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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进的民主:合理的重建

〔南斯拉夫〕M.马尔科维奇


  中译文来自《哲学译丛》1994年第2期,赵培杰 译。
  译者注:本文是根据作者1988年9月来访时送给译者的英文本译成的。


  激进的民主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形式,它废除一切现存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统治关系,并且在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中为个人和群体的充分自决创造条件。
  现存的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都声称它们具有历史的合法性或者说合法的历史地位,因为它们创造出一种加速的工业化,而且达到了一种比在传统资本主义的框架中可能有的更高水平的社会公正。但是,无论在哪种形式的社会主义中,都还不具备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业实力。而且,资本主义社会也已使其社会制度适应了所处国家或地区的环境并学习如何解决社会问题。尽管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中,社会福利还仍然是相当不令人满意的,或者说迫于新保守主义势力的压力最近受到侵蚀,但是,其中由社会民主党政府长期执政的某些国家却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几乎所有方面都超过“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政权。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也尚未解决民主问题。它的基本原则和主张开辟了彻底的人类解放的前景。不过,它的政治组织形式(这里只是说那些由专制者统治的落后的农业社会可能有的情况)却从一开始就是等级制的和强制性的。我们把目前社会主义合法性的危机归因于这一事实而非其他。只有依据其人道主义的解放的原则,创造出真正优越于在资产阶级社会产生的那些民主的新形式的民主,它才能够真正战胜资本主义。
  因此,首先我们必须批判地分析自由资产阶级民主的经验。人们应当考察并弄清楚,在资产阶级民主中,什么是那些具有持久的、普遍的意义并且必须以此为基础以便建立更高一级民主的东西。与此同时,人们还应当分辨出哪些是由资产阶级社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应当克服的自由民主的根本局限。
  第二,我们必须阐明社会主义理论传统的基本观念。即委员会民主的思想,解释它的结构,并且辨明,作为一种观念模式,它是否保证排除资产阶级民主的困难。
  第三,我们还应当批判地总结过去尝试建立一种委员会民主的经验,尤其是南斯拉夫自治的经验,并且指出有待解决的问题。
  第四,一种以实践为导向的理论,必须提出一个实现委员会民主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战略。

1.自由民主制的成就和局限


  在(洛克、卢梭和杰斐逊的)民主政治哲学(它是在西方确立自由政治制度之前创立的)与西方社会制度中政治实践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关于人民主权、社会契约和人民有权利运用暴力推翻任何追求其自私的特殊利益的政权的伟大的激进的思想,实际上可以归结为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和默认或承认政权的政策的权利。如果我们把意识形态和现实之间的差距搁在一边不谈,那么,自由政治体制的某些结构性特点仍然构成了任何政治民主的持久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必要条件。它们包括:
  (1)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组织政治团体的自由,公开申明自己政治观点和游行示威的自由;信仰(道德的、宗教的和意识形态观点)的自由;政治运动的自由。这些公民自由蕴含着思想、利益和政治组织的多元化以及形成舆论的充分自由。
