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德〕卡尔·考茨基 ->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1887)

第一篇 商品、货币和资本


第一章 商品


第一节 商品生产的特点
第二节 价值
第三节 价值交换
第四节 商品交换


第一节 商品生产的特点


  马克思在“资本论”一书中硏究了当前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他在这本著作中并不硏究作为生产过程基础的自然规律;自然规律的硏究是机械学、化学等的任务,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任务,也不是仅仅硏究一切民族所共有的生产形态。如果仅仅是硏究一切民族所共有的生产形态,那就多半会变成老生常谈,例如,说人为了生产,始终要有工具、土地和生活资料。恰恰相反,马克思所研究的是一定时代(最近几百年)和一定民族(欧洲各民族或从欧洲移民出去的民族;最近几年来,还包括其他民族,例如日本和印度)所特有的一定的社会生产形态的运动规律。

  这种目前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就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的特点,我们将在后面详细地硏究。这种生产方式与其他生产方式,例如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生产方式,或者同一切民族发展初期所共有的原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相比较,有很大的不同。

  我们在考察现代社会时,会看到现代社会的财富是由商品组成的。商品是一种劳动产品,生产者生产它并不是为了自己或与自己有联系的人的本身需要,而是为了拿它去交换他产品。可见,使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并不是它的自然特点,而是它的社会特点。

  现在举例说明一下。家长制条件下的农家姑娘用亚麻纺麻线,是为了后来再把麻线织成麻布,供家庭本身需要,这种麻线是消费品,不是商品。但是,纺纱工用亚麻纺成麻线,是为了拿它去交换邻家农民的小麦,工厂老板强迫工人日以继夜地把许多公担亚麻纺成麻线,是为了后来把得到的产品卖出去;这种产品才是商品。当然,它同时也是消费品,但是这种消费品必然要起一种特殊的社会作用,也就是说,它必须被交换出去。

  从麻线的外形来看,无法知道它究竟是不是商品。麻线的本性可能是完全一样的,不论它是由农家姑娘为了筹备自己嫁妆而纺出来的,还是由工厂女工纺出来的,当然,工厂女工纺的麻线,她自己是连一根也不会使用的。只有根据麻线的社会作用,即麻线所完成的社会职能,才有可能知道它是不是商品。

  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产品愈来愈多地采取了商品的形式。如果说,现在还不是一切劳动产品都成了商品,那末,这仅仅是因为除了现代的生产方式以外,还存在着过去的生产方式的残馀。如果把这种残馀撇开不谈,那就可以说,一切劳动产品现在都采取了商品的形式。要了解现代的生产方式,就必须阐明商品的实质。所以,我们应该首先硏究商品。

  在我们看来,如果先叙述商品生产不同于其他生产方式的特点,那末,对马克思的这本学术著作的理解就会容易得多。这样,我们也就会比较容易地了解马克思在硏究商品时所采取的立场。

  不论我们回顾人类的过去历史多远,我们始终会看到人们为了获得生活资料,总要结合成为或大或小的社会,生产总是带有社会的性质。这一点,马克思在1849年“新莱茵”报上刊登的、后来以小册子形式出版的“雇佣劳动和资本”一些论文中,已经说得很清楚。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影响自然界,而且自己也互相影响。他们如果不用一定的方式结合起来,共同进行活动和互相交换自己的活动,就不能从事生产,为了从事生产,人们发生一定联系和关系;只有经过这些社会的联系和关系,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

  生产者相互间的这些社会关系,他们借以互相交换自己劳动和参与共同生产的这些条件,当然是随着生产资料的性质不同而各不相同的。随着新式作战武器即射击火器的发明,军队的内部组织就必然全部改变了,各个个人借以组成军队并能作为军队行动的那些关系就改变了,各个军队相互间的关系也改变了。

  总之,各个个人借以从事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进的生产关系总加起来就是所谓社会关系就是所谓社会,就是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一定特征的社会。”[1]

  现在用几个例子来说明上段引文的内容。且就某个处于低级生产阶段而以狩猎为获得食物的主要方式的原始民族——例如印地安人——来谈一下。道奇在“论远西的猎埸”("Hunting Grounds of the Great West")一书中报道了印地安人的狩猎方式:

  “因为印地安人很少用脑思想,而肚子对食物的要求却是无止境的,所以部落一般地是处于‘第三阶层’的统治下。这个阶层包括部落里的一切狩猎人,他们组成象中世纪时期的行会一类的组织,他们关于狩猎问题的决定是不容反驳的。

  在祁恩氏部落里,这些人称为‘猎狗’。比较年轻的和有才干的领袖都属于这种‘猎狗’,但‘猎狗’并不是绝对地支配一切事务。‘猎狗’自己讨论和决定一般性的问题,而细节问题则委托给最有威望的和最有能力的狩猎人去执行,这种狩猎人是从他们自己人中间推选出来的。在这些‘猎狗’中间,还有许多年轻人,他们还没有受过成为一个‘猎狗’所必须经历的考验。一句话,这种‘行会’组织包括了部落里的一切劳动力,它是一种保护妇女和孩童以及供给他们食物的力量。

