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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本质和特征

(摘自1977年出版的《论自由联合劳动》一书)

爱德华·卡德尔



1.联合劳动法的必要性


  自1971年的《工人修正案》和1974年的宪法公布以来,在自治联合劳动的关系和组织发展方面,都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它们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巩固了联合劳动的自治关系,而且还在于使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和民主政治关系在我国社会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已经取得的成就非常重要,我们还没有能够通过一切必要的法令条例,使自治联合劳动的关系和组织能够按照宪法含义的范围和方向进一步巩固。
  事实上,这些成就是我国自治者在宪法概念基础上独立行动的主要部分。这些成就本身证明,共产主义者联盟在思想上和政治上进行干预,进步的社会主义社会力量反对妄想重新巩固某些反自治的、归根结蒂也就是反社会主义倾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而有人却再次妄想把这种倾向强加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这一次,这些倾向很少以国家所有制的保守主义和教条主义形式表现出来,而是在企图从工人的自治权利和一般的社会监督下“解放”出来的新“自由主义”形式的幌子下,更多地表现为一部分技术统治主义头面人物的意图。所谓的官僚技术统治主义“自由主义”企图利用这种办法,在管理社会资本、掌握社会劳动及领导社会方面,建立起技术统治主义头面人物的垄断。实际上,这只能有两种可能的后果:要么削弱工人对收入的监督,废除社会所有制和建立某种“管理者的资本主义”要么——这也许是更现实的前景,恢复国家所有制关系的集中制度,给我国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带来各种后果,这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所熟知的。
  我认为,这些倾向之所以容易产生,除了已经分析过的思想、政治内容的概念、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关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以外,原因之一还在于,我们未能在法律和其他制度化的工具的基础上,使联合劳动和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制度中的关系、联系、权利和责任从内部得到巩固。因此,在自治的实践中,“强者的权利”也按照自己的方式开始渗透了进来。这种情况表明,工人阶级从来就不是自然而然最有力量的,而是可能成为事实上被已经变本加厉的技术统治势力和国家集权垄断所控制的对象,幸亏,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和社会对此进行了及时的干预,才断然在政治上制止了这个过程,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是,通过社会经济制度内部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建设,使这个过程不能产生,或至少很难产生。
  有人认为,工人阶级除了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或者国家官僚(或者官僚技术统治主义上层)所特有的垄断政权制度以外,别无其他的选择。修改宪法以来所取得的成绩,以及某些人们站在技术统治主义立场上对自治进行攻击的失败,再一次令人信服地从实际上否定了这一观点。此外,已经取得的成就也令人信服地驳倒了小资产阶级右派的某些谎言,他们用同样的腔调鼓吹,如果自发的工人行动不支持自治,那么从自治中将得不到什么东西。因此,他们认为,没有知识分子,事实上就是没有技术统治主义者的上层人物的领导作用,工人自己是不能管理自己的劳动的。
  但是,目前每一个人都已经明白,工人阶级只有把靠自己劳动而生活的所有人作为有组织的力量而团结起来时,才能在社会中保持其引导的作用,掌握住政权,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关系。也只有这样,才能在自己的队伍中和社会上发展有社会觉悟的进步力量。这些进步力量能够把工人阶级的自发的进步意志,同科学的、革命的思想和政治远景互相结合起来(这种远景是建立在社会发展的规律和客观认识实践及理论的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为首的支持,工人阶级在日常的实践中为巩固自治而进行的斗争,任何时候都不会取得成功,对这一点,我们不应该有任何怀疑。共产主义者联盟有明确的长期的社会主义自治观点,团结了我国社会上所有过去和现在都支持这种观点的社会主义进步力量。正因为如此,我国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从内部巩固了自己的联系,加强了自己的社会政治力量,从而能够有效地解决许多暴露出来的问题,从而在国内形成了积极的政治局面。这首先使自治者认识到,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和所有进步的社会主义力量所捍卫的,也正是他们——自治者——自己所要捍卫的他们在劳动中和社会中的权利和自由条件。
  但是,尽管取得了这些成就,我们还需要成为更自觉的因素。因为现在和将来都会有许多旧的倾向继续同积极的运动交织在一起,并企图以新的形式保持或建立旧的关系。这里重复一下人所共知的一个道理并不是多余的。社会主义的发展一—不管采用何种社会历史形式——不是建立一座观念中想像的建筑物,而是一个社会历史进程,这个进程的结果取决于人们的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人们能够成为对这种制度作出贡献和为这种发展的实现而进行斗争的自觉力量。在这个意义上说,为社会主义自治而进行的斗争是长期的,因为这是指为这样的生产关系而进行斗争,在这种生产关系中,人们不仅摆脱了资本主义垄断,而且摆脱了支配共同的或联合劳动生产资料的任何其他的垄断形式。因此,无论过去和今后,这种斗争必然会在国内和国际范围内遭到反对和攻击。所以,我们认为,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的建设还仅仅是开始。
  但是,当前这已经不再是最困难的问题了。人们不再谈论怎样同反对自治的攻击进行斗争,而是谈论有关在社会劳动领域内、在每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以及在任何一种联合劳动一体化的形式下,自治联合劳动组织的最合理的答案是什么。当前,大量的问题产生于联合劳动关系不够牢固,缺少明确的工作方针,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者没有让科学家和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作用,虎头蛇尾和未能很好地具体对待各种情况等等。结果就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使某些领导中的关系制度及其职能等等都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我们在制订新的制度性法律文件时,要注意到这些问题。由于不可能取得完全的思想一致(这是经常发生的),所以不应当匆忙地作出可能阻碍自由的自治倡议的具体法律规定,而是主张——正如一般所说的——让自治者自己去探索有关的决定。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有了这方面的实践。当前我们必须同已经暴露的消极现象作斗争。当然,我们也不能制定出完全符合自治实践的那种法律决定。就是说,不能制定出能够考虑到实践情况中各种差别的法律决定。但是,我认为,制度性的法律在自己的条文中必须相当具体,以便真正能够保证在实践中实现宪法所表述和规定的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制度下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並使这种关系达到使自治制度在摆脱反自治倾向和变形时能够拥有自己的内在力量的程度。

