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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化?

Was ist Sozialisierung ?
〔德〕卡尔·科尔施



  说明:本文写于1919年,同年3月在汉诺威“自由德国”出版社以单行本形式第一次发表,扉页上印有“社会主义丛书第一种”和副标题“实践社会主义的纲领”字样〔Karl Korsch, Was ist Sozialisierung? Ein Programm des praktischen Sozialismus, Hannover: Freies Deutschland Verlagsgesellschaft, 1919〕。
  来源:《马列主义研究资料》,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列主义研究资料》编辑部编,1983年第3辑(总第27辑),第219—240页。
  译者:陈国雄 译。译自《卡尔·科尔施全集》第2卷,法兰克福:“欧洲”出版公司,1980年,第99—126页〔Karl Korsch Gesamtausgabe, Band 2, Frankfurt am Main: Europäische Verlagsanstalt, 1980, Seite 99-126〕。



  1.社会化的目的


  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社会化”的意思就是对生产进行新的调节,以达到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来代替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目的。社会化的第一阶段在于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和由此而引起的劳动的解放,社会化的第二阶段在于劳动的社会化。

   2.什么是生产?


  社会化的任务与生产有关。但是这里所说的“生产”,并不是指制造物品的技术过程,并不是指人与(天然的或者人工制造的)材料的关系。“生产”在这里只是指较多的人之间的与每一技术生产相联系的社会关系,从而是指“社会生产关系”。通过“社会化”进行新的调节的对象,是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的生产
  “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1]
  社会主义所反对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结构是由以下事实决定的: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中,生产的社会进程主要被看成是个人的私人事务。相反,社会化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行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也就是说,实行这样一种经济制度,它把生产的社会进程看成是进行生产和消费的全体人员的公共事务。

  3.什么是生产资料?


  社会化的第一步是消除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且代之以社会所有制。
  “生产资料”是所有为生产目的而使用的实物或物品。根据爱尔福特纲领,生产资料特别是指:“土地、矿山、矿井、原料、工具、机器、交通手段”。不是一物的内在性质,而是为了生产目的使用它,才使它成为生产资料。因此,一般说来,处于其最初状态和状况(自然界)的全部土地和在地球表面下面和上面由有意识的人类活动所引起的一切变化(设置)都可能成为“生产资料”。
  为生产目的使用一物,是为了通过使用该物而产生生产行为。生产行为可以是演出或者是服务,它们能够直接满足当前的需要,例如,正在音乐会上演出的大师的行为,赶出租马车的马车夫的行为或者列车上的铁路员工的行为。但是,一般说来,生产行为在于制造作为满足未来需要的手段的物品(消费资料)。在前一种情况下,“生产资料”是演出或者服务所需要的东西(钢琴、马车、机床),在后一种情况下,“生产资料”是制造消费品所使用的东西(原料、机器等)。任何生产行为都直接或间接地为消费服务。
  使用生产资料产生出某种生产行为的人类活动叫做劳动。因此,劳动本身并不是一种在其他种类的生产资料之外的生产资料,而是生产资料在任何生产上的使用、从而是任何生产的一般的和必要的条件。
  正如第2节所说的,生产,即使用生产资料来产生出生产行为,在经济发展的现阶段上不是由那些以自己的劳动来独立满足自己需要的单独的个人进行的,而是由通过共同的劳动产生出共同的生产行为的很多人的分工合作进行的。但是,在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为进行这种共同的生产所使用的物质的生产资料不是进行生产和进行消费的团体的公有财产,而是个别参加或不参加生产劳动的个人的私有财产。

  4.什么是资本?


  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由于雇佣劳动的出现而成为资本
  在一个社会中,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是社会一部分人的私有财产,而社会另一部分人被排除在生产资料的占有之外,并且他们只能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这个社会中,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获得支配社会生产进程和占有它的全部收益的权力,他从这些收益中扣除一部分用来购买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他决定没有财产的生产者(无产的雇佣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提供劳动。劳动力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是自己的天然所有者的类似财产的私人权利,通过劳动合同,则成为他人的私有财产。劳动力在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本身进行时不属于自己的天然所有者,而是属于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资本家)。
  “现今的这种财产是在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对立中运动的。”[2]
  这个意义上的“资本”,作为对社会生产的私人支配和剥削的权利,在使用没有财产的雇佣工人进行生产的社会中,就可以是对生产资料的任何一种私人占有,不管生产资料是什么都是一样的。“资本”是一定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标记,不是一定的物质种类的生产资料的标记。因此,能够成为“资本”的,不仅是在资产阶级国民经济学中往往只能用这个名称作标记的、与天然的“土地”相对立的过去劳动的产品(“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设置”),而且还有土地(“自然界”)本身;任何一种“生产资料”,当它是建立在不自由的雇佣劳动之上的生产的(属于私有财产的)物质基础时,它就成为资本。如果我们把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所有主从用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社会生产(没有他的劳动)中得来的收入说成是他的租金,那么,资本家的任何不劳而获的收入,以及所谓的“地租”,都属于这种租金。这样,资本家不仅是在土地上建立的生产企业的所有者,以这种身份得到狭义的“资本租金”,而且是建立了生产企业的土地的私有主,作为土地的私有主,他把生产成果的一部分在“地租”的名义下归于自己。“地租”和“狭义的资本租金”,作为社会的生产关系,同样都是“资本租金”。

