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德〕卡尔·考茨基 -> 马克思的经济学说(1887)

第二篇 剩余价值


第一章 生产过程



  第一篇谈的主要是商品市场的问题。我们知道了商品是怎样交换的、买卖的,货币怎样实现各种职能,以及货币最后怎样在劳动力商品出现于市场上时变为资本。

  资本家买进了劳动力,带着自己刚才获得的商品,离开了他无法处理劳动力的市场,去到他可以消费劳动力、使用劳动力的地方,即企业。现在我们跟着这个资本家到他企业里去看看,把商品流通领域撇在一边,更详细地考察一下生产领域。

  “劳动力的消费,就是劳动本身”[1]

  资本家把他所获得的劳动力消费掉,强迫劳动力的所有者为他工作,即从事商品生产。

  我们在第一篇里已经知道,生产商品的劳动有二个方面:它既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创造商品的价值。

  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劳动丝亳也不是商品生产的特点,恰恰相反,不论是哪种社会形态,劳动始终是人类赖以生存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劳动作为使用价值的创造者,有三个因素:1.人们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2.劳动对象,3.劳动手段

  劳动是人们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活动,是人们对自然界的物质材料施加影响,以便使它具有一种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形式。这种活动的要素,我们在动物界也可以看到,但只是在人类发展到一定阶段时,这种活动才最后丧失自己的本能的形式,才成为完全有意识的活动。任何劳动都不仅仅是筋肉的运用,而且还是脑力和神经的运用。马克思恰如其分地指出:

  “劳动器官要紧张起来,固不待说。在整个劳动过程中,还必须有有目的的意志,即集中的注意力。一种劳动的内容及方法对劳动者的吸引力愈小,劳动者由于把劳动当作体力和智力的活动而得到的享受愈少,则注意力也就愈集中”[2]

  劳动者对作为劳动对象的某一东西施加影响。他使用各种辅助工具进行活动。他利用这些工具的机械、物理和化学属性,根据这些工具的用途,强迫它们对劳动对象施加影响。这种辅助手段就是劳动手段。借助劳动手段对劳动对象进行加工的结果,就是产品。劳动手段和劳动对象的总和,就是生产资料

  当木匠制造桌子的时候,他就要对木材进行加工。有时,劳动对象是自然界提供的,譬如,原始森林中的木料就是如此。劳动对象多半是过去劳动支出的结果。就木匠制造桌子的例子来说,劳动对象是采伐和运输劳动的结果。这种劳动对象称为原材料。在上述例子中,木材以及生产桌子时使用的胶水、油漆,都是原材料。木材是主要材料,胶水和油漆是辅助材料。推刨、拉锯等是劳动手段,桌子是产品

  “一种使用价值究竟是原料,是劳动手段,还是产品,这完全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所实现的职能,取决于它在劳动过程中的地位。随着这一地位的改变,它的性质也会改变”[3]

  比方说,牲畜可以作为产品(畜牧业的产品),也可以作为劳动手段(役畜),也可以作为原材料(育肥中的牲畜)。

  劳动手段对人类发展有巨大的意义。生产方式首先取决于劳动手段,而每种生产方式又对它的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法律、宗教、哲学和艺术的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

  在每种生产方式的条件下,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及劳动手段)和劳动力,都是使用价值生产,即劳动过程的必要因素。但在不同的生产方式的条件下,劳动过程的社会性质是不一样的。

  现在来硏究劳动过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采取怎样的形式。

  对商品生产者来说,使用价值的生产只不过是一种手段,商品价值的生产才是他的真正目的。但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所以,生产价值而不生产使用价值,是不可能的。商品生产者制造出来的商品,必须能够满足某种需要,必须对某人是有用处的,否则商品生产者就无法把它销售出去。可是,商品必须有使用价值,这对商品生产者来说只是一种不可避免的不幸,幷不是他从事经济活动的真正目的。

  因此,商品生产的过程同时是商品使用价值价值的生产过程,是劳动过程价值形成过程的统一。

  所有的商品生产,都是如此。但我们现在谈的,是特殊商品生产形式的条件下的生产过程,这是一种借助买得的劳动力进行的商品生产,是以取得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

  劳动过程在这种条件下采取怎样的形式呢?