  (2)通过全民无记名投票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并且限制人民可能授予人民代表的权力的时限和数量。
  (3)分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政治机构之间互相制约(“制衡”)。
  (4)指导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规则应当具有法律的形式,也就是说,它们是带有强制性的,全社会都有义务遵守,任何人都不能享有特权;不得有任何歧视,要尊重任何特定的政治的、道德的、种族的、宗教的团体或任何其它社会团体。
  (5)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和方面不能从政治上或运用法律手段来控制,它们构成所谓的“市民社会”。在“政治社会”的范围内,地方的或局部的团体或组织享有不超出宪法和法律的自治。
  (6)在所有那些不能完全取得一致的问题上,决策要通过多数票进行。每个公民或人民代表拥有一票。
  自由民主制的根本局限性在于:
  第一,这种形式的民主是纯粹政治上的民主,而非经济的民主,甚至也不是文化上的民主。个人被归结为公民,他们的人权被归结为公民权,他们的自由被归结为政治自由。他们被剥夺了在他们的工作机构中参加决策的权利。在决定文化政策或在教育和其他文化机构的实际管理方面,他们没有发言权。人们所需要的是使公共生活的一切领域彻底民主化。
  第二,议会制民主主要是一种代议制民主。正如卢梭所预言的,在任何大的社会中,代表都会与选举他们的人民疏远或脱离。他们只会对使他们得以被选举出来而且其政治前程又依赖于此的那些权力中心负责,而不会对一旦他们当政便对他们没有任何威力或制约的选民负责。在地方的村社或社区中,只存在水平有限的直接民主;他们所面对的是地方问题,而且只是非常例外地应邀就国家的政策发表看法或进行表决(例如瑞士的公民表决)。在工作机构或文化组织中,则没有任何直接民主。
  第三,由于是代议制的,所以,议会民主是极端集权的。集中制包含着大量的操纵、他治、官僚政治的中介、破坏性的、迟误的、不适宜的决策,远离现实,忽视了具体的地方条件和非常重要的心理学因素。
  第四,议会民主以代表和体现特殊利益并发挥统治作用的政党的存在为前提。并非所有政治组织都是政党,也并非一切政治多元论都应归结为多党制。在一个阶级社会中,政党(党派)是必要的政治形式,而且,政党所行使的某些职能在任何民主社会中是必须保留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政党形式的政治组织的某些根本的局限性。一个政党为夺取政权并保持政权,为成为一个占居统治地位的政党(或成为某个统治联盟的成员)而斗争。因此,从这一事实看,每一个政党内部都维持着权力关系。存在着一个统治中心(一个寡头政治集团或一个个人领袖),存在着一个权力等级制。决策趋于独裁,政党的意志变得至高无上,统治一切。每个政党都把一种政治理论变成一种意识形态(使自私的集团利益合法化),用以操纵群众。
  第五,如果说议会制民主中政治生活的实质在于对人民进行统治,或者说征得被统治者的认可而行使统治的权力,那么,国家的两个消极的可以明确界定的特点就将永久存在。其一是职业政治,政党的领导者趋于成为Berufspolitiker(职业政治家)——只是从一个领导岗位转移到另一个领导岗位的职业干部。其二是运用强制手段贯彻统治政策。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而不管改变这一秩序的需要是否合理和多么迫切。
  第六,由此可知,在议会民主中存在着占居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资产阶级居统治地位,是因为它的经济力量,因为它拥有大众传播媒介、强有力的院外活动集团,以及在一个代价高昂的选举过程中耗尽其他集团的能力。官僚掌权是因为控制着政治机构。
  总之,议会民主是完全适应于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需要的一种政治形式。一种社会主义的经济结构则需要一种没有职业政治领导和占统治地位的政党的民主。

2.委员会民主的一般特征


  无阶级社会的民主原则是生产者和公民的联合,它拒绝任何对社会权力的垄断。在一切工作机构和地方共同体中,公民直接参与有关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问题的决策。被选举出的代表对他们的选民负责,可以被撤免,而且没有任何物质特权。他们重视在社会组织的更高层面上(地方,工作部门和整个社会)协调并合理地指导发展。以这种方式构成的自治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的结构具有一种联盟的特征:它允许部分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或自治,但同时也保证了整体的合理的协调。这种型式的民主原则上能够解决困扰着资产阶级民主的所有问题。
