政治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自治变成了群众性的、真正民主的社会管理制度,並被确认为培养社会觉悟和责任感的最成功的速成学校。从1950年成立第一批工人委员会至今天,约三分之二的工人已经参加过劳动组织的各种自治机构,这个材料就令人信服地说明这一点。自治在这个基础上得到了发展,同时也证明,自治不仅能完全代替资产阶级旧的政治代议制,而且能以自己的民主制远远超过它,同时日益消除所谓职业的和非职业的社会政治工作者之间的差别,消除劳动和政治之间的差别。
  过去二十年,我国社会在发展社会经济关系和制度方面的努力方向首先是:直接生产者尽可能地成为生产和全社会的最重要因素;加强自治的物质基础;为了提高经济制度的效率,提高生活水平,以便保证工人的社会保险,並在此基础上使自治社会关系日益稳定和再生产出来,使工人得到尽可能多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鼓励。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我国自治的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治主要局限在简单再生产即生产和活劳动的领域。劳动组织的收入,主要是在简单再生产的基础上形成的。从1963年的宪法以后,尤其是从1965年改革至今,自治的斗争重点扩大到整个社会再生产、劳动和产品交换领域,即扩大到社会资本的一切领域。诚然,我们不能认为我们已经远远超额完成了社会主义自治的建设和稳定这个决定性的历史任务,也不能认为我们在各方面找到了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但是,尽管迄今这方面的成绩还始终是初步的和微小的,它毕竟证明了我国整个社会自治制度(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劳动共同体到大型的和复杂的综合体)包括整个社会政治结构(从利益共同体和地方共同体到区、共和国和联邦,从区的自治劳动的基本的直接民主形式到共和国或自治省和联邦议会)的发展方针。
  在自治的范围内,在实现按劳分配方面也取得了重要成果。在实现工人独立地和直接地支配越来越多的收入,也就是进行个人收入和积累的分配,以及支配扩大再生产资金的原则过程中,最初采取了一些步骤,这为彻底消除我们社会主义社会和工人思想中的雇佣关系和雇佣思想的残余开辟了道路。从1965年经济改革至今所取得的成果,是在这方面向前迈进的重要步骤。现在,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直接支配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劳动成果即社会劳动收入。
  这样,也为南斯拉夫各族人民之间民主和平等关系的巩固,奠定了新的社会经济基础。在这方面,自治被证明为我们多民族国家中民族自由和平等的最有力的保证。因为它日益保障劳动收入以及社会化了的剩余劳动,由自治组织和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在每个民族或共和国和自治者范围内自己支配。而这同时意味着,每个民族独立地支配剩余劳动,是民族经济、文化和上层建筑的物质基础,也是同其他民族合作和联合的出发点。
  收入原则和按劳动成果分配的原则,也在一切所谓非经济的社会部门以初级形式得到了实现。这样,一方面为这些部门职工的社会经济地位同从事直接生产的工人的地位基本平等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又加速了社会劳动一体化的进程,实现联合起来的工人对投入这些部门的那部分收入也进行监督和施加影响的原则。
  在自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下,一代新的、年青的工人阶级在成长,他们因整个社会劳动一体化而发生结构变化,在自己的劳动和生活的物质和社会条件发展中,日益意识到自己的力量和引导作用,从而日益摆脱雇佣工人的思想,但同时又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即对城乡一切劳动者阶层和自己民族的责任变得越来越自觉,我认为,这是二十年来我国社会自治发展的一个最重大的成就。
  所有这些自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变革的基础,是从国家所有制垄断形式到真正的共同所有制这种社会所有制逐步改造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社会财富属于一切劳动者,每个人在多大的程度上用自己的劳动和创造对提高社会生产资料的效率以及社会劳动生产率作出贡献,也就在多大的程度上对社会财产具有同等的经济权利和其他权力。不管我们在这方面迈出的步子多么缓慢,可以说这是自治的历史性步骤,因为劳动者及其创造性的主动精神的解放进程,从此真正成了工人阶级自己和劳动者自身的事情。

  自治和经济发展


  在发挥千百万工人——自治者的非常广泛和民主的主动精神的基础上,自治变成了对生产力进步的强有力推动,並在这方面被证明是有活力的和经济上合理的制度。二十年来自治发展过程中取得的物质成果,最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除了整个共同体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极大努力外,自治制度从自己方面无疑也对南斯拉夫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内从落后的和不发达的农业国变成中等发达的工业国作出了重大贡献,在1950年至1970年这个时期——这正是自治开始发展成为制度的时期——国家的社会产品(按1966年价格计算)增加了三倍半以上,或者说每年增长7%以上。在同一时期,工业生产增长了六倍多,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这样的增长率实际上意味着每七年工业生产增长一倍。作为加快工业化的结果,也大大改变了居民的社会经济结构——非农业人口在居民总数中所占的百分比,从1950年初的35%增加到1971年的约62%。
  我们在农业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成绩。1969年与1951——1955年的平均水平相比,农业生产几乎增长了一倍(指数为190),我国农业生产的年平均增长率大大高于其他大多数国家农业生产的平均增长率。在重要的农作物收成方面,特别是在社会所有的经济单位,我们赶上了甚至超过了一些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和所有社会主义国家。
  重要的是,在过去二十年内还提高了居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居民总消费(个人消费和社会消费)的实物量,自1952年到1969年增加了3.7倍以上(按1966年价格计算)。
  由于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在所有不够发达的国家中,只有南斯拉夫成功地缩小了与发达世界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距。南斯拉夫也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更快地缩小了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两欧国家发展水平(以共同的平均水平为标准)之间的差距。
  这些材料无疑说明,南斯拉夫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高于平均水平的物质和社会的迅速发展,而这也是对自治制度的效果的最好证明。实践证明,自治和我国的社会劳动生产率有着牢固的相互关系。自治作为社会主义的和民主的社会关系的完整体系发展到什么程度,社会劳动生产率也提高到什么程度。例如,在1953年至1956年期间即刚转入自治制度的年代,社会生产的增长中大约有10%是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取得的,1957年有43%,1961年有53%,而在过去的五年(1966—1970)期间,这个比例约为87%。诚然,劳动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这种主要影响,是贯彻经济改革的年代里特殊经济情况(就业相对放慢,等等)的结果,而不仅仅是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结果。
  这些成就显然驳斥了一切认为自治与现代技术发展背道而驰业威胁着劳动生产率的怀疑情绪和怀疑论点的看法。当然,认为这些经济和发展进程的唯一因素是自治,而不包括我国劳动人民的巨大物质努力,甚至不包括使投资几乎一直保持很高水平的物质牺牲,这种看法也是不现实的。我们所以不能这样看,是因为自治经济关系制度的某些不完善和不稳定的地方,曾经是、今天仍然是我国经济发展不稳定和不协调,但经济成就还比较大的原因之一。但我们同时还可以指出问题的另一面。分析表明,南斯拉夫社会经济正是在我们迅速而成功地发展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年代发展最快,而在自治陷入困难和受到威胁,或者在各种经济和其他社会问题的压力下暂时受到阻碍的时候,经济领域则出现停滞。
  根据这一点,在谈到检验自治在经济实践中的力量时,我们今天至少可以满怀信心地说,它不仅不是障碍,而且还是对生产力和社会劳动生产率迅速发展的推动。如果是这样,那么我们可以说,自治基本上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
  因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一切认为自治是我们目前发展困难——无论在经济方面如缺乏清偿能力、失业、结构失调、市场不稳定等,还是在其他领域——的主要原因的理论。同时,指责自治是我国经济和其他问题和困难的唯一或主要根源的批评家们认为,似乎在没有自治的社会中,就没有这样的和更多的困难和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看待自治对目前困难的责任。自治承担部分的责任,但责任不应该仅仅由自治承担,而是由于自治没有得到迅速而彻底的发展,由于我们没有充分坚定地在自治的基础上寻求相应的经济制度解决办法;简言之,由于自治还没有成为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完整体系。一方面,在经济和社会制度中还存在一些国家集权主义的因素,如国家资本的残余、资金同生产者脱离的现象等;另一方面,在国家集权主义因素被消除或削弱的地方,还没有建立自治的因素和制度(例如,自治的社会协商等),国家机制在那些始终必需的范围内也不够适应要求和自治制度。因此,原因还在于现代经济要求财政资金、科学和教育等的自治一体化,而我国的这些领域还一直主要是旧关系的反映,伴随着这个进程的也是变本加厉的技术统治主义倾向,它使自治向这些社会劳动领域的全面推进慢下来了。最后,不完善的收入关系制度[5]——尽管按自治对困难的责任程度来说,这一点可能占首位——造成了不够负责和不协调的问题,以及一系列经济和社会冲突,使困难变得更大。
  但是,我们将不能因此而靠削弱自治和加强对入的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的垄断管理来克服经济困难;相反,我们应该坚持在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中,在收入关系和按劳分配的领域,更加彻底和迅速地建立完整的自治关系制度。