  5.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


  如果在一个社会中,“雇佣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成为社会生产的一般基础,那么,这个社会中现有的任何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都会成为资本。一个这样的社会制度的全体成员就划分为两个阶级:一方面是剥削和统治生产的资本家阶级,另一方面是被剥削的无产的雇佣奴隶阶级。属于资本家阶级的,不仅是社会生产的直接的领导人和受益者,更确切地说,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只要他直接或间接在统治社会生产方面和在社会生产的收益方面有某种份额,而这个份额又不是对他本人在生产过程中提供的生产劳动的报酬,他就属于资本家阶级。不管他是否除此之外,还得到部分以自己的生产劳动为依据的收入(所谓的“企业主利润”)都是一样的,因为他不成为生产资料的私有主(地租和其他资本租金的获得者)也能够得到这种收入。
  在“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早期发展阶段,通常一个人同时是社会生产的领导者和受益者,现在,这些职能通常都分给较多的个人或人群,他们大家都或多或少地直接参与对生产的统治和对生产收益的分享。我们在前面已经对这种情况有所认识:资本主义土地所有者与资本主义工厂主共同剥削在工厂中进行的生产。资本主义职能的这种分裂有另外两种典型情况,一种情况是,真正的所有主并不亲自领导生产,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让别人去领导,例如,他作为股东,让股份公司的管理业务的理事会去领导。另一种情况则更为普遍:生产企业靠信贷进行生产。同样,很多人作为“资本家”参与这种企业,即首先是所谓的和法律上的企业“所有主”,另外就是贷款人。他们共同分享对有关生产进行的统治和剥削。
  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即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就是在资本主义经济中,把劳动从它在生产过程进行时所从属的资本主义的外来统治和剥削下解放出来。所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就是消除统治着今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以及消除由这一对立产生的社会阶级划分、阶级统治和阶级斗争。

  6.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私法和公法


  要求生产资料社会化和解放生产劳动,就是要求把历史上已经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的表现形式即“所有制”转变为另一种正在形成的表现形式。表现为资本与雇佣劳动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并不是一种永久有效的,而只是一种暂时有效的社会生产形式。
  资本主义私有主的统治社会生产和占有社会生产成果的权力,与政治上有所依据的权力关系(国家对各个公民的统治权和税收权)相比,表现为一种经济上有所依据的权力。但是,正如第二节所指出的,这两种权力同样都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们的产生和延续都取决于容忍和支持它们的社会观点,特别是取决于承认它们和在必要时强行承认它们的国家法令。
  “一件物品的所有主能够(……)任意处置该物品,并且排除其他人的任何影响”。[3]
  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的这种一致性,由于我们现在的、作为资本主义私有制标志的法律制度所特有的把总的法律分为私法和公法的划分而变得模糊不清了。
  “Publicum ios est, quod ad statum rei Romanae spectat, privatum, quod ad singulorum utilitatem”。[4]
  (公法是针对国家整个集体的福利,私法为各个人的利益服务)。
  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不会不折不扣地把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作为私法来处理,因为国家和社会会因此而分崩离析。生产资料所有主“任意处置自己的物品”的权利,始终并且到处都受到公法的即为公众的利益而颁布的命令和禁令的限制;同样,在社会生产过程中,没有财产的雇佣工人由于对自己劳动力只有形式上“自由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而产生的物质上的不自由,实际上到处都通过对合同自由的强行限制和公法对工人的某种形式的保护而被削弱。

   7.社会化和社会政策


  从迄今为止的阐述中,看来可以得出结论说,实现“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消除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原则上有两条不同的道路:一条道路是,从单个资本家的权力范围中夺取生产资料(没收),把生产资料置于公职人员的权力范围内(国家化,市镇化以及其他还需要讨论的形式)。另一条道路是,在不没收所有主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从内部改变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内容,也就是说,把按照迄今为止的、私法的观点是属于资本主义所有主的私人财富的生产,以后当作公法的事情来对待,对生产的调节不再是私法的所有主单单根据自己私人权利才有权去做的事情,而是一定的、公法的机构如按专业和地区划分的工人、企业主以及联合的工人和企业主的协会(工作集体、同业公会)都有权去做的事情。
  现在,第二种“社会化”形式的主要代表是爱德华·伯恩施坦。在他看来,“社会化的主要问题,是我们把生产、经济生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他认为,社会化也可以这样进行,即“公众通过法律和法令日益牢固地参加对经济生活的支配”,如今他就像二十年前一样,代表这样一种论点,“在一个好的工厂法中,能够比在上百家企业和工厂的国家化中,包含更多的社会主义”。
  伯恩施坦的这一观点,就像这里的提法一样,在于把“社会政策”和“社会化”完全等同起来。他认为通过对私有主的权力在社会政策方面逐步加以限制,不断发展的私有制就会转变为公有制。但是,实际上,社会政策按其概念说来是以资本家的私有制为前提,并且只是调解资本家自己的权利与公众的要求之间的冲突,所以,不发生飞跃和激烈的转变,社会政策是永远也不可能转变为真正的社会化的。伯恩施坦的思想除了承认资本主义思想方式以外,还包含了对真正社会化说来也是重要的成分,这一成分在后面将会显示出自己的作用。
  目前我们要把握住一点:不一下子或逐步地把私有主从社会生产过程中完全排除出去,就没有生产资料的社会化!