2.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概念和依据


  在我国,常常把联合劳动理解为工人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并通过联合劳动基层组织而在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中以及在其他广泛的联合劳动组织形式中实行的联合。从这里可以得出结论,联合劳动首先是劳动的组织形式问题。把联合劳动内容仅仅表述和理解为组织工人的形式问题和工人为了共同劳动而在同一个组织内进行某种组合,就会得出一个掩盖事实真相的逻辑,而事实上,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劳动的客观条件、手段和方式,是生产关系,是在这种客观的社会劳动条件下的工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是联结联合劳动的经济渠道的体制,其次是在这种劳动中的工人。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一整套的调节收入的综合机制,这就掩盖了收入关系的真正的社会经济实质。这样,就用一种组织上的等级制结构代替了工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体制,而这种等级制是不能作为联合劳动的内容的。自治联合劳动的组织范围是联合劳动中派生出来的、次要的现象。
  联合劳动的本质和性质,首先表现在有权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人与人之间享有同等权利的相互关系上。这一点又首先体现在他们之间收入方面的复杂的和依从的关系上。收入关系必然表现出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内容。在联合劳动中,工人收入的联合是一个统一的范畴,工人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以此为根据来管理收入。同时,每一个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的工人都必须考虑到,这是社会所有制下的收入,而不是任何集团的或某种其他所有制形式下的收入。
  通过这种形式,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管理全部收入的工人有权执行两项社会任务,一方面,把工人从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成为劳动条件、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的主人,使工人个人收入的来源同劳动成果相符;另一方面,与现代工艺和技术要求相适应,使作为社会经济范畴的收入成为联合劳动内部经济联系的要素。收入同时成为一种内在动力机制的基本原则,它保证所有必需的经济职能和其他的职能得到发挥。如果不发挥这些职能,社会经济制度是无法按自治原则发挥自己的内在力量的作用的。因此,工人直接有权集体地、平等地和民主地同本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全体工人管理好社会所有的全部收入,并通过这种方式把自己的劳动和资金同所有其他工人和劳动组织自由地进行联合,把劳动和生活的共同利益同他们互相联成一体。这种情况也表明了工人相互关系的有关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他们都有同等的权利和彼此之间负有同等的责任。这是把联合劳动解放出来的主要因素(而某些集中的国家机关和某种技术官僚垄断制度则要指挥联合劳动),从而把对劳动过程的管理同对物的管理、对劳动条件、资金和成果的管理以及对收入的管理严格地区别开来,就其社会经济实质而言,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形式。