二、自治发展的一些出发点


  1.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矛盾


  尽管自治取得了成就,作为我国社会的完整制度,自治毕竟刚刚处于自己发展的开始阶段。因为只有自治成为整个社会建设的决定性特征和方向,作为社会关系的自治才能够存在和正常发展。然而,在我国基层的自治确立较快,而在社会再生产领域和实现工人的劳动、生活和文化利益的其他方面,广泛的自治社会一体化的相应形式的发展则落后了,两者之间还一直存在着相当大的不协调。近年来,这个矛盾在进一步建立自治的内部关系的努力方面有某些停滞,此外——如果我说出来,可能不会很夸大——还表现在反对自治的阻力在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一些领域有了加强。
  当然,这种状况不是偶然的。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和长期存在的,因为我国的自治实践在许多方面受到由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物质可能性的限制,也受到由我国社会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成分以及社会力量对比所产生的一切矛盾和倾向的影响的限制。但是我认为,这种状况在不小的程度上也是我们的实践对非自治关系有所迁就的结果,而人们借口说重要的是搞好工作,人们之间的自治关系问题则是次要问题,这种自治关系甚至是搞好工作的障碍。
  在这些过程中,在反对自治的阻力和摇摆中,肯定也体现了一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说,为了保证生产发展的有利条件,社会主义社会不得不在许多方面存在——如马克思所说的——“资产阶级权利”。这尤其涉及到一些国家所有制关系形式、经济生活中的国家强制形式、商品生产、市场、按劳分配制度,等等。显然,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这样一些形式和关系是必需的,有些需要的程度大些、时间长些,另一些需要的程度小些、时间短些。这些形式和关系所以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有利条件,是因为如果社会主义社会的引导力量根据劳动解放斗争的长远利益运用和发挥它们的作用时,它们就能为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继续进步开辟道路。在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社会主义革命初期的这种关系是指工人阶级的集体利益。但是,它们同时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一系列矛盾和变态以及一部分工人自身动摇的根源。
  此外,自治与劳动过程的专业领导机构之间,既存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但也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在自治条件下也经常引起人们之间的冲突。在自治中,人们作为生产者集体,自觉服从对物的管理的需要。因此,这种管理是由自己的自治、人道主义和民主的利益即劳动和劳动者解放的利益决定的。然而,这两个因素——生产者的自治和人们在劳动过程中的个人责任感——之间的矛盾,也为这样的关系创造条件,工人在这种关系中被迫作为——象马克思所说的一某种“受过训练的物质生产力”,服从对生产过程中的物的管理制度。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的管理方式的原因、意义和结果就在这里。
  导致这种变形的一个最厉害的直接原因是,一些管理者集团经常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能够甚至必须从合理的劳动组织、现代工艺技术的发展、争取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劳动的一体化、生产资料的集中、扩大再生产、社会生活的物质进程的协调,特别是从生产和消费以及计划管理的角度,解释所谓“共同的社会利益”或联合劳动的共同利益。但是,当工人的自治社会地位尚未巩固,当整个社会再生产机制尚未发挥应有的职能,也不存在能保证管理中心对工人负完全的经济责任,保证符合工人在所有再生产领域中的利益的经济关系时,经常发生的现象是,管理中心不自觉地从脱离直接生产者劳动岗位上的人的那些政治和经济势力集中的立场出发,而不是从相反的立场即从克服这些倾向的立场出发,去解释“共同的利益”。
  然而,应该指出的是,对克服官僚技术统治主义倾向的批判和斗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意味着笼统地对劳动组织的技术人员和其他知识分子进行批判。绝大多数知识分子象体力劳动者那样,不仅就其社会主义觉悟而且就其基本利益来说,都同样无条件地和自治联系在一起。因为,自治的力量壮大到什么程度,无论知识分子还是所有劳动者所显示的创造能力也将提高到什么程度。但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在官僚技术统治主义者管理社会劳动的条件下,技术人员和其他知识分子同样会成为独立的经济和政治力量中心控制的对象。
  有人试图不依照个人的劳动贡献,来扩大工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别。应该认为,这无论如何也是产生反自治倾向的根源之一。由于我们在收入的获得和分配方面的经济关系制度不完善,这种现象今天可能还会出现,这就可能破坏按劳分配原则。在此基础上经常出现两个极端,一方面,一部分人在其个人收入获取方式和个人收入水平方面想逃避任何自治监督或社会监督,而另一方面,有人提出要求拉平收入或者如我们所说的平均主义。
  这两个极端都是与自治相对立的,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自治只能在按劳分配的基础上发展。社会一直首先依靠人的劳动和创造能力以及主观上智力的和体力的努力。因此,个人收入在社会劳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也必须同个人劳动贡献的比例相联系。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社会不赞许对劳动者的精神的创造性鼓励。不但如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精神的创造性鼓励无疑将超过物质的鼓励。然而,当我们的工人的生活水平还一直相当低,有些工人的生活水平甚至极低时,按劳分配提供的物质鼓励,不仅是为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促进劳动和创造的主动性的必要因素,而且是工人及其劳动的自由的必要条件。诚然,生活水平很低的劳动阶层为改善其地位而进行的斗争有时具有争取拉平收入的形式,但这一斗争本身却是必要的和进步的。社会主义社会必须通过增加以工人团结互助和互利为基础的共同消费政策,以及通过普遍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支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劳动阶层的这一要求。但是,平均主义的压力不仅本身是不现实的,而且它对我们社会的自治发展也具有严重的危险。就是说,由于平均主义在当代社会是不现实的,所以这种社会急进主义的拥护者一般就想从国家强制中来寻找出路,幻想国家可以保证所有人相等的或差不多相等的收入,同时並且可以强制人们去劳动。这样,平均主义的愿望便成了官僚集权主义倾向的天然盟友。
  通过加强工人在劳动和社会中的相应自治地位,来消除上述矛盾和其他矛盾,是所有劳动者阶层的切身利益。这有利于合理组织和对物的管理政策,因为这使工人的物质和创造利益与主动精神,同劳动者在对劳动过程的专业管理中的真正的共同利益和专业管理的领导和负责机构的创造利益,日益统一起来。
  但是,或者说,如果听任每个社会细胞中的力量对比自发地发展下去,上述目标是不会自动实现的。现在,我们必须作出最大努力,发动和组织我们社会的一切创造力量——从科学到每天的实践,到以民主态度对待社会制度所有细胞以及社会主义引导力量的意见——采取自觉的、有明确方向的和协调的行动,不断地注视和评价我国自治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最迫切的问题,而最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及时地和具体地加以解决。因为,只有通过逐步消除上述矛盾和反自治倾向赖以恢复或加强的条件,即通过生产力的发展和自治关系的新突破,通过加强工人在联合劳动中的自治社会地位,通过在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中采取新的自治一体化步骤和不断为提高自治制度的效率而斗争,以及对反自治的思想和政治派别不断自觉地展开斗争,才能克服这些矛盾和倾向。
  今天比其他现象更削弱和威胁我国社会主义自治社会的发展进步的,正是社会的内部弱点、不完善、没有解决的矛盾和不必要的停顿等。目前在自治制度关系的发展和形成中,特别是在内部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各级社会再生产水平的自治组织机构的建设中,我们相当落后。在现代科学技术进步及其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条件下,在使自治关系和制度适应生产力和整个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方面,我们也落后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去从长远的观点和真正科学地对待这些问题,並在自治的基础上加以解决,那么技术统治主义的实践主义和实用主义则往往会占统治地位。即使把这种立场自我标榜为科学,它也仍然如此。这是保守主义、官僚主义和管理者技术统治主义的倾向,以及不加批判地接受别人的理论和别人的解决办法等倾向得以加强的适宜的土壤。另一方面,作为对这一切进程的反应,出现了一些工人或劳动集体自发的直接行动,过去这些行动是正确的和进步的,有时也带有落后的社会意识的特征。这一切情况使得这些今天已经能够解决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比历史上必然需要的时间更长期地加剧我们社会的矛盾。同时,自治的这些弱点给了技术统治主义管理的观点以可乘之机。这种观点认为,为了所谓的经营效率,应该剥夺工人的基本自治权利。一些社会生活领域内国家所有制关系和国家集权主义倾向的残余占统治地位,劳动和工作效率不够高,责任感不够强,以及工人得不到充分的社会保障等现象,也是紧迫的问题。