   8.社会化和财产划分。“不彻底的措施”


  从任何真正的社会化的这一反面的条件中首先得出下面这一点:不是“生产资料的社会化”,而是在所有那些只不过是把私有财产分给更多有权利的人的过程中发生的私有主的变换。属于这一点的,还有财产从个人转给私法上的所谓的“法人”,例如,把属于个人财产的企业变为股份公司的共同财产。这一类的过程不是社会化,正如被一些不学无术的社会主义反对者有时也当成是“社会化”的简单的分配方案(例如,大地产分为很多个体所有主的小的居住区)不是社会化一样。这一类事情以后不予考虑。
  同样,把私有主完全排除出生产过程的要求,造成所有这样一些措施的缺点,这些措施的目的是要在不劳动的所有主与一无所有的工人之间进行权力分配和成果分配。这些措施有:
  1)考茨基的建议,即“对大规模经营的土地立即实行国家化”,但“土地上的现有企业”,作为向国家租用土地的“私人企业”则可继续经营。——其中还有
  2)百年来善意的资本家一再卓有成效或毫无成效地提出来的“分红”方案,即把企业的总收益的一部分付给自己的雇佣工人。
  3)新近一再在“工业民主”的虚假名称下推荐的、由企业成员选出该企业工人和雇员代表(工人委员会、企业委员会、雇员委员会)参加原则上继续由资本主义所有主保持原状的对企业的统治和管理。
  所有这些“不彻底的措施”,正如上面第7节所谈到的伯恩施坦的计划,在最有利的情况下被社会主义看成是分期付款。在较不利的情况下,它们——这特别适用于大多数所谓的“分红”方案——与为自己的解放而奋起的工人阶级的真正利益正相对立。

   9.社会化的任务


  通过“把私有主完全排除出生产”的要求,虽然保证了区分单纯的“社会政策”和真正的“社会化”(前面第7节),并且防止了社会化与简单的私有财产分配和形形色色的“不彻底的措施”(前面第8节)互相混淆,但是,除此之外,社会化的任务就其内容来说还没有比较详细地加以确定。
  在把资本主义私有主完全排除之后,同一些生产资料在同一时间也只能由一定数量进行生产的工人用于生产——正如任何消费资料,在它完成自己使命的那一瞬间,只能由一定数量的人消费或用掉一样。
  根据这一客观事实,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不可能也不会改变任何东西。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需要对这样一些问题作出决断,即哪些人员能够和应该把现有的生产资料用于生产,生产应该在怎样的劳动条件下进行,生产成果应该以什么方式在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当中进行分配。在社会主义公有经济中,有对社会生产关系的调节,有一个财产制度。规定这个制度是社会化的任务。
  按照一个执行了的社会化计划如何解决这一任务的情况,按照这个计划对上面提出的问题作出什么样的决定,这个计划创造出真正的公有经济的不同完美程度的公有财产,或者这个计划虽然消除私有制,但只是以某种特殊所有制的形式来代替私有制。

   10.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立


  最大的危险是在执行社会化计划时创造真正的公有制的任务没有完成,这种最大的危险是从下面这种情况产生的,即在把资本主义私有制从生产中排除出去以后,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也有两种利益的对立:一方面是每一单个生产部门中进行生产的工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其余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全体的利益。简言之: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冲突。
  一旦在调节社会生产关系方面,特别照顾到消费者或生产者的利益,那么,通过所谓的“社会化”,并没有实现真正的生产资料“社会化”,而是新的资本主义替换迄今为止的私人资本主义,这个新的资本主义可以根据情况而被看成是消费者资本主义(国家的、区乡的、消费联合的资本主义)或生产者资本主义。只有在避免两种危险,一视同仁地公平对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的情况下,通过社会化所产生的才不是某一等级的特殊所有制,而是真正的公有制。
  把消费者资本主义的危险推得更近的那些社会化形式,是通过国家化,通过市镇化,通过生产企业与消费合作社的合并而进行的社会化。而生产者资本主义的危险是在试图把社会化按照生产合作运动和现代工团主义的方向(“矿山属于矿工”,“铁路属于铁路员工”等)进行时产生的。符合社会主义精神的社会化的目标,既不是消费者资本主义,也不是生产者资本主义,而是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全体说来的真正的公有制。