  每年秋天举行大规模的狩猎,为的是得到尽可能多的野味,储存大量兽肉过冬。这时,‘猎狗’当家做主。谁胆敢不听他们的话或者即使忽略了他们的极其无关紧要的命令(不论这种命令是符合民主精神的,还是武断作出的),谁就会倒霉。在一切准备就緖的时候,最优秀的狩猎人一清早天还未亮就动身出发。如果他们发现有大群水牛,那末在开始攻击以前,就选定某一群水牛作为攻击对象,使包围前的准备和布置以及发动攻击时的喊叫声和射击声不致把其他的水牛群惊跑。

  这时,有能力参加狩猎工作的男子,在前面附近水牛看不见的山谷地带集合,默不作声,激动得全身发抖。一旦水牛群出现在便于攻击的地方,领头的人就选出一部分人,叫他们到事先规定的地方等候。领头的人看到每人都占好位置,一切准备妥当,这时他就带领一队骑马的人前去包围水牛群,切断水牛群的退路。接着,他就发出信号,一大群人就大喊大叫,向水牛群扑去。这种喊叫声简直会把死人从棺材里惊起。大屠杀就这样继续一些时候;有些水牛冲破了包围线,逃跑了。如果在附近还有其他水牛群,他们就不再去追赶逃跑的水牛。

  过去,印地安人使用的只是弓和箭,每个狩猎人都认得出自己的箭,因此能够很容易地辨出自己所射死的水牛。水牛完全归射死水牛的狩猎人个人所有,只有一部分拿去送给寡妇和没有狩猎人供养的家庭。如果在死牛身上发现有好几个狩猎人的箭;那末,猎物归谁所有的问题就根据箭射中的部位来决定。如果每枝箭都射在要害地方,那末,水牛就分成几部分,有时根据判决送给寡妇。所有这类问题都由领头的人解决,如果不同意他的决定,可以在‘猎狗’全体大会上提出申诉。

  后来,射击火器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因此,无法确定某头水牛究竟是被谁射死的。从这时起,印地安人的观点就更加共产主义化了[2],获得的所有兽肉和兽皮现在根据他们自己制订出来的标准,大致平均地进行分配”[3]

  我们看到,这个狩猎部落里的生产是社会的生产;各种各样的工作都是共同地完成的,都是为了获得共同的成果。

  这里已经有了劳动分工和有计划的合作(协作)[4]的萌芽。

  狩猎人根据自己的能力,执行各种不同的工作。但是,整个的工作是按照总的计划完成的。猎物是共同执行各种工作的结果,用马克思在“雇佣劳动和资本”中的说法,这是“活动的交换”。这种猎物不是交换的,而是分摊的。

  在这里,我们只是顺便提一下,生产资料的变化——弓和箭为火药枪代替——怎样还引起了分配方式的变化。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另一种比较高级的社会生产,例如以农业为基础的印度农村公社。印度农村公社过去曾经实行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但这种制度现在只留下很少的残余。可是,据斯脱拉波说,马其顿的亚历山大的舰队队长尼亚尔赫当时曾经报道,在印度的某些地区,土地是共有的,实行共耕制,在收割后,庄稼在公社成员中间分摊。

  据爱尔芬斯童说,在印度的某些地方在19世纪初还可以看到这种农村公社。在爪哇岛,农村公社仍然在一定的形式下被保留下来:全部耕地定期要在本村居民之间重新分配。本村居民领到的土产,并不归他私人所有,而只是由他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在印度,大部分耕地早已归农民个人私有。至于森林、牧场和荒地,则往往仍然是共有的,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属于各该公社的一切成员。

  这种农村公社在英国统治(特别是英国人实行的租税制度)的影响下还没有完全瓦解。使我们感到兴趣的,是这种公社的劳动分工形式。我们已经看到美洲印地安人有劳动分工,但印度农村公社所代表的则是一种比较高级的劳动分工。

  除了称为“潘迪尔”(如果是由一个人担任)或“潘次其”(如果是由好几个人——多半是五人——集体担任)的公社管理机构以外,我们在印度的农业公社中还能够看到负责各种职务的人:“卡尔那马”或“麦沙迪”——这是管理公社与公社成员以及与其他公社和国家之间的财务关系的簿记员;“泰利欧”——负责侦査犯罪行为和违法事件,还负责保护路过公社领地的旅客;“托吉”——耕地巡视员和土地丈量员,负责不让地界受到邻近公社的侵犯,而这种情形在种植稻谷时,特别容易发生;水利管理员——负责保持水网的正常状态,注意水闸是否及时开闭,注意每块耕地是否都得到充分的灌溉、这一点对稻田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婆罗门教祭司——负责举行宗教仪式;学校教员——负责教儿童识字;懂得星相术的婆罗门教祭司——指出进行插种、收割、打谷及其他重要工作的吉凶日子;此外还有铁匠、木匠和车匠、陶匠,理髮匠、牧人、医生、“迪伐达喜”——舞蹈者,甚至还有歌手。

  所有这些人都是为整个公社工作的,他们的工作用一部分公地或一部分庄稼来酬劳。在这里,虽然劳动分工达到很高的发展水平,但我们看到的是各种劳动的协作和产品的分配

  再举一个大家熟悉的例子来看。这就是自给自足的家长制农民家庭。这种社会形态是我们刚才就印度农业公社例子叙述的生产方式发展而成的,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切文明民族的发展初期都存在过。