  按照某些人的观点,在工人进行劳动和财产联合以前,工人就已经通过这种方式把自己的个人劳动和其他劳动者的个人劳动在联合劳动中实行了联合,目的是利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共同劳动。我认为,在联合劳动中,工人进行劳动和财产的联合,不是产生于工人的个别劳动和其他工人个别劳动的联合本身,因为联合劳动是客观的必然性,而不是工人主观决定的问题。在这方面所发生的关系,不同于工人被吸收作为成员的情况(例如,在有些地方公民是完全自由选择联合的)。同时,社会劳动不是在工人个人意志的基础上所能决定的范畴。就是说,联合劳动及其性质本身在客观上说明社会劳动具有内在的属性,并表现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上。
  在确定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概念和本质时,必须从该劳动中的工人、从劳动的直接联合、劳动和生产资料以及再生产资料(这是工人掌握的社会资本)的管理和分配出发,因为从这里能真正表现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本质上已经被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建立在私有制和资本占有为一方和以劳动力为另一方的阶级分裂的基础上的)。就是说,必须从劳动的社会性和劳动联合的必要性出发。当工人把自己的劳动和收入在统一的制度下联合也来,并在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管理整个收入以后,工人自己同时就建立了自治联合劳动的机制,而不是某人从外部强加的机制。按自治原则联合劳动是社会劳动联合的形式,通过这种形式,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下的工人在联合劳动中和整个社会中能够实现自己的统治地位。工人的个人地位决定于他们自由地,直接地和平等地管理自己的和整个的社会劳动,但是在客观上必然要表现为相互结合、依赖、民主、负责和团结,表现为按自治原则作出决定和各族人民的平等关系。工人的联合是自治和民主的联合,而不是从外部强加的联合。工人不是“独自存在的”。就是说,他不是孤立于其他劳动之外以自己的劳动占有劳动资料和劳动成果,而是按照和其他工人权利平等的原则处于互相依赖和相互负责的关系中。这正是自由的社会主义社会、即生产者的自由共同体产生的条件。
  工人联合自己的劳动和社会再生产资金并对其进行管理,使整个社会劳动在自治联合劳动体系内实现一体化,其目的在于:创造物质财富和其他财富;完成劳务任务;取得收入;改善联合劳动的物质基础和自己的物质地位和社会地位;满足个人的和共同的需要和利益以及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克服市场在相互关系和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自发作用;协调生产力的发展和改进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关系制度。毫无疑问,实现这些任务的条件是工人在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取得收入。因此,收入不是目的本身,而是实现某些共同需要与社会需要和目的的手段。收入是可能满足工人个人生活需要的源泉和尺度,是占有个人收入及社会对一般社会需要进行占有的源泉。同时,收入也是衡量劳动生产率和物质生产关系的尺度,因而它本身也是自治社会计划合理化政策的出发点。但是,收入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在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上,劳动在客观上就是社会劳动。实际上,早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就具有社会性,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的这一性质,因为他自己的处境取决于劳动的社会性。一方面,正是从联合劳动的这种双重性出发,要求工人按自治原则独立自主地占有收入;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劳动取决于整个社会劳动,工人也有管理生产资料和收入的必要。因此,工人应该在自治联合劳动组织体制内,通过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内联合自己的劳动和收入,来实现这种社会劳动一体化的目的。但是,工人不仅通过这种组织和这种联合,而且还通过建立所有工人在取得和占有收入的相互依赖的制度,来实现这种一体化的目的。
