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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的理论基础



  在土地纲领问题上,几乎所有社会民主党报刊的一大缺点,尤其是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几次讨论的缺点,都是实践上考虑多,理论上考虑少;政治上考虑多,经济上考虑少。[注:我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竭力维护的《修改工人政党的土地纲领》这本小册子,十分确定地(不过很简短,整个小册子就很简短)指出了马克思主义土地纲领的理论前提。我在书中指出,“干脆否定国有化”就是“从理论上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该小册子旧版第16页,新版第41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2卷第226—227页。——编者注)再请参看我关于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的《报告》旧版第27—28页(新版第63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3卷第27页。——编者注)“根据严格的学术观点,根据一般的资本主义发展条件的观点,如果我们不愿意背离《资本论》第3卷,我们无疑应该说。在资产阶级社会中土地国有化是可能的,它会有助于经济发展,促进竞争,使资本更好地流入农业,使粮食价格降低等等。”另外在同一报告第59页(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3卷第60—61页。——编者注)上又说:“右翼〈社会民主党右翼〉违背了自己的诺言,恰巧没有‘从逻辑上’把农业中的资产阶级民主改革进行到底,因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从逻辑上’(和从经济上)把这种改革进行到底,那就只有实行消灭绝对地租的土地国有化。”]当然,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这是可以原谅的,因为我们是在党的工作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来讨论革命中的土地问题的:起初是在1905年1月9日以后,在革命爆发之前的几个月(1905年春,布尔什维克在伦敦举行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以及同时在日内瓦举行的少数派代表会议),然后是在十二月起义的第二天[154]和在第一届杜马前夕召开的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但是这个缺点现在无论如何应当纠正,至于对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问题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那就尤其必要了。

1.什么叫作土地国有化?


  上面我们引用了目前公认的一种流行的说法:“所有的民粹主义派别都主张土地国有化”。事实上,这种流行的说法很不确切,如果指各政治派别的代表对这种“国有化”的认识的真正一致,那么这一说法包含的“公认的”东西是很少的。受尽农奴制大地产压迫的农民群众只是自发地要求土地,根本没有把土地转归人民同任何稍微确切的经济学概念联系起来。农民只有一种十分迫切的、可以说是饱经苦难、长期受压迫而悟出来的要求,要求革新、加强、巩固和扩大小农业,使它居于统治地位,如此而已。农民所想象的只是把地主大地产转到他们自己手中;农民用所谓土地归人民所有的词句来表达全体农民群众在这场斗争中态度一致这一模糊思想。农民按业主的本能行事,但是遇到了以下的障碍: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形式在目前层出不穷,只要这种花样繁多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还完全保存下去,农民就无法完全根据“业主的”要求来耕种土地。在经济上必须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同时也消灭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农民的国有化思想所包含的就是这些否定的概念。对于所谓“消化了”地主大地产的革新了的小经济来说,将来究竟需要哪些土地占有形式,这一点农民并没有想到过。
  在反映农民的要求和希望的民粹主义思想中,占主导的无疑也是国有化概念(或者说模糊思想)所包含的否定方面。消除旧障碍,赶走地主,“废除”地界,摆脱份地占有制的羁绊,巩固小经济,用“平等、博爱、自由”来代替“不平等”(地主大地产)——民粹主义思想中十分之九都是这些东西。平等的土地权、平均使用土地、社会化,这一切都不过是同一种思想的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一切多半都是否定的概念,因为民粹主义者无法想象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某种结构的新制度。在民粹主义者看来,目前的土地变革就是从农奴制、从不平等、从一切压迫过渡到平等和自由,如此而已。这是资产阶级革命者的典型的局限性,他们看不到自己所缔造的新社会的资本主义属性。
  同民粹主义的幼稚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是正在形成的新制度。农民经济获得最充分的自由,在全民的或者说不属于谁的或者说属于“上帝的”土地上经营的小业主相互之间完全平等,——这就是商品生产的制度。市场把小生产者联系起来,使他们受市场的支配。产品的交换造成了货币的权力,随着农产品变为货币,劳动力也变为货币。商品生产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这一理论并不是什么教条,而是对目前俄国农民经济中所发生的事情的一种简单描述和概括。这种经济愈少受土地的牵掣,愈彻底地摆脱地主的压迫,摆脱中世纪土地占有关系和土地占有制度的压抑,摆脱盘剥和专横现象,农民经济自身中的资本主义关系就能愈蓬勃地发展起来。这是俄国改革后的全部历史所确凿证明了的事实。
  由此可见,以经济现实为依据的土地国有化概念,是商品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范畴。这个概念所包含的现实内容,并不是农民所想的或者民粹派所说的东西,而是由当前社会的经济关系产生的。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什么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地租呢?这决不是从土地上得到的任何收益。这是除去资本的平均利润所剩下的那一部分剩余价值。可见,地租的先决条件是农业中采用雇佣劳动,农民变成农场主、企业主。土地国有化(纯粹的国有化)的先决条件就是国家从农业企业主那里收取地租,而这些企业主付给雇佣工人工资并获得自己资本的平均利润,即对本国或若干国家的所有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来说是平均的利润。
  土地国有化的理论概念就是这样同地租理论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这里说的地租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特种阶级(土地占有者阶级)的特种收入——资本主义地租。
  马克思的理论把地租分为两种: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级差地租是由于土地有限,土地被资本主义农场占用而产生的,它同是否存在土地私有制、同土地占有形式完全无关。由于土地肥沃程度不同,地块离市场的远近不同,往土地上追加的投资的生产率不同,各个农场之间必然会产生种种差别。简单说来,这些差别(不过不要忘记这些差别的来源不同)可以概括为优等地和劣等地的差别。其次,农产品的生产价格不是由中等土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而是由劣等地的生产条件来决定的,因为光靠优等地的产品满足不了需求。个别生产价格同最高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便构成了级差地租。(这里提醒一句,马克思所说的生产价格是指资本用于生产产品的费用加上资本的平均利润。)
  在资本主义农业中,即使土地私有制已全部废除,级差地租还是不可避免地要形成的。在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这笔地租由土地占有者获得,因为资本的竞争迫使农场主(租地者)只能获得资本的平均利润。在土地私有制被废除的情况下,这笔地租就由国家获得。只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这种地租就不可能消灭。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这种地租包含有垄断成分,垄断价格的成分[注: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2册中揭示了“各种地租理论的实质”:农产品垄断价格理论和级差地租理论。他指出了这两种理论的正确之处,因为绝对地租包含有垄断成分。参看第125页对亚当·斯密理论的评语:说地租是一种垄断价格“完全正确”,因为土地私有权保持着比平均利润更高的利润,妨碍了利润的平均化。(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9—390页。——编者注)]。土地私有制妨碍自由竞争,妨碍利润的平均化,妨碍在农业企业和非农业企业中平均利润的形成。同工业相比,农业的技术水平较低,资本构成中可变资本所占的比重比不变资本更大,农产品的个别价值也就高于平均价值。因此,土地私有制阻碍农业企业的利润同非农业企业的利润彼此自由拉平,使人们能够不是按最高的生产价格,而是按更高的产品个别价值来出卖农产品(因为生产价格是由资本的平均利润决定的,而绝对地租借助垄断保持了比平均价值更高的个别价值,使“平均利润”无法形成)。
  级差地租因此是一切资本主义农业所固有的。绝对地租却不是任何资本主义农业所固有的,而只是在土地私有制的条件下,只是在历史上[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德文本第2卷第1册第259页:“在农业中,手工劳动还占优势,而使工业的发展快于农业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所固有的。不过这是历史的差别,是会消失的。”(并见第275页以及第2卷第2册第15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96、110—111、270—271页。——编者注)]形成的、凭借垄断保持下来的农业落后状况下才有的。
  考茨基在以下这段文字中把这两种地租作了比较,并且特地谈到了这两种地租同土地国有化的关系:
  “级差地租是由竞争产生的。绝对地租则是由垄断产生的……实际上,我们所看到的地租并没有分为两个部分;我们无法知道,其中哪一部分是级差地租,哪一部分是绝对地租。此外,土地占有者所耗费的资本的利息,也常常同地租掺杂在一起。如果土地占有者同时又是农村业主,地租总是同农业利润结合在一起的。
  然而,这两种地租的差别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级差地租产生于生产的资本主义性质,而不是产生于土地私有制。
  即使在主张〈在德国〉进行土地改革、同时保留农业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人所要求的土地国有化实行以后,这种地租也仍然会保留下来。只不过那时候这种地租不是交给私人而是交给国家了。
  绝对地租产生于土地私有制,产生于土地占有者的利益同社会其他人的利益的对立。实行土地国有化就能消灭这种地租,降低相当于这种地租总数的农产品价格〈黑体是我们用的〉。
  其次,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第二个差别在于,前者并不作为价格组成部分影响农产品的价格,而后者则影响到这种价格。前者是从生产价格中产生的,后者是从市场价格超过生产价格的部分中产生的。前者是由于土地较为肥沃或位置较好因而劳动生产率较高所得来的盈余即超额利润。后者并不是从某几种农业劳动的附加收入中得来的,而全靠从现有的价值量中,从剩余价值额中扣除一部分给土地占有者,也就是说,或者靠降低利润,或者靠克扣工资。如果粮食价格上涨,工资也跟着提高,那么资本的利润就会降低。如果粮食价格上涨,工资不提高,那么工人就会受到损失。最后,还可能发生这样一种情况(这种情况甚至应该认为是一般的常规),就是绝对地租使工人和资本家共同受到损失。”[注:《土地问题》德文本第79—80页。]
  由此看来,资本主义社会的土地国有化问题分为两个本质上不同的部分:级差地租问题和绝对地租问题。国有化更换级差地租的占有者,并根本消灭绝对地租。因此,国有化一方面是资本主义范围内的局部改良(更换一部分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另一方面是取消阻碍整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垄断。
  分不清级差地租国有化和绝对地租国有化这两个方面,就不能理解俄国国有化问题的全部经济意义。不过这里我们看到了彼·马斯洛夫对绝对地租理论的否定。

