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刘少奇 -> 《批判资料 中国赫鲁晓夫刘少奇反革命修正主义言论集》(合集,1967年)

030) 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政策问题

(1938年2月6日)



  半年来在华北进行抗日游击战争的经验,使我们更加有可能来进一步研究抗日游击战争中的各种政策问题。同时,由于这些经验,也更加使我们懂得;政策问题是抗日游击战争中最重要的问题。

  确定华北游击战争中的各种政策,首先主要的应根据于下列的基本思想出发:

  第一,华北的抗日游击战争,只是整个中国抗日战争的一部分,是在敌人后方和侧翼进行的一种战争,不论由于战争形势的发展,游击战争在整个抗日战争中的战略意义,是怎样的增加了,以及由于特殊的环境与条件,需要采取许多特殊的办法来解决游击战争中所发生的各种特殊问题;但是各个地区的游击战争,在战略上和政策上必须服从整个抗日战争。就是在战略上必须实行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的战略意旨,在政策上必须实行中央政府统一的抗日政策。这在目前华北,更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日寇正在华北成立傀儡政权,以分裂中国的时候,而华北的人民与华北一切的抗日武装部队更加亲密的团结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之下,这对于日寇汉奸是严重的打击和回答。

  第二,是日寇在华北的企图以及游击战争在华北的基本任务。目前日寇虽然占领了华北的主要城市和交通要造的绝大部分,但是日寇在华北广大地区的统治,还没有建立起来。日寇现在正企图建立它在华北的统治,巩固它对于华北的占领,以便利用华北丰富的资源和人力,使华北成为日寇并吞全中国的根据地。因此,抗日游击战争在日寇后方侧翼广大的发展,就要破坏日寇这种企图,就要使日寇在华北广大地区的统治建立不起来,至少使日寇不能安定华北,不能充分利用华北的资源和人力,并且使华北若干地区成为长期坚持抗日战争的根据地。因此,华北游击战争的任务:一方面要尽可能多的牵制敌人。在自己方面,在华北,使敌人不能集中多的兵力向晋南及华中华南进攻,并且破坏敌人的后方与交通联络,配合主力和敌人作战。另一方面要破坏敌人的统治,摧毁汉奸政权,瓦解汉奸的一切组织,并且保持与恢复我中华民国的地方政权,动员组织和武装人民坚持反对日寇,创造游击根据地,以保障与扩大山西现有阵地,并准备将来反攻日寇收复华北的有利阵地。

  第三,是日寇用以征服华北的政策,以及我国用以战胜日寇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方针。日寇除采用武力以征服华北的政策外,还广泛的采用“以华制华”的政策。除开用残酷的屠杀政策以镇压华北人民的反抗外,还广泛的采用欺骗、挑拨、离间的政策,以和缓、削弱和分裂中国人民反抗的力量。日寇虽然有许多弱点,但它不仅是一个强有力的凶恶的敌人,而且是一个善于利用中国内部的矛盾和我们每一个错误以分裂中国抗日力量的狡猾的敌人。它威胁利诱收买中国的人民作汉奸,广泛的建立汉奸组织,挑拨中国人民内部的斗争以及汉人与回、蒙民族的斗争。它在以前提出“只打中央军,不打杂牌军”的口号,现在又提出“只打八路军,不打其他中国军”的口号。它在某些地方甚至召开群众大会,号召难民回家,散发一些糖果食物给人民等。这些东西都是日寇征服华北整个计划中的一部分,与屠杀、奸淫、掳抢、掠夺、毒害,配合起来,扛各地广泛的实行着。为了胜利的对付日寇这些征服华北的政策,在华北游击战争中必须坚持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必须团结最大多数的党派、团体和人民群众来参加抗日,尽量减少以至消除敌人“以华制华”政策的效能,使敌人愈孤立愈好,使同情赞助游击队的人愈多愈好。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游击队应当提出并实行:“只打日寇,不打伪蒙军及其他军队”,“中国人不打中国人”等口号。应该尽量减少中国人民内部的磨擦,在抗日的总目标下团结全体人民。应该使华北游击战争中的各种政治、军事组织更加走向统一,互相呼应、互相配合作战。

