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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Forms of Democracy in Socialism

社会主义条件下民主的新形式

〔南斯拉夫〕米哈伊洛·马尔科维奇

1981年
译者:李元同 责任编辑:杜娟 杜红艳


  〔来源〕原文原载于《实践》杂志国际版1981年第1期第23—28页。中译文来自《学术交流》2018年第6期(总第291期)。
  〔摘要〕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实践的基本哲学思想反对专制独裁,但是现实社会主义的发展却使社会主义民主出现了停滞乃至走向反面。在研究现实社会主义经验的基础上,可更详细地探讨社会主义新的民主形式。如何能使劳动资料社会化,而不产生新的权力异化机构;如何才能在分权的社会中保持必要的协调和自觉的方向;怎样才能把政府变成自治以及自治的结构等问题可通过研究解决。


  20世纪70年代,右翼思想反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试图证明社会主义与民主是不相容的,社会主义只能是独裁的,民主只能是传统的议会形式。
  这类观点是不能被证实的——任何懂得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人都知道。但不幸的是,这类观点得到了许多国家革命后(post-revolutionary)发展证据的充分支持。这些观点深刻影响了那些顺应主流的知识分子。有一个明确的“滑向右派”,大量的文本重复着“社会主义已经失去了任何历史意义”,在根本上“社会主义就是古拉格”。
  事实是,自称为社会主义的革命到目前为止,要么产生了古拉格,要么失去了向新的民主形式发展的势头。这就有必要对社会主义革命理论进行批判性的重新审查,并重新评估自称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地位。但仅仅概括普遍意义和时代意义是不够的。根据几个世纪以来处于专制统治之下的一些农业、宗法社会的经验,无法得出关于整个世界的结论,特别是关于最发达国家未来可能性的结论。
  在当代关于马克思“过渡时期”概念的辩论中,也有相当多的人表现出类似的粗心大意。一方面,官僚专制的辩护者使用马克思的一些模棱两可的说法,使这种专制成为历史上最高、最发达的民主形式。[1]迄今存在的每一种民主形式实际上都是少数人的专政,而新的“无产阶级”国家据说是多数人的专政——这可以从经验事实中看出,即苏联成员总是由99.99%的多数选出的!这种论证方式现在变得荒谬可笑。但是,显然完全相反的方法应该得到同样的命运。当法国“新”哲学家等人将马克思主义等同于古拉格时,他们似乎相信,对于一种独自就有创造一种社会现实的力量的理论而言,只有一种可能的解释。不得不教会他们一个社会现象有许多原因,一个抽象的理论允许许多解释,这已经超出了智力劳动的尊严。
  事实上,马克思关于人的解放和实践的基本哲学思想与任何形式的垄断统治都是不相容的,生产资料的真正社会化需要全体公民真正参与社会决策。我们接下来的问题是在什么样的历史条件下这是可能的。然而,本文的基本目的是在当代社会主义经验的基础上,更详细地探讨新的民主形式。