  最初,劳动过程幷不由于资本家的干预而起什么重大的变化。

  且举为自己利益而工作的织布工的例子来看。他的织布机归他自己所有:他自己购买棉纱,他可以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间,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工作,他的劳动产品是他自己的财产。但他后来破产了,不得不把自己的织布机卖掉。他现在靠什么生活呢?他一无所有,只能受雇于资本家,为他织布。资本家就购买他的劳动力,还买进织机和必要的棉纱,叫织布工站在归资本家所有的织布机旁边,对买来的棉纱进行加工。资本家买进的织布机,可能就是织布工由于潦倒不堪而不得不卖掉的那架织布机。但是,即使没有这种巧合,织布工也象过去一样织布,劳动过程表面上似乎没有什么变化。

  可是,这里究竟起了两方面的重要变化。第一,织布工幷不是为自己的利益工作,而是为资本家的利益工作;资本家现在监督生产者不让他工作得太慢或者马马虎虎。第二,劳动产品现在不归生产者所有,而归资本家所有。

  资本家一旦掌握生产过程,他对劳动过程所起的直接影响,就是如此。至于价值形成过程,它现在采取怎样的形式呢?

  资本家买进的劳动力,利用资本家买进的生产资料,为资本家的利益生产各种商品。我们首先要计算这种产品的价值有多少。

  假定说,资本家买进一天的劳动力。工人维持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用6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可以生产出来。假定这些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用3马克表示。资本家按劳动力的价值购买劳动力,也就是说,工人工作1个劳动日,资本家就支付3马克。[4]

  假定说,资本家认为棉纱有使用价值,需要量很大,因此容易卖出去。他决定生产棉纱,买进劳动工具。为了叙述方便起见,假定劳动工具只包括纺锭和棉花。假定1磅棉花包含2小时的劳动,值1马克。1磅棉花可以纺1磅纱。再假定说,加工100磅棉花,要消费即用坏1个纺锭,也就是说,加工1磅棉花,要消费1/100纺锭。1个新锭包含20小时的劳动,即值10马克。1小时可以纺2磅棉花;因此6小时可以纺12磅棉花,在这里始终假定生产条件是正常的、平均的、社会必要的。

  在这种情况下,1磅棉纱将包含多少价值呢?

  第一,棉纱的价值要包括生产棉纱时消费掉的棉花和纺锭的价值。棉花和纺锭的价值完完全全地、不折不扣地转入产品。棉花和纺锭的使用价值改变了,但它们的价值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如果把制造最终产品所必需的各种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劳动过程的先后相接的各个部分,这一点就很淸楚了。

  假定纺纱工同时也是棉农,棉花在采集后立刻加工。这样,棉纱就成为棉农和纺纱工的劳动产品了。棉纱的价值就应该按种植棉花和把棉花纺成棉纱所必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测算。

  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制造产品所必需的劳动过程不再由某一个人完成,而由好几个人完成,那末,产品的价值不会起任何变化。被加工的棉花的价值在棉纱里从新表现出来;消费掉的纺锭的价值,也是如此。为了叙述方便起见,各种辅助材料在这里就不计算进去了。

  除了上述转移的价值以外,还要加上纺纱工用自己劳动加到棉花上面去的价值。假定说,1小时的劳动时间可以把2磅棉花纺成棉纱,而2小时的劳动时间可以用1马克表示。这样,1小时的劳动值1/2马克。

  因此,1磅棉纱的价值等于1磅棉花的价值(1马克)+ 1/100纺锭的价值(1/10马克)+ 1/2小时的劳动的价值(1/4马克);如果用马克表示全部价值,那就是1 + 1/10 + 1/4 = 1.35 马克。