   11.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调节社会生产关系的要求


  把生产者和消费者对调节社会生产关系所提出的要求加以划分,是从通过社会化所要消除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分成其单个的权限而产生的。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私有制”中,包含着两点:
  a)有权获得用这些生产资料进行的生产的全部成果,扣除在原料、工资、税收等方面的全部花费(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就是,资本家对于由雇佣工人的不自由劳动持续不断地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侵占权),
  b)对生产过程的统治权,这种权受到普遍的公法特别是所谓的社会立法的限制。
  与此相比,关于“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的要求,从进行生产的工人的立场提出来,也有两层意思:
  a)工人有获得劳动成果的权利,
  b)与工人对生产过程的意义相适应的工人参加对生产过程的统治。
  但是,这些要求,从消费者的立场提出来,意思就是:
  a)把全部社会生产的成果分给全体消费者,
  b)把资本主义私有主的统治权转给全体消费者的各个机构。

   12.社会化的两种基本形式


  从这些观点来看,看来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属于考虑之列的不同的“杜会化”形式采取不同的态度。这些形式的一类,即社会化的第一种类型,只是间接满足进行生产的工人的要求,而直接满足消费者的要求。相反,这些形式的另一类,即社会化的第二种类型,从进行生产的工人的观点来看是一种直接的社会化,而从全体消费者的观点来看只是一种间接的社会化。
  a)从进行生产的工人的观点间接来看,从全体消费者的观点直接来看,社会化是企业的国家化或市镇化,也是把生产企业合并为消费合作社。在所有这三种场合,进行生产的工人因资本主义私有主被国家、区乡、消费联合的工作人员所代替而得到的,根本不是共同统治生产和共同使用生产的权利,他们同以前一样是雇佣工人。
  如果此事就此作罢,那么,通过所谓的社会化,实际上不是建立全体人员的公有制,倒是建立了消费者等级的一种特殊的所有制。私人资本主义就会被消费者资本主义所代替。这一点既适用于另外两种已提到的形式,也特别适用于国家化的形式。
  由此产生出社会化和国家化这两个往往当作同一意义使用的术语的真正关系。我们在前面已经看见:并不是任何社会化都是以国家化的形式进行的。我们现在已经看到:单纯的国家化,仅仅就其本身来说,不会被承认是社会主义的社会化。
  b)从进行生产的工人的观点看来是直接的、从全体消费者的观点看来是间接的社会化,在于一个企业(一个工业部门)占有的全部生产资料转归进行劳动的企业参加者(工业部门的参加者)。通过这一过程,进行劳动的生产参加者取得了对整个生产过程及其成果的完全统治。单单由此当然不能建立真正的公有制,正如通过a)中讨论的社会化形式不能建立真正的公有制一样。更确切地说,在这里,私人资本家的资本主义只会被生产者资本主义,被某一类的生产者的特殊的所有制所代替。

   13.社会化的两种基本形式的补充需要


  “社会化”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共同的基本特点是:通过一种类型和另一种类型的社会化总是把私人资本家排除出去,私人资本家迄今为止
  a)对工人来说,伪称代表消费者的利益,
  b)对消费者来说,伪称代表作为生产者的工人的利益,实际上,私人资本家获得社会权力,并且在进行劳动的企业参加者和进行消费的全体人员的份额缩减的情况下,从社会生产的成果中得到不劳而获的收入。但是,通过取消这一多余的中间环节,生产者与消费者、劳动者与享受者之间的必然的和自然的利益对立才真正起作用。如果因此要建立公有制,而不是某个等级的特殊的所有制,那么,这种利益对立必须在这些“社会化”形式的任何一种形式下加以消除。
  这种利益对立的消除,在国家化的、市镇化的、合并为消费联合的企业那里与在以生产合作社方式和辛迪加方式社会化的企业那里是不相同的。但是在这两种场合,如果发生真正的社会化,最终结果应该是相同的。
  a)所以,最终结果关系到生产成果的分配。显然,在两个看来是如此不同的问题上,即从由从事劳动的企业参加者以生产合作社方式或辛迪加方式承办的一个企业(工业部门)的总成果中,生产参加者必须向国家、市镇、全体人员的其他机构交付多少,以及国家合作社、市镇合作社或消费合作社的生产企业中,工资应该是多高,这实际上关系到到处都同样需要的对下面这个问题的解答:总成果的多大份额应该归于生产者本人,多大份额应该归于全体人员?
  b)最终结果也同样关系到对生产过程的统治权的分配。对社会生产的统治是由一系列不同的规定组成的。属于这些规定的是,1.关于应该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的规定,也就是说,应该通过有关的生产部门把多少货物量和服务提供给消费者。2.关于生产进行的方式的规定,也就是说,选择材料、生产过程和人。3.关于这些人进行活动的条件的规定(温度、空气、公共卫生规章、劳动的持续时间和强度、工资和其他等等)。在纯粹的资本主义私人经济中,生产资料的私有主“任意”作出所有这些规定。迄今为止,工人只是间接地、通过政治斗争、通过实际的劳动斗争、从而通过法律规定和集体劳动合同(工资合同)的作用,才能对劳动条件的内容(上面第3点)施加一定的影响,并且也许还能对劳动过程的选择(上面第2点)施加一定的影响,只要劳动过程影响到劳动条件。在企业外,作为国家公民和工会成员,工人与企业主是平等的;在企业中,企业主是老爷,而工人是奴隶。只是由于有了1916年的志愿服务法,才开始了那种从11月革命以来以更快的速度前进的发展,这一发展也在单个企业内部创建了享有受公法保护的参与决定权的推选出来的工人代表(“工人委员会”,“企业委员会”)。
  显然,以建立真正的公有制为目的的“社会化”既不应该把在纯粹资本主义私人经济中由一个人执行的各种权力完全转交给由全体消费者(国家、区乡等)指定的公职人员——那样一来,主要参加生产的工人本身仍然是不自由的——,也不应该把所有这些决定权只交给某个企业(某个工业部门)的进行生产的工人,全体消费者不应该无条件地听凭这一企业(这一生产部门)的全体工人的摆布。不管在生产者和全体消费者的权利之间能够怎样来划这条界线,但是可以肯定,在两种原则上不同的社会化形式那里,结果必须匀称地来划这条界线,以便公平合理地消除对立的利益,从而实现真正的生产资料的社会化。