  2.自治的阶级性质


  我们经常说,而且也有理由说,如果不能保证工人阶级在与从事劳动和创造的一切阶层密切的联系中起引导作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这样存在和发展下去。在我们谈论自治的时候,也必须采取这种阶级的态度。
  但是,应该弄清楚,这是什么含义。许多人在当代政治实践中借用工人阶级的名义业代表工人阶级说话,从而把自己的政策宣布为阶级的政策。然而,在围绕工人阶级问题高谈阔论的后面,实际上经常掩盖着使劳动和社会以及支配剩余劳动的管理职能脱离工人阶级的意向。因此,对我们的社会问题采取阶级的态度,不在于经常在口头上强调这种态度,或者把阶级政策和对工人阶级采取某种保护态度等量齐观。阶级的态度表现在,我们社会的社会主义力量的斗争如何,是否成功地选择了使工人阶级和一切劳动者日益成为自己命运的主宰的道路。因此可以说,自治的“开始”和“终结”即全部内容,都表现在作为共同劳动和社会中的个人和联合的工人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地位的性质上。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观点和理论认为,今天的工人阶级的概念实际上不同于历史上产生的那种概念。这种观点经常简单地贬低或否定工人阶级的社会作用,甚至否定它的存在,这是一个极端。而另一个极端是,将从事体力劳动和从事脑力劳动的工人之间或者执行管理职能的人与工人之间的关系,说成所谓“新的阶级关系”。
  这里无疑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利益的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和社会主义关系、尤其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和社会差别方面的其他变态联系起来看,这些利益的矛盾可能引起对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严重破坏和比较尖锐的政治反应。
  然而,如果认为,工人与知识分子之间、或者工人与在对物的管理中执行领导职能的人之间存在对抗性的阶级冲突,则是不现实的和不科学的。因为每个人都知道,无论知识、或者管理职能,从而知识和管理职能的体现者和执行者,都是社会存在的重要条件。换言之,教育上的差别和个人收益或物质劳动过程中地位上的差别,尽管可能也是政治冲突的根源,但本身並不会产生阶级性质的对立。这些冲突可以通过民主的途径,而不是通过“阶级斗争”来解决。这里确实可能、而且也存在阶级冲突的残余或成分,它们是生产关系制度中旧的社会关系残余,人们旧的反动的或保守的思想、政治和经济观点的残余,以及一些产生复辟倾向的经济关系的过渡形式。
  我所以谈到这一切,並不是因为我认为,我国没有阶级斗争问题。相反,其中有些问题是存在的。我这样说,有两个理由。第一,我认为,在我国社会中,不应该根据一些别的标准,而应该根据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真正决定工人阶级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的标准,来确定工人阶级的概念。实际上,我国工人阶级同历史上形成的工人阶级可能而且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只是朝着使之不再成为一个阶级的方向发展。而这个进程在我国才刚刚开始。
  第二,阶级斗争在我国不再以从社会历史上消灭与工人阶级对立的资本所有者阶级的斗争形式进行,因为这样的阶级在我国——除了无足轻重的残余以外——不再存在。但是,剩余劳动的变态形式,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的管理垄断形式,工人在收入关系上的不平等,不以按劳分配为基础,而以这种或那种随意取得经济或社会特权的形式为基础的经济和社会差别和分化,则仍然存在着。我认为,正是反对这些和类似的倾向与现象的斗争,才是捍卫工人的阶级利益的真正的斗争。尤其都不应该忘记,从阶级意义上说,改善那些生活水平最低和对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影响能力最小的劳动阶层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在日常生活中具有最进步的意义。与这种为工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具体而经常的斗争相反,我在前面提到的那种理论可能很容易成为权力斗争一这恰恰是反对工人阶级的真正利益的——的工具。
  革命以及生产资料和整个社会资本的社会化,肯定大大改变了我国工人阶级的地位。工人阶级不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或者更准确地和批判地说,雇佣关系只是我们社会经济关系中旧的残余,它的涉及面有时大有时小,但不再是我国社会关系的基本特征,也决不象资本主义雇佣关系那样,是社会关系的必然前提。但是,工人阶级在我国社会依然是一个阶级,它的剩余劳动被社会化,並成为扩大社会生产资料的生产能力和整个社会资本的增长,以及满足共同的社会需要的物质源泉。而这个剩余劳动——或者说这个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社会化的过程,正是我国社会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冲突的根源。破坏按劳分配关系和导致主要社会冲突的经济和社会差别,其最主要原因也正是在于这些矛盾。而一个——不管组织得多牢固和多么集中的——国家机器,对克服这些矛盾和冲突肯定是不够的。相反,国家机器也可能成为分裂工人阶级的体现者。
  实际上,消除阶级关系的程度,正是表现在剩余劳动社会化的性质和形式上。因为当代社会主义的一个主要难题正是在于,由谁支配和如何支配剩余劳动,谁是剩余劳动的所有者或垄断管理者;支配社会“资本”,从而成为社会和政治生活的决定性因素的,究竟是国家本身及其机构(它代表工人阶级管理,但同时也必然表现出成为工人阶级的主宰的倾向),一些依靠知识和现代劳动组织的独立的技术统治主义管理机构(这些管理机构表现出脱离工人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力量中心和阶级统治的倾向,这两种因素的结合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危险),还是在相应的联合劳动自治组织中的工人,这些组织使工人可以依靠对社会劳动的专业管理职能,但也使职能服从工人的共同利益。
  所以,自治的阶级性质正是在于,它是有组织的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这样一种劳动和社会管理形式和方式,它要求工人並使工人能够不仅直接管理社会化的剩余劳动,而且使每一个工人都按照他对联合劳动成果的贡献,在经济意义上直接参加联合劳动总收入的分配。

  3.自治条件下的社会所有制的形式


  如果我们从这样的原则前提出发,那么在我们的自治关系制度中,社会所有制应当越来越体现在生产关系和经济关系中。这些关系特别使得:
  第一,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社会再生产确实成为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的联合劳动的真正工具”,也就是所有人劳动的共同物质基础和手段。
  第二,社会化的剩余劳动真正置于工人和劳动集体的经济和政治监督之下。这意味着,整个社会劳动或者其中的各个整体的收入——它与各个劳动组织现在的和过去的劳动在提高共同劳动生产率中所占的比重成比例,而不取决于这是在劳动组织内、在信贷制度内或整个社会再生产和货币循环领域内得到实现的——是以工人和劳动组织的收入形式获得或实现的,我们把这些收入当作全部社会收入的一部分和自己劳动与联合劳动的手段来支配。因此,他们开始组织了多种多样联合劳动的形式,旨在发展生产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
  第三,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使工人的个人收入的形成与其劳动——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全部成果成一定比例。这意味着,这个收入的形成不仅仅依据本劳动组织的成果,而且越来越多地依据工人通过其一部分剩余劳动的社会化和社会投资作出了贡献的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最后,第四,逐步加强那些共同的经济和社会消费手段的作用,它——在团结互助的原则基础上——影响到整个劳动条件的平等,控制市场的自发性,缩小基本个人消费方面的经济和社会差别,或者说加强人们在其工作岗位以及日常的社会和文化需要方面的经济和社会保险。
  这样的所有制关系,决不是我们在政治上或意识形态上构想出来的,而是自治实践的发展本身所要求的。因为除此之外,只有国家所有制或官僚技术统治主义垄断的道路,那会使工人阶级处于被支配的社会地位,而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则会因此而面临社会矛盾和其他矛盾必然激化的问题。
  当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社会化历史进程,並未因此成为理想的进程,更没有完结。只有在这些资料属于马克思所说的“社会的一切成员”的条件下,才可能想象完全的社会化。但只有在劳动生产率达到这样的水平,即人的劳动不再是社会劳动成果分配的标准和决定人们之间经济关系的因素时,才能够达到这一点。