一、社会主义民主思想的理论基础


  现有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允许有利己主义者,他们渴望更充分的个人成功和权力,而且他们是自由的,任何社会力量都不能阻碍他们实现私人目标。这种形式的民主已经降到社会政治领域;在(经济的、文化的和日常生活的)公民领域,占有性个人主义的“消极”自由与统治和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并存。但即使在政治社会,这种形式的民主也是相当有限的。这当然是任何进一步的解放得以发生的必要基础,在一个很大程度上仍然由极权主义势力控制的世界中,怎么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为过。然而,议会民主远非历史上先进社会政治组织的最佳可能形式。它仍然允许并使大量的统治和他治合法化。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政治外权力强大的结果(企业资本对政府和政党领袖的直接影响;游说;通过大规模大众媒体施加的压力)。这也是它自身内在结构的结果。议会民主是国家的一种永久形式,其主要职能是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无论在民事领域存在何种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国家都可以“合法地”使用暴力来保护和延续这些不平等和不公正现象;这种合法性最终来自议会的决定。议会作为一种制度,是建立在党的统治原则之上的。政党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扮演着调解人的角色。但政党是等级森严的威权组织,它们不可避免地发展出统治寡头,在争夺权力的过程中,它们越来越多地试图在意识形态上操纵潜在选民。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最重要的和最有价值的民主形式(自由选举和授权限制、分权)也失去了大部分的实质内容。
  然而,现有形式的“真正社会主义”完全摧毁了市民社会,而不是从根本上使其民主化。一切属于社会的东西都被国家控制了。国家没有“消亡”,而是成为一股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力量。以这种方式,占有性个人主义并没有被个人和社会(the communal)的统一所超越,而是变成了一个极端相反的东西——一种虚假的集体主义,在一种普遍的社会利益表象背后,延续了统治官僚机构自私的特殊利益。
  不管占有性个人主义和极权主义有多大的不同,他们都对人的潜力,特别是对普通人理解社会需求本质的能力和以合理方式满足社会需要的能力持怀疑态度。这就是为什么他们都拒绝所有公民在公共生活各个方面的决策权,这就是为什么他们都需要政党、职业政治和国家官僚机构。
  真正的解放哲学开始于这样一种假设,即每一个体,连同他的或她的所有独特的能力和需求,同时也是一种社会存在。个人只有在社会中,通过学习一种语言、概念思维规则和道德规范,通过获得前辈的文化遗产才能成其为人。个人自由的需要与在其所属社会中得到承认和尊重的需要并驾齐驱。自我实现对他人的幸福有一种内在的限制:在这个意义上,人的自由是有责任的。自私自利、不负责任的行为非但不是一种自然的状况,反而总是被解释为一个人成长初期被疏忽、被虐待的结果。但是,如果利己主义、贪婪和侵略性不是必然由基因决定的人性特征,而是由教育产生的模式,那么任何基于利己主义人性假设的政治哲学都不再能站得住脚。
  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可能性以人作为实践(praxis)存在的哲学概念为前提,即一种能够进行自由创造活动的存在,它使个人潜能得以发挥,同时满足他人的需要。在不利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实践的潜力被浪费了;这是各方面异化的一般含义。争取全人类解放斗争的全部目的是创造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社会结构,在这些不同的条件和社会结构下,这一潜力可以越来越多地发挥出来。
  从人作为实践存在的一般哲学假设出发,可以推导出与整个社会决策领域相关联的更具体的原则。这就是平等自决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self-determination),这一原则认为所有人都有自我决定的能力,因此应该被平等地对待为自我决定的存在(他们有能力在各种可能性中自主地、理性地选择,采取相应的行动,并通过行动来决定历史事件的进程)。
  基于平等自决原则的社会理念与传统自由主义或官僚集体主义具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每个人本质上都是一个社会存在,并有自我决定的潜力,那么,无论是在政治上还是在经济和文化上,将人分成统治主体和被统治客体的任何划分都是站不住脚的。这就需要我们讨论三个相关的结论:
  第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必要活动的手段不能继续为任何特定社会群体(资产阶级、官僚机构、技术官僚制)所垄断;它们应当社会化(而不是变成国家的财产)。
  第二,民主领域不仅是政治领域,而且是公共生活的整个领域——生产、教育、科学研究、文化活动、公共医疗卫生服务等。在彻底分权的条件下,这是可能的。协调一些社会活动的需要并不是要恢复中央集权,而是要导向联邦制
  第三,由于社会决策的政治层面(与技术层面相反)不需要专门技能,而是需要理性、责任、个人正直、智慧和对社会需求的理解——这些是个人独立于其职业的一般能力——因此不需要将任何权力集中在职业政治家手中。一种没有职业政治的民主形式是委员会—民主(councils—democracy)或自治(self-government)。

二、社会主义民主的历史可能性条件


  到目前为止,在巴黎公社、1905年和1917年俄国革命、南斯拉夫和其他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中,都有一种去创造新型民主的自发倾向,例如委员会(councils)、苏维埃。这些新的自治机构无一例外都丧失了权力,充其量不过是作为一种有利于意识形态目的的表象而存在的。在一种情形中,即在南斯拉夫那里,在与斯大林主义国家主义冲突后,这些自治机构得以恢复,在随后的15年里,它们继续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担任国家的角色,从而继续发展。它们的进一步发展在1965年受阻,当时已经到了联邦和联邦共和国的中央机关应该被自治机构所取代的地步。
  对这种类型的失败进行因果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在历史上第一次尝试社会主义革命的所有国家,自发的民主倾向遇到了不可逾越的文化和心理障碍:表现在以前的威权政治传统中;在不可靠的小资产阶级和背井离乡、城市化农民的占有性个人主义(possessive individualism)中;在再现男女和代际之间主奴关系的家长制家庭中;最后,在社会主义力量之间新的摩擦和冲突里爆发的民族主义分裂中。
  第二,这些文化心理制约是资产阶级发展迟缓、失败的历史产物。总体的社会落后制约着社会主义的发展,不仅是因为所有最好的人力资源都必须从事资产阶级革命的典型任务(如工业化和城市化),而且也是因为这些人力资源极其有限,不易复制,而且有可能在长期执政后变形。
  第三,这种变形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因为最自觉的社会主义力量基本上是以封建、等级制度和精英主义的方式组织起来的。他们几乎从来没有树立过一个自我决定的、平等的社会的榜样,并且仍然痴迷于维护权力。他们非但没有成功地克服所有这些巨大的障碍,反而开始复制这些障碍:在新兴的中产阶级中寻找可能的盟友;培养家长制忠诚而不是社会主义团结;利用民族主义的怨恨和摩擦来防止内部异见并巩固他们的权威。所有这一切都是一个可怕的教训。
  我们现在知道,即使威权政治组织有意识地追求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甚至当他们充满了真正革命热情的时候,也不能产生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只有通过广泛的、多元的、民主的运动才能实现。马克思早在1847年就明确指出:

  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他们没有任何同整个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他们不提出任何特殊的原则,用以塑造无产阶级的运动。
  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无产者不同的民族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2]

  这种运动可能性的前提是存在一种相当民主的秩序,在这种秩序中,公民自由,无论多么正式,都得受到真正的尊重。这反过来又以相当高的总体物质和文化发展水平为前提。只有在已经实现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基础上,在已经工业化、城市化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实现生产资料社会化自治。劳动生产率必须达到既能满足所有人的基本需要,又能将社会必要时间减少到每个人都能真正参与社区活动和决策过程的水平。这些条件如今存在于所有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中。
  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上其他国家只有等待才能度过西欧和美国资本主义发展的所有阶段。资产阶级的革命自由主义和企业家资本主义的时代已经结束。现在,统治第三世界许多国家的是寄生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的混合体,他们需要最残酷的镇压力量和至少一个超级大国的支持才能生存。列宁式的组织和革命可能是减轻人民群众痛苦以及开辟加速发展道路的途径之一。各种各样的混合社会都会在这条路上出现,其中一些最终会变成官僚集体主义;其中一些可能最终会产生向社会主义民主过渡所必需的条件。
  在概念上明晰什么是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有助于提供一个长期的方向感。我们再也不能相信有必然的进步,也不能相信社会主义是历史辩证法的必然结果。我们现在知道,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得到保证,人类对既定框架中一种选择的最坚定的努力决定了历史的进程,如果没有这样一个长远的规划,我们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选择。然而,明确该规划的性质有助于揭开在各种失败的或不彻底的革命中意图使官僚机构合法化的意识形态主张。
  需要澄清三个关键问题:
  (1)如何才能使劳动资料(means of work)社会化,而不产生新的权力异化机构?
  (2)如何才能在分权的社会中保持必要的协调和自觉的方向?
  (3)如何才能把政府变成自治?

三、劳动资料的民主社会化


  “社会主义”一词的用法很混乱。在美国,它非常受人怀疑;然而,在西欧,它是如此受人尊敬,以至于那些执政党也声称自己是“社会主义者”,但他们从来不想改变企业性质。然而,整个东欧阵营都把自己贴上了“真正存在的社会主义”的标签,尽管生产资料在那里被国有化,变成了国有财产,而不是真正的社会化。
  在这两种情况下,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wage-laborers)。在一种情况下,他们可能拥有更多的公民权利——自由表达自己、组织、示威、罢工、争取改善工资和劳动条件的权利。在另一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有更多的社会权利——就业、公共医疗卫生服务和退休。但他们的社会地位是一样的。他们从事的是纯工具性的、机械的劳动;对组织和规划没有发言权;他们不决定劳动成果的分配。因此,他们的社会解放要求废除私人和国家对劳动资料的所有权;这些都必须社会化。
  在本文中,社会化的概念有两种含义。第一,生产资料社会化是指将私人财产转化为共同的社会财产。成为共同的社会财产意味着:(a)属于整个社会,任何人没有将其出售或遗赠的权利;(b)交由劳动共同体(working community)支配,然后由劳动共同体与社会其他成员分享劳动成果收益,以满足个人和集体的社会需要。这种强烈意义上的社会化关系到所有那些生产过程已经社会化但产品被私人占有的大企业。生产资料社会化的理由是,这些资料实际上是由社会劳动产生的,是由雇佣生产者长期积累的、无报酬的剩余劳动产生的。
  还有另一种较弱意义上的社会化适用于以下情况:个人获得的一些财产是从自己过去劳动中节省下来的,而不是对其他工人进行任何剥削得来的。个人可以自由地与其他生产者(合作社、集体所有和集体管理的小公司)建立联系。这类协会(在为满足一般社会需要支付其份额后)按照其规定的规则分配收入。
  在这两种情况下,使社会化成为真正民主行为的是有效地引入工人的自我管理。所有工人的集体(在小型劳动共同体里),或由工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在大型劳动共同体里),成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就所有生产、分配和公共生活问题作出基本决定。它拥有完全控制权,可以对负责技术决策运营管理人员进行解雇、选举和重新选举。管理的优势就在于其擅长获取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闲暇来准备决策。
  技术管理总是存在着这样的危险,即技术管理可以获得控制权,并将自治委员会简化为一个容易被操纵的审批机构。但是,该委员会必须有权在行政部门之外建立独立的信息服务和重要的研究小组,以检查它提供的数据。委员会还必须有权要求管理部门根据其优点和局限性提出备选建议。工人越多地改善他们的教育,培养对长远发展目标的真正兴趣,克服群体利己主义,并保持对工人委员会代表的充分民主控制,他们就越有机会有效地对抗这种技术官僚的危险。