  (1)不仅政治生活,而且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现在都是经由民主的途径而组织起来的。平等自决的原则被推广运用到整个公共生活领域。在任何地方都坚持这样的原则:共同体的每个成员都是一个选举人。这与大量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以及传播媒介和文化机构的私人所有是不相容的。所有这一切(生产资料、传媒和文化机构)都是社会劳动的产物,都被真正社会化了(而不是变成了国家财产)。但是,这并不排斥一定的个人或集体在过去通过劳动创造的个人的和共同的财产。这样,人权的概念便被普遍化(一般化)为包含公民的、社会经济的和文化的权利(例如,工作和劳动的权利,按劳取酬的权利,社会保障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以及享受文化商品的权利,等等)。这个普遍化了的民主观念的基本原则是:任何人都不能以财产为基础而拥有公共权力或统治他人。
  (2)委员会民主是在从局部到整体的社会组织所有层面上自治体的网络。因此它既包括直接的参与民主制,也包括间接的代议制民主。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参与关系到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的具体的公共问题的决策。这些问题(根据其性质,它们需要协调和进一步从整体论上加以控制)被提交到下一个更高的层次。代表就是为下一个更高的层次(自治委员会或联合会)而选举出来的,而且他们被授予解决这些问题的权力。
  (3)委员会民主的结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是联邦制的。与议会民主的集中制不同,联邦的单位享有相当大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自治权。依照宪法就联邦自治体应充分负责的共同问题的领域所确定下来的合意避免了过多的分权可能造成的混乱和不稳定。
  (4)在充分发达的委员会民主制中,政治组织的作用和结构是与传统的政党不同的。它们不具有统治的职能,因为决策权掌握在自治委员会和自治联合会手中。它们必须是非独裁、非等级制、非意识形态的组织。因此,它们唯一的作用是:提高政治意识,提出长远目标和政策,动员支持它们的群众,对政治活动家进行教育,确立集体意志。
  (5)政治生活的激进的(彻底的)民主化要求深刻改变传统国家的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应当使政治领导非职业化。唯一可以存在下来的职业国家机构是一组专家,他们负责决策的技术方面或技术问题。基本的(政治)决策由被选举出来的领导者掌握。当选民对他们的授权期限届满时,这些领导就又回到他们原来的职业。另外一个激进的变革是把国家的强制机构转变为。包括所有公民的而且由被选举出来的非专业人员管理的自卫机关。
  (6)在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上和领域中建立自治,最终摧毁了一切权力垄断。公共机构的权威取决于其领导者的能力和通过民主争论所达成的决策的水平、质量。这种民主的结构排除了使自己与人民疏远而且攫取公共权力的集团进行统治的可能性。

3.委员会民主的结构


  委员会民主(或一体化自治)的机构是根据区域和生产性原则在社会现实的不同层面上建立的委员会和代表大会网络。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四个层次:
  (1)在小的工作组织(劳动组织)和地方共同体中建立的基本的自治机关。
  (2)在比较大的劳动组织和自治体中建立的自治机构。
  (3)为所有行动部门和行政区建立自治机构。
  (4)为整个社会而建立的中央自治机构。
