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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高级公职人员的薪金标准的决定草案[105]

(1918年1月2日〔15日〕)



  鉴于施略普尼柯夫同志对高级公职人员薪金标准的询问,人民委员会决定:
  (1)确认人民委员会成员月薪为500卢布的法令是指最高薪金的大致标准,至于付给专家更高的报酬则不在此限;
  (2)提请注意,人民委员会的法令[106]中有要求采取革命措施降低过高薪金的内容;
  (3)建议全体人民委员立即提出报告,说明为执行该法令究竟做了什么工作;
  (4)建议财政人民委员提出报告,说明是否已采取坚决措施征收所得税和杜绝逃避交纳所得税的现象;
  (5)建议各地方工兵农代表苏维埃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对过高的收入征收特别税。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5卷第218页



  注释:

 [105]这个草案是在人民委员会1918年1月2日(15日)会议讨论亚·加·施略普尼柯夫关于工厂管理机构高级公职人员薪金标准的询问时由列宁提出并经会议通过的。——223。
  [106]指1917年11月18日(12月1日)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委员、高级职员和官员的薪金额的决定》(参看本卷第101页)。——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