  在这种农民家庭中,我们看到的也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共同的劳动,许多人根据年龄、性别和季节,共同地从事各种不同的劳动。他们分别耕地、播种、放牧、挤奶、伐木、编结、纺袜、织布、缝缎、做木工等。各种不同的工作在这里是共同完成的,各个生产者彼此结成联系;在这里,象在前面举过的几个例子一样,产品在各个劳动者之间并不是实行交换,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现在假定[5]上述某个农业公社的生产资料有了很大的改进,因此在农业生产中可以比以前花费比较少的劳动。如果当时的技术已经达到相当的发展水平,那末,腾出来的劳动力就可以用来开采公社某块土地上的燧石,利用这些燧石来制造工具和武器。假定劳动生产率已经很高,那末,制造出来的工具和武器就会大大地超过公社的本身需要。

  再假定说,某一游牧部落在游牧时与这个农业公社相遇。这个游牧部落的劳动生产率也提高了,他们放牧的牲畜也超过了自己的需要。很明显,这一部落乐于拿自己多余的牲畜去交换农业公社多余的工具和武器。由于这种交换;多余的牲畜和多余的工具就成为商品了。

  商品交换是生产力的发展超过原始公社的有限需要的必然后果。在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原始共产主义就成为妨害技术进一步向前发展的障碍了。生产方式要求扩大社会劳动的范围。但是,因为每个公社都是独立的,彼此排斥;所以社会劳动的扩大不可能通过共产主义有计划劳动的扩大来实现。这只有通过各个公社彼此交换剩余劳动的办法来实现。

  至于在商品生产最后变为私人占有生产资料和自己劳动产品的彼此独立的个体生产者的生产以前,商品交换怎样反过来对公社内部的生产方式发生影响,这不属于我们的硏究范围。在这里,我们只想肯定如下一点:商品生产是社会的生产方式;没有协作,就无所谓商品生产;商品生产甚至意味着社会生产的扩大,即商品生产超越了在以前共产主义生产(指氏族、公社或家长制农民家庭)的范围。但是,商品生产的社会性质这时还没有表现出来。

  现在我们举陶匠和农民的例子来看。他们最初是印度共产主义农业公社的成员,后来成了两个商品生产者。在前一种场合下,他们两人同样地是为公社工作。陶匠把陶器交给公社,农民把农产品交给公社。同时,陶匠领得自己的一份农产品,农民领得自己的一份陶器。在后一种场合下,陶匠和农民各自完成自己的具体工作,但每人的工作(可能象过去一样)不仅仅是为了自己,而且也是为了别人。他们两人彼此交换产品。很可能,陶匠换得的农产品,农民换得的陶器,都和过去一样多。乍看,好象没有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这两个过程事实上是根本不同的。

  大家知道,在前一种场合下,有一种力量在规定各种不同劳动之间的相互联系,强迫每人为别人工作,并且使毎人得到别人的一部分劳动产品,——这种力量就是社会。在后一种场合下,毎人似乎仅仅是为自己工作,某一生产者借以取得其他生产者的产品的方式,似乎并不导源于他们劳动的社会性质,而是导源于产品本身的特点。看来好象并不是陶匠在为农民工作,农民在为陶匠工作,因而他们每人的劳动才成为社会所必需的。看来好象陶器和农产品具有某种神秘的特性,这种特性也就决定了他们能够按一定的数量比例进行交换。在商品生产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由劳动的社会性质所决定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采取了物与物(即产品)之间的关系的形式。

  在生产是直接的社会生产的时候,生产是由社会指导和管理的,生产者的相互关系十分清楚。但是,只要各种不同的劳动由彼此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完成,只要生产因而成为无计划的生产,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就将采取产品之间的关系的形式。从这时起,生产者之间的关系不再由生产者本人决定了。这些关系的发展,不再是人们的意志所能控制的了。社会力量赛过了人,几百年以前的人天真地把这种社会力量看成是一种的力量,而现今比较“开化”的人则把它看成是自然界的力量。

  商品的自然形式现在加上了一种近乎神秘的属性,好象在商品生产者的相互关系中是找不到解释的。象物神崇拜者在自己的物神上面硬要加上物神实际上所根本没有的特性一样,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把商品看成是一种具有超感觉特性的但又可以被感觉的物品。马克思“把这叫做拜物教。只要劳动产品是当作商品来生产,它就必然会具有这种属性。所以,这是商品生产的不可分离的属性”[6]

  商品的拜物教性质,以及后面提到的资本的拜物教性质,是马克思首先发现的。只要这种拜物教观念没有被克服,它就会使人们难以认识商品的特性,甚至无法认识商品的特性。不揭明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就不可能完全了解商品的价值。因此,“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及其秘密”这一节,是“资本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是每个阅读这本著作的人必须特别注意的。但是,恰好是这些章节几乎没有引起马克思学说的反对者的注意,甚至往往也没有引起马克思学说的拥护者的注意。

第二节 价值


  只要我们把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弄清楚以后,商品本身的硏究也就不会有多大的困难了。

  我们已经知道,商品的作用在于它能够交换。但是,只有在商品能够满足人类的某种需要——不论这是实际存在的需要还是虚构的需要——的条件下,商品的这种作用才能发挥出来。没有人愿意拿自己的产品去交换对他毫无用处的其他产品。所以,商品首先应该是一种有用的东西,应该具有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决定于它的自然属性。使用价值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不论财富采取哪一种社会形式。使用价值并不是只有商品才具有的属性。比方说,我们前面已经谈过,共产主义公社[7]的产品并不是商品,但它具有使用价值;原始森林里的果实或河里的流水,并不是劳动产品,但它也具有使用价值。相反地,没有一种商品是不具有使用价值的。