   14.社会化的两种基本形式的补充能力


  如果能够借助社会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是国家化、市镇化,另一方面是生产合作社、辛迪加),通过对互相冲突的利益的相应的协调,同样建立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一切现有生产资料的真正公有制,那就证明这两种基本形式是通向社会主义公有经济的合适的出发点,并且,可以在不违背社会主义思想的情况下,并行不悖地走这两条道路
  a)由此可以得出,热烈拥护“国家化”的人惯于提出的对生产合作社的(辛迪加的)社会化形式的一切反对意见,都是以错误的前提条件为根据的。谁也不认为要把在一个企业中因利用全体人员占有的生产资料所得到的成果,一点不剩地全部在进行劳动的企业参加者中间分配。不言而喻,倒是应该从这一成果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更一般的目的。当不能算出这一部分的绝对量的时候,那就要取它的相对量,即一个企业(一个工业部门)中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土地和设备的价值)与所雇佣的工人人数相比越大,该企业(该工业部门)的总成果中用于更一般的目的的份额就会越大。这样,就能避免单个企业(工业部门)的工人本身由于得到土地租金和资本租金而成为资本家,成为他人劳动的剥削者。
  b)反过来同样可以证明,在正确运用国家化(市镇化等)方面,雇佣劳动制度最坚决的反对者提出来反对这种类型的社会化的那些意见是没有根据的。不是雇佣劳动本身,而是雇佣劳动只作为“资本与劳动”这一对立物的一个因素,与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是不相容的,因为凡是存在着资本主义这种特殊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地方,被这种所有制排斥在外的工人就受到它的剥削。在特殊的所有制、资本主义的剥削不再存在的地方,工资的支付只不过是把归于生产者的生产成果在生产参加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一种技术形式。不管是在一个生产合作社的企业中,在扣除相当可观的、向国家、市镇和其他公共目标交纳的付款之后,其余部分作为盈利分给企业参加者,还是在一个纯粹的国营企业中,支付给工人相应的工资,这只是一个技术上的区别。此外,工资支付的这种技术形式甚至与国家化(市镇化等)的社会化形式也不是必然地和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极而言之,一个纯粹的国营企业(正如在私人经济中,很多资本主义企业已经做了的那样)把在企业中得到的利润的一部分以固定工资“分红”的形式给与自己的工人,这种技术的区别也会归于消失,而关系到生产成果分配的社会化的两种基本形式便完全合而为一。
  c)如果人们从进行生产的工人的立场出发,因生产合作社——辛迪加的社会化形式比国家化形式使工人能更有效地参与对生产的统治而宁愿选择前一种形式,那同样是不正确的。因为一种社会化形式比另一种社会化形式所具有的这种优点,只能在下面的时间内存在,即在国营企业、市镇企业等坚持私人资本主义所发展的、不民主的企业组织形式(这种形式把工人排除在企业内部的任何参与决定之外)这段时间内存在。而工人按其本质说来,是绝对不需要这样做的。正如我们在上面第13节b所看到的,由于我们的“社会政策”的最新发展,由于1916年的志愿服务法,由于1918—1919年的革命发展,已经强迫私人资本主义的企业接受企业成员选出的“工人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公法保护参加企业的管理。那些不再是资本主义的、而已经社会化的企业,也就是说,国营企业、市镇企业、消费合作社企业,是更有能力去做和做到这种组织上的继续发展!也可以使国营企业、市镇企业、消费合作社生产企业中选出的工人和职员代表,立即对决定劳动条件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参加决定要运用的劳动过程,至少是谘询性地和顾问性地参加其他的企业管理。换言之,一种对生产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都适合的关于生产过程的统治权的分配,可以用国家化(市镇化等)的方法完成,也可以用辛迪加化的方法完成。