  在谈到规定联合劳动的内容和性质时,还应该考察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地位问题。在联合劳动法中,不应该只是说,社会政治共同体不能对联合劳动组织做什么而应该说,社会政治共同体必须做什么和有义务做什么。此外,不能离开联合劳动而孤立地看待社会政治共同体。采取那种态度,就带有国家主义的气味了。在社会政治共同体权利和职责的范围内,作为社会自治机构及最高政权机构的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是以代表团的原则为基础的。通过这一原则,政治制度和整个政权就同自治的、在政治上组织起来的工人阶级、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地位和真正的利益直接地联系在一起。通过所有议会中的代表团和代表,联合劳动必然直接地对议会在调整联合劳动中的一般劳动条件、以及对其在联合劳动中协调、指导和决定、执行社会计划的职能产生影响。通过这种方式,自治同时成为社会一体化的政治制度,或者至少成为社会阶级力量的引导者。换言之,代表团议会首先应该对协调为数众多的和各种不同的自治共同体的利益、以及对协调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发生影响。
  在这种背景下,还必须明确地指出各族人民以及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自治省的平等和自主的原则。但是,不能把这个原则理解为国家主义形式的平等和自主。就是说,不能把这种原则仅仅看作是国家职能的分工。这是资产阶级民族主义的方法和态度。在我国的制度下,由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自治特点,这种平等和自主有了很大的扩展。因此,我们有理由说,典型的联邦概念已远远不符合我们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相互关系的实际内容,因为它们的自主性、权利和主权都有了很大的扩展。我想,我们不应该忘记,宪法的原则是,在区、社会主义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自治省,由劳动人民——直接在自己自治权力的基础上——按照宪法为他们规定的地位和权限,自由地、自治地对自己的劳动成果、剩余劳动、收入和国民财富等等进行管理和占有。他们的这种地位产生于社会劳动自治结构本身,产生于联合劳动和社会政治共同体的由宪法规定的地位、权限、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产生于某种国家主义的即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的权力分配。工人们根据上述自治,联合原则,在联合劳动和社会中赢得了自己的统治地位,在各民族平等关系中管理自己的和全国的社会劳动后,原则上已经使得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剥削成为不可能,而在那种剥削的情况下,就会要么通过政治上的统治,要么通过经济上不平等的制度,侵犯一个民族自己决定有关自己的劳动和自己的剩余劳动的事宜的权利。当然,实际上的做法也会或多或少地使这种原则变样,因此我们必须每时每刻地为反对那种做法而进行斗争。
  一般来说,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取得政权是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任何政权的实质最终就是要有能力管理和占有剩余劳动,而对这部分社会资本的控制是社会阶级和某些阶层的真正社会力量的条件。自治是劳动者的统治权,而不是像目前在许多国家中实行的工人参加管理企业的形式之一。自治本身既是经济制度,同时又是政治制度。自治是社会主义范畴的反映,就这个意义而言,只有在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的基础上,只有工人阶级在社会上拥有能够使整个社会经济机制和社会政治机制与建立和保持社会主义关系的利益相适应的政治力量时,自治才能有所发展。只有在这样的政权体制和政治形式下,即在通常理论上所认为的在工人阶级政权的体制下,才能实现社会主义自治关系在更高一级的再生产。
  根据这一理解,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把我国的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是国家政权的专政,而应该把它看作是工人阶级直接领导作用的革命形式。在我们的社会中,同所有劳动人民结成联盟的工人阶级以直接自治民主的形式,在社会上取得了真正的权力,成为政治制度的承担者。联合劳动直接包括各级的决定。政权成为自治联合劳动的职能。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我们正在按照代表团制克服政治上的排他性质,走在创立“劳动统治”的征途中。通过这种途径,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自治在联合他们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的基础上,原则上——从制度的本质和发展的方向说——从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一直到联邦,已经成为全部社会生活过程中自治政权的统一的和完整的制度。