  当使用价值成为商品,即开始彼此交换时,这种交换始终采取一定的数量比例关系。某一商品和其他商品交换的数量关系,称为这一商品的交换价值

  这种数量关系因时因地而有所不同,但在某时某地却是一个固定的数值。如果20尺麻布能够交换一件男式外套,同时20尺麻布能够交换40磅咖琲,那末,我们只要愿意,就肯定能够把一件男式服装拿去交换40磅咖啡。一件男式外套在与麻布交换时以及在与咖啡交换时,它的交换价值的形式是完全不同的。但是,不论商品的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是怎样不同,它在某时某地始终是以相同的内容作为基础的。

  现在我们用物理界的例子来解释这一社会现象。当我说某件东西重16公斤或40磅或1普特的时候,我知道这些不同说法是以一定的内容,即这件东西的一定重量为基础的。与此相同,商品的交换价值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是以一定的内容即所谓价值为基础的。

  现在来谈政治经济学的一个最重要的根本的范畴,不了解这个范畴就不可能认识现在占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的全部作用。

  什么是商品的价值?这个问题是我们必须解答的。

  拿两件商品,比方说,小麦和铁器来看。不论他们按怎样的数量关系交换,这种关系始终能够用数学等式来表示,例如:1公升小麦 = 2公斤铁器。可是,毎个小学生都知道,只有同质的数值才可以进行数学演算,例如10个苹果可以与2个苹果相减,但不可以与2个胡桃相减。所以,作为商品的铁器和小麦必须有某种共性,才能够使它们相互比较。这个共性就是它们的价值。

  这个共性是不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呢?作为使用价值的商品所以能够彼此交换,只是因为商品所具有的自然属性是不相同的。这些自然属性是交换的刺激因素,但不可能决定这一交换的数量关系。

  如果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抛开不谈,那末,商品留下来的只有一个属性,也就是说,商品是劳动产品

  但是,我们既然把产品的使用价值撇开不谈,也就必然要把创造这些产品的各种不同的具体劳动撇开不谈;这样我们所看到的就不是什么木匠、纺纱工等的劳动产品,而仅仅是人类一般劳动的产品了。这样,产品就是价值。

  这就是说,商品所以具有价值,只是因为它物化了人类的一般劳动。怎样测算商品的价值量呢?回答是:用商品中的创造价值的劳动量来测算。而劳动量是由时间来测算的。

  有人会说,既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在商品生产中所花费的时间,那末,商品生产者愈懒惰,他的技能愈低,则商品也就愈贵。但这里说的并不是个别劳动,而是社会劳动。

  我们记得,商品生产是各种不同劳动的系统总和,这些劳动虽然是各自独立的,但具有一定的社会联系。

  “社会的全部劳动力,表现为会所生产的一切商品的价值,它虽然是由无数的个人的劳动力组成的,但在这里我们把它看成是相同的人类劳动力。任何个人的劳动力,只要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和作用,也就是说,在生产某件商品时仅仅使用了平均的即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那末,个人的劳动力也就象任何其他劳动力一样,都同样是人类劳动力。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是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用当时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8]

  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改变,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也会改变,价值也会改变。

  不言而喻,在一切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制造某种产品所必须支出的时间,始终是人们所关心的。即使在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会影响各种不同劳动的数量比例。

  现在再举印度农业公社的例子来看。假定这个农业公社所需要的农具是由两个铁匠生产的。再假定某件发明大大地提髙了劳动生产率,结果制造同样数量的农具现在只需要一个铁匠就够了。这时,制造农具的工作便不交给两个铁匠来做,而只交给一个铁匠来做。另一个铁匠可能改行去做制造武器或装饰品的工作了。

  再假定说,农业劳动生产率并没有改变。这就是说,需要花费象过去一样多的劳动时间,才能够满足农业公社对农产品的需要。

  在这种条件下,公社的每个成员将得到象过去一样多的一份农产品。但是,这里终究是有差别的:铁匠劳动的生产率加倍了,因此,为了制造农具,公社现在不必付出两份农产品,只要付出一份农产品就可以了。

  各种不同劳动的对此关系的变化,在这里是很简单的,一目了然的。但是,如果铁工劳动和农业劳动并没有直接的协作联系,只是通过这两种产品的媒介才取得联系,那末,他们劳动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就成为很神秘的了。这时,铁工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就表现为铁器对其他产品的交换关系的变化,表现为铁器的价值的变化。

  里嘉图早就指出,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在制造商品时所花费的劳动量。但他没有看到掩盖在商品价值形式下面的劳动的社会性质,也就是说,没有看到商品的拜物教性质。其次,他没有能够清楚地和有意识地把劳动的两个方面区别开来:劳动一方面创造商品价值,另一方面又创造使用价值。

  关于商品拜物教的问我们已经讲过了。现在我们根据马克思阐述问题的次序,硏究商品中所体现的劳动的两重性。

  商品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价值。商品的物质内容是由自然界提供的。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劳动是怎样创造价值,是怎样创造使用价值的呢?