四、集权还是分权


  一个比社会化工作组织中的技术官僚制度更严重的问题是大型的、现代的社会中的协调问题。一些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戈德温(Godwin)、霍奇金(Hodgskin)、沃伦(Warren)、塔克(Tucker)和一些当代生态学家所倡导的极端分权主义认为,所有大型系统本质上都是糟糕的,所有需要大型系统的活动(例如核电生产、喷气式运输机、大城市)都应该放弃。据称,放弃一部分控制自然的权力是减少专制社会秩序的合理代价。
  另一方面,过度分权有一些不足之处,如:
  (1)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混乱、自然资源浪费、效率低下。一些重要的社会活动需要共同的自然和人力资源、角色分工和统一的方向。这包括能源生产、公共交通、大规模的货物交换、保护自然环境、生产不可缺少的原材料、国防。
  (2)基于小规模技术的低生产力水平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但却造成更多的贫困。许多重要的人类需求无法用小规模的技术来满足。
  (3)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和需求的减少使得许多罕见的、特定的人类技能变得多余。小型的、自力更生的团体不能维持专门的科学研究、美术、高水平的运动技能。几乎没有任何目标可以证明减少已经实现的高水平的人类创造力是合理的。
  (4)不可避免的社会心理后果导致一种狭隘的乡土心态。资产阶级文明以后,随着世界主义的发展和生活的丰富,任何回到狭隘形式的生活和思想都将构成重大倒退。
  (5)分权事实上不能消除统治和压迫。一个巨大的、非个人的“利维坦”可能只是被一些小的、个人的、本地的主人所取代。小主人不但没有变得更美,反而可能更加不体贴、更加专制、更加使人失望、更加暴虐(sadistic)。
  另一方面,中央集权制也有严重的缺陷:
  (1)每一种中央集权制都有包含大量统治性的等级结构。建立合法中央权威的一种众所周知的方式是将绝大多数人民的革命、创造历史的先锋队的地位赋予它的持有者。但是,在充分尊重公民自由的前提下,除非先锋队得到人民真正自主的同意,否则它只不过是一位自封的主人。所谓的“民主集中制”里面没有民主的东西:一个组织严密、威胁性强的精英,将所有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永远不会失去多数票(a majority)。在其他一些制度中,少数群体有权继续捍卫他们的不同意见;在这里,他们完全被迫服从。
  (2)每个大型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生存取决于许多妥协)中必然存在的他治元素在中央集权制度中极大地增加了。目前,有太多可由地方或区域共同体自己管理的问题是在全球社会层面决定的。此外,正如卢梭所指出的那样,在大型社会中,代表们更有可能与人民疏远。
  (3)一个制度越是集中,就越需要在权力中心和人民之间进行调解。满足这一需要必须建立官僚机构。由于它的神圣原则是秩序,它将扼杀所有的主动性和自发性,除了那些来自中心的东西。官僚机构创造并谨慎地维护了自己作为一种宝贵的社会力量的形象,没有这股力量,社会就会分裂,因此,官僚机构应该因其服务而享有更多特权。当然,事实是,它越膨胀,它就越无用和瘫痪。
  (4)在主张理性和效率的同时,所有的中央集权制度都受到一种特定形式的低效率和浪费的影响。作出决定的地点离需要它们的地方很远,它们来的时候常常耽搁得很久。中央的优势是可以看到整个环境,但它必须在抽象的基础上运行,信息的具体化,太多心理因素的缺失,缺乏对具体情况的真实理解。因此,中央倾向于为整个制度提供简单的、统一的、美观的解决方案。但是,复杂的、看上去不规则的解决方案可能会更好地解决制度中各个部分的多样性。人们感到的责任与他们通过自己的自主行动为某一特定事件作出贡献的自由成比例。他们越是要等待中央的命令,他们的责任感就越小,他们就会变得越冷漠、越疏远。然后,事情开始以常规的方式拖延下去,而没有太多的主动性来引入必要的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中央集权制度都成为质的发展的障碍,不管它们能促进多少数量上的增长。联邦制是真正替代集中制和分权制的方法。