  当然,如果认为,所有这些都已经成为现实,那就是幻想了。今后一个长时间内,现实的社会经济、社会和政治结构以及社会力量的实力对比还有待发展,旧的或者类似旧的阶级的或国家所有制的关系在日常实践中还有可能在不同的程度上保持下来甚至复辟。因此,制度的本质就在于为这种斗争开辟途径,也就是为这个斗争明确方向,鼓励人们去进行这种斗争。联合劳动法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就建立起新的关系,但我们能够并必须鼓励人们去进行这种斗争。
  工人和劳动人民能够如此民主地、自由地决定收入和整个社会再生产,乃是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重要特征,是每一个工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工人们是在相互负责和互相依赖的关系中平等地实现这一权利的。根据宪法有关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收入的条款或根据关于收入关系的一般条例,工人或者通过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内自己发表意见的方式,或者通过自己的代表在工人委员会内,或者通过其他管理机构的代表和代表团,来实现自己的作出民主决定的权利。因此,以各种形式表现的整个收入——在市场或在劳动和社会再生产资金联合的各级组织中实现的收入一—都必须始终集中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手中。这种由工人在联合劳动基层组织中个人发表意见的办法,是作出决定的基本形式。关于应由工人个人发表意见来作出决定的问题,不得由工人委员会或其他管理机构作出最后决定。随后,再由工人委员会中的大多数代表及其他管理机构代表作出决定,就可以保证劳动人民对整个社会再生产关系直接地和有组织地发生影响。
  由于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是以劳动人民民主自治决定的原则为基础的,因此劳动和收入的社会性就能够充分地表现出来,因为,要使联合劳动中的工人相互依赖、联系和负责的关系得以实现,必须使工人和所有劳动人民能够通过相应的方式反映自己的利益,能够把他们的利益同其他工人的利益协调一致,同样也能够在协调联合劳动和其他社会生产领域中大量不同利益的过程中,发现和反映出一般社会利益。联合劳动工人的这种互相依赖、联系和负责的情况,实际上反映出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人和社会客观经济规律的真正关系。
  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以联合劳动自治民主的组织制度为基础,是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重要原则之一。因此,建立我国政治制度的坚定方针表现在:自治联合劳动直接地包括各级的决定,首先是采用代表团决定的办法,也就是运用代表团制度。在代表团制度中,是劳动人民的代表(而不是一般的政治代表)反映和代表了劳动人民在社会政治共同体议会中的利益。事实上,代表团制意味着自治在社会政治决定方面的扩大。这就是说,不仅在社会经济制度方面,而且在一体化政治制度方面,也形成了自治。
  因此,联合劳动中的自治,既是社会即从区到联邦的行使国家权力的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自治基础,也是劳动者和公民在管理社会和管理国家方面实现民主权利的基础。所以,代表团制是实际实现和协调自治联合劳动和社会主义社会一般自治关系的主要因素。代表团议会以及议会委员会机构本身、委员会权限和委员会内部通过决定的方式,原则上规定要保证联合劳动在整个社会决定体制中起引导作用。这里所说的不只是联合劳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权限和活动领域,而且还包括代表团议会的全部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工人自治不再仅仅局限于工作岗位上的活劳动、工艺和经济方面,而且同时还扩大到整个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政治决定,使工人的个别利益直接地同这些领域联系起来。
  我国议会制度形成的出发点,既不是资产阶级政治的国家代议制,也不是资产阶级国家一党执政,而是联合劳动自治民主。在联合劳动中,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和其他有组织的社会主义意识和行动的因素是这种自治民主的创造性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作为权力斗争中的排他性的政治因素。
  此外,正是由于议会制度的本质含义,通过联合劳动的关系,我们有可能建立起南斯拉夫联邦关系的民主制度。由于工人和全体劳动人民的联合劳动和直接权力决策作用的实现,为真正克服共和国和联邦的集权体制创造了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为共和国、自治省直至联邦形成自治国家共同体奠定了真正的基础。在这些共同体中,劳动人民实现了一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契约和自治协议的民主工具在议会内就显得很必要了,它们也是建立联合劳动关系的基本工具。
  工人的自治地位,是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重要基础之一。工人管理劳动和管理经营活动的权利,并不局限于他们工作所在的本联合劳动组织内,而且还延伸到他们进行劳动和资金联合的所有组织内,也就是扩展到社会再生产关系的整体。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工人和其他劳动者直接地参加劳动和生产过程,并在自己的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管理社会再生产关系的全部业务和资金。但是,工人们总是同其他工人共同实现自己管理劳动和经营活动的权利的。但是,这一权利的性质则表现在平等的原则中。工人在确立和调整同其他工人的关系以及自治计划等方面的自由,也是工人自治地位的重要因素。
  联合劳动的自治地位,保证了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同其他联合劳动工人,在联合劳动组织内,或者在联合劳动复合组织内,以及在劳动和资金结合和联合的其他形式中,自由地和平等地决定劳动和资金的联合。正因为如此,在关于计划原则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基础上按自治原则直接地承担责任,是联合劳动工人的自治地位的重要特征。这样,工人就有权按照其他联合劳动工人及整个社会共同体在收入中所作的贡献,对共同实现的全部收入作出决定。
  对于工人的自治地位来说,特别重要的是他实现自己个人的、共同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权利,以及他享用自己过去的劳动和活劳动的成果、一般的物质和社会进步的成就的权利。这种利益是社会主义自治的动力基础。由于工人直接享受自己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成就的权利,在我国制度下就为巩固工人的社会经济地位创造了条件。
  工人的利益不再局限于活劳动,而且还扩大到过去的劳动上。工人直接在物质上得到创造性的鼓励,目的是把作为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管理的过去的劳动在经济上加以合理的利用,进行联合和投资。他可以根据这个原则,从已实现的成果中获得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部分收入,从而还可以获得部分的个人收入。由于同样的原因,工人还可以享用一般的物质和社会进步的成就。就是说,工人可以在提高共同的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按照自己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成果所作贡献的比例,取得一部分收入这种互相依赖的关系,成为社会再生产中的自觉、民主和自治的联合劳动和资金的物质基础和鼓舞力量。通过这种方式,不同的工人的个人利益、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利益、联合劳动的利益和一般社会利益,都联结在一起。在实践中,还可以通过经济关系机制的作用来实现这种结合。各方面利益的解决,不是取决于他人,而是取决于管理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的工人本身的联合。但是,除此以外,这里并不否认国家机关作出决定时所必需具备的一般社会条件。在我们的宪法中,对这些经济关系都有规定,并给予保护,在保卫和完善社会主义自治关系方面,工人起着重要的作用,因为这是关系到他们眼前的和长远的切身利益的问题。
  当然,这不是说,在这种资金和劳动的联合中不存在严重的问题和困难。分散的多元利益、利己主义、只顾眼前的利益、极力争取更多的个人收入等等,将成为对抗联合劳动方针的严重阻力。因此,要用某种必要的刺激方法,鼓励工人走向积极的方向。此外,像所有其他情况一样,为了合理地掌握联合劳动组织的劳动和社会资金,有组织的社会主义力量还必须进行日常的政治行动和斗争。