  4.收入的获得和分配方面的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的自治形式,物质上体现在收入和一切生产和社会劳动领域的收入关系范畴上。就是说,我国社会努力使这种关系彻底渗透到一切联合劳动领域。收入关系要求无论在自治制度下的生产过程中,还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都有一个统一的经济关系体系。因为只有具备这样的统一,才能使工人和各个劳动集体对生产资料的管理和自己的经济权利与其他权利的实现进行充分的监督,因此,迄今的实践已经证明,这种收入关系体系是制止工人脱离对生产资料或剩余劳动的管理的最重要因素,由于同样的原因,在迄今的自治发展中,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已经证明,这种收入关系体系如果不是——对目前我国社会的发展条件而言——工人及其劳动同社会所有的劳动资料和劳动条件以及同他的劳动和整个社会劳动的管理相结合的唯一可能的形式和因素,也是最合理的形式和因素。
  然而,以此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在我国还始终未建成统一的、完整的体系。在我国,今天在各种形式中,还存在着通过集中的形式——它使工人不能监督收入的支配,更不能从经济上参加收入分配——使收入脱离工人的因素。另一方面,在我国的收入分配中,市场的作用受到歧视和排斥,这种情况同各种国家干预形式相结合的事例也並不罕见。这一切使得收入制度职能的发挥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认识和解释收入制度方面也造成了一定的分歧。甚至还有人要求,放弃和用某种其他形式的经济关系代替这种制度。
  我认为,我国社会在日常实践中不能允许对收入制度发展的基本方向和形式有任何动摇。我国社会的收入范畴,不是任何主观主义的臆想。它的产生是劳动和资本相结合的合乎逻辑的结果,社会主义革命的实质也在于此。我们的真正问题和任务是,找出目前收入制度存在弱点的原因,确定继续发展这个制度的方向和形式,通过新的形式和手段完善、改进和丰富这个制度。简言之,无论从社会的经济进步,还是从克服我国社会生活的矛盾方面,都应该努力使这个制度变得更加有效。
  我觉得,围绕收入问题的不一致和分歧的产生,大部分是由于,许多人忘记了收入具有——正如我不久前所说的——两重性。一方面,收入是劳动者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因为,当谈到我国的自治社会主义关系时,工人或劳动集体和整个联合劳动的收入或者整个工人阶级阶级所有的收入,表现为——或者说必然表现为——再生产出来的过去的劳动和由活劳动增加的全部价值,这样,工人相互负责和平等的关系要求每个工人和劳动集体,只能从总收入中拨出根据社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标准确定的属于他们的那部分用于个人收入。剩余劳动创造的其余价值,如果不用于总的社会需要,就自动地变成工人阶级和全社会用于再生产即用于发展劳动条件和劳动资料的共同基础。这时,这些价值不脱离工人或劳动集体,而成了他们用最符合其劳动、经济和生活利益的方式参加联合劳动的手段。
  另一方面,收入也是经济因素,而这种因素在不同的社会再生产阶段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不同形式。它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剩余价值是资本所有者的利润,並被看成是资本所有者的资本,而不是劳动的贡献和产物;在我们的社会关系中,剩余价值成了联合生产者的总收入的组成部分。在这个意义上,利润作为社会经济范畴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范畴,原则上已经消失;正如联合生产者的所有其他因素一样,利润也成为收入和按劳分配的组成部分。然而,这只适用于社会劳动总收入与联合劳动的所有工人的关系。当谈到各个劳动组织,进而谈到该劳动组织的每个成员的收入的经济结构时,则出现了严重的经济差别,它给工人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给收入关系制度的统一,带来了完全不同的影响。
  例如在一个企业,收入是在发达的技术、工艺和高度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形成的,而在另一个企业,尽管工人作出了同样的、甚至更大的个人劳动努力,收入却是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很低的劳动生产率基础上形成的。但是,这两个企业的劳动产品在市场上的价格差不多是同样的,因为市场並不按照个别劳动量,而是按照平均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分配收入的。而这意味着,以投入同样的劳动为基础,第一个企业的收入却比第二个企业的收入多。各个企业的不同收入率,使得有些企业个人收入的水平高于合理的标准。结果,收入率高的劳动组织,既可以分得较高的个人收入,又可以过得“很宽裕”,而收入率低的劳动组织,则不仅个人收入低和留不下发展基金,而且社会也不让它们能够得到相应的发展贷款。如果再注意到诸如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地租和超额利润等现象,问题就更严重了。如果我们让收入关系的发展放任自流,那就正是通过按劳分配制度和收入制度扩大了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差别,加深以至破坏以按劳分配原则为基础的工人阶级内部的这种经济和社会差别。这本身就说明,这一切同时也导致社会、政治和其他冲突的激化。
  在我们的实践中,这样的现象今天已经出现。现在它们表现得还不厉害,因为收入的集中还比较小。因此,我们的许多工人看不到这种现象的真正意义。但是,我们必须把这些倾向看成我国社会明天的许多严重问题的潜在根源。当社会财富大大增加时,如果社会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反对这种自发倾向,差别还将加深。
  同时,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在方针上都不能限制各个劳动组织在特定市场条件的范围内获取收入。如果我们这样做,实际上就会将阻碍最先进的劳动组织的发展,並使社会生产率的增长慢下来。我认为,要解决我所谈到的问题,我们必须首先进一步建立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巩固劳动的一体化和联合、扩大再生产和整个社会资本循环力面的统一的经济关系制度。换言之,我们一方面必须巩固工人在获得和支配其收入方面的自治权利,以便获得最高的收入率即最高的劳动生产率;而另一方面,应该比以前更确切地规定他们在为个人消费和共同消费而占有收入的方式方面的相互责任。下面我将试图以具体的形式阐明这些问题。