  第四,要准备长期坚持华北抗战,在最困难最严重的环境之下坚持华北的游击战争。日寇是一个强大的敌人,只有在持久战争中才能最后战胜它。日寇要征服中国,它首先是企图“不战而胜”,后来又企图“速战速胜”,现在已经使得日寇不能不和中国进行持久战争了。这对于日寇虽然是不利的,但是由于全中国坚持抗战,它非使战争持久不可。因为这次中日战争,不论对于中国和日本帝国主义,都是决定生死的战争。在持久战争的过程中,华北的游击队如果发展得愈广大,给予敌人的打击与威胁愈大,就愈有可能吸引敌人用优势的兵力来进攻华北的游击战争及根据地。因此,华北的游击战争在长期抗战中遭受一些最严重的困难,是完全可能的。因此,华北的游击队要准备在最严重的环境下和敌人进行斗争,不只是要有公开的武装斗争,而且要准备秘密的、武装和非武装的斗争。不只是要保障现在能公开的动员最广大的群众和敌人斗争,而且要准备将来在最严重的和秘密的环境之下,还能够有组织的动员广泛的群众配合游击队去反对敌人。因此,在政策上不只是要估计到现在,而且要估计到比较远的将来。要坚持华北游击战争到最后,到将来中国军队向全华北反攻的胜利,收复华北。

  上述四项,都应该成为华北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政策的出发点。广泛的抗日游击战争,是一种群众战争,它必需取得人民各种各式的拥护、赞助和掩护,它才能够长期坚持、发展与胜利。它不仅是军事的,而且是群众的。它不仅要能运用正确的战略战术,而且要能执行正确的抗日政策,而且要在全中国抗战胜利的过程中,它才能取得最后的胜利。

  根据上述各项我们来研究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具体政策问题。在这里我首先要说到的,是去年十月十六日陶街行同志所发表的“抗日游击战争中各种基本政策问题”的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上各种政策问题差不多都说到了。他所提议的一般的原则,大体上是对的。但是在几个具体问题上根据最近的经验还需要有一些修正。

  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武装与政权问题,我应该说到下列各项:

  第一,在日寇的后方和侧翼应该鼓励与援助人民和一切抗日的组织自动的拿起武装来,组织队伍和日寇拼命,进行抗日游击战争。但是这些队伍必须尽可能的统一在当地的、华北的以及中央的最高军事指挥机关的直接指挥之下,并且执行华北最高政治机关以及中央所规定的政策。各级军事指挥人员要尽可能经由上级的委任或批准。

  第二,在日寇的后方和侧翼,必然产生一些由土匪出身的以及其他的抗日武装部队。这些部队一方面是抗日的,但是他们的抗日或者不是为了救国,而是为了发财、升官或其他。因此,他们不能执行中央所规定的政策,并不能接受中央与华北的甚至当地的最高军事指挥官的指挥。对于这些部队,应该联合他们抗日,同时还应该争取他们来救国,争取他们服从中央的统一指挥与统一领导。但是必须忍耐的说服他们与争取他们,切实避免在日寇的后方与他们发生恶感和冲突,以致被日寇利用。

  第三,在日寇的后方和侧翼应努力保持与恢复我国的地方政权。这些地方政权应该努力实行与目前全中国同一样的制度与政策。主要的行政人员由上级政府委任或批准。即使在游击战争的特殊环境下,政府的组织与行政方法须要有一些变动,但是必须尽可能的呈报上级。如在县政府中增加人民武装部或军事科、粮食科,在区乡公所中加强其工作能力等。

  第四,必须使这些地方的政府与人民有密切的结合。采用动员委员会或谘议会参议会等,使人民团体的代表与政府有经常的接洽,使政府能够依靠人民,而人民也能够监督政府以及参加政府所提出的各种战时工作。

  关于各种政策问题我要说到的是以下几点:

  (一)财政政策。

  在游击战争的环境中要建立有秩序的经常的捐税制度是不可能的。只有在已经建立起政权与秩序的根据地中,才能征收若干种经常的捐税。为了补充抗日部队的给养及其他费用的开支,在保持政府财政统一的原则之下,征收一些捐税是必要的。过去的捐税有一些合理的能够征收的,应该继续征收,而另外一些不可能征收的与不合理的,就只得取消或者改变。某些税则的重新规定,是必要的。根据有钱出钱的原则,使有钱人的负担增加一点,贫苦人民的负担减少一些,对于团结全体人民坚持抗日是有利的。但是无限制的增加富人的负担也是不应该的。