2.彼得·马斯洛夫修改卡尔·马克思的草稿[155]


  1901年,我在国外出版的《曙光》杂志上谈到马斯洛夫发表于《生活》杂志的那些文章时,曾经指出他对地租理论的理解是不正确的[注:见《土地问题》1908年圣彼得堡版第1册《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一文第178—179页的注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06页。——编者注)]
  我已经说过,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之前以及在代表大会上的讨论,过于偏重问题的政治方面。然而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之后,米·奥列诺夫在《论土地地方公有化的理论基础》(1907年《教育》杂志第1期)一文中,分析了马斯洛夫论述俄国土地问题的著作,特别着重指出,马斯洛夫根本否认绝对地租的经济理论是不正确的。
  马斯洛夫在《教育》杂志第2期和第3期上发表了反驳奥列诺夫的文章。他斥责自己的论敌,骂他“无理取闹”、“横冲直撞”、“肆无忌惮”,等等。事实上,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彼得·马斯洛夫才是无理取闹、愚蠢透顶的骑士,坚持自己旧错误的马斯洛夫自以为是地“批评”马克思,很难想象还有什么比这更愚蠢的了。
  马斯洛夫先生写道:“绝对地租理论同第3卷所论述的全部分配理论之间的矛盾实在太明显,因此只能作这样的解释:第3卷是在作者死后出版的,把作者的草稿也收进去了。”(《土地问题》第3版第108页的注释)
  只有对马克思地租理论一窍不通的人才能写出这样的东西来。超群绝伦的彼得·马斯洛夫对草稿作者的那种故作大度的藐视态度,实在是无可比拟的!这位“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为了教训别人,不必熟悉马克思的著作,甚至也不必钻研1905年出版的《剩余价值理论》,然而这部著作可以说已经反复地解释了地租理论,连马斯洛夫之流也该懂了!
  请看马斯洛夫用来反驳马克思的论据:
  “据说绝对地租是由于农业资本的构成低下而产生的……资本构成既不影响产品价格,也不影响利润率,不影响剩余价值在各企业主之间的分配,所以它不可能产生任何地租。即使农业资本构成低于工业资本构成,级差地租仍然是从农业中获得的剩余价值中提取的,这对于地租的形成是没有什么作用的。可见,资本‘构成’即使发生变化,也丝毫不会使地租受到影响。地租的大小丝毫不取决于地租起源的性质,而完全取决于上面所说的劳动生产率在不同条件下的差别。”(上述著作第108—109页,黑体是马斯洛夫用的)
  恐怕资产阶级的“马克思的批评家”也从来没有轻率到这样的地步吧?我们这位超群绝伦的马斯洛夫老是乱搅和,甚至在叙述马克思的理论时也是如此(不过,这也是布尔加柯夫先生和其他所有攻击马克思主义的资产阶级分子的特点,但他们有一点比马斯洛夫诚实,即他们并不自称为马克思主义者)。说马克思认为绝对地租是由于农业资本构成低下而产生的,这是不对的。绝对地租是由土地私有制产生的。这种私有制造成一种特殊的垄断,这种垄断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毫无共同之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论在村社土地上或国有化土地上都可以存在。[注:参看《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08页,马克思在该处解释说,土地占有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多余的人物;如果土地属于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也是“完全可以达到的”。(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8页。——编者注。)]土地私有制造成的非资本主义垄断,使那些遇到这种垄断障碍的生产部门之间的利润平均化受到阻碍。要使“资本构成不影响利润率”(应该补充一句:个别资本构成或个别工业部门的资本构成;马斯洛夫在这里叙述马克思的理论时也在乱搅和),就是说,要形成平均利润率,必须使各企业和各工业部门中的利润平均化。而平均化来自竞争自由、来自向所有生产部门任意投资的自由。有非资本主义垄断存在的地方,能有这种自由吗?不,不可能有。土地私有权的垄断妨碍投资自由,妨碍竞争自由,妨碍高得不相称的(农业资本构成低下所造成的)农业利润平均化。马斯洛夫的反驳意见十分浅薄,在过了两页(第111页)谈到……烧砖业的时候,这一点表现得尤其明显。烧砖业的技术也很落后,资本有机构成也同农业一样低于中等水平,而那里并没有地租!
  可尊敬的“理论家”,烧砖业不可能有什么地租,因为绝对地租的产生并不是由于农业资本构成的低下,而是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垄断,这种垄断妨碍竞争把“构成低下的”资本的利润拉平。否认绝对地租,就是否认土地私有权的经济意义。
  马斯洛夫用来反驳马克思的第二个论据是:
  “从‘最后一次’投入的资本所取得的地租,即洛贝尔图斯所说的地租和马克思所说的绝对地租,一定会消失,因为只要资本除通常的利润外还能提供别的东西,租地者总是能够把‘最后一次’投资变为‘倒数第二次’投资。”(第112页)
  彼得·马斯洛夫把问题搅乱了,简直是“无理取闹”。
  第一,在地租问题上,把洛贝尔图斯同马克思相提并论,这就是十足的无知。洛贝尔图斯理论的根据就是假设资本家农场主也一定会重复这位波美拉尼亚地主的错误计算(“不算”农业中作为原料的产品!)。洛贝尔图斯的理论中丝毫没有历史主义,也丝毫没有历史现实性,因为他讲的是笼统的、超越时间和空间的农业,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的农业。而马克思谈的是资本主义发展工业技术比发展农业技术更快的特殊历史时期。马克思谈的是受到非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限制的资本主义农业。
  第二,说租地者“总是能够”把最后一次投资变为倒数第二次投资,这表明超群绝伦的彼得·马斯洛夫不仅不懂得马克思的绝对地租,而且也不懂得马克思的级差地租!这是难以置信的,然而这是事实。在租赁期内,既然租地者“把最后一次投资变为倒数第二次投资”,说得简单和(我们马上就可看到)正确一些,既然他把新的资本投到土地上去,那他“总是能够”并且总是在把一切地租攫为己有。在租约有效期间,土地私有权对于租地者是不存在的:他付出了租金,也就“赎得了”不受这种垄断限制的自由,这种垄断权已经不能妨碍他了。[注:如果马斯洛夫稍微用心地读过第3卷“草稿”,那他不能不看到马克思常常反复地解释这一点。]所以,当租地者在他经营的地块上新投入的资本既提供新的利润又提供新的地租时,得到这种地租的不是土地占有者,而是租地者。只是在旧租契期满,新租契签订以后,土地占有者才能得到这种新增加的地租。那么,是什么机制把新增的地租从农场主的口袋转到土地占有者口袋中去呢?是自由竞争的机制,因为租地者不仅获得平均利润而且还获得超额利润(=地租)这一情况,会把资本吸引到特别有利可图的企业中去。由此可以理解,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形下,为什么订长期租契对租地者有利,而订短期租契对土地占有者有利。另一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英国的土地占有者在英国废除谷物法以后,在租约上要农场主每英亩至少付12英镑租金(约合110卢布)而不再是8英镑的租金。土地占有者就是这样把谷物法废除以后社会必要的农业技术的进步考虑在内了。