  一方面,劳动是人类一般劳动力在生产上的花费;另一方面,劳动又是人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一定的活动。劳动的第一个方面,是人类任何生产活动的一般因素。劳动的第二个方面,对各种不同的生产活动来说,是不一样的。举农业劳动和铁工劳动的例子来看。这两种劳动有它们的共性,它们都是人类一般劳动力的花费。但是,它们的目的、方法、对象、手段和结果,各不相同。

  用于某种目的一定的人类活动,创造使用价值。这种劳动的不同性质,是商品生产的基础。只有质量不同的商品,才需要彼此交换。谁也不会拿小麦去交换小麦,或者拿镰刀去交换镰刀,但小麦和镰刀的交换是完全有可能的。只有在商品中所包含的是质量不同的有效劳动的时候,使用价值才能够被此对立起来。

  至于商品的价值,这在质量上没有差别,只是在数量上有差别。商品所以彼此交换,是因为它们作为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但是,因为它们作为价值是相同的,所以它们在交换中可以比较,可以互成一定的比例关系。创造价值的劳动,并不是用于某种目的的、质量不同的一定活动,而是在一切部门中具有相同性质的活动,即人类一般劳动力的花费。各种不同的劳动,作为劳动力的花费,象价值本身一样,并没有质量上的差别,只有数量上的差别。

  这就是说,从价值形成的角度来看,任何劳动都是简单平均劳动,是平均每人所具有的简单劳动力的花费。在这里,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大量的简单劳动。

  与商品生产的性质相适应,确定各种不同劳动之间的关系的过程,即把各种不同劳动化为简单劳动的过程,是一个社会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在对商品持有拜物教观念的人看来,复杂劳动化为简单劳动的原因,并不是社会原因,而是自然原因引起的。

  有些小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者一心想把价值“固定”下来,即一劳永逸地确定价值,“使商品生产摆脱自己的坏影响”,使商品成为一种永恒的现象。他们企图找出这种虚假的自然原因,并且确定每种单位劳动创造多少价值(洛得彼多斯的标准劳动日)。事实上,这是社会原因,因此是不断变化的。

  很少有问题,象价值问题那样,引起过这么多的错误意见。其中某些错误意见,马克思早就驳斥过了。

  不论马克思理论的拥护者,还是马克思理论的反对者,往往持有一种错误看法,就是把价值财富混为一谈。往往有人把“劳动是任何财富的泉源”的说法,硬加在马克思头上。

  读者在了解我们前面的观点以后,一定会很容易发现这个原理是与马克思的基本观点直接相矛盾的。这种意见,只有陷于商品拜物教而不能自拔的人才会说出。价值是一个历史范畴,它只在商品生产时期才存在。它是一种社会关系。但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它是由使用价值组成的。财富在任何生产方式的条件下都被生产出来。有的财富是由自然界给与的,它并不包含任何劳动;但是,没有一种财富是仅仅由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马克思说“劳动并不是物质财富和劳动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唯一泉源。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9]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全国的物质财富也会一起增加;随着劳动生产率的下降,财富也会一起减少。但是,如果劳动花费总数保持不变,现有的价值的数额也将保持不变。收成好,会使全国财富增加。但是,如果社会必要劳动的花费数额不变,那末丰收所提供的商品价值数额,会与上年度一样。

  既然马克思并没有说劳动是任何财富的泉源,既然这个原理是由于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混为一谈而提出的,那末,由此就马克思理论作出的一切结论都是站不住脚的了。马克思的反对者硬说马克思曾经忽略了自然界在生产中的作用,这种非难是完全没有根据的。这一点现在也是十分清楚的了。这些反对者自己却真的忽略了一个重要方面,忽略了商品的物质内容和它所代表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区别。

  “某些经济学家枯燥无味地和糊里糊涂地争论自然界在创造交换价值中究竟起怎样的作用。由此可见,商品拜物教或劳动的社会特点的实物外形,使这些经济学家受到多大的迷惑。因为交换价值只是借以表示在物品生产中所花费的劳动的某种社会方式,所以自然界给与交换价值的物质材料,当然不会多于——比方说——汇兑行市”。[10]

  由此可见,马克思丝毫也没有“忽略”了自然界在生产使用价值中的作用。如果说,马克思并没有提到自然界在创造价值中的作用,这并不是由于马克思的记性不好,而是由于他深入钻研了商品生产的社会性质。这种深入钻硏的精神终究是一些经济学家所缺少的,他们从与外界隔离的非社会状态中探求社会规律。

  关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另一个比较常见的错误,就是把劳动创造价值的能力和劳动力的价值混为一谈。但是,这两个概念是必须严格地区别开来的。作为价值泉源的劳动,不会有价值,象重力不会有重量,温暖不会有温度一样。

  我们现在谈的只是简单劳动或复杂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并不是劳动力所具有的价值,并不是工人(劳动力的担当者)的工资。我们暂且只谈简单商品生产和简单商品交换。作为商品的劳动力,现在并不是我们讨论的问题。

  关于人类劳动力及其价值的问题,我们将在后面详细地谈到。我们在这里提到这个问题,是为了避免错误理解。

  反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大部分意见,就是由于这些错误而提出的,因为这些反对意见根本没有与马克思所从未说过的东西相矛盾,或者仅仅是象习惯于责备马克思有教条主义倾向那样的毫无根据的非难。

  为了避免类似的错误理解,必须记住什么是象价值规律这种规律的实质。

  任何自然科学规律或社会规律,都是企图解释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的现象。但是,毎个现象未必仅仅决定于一个原因。各种不同的现象会有形形色色的极其复杂的原因;此外,现象本身也不是各不相干的,而是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