  基层的自治的特点是直接民主。每一个个体都有权直接参与他们工作的企业或他们生活的地方共同体的决策。这样,一个人就有机会不仅作为一个公民,而且作为物质和文化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来表现和证实自我。工人委员会和其他基本的自治机构有权决定到底把多少权力让与或转授给更高一级的自治机构,或者赋予更高层的社会组织中他们的代表什么样的协调、指导和控制的功能。显然,个人和基本的社会群体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了相当多的权利。如果把“占有的个人主义”看作是一个人的“自然”态度,那么,一个充分实现了人民主权原则的社会,就能够结束混乱和分裂。不过,激进民主的哲学前提,既不是个人主义的,也不是集体主义的。个人倾向于自主地作出选择,而且社会也应鼓励这样做,但是,他们可能作出自主选择的框架却是由他们生活的社会性质决定的。每个个体都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而且通过学习某种语言、占有某种文化,习知某种道德和制约或规范日常生活的一系列原则,产生和发展出一种强烈的归属和被承认的需要以及关心他人的意识,他成为一个真正的人。因此,在社会(通过把社会价值和社会规划内在化)塑造个人和个人(通过在自治体中实践自己的自主意志)塑造社会之间有着一种辩证法。
  在自治模式中,下一个更高的层面是由大的生产者联合体的委员会和大的生活共同体(公社)的联合会构成的。所有个体都参加的公民表决仍然是直接民主的形式。不过,代议制民主的要素也是从这个层面上出现的。在一个大企业的工人委员会中被选出的代表,就生产计划、行政管理者的选举和制约、工作条件、收入分配、投资以及满足地方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需要等作出基本的(政治)决策。教育、文化、科学、健康及其他服务机构中的委员会也具有类似的功能。另一方面,社区或村镇自治体联合会对它们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教育政策、公共运输政策和社会保障政策负责。委员会和联合会是在法律和更高一级自治机关的政治决定的范围内作出决策的。但是,关键在于,在一种真正的民主制中,法律和政策并不是与人民疏远了的(异化的)权力的中心强加的。权力被授予那个中心,即联邦议院,联邦议院通过法律以满足普遍的利益和需要,而且那些法律是强制性的。然而,一旦权力被用于追求自私的特殊利益,那么,权力就可能被剥夺,而且,领导人也要被罢免。
  下一个更高的层次是由面向整个工作部门(工业生产,能源,交通运输,科学研究)或面向一切领域的自治体构成的。南斯拉夫自六十年代以来在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实行自治共同体的经验在这里是非常有意义的。它们不是国家机关的一部分,而且也不从国家预算中获取财政资助。它们是由相应机构(大学,研究机构,剧院,出版社等)中被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它们对关系到科学、教育和文化的基本政治决策负责。一项特殊的或专门的法律将决定社会生产的比例。为了使那些自治共同体的联合会获得更多的份额,这个比例将自动上升。这种制度的安排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初南斯拉夫科学和文化领域享有明显的自由和富有创造性的重要原因。那期间的南斯拉夫大学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大学。后来,那些共同体被严重官僚化了(过多地配备了职业行政管理人员,而且变得越来越依靠国家)。因此,它们也就失去了其现实意义。
  在任何国家都还不存在全社会层次的自治,但是,在最发达国家的政治理论和实践中已可见它的某些要素。自治的主要机关,即联邦制的议院或代表大会,应当使自治机关的两种网络一体化:其一包括各种公共活动,其中包括地区性的共同体(就像南斯拉夫这样的多民族国家而言,包括各种民族性的共和国)。组成像这样一种联邦议院或代表大会的内部组织有着许多可能性,但是,在议院中有三件必需品。议院将由直接选举出来的全体公民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不能专心于任何特殊利益,而是要代表全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三层次的自治要维持联邦议院政治权威的统一,同时要实行分权,以避免和杜绝权力危险地集中掌握在某些寡头政治集团手中。