3.社会所有制和社会主义自治


  在决定社会主义自治联合劳动的本质和特征方面,社会所有制无疑占着中心地位。社会所有制决定一个社会主义社会总的生产和一般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容,在我国也是如此。
  社会所有制既是社会主义自治的条件,又是它的基础和本质。因为社会主义自治意味着,工人们拥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由地、平等地进行劳动,并通过这种方式取得收入,支配扩大再生产资金以及掌握自己的劳动的其他一切条件、资金和成果。无论在私有主掌握资本的国家,或者在由国家机关垄断占有资本的国家、或官僚技术统治势力管理经济结构的国家,都不可能实行这样的社会主义自治。
  事实上,近年来有很多人谈论关于在私人企业或者国家所有制企业中,以“工人共同决定”的名义实行自治。这种改革不无一定的进步意义,因为这将加强工人阶级在整个社会的社会经济制度中的政治地位。因此,工人有理由为任何“共同决定”的形式而斗争。共同决定使工人易于加强自己的社会影响。在议会制度下,这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议会制度下,如果没有工人阶级在社会的基层采取相应的行动,单靠议会的决定,是很难指望社会上会出现社会主义结构的变革的。
  但是,为了弄清问题,事实上首先必须阐明什么是社会所有制。在这方面,从教条主义的理论(这种理论把社会所有制完全看作是由国家机构控制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到那种把国家对私人资本控制的每一种形式都看作是社会所有制的理论,当今的世界上存在着极不相同的理论。当然,我们不能要求社会所有制的概念具有某种固定的形式,社会所有制的形式和内容是变化的,因为它是一个历史进程,而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静止的社会现象。在社会所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不可能是私人财产,这是很清楚的。但是,这仍然远远不能说明社会所有制的内容和形式。
  首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原则上,我们很早就已经抛弃了那种认为国家所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垄断是社会所有制的长期的形式、甚至是社会所有制的唯一的形式的观点。我们认为,社会财产的国家所有制形式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一定阶段是必要的。我们还认为,在其他许多国家中采取这种形式,也是必要的,这个阶段大致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剥夺剥削者”的时期。但是从,历史的观点看,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制的垄断仍然同以劳动为一方面生产资料为他人所掌握的社会经济结构为另一方的这种所有制范畴,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就是说,国家所有制带有雇佣劳动的关系。
  我们不同意那种把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垄断同资本主义垄断等量齐观的看法。原因很简单,就是决定国家所有制垄断的国家政权的阶级结构已经由于社会主义革命而起了根本的变化,它取决于工人阶级对这一政权发生真正影响的程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要克服作为社会发展统治因素的国家所有制垄断,仅仅取决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主观因素,这种观点也是我们所不能同意的。相反,这是一个过程,它取决于特定的社会主义革命和一定的社会主义实践所赖以发展的整个客观条件。如果盲目行事,没有任何理想,自发地去推行自治,在一定条件下可能会使革命蒙受损失。
  但是,作为社会经济范畴和法律范畴,国家所有制仍然是传统的所有制范畴。就是说,在国家所有制下,生产资料也不是工人的:财产,不过国家真正代表工人阶级集体利益者除外。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所有制的真正主体是国家,是国家的机关和机构,而不是工人。在这种关系下,国家的机关和机构的意志取代工人集体意志的倾向和变态仍然会得到发展,从而产生出那些消极的社会经济后果和政治后果,我们已经从自己的实践,並且首先是从雇佣工人的心理状态中认识到了这一点。
  我们在联合劳动法中坚持完全用具体的措施和方式来摆脱这些矛盾(这不是一夜之间就能做到的),希望比迄今能更有效地和更快地解决这些矛盾。换言之,甚至联合劳动法本身也不可能自动地消除在实践中自发产生的矛盾。但是联合劳动法提出了比迄今能更快地解决矛盾的手段,因此对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的社会所有制形式及其社会经济内容有许多制度性的规定。事实上,这种情况所表明的正是工人自己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工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在联合劳动法中,收入关系是原则的和制度化了的关系,它清楚而彻底地反映了作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不过任何一种所有制过去和现在都是这样的)、而不是作为人与物的关系的社会所有制。但是,在这种关系中,任何一个社会主体,无论国家、劳动集体或者某些工人,对所有制都没有垄断权。此外,联合劳动法有力地防止事实上的所有制权利,这种所有制权利可能表现为,而在我国迄今的实践中也已经表现为例如国家机构或联合劳动技术机构领导力量的真正垄断权的形式,它们企图以此(在一定程度上是没有限度的)占有集中起来的收入,占有社会资本。
  通过这种方式,社会所有制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所有制,因而也是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所有制,不管在什么范围内和在什么方式下,这种所有制都保证了劳动者拥有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同时保证他享有与其基本权利相联系的一切不可剥夺的其他权利。而且这种权利中还包括同其他劳动者在相同的和平等的条件下,按劳动占有用于个人消费和共同消费的资金的权利。按照这种方式,社会所有制表现为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同时还表现为每一个工人所承担的责任),这种权利实现了同其他所有拥有同样权利的工人完全的平等地位,同时实现了与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相联系的其他一切权利和责任。因此,社会所有制真正成为——从这一术语的积极意义上说—―既不是任何人的所有制,又是每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既成为共同的所有制,又成为个人的所有制。
  但是,这并没有消除所有制原则本身,没有消除按劳动原则占有而产生的那些所有制关系,而只是改变了它的社会经济内容,所以,社会所有制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的所有制,最终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社会所有制。甚至在未来,谁也不能在这种所有制的基础上进行私人占有或集团占有,谁也不能占据指挥别人的地位。因为社会所有制同时也是私有制,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工人,工人在劳动权利的基础上,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在自治联合劳动中有权同其他工人按平等的条件占有个人消费资金。简言之,在我国,社会所有制表现为工人和所有社会成员之间已经建立的权利和责任的制度,而不是表现为个人主体或集体主体对物的关系,也不表现为对人、对没有这种垄断地位的工人的所有制垄断关系。通过这种方式,联合劳动法——原则上也像宪法本身所要求的那样——在形式上消除了所有制的外壳。正如马克思所说的,这种表面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实质上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我相信,联合劳动法所反映的正是马克思所说的那种社会所有制含义的内容。我要提到马克思的一些众所周知的思想,和联合劳动法联系起来,这些思想显得尤为重要。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谈到社会所有制时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832页。

  但是早在这以前,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这同一个问题谈到:“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活动,才能被运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因此,把资本变为属于全体成员的公共财产,这并不是把个人财产变为社会财产。这里所改变的只是财产的社会性质。它将失掉它的阶级性质”①,

  ① 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6页,

  最后,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马克思在谈到巴黎公社时写道:“它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以实现个人所有权。……如果合作制生产不是作为一句空话或一种骗局,如果它要排除资本主义制度,如果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生产厂从而控制全国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那未,请问诸位先生,这不就是共产主义,‘可能的'共产主义吗”②