  所以,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各种现象的硏究者,负有双重的任务。第一,他应该把各种不同的现象区别开来,使它们不混在一起;第二,他应该把引起这些现象的各种原因区别开来,把本质原因与非本质原因、经常原因与偶然原因区别开来。这两种硏究,只有借助抽象方法才有可能。自然科学家在硏究中可以利用一系列的十分完备的工具,采用视察和实验的方法。但是,社会规律的硏究者应该完全摈弃实验的办法,而应该满足于很不完备的辅助手段。

  硏究工作者是借助抽象方法发现他所想解释的各种现象的内在规律的。不认识这个内在规律,就不可能解释相应的现象;但仅仅依靠这个规律,是不足以全面地解释各种现象的。

  某一个原因可能被其他原因所削弱,甚至它的作用可能完全抵消;但如果由此作出结论说这个原因根本不存在,那就错了。比方说,物体下落规律只有在真空地方才有效力。这个规律说明:只有在真空中,铅块和鸡毛才会以相同速度下落。在有空气的地方,由于空气的阻力,结果就不同了。可是,物体下落规律仍然是正确的。

  价值规律也是如此。当商品生产取得统治地位的时候,商品价格的规律性不能不引起生产参加者的注意,不能不推动人们去硏究规律的原因。在硏究商品价格以后,就能够确定价值量。但是,象重力并不是决定物体下落现象的唯一原因一样,商品价值也不是确定商品价格的唯一原因。马克思自己也说过,有些商品的价格不仅有时而且还经常地低于价值。譬如说,黄金和钻石的价格据说就始终没有达到十足的价值。劳动力这种商品的价格,在一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长时期低于价值。

  此外,马克思还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利润对价值规律起影响,因此,大部分商品的价格不仅有可能而且还必然经常地高于或低于价值。虽然这样,价值规律在这里仍然是有效的。价格和价值不相符合的现象,也只有借助价值规律才能够加以解释。现在,我们只能够这样说,要详细地把这一问题谈清楚,就必须了解资本和利润的规律。我们在后面还会重新谈这一问题。

  反对马克思价值理论的许多意见,都是由于把价格和价值混为一谈而提出的。但价格和价值必须严格地区别开来。

  其次,不应该看不到马克思价值理论的历史性质。这一理论的任务只在于解释商品生产的现象。但是,商品生产在目前也是与其他生产方式的残余交织在一起的。比方说,在农民经济中,生活备用品以及某些服装和工具并不是作为商品,而是为了农民家庭的本身消费来生产的。如果说,在这种条件下,有一些现象似乎与价值理论相矛盾,那末,这当然丝毫也不能驳倒价值理论。

  但是,如上所述,首先不应该被商品的拜物教性质迷惑住,不应该把商品所表现的社会现象,当作是商品的自然属性。如果我们始终记住商品生产是一种社会生产,其中毎个经济单位虽然不是共同地从事生产,但它们是为对方的需要进行生产,记住商品的价值并不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掩盖在物质外壳下面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们记住所有这些事实,那末,我们就将知道应该怎样理解马克思的“资本论”这本学术著作中的基本原理。这个原理就是:

  “某一使用价值的价值量;只决定于生产这一使用价值时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1]

第三节 价值交换


  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时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价值量是用另外一种方式表示的。人们不说“这件外套值40个小时的劳动时间”,而说“这件外套值20尺麻布或10克黄金”。

  单就外套来看,它并不是商品。只有当我要把外套换进来的时候,它才成为商品。所以,当我没有把自己要换进来的某一商品的价值和自己要换出去的另一商品的价值加以比较以前,前一商品的价值是无法显示出来的。

  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商品时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商品的价值量是通过对另外一个或其他好几个商品的价值的关系,即通过交换关系表现出来的。

  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学往往认为,商品的价值量正是由它的交换关系决定的。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就能够证明这种观点是完全荒谬的。

  举一块塔糖的例子来看,这块塔糖的重量是事先已经知道的,但我们只有把它的重量和其他一件东西,比方说,铁块的重量加以比较,才能够把塔糖的重量表示出来。我们把塔糖放在天平秤的一端,在另一端放几块铁码,每块铁码有一定的重量,比方说,重1磅。根据铁码的块数,就可以知道塔糖的重量了;但如果认为塔糖所以重10磅是因为天平秤的另一端放了10块铁码,那就错了。恰恰相反,所以必须要在天平秤的另一端放10块铁码,正是因为塔糖重10磅。

  这样,问题就十分清楚了。要知道,价值和价值形式的关系,也正是这样。

  物体重量的表现形式和商品价值的表现形式,即我们借以表现商品价值量的形式,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塔糖重10磅。继续用上述例子来看,更精确地说,这意味着,塔糖的重量等于10块一定大小的铁码的重量。关于外套,我们也可以这样说,一件外套的价值等于,比方说,10尺麻布。

  如果铁和糖没有一个共同的自然属性——重力,我们就不可能把铁和糖这两个物体加以比较。同样地,如果外套和麻布没有共同的社会属性,即它们是人类一般劳动的产品,具有价值,那末,我们也就不可能把外套和麻布这两件商品加以比较。