  就第一个层次而言,需要有两个议院。一个议院是劳动者联合体议院,由劳动组织的代表组成。另一个是联邦单位的议院,由联邦各地区(民族共和国)的代表组成。因为在这两个议院的内部都会有特殊利益的冲突,而且这两个议院之间的冲突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就需要第三个起调解作用的议院,它将由全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这些代表不能追求任何特殊的利益,而是要代表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
  一种共同利益是通过一种自由的、公开的不同观点的斗争以一种民主的方式构成的。一个国家作为整体的长远发展规划一旦通过宪法和法律形成和确立,那么,它就成为表达合法的特殊利益的一个起制约和规范作用的框架。
  由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历不同,中央自治机关的权威可能较强或较弱:长期的混乱和不稳定,可能在心理上创造了进行广泛而强大的集权的新的基础;相反,一直遭受独裁者统治的民族可能会偏爱更大规模的分权。无论中央机构被授予多少或多大的权力,在民主制中,它也必须根据其不同的基本功能实行分离。在传统的议会制民主或国会民主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功能是彼此分离的。在一个现代社会中,计划的功能、全面控制被正式通过的政策的实施的功能、信息情报的搜集功能,也是相当大的权力的来源而且应当分散。分权,废除所有官僚特权,把统治政党变为政治教育组织,所有被选出的代表在一次或两次授权之后要上下轮换,罢免或撤换有野心的、不称职的或腐败的领导者,培植一种批判性的舆论-这些都是有效地阻止任何新的官僚权力集团出现的社会方法。

4.激进民主的实际问题


  澄清委员会民主(或自治)的概念,对于一种比较好的当代社会主义民主理论来说,显然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向我们展示了民主进程的远景。但是,在向这种民主刚刚迈步的时候,却出现了一系列非常困难的实际问题。至少弄清楚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对于我们的讨论是非常重要的。过去30年南斯拉夫的经验对于实现我们这个意图是非常有价值的。
  第一个问题是自治与革命运动的政治先锋队之间的张力。先锋队献身社会主义事业并对革命运动的未来承担完全责任。但是,起先锋队作用的政党的领导权是与自治体的充分自主不相容的。我们似乎面对着这样的困境:或者是党能够经受一种激进的民主化并转变成为一个从根本上说政治性的教育组织—这正是南斯拉夫共产党在1958年决定要做的,在后来几年中实际上作过探索,但在1972年(至少是暂时地)放弃了。或者是必须回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的思想:共产主义者不应创造他们自己的政党,他们不能奢望成为一个进行统治的先锋组织。他们应当成为整个工人阶级组织中觉悟的先锋。一旦委员会民主确立起来,政治组织的功能和作用就不再是统治和政治监护,而是创造政治文化。
  第二个问题是,在国家的专业机构与自治委员会和议院的非专业结构之间存在着矛盾。从理论上说,解决这一矛盾的途径是非常显明的:工人国家消亡;它的机构逐渐被由自由选举出来的、轮换的、可罢免的代表(他们没有任何持久的官僚权力和特权)组成的自治机关所取代。在实践中,“工人国家”不肯消亡并拒绝放弃它的权力垄断。在迄今为止的所有社会主义革命中,它越来越同工人阶级疏远(异化),并变成了一个占统治地位的官僚机构,坚决不退出历史舞台。在南斯拉夫,在1948年与苏联共产党冲突之后,国家机关首先作了比较大规模的削减。那时,国家机构的设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而且给工人阶级造成了很大的财政负担。中央的、联邦的机构放弃了其从前的大部分功能,但它们被移交给了共和国和行政区的职业干部。异化的权力没有被废除,而是被分散了。工人委员会的结构和功能受到限制。它们缺少依据生产原则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因此,它们不能够在一个部门中和生产部门之间调控和指挥生产。对于扩大再生产,它们仍然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在那些其权威得到原则认可的小领域中,它也仍然受到许多法律和国家决定或“非正式的”官僚主义干预的限制。
  这种经历不可避免地导致下述愚钝的问题:期望一个国家,甚至一个工人国家会自动地“消亡”,或换句话说,把它的权力转交给自治委员会和议院,这是合理的吗?如果给这个问题一个否定的回答,那么剩下的只有三种抉择。