  现在要问,在租约有效期间,租地者攫为己有的究竟是哪种新地租呢?仅仅是绝对地租呢,还是也有级差地租?两者都有。如果彼得·马斯洛夫在可笑地“批评草稿”之前去设法领会一下马克思的理论的话,他就会知道,不仅不同的土地地块会产生级差地租,而且同一地块上不同的投资额也会产生级差地租。[注:马克思把由于土地优劣不等所获得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第一形式,把同一块土地上由于追加投资的生产率不同所获得的级差地租称为级差地租第二形式。第3卷“草稿”对这一区别分析得非常详细(第6编,第39—43章)。只有布尔加柯夫先生这样一些“马克思的批评家”才“看不见”这一点。(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31—831页。——编者注)]
  第三,(请读者原谅,我们列出马斯洛夫每一句话的错误,列了长长一串,会使读者感到厌倦,但是我们遇到的是德国人所说的那种“硕果累累的”(Konfusionsrat)“糊涂顾问”,又有什么办法呢?)马斯洛夫关于最后一次投资和倒数第二次投资的论断,是以有名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为根据的。马斯洛夫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承认这个规律(“为了显示自己了不起”,甚至把这种愚蠢的捏造称为事实)。马斯洛夫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一样,把这个规律和地租理论联系起来,他由于理论上一窍不通而大胆宣称:“要是没有最后投入的资本生产率降低这一事实,那就没有地租了。”(第114页)
  有关这种庸俗资产阶级提出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读者请看我在1901年批判布尔加柯夫先生时说过的话[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87—98页。——编者注]。在这个问题上,布尔加柯夫同马斯洛夫两人没有任何实质上的差别。
  为了补充我对布尔加柯夫的批判,这里再从第3卷“草稿”中引证一小段,这段话特别鲜明地显示出马斯洛夫—布尔加柯夫的批判是多么超群绝伦!
  “人们不去研究土地枯竭的现实的自然历史原因(所有对级差地租有所论述的经济学家,由于当时农业化学的状况,都不认识这些原因),而竟然求助于一种庸俗的见解:在一块空间有限的土地上,并不是任何数量的资本都可以投入。例如《威斯敏斯特评论》(《Westminster Review》)在反驳理查·琼斯(Jones)时写道,不能靠耕种索荷广场[注:伦敦的一个广场。]来养活整个英国……”[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9页。——编者注]
  这一反驳是马斯洛夫和其他拥护“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人们的唯一论据。他们说,如果没有这个规律,如果后投入的资本也能和先投入的资本有同样的生产效率,那就用不着扩大耕地面积,只要增加对土地的新投资,就能从一块极小的土地上获得任何数量的农产品,也就是说,“光靠耕种索荷广场”就可以“养活整个英国”,或者说“全世界的农业就可以容纳在一俄亩土地上了”[注:见《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一文对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批判。马斯洛夫也说过这样的蠢话,他说:“如果新投资能产生同样的利润,那么,企业主就会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连续地投到一俄亩的土地上去”(第107页)等等。]等等。所以,马克思分析的是维护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主要论据。
  马克思接着写道:“……如果把这看作农业的一种特别的缺陷,那么,事实的真象却正好相反。在农业中,各个连续的投资是会有成果的,因为土地本身是作为生产工具起作用的。而就工厂来说,土地只是作为地基,作为场地,作为操作的基地发生作用,所以情况就不是这样,或只在非常狭小的范围内才是这样。当然,和分散的手工业相比,人们可以在一个狭小的空间内集中巨大的生产设施,大工业就是这样做的。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总是需要有一定的空间,并且建筑物在高度上也有它一定的实际界限。生产的扩大超过这种界限,也就要求扩大土地面积。投在机器等等上的固定资本不会因为使用而得到改良,相反,它会因为使用而受到磨损。新的发明在这里也会引起一些改良,但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上,机器只会日益陈旧。在生产力迅速发展时,全部旧机器必然会被更有利的机器所取代,也就是说,必然会丧失作用。与此相反,只要处理得当,土地就会不断改良。土地的优点是,各个连续的投资能够带来利益,而不会使以前的投资丧失作用。不过这个优点同时也包含着这些连续投资在收益上产生差额的可能性。”(《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14页)[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79—880页。——编者注]
  马斯洛夫宁愿重复资产阶级经济学关于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的陈词滥调,却不愿意仔细想想马克思的批判。马斯洛夫在这些问题上歪曲了马克思的理论,却还有脸以马克思主义的阐述者自居!
  马斯洛夫用他对土地肥力递减这一“自然规律”所持的彻底资产阶级的观点,究竟把地租理论丑化到了什么地步,从下面这段马斯洛夫用黑体刊出的话中也可以看得很清楚,他说:“如果在同一块土地上连续投资,实行集约经营,能够有同样的生产效率,那么争夺新土地的竞争就会马上消失,因为除了生产费用外,运输费用也是要加在粮食价格上的”(第107页)。
  这样说来,海外竞争只有靠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才能得到解释!简直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如出一辙!不过要是马斯洛夫读不懂或者说理解不了《资本论》第3卷的话,那他至少也应该读读考茨基的《土地问题》或帕尔乌斯论农业危机的小册子。马斯洛夫看了这些马克思主义者的通俗解释,也许能够理解,资本主义在增加工业人口的同时抬高地租。而地价(=资本化的地租)则把大大抬高了的地租保持下来。级差地租的情况也是这样,我们在这里再次看到,马斯洛夫甚至对于马克思所讲的最简单的地租形式也是一窍不通的。
  资产阶级经济学用“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来解释“争夺新土地的竞争”,那是因为资产者有意无意地忽视问题的社会历史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学(即马克思主义)认为海外竞争的原因是海外那些不用付地租的土地在破坏过分昂贵的粮食价格,而这种粮价过去是欧洲各古老国家的资本主义靠极大地抬高地租来保持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不懂得(或者是故意瞒着自己和别人)土地私有制所造成的昂贵的地租是农业进步的障碍,而把这一切归咎于土地肥力递减这一“事实”所造成的“天然”障碍。

