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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的决选投票和工人阶级的任务

(1912年4月3日〔16日〕)



  现在有愈来愈多的例子说明,对我国选举法中的决选投票的错误看法流传得多么广泛。唐恩在《我们的曙光》杂志第1—2期合刊上说,我们在决选投票中的策略和西欧的完全一样。马尔托夫在《现代事业报》第8号上直接把“德国工人”搬出来,当作俄国人在决选投票时期策略问题上的学习榜样。托洛茨基就在前不久写了一篇专门谈决选投票的短文,其中也是从头到尾都贯穿着这样的错误。
  屡次三番地重复这种错误,不禁使人产生一种想法:某些集团中这种“普遍”爱犯实际错误的“倾向”,是不是由于不愿意理解工人民主派在反对立宪民主党人的斗争中的任务而造成的呢?
  根据1907年六三法令,俄国没有德国式的决选投票,也根本没有名副其实的“决选投票”,只有补充选举或新的选举。德国人在决选投票时只是就初选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的问题进行投票。德国人在决选投票时投票解决的纯粹是应该在这两名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中选谁的问题。
  我国就不是这种情况。我国法律规定,决选投票时可以随便提多少候选人,提什么人都可以。严格地说,这不是决选投票,而是一次新的选举或改选。因此,一切搬用德国例子的做法都是完全不正确的!
  我国法律中的关于决选投票的基本条文是《选举条例》第106条。这一条说:“预选大会选出的初选人以及选举大会选出的复选人是指在预选大会或选举大会上获得超过半数的与会者的选票的人……”
  这里清楚地说明,在初选中要求获得绝对多数。接着这一条又说,如果得不到绝对多数的选票,“就要进行不足额的复选人〈即除了获得绝对多数的选票的当选人以外的全部余额〉的补充选举”。
  什么人才被认为是“补充选举”的当选人呢?这一条的结尾部分说:“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的人可被认为是当选人。”
  关于直接选举即彼得堡、莫斯科、敖德萨、基辅和里加等城市的选举中的决选投票,1907年六三法令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不过第140条没有用“相对多数的选票”这种说法,而是说“选票最多”。此外,对省选举大会的杜马代表的选举,也规定了决选投票(如果候选人得不到“超过半数的选票”,即绝对多数的选票),并且规定“获得相对多数的选票的人可被认为是当选人”(第350条)。
  总之,我国选举法中根本没有同德国的决选投票相类似的东西。把德国工人的做法当榜样是再错误不过的了。在官方出版的《国家杜马选举条例》(1912年圣彼得堡内务部版)中第106条的第14项说明中说:“准许未参加初选的人参加补充选举。”很明显,这里不仅指新的选民,而且指新的候选人。从法律观点看来,决选投票时提出初选中没有提出的候选人是允许的。
  试问,从六三选举条例的这个特点,应当得出什么样的关于选举策略的政治结论呢?
  第一个结论,也是基本的和最一般的结论是:我国的法律为决选投票时缔结选举协定留下了比德国法律更广阔的余地。在德国,只能说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一种选举,因为初选中的失败者不能给自己提出什么别的任务(而且不能参加决选投票的人应当算是失败者)。可是在俄国,如果初选中没有胜利者,那么严格地说来,也就没有失败者,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再一次同这个或那个同盟者缔结各种各样的协定,在新的战斗中碰碰运气。
  而且在德国,工人候选人不能在决选投票中利用右派资产阶级政党同反对派资产阶级政党之间的斗争来壮大自己,即直接利用这场斗争。这是因为如果自由主义反对派和右派几乎势均力敌的话,工人候选人可以支持前者而反对后者,但是他不能在他的自由派对手和他的反动派对手势均力敌的情况下自己去取得胜利。而在俄国这却是可能的。
  由此得出第二个结论:俄国选举法为工人民主派在决选投票时进行反对自由派的斗争留下了比德国选举法更广阔的余地。俄国的情形也象多数西欧国家一样,在选举中占优势的是居于统治地位的有产阶级的两个派别(或者说两个政党集团):“保守派”和自由派,即黑帮和“反对派”。工人既反对前者,也反对后者。同时,人民中的落后阶层在开始投入反对封建主义和专制制度的斗争的时候,在还没有开始意识到反对资本的斗争任务的时候,通常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跟着自由派走的。因此,不断加强自己影响的工人政党,从自由派方面争取到的追随者往往比从右派方面争取到的要多。因此,各国的“立宪民主党人”时常发出虚伪的号叫,说什么工人政党为反动派效劳,削弱“整个进步力量”等等,等等。
