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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革命法庭法令的两个文件[83]

(19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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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并抄送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我认为,关于苏维埃法庭的这项法令是完全不正确的,应该作根本的修改。
  对于出版法庭[84]的工作事先未作总结(和讨论),就撤销关于出版法庭的法令是不对的。
  在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之外,另设个人“护民官”的职务,也是不对的。这样又会重复类似“总检查官”那种糟糕的事。
  不要把注意力放在机构的改革方面,放在细小的或几乎完全是名称上的改革(“护民官”)方面,而应该注意使司法人民委员部部务委员会在建立真正革命的、能迅速而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流氓、懒汉和捣乱者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

  列宁
1918年3月30日


人民委员会决定草案2


  人民委员会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修改关于法庭的法令草案,取消“护民官”的个人权力,不要把重点放在对1917年10月以来所建立的机构进行细微的改革方面,而要在建立真正办事迅速的、真正革命的、能无情地严惩反革命分子、受贿者、捣乱者和破坏纪律分子的法院方面作出实际的成绩。
  修改过的草案印送中央执行委员会。


载于1933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1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6卷第210—211页



  注释:

 [83]1918年3月30日,司法人民委员部将关于革命法庭法令的最初草案提请人民委员会批准。在讨论草案时,人民委员会通过了列宁提出的关于修改这个草案的决定。草案根据列宁的指示修改后,由人民委员会1918年5月4日会议批准,公布于1918年5月17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97号(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9年俄文版第2卷第231—234页)。——[193]。
  [84]革命出版法庭是根据1917年12月18日(31日)司法人民委员部的决定,为对资产阶级报刊进行系统监督而建立的,1918年1月在彼得格勒开始工作。由左派社会革命党人领导的该法庭曾将关于革命出版法庭的决定解释为只追究报刊文字而不追究人。为纠正决定的缺点,人民委员会于1918年1月28日(2月10日)通过了关于革命出版法庭的新法令。法令宣布,凡发表关于社会生活的造谣诬蔑性的消息以及“违反苏维埃政权颁布的出版法令”,都属犯罪和过失行为。出版法庭有权剥夺犯罪者的全部或某些政治权利,将其驱逐出首都、某些地区以至俄罗斯共和国国境。
  1918年5月,出版法庭被撤销,其职权移交给革命法庭。——[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