3.要推翻民粹主义就必须推翻马克思的理论吗?


  在彼得·马斯洛夫看来,必须这样。他在《教育》杂志上继续“发挥”自己的糊涂“理论”,教训我们说:
  “如果连续投入同一块土地的劳动的生产率会不断降低这一‘事实’不存在的话,那也许还能实现社会革命党人和人民社会党人所描绘的那种美景,即每个农民可以使用他应得的一小块土地,随心所欲地投入自己的劳动,而且他‘投入’多少劳动,土地就会‘偿给’他多少产品。”(1907年第2期第123页)
  总之,如果马克思的理论不被彼得·马斯洛夫推翻,那么民粹派也许就是正确的了!我们这位“理论家”竟然抛出了这样的奇谈怪论。我们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一向简单地认为:小生产万古长存的美梦并不是被资产阶级荒谬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打破的,而是被商品生产的事实,被市场的统治,被资本主义大农业对小农业的优越性等等打破的。马斯洛夫却把这一切都改了样!马斯洛夫发现,如果没有那条被马克思推翻了的资产阶级臆造的规律,民粹派就是正确的了!
  不仅如此,这样的话,修正主义者也是正确的了。请看我们这位不大高明的经济学家的另一个论断吧: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我〈彼得?马斯洛夫〉曾经第一个〈看,我们怎么样!〉特别强调农艺措施和技术进步对于经济发展有不同的作用,尤其对于大生产和小生产的斗争有不同的作用。如果说农业集约化即更多地投入劳动和资本,在大小经济中同样会出现生产效率降低的结果,那么,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技术进步,也同在工业中一样,会使大经济具有极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几乎完全取决于技术条件……”最可爱的先生,你是在乱搅和。应当说,大生产在商业方面的优越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反,农艺措施通常可以同样地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采用……”农艺措施“可以”采用。
  见解深刻的马斯洛夫显然知道有一种可以不采用农艺措施的经济。“……例如,用多圃制代替三圃制、增加肥料以及深耕等措施,无论在大经济或小经济中,同样可以采用,而且同样影响劳动生产率。但是,象采用收割机这类措施,只有在较大的农场中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因为小块粮田用人工收割更方便……”
  是的,马斯洛夫无疑是“第一个”把问题搅得如此乱的人!真难以设想:蒸汽犁(深耕)是“农艺措施”,收割机是“技术”。按照我们这位举世无双的马斯洛夫的学说,蒸汽犁就不是技术,采用收割机就不是更多地投入劳动和资本了。施用人造肥料,采用蒸汽犁,种植牧草,这是“集约化”。采用收割机和其他“大部分农业机器”,则是“技术进步”。马斯洛夫“不得不”编出这套蠢话来,因为他总得给自己和那个被技术进步推翻了的“土地肥力递减规律”找到脱身之计。过去布尔加柯夫的脱身之计是:硬说技术进步是暂时的,停滞则是经常的。现在马斯洛夫的脱身之计是极其可笑地把农业的技术进步分为“集约化”和“技术”。
  什么是集约化?就是更多地投入劳动和资本。根据伟大的马斯洛夫的发现,采用收割机不是投入资本。采用条播机也不是投入资本!“用多圃制代替三圃制”的办法在大小经济中都能同样采用吗?不对。采用多圃制也需要追加投资,因此在大经济中采用的多得多。关于这一点,请看上面有关德国农业的材料(《土地问题和“马克思的批评家”》[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58—160页。——编者注])。俄国的农业材料也证明了这一点。只要稍微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知道,多圃制决不能同样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采用。增加肥料的办法也不能在这两种经济中“同样采用”,因为(1)大经济的大牲畜多,这有极重要的意义;(2)它的牲畜喂养得好,不那么“爱惜”草料等等;(3)它有较好的贮存肥料的设备;(4)它施用的人造肥料较多。马斯洛夫真是在“无理取闹地”歪曲人所共知的现代农业材料。最后,就是深耕也不可能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同样采用。只要指出两个事实就够了:第一,大经济愈来愈多地使用蒸汽犁(参看上面关于德国的材料[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卷第110—111页。——编者注];现在大概还使用电犁)。也许,连马斯洛夫也会明白蒸汽犁不能“同样”在大经济和小经济中采用。在小经济中,把牝牛当耕畜用的情况却愈来愈常见了。伟大的马斯洛夫,请想一想,这能说是同样可以采用深耕吗?第二,即使大小经济都使用同样种类的耕畜,小经济的耕畜比较瘦弱,因此在深耕方面不可能有相等的条件。
  总而言之,凡是马斯洛夫拼命想表现出“理论”思维的词句,其中不可思议的糊涂话和最令人吃惊的无稽之谈真是多得数不胜数。然而马斯洛夫一点也不害臊,竟在结尾说道:
  “谁弄清了农业发展的上述两个方面(改进农艺和改进技术)的区别,他就能够轻而易举地推翻修正主义——在我国就是民粹主义——的全部论据。”(1907年《教育》杂志第2期第125页)
  是啊!是啊!马斯洛夫所以是非民粹主义者,所以是非修正主义者,仅仅是因为他能超出马克思的草稿以致“弄清了”陈腐的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陈腐偏见。真是旧调新唱!伯恩施坦和司徒卢威曾经大叫:马克思反对马克思。马斯洛夫则郑重宣布:不推翻马克思的理论就不能推翻修正主义。
