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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严驳北京党员之违法会议

一九二五·一一·二七


致各级党部电


  中国国民党各级党部各同志均鉴:近接北京中央执行委员林森等铣电(十一月十六)[1],主张在北京西山开第四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已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覆电严驳。盖就法理而言,既经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议决,全国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须在广州开会,无论何人不得违反决议。就事势而言,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属于公开性质,若在北京开会,外则受军阀之压迫,内则有反动分子利用军阀以从中作梗,今年四月间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北京开会未半,即中辍南下,继续开会于广州,即基于此原因。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第四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岂可复蹈故辙,使军阀与反动分子得遂其破坏革命之阴谋。况第二次全国大会原定八月十五日在广州开会,嗣因省港罢工,交通梗塞,广州扫除反革命派,战事频仍,以致屡次展期。兹者广东全省统一,广州安如磐石,纵使交通颇感不便,亦无碍于开会。故已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于十二月十一日在广州开第四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于十五年元旦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已电嘱林森诸同志尊重决议,愿念事势,迅速来广州开会,勿持异端,致生纠纷。除胡汉民同志现在莫斯科,李烈钧柏文蔚两同志于役京外,已电征同意外,弟等一致尊重第三次中央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之决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最近之主张,并竭其全力以拥护实行。谨此宣言,诸维鉴察。中央执行委员汪兆铭,谭延恺,谭平山,林祖涵,李大钊,于右任,于树德,王法勤,丁惟汾,恩克巴图,候补中央执行委员毛泽东,瞿秋白,韩鱗符,于方舟,张国焘,感(十一月二十七)。

〇《政治周报》一期 广州政治周报社 一九二五·一二·五




注释:

[1] 此处“铣电(十一月十六)”,在《政治周报》中原为“铣(十一月十六)电”,当为报纸编者误,《毛泽东集》一仍其误。在此纠正。——整理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