   15.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对立的消除


  迄今为止的阐述的最重要的结果如下:无论是把生产资料从资本家的私人的权力范围交给全体人员的公共机构的权力范围(国家化、市镇化等),还是把生产资料从私人所有主的占有转到全体生产参加者的共同占有(生产合作社—辛迪加的社会化),仅就其本身来说,都不是由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的特殊的所有制。确切些说,除了这两种措施以外,还始终需要所有制概念的内在的转变,还始终需要使每一种特殊的所有制完全从属于全体人员的共同利益的观点。在这里,伯恩施坦强调的那种思想是不无道理的,这种思想强调所有这样的措施的经久不变的意义,即在迄今的资本主义社会中,有人已经企图通过这些措施来减弱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方式的影响(所谓的“社会政策”)。正如我们现在所看见的,当资本主义私有制被完全消除,并由社会的特殊的所有制代替的时候,不管这是全体消费者的工作人员的特殊的所有制,或是生产者团体的特殊的所有制,这些措施对于完成社会化仍然是必要的。对于这种特殊的所有制说来,关心生产成果按适合社会各部分人的利益的方式进行分配,以及一般说来,把“生产、经济生活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仍然是必要的。只有这样,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才从个人的“私有制”,经过部分社会的“特殊的所有制”,向整个社会的“公有制”继续发展。

   16.作为“工业自治”的生产资料社会化


  因此,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是由两种不同的、为实行真正的公有制而互相补充的对私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变革组成的:把生产资料从单个私人所有主的权力范围转到某些社会工作人员的权力范围,以及为了全体人员的利益而对社会生产的现领导的权限作出公法上的限制。
  通过同时实行这两种变革,既不会产生现在通常理解为国家化(市镇化等)而实际上只是国家资本主义(或者是通常的消费者资本主义)那样的东西,也不会因此而产生现在称为生产合作社—辛迪加的社会化而实际上只是生产者资本主义那样的东西。由此而产生的,是生产资料社会化的一种新的、比较完美的形式,下面把这种形式称为“工业自治”。

   17.什么是“工业自治”?


  工业自治在于,在任何工业(这里“工业”是英文“Industry”的意思,所以是任何有计划的经济活动,包括农业在内)中,一切从事劳动的生产参加者的代表,取代迄今的私有主或由私有主指定的生产领导者,成为对生产过程进行统治的执行者,与此同时,由国家的“社会政策”强迫生产资料私人资本主义所有制接受的对所有制的限制,则继续向着有效的全体人员的所有制发展。至于这种工业自治的意思是指国家化(市镇化等),是指为了直接的生产参加者的利益而对转到全体人员指定的公职人员手中的统治权的补充限制,或者相反,是指一个工业的生产资料转归它的成员占有,是指为了全体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已经形成的生产者团体的特殊所有制实行补充的国家法律的限制,这对于正在形成的“工业自治”的本质说来,是无关紧要的。

   18.工业自治的实现


  一个工业部门以“工业自治”形式进行社会化,其结果按照各种情况的需要会有所不同。可能个别企业的社会化是以(谢夫莱〔Schäfle〕所说的)“设施化”〔Veranstaltlichung〕的形式进行的,这种形式取得成功的典型例子,是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下有数十年历史的耶拿“卡尔—蔡斯基金会”[5]。对于目前情况具有更大意义的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用工业自治的方法可以使很多尚未成熟到、并且也许永远不会成熟到实行集中的“国家化”的工业立即社会化,立即转变为社会的公有制。在用这种方法社会化的工业中,自治有不同的形式:1.包括有关工业部门一切企业的辛迪加,与国家中央管理相比,具有只由对消费者利益的必要照顾所限制的自治权,2.单个企业,与包括各个企业的、并且部分集中地对它们进行管理的辛迪加相比,具有有限的自治权,3.在管理部门和辛迪加内部,正如在单个企业内部一样,与最高的业务领导(工厂领导)相比,其余的生产参加者(比较狭义的职员和工人)的各个不同阶层具有有限的自治权限即独立调节特别涉及他们的事务的权力。
  对于这些“自治的”工业说来,全体消费者的利益如何体现的方式,也是按照各种情况的需要而有所不同。在这里,公有经济的目标是消费者组织(国家、区乡、消费合作社和特别建立的抱有某一目的的社团)参加对自治的辛迪加和单个企业具有约束力的、公开的对需要的确定,这种对需要的确定以纯粹的需要生产来代替为市场的交换生产。只要这种纯粹的需要经济今天还不能完全实现,那么,代替今天个人之间的交换经济的,首先是不同的工业部门互相之间的交换经济。在这种状况下,单个工业部门就不是只为需要生产,而且一部分还是为市场生产(在这里,也要特别考虑到出口贸易)。这里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一个企业获得过分高的收益,另一个企业甚至连给工人发放勉强凑合的工资所需要的收益也不能得到。在这里,只要事情关系到已组成辛迪加的同一产业部门的不同企业,那么,这一企业的损失当然是由另一企业的额外收益来抵偿;技术上十分不完备的企业由辛迪加停止其生产。撇开这一点不谈,每一自治企业,同样,每一自治辛迪加,把自己的产品的价格定得如此之高,以致企业(包括在辛迪加中的全部企业)的总收益使一切从事劳动的生产参加者不断得到足够的生活费。由构成单个自治工厂或自治辛迪加的特别的生产者小组向全体消费者索价太高的情况,通过公法保证消费者组织参加决定价格,就可以避免。消费者进一步参加管理生产,限制生产者小组自治,这是由前面第14节b所强调的任何企业(任何工业部门)的总收益都分为两部分的原则产生的,在这两部分中,只有一部分供从事劳动的生产参加者支配,另一部分,例如以征税的形式,用于全体消费者的更一般的目的。在那里,确定这两部分的原则已经定出来:在把更一般的消费者目的所要求的费用的绝对量确定之后,这些费用的抵偿就按照下面的原则分给单个的工业部门(单个的企业),即在任何工业部门(任何企业)中,生产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总价值(土地和劳动的价值)与雇佣的工人人数之比越大,它必须从自己收益中交出的也就越多。只有工业部门(企业)收益中的剩余部分才用于有关的生产者团体的特殊目的(例如,储备的形成,企业的改进和扩大,工人报酬,养老金等)。也就是按照这个方向,在纯粹需要经济还不存在的公有经济发展的这一阶段上,生产者自治发现自己的界限在于考虑由社会总生产去满足的一般的消费者需要。而又是消费者组织(国家、市镇、消费合作社等)关心这一界限的遵守,为此目的给消费者组织在管理自治工业方面的参与决定权。