  其一是玩世不恭的合理化:委员会民主只是一个意识形态口号,适于在社会主义革命的早期阶段发动群众的支持。此后,“苏维埃”就变成了国家的一部分。这就是在苏联发生的情况。
  另一个抉择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调节;在生产者联合体的联邦上所说的委员会民主是一个在我们时代的范围内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的幻影。我们时代的民主的社会主义是一个混合的社会,其中,自治委员会在底层次上(在劳动组织和地方共同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在高层次上的或大范围的全面的权力仍然掌握在一个有望自由的和效率高的国家手中。
  第三个抉择是:反对“无产阶级专政”或“工人国家”的观念。也就是说:取得胜利的社会主义运动从一开始就建立起一种委员会民主。取代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权力机关,从一开始就必须满足马克思在分析巴黎公社时所描述的条件:自由选举,代表轮换制,罢免,没有职业化,废除官僚特权。
  真正实现委员会民主的第三个问题是阻止和避免专家统治的发展。尽管利润(有利可图)作为生产的一个根本动力在社会主义中已经消失,但仍然需要适度的效率或效益来满足各种社会需要。因此,有能力的熟练的管理人才仍然是非常需要的。他们的专门技术、管理能力以及他们能够充分地接近信息和知识,显然有可能使管理者成为一个居统治地位的专家治国精英阶层,他们可以比较容易地操纵和利用自治委员会。如果自治委员会保证它们独立地接近和运用资料,如果它们能在管理之外独立地将知识的力量用于批判地分析管理的作用,如果它们保留在专家提出的抉择中作出基本的政治选择的权利,那么,它们就可以成功地抵除这一威胁。
  第四个问题是:如何避免知识分子成为一个统治精英阶层?在任何合理的决策中,知识都发挥着一个决定性的作用,而且愈益成为一种显著的权力。随着知识分子和普通人民之间的隔阂的加深,拥有知识的人、杰出思想家、知名的理论家,都将获得越来越大的影响。显然,像任何其他权力一样,知识也必须平等地分配。这涉及整个教育领域中的一场真正的革命。
  第五个问题与前述所有问题不同。激进民主的基本意图是阻止或避免统治以及任何新的权力垄断的出现。但是,如果它在降低和取消个人的影响方面走得太远-甚至在它仅以能力为基础时,它就将面临缺少任何领导的问题。设想这样一种民主社会并不困难:它把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达成什么决定,在毫无意义的争论中疲惫不堪,因此是不稳定的和混乱的。在坚决反对任何个人和团体对权力的政治垄断的同时,激进民主也无需害怕在一场自由的公开的争论中盛行的强有力的思想。一种民主秩序的稳定和合理性取决于一种政治文化的存在,这种政治文化把它的发展的普通的、长远的需要带到人民的意识之中。这需要两个方面的工作:精神领导——没有意识形态的训诫和灌输;实际的领导——没有统治。这里重要的是,领导不能是永恒的(终身的)和职业化的;权力要分散。不同的个人都要对立法、行政管理、司法、计划、控制、人事政策负责。但是,同样重要的是,被选出的代表,在他们被授予权力期间,不能听从舆论的摆布;他们不仅仅是某些普遍意志的执行者,而且也是它的创造者。在献身于真理和道德原则的过程中,他们还必须能够捍卫那些不受欢迎和多数人还不理解的东西。通过辞职,他们可以总是保持自己的诚实和正直。另一方面,人民也可以通过撤换或罢免他们而使自己免遭篡权者的侵害。在这两种极端的局面之间,民主为了自身的利益必须容忍在那些落实和贯彻一种政策与那些反对这一政策的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紧张。在人民学会精明这一程度上说,他们开始更为关心连续性。因而他们设法在两个极端之间寻找一个合理的途径:一个极端是毫无批判意识地追随他们的领导者,一个极端是如此怀疑任何领导以致为最合理的和富于想象力的长期规划所挫折。
  第六个问题是:如何创造一种真正独立的批判性的舆论?如果社会主义要超越资产阶级民主形式的局限,它就必须清楚,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应进行相称的、民主的、批判的、自由的讨论,以提高自治体中的决策质量。这似乎需要有某些必要的前提:独立的、真正社会化的传播媒介的存在和各种社会组织的多元化。