  政府的财政,应该尽可能由经常的捐税征收中来取得。临时的捐款或派款,只有在十分必要与人民不反对时,才可实行。而且一次不能派款太多。

  抗日武装部队所需用的粮草,在有我地方政府的地方应该要求政府筹办,部队不应直接向人民派粮派草,只有在部队深入敌人后方没有我地方政府的地区行动时,才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直接要求人民捐助或商借若干粮草,抗日武装部队一般不要直接向人民摊派粮款。

  为了帮助解决抗日经费的困难,发动人民的爱国热忱,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捐助抗日经费是可以进行的。如果在执行中不带任何强迫的意味,这可以不致引起人民的什么反感。

  关于公务员薪饷的减低或取消,也应该在实际的可能与自愿的原则下来实行。但是反对贪污与禁止浪费,在中央的命令之下应该严格的执行。不过在惩治贪污人员时,一方面要有明确证据,经过法定的手续,另一方面对于过去的贪污事迹,不应该追究与惩治过严。

  (二)经济政策。

  对于逃跑的资本家之工厂的开工与逃跑的地主之土地的耕种问题,是应该如陶尚行同志所提议的办法来解决。政府应该保护各人的私有财产,保护商人的营业自由、工厂的开工及地主土地的私有,号召逃跑的地主与资本家回来经管他们的工厂与土地,但当他们不回来的时候,政府为了增加生产起见,只有将工厂转租给别人或组织公司合作社等方式来开工,土地只有由佃农来耕种,租息当然暂时无法交,但这种临时的办法,不能视为侵犯地主与资本家对于土地工厂的所有权。只要地主与资本家回来时,仍然可以管理他们的土地与工厂。

  奸商是应该取缔的,但须很慎重的来执行。限制高利贷的利息,权据最近的经验,如果不能办理低利或无利借贷,只从消极方面去限制,就要引起资金的窖藏,农村资金流转的困难。所以一般的限制还不很适宜,只有在具体的借贷事件上经过人民团体的努力与调解减少一些息金的归还,还是必要的。牙行垄断的取缔,暂时也是无法执行的。

  为了保障游击区域的粮食,应该进行春耕运动,帮助农民解决各种耕种的困难。要号召农民多种粮食,少种棉花及其他日寇所需用的原料。

  (三)关于改善人民生活的问题。

  为了动员与组织最广大的民众来参加抗日救国战争,政府保障民众运动的自由,尊重民众团体的独立,并在物质上帮助民众团体,实行一些改善民众生活的政策(如过高地租的减轻,过长工时的缩短与工资的酌量增加,贪污中饱的消除等)是完全必要的。但在游击战争的环境下,在乡村中,对于最高租额的规定,佃农土地永佃权之保障,以及八小时工作与最低工资额的规定等,暂时都是无法执行的。

  当着民众组织起来以后,群众就会很自然的起来要求改善生活。这时候民众团体应该有很清楚的方针。一方面要认定民众生活有改善的必要,另一方面又必须使民众改善生活的要求和运动服从抗日战争,服从统一战线的利益。因此,民众团体在这里须有很正确很艺术的领导。

  民众团体应该在动员民众参战的运动中,在抗日的口号之下,在不破坏统一战线的范围里面,来努力改善民众的生活,改善民众生活的方式,应该切实避免采用斗争的手段,应该采用协商调解及仲裁等方式为主,去达到群众要求的被承认,去达到工农群众与地主资本家双方的同意与妥协。民众团体在这里不好不顾一切的去故意加紧对于地主资本家的反对,使他们受到民众运动的严重威胁。应该尽可能减少对于他们的直接威胁,更多的采取协商、说服以及其他的方法(如请求政府或第三者来仲裁调解等)使他们承认工农的要求。在政府内部设立工农科或其他特别机关来负责解决这些问题是必要的。

  为了共同抗日,应该设法减少中国人民内部的磨擦与相互的斗争,以免被日寇所利用。应该号召人民团结起来共同抗日。应该去调解人民之间的斗争与磨擦。

  过去以及最近在某些地区,因为地主与资本家对于工农的过分剥削。以及工农反对地主资本家的斗争,曾经种下了某些深刻仇怨的,应该去进行调解,号召工农与地主资本家抛开私人的仇怨,去共同对付民族的死敌日寇,这种调解,在相互的让步、道歉及某种条件之下,是完全可能的。