  最后,还有一件很能说明问题的小事。如果创立绝对地租理论的马克思错了,如果没有“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就不会有地租,如果没有这个规律民粹派和修正主义者就会是正确的,那么在马斯洛夫的“理论”中,他对马克思主义所作的“修改”似乎应该占主要地位了。是的,这种“修改”是占着主要的地位。但是马斯洛夫宁愿把这些“修改”隐藏起来。不久前,他的《俄国土地问题》一书德译本出版了。我有意看了一看,马斯洛夫究竟采用什么形式把自己那套庸俗不堪的理论介绍给欧洲的社会民主党人。原来什么也没有介绍。马斯洛夫在欧洲人面前把自己的“全部”理论都隐藏了起来。他把有关否认绝对地租、有关土地肥力递减规律等等的话统统删掉了。说到这里,我不由地想起了一个故事,说的是一个陌生人初次参加古希腊罗马哲学家的座谈会,他自始至终一言不发。当时有一位哲学家对他说:如果你很聪明,那你做得很愚蠢;如果你很愚蠢,那你做得很聪明。

4.否认绝对地租同地方公有化纲领有没有联系?


  无论马斯洛夫怎样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政治经济学理论方面的卓越发现的重要性,对于这种联系是否存在的问题,他好象还是有所怀疑的。至少在这里所引的那篇文章中(《教育》杂志第2期第120页),他否认地方公有化同土地肥力递减这一“事实”的联系。这就奇怪了:“土地肥力递减规律”同否认绝对地租有联系,同反对民粹主义的斗争也有联系,但是同马斯洛夫的土地纲领却似乎没有联系!其实一眼就可以看出,认为马斯洛夫的整个土地理论同他的俄国土地纲领没有联系的见解是不正确的。
  否认绝对地租就是否认资本主义制度下土地私有制的经济意义。谁只承认级差地租的存在,谁就必然要得出如下的结论:资本主义经济的条件和资本主义发展的条件,丝毫不会因为土地属于国有或是属于私人所有而有所改变。按照否认绝对地租的理论,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存在级差地租。显然,这种理论必然会否定国有化这一措施具有任何加速资本主义发展、为资本主义发展扫清道路等等的作用。这是因为,肯定国有化具有这种作用的观点,是从承认两种地租出发的:一种是资本主义地租,即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即使是在国有化土地上也废除不了的地租(级差地租);另一种是非资本主义地租,即由资本主义不需要的并且妨碍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垄断所造成的地租(绝对地租)。
  因此,马斯洛夫从自己的“理论”出发必然得出结论说:“称它〈地租〉为绝对地租也好,级差地租也好,反正都一样”(《教育》杂志第3期第103页),问题只在于这种地租是交给地方机关还是交给中央政权。不过这种看法是出于理论上的无知。由废除土地私有制而引起的资本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发展的一般条件的改变的问题,是个深刻得多的问题,它同地租将交给谁、将用于何种政治目的的问题完全无关。
  这个纯粹经济性质的问题,马斯洛夫根本没有提出过,他没有认识到这个问题,并且由于否认绝对地租,他也不可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由此产生了他那种荒谬的、片面的、甚至可以说是“政客式的”态度,竟把没收地主土地的问题仅仅归结为谁得到地租的问题。由此产生了纲领中荒谬的二元论,虽然这个纲领指望着“革命胜利发展”(这是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附在马斯洛夫纲领后面的策略决议所用的说法)。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发展的首要前提是实现基本的经济改造,切实把一切封建残余和中世纪垄断的残余一扫而光。但是从地方公有化中看到的却是真正的土地关系上的复本位制:一方面是保存最古老的、陈旧过时的中世纪份地所有制;另一方面又废除土地私有制,想建立资本主义社会中最先进、理论上最理想的土地关系。这种土地关系上的复本位制在理论上是荒谬的,从纯粹经济观点来看是无法实现的。这里,土地私有制同公有制的结合完全是生拉硬扯的,是被人“臆造出来的”,这种人看不到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本身在土地私有制存在或不存在的情况下会有任何差别。在这样的“理论家”看来,问题仅仅在于地租的转手,“称它为绝对地租也好,级差地租也好,反正都一样”。
  事实上,在一个资本主义国家里,要保留一半土地(28000万俄亩中的13800万俄亩)在私人手里是办不到的。二者必居其一。要么土地私有制的确是当前经济发展阶段所要求的,的确符合资本主义土地经营者阶级的根本利益。这样的话,土地私有制作为按某种方式形成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基础,不可避免地会在各处存在。要么土地私有制并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当前阶段所必需的,并不是由农场主阶级利益必然产生的,甚至是同这个阶级的利益相抵触的,那就不可能原封不动地保存这种陈旧的所有制。
  在一半耕地面积上保存垄断,为小业主一个阶层建立特权,企图在自由资本主义社会中永远保存把私有者和公有土地租赁者分开的“犹太区”[156],这就是同马斯洛夫的荒谬经济理论密切联系的荒谬主张。
  现在我们应当来考察一下被马斯洛夫及其拥护者[注:在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上,普列汉诺夫也是拥护者之一。历史竟开了这样的玩笑,使这位貌似严正的正统维护者没有发现或不愿发现马斯洛夫对马克思的经济理论的歪曲。]放在次要地位的国有化的经济意义。