五、联邦制——将共同体组织成全球社会的最佳形式


  在这里,“联邦制”(federalism)一词是指最一般意义上的共同体(国家、州、省、文化或政治组织)联盟,这些共同体作为平等伙伴进行合作,同时保持高度自治。当所有的共同体成员都对合作、分享某些自然或文化资源、交换商品和经验、联合起来对抗自然力量或其他共同威胁有客观兴趣时,这种联盟就是可能的。因此,联邦的基本假设是,它是各个部分的自由创造,而不是决定其各部分条件的主要整体。无论这种类型联盟的协调程度有多高,它都没有任何支配中心,因为它的组成单位中没有一个渴望统治,以及/或者因为它们都强烈抵制任何这样的趋势。这样一个联邦的稳定取决于两种对立力量的平衡。一种是不可逆转地争取更大的认同和统一;另一种是维护多样性,并保留特定共同体的传统和文化价值观。正如个人在共同体内自由行动和发展时将共同体视为不可缺少的社会环境一样,当共同体能够在其中自由发展、自主地决定其具体问题、平等地参与解决整个社会共同的问题以及当它能够与其他方面协作而不被任何一方滥用或利用时,共同体愿意接受一个更大的社会作为其自然环境。事实上,联邦制比中央集权制中各部分之间的协调程度更高,使它成为联邦的条件是平等分配权力而不论其大小,以及充分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自决。
  虽然概念清晰对于在任何大型联合体内建立清晰的、透明的关系是必不可少的,但现有联邦的经验表明,各种困难有时需要相当巧妙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困难之一是大小和人口的差异。如果实行普通的民主规则,规模更大、人口更多的联邦单位将拥有更多的选民、更多的代表参加联邦自治机构(联邦议会),并因此拥有更多的权力。必须纠正纯粹的数量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以减少人数的重要性,保护少数群体的利益。但如果按照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做法,通过给予一些选票比另一些选票更多的重视,就会破坏公民个人的平等地位,并可能损害更大的单位。这样一个困难的问题只能通过建立更复杂的制度安排来部分解决。例如:
  (1)联邦议会将由几个议院组成。在每个议院中,所有联邦单位都将拥有同等数量的代表,而不论其规模和人口如何。这样的议院将单独对任何特定联邦单位利益至关的所有重要问题进行讨论和投票,并拥有否决权。然而,另一个议院将由全体公民的代表组成——由于联邦根本上是人民的联盟,而不是抽象的实体,许多问题将是共同的或跨越特定联邦单位利益的。
  (2)两个联邦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者联邦中一个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不能通过简单的投票来解决。唯一合适的方法是对话、谈判,最终达成共识。在这里有可能出现各种反对意见。在需要迅速解决的情况下,这种方法可能太慢。各方作出让步后达成的妥协解决方案并不必然是最合理的解决办法。谈判不是在公众的眼皮底下进行的,参与谈判的个人似乎获得了一些特殊的权力,因此这一程序似乎并不是民主的。还有一个效率问题:这些协议的真正执行缺少保证。
  当然,从短期来看,这不一定是解决冲突的最有效或最具工具理性的合理方式。那些视效率和工具理性为最高价值的人会选择中央集权制。这种方法对那些致力于自治和平等分配权力的人来说是最理想的。每一种选择都要付出代价。联邦社会可能会有意发展共同体成员的充分自决。从长远来看,它更合理,甚至可能更有效。对最初紧张局势的不耐烦和粗心大意的处理,以后可能导致突发的和不可挽回的分裂。
  然而,一个稳定的、和谐的联邦的生存不可能仅仅靠更复杂的制度安排和更民主的冲突解决方法来保证。必须有一种政治文化,将自治与团结相结合,将真正的多元主义与普遍的、解放的理性相结合。多元化对于理解和尊重其他人的不同需要是必不可少的。然而,那些请求理解自己的特殊需要与他人需要相冲突的人必须能够理性地为它们辩解。如果联盟的共同体成员只追求其自私的、特殊的利益,无时无刻不在斗争,并挤出不能完全令人满意的折中方案,就会分崩离析。共同政治文化的目的是在基本前提内为任何冲突的解决提供协商一致的意见,其中的一部分必须在宪法中明确表达。这些基本前提是:第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就最终的选择达成一致;第二,在其他条件不平等时,以及在它们碰巧互不相容的情况下,就哪项最终选择享有优先权达成协议。当一个联邦单位出于自私的原因提出某一特定问题时,将请它参照普遍接受的原则为其辩护。短视的、以自我为中心的政策无法赢得对话。诚然,一旦人们逃离理性和道德话语的领域,转向形式主义的法律合理化,这些政策就会被顽固地捍卫。毕竟,可以想象的是,使用否决权的某一部分可能会敲诈社会的其他部分。但在这种情况下,不和谐的领导层要么会失去自己选民的支持,要么会被罢免,要么联邦的社会结构会崩溃,然后实际上就会分崩离析。
  联邦制的另一个根本难题是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当某些地方发展得远远不如其他地方时,就很难实现完全的自治和平等的分配权力。可以想象的是,虽然商品生产仍然存在,但松散的联邦结构甚至可能导致这一差距的扩大。中央集权制可能会更有效地结束这一差距,但代价是加强一个持久的、异化的威权。由于联邦制本质上排除使用专制的中央力量,它只能使用那些与每个单位的自治和自决相一致的手段。这就是团结。在任何共同体内生活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相互帮助,在处理超越其自身权力的问题时,全体支持其任何部分。在此必须指出,虽然“援助”似乎是一种单向行动,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但事实上,它是一种相互关系和正义的表达;实际上,这是将那些被剥夺的东西重返欠发达地区,例如廉价食品、原材料和较便宜的劳动力。然而,克服落后的援助并不仅仅出于道德理由。这不仅是一项道德义务,而且在更深层次的审查之下,这也是一件理性的事情,这是一个共同关心的问题。各部分之间日益加剧的社会不平等加剧了冲突,使联邦日益脆弱和不稳定。相比众多浪费的、官僚主义的和被谴责的福利项目,投资于自我发展是一项更合理、成本更低的政策。克服物质贫困和开始接近富裕的地区成为交换货物和服务中的更好伙伴。某些问题只有在全球范围内才能得到解决;例如,如果落后的联邦单位不能加入它们,则较发达联邦单位改善自然环境质量的努力就没有多大意义。在一个日益相互依存的世界里,联邦制似乎是超越落后的最佳方式。