  (四)关于汉奸武装及维持会等问题。

  中国的抗战,要在持久战中才能取得胜利。因此,必须反对中途妥协与投降,对于北平及各地的傀儡政权,必须反对,对于我政府中及我军后方的汉奸亲日派,必须肃清淘汰,这些都是无疑问要这样作的。但是日寇的后方,在游击战争中来具体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有一些特殊的办法。

  首先为了瓦解与争取日寇所组织起来的汉奸武装,如自治军、蒙伪军、民团、保安队等,我们可提出:“中国人不打中国人”,“只打日寇,不打自治军保安队”,“中国人联合起来打日寇”等口号。在实际上,游击队不要去故意找寻这些部队作战,以便争取他们。但在他们进攻游击队与游击区,及阻碍游击队的行动时,就应该解决他们。游击队与这些部队个别的长官订立互不侵犯的条约,并派遣抗日分子去加入这些部队中宣传与组织抗日,都是必要的。

  其次是在日寇后方的人民以及村长区长等,因为完全处在日寇的统治下,没有任何中国军队的保护,他们虽然是不愿意,然而他们不能不在表面上投降日寇。甚至他们不能不去参加日寇所召集的会议,担负日寇所派遣的勤务,敷衍日寇。在日寇的后方,我们不能够禁止人民这样作,尤其不能将这样作的人民看为汉奸来处罚。游击队只可以要求这样作的人民仍然在暗中秘密的帮助游击队,将日寇的消息送给游击队及帮助游击队购买物品、带路、送信与掩护游击队的宿营行军等。游击队还应该代替他们守秘密,不使日寇知道他们帮助游击队,以免他们受到摧残。因为在日寇统治下的人民如果由于帮助游击队而受到摧残,将会要使人民不敢帮助游击队。

  第三,在日寇后方侧翼发展游击战争,应该使汉奸政权建立不起来,应该尽量破坏汉奸政权,指出维持会等是傀儡政权的过渡组织,劝告人民不要去组织维持会,拒绝维持会的命令等。但是根据最近的经验,在敌人力量很大的地方,有一些人加入维持会是被强迫的,还有一些人加入维持会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家性命,对于这些人我们也不能一律把他们当作汉奸来处罚,只应该很轻的责备他们,要他们改悔,要他们在以后帮助游击队,接受游击队给予他们的任务。只有那些坚持反对游击队,压迫人民抗日运动,屠杀人民的汉奸,以及受日寇收买,替日寇作侦探,和在我军后方捣乱的汉奸,才应该坚决肃清,处以死刑,并没收其财产。

  中央政府惩治汉奸的法令是对的,但如果拿到日寇后方去执行的时候,还必须估计到上述各种特殊情形。

  第四,最近发现日寇在华北为中立一些地方武装及绅士等,曾提出“保境安民”的口号,而这口号又恰恰适合一些绅士、地主的口味。因此,就有一些民团的首领,甚至政府行政人员(如河北某专员等),就宣布他们的保境安民。他们拒绝抗日武装部队到他们那里去,同时他们也不寻找抗日部队来打。他们投降日寇,禁止他们那里的人民抗日,这种人实际上是比维持会更坏的东西,我们应该反对这样的保境安民,主张武装人民来保卫家乡。应该向这些人指出:这样的保境安民,只是一种幻想,将来必然还要受到日寇的宰割。东北与朝鲜过去一些事例,都证明这一点。但是当着这些人还没有觉悟的时候,只要这些人不打游击队,游击队暂时不要去打他们,应该忍耐的去争取他们。

  第五,日寇对于不肯屈服和抗日的人民,是采取残酷的屠杀政策。因此,我们在靠近敌人驻点的地区,必须切实设法使人民避免一些可以避免的屠杀。在那些地方需要进行秘密工作——秘密的组织群众及秘密的建立武装队伍等。尤其抗日军人家属应尽可能秘密起来(可以说他家里没有人当兵),就是在游击战争的根据地中,也应该有秘密工作的准备,以便万一在日寇进入根据地时,在最严重的条件下,还能坚持与日寇作斗争。

  这一切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在游击战争中更广泛的坚持进行民族抗日统一战线,团结更广大的人民,并与中央更亲密的团结起来,在持久战争中去战胜日寇。一切与此目的相违背的政策,都应在纠正之列。



(载《六大以来》上册)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