   19.工业自治优于“国家化”


  外行人通常都以简单的国家化的形式来想象“社会化”的执行。通常提出来反对“社会化”的大部分意见,就是以社会化和国家化的这种相提并论为根据。所以,一种反对意见认为,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只有在限于非常狭小的生产部门的范围,在“成熟”到实行集中管理而没有非经济性危险的企业才是可行的;在所有其他生产部门,则必须耐心等待它们逐渐成熟,很多生产部门甚至完全不是朝着逐渐成熟到实行集中化的方向发展,而是正好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后面这两种生产部门根本不可能在没有非经济性,没有生产力下降的情况下“社会化”。其次,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任何“社会化”一般都会导致官僚主义化,公式化,从而扼杀个人的积极性和导致僵化。
  所有这些反对意见,从它们反对不宜于实行集中的“国家化”的生产部门实行集中的“国家化”这一点来说,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这些反对意见的意思不是反对社会化本身,不是反对立即普遍开始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因为正如我们所看见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决不是一码事。对于我们来说,国家化只是社会化的一种形式,社会化的所有形式只有在起到了我们认为是“工业自治”形式的调节社会生产关系的作用时,我们才承认它们是真正的、社会主义的“社会化”。
  对于工业自治形式的这种社会化说来,通常提出来反对集中的“国家化”的一切意见实际上是无的放矢。官僚主义的公式化和僵化一扫而光,个人积极性不但没有被窒息,而且还尽可能得到提高,因为通过自治使一部分企业参加者发挥这种积极性的机会得到扩大,而这部分企业参加者在资本主义私人经济之下没有发挥积极性的机会。而非经济性这种危险最有可能是这样产生的:由于把私有主排除出生产,个人私利停止产生一种进行尽量经济的生产的经常的推动力。但是,应该立即指出,单纯的生产资料社会化同把个人的私利排除出生产动机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而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在公有经济的这个第一阶段,个人私利作为进行尽量经济和尽量有利的生产的动机,甚至对生产还更有利。