六、政府向自治的转变


  社会主义民主最引人注目的创新是自治。社会学者和政治家习惯于将自治的概念解释为工作组织和地方社区的一种直接民主形式。在这样的方式下,其适用范围已经缩小到社会微观结构,而宏观结构,即全球社会机构,基本上没有改变。
  在这种有限的意义上,经过半个多世纪实现自治的各种尝试,人们必须得出结论:自治要么成为所有社会生活层面的新的组织原则,要么,如果仅限于一个威权社会中的企业和地方社区,它就会停滞,无法满足合理的最初期望。
  这些最初的自治形式可能暂时与不相容的生产方式共存,与官僚国家和执政党共存。在一段时间内,它们是一个新兴社会的岛屿;它们是激进社会变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阶段。如果这个过程停止,这些萌芽期的自治形式将会衰退,或者被拉拢,并被用来使异化权力中心采取的政策合法化。
  在全球社会的政治组织仍存在国家形式期间,自治机构的自主运作空间将受到很大限制。当国家决定这些机构的法律框架和社会条件时,这种不断的干预会降低工人的责任感、主动性、尊严和创造性想象,并危险地将他们的关注点从生产问题转移到分配问题上。如果全面协调的职能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工人集体与工人委员会的联系仍然不够紧密,并且易于分裂。在要求尽可能提高效率的政治压力下,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相互冲突,发展不出必不可少的社会主义新政治文化。
  社会主义革命最困难的问题实际上是使自治成为民主的新形式,使之成为各级社会组织的基本结构,也就是超越国家的问题(采用恩格斯和列宁所使用的更流行的语言,即“国家消亡”)。
  事实上,在最近的马克思主义文献中,关于国家“消亡”的讨论并不多。列宁既没有时间也没有意愿将他的《国家与革命》(1918年)思想付诸实践。1937年,最后一位捍卫国家和法律“消亡”理论的苏联法哲学家帕苏卡尼(Pashukanis)消失了。
  在南斯拉夫,对斯大林主义、职业政治和官僚主义的批评在1959年的南斯拉夫共产党联盟计划中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其中明确指出,国家机关必须转变为自治机关。这一进程在1965年受阻,在1972年被逆转。一些联邦国家权力被移交给共和国家机关,但是现在国家干预和强制的程度比20年前还要高。
  欧洲共产党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在马克思发明“无产阶级专政”的那一刻,“无产阶级专政”已经被误导了。但欧洲共产党仍然不愿意接受自治理念:他们关于国家民主化的可能性和实现途径的研究是分离的。
  然而,唯一长期的革命性解决办法是将国家(承担着其职业官僚机构和强制机制)结构转型为一个由自治委员会和议会组成的多层次网络。其他的办法要么是自由主义的,要么是斯大林主义的。
  前者是考茨基(Kautsky)在反对“民主国家”自治的时候所表达的,他说:“把国家民主说成是人民的国家自治是不太合适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不能统治自己,他们需要适当的机构来管理组织中的事情。他们特别需要最强大的组织——国家。”[3]
  斯大林在布尔什维克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开创了斯大林主义的办法:“苏联是一个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全新国家。当资本主义在世界上其他地方仍然存在的时候,即使在共产主义中,国家也必须留下来并增强其权力。”[4]没有什么比国家机构的这种借口更能揭示机会主义政党或革命后停滞不前机构的官僚性质了。