  第七个问题是:如何保护少数的利益?直到1974年,南斯拉夫联邦制才作出了一些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以保护联邦中比较小的单位和少数民族群体的权利。所付出的代价是在全联邦范围内大大丧失了完整和统一。尽管片面的集中制总是造成少数永远被击败的现象,但是。片面的分权却侵害了所有公民的基本的社会和政治平等,而且也违反了民主原则:“每个公民的选票具有同样的份量”。在一个所有决定都被联邦单位一致采纳,而且其中最小的单位与最大的单位一样重要的体制中,生活在最小单位中的公民的选票显然比那些生活在大单位中的公民的选票要重要得多。问题是要找到两种彼此对立的观点之间适当的衡量标准。与少数人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应当依据宪法来调节,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达成充分的一致。所有其他问题可以根据通常的民主程序(多数票)来解决。但是,保护少数人的问题不能用一种纯粹制度的方式来解决。需要一种政治文化来调和在基本问题上的自主与一致、多元与明确。
  第八个问题是:如何减少一个联邦的各个部分之间在发展层次上的距离?对这种问题的一个先验的社会主义的回答是:当然,联邦的比较发达的部分必须援助不太发达的部分赶上自己。但是,问题在于,提供援助者并不总是能认识到长期帮助的正确性,而接受援助者并不总是以最合理的方式使用援助。援助可以说并不仅仅是一种人道主义的行为,而且也是发达地区对从中获得比较便宜的粮食、能源、原材料和廉价劳动的不太发达地区的一个公正的回报。另一方面,如果共同体(联邦)作为一个整体就是最合理地使用资金作出决定的话,比较合理地使用援助是可以有保证的。联邦的计划和纲领必须在全联邦范围内设想和控制。
  激进民主的第九个问题是保护个人、公民的和社会经济的权利。虽然马克思早在1847年的《共产党宣言》中就已指出,在一个新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将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但在已经产生的名为社会主义的制度中,面对庞大的官僚机器和有无限威力的公共安全机关,个人实际上是孤弱无力的。在自由资产阶级社会,个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证,但是。公正却变得相当昂贵。捍卫人们的权利和保护人的健康,可能都需要人们力所不及的财政手段。社会主义确立了特定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向个人提供无偿的保护,使他们免遭虐待和污辱。只是通过这一点,社会主义就可以保证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保护个人的权利。这些不只是让公民知道了他们的权利和向他们提出一种无偿的法律上的忠告,它们还将(像斯堪的纳维亚的巡视官那样)行使进行调查、进行直接干预以支持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个人并要求迅速解决重要问题的权威。

5.实现激进民主的战略


  复兴激进民主的战略是以历史条件为依据的。历史的形势可以区分为如下类型:(1)一种革命的历史形势,它引发一场强大得足以推翻资产阶级政权的社会运动;(2)在确立了社会主义力量的政权和实行生产资料社会化之后出现的后革命形势;(3)自由民主的制度在其中仍然发挥作用的资产阶级社会的危机。无论在这各种类型的形势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差别,实现激进民主仍然是一个深刻的结构变革。当然,实现这一变革要具备许多条件,而且它也会激起一切享有特权的社会集团的强大抵制和反对。
  (1)只有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民主的、多元的运动,而且只有放弃为了所谓防止反革命的出现需要一个暂时废止民主的特定过渡时期这一观念,一场社会主义的革命运动才可能实现委员会民主。只有把自决的原则作为其自身组织的基础,一场运动才可能实现这一原则。在一种不同社会主义力量的目标达成一致的真正革命性的形势中,运动才可能在没有某个先锋政党领导的条件下实现统一。当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共产主义者是工人运动的先锋队的时候,他明确指出,他们不应组织他们自己的党,而是说,他们应当成为整个工人阶级运动中的觉悟先锋。除了共产主义者外,工人运动还必须包含其他社会主义力量。
  新社会必须从一开始就把自己组织成为一个自治的社会。每一个社会基层组织(在一个工厂中或在一个医院中,在城镇或在乡村)都应组织自治委员会和联合会。旧的国家机构被新社会的中央自治机关所取代。