三、我们的问题和我们的任务


  1.市场和收入关系


  收入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和按劳分配制度的建立,与一些问题和难题的解决密切相关。这些难题的出现是与商品生产的性质和市场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范围相联系的。
  在经济制度的改革中,我们自治的最初步骤之一,正是为工人或他们劳动组织之间成果的自由交换创造条件。当然,自由的市场交换的方针就是意味着实行一种特殊的商品生产形式,这种形式产生于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並表现为自治的收入关系,同时也在改变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相比校——的性质。这种商品生产和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形式——如货币、为劳动的联合而进行的收入联合、信贷、利息等——的发展,是有助于消除国家所有制或官僚技术统治主义垄断,有助于确立自治关系和工人与劳动集怵的自由劳动和创造积极性的因素之一。
  因此对我们来说,问题並不在于,我们是赞成还是反对商品生产。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代替市场经济制度的唯一抉择,只有问到对我们社会发展产生一切政治后果的国家所有制垄断和官僚技术统治主义集权制去。实际上,今天我们商品生产制度的问题,只能是使市场的规律的作用同生产和收入分配中的社会主义自治关系、同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消费的物质关系的社会计划更有效地协调的问题。
  市场在各个联合劳动组织之间,並通过它们在工人之间进行整个社会劳动收入的第一次总分配。但是,正如以上所说的,市场不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分配收入的,因为还有一系列其他因素(从劳动技术装备的差别到国家在市场上的干预措施的各种影响和作用)在影响市场的分配。市场充其量是根据平均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根据投入的个别劳动最来分配收入的。这意味着,各个劳功集体的收入不是根据它们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形成的,而是靠它们自己的劳动在整个社会劳动收入中获得较多的部分,而另一个集体则获得较少的部分,有时一些落后的企业或在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企业的劳动收入甚至低于所投入的劳动量。因此,这里也出现与获取收入有关的问题和破坏工人在按劳分配中的平等地位的现象。因为,在这样的条件下和目前的收入关系制度下,尽管投入的劳动量相同,一些人却可以分得较多的个人收入,另一些人则分得较少的个人收入。
  然而,社会共同体不能让收入关系的发展放任自流,不能接受日常生活中劳动组织的偶然的力量对比所强加于人的解决办法。我们时刻都不能忘记,每个劳动组织在市场交换条件下获得的收入,是在市场上实现的全部社会产品的一部分,而不全是该劳动组织本身劳动的产物。所以,根据收入的这种社会性质,必须在工人之间和劳动集体之间建立起相互依赖、相互负责和团结互助的关系,而这同时也是社会契约或自治协议以及社会在收入分配领域可能进行干预的基础和范围。
  这里最重要的是,将市场对收入分配——它是随着劳动生产率和经济生活中一系列其他物质关系而变动的——影响的经济逻辑,同按劳分说固有的逻辑区别开来,因为按劳分配是随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变化的。我认为,这两种逻辑不能互相破坏。换言之,正如按劳分配不能只依靠市场分配收入一样,收入的市场分配也不能受到社会以调节按劳分配为名,实际上则破坏市场的经济职能的这种干预。
  我们社会的基本方针肯定应该是:给商品生产制度不断加进这样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将在最大的限度内平衡获取收入的条件,从而将加强和促进自治关系的继续发展。尽管商品生产的存在在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上是必要的,这並不意味着应该将它绝对化、僵象化、永久化,或者赋予它这样的作用,似乎只有它才能改革社会关系。我们懂得,将来只有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商品生产建立起的收入关系才将逐步被消除,才将被新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形式所取代而消失。但这是长期的进程,它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取决于社会的经济力量。
  因此,现在需要的是,我们的社会共同体在调节收入关系中,不仅仅采用指导市场规律活动的措施,而且根据工人和劳动集体的相互责任,以及限制市场对按劳分配的自发影响的其他措施,充分注意联合劳动中内部经济关系的建立。
  首先,我们目前必须密切注意进一步研究和具体制定宪法修正案草案中表达的、涉及到我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进一步巩固、尤其涉及到工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我们社会的收入关系的原则。这既是我们立法工作的任务,也是整个自治实践和国家政策——从区到共和国和联邦——的任务。这里特别是指,有必要在一切联合劳动形式——从基层组织到社会再生产领域产生的最复杂的联合劳动组织形式——中建立牢固的经济关系制度。
  还必须具体确定工人在按劳动分配个人收入方面的相互权利和责任的制度。当然,市场对收入的分配会有一定的刺激影响,但不应该变成工人的社会不平等和差异的根源。
  当然,我们的社会还必须更坚决地去调节和解决有关市场规律的作用和整个市场关系的一些迫切的问题和任务。我这里所说的任务,首先是指诸如社会计划的作用和方法、价格政策和制度、外汇和外贸制度、信贷制度、关税和税收制度,等等。
  为了消除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在诸如价格、利息、按劳动分配个人收入、联合获取收入的条件等领域发挥作用所产生的冲突,尤其是在没有一定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冲突是否消除的情况下,还必须开展自治协议和社会协商,作为协调一致地调节自治组织本身以及有关的或负责的社会因素的某些关系的形式。
  目前我们在这方面行动迟缓,这部分地是行政集中计划时代的方法和习惯造成的结果,而部分地是担心社会协商会成为只是改头换面的国家行政干预的表现。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把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建成为这样的民主制度,使它成为我国自治和政治制度的重要部分。所以,它不应该仅仅取决于这个或那个社会机构或自治机构的良好愿望,而必须成为每个自治主体或社会主体——也包括国家负责机关——的由宪法和法律确认的权利。当这些主体认为它们的利益或社会利益需要时,即应提出协商的程序。当然,这一系列问题仍然要靠国家(不仅联邦,而首先是共和国)的权威来解决,但如果建立了社会协商的制度,采取一定的国家措施将比较容易。
  对市场机制的特殊补充形式(它同时也成为改变市场的社会作用的因素之一),是我国社会制止或减少各个劳动组织“放任自流”或绝对依赖市场的所有各种关系和形式。尽管劳动组织是独立自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同体或联合起来的工人可以推卸自己对这些组织及其工人的地位的一切责任。我这里指的是工人的一切合理的和经济上正当的经济互助形式,以及保障工人的社会保险的各种社会互助形式。
  不久前,我们说明了反对在联邦一级或在联邦预算中设置经济基金的意见(当然,经济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发展基金除外)。我们所以这样做,部分是因为我们想彻底打破特别在联邦造成了严重问题的国家所有的集权制,而部分是因为将在需要国家干预和国家决策的那些领域,让共和国承担起决策的全部责任。就是说,将来也要建立各种共同基金,这当然不是国家资本,而是自治经济为一定的共同目标而设立的共同资金。这种共同基金有的是在联合劳动或利益共同体内部自治协议基础上设立的,有的是在共和国和联邦范围内或者通过各共和国的直接协商设立的。这样,这种共同的自治经济责任形式,也成了指导市场经济规律活动的重要因素。
  我特别想指出经济的储备基金在我国应具有的作用。目前有许多批评针对现存的储备基金。当谈到为这些基金筹集资金的方式、它的管理及其使用方式时,我认为它在许多方面是正当的。因此,要求重新检查它的作用及其管理和筹集资金的方式是合理的。然而,在工人及其劳动组织需要社会帮助,而且这种帮助是合理的条件下,储备基金仍然应当是他们的依靠。社会应该用这些基金,来帮助社会关心其存在和发展的那些劳动组织。这种帮助将能使这些劳动组织改组、克服暂时的困难或者同其他劳动组织实现一体化。如果继续维持某个劳动组织,在经济上已经不合理,那就应该用这些基金为这些组织的工人就业和改行开辟新的工作岗位。当然,这並不排除其他社会机构和自治机构参与这一行动。这种没有相应专业机构——它们向为储备基金筹集资金的人以及社会共同体负责——的基金的存在,应该成为工人的社会保险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样也应该成为限制市场的自发势力对工人地位施加压力的因素。
  用于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迅速发展经济的信贷基金和补贴金等,也属于在商品生产条件下表现出市场的自发作用和发展不平衡的资金范畴。当然,迅速发展经济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的信贷基金不仅具有这种用途。总的来说,它还有以下两项基本职能。
  第一,通过它促进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经济发展,这是各族人民不容争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利益,也是他们真正平等的重要条件。
  第二,这个基金同时也是南斯拉夫各族人民在经济和政治上团结互助的基本形式之一和加强他们兄弟情谊和团结的因素,从而也是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自治关系顺利发展的基础。
  因此,为了逐步缩小工人在工作和生活条件上的差别和更加密切统一的南斯拉夫市场内部的经济联系,不发达共和国和自治省迅速的经济发展是我们全社会的一项长期的和重要的任务。