5.从发展资本主义着眼对土地私有制的批判


  绝对地租是在资本主义收入中实现土地私有制的一种形式,错误地否认绝对地租,结果使社会民主党有关俄国革命中的土地问题的书刊和整个社会民主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产生了一个重大的缺点。我们的一些社会民主党人不是自己担当起批判土地私有制的任务,不是把这一批判建立在经济分析、对某种经济演进的分析的基础上,却跟在马斯洛夫的后面把这一批判任务交给了民粹派。这样一来,就在理论上把马克思主义弄得庸俗不堪,歪曲了在革命中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任务。他们在杜马的演说以及各种宣传鼓动文字等等中,只是用民粹主义的即市侩的冒牌社会主义的观点来批判土地私有制。马克思主义者还不善于从这种小资产阶级的思想体系中提取现实的内核,因为他们不了解自己应该在研究问题时考虑到历史因素,应该用无产阶级的观点(对新兴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反对土地私有制这一斗争的真实根源的看法)代替小资产者的观点(关于平均制、正义等等的抽象观念)。民粹主义者以为否定土地私有制就是否定资本主义。这是不对的。对土地私有制的否定表达了最彻底地发展资本主义的要求。所以,我们必须使马克思主义者重新记起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经济的条件着眼批判土地私有制的那些“被忘记的言论”。
  马克思的批判不仅针对大土地占有制,而且也针对小土地占有制。小农的自由土地私有制,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农业小生产的必要的伴侣。亚·芬在反驳马斯洛夫时强调指出这点,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承认这种已经被经验证实的历史必要性,并不是说马克思主义者就不必全面地来评价小土地私有制。没有土地买卖的自由,这种私有制的真正自由是不可想象的。土地私有制就意味着必须投资购买土地。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写道:“小农业在它和自由的土地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地方所特有的弊病之一,就是由于耕者必须投资购买土地而产生的。”(《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42页)“资本在土地价格上的支出,势必夺去用于耕种的资本。”(同上,第341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0页。——编者注]
  “为购买土地而支出货币资本,并不是投入农业资本。这其实是相应地减少了小农在他们的生产领域本身中可以支配的资本。这相应地减少了他们的生产资料的数量,从而缩小了再生产的经济基础。这使小农遭受高利贷的盘剥,因为在这个领域内,真正的信用一般说来是比较少的。即使购买的是大田庄,这种支出也是农业的一个障碍。这种支出实际上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矛盾的,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来说,土地所有者是否负债,整个说来是没有关系的,无论他的土地是继承来的,还是购买来的,反正都一样。”(第344—345页)[注:同上,第913—914页。——编者注]
  土地私有制是资本自由渗入农业的障碍,抵押土地和高利贷可以说都是资本绕过这些障碍的方式。在商品生产的社会里,没有资本就无法经营。农民和他们的民粹派思想家都不能不意识到这一点。可见,问题归根到底在于,资本是能够完全自由地直接流入农业呢,还是要经过高利贷者和信贷机关。农民和民粹主义者一方面没有认识到资本在现代社会中已占完全的统治地位,一方面听凭幻想和空想的支配,不愿看见不愉快的现实,总想获得外来的资助。104人土地法案第15条写道:“凡是领得全民土地而无足够的资金购置为经营所必需的一切资料者,国家应以贷款和补助金的形式给予帮助。”当然,一旦胜利的农民革命对俄国农业进行改造时,这种资助无疑是必需的。考茨基在《俄国土地问题》一书中十分正确地强调指出了这一点。但是,我们现在讲的是所有这些“贷款和补助金”的社会经济意义究竟是什么,这是民粹主义者没有看到的。国家只能做一个资本家的钱款的经手人,它本身只能从资本家那里取得钱款。所以在国家援助组织得最好的情况下,资本的统治也丝毫不会受到触动。问题仍然是:资本用于农业有哪几种可能的形式。
  探讨这个问题必然导致马克思主义对土地私有制的批判。这种所有制是阻挠向土地自由投资的障碍。要么是这种投资有充分的自由,那就要废除土地私有制,即实行土地国有化。要么是保存土地私有制,那就是资本用迂回的形式渗入农业,即地主和农民抵押土地,农民受高利贷者盘剥,土地出租给拥有资本的租地者。
  马克思说:“对小农业来说,土地价格(土地私有权的形式和结果)本身表现为对生产的限制。对大农业和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基础的大地产来说,这种所有权也是一种限制,因为它会限制租地农场主的、最终不是对他自己有利而是对土地所有者有利的生产投资。”(《资本论》第3卷第2册第346—347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15—916页。——编者注]
  可见,废除土地私有制就是在资产阶级社会可能做到的范围内,尽量铲除一切阻挠资本自由地投入农业、阻挠资本自由地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入另一生产部门的障碍。让资本主义获得自由、广阔和迅速的发展,让阶级斗争有充分的自由,不让任何把农业变得同“血汗制”工业相似的多余的中介人插手——这就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

 