  马克思唯一最大的错误在于他相信无产阶级专政,也就是说,他认为这样一个过渡时期是不可缺少的:在这个过渡时期中,胜利了的无产阶级“临时”组织它自己的国家。“工人”国家一旦形成,便将永远不会放弃或交出基本的权力手段。这个国家的官僚统治者将会毫不犹豫地使用暴力来对付它的人民争取民主的努力和斗争。认为一旦摧毁了资产阶级的政权机关、毁灭了它的军队和它的警察机构,革命的运动就应当把它自己的自治组织(一系列的委员会,一支非职业化的解放军)转变成为一个国家(拥有职业官员和强制机关)以阻止所谓反革命的发生(它不可能再依靠任何有组织的国家力量)确实是一个致命的错误。反革命的可能性被过分夸大了,而社会自治组织的可能性被过分低估了。一种民主秩序或民主制度要比在一个经历了迅速官僚化的等级制社会中更强大、更自觉,自主的训练会更有效,实现一种被民主地采纳或接受的政策会更成功。
  (2)在一个已被组织成为一个国家的革命后社会中,走上激进民主(如果是全然可能的话)的道路是相当漫长的。在官僚化的过程完成之前(如果遇到某个危急的外部威胁的话)。某些初始形式的自治可以“自上而上”引入(如在南斯拉夫)。在制度陷入一场深刻的社会危机的条件下,它们可以被“自下而上”推动或强制进行。政权可以对它们进行尝试以消除国家管理方面的缺点。迄今为止,历史的经验尚未证明,在这种形势下,可以达到高度的民主化,或者被解放了的空间能够维持很长时间。这种型式的社会如能维持物质的增长(尽管政治上陷入了停滞)。它们便可以保持稳定。因此,进步力量的唯一抉择就是要为争取自治和从国家的控制和官僚主义的独断下解放更多的空间(在经济中,在科学、文化和传播媒介中)而投入稳妥的、温和的运动:在这一方向上起作用的现实的社会因素有:领导年轻化,官员良好的教育水平,官方意识形态的消蚀,可以信赖的专家较高的能力,认识到加速的发展和对物质与人力资源的更好利用只能靠公民和生产者的广泛参与及个人和集体创造精神的增长来保证。
  (3)马克思关于一个新社会只能在物质丰裕、公民自由和丰富的人的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断言,已被证明是正确的。今天,发达的自由资本主义可能开辟了与官僚社会主义所开辟的一样多的向委员会民主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但是,这里的路也是漫长的和不确定的。资本、国家官僚、专家政治、、政治党派的寡头统治集团,因循守旧的知识分子、工会官员、大多数中间阶级这样一些强大的、形形色色的力量对此进行反对和抵制。不过,在这种历史形势下,至少可以确认在那一方向上活跃着的某些社会力量,而且也可以为这种发展或演进设想一个方案。我们所说的这些社会力量是指那些为文化商品、为大幅度削减公共开支、消除社会差别而努力和斗争的人们和团体。准备进行这样一场运动和如此重新确定社会发展方向的本质内容在于,阐明“一体化自治”或委员会民主的主要思想。
  在本文中详加阐述的激进民主的概念应当可以说是比较清楚的。无疑,它是许多原理的综合:它包含18世纪自由政治哲学的某些激进的内涵,无政府主义者和马克思关于超越国家的思想,社会主义革命早期阶段的经验、南斯拉夫自治的经验、以色列集居区实行直接民主的经验。所有这些各种形式的民主理论和实践,都表达了实现最大限度的人的自主和自决的类似的愿望。因此,尽管在所有现存的理论和实践内部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紧张状况,但是,关于激进民主模式的原理并不是互不相容的。在适当的历史条件下,这一模式可以在实践中发挥作用,而且可以带来比任何其他现存的社会制度所能带来的更高水平的人类解放。
  当然,激进民主的思想可以被批评为“乌托邦”。这样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无论在什么地方都尚未完全实现(尽管它的许多原理是当今社会现实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如果激进民主这个术语意指它从根本上超越现实存在的社会世界或者说没有什么保证它的实现的话,那么它的确是一个乌托邦的观念。说它不是乌托邦的观念是指它超越了时代的历史可能性的王国,或者说还不能描述它得以实现的历史条件。
  激进民主在一个物质和文化仍然不发达的社会中肯定是不可能的。这些社会的加速发展充其量只会产生出各种混合形式,其中,独裁主义政权将成为从物质的悲惨境遇中解放出来所要付出的代价。在陷入一场深刻的经济和道德危机的发达工业社会,激进的民主化可能转而成为进一步发展的唯一的或最好的抉择。



感谢 佐仓绫奈 收集、录入并校对