  由于一种二元思维方式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中,因此大多数人仍然以两分法思考:负责重要社会事务的要么是国家,要么是个人;要么是有才能的官僚,要么是无才能的外行人。但还有第三种自治解决方案。真正的困境不在于是有才能的专业人才还是无才能的外行。专业人员仅限于一个特殊领域的技能总是有限的。他们没有充分作好决定基本政策的准备。这种任务需要在具有智慧和正直的人身上找到一种不同的能力,跨越职业分工的界限。因此,另一种真实的办法是,要么雇用专家来担任他们真正胜任的角色,对人民的民选代表负全部责任,要么权力的政治之弦被未知的灰色的强权人物(grey eminences)在“专家化”的思想屏风之后加以弹拨。政府转向自治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阐述:
  (1)任何一级社会组织的自治机构成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下级自治机关授权。选举程序是完全民主的:任何候选人都不能因其职业角色、过去的功绩或现有政治组织的支持而享有任何特权。
  (2)自治机构的成员是在有限的时间间隔内选出的;必须严格遵守轮换原则,并排除职业政治家权力的永久化。
  (3)自治政府的成员直接对他们的选民负责(而不是对任何政治组织负责)。他们有义务定期向他们所代表的共同体进行汇报,并可以被罢免。这种对社会意愿的依赖并不妨碍他们的领导作用。他们通过明确地阐释和说明共同体隐约感受到的需要,设法使共同体的特定利益与其他共同体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以相协调的方式来领导。自治制度排除了独裁领导。人民的意志必须时刻算数,使用武力是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是角色的简单翻转,也不意味着当选代表别无选择,只能盲目地跟随大众潮流的每一次转折。在冲突的情况下,他们将努力争取胜利,因为他们的论点是有力的——否则他们将会辞职。成为职业政治家的道路是封闭的。共同体非常需要一位有能力的代表。
  (4)代表不得享有任何物质特权。他们的工作可以得到补偿,就像任何其他创造性的公共活动一样。超过这个水平的任何东西都构成一种隐蔽的剥削形式,产生不受欢迎的社会差异,降低代表的积极性和社会士气,最终会产生一种新的异化的社会精英。
  (5)自治机关在特定的共同体一级构成最高权力机构。这就是它不同于类似参与机构、共同管理机构或工人控制机构的地方,后者只具有咨询、协商或控制职能,充其量只能与政治官僚机构、资本家或技术结构(techno-structure)共享权力。“自治”制度的前提是消灭所有的统治阶级和精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他们。他们制定基本政策,规划长远目标,建立规章制度,决定干部问题,控制公认政策的实施。
  (6)虽然可能有多种组织在人民与自治机构之间进行调解,但绝不能让它们支配自治机构。它们可以发挥有益的社会作用,实际上也是必要的社会作用:表达特定群体的利益,对人民进行政治教育,动员他们参与其他的发展计划,为建立强大的公众舆论作出贡献。但他们中的任何一个——政党、工会、教会或任何其他压力集团(pressure group)——都不能控制自治机构。无论当选代表的个人归属如何,他们必须直接以及完全忠于他们所代表的人民,而不是任何中介组织。
  (7)自治机构的一切权力都是由特定地区的人民授予它们的,而不是从中央分配的。当社会权力被异化时,所有的决策都是从社会金字塔的顶端到底端。反之,总是离基层更近的较低层级的社会组织决定了紧邻的更高层级的监管、协调和控制的需要程度。然后根据这一决定授予其一定数量的权力。在这样一种方式下,中央联邦议会的权力取决于国家或区域议会的权力,所有这些机构最终都由基层工作组织和地方社区委员会授权决定某些问题。从瞬息万变世界中的经验来学习将会引起整个结构的变化。一方面,随着道德认同感的增强,大众文化将日益分散;另一方面,能源匮乏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并需要更高水平的协调和全面控制。
  显然,问题不是中央决策,而是它的权力来源。在官僚的、专制的国家,古典自由主义“社会契约”“人民主权”和“多数统治”的学说为一种情形提供了合法化支持,在这种情形下,所有权力来源于一个相对较小的中央寡头政体,即使它是相当模糊的和分散的。在自治政府中,所有权力都真正来源于独立社会团体中的委员会,即使其中相当多的权力已经授与中央自治机构。

