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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委员会关于石油租让的决定草稿[128]

(1921年2月1日)



 (1)原则上赞同(既在格罗兹尼又在巴库)并开始谈判……
 (2)派遣一个非常内行的小组前往巴库和格罗兹尼,并要求该小组短期内提出报告。

 (1)古布金
 (2)提赫文斯基。


载于1932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37页



  注释:

  [128] 这里提到的谈判是指同荷兰石油工业辛迪加——荷兰皇家石油公司进行的关于向该公司提供从巴库地区和格罗兹尼地区出口石油产品权的谈判。
  关于石油租让问题,苏俄人民委员会于1921年2月1日通过了一项决定。决定的头两条是以列宁这份决议草稿为基础写成的:“(1)原则上赞同在格罗兹尼和巴库以及其他正在开采的油田提供石油租让,并开始谈判,谈判要加速进行。(2)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派遣一个由第一流石油权威组成的非常内行的小组去巴库和格罗兹尼,以便考察保障石油开采的问题和弄清采用现行开采办法可能造成灾难的原因。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提出小组成员名单交人民委员会批准。”
  关于石油租让问题,参看本卷第312、340—342页和列宁1921年1月16日和21日之间、1月21日给尼·彼·哥尔布诺夫的两封信、1921年3月27日给阿·伊·李可夫的信(均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50卷)以及《列宁文集》俄文版第20卷第125—159页所载的一批材料。——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