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列宁 -> 《列宁全集》 -> 第37卷

俄共(布)中央关于乌克兰苏维埃政权的决议[124]

(1919年11月29日)



  关于如何对待从邓尼金匪帮暂时占领下解放出来的乌克兰劳动人民的问题,俄共中央特作决定如下:
  1.中央委员会始终不渝地贯彻民族自决的原则,认为必须重申,俄国共产党主张承认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独立。
  2.俄国共产党认为,各苏维埃共和国在反对世界帝国主义凶恶势力的斗争中必须结成最紧密的联盟,这对每一个共产党员和觉悟工人来说是毫无疑义的,但它主张,这种联盟的形式最后应由乌克兰的工人和劳动农民自己决定。
  3.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19年6月1日的决议和乌克兰中央执行委员会1919年5月18日的决议[125](决议随附),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现时的关系为联邦关系。
  4.鉴于乌克兰的文化(语言、学校等)多少世纪以来一直遭受俄罗斯沙皇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摧残,俄共中央特责成全体党员用各种办法帮助铲除妨碍乌克兰语言和文化自由发展的一切障碍。长期遭受压迫使乌克兰落后群众具有民族主义倾向,因此,俄国共产党党员必须极其耐心、极其慎重地对待他们,必须用同志的态度向他们说明乌克兰和俄罗斯劳动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乌克兰地区的俄国共产党党员,应当切实保证劳动群众在学校和一切苏维埃机关中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应当坚决反对人为地把乌克兰语排挤到次要地位的做法,相反,应当努力把乌克兰语变成对劳动群众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工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使一切苏维埃机关都有足够数量会乌克兰语的工作人员,使将来的一切工作人员都会使用乌克兰语。
  5.必须使苏维埃机关同乌克兰土著农民保持紧密的联系,为此规定:革命委员会[126]和苏维埃即使在刚成立、刚开始工作的时候,也应当保证劳动农民的代表在这些机关里占多数,并且要保证贫苦农民代表能起决定作用。
  6.鉴于农民在人口中所占的多数,在乌克兰比在俄罗斯还大,所以乌克兰苏维埃政权不仅应当争取贫苦农民的信任,并且应当争取在根本利益上同苏维埃政权休戚相关的广大中农阶层的信任。特别是,在坚持粮食政策基本原则(国家按固定价格收购粮食,实行强制性的余粮收集制)时,必须注意使工作方法适合于乌克兰农村的情况。
  乌克兰粮食政策方面的当前任务,是根据严格限制的数量,即根据乌克兰贫苦农民、工人和红军所必需的供应量征收余粮。在征收余粮时,应特别注意中农的利益,对他们应同富农分子有严格的区别。必须用事实向乌克兰农民揭露所谓苏维埃俄国要榨取乌克兰谷物和其他农产品的反革命蛊惑宣传。
  中央政权的代表、党的一切工作者和指导员等等有责任广泛吸收贫苦农民和中农参加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为建立真正劳动者的政权这同一目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使那些根本不了解广大农民群众的生活情况并常常利用共产主义旗帜作掩护的乌克兰小市民不致充斥苏维埃机关。
  在允许这些人加入党的队伍和参加苏维埃机关工作以前,应当审查他们的工作能力,审查他们在工作中,首先是在前线,在作战部队中是否忠于劳动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条件下,这些人都应当受到无产阶级的严格的阶级监督。
  经验证明,在贫苦农民还没有组织起来的情况下,乌克兰农村居民手中的大量武器必然集中在富农和反革命分子手中,从而导致富农匪帮事实上的统治,而不是劳动者的专政。因此,乌克兰苏维埃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收集全部武器,把它们集中到工农红军手中。
  7.在实行土地政策时,应当特别照顾贫苦农民和中农的经济利益。
  在乌克兰,土地政策的任务应当是:
  (1)完全废除邓尼金所恢复的地主土地占有制,把土地交给无地少地的农民。
  (2)建立国营农场要考虑到周围农民的切身利益,在规模上要严格加以控制。
  (3)在把农民联合成公社或劳动组合等方面,必须严格贯彻党的政策,不许有任何强迫行为,要完全让农民自己自由决定,有一点点强迫都要受到严厉惩办。


载于1919年12月2日《俄共(布)中央通报》第8期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9卷第334—337页



  注释:

  [124]这个决议是根据列宁草拟的提纲制定的。俄共(布)中央政治局1919年11月21日会议讨论了列宁的提纲,把它交给专门委员会作最后审订。该委员会根据提纲拟的决议草案,在列宁补充了第2点后,于11月29日由俄共(布)中央全会通过,随后经俄共(布)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批准。——328。
  [125]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1919年5月18日同基辅工人代表苏维埃、工会、工厂委员会和基辅县农民代表大会举行的联席会议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其中指出:必须把各苏维埃共和国的一切力量联合起来同苏维埃政权的敌人进行武装斗争,并把各种物资集中在统一的中央机关手中。乌克兰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托它的主席团向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建议“制定建立革命斗争统一战线的具体形式”。拉脱维亚、立陶宛和白俄罗斯苏维埃政府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
  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各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机关的愿望,于1919年6月1日通过了《关于俄罗斯、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等苏维埃共和国结成军事联盟的决定》。决定说:“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完全承认乌克兰、拉脱维亚、立陶宛、白俄罗斯和克里木劳动群众的独立、自由和自决……认为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1)军事组织和军事指挥、(2)国民经济委员会、(3)铁路管理和经营、(4)财政和(5)劳动人民委员部,必须紧密联合起来,使人民生活的上述各部门分别由统一的集体管理机构集中领导。”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根据这个决定结成的军事政治联盟,在战胜武装干涉者和国内反革命势力的斗争中起了重大的作用。——328。
  [126]革命委员会是1918—1920年俄国国内战争和外国武装干涉时期的非常政权机关。根据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1919年10月24日颁布的条例,革命委员会分为三类:(1)从敌人手中解放出来的地区的革命委员会,由集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在苏维埃政权地方机关参与下组成,成员3—5人;(2)前线地区的革命委员会,由集团军革命军事委员会在地方省执行委员会参与下组成,其成员有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执行委员会可以暂时解散,而以革命委员会代之,执行委员会所属机关均由革命委员会领导;(3)后方的革命委员会,根据国防委员会的决定在各省、县建立,其成员为:执行委员会主席、地方部队政委和一名执行委员会委员。
  随着苏维埃政权的建立和巩固,革命委员会陆续解散。根据国防委员会1920年1月2日的决定,除刚从敌人手中解放出来的地区的革命委员会以外,其他革命委员会一律撤销。各方面军和集团军的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提出保留革命委员会的问题。——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