  铁和糖在第一个等式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糖的重量等于10磅铁的重量。糖在这里作为糖出现,但铁并不是作为铁出现,而是作为重量的体现者,即重量的表现形式出现的。在这个等式中,我们并没有撇开糖的特殊的物理属性,但撇开了铁的特殊的物理属性。

  这种现象可以用等式表示:1件外套=20尺麻布。

  既然麻布和外套都是商品,它们也就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价值形式中,在交换比例中,只有外套才是作为使用价值出现,而麻布只是作为价值形式出现。

  塔糖的重量不仅能够借助铁码,而且还可以借助铜码、铅码等来表示。同样地,外套的价值不仅能够用麻布,而且还能够用任何其他商品来表示。所以,在一件外套=20尺麻布的等式中,麻布的特殊的自然形式完全撇开了;麻布在这个交换比例中,如上所述,只是作为价值,即作为人类一般劳动的体现者出现。麻布成为外套的价值的表现形式,而与外套的物体相对立。外套以及任何其他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对立性,反映在价值的表现形式中,在这里,外套的物体形式仅仅是价值的体现者,而麻布这一商品的物体形式仅仅是价值的体现者。即价值形式

  某一商品被用来表示另一商品的价值,这一商品马克思称为等价物[12]。等价物的使用价值并不是无关重要的。两件商品必须是不同质的:1件外套的等式,是毫无意义的。

  外套的价值不仅能够用麻布,而且还能够用任何其他商品来表示。但我们可以把这个等式颠倒过来,用外套表示麻布以及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等式如下:

  1件外套 = 20尺麻布 + 10磅茶叶 + 40磅咖啡 + 1/2吨铁 + 100公斤小麦 + 余略

  但是,我也可以把这个等式颠倒过来,说:

  20尺麻布 + 10磅茶叶 + 40磅咖啡 + 1/2吨铁 + 100公斤小麦 + 余略 = 1件外套

  这两个等式好象是说明一件相同的事,但它们只有作为数学等式才是完全相同的;作为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它们在逻辑内容和历史内容上是不同的。

  在商品生产的初期,产品只是间或地和偶然地交换一下。

  这个时期的特点是简单的价值形式,也就是说,某一商品仅仅是与另一商品发生一定的关系,例如,1把铜锤 = 20磅石盐。马克思把这一形式称为简单的或偶然的价值形式。但是,一旦有某种劳动产品(比方说,牲畜)开始不是例外地而是经常地与其他产品交换,那末,价值表现形式就采取前面第一种等式的形式,例如:

  一头母牛 = 2件外套 + 1把剑 + 1条腰带 + 10双皮鞋 + 3双凉鞋 + 余略

  这个价值形式(例子是从荷马作品里找来的),马克思称为完全的或扩展的价值形式

  商品生产继续向前发展,为了交换而生产的劳动产品——即商品——的数目增加了,愈来愈多的各种各样的商品经常地进行交换。不仅牲畜,而且剑、腰带、凉鞋等,都成为经常交换的对象。其中最受人欢迎的商品——例如牲畜——最经常地被用来表示其他商品的价值,最后它成为唯一的价值表现形式。这时,前面第二个公式就开始发生效力。这就是一般的价值形式

  现在我们进一步考察这一等式中的等价形式。我们知道,等价形式是人类一般劳动的体现者。但是,在以前的价值形式中,某一商品只是偶然地和间或地成为人类一般劳动的体现者。在1件外套 = 20尺麻布的等式中,麻布事实上只不过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但是,如果20尺麻布被认为等于100公升小麦或者再一次等于1件外套,那末,小麦和外套是人类一般劳动的体现者,麻布在这里是使用价值。

  至于一般的价值形式,情况就与此不同。在这里,只有某种独一无二的商品才是等价物,这就是一般等价物。象所有其他商品一样,这种商品过去和现在一直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所有其他商品现在仅仅是作为使用价值才与它对立,而一般等价物本身就作为一般的唯一的的价值表现形式,作为人类一般劳动的社会体现者出现。它现在成为这样一种商品,可以拿来直接交换一切其他商品。所以,人人都愿意把它换进来。另一方面,其他商品后来也就失去了彼此直接交换的能力和可能性。两个商品现在只有通过一般等价物的媒介,才有可能交换,因为在一般等价物中反映了其他一切商品的价值。

第四节 商品交换


  商品交换要能够实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被交换的产品对没有这种产品的人来说,必须是一种使用价值,但对自己的占有者来说不是使用价值。第二,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被交换的商品的私有者

  私有权的法律关系,仅仅是交换双方的意志关系的反映,而这种意志关系取决于经济关系。人们开始交换商品,并不是因为他们承认对方是被交换的商品的私有者。恰恰相反,因为他们碰巧彼此交换商品,他们才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劳动产品超过其所有者需要的剩余物,是劳动产品对其所有者不再具有使用价值时采取的最原始形式,即商品的最初形式。生产这些产品的原定目的,并不是为了交换。生产这些产品,是为了供生产者自己消费。只有交换,才使这种产品成为商品。

  至于第二个条件,即被让与物品的所有者承认对方对这些物品的私有权,但相互发生联系的人必须是彼此独立的,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有可能承认这种私有权。

  “这种彼此独立的关系,在实行财产共有的原始社会(不论是家长制家庭,是古代印度公社,还是秘鲁印加国家等)里,是不存在的。商品交换开始于公社的接界地方,开始于某一公社与其他公社或其成员相接触的地方。但是,一旦物品在公社对外关系上成为商品,它就会由于反作用,在公社内部也成为商品”[13]