七、自治结构


  如果自治要取代国家履行其一切必要的社会职能,它就必须包括一个由几个层面的社会现实以及区域的和生产的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和议会网络。人们必须至少清楚地区分四个层次:
  (1)大多数基层工作和生活共同体的基本自治机构;
  (2)大型联合体中的自治机关——企业、公社;
  (3)全地区和社会活动分支机构的自治机关;
  (4)全球社会的自治中央机构。
  1.基层自治的特点是直接民主。每个人都有权利(虽然不是义务)直接参与社会生活的大多数基本单位的决策,因此,不仅作为公民,而且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最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不仅涉及物质商品,也包括文化、自然环境和社区活动)的个人有机会表达和肯定自己。
  2.接下来的层次由较大的劳动联合体和较大的地方共同体(公社)的委员会组成。在这里,所有工人或居民的公民投票和大会仍然是唯一可行的直接民主形式。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委员会实际上成为该地区或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他们对特定共同体负有严格的责任。然而,他们的决策受到现行的立法和上级自治机关公认政策的限制。在真正的自治体制中,法律不仅仅是由中央强加的。既然中央已被授权通过这些法律,因此一旦这些法律不再为任何有益的社会目的服务,就可以撤销这些法律。
  3.另一个中介性的层次,一方面是由整个活动分支机构(金属工业、能源、农业、交通等)的协调自治委员会组成的;另一方面由区域自治机关协调一定地区内所有公社的发展。一旦资产阶级和官僚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更好地组织、协调和指导的目的,就不再是为了提高同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斗争效率,也不是为了控制市场。现在协调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浪费,减少摩擦,联合力量解决生态问题,相互帮助和团结,帮助贫弱和不发达地区加速增长。
  4.全球社会层面的自治尚未以系统的整体形式存在于任何国家,尽管在所有相对民主的政治制度中都存在着其中的一些要素。在古典自由主义中,有人已经指出,为了在一个政治联邦内获得安全,人民自愿放弃一部分天赋的自由(natural liberty),政治权力必须建立在此基础上。
  中央自治机构——联邦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必须将这两个网络结合起来,一个网络涵盖各种类型的活动,另一个网络涵盖不同的地方共同体。它们的内部组织有多种形式,但它们都必须考虑到以下三个必要条件:
  第一,协调各类活动的特殊利益与各区域的特殊利益。
  第二,协调专业团体和区域集团的特殊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三,维护权力的统一,以确保效率和减少浪费的内部冲突,但同时要分权——以防止权力危险地集中在寡头政治或单一独裁者手中。
  一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是设立三个不同的议院:第一个由所有工人的代表组成;第二个由所有公社的代表组成;第三个由所有公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前两个将从特定的专业或地区利益的角度来处理问题。第三个将从全社会的普遍利益出发在前两个议院之间进行调解。
  任何民主制度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是如何维护目标的统一和保护普遍利益,而不使其压倒一切。传统的自由主义解决方案是将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分开——这是一项具有持久价值的成就。然而,在更高层次的社会组织中,公共机构承担着一些新的权力,例如对工作的规范和规划,对通过的方案、干部政策的全面控制。所有这些权力都应该分开。例如,可以通过为每一权力设立一个由议会当选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做到这一点。因此,议会的每一名成员都将参与保护其中一个议院的某一特定利益,并将参与行使议会中的某一项特定权力。



注释:

[1] 1936 年,斯大林主张苏联社会主义是民主社会最发达的现存形式,苏联的新宪法是“世界上唯一彻底民主的宪法”。参见斯大林《关于苏联宪法草案》(1936 年 11 月 25 日在全苏苏维埃第八次(非常)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2] “特殊的”在 1888 年英文版中是“宗派的”(sectarian)。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 考茨基:《唯物主义历史观》第2册,1927年柏林版。

[4] 斯大林:《在党的第十八次代表大会上关于联共(布)中央工作的总结报告》。



感谢 佐仓绫奈 收集、录入和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