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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农户征收实物税法令的意见[48]

(1918年9月21日)



1
法令的基本原则


  四天内按以下几点修改草案:
  (1)最通俗的引言
    (α)额外收入和平均使用土地(土地社会化法令第17条、第12条等条款[49])
    (β)彻底剥夺资产阶级
注意 ‖(γ)剥夺富裕农民,但征收合理的重税
    (δ)中农——征轻税
    (ε)贫苦农民——免税。
  (2)把贫苦农民(免税)、中农(征税很轻)和富裕农民的划分写入本法令。
  (3)使贫苦农民的百分比不小于40%,中农不小于20%。
  (4)对中农征收的税额要大地降低。
  (5)由区域苏维埃组织提出关于修订向富裕农民征税的数额问题。
  (6)贫苦农民有权获得部分征收的实物(用作口粮和种子)。

2
对法令草案的意见


  注意
  (1)200万不全是富农。
  (2)富裕农民可能非常富足,但不是盘剥者及其他。
  (3)我们对资本家实行剥夺和没收,而对富裕农民这样做。
  (4)富农如暴动、反抗,就实行没收。


基本原则载于1931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18卷
意见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7卷第93—94页



  注释:

  [48]实行实物税的问题是列宁在他1918年8月2日写的《关于粮食问题的提纲》(见本卷第27—29页)中提出来的。9月4日和21日,人民委员会两次开会讨论了关于对农户征收实物税的法令草案。看来,列宁在9月21日的会议上拟了《法令的基本原则》和写了对法令草案的意见。这次会议决定由专门委员会根据列宁提出的原则,对法令草案进行修改。法令的定稿文本于10月26日经人民委员会通过,10月31日由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公布于1918年11月14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进一步扩大,要求集中全部人力物力来保卫共和国并实行余粮收集制和其他非常措施,因而阻碍了实物税的实行。1921年春,随着国内战争结束和开始向和平经济建设过渡,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通过了新经济政策,决定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在粮食税中,列宁1918年制定的实物所得税原则得到了全面发展和实际体现。列宁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所作的中央委员会政治工作报告(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1卷)中曾经谈到1918年10月通过的关于实物税的法令。——95。
  [49]《土地社会化基本法》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土地,应按平均使用土地原则和劳动原则进行,使消费土地份额和劳动土地份额适应当地历史上形成的土地使用制度,既不超出每个农户现有人口的劳动能力,又使每个农家都能得到温饱。”该法令第17条规定:“因较好地块的自然肥力以及因这些地块离销售市场较近而获得的额外收入,应由苏维埃政权机关支配,用以满足社会需要。”(见《苏维埃政权法令汇编》1957年俄文版第1卷第408—409页)——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