  ② 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59页。

  在马克思看来,所有阶级差别的根源,从来就是以占有生产资料和剩余劳动的垄断为一方,和必须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赖以生活的劳动人民为另一方之间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冲突。因此,马克思并不只是在形式上把这种垄断同所有权联系起来。他指出,在占有社会资本中,尽管实际垄断本身并没有在形式上拥有所有权,例如占有信贷的垄断,但也建立了同样的关系。因此,即使在我们所引用的观点中,马克思也没有说由国家所有制代替私人资本主义垄断,而是说社会所有制必然会成为共同的,即成为所有劳动人民的,最终也就是成为所有社会成员的所有制。在这一思想中,马克思还指出社会所有制形式可能产生的过程。他说,社会所有制最初表现为工人的阶级所有制,然后表现为全体社会成员的所有制,最初表现为民族范围内的所有制,然后表现为国际范围内的所有制。在这种情况下,他还预见到在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作为工人阶级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时的第一个行动,即建立国家所有制的可能性,这是工人阶级在变革生产关系方面的革命第一步。但是,我们所引用的马克思思想清楚地表明,他并没有把国家所有制看作是社会主义的目标,而只是把它看作是取得了政权即社会上的领导作用的工人阶级手中所掌握的为社会主义发展建立起最初阵地的革命手段。
  联合劳动法并不是以某种静止的社会所有制的模式为依据,也没有从社会主义是有多种模式的概念出发,不是像人们常常为社会主义的发展“划定”不同阶段那样,认为必须有或者能够有——正如经常可以在宣传文章中读到的——一种唯一“正确的”最好的、符合“普遍规律”的形式,甚至是永恒的形式。对于我们来说,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是一个复杂的、长期的历史过程。正如在历史上进步是没有止境的一样,在这个过程中进步也是没有止境的。按照我的设想,在当代社会主义实践的条件下,这一过程的主要动力是社会所有制关系的发展。在这个发展中,社会主义社会的物质力量和主观力量,有能力逐步克服现代社会的结构仍然在自发地产生出来的各种所有制的垄断形式。
  在这种意义上说,联合劳动法不是一种“模式”,它本身尚未完成,而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尚未完善的法令。相反,联合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的继续,是我国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发展。事实上,它是以我国革命发展中早就确立了的原则为基础的。但是,可以说,它同时也是社会主义自治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当然,这种进一步发展不仅仅依靠联合劳动法本身,而是取决于我们社会主义自治社会赖以发展的物质的、主观的、内部的以及外部条件的总和。我们引以自豪的是,我们能够通过了联合劳动法,但是,如果我们认为这是社会主义能够达到而且应该达到的最高点,我们将会犯许多错误。
  但是,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符合以共产主义者联盟为首的社会主义主观力量的革命纲领(南共第十次代表大会专门确认了这一纲领)、宪法以及其他新的制度性法律的联合劳动法,为我国劳动人民和社会主义领导力量开辟了光辉的前景,它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自治和民主社会的斗争提供了比迄今为止更有力的武器。
  对于劳动者在人与人之间彼此平等、相互依赖和负责关系中的地位、即自由的社会创造者的地位的进一步巩固,这一点特别重要。这是马克思所说的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自由社会主义社会产生的条件。
  联合劳动法抛弃了那种认为国家所有制的垄断是必要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所以需要这种垄断,是因为似乎只有国家才能够集中协调和规划社会的发展。联合劳动法还抛弃了认为只有联合劳动的专门管理机构才能够管理和占有社会资本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似乎只有专门管理机构才能够掌握完成这一职能的知识和专业技能。联合劳动法在消除任何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垄断,或者说得确切些,把产生这种垄断的可能性缩小到最小限度时,把对社会资本的经济和政治的决定权力转交给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在相互依赖和负责的关系中,把自己的劳动和收入,包括他们管理的社会资本,按照不同的联合和共同计划的方式,同其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的劳动和收入自由地(在法律强制的基础上仅仅是例外)联合起来。工人们在劳动和收入的联合中,在宪法和联合劳动法原则性条文的基础上,首先是根据相互间签订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来调整自己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时保证所有的工人在他们的权利和责任方面的平等地位。
  不言而喻,联合劳动法规定,当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不能解决客观造成的利益冲突时,国家(这里指的是所有社会政治共同体)在所有这些关系中,仍然继续起着一定的作用。最后,非常清楚,所有劳动和收入联合的相互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这些关系的进一步发展问题,都不可能完全靠自治主体的光凭经验的行动、靠联合劳动法本身以及国家干预来解决。联合劳动法规定,也必须给有组织的社会主义自觉力量的日常活动提供广泛的范围。就联合劳动而言,这些有组织的力量首先是工会、共产主义者联盟、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科学组织和其他专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联合劳动法规定了所有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其中每一个因素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作用,目的是能够民主地协调个别的、共同的、一般的社会利益,调整科学和专业服务机构实践中的利益。联合劳动法规定,在这些关系中可以利用国家强制。必要时,不必回避强制。但是,首先在宪法中、其次在法律中,对这种可能性都作了极其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因此,联合劳动法既不是把社会所有制表述为所有权或类似垄断的占有权(不管是出于哪些一般的利益和更多的利益而企图这样做的),也没有把它表述为仅仅是人对物的关系(调整物的关系),而首先是把它表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其出发点是必须巩固工人阶级和全体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劳动者的历史性利益的社会引导作用。因为在我们的时代里,正是这些利益是一般社会进步的动力。