  2.对活劳动和过去劳动的自治管理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再生产和按劳分配的基础


  社会劳动的一体化和社会生产资料的集中,成了当今时代的要求。但是,工人只有在看到确认其劳动和创造努力的措施,看到提高其劳动效率和劳动节约以及加强自治的斗争形式,而这本身又是改善其工作和生活的物质条件和其他条件的唯一可行的道路时,他们才会支持收入的集中和一体化。任何一体化形式和一体化经济关系的形式——它可能导致资金和管理职能脱离工人和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或劳动组织——将导致社会上经济、社会和政治的冲突。因为这意味着,工人过去的劳动成为社会的财产,从而不再是工人的“财产”;这些过去的劳动所以不是他的“个人财产”,正因为这又是社会的财产,即在平等的条件下属于所有工人。
  所以,社会的自觉行动和科学与专业的支持,对大力发展一体化来说是必需的。但是,一体化的成功将只能依靠一体化系统中内部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体系。这种经济和政治关系体系将保证工人和基层劳动组织在这些系统中的经济利益的主导作用。就是说,它将把联合工人的经济利益和管理职能统一起来,从而使这些职能成为自治者的工具。
  目前,我们的一体化实践有许多形式是在劳动组织和经济单位以外集中收入和基金,並使收入在这些组织和单位之间流动,工人觉得这是对他们的自治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对应由他们管理的收入的剥夺。这往往引起工人的不满,甚至还经常导致已经一体化了的企业和一体化系统的瓦解。有一些劳动组织开始进行一体化,但未取得成功。分析表明,归根结蒂,不适当的经济关系恰恰导致一体化整体的收入发生变态,这也是非一体化的基本原因。我们现在有不少这样的一体化系统(我不是说它们占主导地位),它们的内部关系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在有些情况下,这种一体化系统所属的一些企业,义务地和无偿地拨出大部分收入给联合企业“中心”,然后由小范围的人去支配,他甚至不承担真正的政治责任,更谈不上联合起来的集体负经济责任。诚然,许多劳动组织在遇到经济困难后,起初是自愿加入这种一体化的,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将会解决一切问题,但后来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一体化了的组织之间的内部冲突。
  如果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得不到顺利解决,工人们将会把大型联合劳动复合组织范围内的任何大的“资本”集中,看成是从某个其他民族经济中攫取收入的工具。即使工人自己不提这个问题,另一个共和国的政治因素终究也会提出这个问题的。
  我认为,这些问题的主要根源在于,我们制度所允许的联合收入缺乏比较具有刺激性的经济形式。诚然,从原则上说,我们制订了有关收入的法律[6],是向前迈进了一步。但对该法律规定的经济关系来说,实际的整套工具以及组织形式依然不足,因此法律基本上还是一纸空文。一体化中这种不完善的经济关系,使社会再生产资金的集中停留在纯信贷关系——包括还本付息、期限和银行利息——上,它並不保证从经济上对集中、进而对比较紧张的一体化进程发生相应的刺激,那种一体化进程才是社会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首要条件之一。
  如果把这种发展倾向的责任推到联合劳动的领导管理干部身上,是完全错误的。相反,他们绝大多数作出了艰苦的和创隹性的
  努力,使一体化的关系符合我们自治制度的原则。如果这方面始终没有成功,这首先是现有的经济关系制度的结果,这种制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也是从整个社会再生产只是或主要是由国家所有制基金控制的时期遗留下来的。
  首先,对社会劳动一体化的发展来说,重要的是调节和稳定对现在的劳动即活劳动以及过去的劳动的统一自治管理方面的经济关系;这就是承认劳动集体和工人个人有权按照社会确定的标准,在投入社会化的过去的劳动的基础上,参加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的那部分收入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工人总会懂得,他们合理投入扩大再生产资金——无论投到哪里——的过去的劳动,一定会偿还给他们自己或者他们的集体,会随着他们通过自已过去的劳动作出了贡献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增加。实际上,通过这种经济关系,每个工人和每个劳动集体按照自己的全部劳动即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所作的贡献,参加整个社会收入的分配,根据这一点,各个劳动集体分配通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共同努力实现的收入,无非就是共同管理社会所有的资金的工人和劳动组织之间的内部经济关系形式。
  劳动和资金的自由联合以及按照这个原则分配收入,绝没有所有制的性质,也不可能是按任何所有权占有“他人”收入的关系,而只是社会收入一体化和社会资金的自治集中的形式。在制止可能出现的任何按所有权的占有时,对共同投入的资金实行义务折旧的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拥有长期提取收入的所有权,而只有收回投入的资金及其“价格”,即取得利用这些资金而实现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所获得的那部分收入的权利。
  这体现在宪法修正案草案中,对于进一步巩固作为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关系实质的自治,对于进一步建设作为完整的人与人之间在生产和社会再生产中的关系体系的自治来说,宪法修正案在确立社会基础和宪法原则方面前进了一步。
  在使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努力更确切地承认各个工人在社会制度中对他过去的劳动的一些物质权利,他可以根据社会确定的标准,参加由于投入自己过去的劳动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成果的分配。因为目前我国存在的情况是,一些在某个工厂工作多年,靠很低的个人收入生活,对工厂的发展也作出了努力的工人,与通过他们贡献出过去的劳动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成果之间,各种经济联系往往脱节。
  今天社会要求工人在工人委员会中投票赞成为发展工艺技术而投入资金,往往却要他们放弃自己所有的个人收入部分。当投入资金后,这些工人往往成为所谓“工艺上的剩余”,要么被解雇,要么被看作是多余的负担。
  诚然,我们许多劳动组织通过实行工龄收入或其他类似的办法,或多或少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是,第一,並不是所有地方都如此。第二,这样的补充措施与其说是工人的经济权利,不如说是社会政策的体现。因此,工人也把这些收入看成是活劳动的分配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他们参加对扩大再生产投资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斗争成果的分配,这肯定有损于他们对投资和收入联合的兴趣。
  宪法即将对工人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社会经济地位的确定,为今后无论自治组织——包括自治联合的劳动组织——或者共和国和联邦切实解决这类问题,奠定了基础。这是社会关系发展中的一个艰巨的、而目前又是中心的任务,因为这正是涉及到把整个社会再生产过程纳入工人的自治决定的问题。通过实现这个原则,自治更坚定地摆脱了基本上局限于简单再生产和按劳动分配个人收入的职能的第一个发展阶段。

  3.工人在扩大再生产中的地位


  目前社会再生产资金循环中的关系表明,1965年以后,虽然放弃了国家机构在这个领域的垄断权限,但这些职能並没有完全为自治劳动组织所掌握,而大部分集中到银行和金融与流通领域的类似组织手中。
  由于没有以适当的速度确立社会再生产中的经济关系和工人对各种形式的社会再生产资金的相应的自治权利与义务,这将不可避免地通过独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外贸和商业组织等,使剩余劳动以新的形式同工人及其自治劳动组织脱节。
  这样的关系也反映在不良的物质运动上。例如,统计资料表明,劳动组织的固定资金投资比重从1965年的36.8%下降到1969年的34.8%。有关流动资金的材料也证明了这种倾向。经济组织的长期流动资金贷款,在全部例行的流动资金来源中所占的比重,从1965年的27.9%下降到1970年头九个月的12.5%。当然,应该看到,这种状况将会好转,因为不久前已将部分短期贷款改为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这样,经济组织自己的流动资金比重也将逐步增加。但目前这方面的情况仍然不能令人满意。1965—1970年期间的统计材料说明,在全部例行的流动资金来源中,经济组织本身的资金只占三分之一,而且这个比例在改革后可以说是停滞不前。而这一切——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作用——又促使缺乏清偿能力的问题加剧,相互的负债增加,等等[7]
  这些材料以及有关经济组织负债率、法定的和合同商定的义务等情况的统计材料表明,信贷制度和整个社会再生产资金循环过程的趋向是,工人创造的剩余劳动转移到独立的金融中心手中,工人对这些过程並无充分的监督。实际上,信贷制度开始发展为社会资本集中的独立因素,而不是发展为自治联合劳动的工具。
  资金与生产者脱离的这种情况,绝大部分是由于在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自治结合中经济关系不适当而造成的,对此我在前面已经谈到过了。如果我们想反其道而行之,实际上只有一条道路。就是说,应该采取更坚定的步骤,使得在信贷领域实现的、作为社会劳动的产物的一切形式的社会劳动收入,在经济上和法律上被承认是通过积累资金或社会化的剩余劳动的联合而实现的那些劳动组织的部分收入。
  因此,应该确定,银行的劳动集体通过什么途径获得可以作为自己的个人收入和共同消费的来源而独立支配的那部分收入,而其余部分收入则应该属于联合了资金或组成了银行或在其中存款的劳动集体的收入。这样就能制止在银行实现的收入中形成特殊的财政基金,这种特殊的财政基金可能转变为脱离工人的、独立的银行资本。这样,信贷制度将越来越成为劳动和收入联合的一种形式,从而开辟使银行和经济的利益更牢固地结合,以及在共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经营等进程。
  当然,这不是也不能意味着,全部社会资本必须不断地分给劳动组织。相反,我们社会象任何现代社会一样,也需要扩大再生产资金的集中。但是,剩余劳动的变态不是社会资本集中的唯一形式。工人通过劳动和收入的联合,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也在适当的刺激性经济关系中增加自己的收入的利益,这是比外部强制更为有力的集中因素。工人的社会地位在加强,一旦这个过程以劳动——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自治联合形式,即在工人及其劳动集体的经济和生活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工人在劳动中就成为自由的人。
  从原则上说,从事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劳动组织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途径。他们经营的资金並不是他们的固定资金,而是投保人的共同资金,这些资金应该由投保人本着共同的利益来管理。
  我们可以说,在外贸及其同生产组织的关系领域,出现了非常类似银行制度非国家化时出现的问题。众所周知,对外贸易长期以来是国家垄断的对象。由于在这个领域正在转向更自由地发挥市场联系的作用,从而保留下一些剩余劳动脱离经济组织的机制以及这样一种经营形式,这种经营形式表明,这些外贸组织的利益与通过它们进行业务活动的劳动组织的利益之间在制度上联系不够。
  在指出这些关系的消极面时,我决不是想否认实践中还经常存在这样一些情况,说明这些关系是在或多或少成功地协调外贸和生产组织的相互利益的基础上发展的。但今天这是这些组织的劳动集体的主观能动性和希望的事情,而不是产生于法律确定的经济关系的现行制度的必要性。不应该忘记,由于这些制度上不适宜的解决办法,这些关系将来会更加变形。因为,在这些组织的财政资金增加的情况下,也会加强一种倾向,在这个社会劳动领域,金融业务中的官僚技术统治主义管理者的垄断得到加强,这些独立的金融和经济力量中心与自治劳动之间的经济和政治冲突也加深了。
  我们原则上对此取得了广泛一致的看法:这样的危险性确实存在。然而,由于对这些组织中老的国家资本的命运问题有争议,现在具体解决这些问题就困难了。毋庸置疑,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容易的。但无论这个问题多么重要,都特别应该通过共和国之间的协商,来讨论和解决作为旧关系的残余的这个问题,而不应该将它同我所说过的社会主义社会再生产自治制度建设的长远问题和原则问题的解决联系起来。换言之,不管国家资本的问题是否得到解决,都必须尽快地为外贸组织与通过它进行业务活动以及同外贸组织合资经营的劳动组织之间的未来的更恰当的社会经济关系找到出路。
  我认为,外贸组织必须逐步改变成与其共同经营或者与其有长期业务联系的一切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共同自治组织形式,它们用相应的方式参加收入分配,也承担这种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风险。这些组织的劳动集体,应当只有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形成作为个人收入和共同消费基础的自己的收入。
  国内部分大商业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这通常反映在这些部门和集团享有更有利的经济地位。商业流通领域的劳动组织所实现的内部积累率[8],大大高于整个南斯拉夫经济的内部积累率。而1969年整个南斯拉夫经济的积累率为6.2%,百货商店的积累率为18.6%,食品零售商业企业为12.5%,外国公司的代理企业(外国代理行)为23.4%,服务性的外贸企业为18.8%。另一方面,同年煤炭矿山的积累率总共为1.9%,钢铁企业为2.2%,铅锌矿为5.6%,精密机械厂为10.9%,纺织厂为4.8%,农业综合企业和农场为3.3%,等等。通常来说,由于存在这些差别,各部门平均个人收入水平也相应存在差别。
  当然,我列举这一切,並不是因为我认为,必须制止或阻挠商业收入的集中。如果我们走这条路,我们的商业就会越来越糟,商业对生产的积极影响也会越来越小,但是,从发展商业职能的必要性出发,决不能允许商业收入的集中变成有利于商业资本独立的资金与生产者脱节。而这在我们的实践中也有某种程度的表现。当然,也有一些积极的事例,说明商业和生产发展相结合的可能和必然的方向。
  在结束这个问题时,我想再提出一些忠告。这就是说,有的人泛泛地和笼统地批评银行、外贸组织和其他类似组织中的人的工作,似乎只有这些人对这方面的关系状况承担责任,这种批评没有任何意义。就是说,将那些实际上是我们社会制度产生的,因此也是社会和制度的普遍问题的问题“部门化”,是完全不正确的。