  在德国,只有当右派在初选中遭到失败,根本不能参加决选投票的时候,工人候选人在决选投票中才可能投入反对自由派的战斗。在俄国,只要右派在初选中得票少于自由派,工人候选人在决选投票中就可能而且也应该投入反对自由派的战斗。换句话说,在德国的决选投票中,工人只能“一对一”地同自由派进行斗争;而在俄国,决选投票中也可能有“三角”战斗,也就是右派、自由派、工人候选人都参加的战斗。因此,在俄国的决选投票中,会更多地出现工人群众关心自己的候选人当选的情况。
  我们再来谈第三个结论。在俄国目前政治分类的情况下,在自由派强于黑帮(当然,算作黑帮的是全部右派,既包括民族党人,也包括十月党人,即所有的政府党都毫无例外地包括在内)的一切选民团中和一切选举阶段上,所谓左派联盟在决选投票中都有非常广阔的活动余地。既然在初选中自由派强于黑帮,而工人候选人又弱于自由派,那么无论从组织整个民主派这个政治任务的角度来说,或者从使工人候选人能够当选为杜马代表的角度来说,工人都必须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民粹派、劳动派等等)来反对自由派。
  这种情况会常常出现吗?
  在省的选举大会上不常出现。无疑,这里最常见的情况是:自由派弱于黑帮,因而需要有全体反对派的联盟来击败黑帮。
  在农民选民团中,政治分类最不明确和最不固定;这里的警察迫害非常厉害,初选人、复选人甚至杜马代表的候选人,都非常有必要“隐藏”自己的真“面目”,工人候选人(指有党籍的候选人)在这里是不多的。在这个选民团中,政治任务无疑是组织民主派和展开清除自由主义君主派资产阶级的影响和偏见的斗争。对于决选投票中这种或那种情况是否经常出现以至决选投票(实际上)是否普遍,都很难作出明确的结论。
  在土地占有者和第一城市选民团中,民主派,尤其是工人民主派的作用太小了,因此不值得一提。
  再有就是第二城市选民团。这里有不少工人和近似工人的选民,如店员,工人房客,领取抚恤金或养老金者等等。这里至少有某种类似政治报刊的东西和某种集会之类的东西。总之,这是选民亲自参加下的决选投票的主要场所。这里选民的党派组合情况是怎样的呢?
  关于第三届国家杜马中第二城市选民团复选人的党派成分的资料,对这个问题作了虽然是间接的,但是十分准确的回答。根据立宪民主党的《言语报》(1907年第241号)对欧俄51个省的全部5161名复选人中的4897名所作的统计资料,第二城市选民团的533名复选人按党派划分的情形如下:属于反对派的有405名(100名“左派”,209名立宪民主党人,96名进步派),属于右派的有101名(17名温和派,19名十月党人,65名右派),还有21名无党派人士和6名所属党派不明的人。当前选举中互相斗争的3个主要政党集团在这里壁垒分明:100名民主派,305名自由派,101名右派。
  自由派要比同民主派几乎势均力敌的右派强2倍多。很明显,按一般情况说来,这里根本谈不到什么黑帮危险。其次,很明显,工人民主派在这里的主要任务就是同自由派进行斗争;目前,在自由派、十月党人、普利什凯维奇之流都承认的国家无疑普遍向左转的时候,这种斗争就特别被提到首要地位。当然,在第一阶段,工人候选人应当提出清一色的名单,投入完全独立自主的斗争。而在第二阶段,即在决选投票中,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民主派同自由派进行斗争。
  为了进行这一斗争,马克思主义者在决选投票中应该联合所有的民主派(即联合资产阶级民主派、民粹派、劳动派等等)来反对自由派。臭名远扬的“负责的反对派”,即立宪民主党人在第三届杜马中的所作所为,自由主义君主派资产阶级的一切政策和策略,以及目前在店员中展开的运动,都为工人所组织的民主派进行这场反对自由派即反对立宪民主党人的斗争,提供了特别有利的基础。只要第二城市选民团还是进行决选投票的主要选民团,工人在决选投票中的主要路线就是:联合民主派,反对右派和反对自由派。
  结果我们得出这样的结论:取消派和他们的拥护者在决选投票问题上既犯了“技术”错误,也犯了政治错误。“在技术上”他们的错误是,把德国的决选投票同俄国的“补充选举”或新的选举混为一谈。在政治上他们的错误是,用支持反对派反对右派的泛泛言论来敷衍搪塞而滑到自由派工人政策方面去。其实,无论是马克思主义者在目前俄国的总任务(即组织作为民主派先进部队的工人,既反对右派,也反对反革命的自由派),或者是我们在主要的“进行决选投票的”选民团中所处的地位的特点,都迫使我们提出另外的口号。在决选投票中,首先是在第二城市选民团的决选投票中,最经常要做的是,联合所有的民主派来反对自由派和反对右派;其次才需要在决选投票中结成共同的反对派联盟来反对黑帮。


载于1912年4月3日《明星报》第25号(总第61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1卷第230—2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