  因此,根据联合劳动法,我们基本上可以着重指出社会所有制关系中的一些特征:
  首先谈谈工人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本身赋予了工人不可剥夺的权利。既然工人们拥有和其他工人同等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任何法律、实际做法、国家机关、联合劳动组织的业务领导机构所不能剥夺或取消的。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劳动的权利、以及连同由此基本权利而产生的其他不可剥夺的权利,是自治的基本出发点和目的,是自治和社会所有制的保证。这首先是指,在联合劳动中,工人可以在相互依赖和负责的条件下,同其他工人一起自由地与平等地行使管理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条件以及劳动成果的权利,工人的这种权利是通过劳动取得的。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决定着使用这些生产资料劳动的人们的整个社会地位,也决定着联合劳动中工人和劳动人民的相互关系。它是决定着社会所有制的原则的综合,是劳动者在联合劳动和整个社会中一系列其他不可剥夺的经济的、物质的和民主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基础和源泉。
  在实现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的基础上,联合劳动基层组织的工人在相互联系和依赖、互相负责和团结的关系中,共同地、平等地行使一系列极重要的自治权利,这些权利决定了工人的社会地位,他们可以参加劳动和生产过程,完成自己的劳动职责;管理他所在的联合劳动组织的劳动和业务;决定劳动和资金联合的所有形式,管理在该组织中进行劳动和资金联合的劳动和业务,自由地承担自治协议和关于计划基础的社会契约以及其他协议和契约规定的义务;实行个人的、共同的和社会的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利益,行使享用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成果以及一般的物质进步和社会进步的成就的权利;决定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个人收入的分配,决定用于个人消费和共同消费的资金的分配;按照自己的劳动成果取得个人收入;捍卫和改进社会主义自治关系等等。
  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涉及到已经成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的物质基础的全部生产资金。这个物质基础中包括劳动资料、劳动条件和以任何劳动和资金联合形式实现的收入。在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的基础上,工人不仅同劳动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而且还是社会上的创造者;工人拥有物质的基础,可以在此基础上独立地、自由地完善自己的劳动技能和其他技能,使作为完整的创造性的个人得到发展。
  其次,从这种社会所有制的关系制度中,还产生出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对其他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工人和对整个联合劳动的责任,其目的在于保证所有的工人在实现他们的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时,具有同等的条件和平等的权利,其中包括按照共同规定的劳动标准,在自己劳动的基础上取得个人消费资金的权利。
  再次,劳动者有权利和责任通过自己在联合劳动组织中的收入以及自己的自治权利,直接监督和指导扩大的和一般的社会再生产过程,按照他们用自己过去的劳动和活劳动对提高共同的社会劳动生产率作出的贡献,取得在再生产机制中实现的一部分收入成果。这部分收入每日每时都在被社会化,作为发展工人劳动物质基础和技术基础的社会资金,即共同所有的资金,也就是社会资金。
  从上述情况中,同时也产生出工人对共同的和一般的社会利益,首先是对联合劳动的共同利益,其次是对整个社会的一般利益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共同的和一般的社会利益不可能是在联合劳动技术阶层或国家的某些上层,甚至是在南斯拉夫联邦议会中主观地或任意地规定出来的。首先,这些利益是由联合起来的自治主体,按照同我国社会主义自治社会起领导作用的机关(它们按照宪法所规定的权限对社会的状况承担责任),以及同起创造性和领导性作用的政治力量、科学专业等有关力量达成的自由的社会契约规定的。在这方面,关于共同计划原则的自治协议和社会契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实行劳动和资金联合的重要的工具,最后,这些利益是由宪法赋予国家权限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规定的。
  人们同自治联合劳动和整个社会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的总和,就是我国社会所有制的实质。任何人——无论是个人、作为集团的集体以及国家机构——都不能单独地占有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再生产资金,也不得不对拥有同等权利的其他人承担责任而把这些资金的某些部分据为己有。通过这种方式,社会所有制仅仅成为联合劳动的工人实现自己使用社会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权利的一般条件。就是说,他们可以在自由利用这种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以自己的活劳动和过去的劳动为社会劳动提供全部成果所作的贡献,获取自己的个人收入。这种社会所有制关系的体制同时也是消灭任何所有制形式的起点,因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共同的即社会的财产日益表现为按需分配的关系,而按劳分配的关系则越来越少。因此,社会所有制的阶级性也越来越少,而共同性则越来越多。就是说,社会所有制对于按照个人需要进行个人占有的限制性因素将会越来越少。这与过去的情况相反,当时它一方面是工人进行阶级解放的因素,而另一方面却仍然是限制按劳动成果进行个人占有的限制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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