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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俄共(布)在土耳其斯坦的任务

(1920年6月)



1
对中央委员会关于俄共(布)在土耳其斯坦的任务的决定草案的意见[87]

(6月13日)



  1.俄共中央认为俄共在土耳其斯坦的主要任务是:消除由于五十多年来俄国专制政府的帝国主义政策所造成的外来的欧洲移民和本地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在深受殖民主义心理影响的俄罗斯工人中的一个人数很少的阶层掌握苏维埃政权的两年半时间里,这种关系不但没有改善,反而由于一些独出心裁的“共产主义”行为而更加紧张了,受奴役的本地居民把这种行为看成是旧日沙皇政权代理人行为的继续,实际上也确实如此。
  而移民中的富农呢??是抢劫吗?
  2.为了消除上述这种关系,必须立即采取下列措施:(a)收回吉尔吉斯地区移民的全部土地,无论是移民管理署划分给他们的,还是他们擅自从吉尔吉斯人手里抢得的,只留给他们劳动份地数额以内的地块。
  没收的土地作为备分土地,分给吉尔吉斯村团、劳动组合和个人,并安置1916年动乱之后的吉尔吉斯人和东干难民。
  是否使他们的土地均等?
  (b)把从政治上考虑不宜在土耳其斯坦留用的沙皇官吏即警察局、宪兵局、保安处的一切旧官吏,投机商,过去俄国大庄园的管事和一切混进党里、苏维埃机构里、红军里以及诸如此类的人,都驱逐出土耳其斯坦,关进俄国集中营。
  占1/10的富农呢?
  (c)为重新部署党的力量,把现在土耳其斯坦的所有受到殖民主义和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影响的共产党员调归中央委员会分配使用,同时,在中央动员几百名共产党员去土耳其斯坦工作。
  (d)建议交通人民委员部调动和更换中亚铁路、塔什干修配厂和塔什干铁路的几百名工人。
  (e)坚定不移地执行这项决议,凡对执行这项决议的机构进行反抗的,均要镇压;对于从任何方面阻碍执行本决议的个人,一律采取驱逐办法。

中央和土耳其斯坦共和国组织上的相互关系


  土耳其斯坦委员会

  (1)在土耳其斯坦必须建立一个常设机构——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和俄共中央委员会的代表机关,其职责如下:
  (a)直接管理完全属于联邦政权职权范围的各个部门。
  (b)监督中央政权的指示和法令的执行,以及根据当
  (1)地的经济和生活条件,中止或修改这些指示和法令。
  (2)(c)协调和划分土耳其斯坦各民族集团的利益。
  (2)完全属于共和国政权职权范围的有:
  (a)外交事务
  (b)对外贸易
  (c)军事。
  (3)交通委员和邮电委员由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与有关上级人民委员协商任命。
  与上述委员有关的一切中央法令,对于正在建立的土耳其斯坦交通区和邮电区自然有效。
  (4)财政委员由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举并由财政人民委员部批准。在预算权方面,土耳其斯坦共和国制定的并经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代表机关批准的预算,直接纳入全国预算。
  附注:土耳其斯坦委员会在批准预算之前要征得俄罗斯联邦财政人民委员部的同意。
  (5)在经济方面,土耳其斯坦国民经济委员会和粮食机构按照俄罗斯联邦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粮食人民委员部制定的计划进行工作。
  (3)(6)其他一切问题,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有全权处理。

土耳其斯坦的内部组织


  鉴于必须允许土耳其斯坦各民族集团建立自治共和国,各少数民族成立公社,责成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召开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和土库曼劳动者苏维埃代表大会,以彻底解决他们的组织形式问题。
  在召开这些代表大会之前,根据土耳其斯坦的民族分布情况确定区划。
(1)根据同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
           (α)
  的协商——最高机关是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2)同(α)
(3)同(α)。
  须补充:一系列具体的、切实的措施以过渡到
  (β)(1)土耳其斯坦共产党更多地参加管理
  (β)(2)土耳其斯坦劳动农民——也如此
  (β)(3)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和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也如此。}
(β)——须经过严格考验和实际检查
  我认为,必须否决雷斯库洛夫同志的草案[88],通过委员会的草案,并作如下修改:
  (α)责成土耳其斯坦委员会[89]经常同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保持工作上的协调一致:
  (1)征询他们的结论;
  (2)使他们逐步参与土耳其斯坦委员会的事务;
  (3)参加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和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
  (4)同他们“协商一致”,同时将一切(或主要的)有争议的问题提交中央委员会和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
  (β)提出一系列保证逐步扩大土耳其斯坦共产党权利(参加各项事务及其他)的实际措施(条件——监督其成员;监督和检查的方法)
  同样——扩大土耳其斯坦劳动农民群众的权利(参加的办法;专门制定同僧侣、泛伊斯兰主义以及资产阶级民族主义运动作斗争的方法)
  特别正确
  同样——扩大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和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列宁
 1920年6月13日


  (1)指派人员绘制划分为乌兹别克、吉尔吉斯和土库曼的土耳其斯坦地图(民族志图及其他图)。
  (2)更详尽地阐明上述三部分合并或分立的条件。


载于194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4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433—436页


2
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俄共(布)在土耳其斯坦的任务问题的决定草案

(6月22日)



  基本上批准提纲和草案,并按照以下精神加以修改:
  (1)使俄罗斯人、外来人和当地人所占有的土地均等;
  (2)最坚决地打垮俄罗斯富农,迁走他们,强制他们服从;
  (3)不经请示土耳其斯坦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土耳其斯坦人民委员会,不经请示中央,土耳其斯坦委员会无权更改法令;
  (4)周密考虑,作好准备,在可靠的共产党员的监督之下把政权(逐步地,但坚定不移地)移交给当地的劳动者苏维埃;
  (5)不要预先规定把共和国划分为三部分;
  (6)总的任务是推翻封建主义,而不是实行共产主义。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1卷第153页



  注释:

  [87]中央委员会关于俄共(布)在土耳其斯坦的任务的决定草案是由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指定的委员会(格·瓦·契切林、尼·尼·克列斯廷斯基和土耳其斯坦委员会主席沙·祖·埃利亚瓦)制定的。这里收载的是列宁对这个决定草案提出的意见。
  1920年6月22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讨论了这个决定草案,委托克列斯廷斯基和埃利亚瓦参照列宁的意见和政治局会议提出的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修改。政治局会议还就这个问题通过了列宁起草的一项决定(见本卷第147页)。1920年6月29日,俄共(布)中央政治局根据列宁的指示,通过了《关于我们在土耳其斯坦的任务》、《关于建立土耳其斯坦政权》、《关于土耳其斯坦党的建设》等决定,并批准了《对土耳其斯坦委员会的指示》。——143。
  [88]指1920年5月23日由图·雷·雷斯库洛夫、霍贾耶夫和别赫-伊万诺夫组成的土耳其斯坦代表团向俄共(布)中央提出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土耳其斯坦苏维埃自治共和国条例草案》。——145。
  [89]土耳其斯坦委员会即俄罗斯联邦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土耳其斯坦事务委员会,是根据1919年10月8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的决定成立的,由沙·祖·埃利亚瓦任主席,成员有格·伊·博基、菲·伊·戈洛晓金、瓦·弗·古比雪夫、扬·埃·鲁祖塔克和米·瓦·伏龙芝。委员会具有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的权力,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土耳其斯坦各族人民同苏维埃俄国劳动人民的联盟,巩固苏维埃政权,纠正当地在执行民族政策方面的错误和整顿党的工作。根据俄共(布)1922年8月16日的决定,土耳其斯坦委员会于1923年3月撤销。——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