  在交换的初期,价值量和价值形式的发展水平仍然是很低的。产品据以交换的数量关系,带有偶然的性质,并且涨落不定。但是,产品交换渐渐地成为愈来愈经常的社会过程。人们已经不限于交换乘余产品了,而开始专门为了交换才生产使用价值。,结果,商品据以交换的数量关系,愈来愈多地以商品生产条件为转移。商品的价值量开始取决于生产商品时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

  一旦劳动产品是专门为了交换才生产,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的矛盾必将暴露无遗。

  我们知道,任何商品所固有的这一矛盾,都要在价值形式中表现出来。在20尺麻布 = 1件外套的公式中,麻布是使用价值(因为是麻布)和价值(因为是外套的等价物)。但是,在简单的价值形式中,很难使使用价值与价值之间的矛盾稳定下来。因为在这里作为等价物(即人类一般劳动的体现者)出现的商品,仅仅是暂时地起等价物的作用。在扩展的价值形式中,这一矛盾表现得更加明显。现在,当作和可以当作等价物的,已经有许多商品,因为所有这些商品都具有共同的属性——它们是劳动产品,是价值。

  商品交换愈向前发展,劳动产品愈多地成为商品,则一般等价物也就愈加成为必要。在交换的初期,每人把自己不需要的物品,直接换为自己所需要的物品。但是,随着商品生产成为社会生产的一般形式,这种交换成为愈来愈困难了。

  假定某某地方商品生产已经十分发达,出现了一些独立的手工业者——裁缝、面包师、木匠、屠夫。裁缝要把外套卖给木匠。外套对裁缝来说,并不是使用价值,但对木匠来说,是使用价值。但裁缝并不需要木匠的劳动产品,因为他已经有了足够的家具。因此,桌椅板凳对木匠和裁缝来说,都不是使用价值。另一方面,裁缝需要面包师的面包,需要屠夫的猪肉,因为裁缝自己现在已经不再在家烘烤面包和喂养小猪了。裁缝需要的猪肉和面包,对屠夫和面包师来说,并不是使用价值,但他们现在并不需要外套。这样一来,裁缝虽然也找到了购买衣服的顾客,但他仍然有饿死的危险。他需要一种能够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种商品是价值的直接体现者,因此对每人来说,都有使用价值。

  这一发展过程既然使一般等价物成为必要,所以也就引起了一般等价物的出现。当各种不同的商品所有者开始交换各种不同的物品的时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种情况,即其中许多物品把某一商品作为价值,与它进行比较,把它当作自己的一般等价物。最初,某一商品只是暂时地和偶然地成为一般等价物。但是,只要某种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显得比较有利,这种商品必然就会愈来愈固定地起等价的价值形式的作用。

  究竟哪种商品最后能够起这一作用,这决定于各种各样的情况。归根到底,贵金属取得了当作一般等价物的垄断地位,因而成为货币。贵金属所以成为货币,部分地是因为饰物及其材料一向是交换的对象;但决定性的原因,主要是黄金和白银的自然属性完全符合于一般等价物所完成的社会职能。

  在这里指出两点就够了。第一,贵金属始终具有相同的质量,它不会在空气或水里发生变化变化。其次,它可以随便分成好多部分,可以把好多部分又重新合并起来。因此,对体现到处一样的人类一般劳动来说,对表示不在质量上而在数量上有区别的各种价值量来说,贵金属是特别适宜的。

  黄金和白银所以能够取得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垄断地位,仅仅是因为它们也是作为商品而与其他商品相对立的。它们所以能够成为货币,仅仅是因为它们曾经也是商品。货币并不是某人或某些人的发明创造,并不是价值的简单符号。货币的价值和社会职能,并不是随随便便地创造出来的。贵金属由于本身作为商品在交换过程中起了作用,才成为货币商品。



注释

[1] 译文参看:“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卷,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4年版,第67页。

[2] 比较正确的说法是,印地安人恢复了共产主义的现点。最初,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共产主义的,因此,猎物是根据共产主义原则分配的。——原书作者注
  “共产主义”这个术语,考茨基在这里是用来说明原始共产主义制度。——俄译本校订者注

[3] 论远西的猎场( 英文),第266,353—355页。

[4] “许多人在同一劳动过程中或在于不同的但相互联系的几个劳动过程中,有计划地和协同地进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称为协作”(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捲,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389页)。马克思在后面不远的注文中说道:“林格在所着‘民法学说’(法文)一书中说过,狩猎是最初的协作形式,但人的狩猎(即战争)是狩猎的最初形式之一。他的话也许没有什么不对”(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捲,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400页)。

[5] 许多事实证明:商品生产在发展初期确实是象我们在这里所描写的那样。很明显,整个发展过程并不象这里说的那样简单,但我们的目的并不是叙述商品生产的历史,而是叙述它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把商品生产与其他生产方式加以比较时,才能够最容易识别出来。

[6]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54页。

[7] 如上所述,这里说的是原始公社。—— 俄译本校订者注

[8]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0—11页。

[9]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6页。

[10] 同上,第67页。

[11]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1页。

[12] 从拉丁文“aequus”(相等)和“valere”(价值)变来。

[13]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73-7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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