  4.社会产品总分配的形式和工人的地位


  工人在生产和社会中的地位,也表现在通过社会政治共同体的预算和其他类似的社会消费形式——从联邦和共和国到区和利益共同体一进行的社会收入总分配的性质上。在这种分配中,实际的社会需要肯定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我认为,这种分配也体现出社会力量的特殊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讲,通过这种分配也可以说明,生产者的利益在社会上在多大的程度上占主导地位,而在多大的程度上存在各种社会集团对一些社会消费形式施加的压力。这样,总分配就可能成为使剩余劳动同工人脱节的一种形式,从而也成为社会再生产领域发生动荡的根源。
  我们不能说,我们这方面的状况是令人满意的。就是说,经济的负担超过了它的承受能力。
  无论在劳动组织,还是在总分配中,改革的措施坚持同这样的进程相对立。然而,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早在改革后的最初几年,改善经济组织在总分配中的经济地位的积极趋势就停止了。例如,经济组织在社会产品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包括流通税),从1964年的55%增加到1966年的63.2%,1967年下降到61.7%,1968和1969年也是差不多的情况(61.3%)。诚然,经济组织在社会产品中分摊的法律义务,从1964年的39%减少到1966年的31.4%和1969年的31.1%。但因此而同时增加了经济组织在社会产品承担的合同义务,如利息和银行的佣金等。就是说,这个比例从1965年的5.4%增加到1969年的7.6%。说明类似情况的还有其他材料,例如,改革后货币量按持有者排列的情况,关于经济组织参与对全部经济投资提供资金的材料,有关经济组织本身的流动资金与流动资金贷款之间关系的材料等。因此,我只想提出一个有关我国经济的积累形成结构的突出材料。1968和1969年,我国经济中不足50%的积累是通过经济组织所拨给的业务基金形成的,而50%以上的积累——在业务基金利息和其他利息的基础上——由银行和劳动组织以外的其他因素支配[9]
  这一切说明,总分配的情况发展不符合所确定的社会目标,或者说,自治的物质基础尽管绝对量增加了,但和实流改革初期的状况比较而言却相对地减少了。然而,这种状况产生了重大的社会矛盾。它们的真正根源正是这样一种总分配,以及分配赖以进行的工具和方法。这些倾向——它无论从经济发展、还是从发展自治关系方面来说都是不利的——不仅要求联邦,而且要求其他各级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过去在这方面联邦无疑是最重要的因素。
  这里所说的不仅仅是数量的变化、节约等,尽管现在这可能是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说,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社会将对有关改变社会消费的形式和方法的任务给予最大的注意。此外,还应当为自治更坚决地进入这个社会生活领域而开辟道路,使工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在此以前大得多的范围内自己决定一些社会消费形式,或者至少对它有重要影响。
  这里首先是指一些社会部门,它们实际上不仅仅是真正的消费形式,而且是社会劳动的组成部分,但现在它们被证明只是消费,因为它们的资金是通过预算和类似的基金提供的。说这里是指诸如卫生和健康保险、教育、科学等这样的部门。没有必要使税收或国家措施规定的贡献,成为生产劳动和所谓非生产劳动之间关系的唯一调节者。在这里,正象所有其他相互自由交换劳动成果的领域那样,各个社会劳动部门之间直接的经济关系,通常能比通过预算和税收提供资金的方式收到更好的效果。换言之,这里所说的不仅需要社会劳动的纵向联系,而且需要横向联系。
  当然,这里不可能由在商品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市场关系充当媒介。但是,在建立自治利益共同体的过程中,最初采取的、尽管还不能令人满意的措施表明,在这种相互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组织中,这类问题可以得到顺利的解决。
  不仅如此。实践证明,社会消费或满足某些社会需要的许多其他形式,通过工人和全体公民的自治协商,也比通过预算更能得到成功的实现。例如,自我贡献在我国开始具有的重要作用说明,现在在一些重要的社会消费领域,我们已经能够靠公民直接按自治的原则,即从个人收入或通过劳动组织、地方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区等提供资金,代替靠税收提供资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社会政治共同体从而也拒绝通过预算向各种社会消费形式提供资金,或者拒绝通过预算参与筹集共同消费基金。

  5.个人收入和按劳分配问题


  我前面已经谈到的收入关系方面的问题,也反映在个人收入的分配上。它们实际上是破坏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根源,而这本身又是各种经济、社会和政治冲突的根源。
  在这方面,最严重的问题並不是各个劳动组织内部个人收入上的差别。尽管这里也有差距过大的现象,这种差距大大超过了常规。非熟练劳动、熟练劳动和高级熟练劳动之间在个人收入上的差别,一般不是太大,甚至可以说,对我们这样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还比较小。
  然而,严重的问题存在于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企业之间的个人收入差别上。而这是商品生产规律对收入的首次分配产生自发作用的后果,这种自发作用使得收入率高的企业比收入率低的企业为同种劳动分得更多的个人收入。
  鉴于我国社会物质发展达到的水平,各个共和国和地区之间在这方面存在的差别,经济结构和各个经济部门、集团和劳动组织的发展速度,个人收入的这些差别,还必将长期存在下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社会必须不断考虑到个人收入上这些差别的合理性,以便更彻底地实现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具备同样熟练程度、从事差不多同样工作的职工的个人收入存在太大的差别,会引起许多严重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性的问题和困难。
  统计资料和分析说明,我国社会中具备同样熟练程度、从事差不多同样工作的职工的个人收入差别,比其他国家大。这些差别有时大到如此程度,以致它不仅成了社会政治问题,而且成了经济问题。例如,统计材料表明,按职工平均计算实现了较高的平均净收入的劳动组织,当然也实现高于一般的积累率,也就是从绝对最来说对社会积累作出更多的贡献。但是,按职工平均个人收入较低的劳动组织相对来说,比按职工平均个人纯收入较高的企业对社会积累作出了更大的贡献,这同样是事实。因此,这里又创造了这样的条件,使一部分潜在的社会积累不合理地转移到正是积累能力较强的那些地方的个人消费上。这意味着,一些劳动集体消费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增长的成果,超过了靠自己劳动对它的增长所作的贡献。这样,扩大物质生产所必需的、应当成为所有工人劳动的共同基础的全部社会资金实际上减少了。
  今天出现这种现象的范围有多大,这並不重要。事实是,这成了社会和政治问题,因为它破坏着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劳动的工人和劳动组织相互负责的关系。此外,,这样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如果放任自流的话一导致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经济发展的动荡。
  这里我仅仅指出了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一个问题,因为我觉得,目前从按劳分配制度中工人平等和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来看,它是最重要的问题。然而,个人收入分配方面还有其他迫切的问题。这些问题也令人信服地说明,按劳分配制度的发展不能只是由市场分配收入和由各个劳动组织暂时的力量关系来决定,而必须由社会在这个领域发挥更大影响。
  就是说,正如我前面所说过的那样,为收入分配和决定个人收入水平而规定标准,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稳定和流入扩大再生产渠道的积累水平的问题,而且是所有工人在整个社会劳动中从经济和政治上相互负责的问题。因此,我们即使在这个经济关系领域,也必须——甚至比在任何其他领域更需要——实行社会协商的制度。只有在社会协商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在严重破坏按劳分配原则和存在严重经济动荡危险的情况下,成功地进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干预。