  主张土地分配的亚·芬用一个很有趣的经济论据来反对国有化。他说,国有化和地方公有化都是把地租转交给一定的社会集体。但是试问,这里讲的是什么地租呢?这里讲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因为“农民通常从自己土地上得到的不是资本主义地租”(《土地问题和社会民主党》第77页,参看第63页),这里讲的是前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
  马克思说的货币地租是指农民用货币形式把全部剩余产品交给地主。在前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下,农民对地主的经济依赖形式最初是工役租(Arbeitsrente)即徭役租,然后是产品地租或实物地租,最后是货币地租。亚·芬说,这种地租“直到现在还是我国最普遍的地租”(第63页)。
  毫无疑问,农奴制盘剥性的租佃制在我国是非常普遍的。按照马克思的理论,在这种租佃制下农民所付的地租相当大一部分是货币地租,这也是毫无疑问的。究竟是什么力量提供了从农民身上榨取这种地租的可能性呢?是资产阶级的力量和新兴的资本主义的力量吗?根本不是。是农奴制大地产的力量。既然农奴制大地产将被摧毁(而这是农民土地革命的出发点和基本条件),那就用不着讲前资本主义的“货币地租”了。可见,芬的反驳只有一个意义,就是又一次强调了在革命的土地变革的情况下把农民份地同其他土地分开是十分荒谬的,因为份地周围往往都是地主土地,而目前这样划分农民土地和地主土地又产生盘剥,所以保存这种划分是反动的。而地方公有化同土地分配和国有化都不同,它正是要保存这种划分情况。
  小地产的存在,确切些说,小经济的存在,当然会使资本主义地租的理论的一般原理有某些改变,但决不会推翻这种理论。例如,马克思曾经指出过,在主要是为了满足耕作者本人需要的小农业中,真正的绝对地租通常是不存在的(第3卷第2册第339、344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07、913页。——编者注]。但是,商品经济愈发展,经济理论的一切原理就愈适用于农民经济,因为农民经济也进入了资本主义世界的环境。不要忘记,任何土地国有化,任何土地平均使用制,都消灭不了俄国的富裕农民已经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经营这一既成的事实。我在《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书中指出,根据上一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的统计材料来看,将近1/5的农户集中了近一半的农民农业生产以及远不止一半的租地,这些农民的经济现在多半是商品经济,而不再是自然经济了,这种农民没有上百万的雇农和日工,就无法生存。[注:参看《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112—115页。——编者注]在这种农民中早已有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成分。这种农民借彼舍霍诺夫先生之流的口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这班先生们“很清醒”,既反对禁止雇佣劳动,也反对“土地社会化”;他们清醒地坚持正在抬头的农民经济个人主义的观点。我们如果把民粹派空想中的现实经济成分同虚假的思想体系严格分开,那我们马上可以看到,实行土地分配也好,实行国有化也好,实行地方公有化也好,从消灭农奴制大地产中获利最多的正是资产阶级农民。国家发放的“货款和补助金”,也同样不可能不使这种农民首先获得好处。“农民土地革命”无非是让整个土地占有制适应能使这些农场发展和繁荣的条件。
  货币地租是正在消逝、也不可能不消逝的昨天。资本主义地租则是正在诞生的明天,它无论在斯托雷平主张的剥夺贫苦农民(“按照根本法第87条”)的条件下,或者在农民剥夺最富有的地主的条件下,都不可能不发展起来。

7.在怎样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国有化?


  不少马克思主义者有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国有化只有在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阶段,只有在资本主义已经为“土地占有者脱离农业”(通过出租和抵押)完全创造好条件的时候,才可能实现。他们认为在实现取消地租而又不触动经济机体的土地国有化之前,资本主义大农业已经形成了。[注:主张土地分配的波里索夫同志在下面这段话中十分确切地表达了这种观点。他说:“……将来,当小资产阶级经济日渐退化、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夺取了巩固的阵地、俄国已不再是农民国家的时候,历史就会提出这个要求〈土地国有化的要求〉。”(《斯德哥尔摩代表大会记录》第127页)]
  这种观点对不对呢?它在理论上找不到根据;直接援引马克思的言论也不能给它以支持;实际经验的材料更是否定了这种观点。
  从理论上来说,国有化就是资本主义在农业中得到“理想的”彻底发展。至于历史上是否经常出现这样的环境和力量对比关系,可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实行国有化,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然而国有化不仅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结果,而且也是资本主义迅速发展的条件。认为国有化只是在农业资本主义高度发展时才能实现,那就等于否认国有化是资产阶级进步的措施,因为无论在什么地方,到了农业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时候,“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即社会主义变革的任务就提上了日程(到一定时候其他国家也必然会提出这一任务)。资产阶级进步的措施既然是资产阶级措施,那它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极其尖锐的条件下就不可能实行。这种措施在“年轻的”资产阶级社会中还比较可能实现,因为“年轻的”资产阶级社会还没有充分发展自己的力量,还没有彻底暴露自己的矛盾,还没有造成十分强大的、直接追求社会主义变革的无产阶级。马克思曾经设想过、甚至直接主张过国有化,他不仅主张在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实行国有化,而且主张在1846年的美国实行国有化,当时他十分明确地指出美国的“工业”发展还刚刚开始。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都没有向我们展示过比较彻底的土地国有化。在年轻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新西兰可以看到类似比较彻底的土地国有化的情况,那里还谈不上有高度发达的农业资本主义。在美国也有过这种类似的情况,国家颁布过宅地法,把地块发给小业主,小业主交纳名义地租。
  不,认为国有化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时代的事情,那就等于否认它是资产阶级进步的措施。否认这一点是同经济学理论直接相抵触的。据我看来,在下面这段引自《剩余价值理论》的论断中,马克思所拟订的实现国有化的条件和人们通常所设想的不同。
  马克思指出,土地占有者对于资本主义生产完全是多余的人,如果土地属于国家,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完全可以达到”。他接着写道:
  “因此,激进的资产者在理论上发展到否定土地私有权……然而,他们在实践上却缺乏勇气,因为对一种所有制形式——一种劳动条件私有制形式——的攻击,对于另一种私有制形式也是十分危险的。况且,资产者自己已经弄到土地了。”(《剩余价值理论》第2卷第1册第208页)[注: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39页。——编者注]
  这里马克思并没有指出农业资本主义不发达是实现国有化的障碍。他指出了其他两个障碍,这两个障碍更能说明国有化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可能实现的。
  第一个障碍:激进的资产者害怕社会主义攻击一切私有制,即害怕社会主义变革,因此缺乏向土地私有制进行攻击的勇气。
  第二个障碍:“资产者自己已经弄到土地了”。显然,这里马克思所指的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已经在土地私有制下巩固起来了,也就是说,这种私有制已经更多地是资产阶级性质而不是封建性质的了。当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在广泛的、占优势的范围内同土地占有制联系起来的时候,当它已经“自己弄到土地了”,“定居在土地上”,使土地占有制完全服从于它的时候,就不可能有争取国有化的真正的资产阶级社会运动了。道理很简单,因为没有一个阶级会自己起来反对自己。
  总的说来,这两个障碍只有在资本主义开始的时代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终结的时代,只有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而不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前夜才可以消除。认为只有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条件下才能实现国有化的见解,不能称作是马克思主义的见解。它既同马克思理论的大前提相抵触,也同马克思的上述言论相抵触。国有化作为某些势力和某些阶级所推行的措施,有它的具体历史环境,然而这种见解却把国有化的具体历史环境问题简单化了,把问题弄成公式化的、纯粹的抽象概念。
  “激进的资产者”在资本主义十分发达的时代是不可能有勇气的。在这样的时代,这种资产者必然大都已经成为反革命。在这样的时代,资产阶级必然是几乎全都已经“弄到土地了”。相反,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客观条件迫使“激进的资产者”很有勇气,因为在完成当时的历史任务时,就整个阶级来说,他们还不会害怕无产阶级革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资产阶级自己还没有弄到土地:在那样的时代土地占有制还带有极浓厚的封建主义的色彩。于是就可能出现这样的现象:大批资产阶级的耕作者即农场主起来为废除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而斗争,进而实现资产阶级的彻底的“土地解放”,即国有化。
  在所有这几个方面,俄国资产阶级革命都处在特别有利的条件下。从纯粹经济的观点来看,我们无疑应该承认:无论在俄国地主土地占有制或农民份地占有制中,都最大限度地保存了封建残余。在这样的条件下,工业中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和农村中骇人听闻的落后状态之间的矛盾,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由于种种客观原因,这种矛盾推动人们去进行最深入的资产阶级革命,去创造农业取得最迅速进步的条件。土地国有化正是我国农业中资本主义取得最迅速的进步的条件。在我们俄国,这种自己还没有“弄到土地”、目前还不会害怕无产阶级“攻击”的“激进的资产者”是有的。这种激进的资产者就是俄国农民。
  从上述观点出发,就完全可以理解为什么广大俄国自由派资产者和广大俄国农民对土地国有化抱着不同的态度了。自由派地主、律师、大工业家和商人都已经自己“弄到了”足够的“土地”。他们不会不害怕无产阶级的攻击。他们不会不倾心于斯托雷平-立宪民主党的道路。真叫人难以置信,“农民”银行[157]发给那些受惊的地主的亿万卢布竟象一条金河,源源地流入地主、官吏、律师和商人的腰包!如果实施立宪民主党人的“赎买”办法,这条金河的流向也许会稍有改变,流量也许会稍微减少,但它还是流入这班人的腰包,数量还是有好多亿卢布。
  以革命手段废除一切旧的土地占有形式,官吏和律师从中一个戈比也捞不到。至于商人,他们多半没有远大的眼光,他们不会放弃马上从老爷那里捞一把的机会,却去等待将来国内农民市场的扩大。只有被旧俄折磨得要死的农民,才能做到彻底革新土地占有制。