   20.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是劳动的解放。进一步向劳动社会化的发展


  在本文最初的一些论点中,“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只被说成是公有经济的第一阶段。并且还谈到,通过生产资料的社会化,以前不自由的、在生产中受“资本”剥削的“雇佣劳动”只是获得自由,但还没有社会化。实际上可以想象一种甚至很可能在最近的将来在我们这里大规模实现的一种状况,在这种状况中,物质的生产资料是公有的财产,而从事劳动的生产者对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所有]权,作为对在社会生产成果中享有与自己劳动的质和量相应的份额的权利,还要继续存在较长一段时间。在自治的生产中,自己管理自己事情(在前面第18节确定的界限内!)的生产者团体,例如,一个企业的全体从事劳动的企业参加者(领导人、职员、工人)要独立作出关于自己的劳动条件,特别是关于要支付给各个小组的工资的决定的时候,尽管工业劳动者具有无疑是强烈发展了的团结精神,但相当不容置疑的是,他们的决定的结果不是全体参加者的劳动力的社会化这个意义上的。不是简单相等的原则或相等时间付相等工资的原则,也不是已经超越这一点的、照顾各种不同需要的要求(例如,单身汉和家长)可能被接受为报酬的一般原则。暂时将只有“同工同酬”的原则及其反面即“不同工不同酬”作为工业报酬的一般准绳,以便通过把最好的“人手”和“头脑”吸收过来,在可能范围内提高按照份额而获得的全部生产成果的绝对量,尤其是工业“企业家”的特殊的才能,在公有经济的这个第一阶段,将不会比在今天资本主义国家得到更差的报酬,而是得到更好的报酬,在资本主义国家,在通常情况下,生产成果的绝大部分根本不是归企业家自己,而是归“资助”他的资本家(见前面第5节)。不仅报酬,而且具有特殊的企业家才能的人的实力地位,在各个自治的企业或辛迪加中,将比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经济中,更不受限制,在今天的资本主义经济中,银行的金融资本“控制着”工业,因而,一种特别的工业企业家即金融企业家,超过所有其他各类的工业企业家而进行广泛深入的最高统治。
  所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化根本不会把个人私利的动机从生产中排除出去,从而引起生产力的减弱,社会生产劳动的生产率的下降,实际上,在公有经济的这个第一阶段,只会在大得多的生产参加者的范围内,促进劳动的解放,从而促进经济私利动机的扩大。社会化了的工业的最初发展阶段的特点将是:不同的工资,企业参加者的所有各组以不同的组按不同等级分红的形式,参与分享共同生产的成果。作为所有主资本主义被消灭的资本主义精神将作为工人资本主义复活;代替现在不能对物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的利用,首先将是任何一个工人对自己劳动力的私人权利的没有限制的利用。也许英国社会主义者肖伯纳的下述猜想会实现,即最有才能的脑力劳动者会成为社会最后的剥削者。只有逐渐地随后在自治的、由于有产的资本家和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之间的阶级斗争的停止而净化了的生产中,才会产生构成建立公有经济的第二个、较高的阶段的先决条件的那种公德心,在这一阶段中,物质的生产资料和每个人的劳动力将成为公有财产,同时,每人按照自己的能力对社会生产作出贡献,为此,他按照自己的需要参加分享共同生产的成果。“工业自治”的特殊的社会化形式,正如在本文中所表述的那样(尤其是前面第18节),是促进这种发展的,因为这种社会化形式创造了首先是已经“社会化的”小组利己主义即自治的特别小组的利己主义取代个人个体利己主义的可能性。此外,经济政策的措施不再能够大大促进从公有经济的第一阶段到第二阶段的过渡;而要加快这一过渡,首先要考虑可以概括在“教育的社会化”这个名称之下的一系列文化政策措施。要进一步讨论这个问题,需要撰写专文。

   21.我们现在应该做什么?——进行社会主义的教育


  迄今为止的阐述所具有的任务是,规划一下实际的社会主义目标的图景。为了达到这些目标,为了通过实际执行社会化来创立真正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有各种不同的途径。这些途径是:a.首先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区乡的命令使个别生产部门社会化的政治行动,b.其次是起促进作用地参加没有强制地以自由竞赛的方法在(消费的和生产的)合作社方面所作的努力,c.第三是工人阶级的经济政策行动,它力图通过签订工资合同和通过强行按照协定承认工会和选出的工人代表在各个企业的参与决定权,促进资本主义私有制内部的变革。
  最后这种斗争方式的合乎逻辑的继续,是革命动荡时期为了直接夺取资本主义企业主对生产过程的统治和把他们置于全体企业参加者的监督之下而进行的斗争,正像今天按照斯巴达克同盟的纲领,在各个企业中,在很多地方,正把这场斗争进行到底一样。并且最后这种手段对于赞同社会主义理想的人说来是没有什么值得惊异的。这不是由于某些道德上的要求而该受到谴责的社会化手段;正如政治革命不是道德上该受到谴责的争取政治解放的手段一样。相反,正是工人阶级的这一普遍的和“直接的”行动,比起其他的社会化方法,具有不可估量的优点,即这一行动在争取实现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斗争中,同时就最强烈和最有力地引起和发展了无产阶级精神上的动力,没有这种动力,这种经济是不能存在多久的,更不能从公有经济的第一阶段向更高的阶段发展。但是,这种直接的社会化行动只有在革命时期持续存在的那段时间中并且在下面的条件下才能得到富有成效的运用,这个条件是:革命后通过从资本主义桎梏下解放出来的全体人民的意志而取得统治的最高权力,作为全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的代表,追认通过政策之外的“直接”行动所完成的社会化。如果这一前提不复存在,就再也不能指望产生这一条件,那么,除了政治行动的领域、合作社的自助和工会进行的为争取由协定规定更为有利的劳动条件的斗争以外,只有通过对新生的一代不间断的教育工作才能有效地促进向社会主义的公有经济的过渡。而这就是这样一些人的持久的巨大的任务,他们的热切渴望和革命激情,是社会生产关系始终缓慢的、充满停滞和倒退的发展永远也满足不了的。



注释:

[1] 《雇佣劳动与资本》,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340页。

[2] 《共产党宣言》,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第3版,第1卷,第415页。

[3]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第903条。

[4] 乌尔比安〔Domitius Ulpianus〕的话,见《查士丁尼法学汇编》〔Digesta〕第1册《论正义和法律》第1.1.1.2节〔Liber Primus, Dig. 1.1.0. De iustitia et iure, Dig. 1.1.1.2〕。

[5] 卡尔—蔡斯基金会〔Carl Zeiss-Stiftung〕,卡尔—蔡司公司的主要持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