  6小时可以纺12磅棉纱,总值16.20马克。但是,这一产品花费了资本家什么东西呢?他要支出12磅棉花=12马克,12/100纺锭=1.20马克;1天劳动力=3马克,总加起来是16.20马克,恰好等于棉纱的价值。

  这样,资本家现在是枉然地强迫工人做工了。他所购买的商品——劳动力——现在并没有给他任何剩余价值。

  但资本家用不着发慌。他购买的是整天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购买劳动力,是公平交易,毫无差错,是按劳动力的完全价值购买的。这就是说,他有充分的权利,完完全全地、毫无剩余地使用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头脑里不会对工人说:“我是用相当于6小时劳动时间的货币,买你的劳动力的;你为我工作6小时;我们帐目就算两清,你就可以走了。”恰恰相反,他对工人说:“我买的是你整天的劳动力,它整天归我所有;所以只要你有力气,你就得赶快去工作,不能浪费一眨那的时间——要知道,这个时间不属于你,而属于我。”这样,他就强迫工人不是工作6小时,而是工作更久,比方说,工作12小时。

  在第二个6小时结束时,即在劳动日结束时,资本家重新计算一下生产成果。他现在掌握了24磅棉纱,总值32.40马克。他支出的生产费用是:24磅棉花=24马克,24/100纺锭=2.40马克,1天劳动力=3马克,总共是29.40马克。资本家就笑谜谜地闭上自己的帐本。他赚了,或者用他自己的说法,“挣得”了3马克。

  资本家挣得了3马克,即获得了剩余价值,但幷没有因此破坏商品流通的规律。棉花、纺锭和劳动力——这一切都是按它们的价值购买的。他所以获得了剩余价值,仅仅是因为他把自己买进的商品消费掉,当然这不是作为享乐品而是作为生产资料消费掉的。此外,还因为他买进的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消费超过了一定的界限

  生产制度下的生产过程,始终是价值形成过程,不论生产过程是借助买来的还是生产者本人的劳动力完成的。但是,只有当价值形成过程继续延长,超过一定界限的时候,这一过程才创造剩余价值,才成为价值增殖过程。如果生产过程的目的是生产剩余价值,那末,生产过程必须延长,超过生产相当于所买劳动力价值的价值所必需的界限。

  在自己土地上耕种的农民和为本身利益工作的手工业者,他们的工作也可能超过再生产他们所消费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时间。他们也可能生产剩余价值,他们的劳动也可能成为价值增殖过程。但是,只有当价值增殖过程是借助买进的别人的劳动力完成的时候,这一过程才是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就它的本性来说,就它的目的来说,必然是价值增殖过程。



注释

[1]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1页。

[2] 译文参看:“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3年版,第192-193页。

[3] 同上,第198页。

[4] 这里以及下面引用的数字,当然完全是随便提出来的,选用这些数字当然仅仅是为了便于说明问题。这一点看来是不言而预的了。但某些评述“资本论”的作者,竟然把事情说成这样,似乎马克思引用的这类例子都是事实。“资本论”的注解者究竟能够懂得什么,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找到答案。在特兰奇凯先生的“普鲁士年鉴”第57卷中,某某施德吉曼博士发表了一篇“论马克思的经济观点”的极其肤浅的文章。他把“价值原则”说成是马克思提出的基本要求,接着他就说(第227页):“马克思肯定地认为,人类社会为了创造人人所必须的生活资料,只需要每天劳动6小时,只要人人都工作,而且必须尽自己的力量工作就可以了”。关于所有这些说法,“资本论”连一个字也没有谈到。如果施德吉曼先生少幻想一些,多用心一些阅读“资本论”,他就会在第246页找到下列计算数字:马克思根据从曼彻斯特某一工厂老板那里得到的数字资料,算出某一纺纱厂纺纱工在60年代实际上必须花费的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得出结论,说在10小时工作制条件下,纺纱工的必要劳务时间不到4小时,至于其余的劳动时间,即纺纱工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时间,则超过6小时。我们在后面会看到,工人为了维持生活所必须的必要劳动时间,是一个极易变化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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