四、联合劳动中的自治和社会自治


  如果整个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不能服从和适应自治发展的规律和要求,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形式的自治,便不能顺利地得到巩固和发展。我们在这方面也面临着一系列刻不容缓的任务。由于本次代表大会的其他报告谈到这个问题,我将只作几点一般的提示。

  1.民主作风和责任


  我们面临的一系列任务,首先关系到在复杂的自治制度中建立相应的自治和决策的组织机构,从劳动单位到上面各种大的联合形式,进一步完善银行、大的业务技术体系、大型的和复杂的国内外贸易组织等自治机构。
  当然,我们主张劳动集体能最广泛地、独立地发展自己内部的社会经济关系和自治的组织形式,这对社会主义自治关系来说具有实质的意义。但是,这终究不可能是这部分或那部分社会的暂时力量对比的问题。就是说,在任何劳动组织中,都不可能单独地和离开我国的社会关系性质而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各级联合劳动中继续建设内部关系和自治组织结构方面,目前我们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必须保证一切自治机构工作中的真正的民主作风。为了使人们能民主地行事和民主地做出决定,只有内部的、自治的“立法”即相互的合同、章程和条例等给他们提供法律保障,那是不够的。还必须使作决定的和有资格作决定的人们懂得,他们所决定的是什么,同时意识到自己决定的一切后果。因此,必须使各级自治机构的组织能保证工人得到为作出有效决定所必需的客观情报。
  第二,自治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一个最迫切的问题,是建立民主的、但也是有效的责任制度,同它密切相关並受它制约的还是劳动组织的经营效率。在劳动和经营过程中,个人责任必须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论对于责任最大的专业领导人,还是对于身处工作岗位的工人,这都应该同样适用。这种个人责任制的存在,也是实现劳动和经营过程的合理而有效的组织的重要条件,而这个过程的规律性我们是必须严格遵循的。因为,官僚主义的独断专行不仅限制和阻碍工人的自由劳动,同样也能使劳动和经营过程陷入混乱,出现工人不负责的现象或其他弊端。
  当然,要使某人能对他从事的一定事务负起个人责任,他就必须能充分独立地进行工作。这尤其涉及到对劳动过程进行技术管理的专业领导人,他们在工作中必须是独立的,而劳动集体或自治机构应当根据他们所领导的劳动过程的成果来评价他们。
  第三,自治联合劳动不能在劳动组织内“闭关自守”,它必须面向社会,凡是涉及工人利益的地方,包括在地方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区,以及确定共和国和联邦政策的过程中,都必须存在工人委员会。
  此外,由于两个原因,劳动组织必须向社会开放。第一,为了在劳动组织中感受到一切进步的社会进程的影响,而首先是得到工人自治者所需要的全面而客观的情报,以便使自治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能有效地和负责地作出决定;第二,为了使每个劳动集体、每个劳动组织都开放,以便接受公开的社会监督和履行自治机构的社会职责。

  2.生产力的发展和自治


  当我们说整个社会自治制度和国家的政治制度应当建立在生产领域的自治基础上时,不应该忘记,这个自治最终也只是社会自治的形式之一,而且将来也是越来越表现为社会自治的形式。今天,这种联系的内容首先在于,保证人们对满足他们在劳动组织以外的各种物质的和社会的需要,以及对整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进行直接的监督和发生主导的影响。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技术和工艺以及自动化等的发展,劳动结构以及我国社会的结构也将逐步发生变化。自治必然伴随着这些进程,并在此基础上日益迅速地和强有力地发展成完整的社会关系体系。它在生产和社会劳动中的主导职能——这种职能同时也是工人阶级在社会中的引导作用的一种形式——也将日益同整个社会自治的职能和组织结合起来。这样,生产和其他社会部门及其庞大的体系,将日益变成这种社会自治的技术或生产服务机构。
  诚然,这将是非常漫长的过程,因为我们国家还没有解决一些基本的落后问题。在我国生产力的发展中,现代化技术和自动化毕竟已经表现为突出人在劳动过程中的新作用和社会结构改革的因素。这样,我国工业近60%的劳动资料现在已经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而将来这个百分比还将大大提高。另一方面,现在我国知识化的工人约占职工总数的10%。而据一些估计,在二、三十年内,参加生产的将完全是受过教育的劳动力,这意味着那时的体力劳动将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对于这些数字是乐观的还是悲观的问题,可能会引起争论;但是对于我们社会已经处在这种历史进程中这个问题,则不会发生争议了。
  根据这一点,为生产服务的科学、技术和其他培训机构的作用也将日益得到加强。就是说,所谓非经济部门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这些部门和生产部门相比的就业人数也会日益增多。这个倾向今天在经济发达的社会已经很突出。例如,1965年我国在非经济部门工作的职工,约占职工总数的21%,而1964年美国的这个百分比约为60%,英国为48%,日本为41%,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为32%。
  在生产力和社会分工发展的这样一种趋势的影响下,自治的重点也从生产领域——自治在这里出现,而且今天它是进步的主要推动力——移向社会、文化、服务和人们的其他活动体系。
  社会的生产劳动同其他社会劳动形式结合成复杂的、但又是统一的自治机制,为自动化时代到来时自治将会成为什么样子的问题提供了答案。一些自治的批评家正是从技术统治主义的教条主义立场出发提出这个问题的,但他们得出了错误的答案。按照他们的观点,自治充其量只适合有着分散的小企业的落后国家,而在现代化的或者——如他们所说的——有着庞大的生产和劳动体系的“工业社会”,甚至在物质生产将根本不再是人们劳动的问题的社会自治将不再有它的地位。然而,最发达国家的年青一代起来反对使人变成被控制和出卖的对象的私有制和管理垄断,就是上述这种预言不现实的最令入信服的证明。
  关于未来的设想,我要说,只有当社会依靠自动化的生产机构,社会才能彻底组织成自治的社会。到那时,社会既不再需要国家的强制,也不再需要今天人们的体力劳动所要求的对生产过程性质的强制。尽管这些进程主要是将来的事情,但在某种意义上讲,今天就应该注意到这一点。这首先是说,生产劳动中的自治应该同所有其他领域的社会自治和国家制度越来越密切地结合起来。
  正如迄今的实践告诉我们的,在这条道路上取得成功的最好保证是,尽可能直接地和牢固地维护工人的切身利益和要求,工人的意见应该越来越强烈地在一切社会决策的地方——从劳动单位到最高国家机关和社会机构——得到反映。自治者代表大会既是使工人的意见在本国变得更有影响力,也是使自治者的经验和纲领更易于为其他国家的工人接受的场所和机会。




[1] 这是指1971年6月30日宣布的第二十条至第四十二条宪法修正案。

[2] 按照劳动组织的投资规划,截止1970年12月31日,没有保证的用于投资工片的资金总额为2809亿旧第纳尔。

[3] 这是指铁托总统在1971年6月1日为纪念拉宾共和国五十周年和普罗什丁那起义在拉宾举行的庆祝会上的讲话。

[4] 指1971年4月30日举行的第十七次会议。

[5] 我在报告中使用的“收入关系”的说法,实际上是指我国社会中建立的与收入的获得和分配有关的那些经济关系。

[6] 这是指《关于确定和分配劳动组织收入的基本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段公报》1968年第32期)。

[7] 《关于保证联合劳动组织长期流动资金的法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公报》1872年第39期)规定,联合劳动组织有义务至迟在1975年底以前,要么使用自己的资金来源,要么取得五年以上的长期流动资金贷款,以保证长期的流动资金,资金数量至少应相当于每年平均的价值储备状况。

[8] 这是根据社会薄记局对1969年劳动组织年终结算的统计材料得出的劳动组织支配的积累资金与平均使用的业务资金(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之比。

[9] 经济组织在社会产品的分配中所占的比重(包括流通税),1970年为61.2%,而1971年为62.1%,1970年一半以上(54.3%)的经济积累是通过经济组织拨款业务基金形成的,1971年停止支付业务基金利息,而不足结算利息水平的资金,转为联邦用迅速发展经济不够发达的共和国和科索沃自治省的信贷基金的借款。鉴于这些资金是作为“业务基金”拨出的,这个业务基金拨款在全部积累中所占的比例为67.7%。



感谢 李将敬思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