8.国有化是向土地分配的过渡吗?


  如果把国有化看作最有可能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实现的措施,那么这种观点必然会使人以为国有化可能只是向土地分配的一种过渡办法。迫使农民群众去争取实现国有化的那种现实的经济需要,就是必须根本革新一切旧的土地占有关系,也就是“清扫”一切土地,使之适应新的农场主经济。既然如此,那么很清楚,适应了新环境、革新了全部土地占有制的农场主就会要求巩固这种新土地制度,即要求把他们从国家那里租来的地块变成自己的财产。
  不错,这是完全无可争辩的。我们得出国有化的结论,并不是根据抽象的考虑,而是根据对具体时代的具体利益所作的具体估计。当然,如果认为大批的小业主都是“理想主义者”,如果认为在他们的利益要求实行土地分配的时候他们会对土地分配望而却步,那是很可笑的。因此,我们必须研究一下:(1)他们的利益会不会要求分配土地;(2)在什么条件下会有这个要求;(3)这对无产阶级的土地纲领会有怎样的影响。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已经作了肯定的回答。对第二个问题目前还不能作明确的答复。在用革命手段实现国有化的时期过去之后,由于力图尽最大可能巩固符合资本主义要求的新的土地占有关系,可能产生土地分配的要求。由于那时的土地占有者力图借牺牲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以增加自己的收入,也可能产生这种要求。最后,由于力图“安抚”(说得简单明了一点,就是扼杀)无产阶级和半无产者阶层,也可能产生这种要求,因为土地国有化会成为“激发”无产阶级和半无产者阶层实行全部社会生产社会化的“欲望”的一种因素。所有这三种可能都是在同一个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为新的农场主要巩固新的资本主义的土地占有制,自然会产生反无产阶级的情绪,他们也自然会力图为自己造成新的特权,即新的所有权。由此可见,问题正是由这种经济上的巩固引起的。妨碍这种巩固的一个经常的对抗因素将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发展将会加强大农业的优越性,并要求小农场地块能够随时很容易“结合”成大农场。全俄的待垦土地将是一个暂时的对抗因素,因为巩固新经济就意味着提高耕作技术。而上面我们已经说过,耕作技术的每一个进步都会从俄国待垦土地中不断地“开辟出”新的耕地。
  分析了我们提出的第二个问题之后,应当作出一个结论:要想确切地预料到究竟在什么条件下新农场主要求分配土地的趋势会压倒一切对抗的影响,是不可能的。而估计到资本主义进一步的发展必然会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造成这种条件,却是必要的。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也就是工人政党对新农场主可能提出的分配土地的要求应该采取什么态度的问题,我们倒可以作出十分明确的答复。当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制度作真正革命的斗争的时候,无产阶级可以而且必须支持勇于战斗的资产阶级,但是无产阶级决不应该支持安于现状的资产阶级。如果说俄国资产阶级革命不实行土地国有化就不可能获胜是确定无疑的,那么,接下去转向分配土地不可能不引起某种“复辟”,不可能不使农民(确切些说,从未来的关系来看,就是农场主)转向反革命方面,这就更是确定无疑的了。无产阶级将坚持反对所有这类要求的革命传统,而不是支持这种要求。
  如果认为国有化在新农场主转向分配土地的情况下就会成为没有多大意义的转瞬即逝的现象,那无论如何是大错特错了。国有化在任何情况下都有巨大的意义,既有巨大的物质意义,又有巨大的精神意义。物质意义就在于无论什么办法都不能象国有化那样彻底地扫除俄国的中世纪残余,那样彻底地革新在亚洲式制度中几乎腐烂了的农村,那样迅速地推动农艺上的进步。用任何其他办法解决革命中的土地问题,都不能为进一步的经济发展提供那样有利的起点。
  革命时代的国有化的精神意义,就在于无产阶级帮助打击“一种私有制形式”,这种打击必然会在全世界引起反响。无产阶级主张实行最彻底最坚决的资产阶级变革,主张为资本主义的发展造成最有利的条件,这样就能最有效地抵制资产阶级不会不表现出来的犹豫动摇、萎靡不振、意志薄弱、消极被动等种种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